HKSAR 訴 Hui Miu-miu DCCC267/2025
借出銀行戶口洗錢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Hui Miu-miu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G. Lam
案情摘要
被告Hui Miu-miu承認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她於2021年11月開立滙豐銀行戶口,並將戶口及銀行卡借給朋友Wong Tsz Ying使用。受害人Li女士墮入假冒內地官員的電話騙局,合共約261萬元被轉入該戶口。六個月內,戶口收取28筆存款共2,611,310元,並作出29筆提款共2,611,210元,呈現典型的鏡像交易模式。被告承認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該款項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並曾處理該款項。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洗錢罪的適當量刑起點、被告僅提供銀行戶口而未必知悉上游騙局是否可減刑,以及有關罪行的普遍程度和社會損害是否支持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 (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第27(2)(c)及(d)條加刑。控方申請加刑,被告沒有反對,並以友誼、有限角色、認罪及整體量刑原則求情。
判決理由
法庭採用以清洗的黑錢數額為主要量刑基礎的原則,而非被告所得利益。雖然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知悉具體上游罪行,但她是戶口唯一持有人,應保留最終控制權並定期監察交易;把戶口借出使犯罪主腦可轉移非法資金,構成關鍵協助。涉及約260萬元、歷時六個月及大量交易,適合以三年監禁為量刑起點。及時認罪減至24個月,再因洗錢普遍及社會損害加刑25%至30個月。考慮另一宗相類案件已判刑,法院依整體量刑原則酌減至26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Xu Mai Qing說明加刑須證明罪行普遍,而非僅證明案件數目增加。SJ v Wan Kwok Keung確立量刑主要反映黑錢數額,並容許因嚴重上游罪行或巨大利益上調。HKSAR v Hsu Yu Yi、HKSAR v Boma Amaso及SJ v Ngai Fung Sin Apple支持按款項、期間、角色及個人情況量刑;不知悉實際來源通常不是有效減刑因素。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判監禁26個月。法院先以三年為起點,因及時認罪減刑,再因普遍性及社會損害加刑,並以另一宗相類案件的整體量刑因素作有限度調整。
判決啟示
把銀行戶口借給他人處理來歷不明資金,即使不知悉具體騙局,仍可能被視為洗錢中的關鍵角色。法院明確表示,提供「洗錢傀儡」戶口的普遍性及阻嚇需要可支持加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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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銀行戶口給朋友收騙款會否構成洗錢罪?
可以。即使未必知道具體騙局,只要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並加以處理,便可能犯罪。本案被告承認罪行。
Q.洗錢罪量刑主要看甚麼因素?
法院主要考慮清洗的黑錢數額,亦考慮犯罪期間、被告角色、認罪、普遍程度及社會損害。本案以三年為起點,最終判監26個月。
Q.借出戶口但不知道上游騙局可否減刑?
不知悉具體上游罪行並非必然的減刑因素;戶口持有人仍應監察交易。本案法院承認被告不知上游罪行,但仍判處26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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