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達夫TERRY
被告人經營手機店,於2022年10月將一部綁定了其名下平安壹賬通虛擬銀行戶口的手機售予一名身分不明的男子Benny。該戶口隨後被用於接收電騙贓款,在約一個月內共接收51項存款,總額達4,059,936元。被告人後意識到風險並兩次致電銀行要求凍結戶口,但未能完成手續,最終被捕。
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被告人是否已從與Benny的洗黑錢協議中「有效退出」(effective withdrawal)。被告人辯稱其已致電銀行報失並相信戶口會被凍結,因此不應承擔刑事責任;控方則認為其行為不足以構成法律上的退出。
法官認為,被告人僅致電銀行兩次而未能成功核實資料或親自辦理凍結手續,並不構成 an effective withdrawal。由於被告人作為手機店經營者,理應知道將綁定戶口的手機售予他人涉及洗黑錢的風險,因此其 actus reus 及 mens rea 均已成立。量刑上,法官根據涉案金額(300萬至600萬港元)設定4年監禁為基準,並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因詐騙罪行之普遍性而加刑四分一。
引用 HKSAR v Xu Mai Qing (CACC 464/2005) 關於 OSCO 第27(11)條證明罪行普遍性的原則;引用 HKSAR v Wan Kwok Keung (2012) 確立洗黑錢量刑應主要反映清洗金額而非個人得益的原則;以及 SJ v Siu Yun Yee (CAAR 6/2016) 的量刑指引。
被告人罪名成立。法官在考慮其初犯及嘗試凍結戶口後,將基準刑期由48個月減至42個月,隨後因詐騙罪行普遍而加刑四分一,最終判處被告人監禁52個月。
本案強調了「傀儡銀行戶口」(stooge bank accounts) 在電騙鏈條中的關鍵作用。法官明確指出,僅僅嘗試採取補救措施(如致電銀行)而未完成法律程序,不足以構成從犯罪協議中有效退出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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