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民京案 DCCC982/2024
網上騙取手錶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民京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案情摘要
被告人黃民京承認兩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 (obtaining property by deception)。2024年4月及5月,他先後在Facebook接觸兩名賣家,表示購買勞力士手錶,並傳送虛假的東亞銀行常行指示截圖,使兩名事主相信款項翌日會轉賬,因而交出手錶。被告其後取消付款指示,將兩隻手錶出售並以所得款項還債。被捕後,他在警誡及錄影會面中承認犯案。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兩項透過網上平台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的量刑基準、認罪扣減、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17條加刑,以及兩項刑期應否同期執行。控方主張罪案普遍、造成社會損害及帶來利益,應加刑;辯方承認可加刑,但主張加幅不超過百分之三十及刑期同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網上購物騙案與電話騙案具有相近性質,應採用洪永俊案所確立的四年量刑起點;涉案金額並非街頭或電話騙案中最重要因素。被告認罪後扣減三分之一,每罪由48個月減至32個月。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17條,無爭議數據證明此類罪行普遍、受害及騙款總額嚴重,三項加刑理由均成立,故每罪加刑四分之一至40個月。兩罪涉及不同受害人及不同日期,不能完全同期執行,但部分刑期可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洪永俊案 (CACC 453/2009)確立電話騙案一般以四年為量刑起點,法庭認為該指引適用於本案網上騙案。律政司司長 訴 陳皓傑案 (CAAR 1/2024)指出涉案金額並非最重要因素。梁耀輝案未有降低四年指引;吳詠琪案與本案量刑基準無直接幫助。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控罪各判監40個月。控罪二其中6個月與控罪一的40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46個月監禁。被告的認罪及求情因素已獲考慮。
判決啟示
判決確認四年量刑起點同樣適用於透過網上平台進行的相類騙案。罪行普遍及社會損害可構成《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17條的加刑因素;相類案底如已反映在其他加刑中,不應重複加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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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用虛假銀行截圖買手錶會判囚多久?
法庭以四年監禁作每罪量刑起點,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後再因罪案普遍而加刑,兩罪最終合共判囚46個月。
Q.兩項網上騙案可以同期執行嗎?
兩罪若涉及不同受害人及不同日期,未必完全同期執行。本案法庭命令第二罪其中六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46個月。
Q.網上購物騙案的涉案金額是否決定刑期?
法庭引用判例指出,街頭及電話騙案中涉案金額並非最重要因素,亦將此原則用於網上騙案。本案重點包括罪行普遍及社會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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