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紫涵案 DCCC1339/2024

借出銀行戶口洗錢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37個月
兩項洗錢罪合共判監37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梁嘉琪8/12/2025[2025] HKDC 209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湛紫涵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梁嘉琪

案情摘要

被告人承認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她於2022年1月開立南洋商業銀行及渣打銀行兩個帳戶,並按他人指示交出銀行卡及密碼。兩個帳戶其後接收涉及假扮內地官員電話騙案的款項,合共處理6,699,170元,大部分款項在同日迅速轉出。被告人聲稱只獲得2,000元,且沒有參與上游罪行;她有智力功能及適應障礙,過往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須決定兩項洗錢罪的適當量刑,包括涉案金額、交易次數、持續時間、被告人的角色及獲利。控方申請按照第455章第27(2)條加刑;辯方請求考慮認罪、初犯、有限角色、低額獲利、悔意及智力障礙,並採用總刑期原則。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洗錢屬嚴重罪行,判刑須具阻嚇性,但不能僅按金額作機械計算,亦須考慮上游罪行性質、知情程度、跨境因素、手法複雜程度、有組織犯罪、犯案期間及被告角色。南商帳戶以45個月為基準,認罪扣減至30個月;渣打帳戶以33個月為基準,認罪扣減至22個月。根據第455章第27(2)條加刑20%後,分別為36及26個月。考慮兩罪重疊、初犯、悔意及沒有證據參與上游罪行,部分分期執行,總刑期定為38個月;再因智力障礙及其與犯案的關聯酌減1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律政司司長 訴 雲國強、HKSAR v Boma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說明洗錢量刑因素及金額基準。Xie Zhijian指出不宜訂立僵化指引。梁耀輝案確認第455章第27(2)條的加刑幅度由法官酌情決定;李啟發案說明智障求情比重須按個案評估。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兩項控罪成立並被判監禁。加刑後兩罪分別為36個月及26個月,其中控罪二有2個月與控罪一分期執行;總刑期為38個月,再因智力障礙扣減1個月,最終判監37個月。

判決啟示

洗錢案件的涉案金額雖然重要,但不是唯一量刑因素;法庭須整體評估案件。智力障礙只有在與犯案及被告判斷能力存在關聯時,才可能成為具實質分量的求情因素。本案亦顯示第455章第27(2)條的加刑幅度並非固定。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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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接收騙款會判多久?
A.

本案被告把兩個銀行戶口交給他人,處理合共6,699,170元騙案得益。法庭考慮認罪、初犯及智力障礙後,最終判監37個月。

Q.洗錢罪判刑是否只看涉案金額?
A.

不是。法庭還考慮上游罪行、知情程度、交易次數、犯案期間、手法、角色及跨境因素。本案按整體情況量刑,而非單純依金額計算。

Q.智力障礙會否減輕洗錢罪刑罰?
A.

智力障礙是否減刑,須視其程度、與罪行的關聯及對被告判斷能力的影響而定。本案法庭認為存在關聯,酌情減刑一個月,總刑期由38個月減至37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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