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376/2024
A A
DCCC 376/2024
B B
[2025] HKDC 2093
C C
香港特別行政區
D D
區域法院
E E
刑事案件 2024 年第 376 號
F F
------------------------------
G G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H
I 幸尚君 (第一被告) I
------------------------------
J J
K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士翔 K
日期: 2025 年 12 月 5 日
L L
出席人士: 李倩文女士,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 M
梅嫣華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郭吳陳律師事務所延聘,
N 代表第一被告 N
O
控罪: [1]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O
( 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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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Q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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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
裁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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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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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A A
B 引言 B
C C
1. 本案第一被告(“被告”)被控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
D 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俗稱「洗黑錢」)罪1,控罪詳情指 D
E 稱被告於 2022 年 11 月至 2023 年 2 月 22 日期間,在香港連同一個稱爲 E
“Crazy”的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上述被告在恆生銀
F F
行有限公司(“恆生”)所持名下賬戶(號碼 920651494888)的總額港
G G
幣 4,036,688.93 元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
H 行的得益而仍處理上述財產。 H
I I
2. 控方依賴被告的口頭招認及錄影會面作證據。辯方反對控方
J 呈堂。在本審訊中,法庭以交替程序方式處理被告的案中案。 J
K K
同意案情
L L
M 3. 七名受害人,即凌先生、陳女士、謝女士、黃女士、黃女士、 M
陳女士及盧女士分別透過網上平台及/或社交媒體認識騙徒,騙徒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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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藉口遊説上述受害人進行投資,例如加密貨幣、Bitcoin 及股票等等,
O O
其後提議匯款至帳戶,包括被告的恆生銀行賬戶號碼為 920651494888
P (“該賬戶”),以換取虛假的投資回報。 P
Q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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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違反香港法例第 455 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 25(1)及(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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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4. 2023 年 2 月,以下受害人分別付款或已安排付款至該賬戶, B
款額如下:
C C
D D
日期 付款者 金額(港幣)
E 2023 年 2 月 17 日 黃女士 150,000 元 E
F 2023 年 2 月 17 日 黃女士 175,000 元 F
G 2023 年 2 月 18 日 陳女士 100,000 元 G
2023 年 2 月 19 日 陳女士 49,300 元
H H
2023 年 2 月 19 日 謝女士 70,000 元
I I
2023 年 2 月 19 日 盧女士 400,000 元
J J
2023 年 2 月 20 日 凌先生 50,000 元
K K
L 5. 此後,上述受害人發現無法取回其投資款額,並且無法聯絡 L
該等騙徒,於是報案。
M M
N N
被告與該帳戶
O O
6. 該帳戶於 2022 年 11 月 8 日由被告開立,於 2023 年 2 月 22
P P
日被停用。被告為該帳戶唯一的簽署人。於開戶授權書內,被告提供的
Q 住址為天水圍瑞豐樓。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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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A A
B 7. 該帳戶的資金流向分析顯示: B
C C
(i) 於 2023 年 2 月前,帳戶基本上沒有交易。於 2023 年 2
D 月 17 日至 2023 年 2 月 22 日期間(即 6 天內),有 72 D
E 筆款額存入帳戶,總額達港幣 4,036,688.93 元(包括來 E
自上述以上受害人的款項)。
F F
G (ii) 大部分資金於同日被提取,並出現可疑的交易模式,例 G
H
如大額存款、鏡像交易、同日快速提款、低額結餘,以 H
及提存筆數急增。
I I
J (iii) 該帳戶於 2023 年 2 月 22 日遭停用,當天的結餘為港幣 J
K
5,830.93 元。 K
L L
8. 2023 年 5 月 15 日,控方第一證人在被告家中拘捕被告。
M M
9. 被告在香港沒有任何刑事紀錄。
N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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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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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控方傳召四名控方證人,他們的證供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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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控方第一證人—偵緝警員 15786(“PW1”) B
C C
11. 在 2023 年 5 月 15 日,PW1 參與一個有關「以欺騙手段取得
D 財產」罪的拘捕行動,目標人物是被告。PW1 到達被告在天水圍的住所, D
E 由被告媽媽開門。當確認身份後,PW1 以「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拘 E
捕被告,並作出警誡及交代案情。被告回應:「我借咗個戶口俾朋友用」。
F F
PW1 隨即將這句說話寫在記事冊,供被告閱讀,並簽名作實 。 2
G G
H
12. 其後,PW1 展示一個由觀塘法院發出的搜查令,向被告解釋 H
將會搜查與案有關的物品。經被告指出他平時用的房間後,PW1 進行搜
I I
查,被告在場見證。PW1 搜到與案有關的一封銀行信件。其後,PW1 帶
J 被告離開,並由另外兩位同事押解。 J
K K
13. 約 0700 時,駕駛員偵緝警員 13234、PW1、偵緝警長及高級
L L
偵緝警員帶同被告到天水圍警署,之後被告會見天水圍警署的值日官。
M PW1 不記得由被告住址到天水圍警署途中有沒有警員與被告談話。 M
N N
14. PW1 之後帶被告到天水圍警署其中一間會見室,向他發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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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發給被羈留人士的通知書」,解釋被告的權利。被告閱讀後,PW1 問
P 他是否明白及是否需要使用上述所列出的權利。被告表示他明白所有權 P
Q
利,並不需要行使。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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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控方證物 P6 - 記事冊內的第 23 頁第 6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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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15. 稍後時間,PW1 在偵緝警員 13234 見證下向被告作出搜身, B
並檢取了一個手提電話。完成搜查後,PW1 將被告交給值日官。稍後時
C C
間,PW1 自行進行補錄警誡下的口供。之後 PW1 從值日官提取被告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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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被告閱讀記事冊上的內容,並向他讀出有關紀錄。PW1 亦向被告說內
E 容可以修改、更正及修補。被告確認有關內容後,表示:「喺,無嘢講」。 E
之後 PW1 出示一份結尾聲明,向被告解釋及讓他閱讀,被告之後抄下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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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並在後方簽名作實。其後 PW1 將補錄口供讀給被告聽,並讓被告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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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閱讀。
H H
16. 在天水圍警署 218 室,錄影會面前,沒有特別事發生。錄影
I I
時,只得 PW1,他並不知有誰在監控室內。在 2023 年 5 月 15 日,PW1
J J
由早上接觸被告至錄影完畢,他本人或任何人沒有向被告作出利誘、威
K 逼、恐嚇或暴力等行為。 K
L L
17. 在盤問下,PW1 確認在訓示時,他知道本案投訴牽涉兩筆款
M M
項存入了被告戶口。在隊伍的檔案內,有被告及存款的資料。
N N
18. 由通知、拘捕、搜房到找到資料,PW1 確認用了 12 分鐘。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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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為何 PW1 沒有在被告家中將全部過程記錄在記事冊,是因為他們的隊
P P
伍仍有其他人要拘捕,所以不能花太長時間在現場,只能之後才再作補
Q 錄。PW1 否認他沒有在家中詳細記錄,是因為他不想讓被告母親知道太 Q
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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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19. 當 PW1 被問到為何在補錄時不在被告面前記錄,他認為每個 B
人做法不同。若 PW1 在被告面前補錄,也會有人指控他氹被告,所以他
C C
想避嫌。在補錄時,被告一直由值日官監管。之後 PW1 向被告閱讀並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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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會他修改,增補,或更正後,被告才簽名確認補錄正確無疑。PW1 不
E 同意只是叫被告跟著紙張抄寫然後叫他簽名。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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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至於有沒有問被告是否需要律師方面,PW1 認為「發給被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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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人士的通知書」的第一點就是關乎律師,他亦有問被告是否需要行使
H 當中權利,之後被告表示明白內容,無需行使權利才簽名。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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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PW1 確認在搜查被告手機時,找不到任何關於港幣 50,000 元、
J Crazy 或其他負面的資料。 J
K K
22. PW1 否認有警員引導被告,要他全部承認控罪才沒事或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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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是否收了錢或賣戶口給其他人。
M M
23. 在覆問時,PW1 確認若有警員在車內問被告有關案件的事,
N N
他會制止他們,因為若真是查問與案件有關的事,是需要警誡。而且,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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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有回答,PW1 亦會記錄下來。
P P
24. 在錄影會面前,PW1 曾詢問被告是否需要律師,若被告需要,
Q Q
錄影會面並不會在那時進行。PW1 並不會考慮被告是否願意參與錄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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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因為警方需要他參與錄影會面。PW1 只需要知道被告身體是否適宜
S 參與錄影會面及是否需要律師。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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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控方第二證人—警長 3669(“PW2”) B
C C
25. 在 2023 年 5 月 15 日,PW2、PW1、高級偵緝警員 45010 及
D 偵緝警員 13234 參與了一個在天水圍,關於一宗詐騙案的拘捕行動。到 D
E 了有關單位後,警員拍門,之後單位有人應門。警員表示身份及來意後, E
單位應門人開門讓他們進入。稍後,由 PW1 宣布拘捕案情。拘捕時,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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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講出原因、簡單案情及罪名,然後向被告作出警誡。完成拘捕及警誡
G G
後,PW1 根據搜查令,在單位內的被告房中進行搜查,最後搜到一封銀
H 行信件。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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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被告與證物之後被帶回天水圍警署。在車上,PW2 確認沒有
J 特別事情發生,除了作出適當指示外,沒有其他人說話。由警方第一次 J
K 到最後接觸被告, PW2 確認沒有任何警員使用恐嚇、威逼利誘、武力或 K
使被告害怕等方法誘使被告作出招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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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控方第三證人—高級警員 45010(“PW3”) M
N N
27. PW3 確認當日警員到天水圍天瑞邨拘捕被吿,參與隊員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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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PW2 及警員 13234。警員 13234 沒有上樓。在往返警署的車程內,
P 沒有任何人談話。 P
Q Q
28. 在天水圍警署,PW3 負責協助 PW1,與 PW1 由值日官帶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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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去到會面室。之後 PW3 在房外面等及做文件。錄影調查期間,PW3 在
S 監控室內,進行監控工作。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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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29. 在盤問下,PW3 確認他由始至終都是站在會面室門外,看守 B
他們。當有文件及其他問題需要處理時,PW3 便會作出協助。
C C
D 控方第四證人—偵緝警員 13234(“PW4”) D
E E
30. 當日,警員在天水圍一屋邨內拘捕被告,並帶他返回天水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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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署。在警署內一間房內,PW4 見證 PW1 搜被告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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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H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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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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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被告在特別事項中選擇作供,他的證供如下。
K K
L 32. 被告現年 20 歲,香港出世,在元朗某一中學讀到中六,現於 L
M
香港恒生大學就讀供應鏈管理學士學位。被告家中有父母及一個弟弟。 M
被告兼職餐廳侍應、廠務工作及銷售員。在 2023 年 5 月,被告一邊做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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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一邊等 DSE 結果。當時被告是一名侍應,每月收入大約港幣 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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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 4,000 元。被告呈上他的學生證3及籃球獎項4作證物。
P P
33. 在被拘捕當日 0500 至 0600 時,被告在其天水圍住址內睡覺。
Q Q
當天被告不需工作或上課。約 0600 時,被告母親突然拍醒被告,說有警
R 察要求見面。起身後,被告見到有三名便裝警察在其家中。作供時,被告 R
S 稱 PW1 為警員一, PW3 為警員二,警員三沒有作供。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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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辯方證物 D1
4
辯方證物 D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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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34. 當時,警員要求被告出來。PW3 手攜一張應該是拘捕或搜查 B
令給被告觀看並說要拘捕被告。警員說被告涉嫌一單詐騙罪,要求他更
C C
衣,並跟他們離開。之後被告在洗手間更衣,期間 PW1 或 PW3 進入被
D D
告房間並在書枱找到一封信件。更衣後,PW1 拿著信件,問被告該信件
E 是否屬於他的及在何時收到。被告回答信件是屬於他的,收信日期和信 E
件日期差不多。之後 PW1 或 PW3 其中一員替被告戴上手扣後便離開。
F F
G G
35. 除了拘捕外,PW3 曾與被告母親說話。當日沒有警員向被告
H 作警誡,被告也沒有任何回答。被告當時並不知道發生甚麼事。至於在 H
記事冊5第 23 頁,0653 上面那一行,是由被告在警署簽署。
I I
J 36. 在被告家中時,由於當時被告家人在場,所以警員的態度屬 J
K 正常,但 PW1 和 PW3 踏出家中門口後,就不停向被告說話,其中包括 K
「就頭先你係屋企,媽咪喺度,畀面你,你知發生乜嘢事啦」。警員亦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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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向被告發問,包括問被告是否進行詐騙,被告說:「唔係」。之後,警
M M
員重複問被告有沒有將戶口賣或借給他人,被告亦重複回答「唔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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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之後,被告被帶往一私家車上,PW3 坐在被吿旁,問被告「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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咗戶口,借咗戶口,如果唔係點會咁多錢落咗你度?」或類似的問題。
P P
PW3 態度比在被告家是稍為惡少少,但並非鬧。
Q Q
38. 在天水圍警署,PW1、PW3 和警員三帶被告進入一間房。PW1
R R
坐在被告對面做文件工作,PW3 和警員三則在被告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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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證物 P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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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39. 那些警員盤問被告一會後,便帶被告返回值日官。之後,警 B
員再帶被告進入房間,當時 PW1 繼續做文書工作,直至要求被告補上簽
C C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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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40. 在房間內,PW1 問被告是否認識這案件的受害人,被告回答 E
不知道。PW1 問被告為何錢會存到該戶口,被告回答不知道。之後 PW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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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了一張入數紀錄,並講述錢存入了該戶口,被告依舊回答不知道。之
G G
後 PW3 及警員三開始向被告發問:
「你係咪賣咗或借咗個戶口俾人啊」?
H 此時 PW3 及警員三用相對惡及要脅的語氣,但沒有做任何打被告的行為, H
並說:「你唔好以為唔講嘢冇事喎」。之後被告繼續回答不知道。警員又
I I
說:「你諗清楚喎,真係乜都唔知,唔好以為唔知就無事喎」及「你認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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佢,就會無事」。
K K
41. 由於被告是第一次在房間內,第一次被拘捕,警員面容、說
L L
話及語氣亦很惡,所以他很害怕。警員亦說:「認左佢就無事」,所以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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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說「我將個戶口借咗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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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之後,PW1、PW3 及警員三繼續以十分惡的語氣問:「借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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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定賣俾人」及「係咪做開依啲工作」。被告當時回答「我無」及「我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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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之後 PW1 繼續文件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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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其後警員開始進行搜身,搜到被告一部電話。PW3 沒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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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批准,只要求被告啟動電話。之後,警員開啟該電話 WhatsApp 程式,
S 然後逐個聯絡人作檢查。PW3 或警員三其中一人曾取電話離開房間,之 S
後再帶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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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44. 過了一會兒,警員四(即 PW2)進入房間。記事冊第 23 頁的 B
簽名全部在警署房間內簽,警員分兩至三次要求被告簽名,每次簽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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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當時被告並不知道 PW1 在寫甚麼,PW1 只是叫被告簽名。之後,
D D
PW1 提供一張紙,要求被告抄下一段文字,然後簽名。被告跟隨 PW1 的
E 指示照辦是因為他已在監房一段時間,警員亦使用帶有要脅性的說話與 E
被告說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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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G
45. PW2 在被告未寫聲明前進入房間。PW2 進入房間時,表情很
H 兇惡。當聽到被告回答 PW3 和警員三「唔知道」及「唔記得」時,PW2 H
推了被告的椅子一下,並用很差的語氣跟被告說:「依間房無 cam 嘅,
I I
你知唔知」,然後叫被告說清楚。每次被告答「唔知道」及「唔記得」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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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2 會很大力地推被告的椅子,甚至乎遞起手裝作打被告的動作,並要
K 脅被告,如果被告不回答問題便會打被告。PW2 不斷重複說房內沒有鏡 K
頭,內裡的人做甚麼也沒有人知道。被告很害怕,所以只能順着警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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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回答他們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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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46. 被告害怕的原因是因為被告認為警員會毆打他,若不回答警 N
員問題,他會被入罪,及 PW3 或警員三其中一位曾經說過如果不回答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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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警員可以不准被告保釋。
P P
Q 47. 在房內,從來沒有人提及錄影。當差不多要帶被告到會面室 Q
時,被告才知道要進行錄影會面。被告也不知道有權利可以不參與錄影
R R
會面。被告簽「發給被羈留人士的通知書」的時候,是與幾份文件及記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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冊一同簽署。當時 PW2、PW3 及警員三都在場,沒有任何警員讀出通知
T 書內容。被告也不知道可以找律師、家人或其他權利。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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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48. 到錄影房前,PW3 及警員三威脅被告要他說出剛才回答他們 B
的答案,若被告不能如之前回答,警員可能不准被告擔保。
C C
D 49. 盤問下,被告接受他對於「詐騙」兩字的認知是「有人呃咗 D
E 另一個人」,有犯罪成分。 E
F F
50. 當警員來到他家時,被告沒有問警方為何拘捕他,是因為當
G 時剛剛睡醒,完全不知發生甚麼事,而且警員要求被告更衣,根本沒機 G
H
會問問題。 H
I I
51. 警員當時跟被告母親說「好快返到嚟」。母親問可否一同前
J 往,PW3 回答:「你個仔好快返到嚟」,並說不需要。當被告見到警員 J
K
與被告母親談話時,被告沒興趣知道對話內容,因為當時很亂,仍未睡 K
醒,腦內一片空白。在家中時,被告也沒有問清楚是甚麼詐騙,因為當時
L L
未成年,沒有那麼理性問警員。
M M
52. 離開時,被告仍然未睡醒,當時只是早上 7 時多。被告是到
N N
了警署的房間才知他與一宗詐騙案有關。當時一到房間不久,被告已經
O O
簽了三個名。
P P
53. 被告回到警署後便被帶到有一張長枱的房間,但逗留很短時
Q Q
間後便被帶入羈留室。
R R
S 54. 進入羈留室前,警員曾說威逼利誘的說話。威逼是指「講咗 S
就會無事」,而且表情很兇狠,說話大聲,這些便是恐嚇。至於利誘,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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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曾說:「講咗就會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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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55. 在羈留室内,PW1 問了兩條問題,之後其他問題都是由 PW3 B
及警員三問。
C C
D 56. 當 PW3 及警員三在沒有被告批准下便開啟他的 WhatsApp 程 D
E 式時,警員有問及被告母親及其女朋友。在看電話的階段,PW3 及警員 E
三問:「借咗個戶口俾邊個」,被告之後回答:「一個朋友叫 Craz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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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階段,警員沒再問被告關於 Crazy 的事。
G G
H
57. 警員三拿電話出去之後一段時間才回來。在錄影會面前,電 H
話已被打開。
I I
J 58. 當日沒有警員說被告有權利可以拒絕讓警方檢查電話。
「8479」 J
K
是 PW3 及警員三要求被告在警員面前電話按下的電話密碼。 K
L 59. 記事冊第 33 頁的簽名是被告從羈留室出來之後才簽下。被告 L
不知道有甚麼重要性,因爲在該段時間,被告已被警員問了一段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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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被他們嚇到不敢作出提問。被告只是根據警員指示的位置來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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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60. 在羈留室時,當時有另一位穿著軍裝的警員。當時被告沒有 O
向軍裝警員說他很害怕因為被告覺得他不會幫到自己。而且,警員一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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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被告和態度惡劣,所以被告不敢問警員任何問題。
Q Q
R 61. 在家中時,被告曾聽過擔保。在快要離開時,警員要求被告 R
母親給被告現金港幣 1,000 元作擔保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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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62. 當時沒有人向被告說出被告有甚麼權利。被告當時在「發給 B
被羈留人士的通知書」上簽名是應警員的要求,被告不敢逆他們意。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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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不知道有權利可以不參加錄影會面。被告說不用行使任何權利是因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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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到害怕。
E E
63. 在錄影會面前,PW2、PW3 及警員三在房間內指示被告要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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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之前所說的在錄影會面時說出來。當被告被警員盤問時,有很多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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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差不多將所有事宜說給被告知。當時警員有問被告是否知情。
H H
64. 被告形容錄影會面中的自己為呆滯。錄影會面內,被告總共
I I
提及七間銀行戶口,包括三間虛擬銀行,警員沒有在任何階段提及這些
J 資料。 J
K K
65. 錄影會面謄本記項 252,被告談及很多關於 Crazy 的事,包括
L L
何時及如何認識 Crazy。被告稱在錄影會面,他曾向四位警員詳細交代之
M 前借戶口的原因。之後在羈留室,PW2 也問過被告 Crazy 借戶口來做甚 M
N 麼,被告一直答不知道。 N
O 66. 錄影會面謄本記項 316 的內容是由被告自己說出,警員沒有 O
P 教。 P
Q Q
67. 雖然被告一直很害怕,但對在錄影會面謄本記項 518 的答案,
R 被告稱不知道發生甚麼事 ,被告認為他沒有理由承認一種詐騙案。在覆問 R
S
時,被告說當時只是想表達他不知道為何有兩筆款項存入了該戶口。 S
T 68. 被告是在保釋後,回到家中才第一次看到記事冊的內容。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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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普通事項 B
C C
69. 被告在普通事項中選擇作證,他的證供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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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工作、平時社交及常用的手提電話號碼
E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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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被告在大約 16 或 17 歲時已開始兼職,主要從事餐廳侍應、
G 倉務工作及銷售員;在未被拘捕之前只是從事倉務及侍應工作。被告呈 G
上一封由老師寫的品格證明書6。被告與父母關係良好。
H H
I I
71. 就他的社交情況,他形容自己的社交圈子有限,中學朋友基
J 本都是籃球隊隊員。除了校內的同學外,其他都是在籃球場認識的朋友。 J
那些朋友投契,會一起打球,但並不知道他們的詳細資料。
K K
L 72. 在盤問下,被告同意在案發那個時段,他使用的手提電話號 L
碼是 5190 9875,該號碼是以媽媽名字作登記,由中學時期已開始使用。
M M
那個時候由於該電話的數據用量每月只有 5GB,故此他需要購買儲值咭,
N N
而當時他在恒生銀行戶口登記的手提電話號碼是 4655 8105,一張儲值咭
O 的電話號碼;至於在被拘捕當日所用的手提電話號碼是 9162 0781,亦是 O
以媽媽名字作登記,在 2023 年 3 至 4 月才開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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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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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證物 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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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73. 被告同意在該段時間購買儲值咭不需要實名登記,他強調曾 B
經多次要求媽媽到電訊公司增加數據用量,不過媽媽不同意,故此他經
C C
常需要購買儲值咭,因為 5190 9875 的數據只足夠他一星期的使用,故此
D D
他需要每月也購買儲值咭,他強調儲值咭並非昂貴。被告確認,他每月
E 買一次新儲值咭,每一次都是新的電話號碼。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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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設不同銀行戶口的目的
G G
H
74. 被告在 2022 年尾共有七個戶口,16 歲時有渣打銀行,ZA Bank H
和 Livi Bank 的戶口。渣打銀行戶口主要用作收取工資,ZA Bank 及 Livi
I I
Bank 主要用作網上購物。當他 18 歲時,他在匯豐銀行開設了一個個人戶
J 口,主要是存入兼職所賺取的金錢和用來購物,但是不想讓父母知道。 J
K 被告在花旗銀行開了一個戶口,因為要申請信用卡。至於恒生銀行戶口, K
被告開設的目的是儲蓄。另外一個中國銀行戶口是父母替他開設,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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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作儲蓄,他不能動用的。他說該兩個戶口開設的目的是希望可以儲蓄
M M
一些金錢,一個是可以提存,令一個只會存入作為儲蓄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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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被告說自己自從中六開始兼職侍應,每個月大約有港幣 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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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 4000 元的收入,對於兼職的收入,父母會過問,亦需要給予他們數百
P 元作為家用,不過父母每星期也會給他港幣 300 元作為零用錢。在開立 P
恒生銀行戶口前,餐廳以支票或現金發放工資。若以支票方式發放工資,
Q Q
被告會交給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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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76. 恒生銀行戶口是於 2022 年 11 月 8 日開設的,目的是因為被 S
告開始放假,可以多些工作,所以想儲多一些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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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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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77. 開戶當天他稱自己銀包只有現金港幣 10 元,故此他便用了港 B
幣 10 元開戶。被告沒有在剛 18 歲(即 6 月中)時開立有關戶口是因為
C C
當時沒有這個念頭,原因當時文憑試正在進行。到了 11 月,被告稱他兼
D D
職那處的薪金在聖誕節時會調高,他與父母商量後,父母認為他的理財
E 觀念很差,故此他便希望開立戶口作為儲蓄之用。 E
F F
78. 被告同意銀行是會用固網電話找他的,而 4 字頭的電話沒有
G 通話分鐘,所以被問及當時開戶用了這個電話作為聯絡,銀行是會找不 G
到他的時,被告回應他認為銀行如果需要找他的話,是會寄信的。被告
H H
的月結單選擇了以電子形式收取而非郵寄,是因為受銀行職員的提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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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是比較環保。
J J
79. 被 告 的 兩 個 電 郵 地 址 分 別 是
K K
[email protected] ( “ 電 郵 一 ” )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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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protected](“電郵二”),被告稱兩個電郵地址使用的
M 百分比是七對三,而他是將電郵二連同其他戶口的資料一併借了給 Crazy。 M
被告在恒生銀行登記的是電郵二,因為經常收到很多垃圾電郵,故此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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擇了用電郵二。除了在香港上海匯豐銀行的戶口是登記了電郵一,其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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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銀行帳號都是使用電郵二作登記。
P P
與 Crazy 的認識
Q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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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被告於 2022 年尾透過 Ray 在天秀籃球場打籃球時認識 Crazy,
S 彼此經常會到天秀邨露天籃球場打籃球。Ray 姓林,是他在 10 至 12 歲打 S
籃球時已認識,大家當時自我介紹時也沒有說全名,被告只介紹自己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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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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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81. 根據被告的觀察,他覺得 Ray 與 Crazy 相熟,因為見到他們 B
一起談話很開心,一起坐在一塊,每次打球基本上也是同隊。至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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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他說與 Crazy 很少會預約,大多是在打籃球時才見面。大家也一起
D D
打過幾次球,有時 Ray 在場,有時不在。Crazy 沒有特別提及自己,大家
E 的談話內容主要是關於籃球事宜,例如籃球明星。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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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據被告所知,Ray 以前是住在天水圍廈村,後來已經搬離,
G G
而他不知道他搬到哪裏。於 2024 年中,兩人已經沒有聯絡。拘捕後,Ray
H 也得悉這件事,被告亦有向 Ray 查詢如何可以找到 Crazy,Ray 回答只有 H
Crazy 的電話及會替被告問。
I I
J 83. Ray 並不知道 Crazy 的住所在哪裏。在 2023 年 2 至 3 月期間, J
K 即在收到限制信後和取消戶口信前,Ray 曾說 Crazy 是“撈偏”。根據被 K
告認知,“撈偏”指黑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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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與 Crazy 變成熟朋友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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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在 2022 年尾,有一次被告和 Crazy 同隊打籃球。由於打籃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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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會有很多肢體碰撞,被告當時與一名叫紫菜的隊員有衝突。紫菜大力
P 推了被告一下,兩人互有拉扯,之後便有一群人過來互相對罵,其中一 P
Q
人說:「你知唔知我跟邊個㗎?」。之後,紫菜打電話稱叫人來毆打被 Q
告。最後 Crazy 和對方講了兩句被告聽不到的說話,便帶被告從後門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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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球場,並將被告帶到附近屋邨的的士站,Crazy 給予被告港幣 30 或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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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讓被告乘的士回家。被告稱這事件為「紫菜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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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85. 此事發生後,被告覺得 Crazy 是一個朋友,會一起打球,之 B
後亦會一起吃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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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86. 被告在「紫菜事件」發生後,仍然有和 Crazy 到天秀籃球場 D
E 打球。被告從沒詢問,也不知道 Crazy 與紫菜那邊的人說了的兩句說話 E
是甚麼。被告同意「紫菜事件」與黑社會有關係,亦有和 Crazy 談論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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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得悉的答案只是“紫菜原來是黑社會”。即使知道這個事實,他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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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會在沒有 Crazy 在場的情況下前往天秀打球,因為該處有非常多的半
H 場,只要不前往紫菜打球的那一邊便沒有問題。當然,如果 Crazy 在場的 H
話,被告會感覺比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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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87. 被告稱他見過 Crazy 十多次,包括有 Ray 在內的,大家都會 J
一起飲食和閒談。至於單獨兩人的會面大約有四至五次,其中一、兩次
K K
是被告約 Crazy 到天秀打球。該四、五次與 Crazy 的飲食和閒談每次為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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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小時,主要大家傾談有關打籃球上的事情,大家閒談的內容沒有特別,
M 主要是說笑,特別是在互窒對方和談及看球的事宜。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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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 Crazy 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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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88. 被告不清楚 Crazy 居住在哪裏,但 Crazy 知道被告居住於天 P
水圍。另外被告覺得自己和 Crazy 很熟絡,當然除了 Crazy 在「紫菜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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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的幫忙外,主要還有 Crazy 是一個喜歡籃球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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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89. 問到是否沒有興趣知道 Crazy 是一個學生還是做甚麼工作, B
被告回答沒有需要了解,因為大家都是熱愛籃球,儘管自己覺得與 Craz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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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熟,但也不會問這些問題,認為是他的私隱。同樣地 Crazy 亦沒有過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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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的家庭背景。
E E
90. 至於 Crazy 問被告借戶口是否涉及他的私隱,被告回答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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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考慮是否與私隱有關,只是純粹借給他,更加沒有認為個人的銀行
G G
戶口是否與私隱有關,因為 Crazy 問他,他便願意借出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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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出戶口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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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91. 被告稱在 2022 年尾,實際日期已忘記,當日他與 Crazy 一起 J
打籃球,在中間休息的時間,他們去吃東西。在前往吃飯途中,當時只有
K K
他們二人,Crazy 便問被告是否有多一個戶口可以借給他,被告簡單問一
L 問為何“無啦啦”問他借戶口,Crazy 回答當時不知甚麼原因自己的銀行 L
M 戶口被取消了,自己沒有空閒時間去開設另一個新的,並承諾很快便會 M
還給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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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92. 被告當時沒有想太多,只覺得借給朋友,沒有甚麼特別,因 O
P 為當時覺得 Crazy 是他的朋友,他開口,被告便答應他,當時被告有問 P
「會唔會攞嚟做其他犯法嘢」?Crazy 回答:「唔會啦,傻嘅」。被告說
Q Q
當時他這樣問,只是和朋友之間打趣。被告在盤問下承認,他認知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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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包括洗黑錢,即是將一些非法的錢,變成合法的錢。被告不同意最
S 好的洗黑錢方法是使用銀行戶口,他的理解是以現金或加密貨幣等方法。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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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93. 被告當 Crazy 是朋友,只是純粹朋友之間「借嘢」。被告還 B
問 Crazy 想要哪一個戶口,Crazy 當時說大約要借用一至兩個多月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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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作日常之用,有簡單轉錢功能便可以,故被告便沒有特別再問及他借
D D
用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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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被告於是將自己戶口資料、提款咭及電郵帳戶都給了 Craz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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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同意自己很爽快,答應後便隨即將上述的東西給了 Crazy。
G G
H
95. 盤問下,被告說雖然開設恒生銀行的戶口是用作儲蓄,而借 H
了給 Crazy 後便不能達到這個目的,但被告認為「朋友開到聲要幫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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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就幫忙,儲蓄唔係好緊要」。被告沒有借出其他戶口,因為該恒生銀行
J 戶口是用來儲蓄,不會經常使用,故此就借給他。當時被告沒有想過要 J
K 借出虛擬銀行的戶口,而是借出最「common」的那一個戶口。他進一步 K
解釋「common」為普遍的意思,他認為恒生銀行比較普遍,反而他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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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渣打銀行是普遍,而被告正在使用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戶口。被告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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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出戶口當日提供恒生銀行戶口有關的資料及提款咭是因為被告將所有
N 銀行的銀行咭放在其銀包內。他當時沒有向 Crazy 展示所有的銀行咭。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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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被告的印象中,Ray 與 Crazy 很熟絡。但當時 Crazy 問被告借
P 戶口時,被告沒有問 Crazy 為何不問 Ray 借戶口,因為當時只有被告在 P
Crazy 旁。而且,經「紫菜事件」後,被告與 Crazy 亦相熟,所以立刻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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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借出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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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借出戶口後的處理和態度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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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主問時,被告說借出戶口之後一個月,在 2022 年尾,他曾向
D Crazy 查詢何時用完戶口,Crazy 回答仍然未可以。之後找了 Crazy 一至 D
E 兩次追討銀行咭。由於「紫菜事件」後, 被告較少前往籃球場,少了見 E
Crazy。被告稱沒有致電或 WhatsApp 去追對方,因為沒有見他,而且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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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當時需要兼職上班,亦要預備讀大學,所以便「無咗呢件事」。之後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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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被拘捕當天,也找不到 Craz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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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被告在盤問下說曾經詢問 Crazy 一次何時歸還戶口,之後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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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找了他一、兩次,都是在打籃球時見到的。就算 Crazy 沒有在承諾的時
J 限內將戶口歸還,被告向他詢問時,得到的答案是「用多陣,未得」。被 J
K 告當時沒有詢問為何 Crazy 自己不去開設銀行戶口,因為知道開戶口需 K
要排期兩至三個月。即使這個概念在借戶口的時候被告已經知道,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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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沒有向 Crazy 講及自己的經驗,因為他認為沒有需要,時間只是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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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說,這是年輕人溝通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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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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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99. 戶口是在 2022 年 11 月底至 12 月初借出,當時 Crazy 說借戶 P
口兩個月,但直到 2023 年 2 月,Crazy 仍未交還給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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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100. 在 2023 年 1 月初,被告沒有找 Crazy,因爲被告不喜歡催人。 R
S
而且 Crazy 說要開個新戶口,被告不認同開立新戶口很快,因為需要預 S
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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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101. 到 2023 年 2 月,被告稱他當時已找不到 Crazy。被告最後一 B
次聯絡 Crazy 是 12 月 16 日。之後一、兩個月,被告叫阿 Ray 幫忙致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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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azy,因爲通常想起 Crazy 的時候,Ray 在被告附近。Ray 至少幫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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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 Crazy 十次,每次 Ray 的答案都是「搵緊」或「搵唔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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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在 2022 年 11 月尾至 12 月頭期間,被告都有在打球時見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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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azy。之後,被告很少到天秀打球,沒機會當面問 Crazy。之後,到了
G G
2023 年 2 至 3 月,被告已忘記了借出戶口的事,甚至乎連恒生銀行的戶
H 口亦已忘記。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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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被告在收到限制信後才記起恒生銀行的戶口,之後他先致電
J Ray,因為 Ray 與 Crazy 一早相熟。被告問 Ray 知不知 Crazy 在哪裏和發 J
K 生甚麼事。被告沒有直接致電 Crazy 是因為覺得致電及質問一個朋友是 K
一件很尷尬的事情,所以被告選擇用一個沒有這麼尷尬的方式處理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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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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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恒生銀行戶口限制信後的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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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104. 限制信的內容只是簡單提及戶口被限制,當時被告沒有理會, O
P 因為根本不理解限制的意思。由於不明白,被告曾致電客服希望知道原 P
因,但客服沒有聽電話。被告只打一至兩次電話給客服,因為他是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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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揦西」的一個人。被告沒有親自前往銀行查詢是因為銀行的辦公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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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通常也是他需要工作的時間,他沒有考慮事情的嚴重性。自從 2022 年
S 收到限制信那段時間,他需要重考 DSE,亦要作有關準備,他只希望讀 S
好書,做一個好公民,回報父母,不會走險,做非法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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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105. 被告收到限制信後,沒有嘗試登入電郵二,因為對限制信沒 B
有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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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收到恒生銀行戶口取消信後的反應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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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被告收到恒生銀行要取消他的戶口的信件時,他曾致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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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但對於這封信,他沒有理會,因為既然戶口已被取消,已沒有人
G 用,應該沒事了。 G
H H
登入網上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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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107. 被告同意在錄影會面(謄本記項 348)中曾說他沒有在網上 J
銀行登入借出給 Crazy 的銀行帳戶,原因是 Crazy 曾對被告說若果被告
K K
登入,他便不能登入。所以,Crazy 跟被告說在他未還戶口給他前,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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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入網上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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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被告同意他有使用網上銀行,亦得悉如果戶口被登入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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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會收到通知,但他自己不會整天看電郵。被告同意如果自己登入了
O 電郵二,Crazy 同時間便會登出,不過 Crazy 仍然可以登入。在錄影會面 O
時,被告提及 Crazy 叫他盡量不要登入,當然沒有禁止他,不過被告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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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做,因為他不想影響 Crazy 的登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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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看見自己月結單時的反應 B
C C
109. 被告在拘捕當天才第一次看見自己戶口的月結單,之前沒有
D 收到月結單。當看到 3 月有這麼多數額的進出時,被告感到好驚訝,當 D
E 時只想到為甚麼會有這個情況出現,並認為自己「俾人呃咗」, Crazy「呃 E
咗我」。被告不知道有這些數存入了戶口,亦沒有處理。被告說他與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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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項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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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110. 盤問下,被告稱在錄影會面(謄本記項 518)說自己 “俾人 H
呃”是事實,因為他認為「佢攞咗我戶口做呢啲非法嘢,無通知過我,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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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唔知」。被告覺得自己是受害人,當問及他當時是否曾向替他錄影
J 會面的警員提及要報警,他說當時被帶到黃大仙警署的時候,曾問一名 J
K 他現已不能辨認的警員可以如何處理,但他被告知「無嘢做到」。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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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被告沒有在錄影會面後立刻向 PW1 說出被人欺騙,是因為他
M 認為在錄影會面時已經表達了。被告之後在黃大仙警署向那名警員再提 M
N 及,因為在黃大仙警署等候時,不只他一個被捕人士,而另一個被捕人 N
士亦有問 “可以點”,被告稱他也是“俾人呃”。
O O
P 112. 被告獲保釋回家後,被問及是否有向父母提及自己被騙,被 P
Q
告說有,父母說他笨。他沒有要求父母陪同他報警,因為被告說自己已 Q
經被拘捕,亦有向警員提及被人欺騙了使用他的戶口,至於警員如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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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亦已經做了,沒有需要再事後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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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指引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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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本席特別提醒自己以下幾點:—
D D
(i) 這是一宗刑事案件,與其他刑事案件一樣,控方有舉證
E E
責任證明被告有罪,而被告沒有任何責任證明自己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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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或任何事情,而控方舉證的標準須達致毫無合理疑
G 點,即須要使法庭肯定被告有罪,才可以把他定罪。 G
H H
(ii) 被告選擇作供,他沒有責任這樣做,因為他沒有需要證
I I
明自己沒有罪或任何事情。但他選擇作供,本席必須考
J 慮其說話來決定他是否可信。如果他提出的說法是或 J
K
可能是真實的話,本席必須判他無罪。即使本席完全拒 K
絕接納他的說法,控方仍然有責任提出足夠的證據使
L L
本席肯定他有罪,才可以把他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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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被告過往並無刑事定罪紀錄,本席提醒自己相關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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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品格指引。他曾經在庭上作供,亦曾經向警方解釋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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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良好品格有助於他說話的可信性,而且他與沒有
P 良好品格的人相比,干犯本案控罪的可能性較低。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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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如果本席要在本案中作出推論,必須是根據已證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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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所能得出的唯一合理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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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特別事項 B
C C
114. 辯方反對筆錄口供及錄影會面呈堂。辯方主要立場是警員利
D 誘、威脅和恐嚇被告,並且沒有問被告是否需要法律代表和是否願意參 D
E 與錄影會面7。 E
F F
115. 控方依賴 PW1 至 PW4 的證供支持被告是在自願下進行筆錄
G 口供和錄影會面。本席細心考慮各控方證人口供。對於辯方對控方證人 G
H
的批評,本席有以下評論: H
I I
(i) 辯方投訴 PW1 作供時稱,他在被告家中見到被告後,
J 便以「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作出拘捕,並向被告交 J
K
代案情及作出警誡。然而,在 PW1 的記事冊內 0652 的 K
紀錄中8,卻沒有記錄 PW1 有在現場向被告交代案情的
L L
內容。本席接受 PW1 所述,0652 記項的紀錄,主要是
M 為了記下被告在警誡下所說的話,為免有誤。而 PW1 M
N 要交代的案情,只是他根據上司給予的文件夾內的資 N
料讀出來,在現場他根本不需再寫下來。本席認為 PW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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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處理方法並無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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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反對理由 MFI-2B
8
控方證物 P6 - 第 2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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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ii) 辯方亦投訴 PW1 不記得有沒有人在車上談話,但卻記 B
得其他細節,例如他向被告讀出「發給被羈留人士的通
C C
知書」的內容,或 PW3 在會面室房外等候等細節。尤
D D
其是 PW1 是一個專業證人,中間處理很多案件,這明
E 顯是選擇性記憶。首先,PW1 會有他準備的文件,如記 E
事冊或證人口供,協助他記憶當時的情況及細節。而且,
F F
辯方所投訴的,都是一般程序。PW1 能清楚記得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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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跟隨一般程序並不出奇。
H H
(iii) 辯方亦投訴 PW2 稱他不記得被告有沒有在警誡下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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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借咗個戶口俾朋友用」
。這與 PW1 的證供有矛盾。
J J
本席認為,PW2 是上司,他已安排工作給 PW1,因此
K 沒有細心留意當時的每一句對話並不出奇。 K
L L
(iv) 本席認為控方證人證供合理,未被盤問所動搖,本席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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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PW1 至 PW4 為誠實可靠的證人,接受他們的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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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被告在特別事項作證。本席細心考慮被告證供,有以下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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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i) 被告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在考慮證供時,亦考慮辯 P
方的品格證人的書面證供內的內容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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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辯方證物 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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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ii) 被告在主問時的證供及盤問時的證供很大出入: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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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在被告家中的階段
D 主問時:由 PW3 說出詐騙罪,然後拘捕。警員叫 D
E 被告更衣。更衣時,在書枱搜出一封信。更衣後, E
被告見到警員與母親談話但沒關注母親問警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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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甚麼事。之後被告被帶上手扣,然後離開。
G G
H
盤問時:由 PW1 拘捕,PW3 說出詐騙案。聽完 H
主問錄音,才說拘捕與說詐騙都是 PW3。離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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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3 向被告母親說要現金作擔保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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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b) 上車前 K
主問時:主要由 PW1 和 PW3 向被告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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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盤問時:主要是 PW3 和警員三與被告對話。 M
N N
(c) 在車上
O 主問時:被告說主要由 PW3 問問題,其他警員 O
「無乜特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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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問時:PW3 及警員三不停說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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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在盤問時,被告不停說當天在家中、屋外及上車前,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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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未睡醒,所以沒有向警員問問題。被告亦多次強調,
T 當時是早上 6 時至 7 時。雖然當時是早上,就算警員第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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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一次接觸被告時,被告剛起床,一個人若果聽到自己要 B
被拘捕,也必然清醒過來,尤其是被告之前沒刑事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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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經歷,並不會如被告所說,未睡醒,睡眼惺忪。這說
D D
法,明顯是一個迴避的藉口。
E E
(iv) 被告說當日 PW1 沒有在被告家中作出紀錄,只是在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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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內才再作補錄,並一次過要求被告簽署。若 PW1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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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是跳過所有程序,要被告一次過簽名,為何他要多此
H 一舉,在記事冊第 22 至 23 頁記下被告的答案,然後要 H
求被告在第 23 頁簽署?根據 PW1 的證供,第 23 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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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當時一聽到被告在警誡下說出招認便記下,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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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簽署。一般來說,這部分,若非辯方大律師盤問,
K 不會呈堂。所以,就算被告有沒有在第 23 頁簽署也沒 K
有影響。而且,法庭一般來說,只是要求補錄警誡口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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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記事冊第 26 至 32 頁的部分。所以,若 PW1 只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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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署補錄,要求被告一次過簽,根本不需要第 22 至 23
N 頁的一部分。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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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被告不停說錄影會面時,他很害怕,只是根據和警員談
P 及的證供來作出錄影會面。可是,從被告的錄影會面看 P
Q
來,他的回應對答如流,沒有半點驚恐的表現。而且, Q
被告更提出很多沒有和警員商討的事情。例如,當問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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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的戶口,根據被告的證供,他明顯知道是關於恒生
S 銀行的戶口,可是,他亦提出了很多不同的戶口資料, S
T 亦有講及借了戶口的銀行卡、網上銀行及密碼。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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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vi) 被告在錄影會面內說很多關於與 Crazy 相識的資料。可 B
是,在盤問前,從來沒有任何資料顯示,包括大律師盤
C C
問或是反對理由,或是被告主問,都沒有說被告曾和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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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商討。只是在盤問被這樣問到,被告才第一次說出警
E 員與被告商討案情。他這新增的證供,不能令人信服。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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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基於以上原因,本席不接受被告在特別事項的證供。
G G
H
118. 本席接受 PW1 至 PW4 的證供,不接受被告證供,本席接受 H
沒有警員向被告作出威逼利誘的行為,被告是自願之下作出補錄警誡口
I I
供及錄影會面。本席接受被告清楚他可尋找律師的權利,並選擇不行使
J 該權利。 J
K K
119. 辯方認為,警員沒有問被告是否需要律師及是否同意錄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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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是對被告不公,尤其是被告是一個沒有案底的 18 歲少年。首先,本席
M 接受 PW1 所述,他已將「發給被羈留人士的通知書」的權利解釋給被告 M
N 知道,被告亦表示明白及沒有行使權利的需要。通知書內第 1 條已清楚 N
解釋被告可以尋找律師的權利。在錄影會面開始時,PW1 亦有問被告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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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行使「發給被羈留人士的通知書」上的權利,被告再一次答無須
P P
行使當中權利10。所以,被告在錄影會面紀錄時,必然知道自己可以尋找
Q 律師的權利。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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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錄影會面謄本記項 3 至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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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
A A
B 120. 至於是否同意錄影會面,法律沒有規定在錄影會面前,被告 B
有權選擇如何進行會面。最重要的是,不論用任何方式會面,被告都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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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知道自己有權保持緘默的權利。在錄影會面謄本記項 13 能看出,警員
D D
已清楚解釋給被告知他有權保持緘默。所以,就算被告是 18 歲的學生,
E 本席認為警員沒有問被告是否同意進行錄影會面,不會令這份錄影會面 E
有不公之處。
F F
G 121. 因此,本席接受「發給被羈留人士的通知書」、記事冊內的 G
H
補錄警誡口供、錄影會面及其謄本為證物 P5、P6、P2 及 P2A。 H
I I
普通事項
J J
122. 在考慮普通事項時,本席先考慮各證供及證據的可信性,之
K K
後才考慮被告是否干犯本控罪。
L L
123. 正如特別事項中,本席接受 PW1 至 PW4 的證供。本席接受
M M
他們的證供具事實基礎。針對被告在普通事項的證供,本席有以下考慮:
N N
(i) 被告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在考慮證供時,亦考慮辯
O O
方的品格證人的書面證供內的內容。
P P
(ii) 被告有七個不同戶口,其中三個,即恒生銀行、匯豐銀
Q Q
行及花旗銀行是在 2022 年 11 月差不多同一時間開設。
R R
被告解釋開立渣打銀行的戶口是用作收取工資;虛擬
S 銀行的是用作購物;匯豐銀行的是用作存入兼職賺取 S
的金錢;花旗銀行的是為了申請信用卡;恒生銀行的是
T T
用作儲蓄,及中國銀行的則是應父母的要求以協助他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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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儲蓄而開立。撇除為了購物和申請信用卡而開立的戶 B
口,被告用作收取工資和儲蓄的戶口各有兩個。本席不
C C
明白被告為何需要多個不同的銀行戶口用作收取工資
D D
和儲蓄。而且,為何每個戶口都需要不同銀行,而不是
E 在同一銀行處理多個戶口,這對收取工資及儲蓄必然 E
更方便。
F F
G (iii) 被告在恒生銀行開戶時,選擇用 4655 8105 的電話號碼, G
而非電話號碼 5190 9875。4655 8105 是被告因為需要額
H H
外數據而購買的儲值咭號碼,該號碼只用了一個月。
I I
5190 9875 是他由中學時期便開始使用的電話號碼。明
J 顯地,被告選擇給 4655 8105 予恒生銀行作開戶之用, J
是不想讓恒生銀行找到他。同樣地,被告有兩個電郵地
K K
址,被告選擇給予恒生銀行一個不常用的電郵地址作
L L
紀錄。被告亦承認之後沒有再登入該電郵。明顯被告根
M 本是不想讓恒生銀行找到他。 M
N N
(iv) 根據被告說法,當他收到恒生銀行戶口的限制信及取
O 消信後,他只是打過電話給客戶服務中心數次,在沒有 O
P 接通後便不再處理。被告亦從來沒有嘗試登入網上戶 P
口看過究竟,也沒有登入自己的電郵地址看有沒有關
Q Q
於銀行戶口的電郵。被告由第一天,選擇用一個不能找
R R
到他的電話號碼和一個他置之不理的電郵地址來開立
S 戶口,再加上被告在收到限制信及取消信後的反應,明 S
顯被告是不想處理任何關於恒生銀行戶口的事情,開
T T
戶的目的明顯並非用作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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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v) 被告在庭上作證時說,他在 2022 年尾認識 Crazy 後至 B
未借戶口給 Crazy 前的這段時間,見過 Crazy 十多次,
C C
並強調在「紫菜事件」後,他們變成相熟的朋友。可是,
D D
在錄影會面中,當被問及如何認識 Crazy,被告說:「…
E 我係早幾個月,曾經都見過呢個人(Crazy),都有傾 E
過偈,不過唔太熟啫」11。被告在整個錄影會面中亦沒
F F
有提及「紫菜事件」及與 Crazy 的交往。被告在錄影會
G G
面的版本是與 Crazy 不相熟,這與庭上的證供不符。
H H
(vi) 作證時,被告說 Crazy 向他借戶口時,被告曾問「會唔
I I
會攞嚟做其他犯法嘢?」,並說這是朋友之間打趣的說
J 話。在錄影會面中,被告卻說:「… 點解要問我借呀, J
你自己唔會有咩,佢答我,佢啲戶口俾銀行 cut 晒,跟
K K
住就,我就,因為我都有啲疑慮,咁我就問佢,會唔會
L L
係愛嚟洗黑錢呀,或者做啲唔見得光嘅事,佢話唔會 …」
M (後加強調)。12在錄影會面的版本,被告當時的說法 M
N
明顯並不是打趣的目的。 N
O (vii) 作證時,被告說他沒有特別找 Crazy 問戶口的事,因為 O
P
感到尷尬及不喜歡催促別人,所以只是透過 Ray 找他。 P
在整個錄影會面中,被告只提及過自己曾經找 Crazy13,
Q Q
沒有提及過 Ray 曾參與尋找 Crazy 一事。
R R
S S
11
錄影會面謄本記項 282
T T
12
錄影會面謄本記項 280
13
錄影會面謄本記項 393 至 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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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viii) 在作證時,被告一方面說他到了 2023 年初時已忘記該 B
戶口,但另一邊廂,他說他曾要求 Ray 協助尋找 Crazy。
C C
若被告真的是這麼擔心要 Ray 幫忙找 Crazy,為何被告
D D
說他會記不起這戶口。
E E
124. 基於以上原因,就算考慮被告在案發時只是一名 18 歲的學
F F
生,本席仍不接受被告稱「他與 Crazy 相熟,所以借戶口給 Crazy」,及
G G
「他沒理由相信 Crazy 會用此戶口洗黑錢」的說法。本席不接受被告的
H 證供。 H
I I
125. 考慮被告在警誡下和錄影會面時的說話沒有不合理之處,本
J 席接受被告在警誡下的說話為證據。 J
K K
126. 在接受 PW1 至 PW4 的證供、被告在警誡下和錄影會面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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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認後,本席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接受被告在與 Crazy 不相熟的情況下借
M 了他的戶口給 Crazy。 M
N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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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P
Q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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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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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被告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財產,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 B
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有關財產
C C
D 法律原則 D
E E
127. 在 HKSAR v Yeung Ka Sing Carson(楊家誠)14一案,終審法
F F
院駁回辯方提出的上訴,並闡明:
G G
(i) 控方不必證明「洗黑錢」有關的財產的確是從可公訴罪
H H
行的得益;
I I
(ii) 控方只須證明,被告人在知道,或基於被告人所知的圍
J 繞其處理有關財產時的環境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 J
K
代表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情況下,仍處理該項財產; K
L L
(iii) 而任何人客觀地看待被告所相信的理由,都會相信這
M 些理由必須合理,才可裁定被告人有合理理由相信某 M
項財產代表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情況下,仍處理該項
N N
財產,而罪名成立;
O O
P (iv) 假如被告人所聲稱的觀感或信念,即使獲相信,也會使 P
他人感到過於天真、幼稚或愚蠢,但當考慮到被告人所
Q Q
知的客觀事實,他人將容易相信存在合理理由相信有
R R
關財產有問題的情況下,重點則放在被告人是否有所
S 需的合理理由相信;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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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2016) 19 HKCFAR 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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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v) 但當被告人所宣稱的信念可能極爲牽强和古怪,以致 B
無法期望任何人視所依據事項為取代被告人顯然相信
C C
有關財產源於可公訴罪行的合理理由,在這種情況下,
D D
法院相當可能不相信被告人,而不是認爲本身須解決
E 以下兩者之間的對立:一是被告人所聲稱的信念,二是 E
根據被告人眼前的理由,他會合理地相信他所處理的
F F
有關財產有問題。
G G
H 128. 在終審法院的判決,HKSAR v Pang Hung Fai (彭洪輝)15一 H
案中,終審法院認爲,法官或陪審團在考慮整體證據時,可給予被告人
I I
的個人信念、觀感或成見認爲所應得的舉證份量,不過在很多情況下,
J J
審裁者將完全不考慮此方面的證據。該案因原審法官沒有顧及被告人與
K X 於過往數十年間的緊密個人和商業關係以及他們之間的信任,因而被 K
告人最終上訴得直。
L L
M 129. 在 HKSAR v Salim, Majed & Another16一案中的第 108 段說: M
N N
“…… that a person lends the use of their account to another is clearly
a very important primary fact from which inferences may be drawn,
O both as to the account holder’s joint participation with the third party O
in any subsequent criminal use of the account and as to his state of
P mind in respect of the transactions involved in that subsequent use. P
However, what inferences can be drawn, and what inferences should
be drawn will always be a fact sensitive matter which will vary from
Q case to case.” Q
R R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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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2014) 17 HKCFAR 778
16
[2014] 6 HKC 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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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
A A
B 130. 在考慮被告的證供時,終審法院在 HKSAR v Harjani Haresh B
Murlidhar17一案中有以下討論:
C C
D (i) 假如被告人作供指他不相信有關財產是黑錢,則法庭 D
E 回答該問題時,必須妥為考慮被告人就他相信甚麽及 E
背後理由而作的證供。重要的是被告人指稱導致他持
F F
有某種信念或認知的事實和情況,而非該主觀信念或
G G
認知本身。法庭必須考慮兩個互有關連的問題:(i) 當被
H 告人說他不相信有關財產是黑錢時,他是否説真話? H
及 (ii) 身處被告人境況的明理人士會否無法相信有關
I I
財產是黑錢?(見第 27、30、41、42 及 49 段)
J J
K (ii) 法庭通常會對每個問題給予相同答案。然而,在罕見情 K
況下,法庭可能斷定任何身處被告人境況的明理人士
L L
都會相信有關財產是黑錢,但還是接納被告人指他不
M M
持有該信念的證供。這種情況相當可能只會在被告人
N 顯然欠缺常人的理解能力時出現。在這種情況下,被告 N
人應被判罪成,但在判刑時,他的信念可能構成減刑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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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見第 31 至 33 段)
P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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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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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22 HKCFAR 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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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
A A
B (iii) 法庭必須衡量以下兩者:一是被告人本人知悉的事宜, B
二是針對受質疑交易本身的詳情。被告人的認知不一
C C
定帶有任何比重,更遑論具決定性的比重。假如經衡量
D D
所有此等事宜後,任何明理人士都必須將斷定有關交
E 易受黑錢污染,則裁定被告人罪成並無不妥。假如經衡 E
量所有上述事宜後,明理人士可能斷定有關交易清白,
F F
則被告人必須獲判無罪。(見第 55、58 及 59 段)
G G
H 分析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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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本控罪是被告與 Crazy 共同干犯,本席接受被告自 2022 年 11
J 月尾借了恒生銀行戶口給 Crazy。被告是開立及借出恒生銀行戶口的人, J
K 而 Crazy 則是負責處理該恒生銀行戶口內的存款。 K
L 132. 本席需要考慮是被告借出恒生銀行戶口時,他是否有合理理 L
M 由相信該戶口會用來洗黑錢。在考慮以上案例後,本席考慮以下事實: M
N N
(i) 被告在案發時是一個 18 歲的中六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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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被告從在恒生銀行開立戶口至戶口被取消,沒興趣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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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聯絡及知道該戶口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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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iii) 被告借了恒生銀行戶口給 Crazy,一個他並不相熟的人; R
而被告知道 Crazy 的銀行戶口被取消;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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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iv) 在借戶口時,被告亦有疑慮 Crazy 會否用來洗黑錢或用 B
來做非法行為。所以向 Crazy 作出疑問,而 Crazy 只是
C C
回應「唔會…借嚟,轉一轉數嘅啫」;及
D D
(v) 就對 Crazy 的解釋,被告沒有任何其他查詢及跟進。
E E
F 133. 考慮以上各點,本席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裁定,被告是有理由 F
G
相信 Crazy 會用來處理黑錢。因此,本席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G
H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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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J
( 黃士翔 )
K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K
L L
M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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