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尚君案 DCCC376/2024

借出銀行戶口是否構成洗黑錢罪?

罪名成立
借出戶口並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屬犯罪得益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士翔5/12/2025[2025] HKDC 209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幸尚君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士翔

案情摘要

被告幸尚君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被告於2022年11月開立恒生銀行賬戶,後將賬戶資料、提款卡及電郵帳戶借給稱為「Crazy」的人。2023年2月17日至22日,七名受害人因虛假投資騙局向該賬戶支付款項,六日內共72筆存款,總額港幣4,036,688.93元,大部分款項隨即被提取。控方依賴警誡下招認及錄影會面;被告則否認自願作出有關陳述。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是被告的警誡口供及錄影會面是否在自願情況下作出,以及能否呈堂。實體爭議是被告借出銀行戶口時,是否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戶口會被用以處理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辯方指警方曾威脅、利誘及恐嚇被告;控方否認並主張證據可靠。

判決理由

法院接受四名警員為誠實可靠的證人,不接受被告所稱警方以威脅及利誘取得招認的證供,裁定警誡口供及錄影會面屬自願作出並可呈堂。就控罪而言,控方不必證明款項確實源自可公訴罪行,只須證明被告在客觀環境下有合理理由相信財產代表犯罪得益。被告知道Crazy的銀行戶口已被取消、仍把戶口交予並不相熟的人,且曾懷疑會否用作洗黑錢,卻沒有進一步查詢或跟進;結合賬戶大量及迅速交易,法院認為控方已排除合理疑點證明所需心理狀態。

引用案例與條文

終審法院在 HKSAR v Yeung Ka Sing Carson([2016] 19 HKCFAR 279)闡明合理理由相信的客觀標準。HKSAR v Pang Hung Fai((2014) 17 HKCFAR 778)及 HKSAR v Harjani Haresh Murlidhar((2019) 22 HKCFAR 446)說明如何衡量被告的主觀信念與客觀環境。HKSAR v Salim, Majed & Another([2014] 6 HKC 678)指出借出戶口是可供推論參與及心理狀態的重要事實。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裁定一項處理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財產罪罪名成立。判決理由書只處理定罪,未載有刑罰或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借出銀行戶口本身並不自動構成罪行,但可作為推論被告參與及心理狀態的重要事實。即使被告年輕、沒有案底,若已察覺戶口用途可疑而沒有合理跟進,仍可能被裁定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屬犯罪得益。本案未處理判刑。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給朋友收款會否構成洗黑錢罪?
A.

借出戶口不會自動構成犯罪,但若戶口持有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代表犯罪得益,並仍然處理該款項,便可能犯罪。本案法院認為被告具備所需心理狀態,裁定罪成。

Q.警方以威脅方式取得的口供可以呈堂嗎?
A.

法院須先判斷口供是否自願及是否受到威脅、利誘或壓迫。本案法官接納四名警員的證供,否定被告受威脅的說法,裁定警誡口供及錄影會面可以呈堂。

Q.年輕及沒有案底可否避免洗黑錢定罪?
A.

年輕及沒有案底是法院須考慮的背景,但不會否定客觀環境所顯示的合理相信。被告知道朋友戶口被取消,仍借出戶口且沒有跟進,法院最終裁定他洗黑錢罪成。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

近期刑事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