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尚君案 DCCC376/2024
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幸尚君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士翔
案情摘要
被告在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被告將其恒生銀行戶口借給名為「Crazy」的人,並有理由相信該戶口會被用於洗黑錢。涉案款項合共港幣4,036,688.93元,涉及七名網上投資詐騙受害人。被告案發時18歲,沒有刑事定罪紀錄,角色被評定為洗錢傀儡。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洗錢傀儡的判刑、涉案金額、上游網上投資詐騙、被告年齡及低度參與程度如何影響刑期。控方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及(11)條申請加刑;辯方則主張被告僅借出戶口、沒有參與上游罪行,並要求感化、社會服務令或緩刑。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洗錢案件須具備阻嚇性判刑,並考慮涉案金額、上游罪行性質、交易模式、被告角色及刑事紀錄。雖然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知悉上游罪行、沒有國際元素或犯罪集團,且被告年輕及屬傀儡角色,法庭仍認為即時監禁是唯一適當選擇。以三年六個月為量刑基準,因被告案發時18歲而扣減六個月,定為三年;鑑於傀儡洗錢案件普遍及造成社區損害,依第27條加刑25%,判處三年九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 [2010] 5 HKLRD 536、律政司司長 訴 雲國強 [2012] 1 HKLRD 197、HKSAR v Boma [2012] 2 HKLRD 33、律政司司長 訴 陳皓傑、律政司司長 訴 谢志建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顏細迓 [2025] HKDC 2000。雲國強案的金額與刑期僅具參考作用,並非量刑指引。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判處三年九個月即時監禁。法庭拒絕以感化令、社會服務令或緩刑等非即時監禁方式處理,並接納控方按第27條提出的25%加刑申請。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借出銀行戶口而成為洗錢傀儡,即使沒有直接參與上游詐騙,仍可能面對即時監禁。年輕、無案底及低度參與可減刑,但未必足以構成非監禁處理的特別情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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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給他人洗黑錢會判刑嗎?
可以。即使只屬洗錢傀儡,法庭仍會考慮涉案金額、交易模式及阻嚇需要。本案被告借出恒生戶口處理逾四百萬元,最終被判即時監禁三年九個月。
Q.年輕和沒有案底可以避免洗黑錢監禁嗎?
年輕、沒有案底及參與程度低可以減刑,但未必足以避免監禁。本案被告案發時18歲,法庭已扣減六個月,仍認為即時監禁是唯一適當選擇。
Q.洗錢傀儡涉及四百萬元會判多久?
本案涉及港幣4,036,688.93元及七名投資詐騙受害人。法庭以三年六個月為基準,因年輕扣減六個月,再加刑25%,判處三年九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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