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376/202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幸尚君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士翔19/12/2025[2025] HKDC 216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幸尚君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黃士翔 (暫委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是一名21歲的大學生,在籃球場認識一名化名為 "Crazy" 的人士並誤信對方,將其恒生銀行戶口借出。該戶口隨後被用於清洗黑錢,涉及總額約 403 萬港元,其中包含七名網上投資詐騙受害人的損失。在短短六天內,該戶口發生 72 筆可疑交易,資金幾乎在到帳當日被提取。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如何對一名扮演「傀儡」角色 (money mule) 的年輕被告進行量刑。控方申請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 27(2) 及 (11) 條申請加刑,理由是此類傀儡洗錢個案在社區中極其普遍且造成嚴重損害。辯方則主張被告參與程度最低、對上游罪行不知情且無前科,請求非即時監禁以完成學業。

判決理由

法官在量刑時考慮了涉案金額、上游罪行(欺詐罪)的嚴重性以及被告的角色。雖然被告僅是借出戶口的傀儡且無前科,但法官認為即時監禁是唯一選擇,以達到阻嚇目的。法官首先設定 3 年 6 個月為基準,因被告案發時年僅 18 歲易被利用而酌情扣減 6 個月,得出 3 年基礎刑期。隨後,基於洗錢傀儡個案的普遍性,接受控方加刑申請,增加 25% 刑期。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官引用了 HKSAR v Boma [2012] 2 HKLRD 33、律政司司長 訴 雲國強 [2012] 1 HKLRD 197 等案例來參考洗黑錢案的量刑原則,並依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 25(1) 及 (3) 條定罪及第 27 條處理加刑。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判處即時監禁 3 年 9 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了法庭對「洗錢傀儡」 (money mule) 的嚴厲打擊。即使被告僅是借出戶口且參與程度低,法庭仍傾向採取即時監禁而非緩刑,且會考慮社會普遍性而對此類指明罪行進行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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