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Fu Sze Man DCCC97/2025
借出銀行戶口洗錢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Fu Sze Man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Deputy District Judge Jason Wan
案情摘要
被告因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 (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被控一罪,並在最早階段認罪。相關上游罪行涉及以高息放貸:借款人僅收取2,000港元貸款中的1,200港元,須分期償還及支付逾期款項。還款共4,600港元被存入被告開立並持有的滙豐銀行戶口。該戶口在七個月內有3,159筆存款,總額約306萬港元,並有相應提款。被告承認將戶口、提款卡及密碼交給「Ho Yin」使用。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洗錢罪的量刑,包括涉案款項金額、被告參與程度、對上游罪行的認知、罪行持續時間及普遍性。辯方主張被告不知道上游罪行,只是出借銀行戶口,且有悔意、初犯、須照顧殘疾母親,並應因檢控延誤獲減刑。控方則申請因洗錢罪普遍而加重量刑。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第455章第25(1)及(3)條,以及上訴法庭所確立的洗錢罪量刑原則,考慮款項金額、參與程度、上游罪行性質、被告認知、國際因素、罪行複雜程度及持續時間。法庭接納被告不知道上游罪行,且參與程度屬低。約300萬港元的案件起點為36個月;認罪減三分之一,延誤再減4個月,惟因同類罪行在香港仍普遍,須具阻嚇性,故加刑25%,最後判囚25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Hsu Yu Yi、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an Kwok Keung 及 HKSAR v Boma,說明洗錢罪的量刑因素。Wan Kwok Keung 指出,涉款300萬至600萬港元時,量刑起點可約為4年,但本案法庭按被告低程度參與及具體情節採用36個月起點。案件亦依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條。
裁決與命令
被告認罪並被裁定罪名成立。法庭以36個月為量刑起點,因認罪及延誤扣減後,再因罪行普遍性加刑25%,判處被告監禁25個月。
判決啟示
出借銀行戶口即使未知道具體上游罪行,仍可因明知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屬犯罪得益而承擔刑責。洗錢罪沒有固定量刑指引;涉款金額、參與程度及罪行普遍性均可顯著影響刑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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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給他人洗錢會判刑嗎?
可以。即使被告不知道具體上游罪行,只要符合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屬犯罪得益的法定要求,仍可定罪。本案被告認罪後被判監禁25個月。
Q.洗錢涉款約300萬港元通常如何判刑?
法庭會考慮款項金額、參與程度、認知、罪行持續時間及普遍性等因素。本案以36個月為起點,扣除認罪及延誤後,再加刑25%,最終判囚25個月。
Q.認罪和檢控延誤可否減輕洗錢刑期?
可以,兩者均可成為減刑因素,但不一定抵銷罪行普遍性所需的阻嚇性加刑。本案因最早認罪獲三分之一折扣,因延誤再減4個月,之後仍加刑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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