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彦鹏
被告人以本人名義於2024年5月29日至30日在香港開立四個銀行帳戶。其後,四個帳戶在被告人不在香港期間收取大量及大額款項,款項旋即被提取、轉移,部分屬詐騙及欺騙案得益,合共約港幣3,139,356.01元。被告人承認四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辯方指其只是低層次的「洗錢傀儡」,不知悉上游詐騙罪行,沒有證據顯示其為犯罪集團首腦或收取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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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以本人名義於2024年5月29日至30日在香港開立四個銀行帳戶。其後,四個帳戶在被告人不在香港期間收取大量及大額款項,款項旋即被提取、轉移,部分屬詐騙及欺騙案得益,合共約港幣3,139,356.01元。被告人承認四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辯方指其只是低層次的「洗錢傀儡」,不知悉上游詐騙罪行,沒有證據顯示其為犯罪集團首腦或收取報酬。
被告FUNG NGAN MING承認一項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第25(1)及(3)條提出的處理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財產罪。2023年3月13日至16日,三名網上投資騙案受害人向被告中國銀行戶口存入合共1,365,908.19港元;該戶口在約四個月內收款51次、總額約578萬港元,並透過75次交易迅速提走。被告承認於2023年1月以1,000港元出售戶口、銀行卡及密碼予兩名透過社交媒體認識的人。法院認為他是收取報酬而交出戶口控制權的洗黑錢傀儡。被告現年53歲,另有兩項串謀詐騙定罪。
被告WONG KWOK HUNG, SAM承認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第一項涉及受電話騙案受害人存入其東亞銀行戶口的100萬港元;該戶口在27日內有約148萬元存入及提取。第二項涉及其ZA Bank戶口在34日內處理約222萬元,並透過大量交易迅速提取。兩個戶口均由被告單獨簽署,交易呈現鏡像模式、快速散失資金及低結餘等洗黑錢特徵。被告62歲,有30項前科,但沒有相同罪行前科。
本案涉及兩名被告處理已知道或相信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俗稱洗黑錢。2022年7月12日至12月6日期間,48名電話詐騙受害人合共轉帳約233萬元至多個滙豐及恒生銀行帳戶。第一被告謝志偉在約五個月內以122次交易提取或轉帳約177.16萬元,涉及25項控罪;第二被告袁志輝在15日內以33次交易提取或轉帳469,000元,涉及8項控罪。兩人均承認洗黑錢罪。第一被告另承認保釋期間未按指定時間歸押,延誤約12天。
被告TSANG Kar-lun承認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被告於2020年9月開立銀行戶口並為唯一簽署人,其後將戶口交給網上認識的人使用。2020年9月8日至12月1日期間,戶口收到87筆存款,總額達9,189,647.77港元,款項均在收款當日或翌日轉出。被告收入約每月10,000港元,與戶口交易規模並不相稱。
被告TSANG Kar-lun承認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被告分別於2020年開立ICBC及SCB銀行戶口,後來將兩個戶口出售予網上認識的陌生人士。2022年及2023年,三名受投資騙案欺騙的受害人將款項轉入該等戶口;戶口其後迅速轉出合共約280萬港元。被告於2023年7月21日被捕,並承認開立ICBC戶口。
被告人李中嘉承認一項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第25(1)及(3)條的處理犯罪得益罪。2018年7月1日至9月14日,19名網上購物騙案受害人按照騙徒指示,將23筆合共42,305元存入被告人的滙豐帳戶。該帳戶在約四個月內錄得2,771筆、總額4,634,608.09元的存款及113筆、總額4,641,881元的提款,資金通常只停留一至兩天。被告先後聲稱把銀行卡借給「小妖」或「阿東」,其後承認明知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仍處理有關財產。
被告TSANG Wai-man承認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被告分別開立兩個銀行戶口,並將戶口及提款卡資料借給他人使用。戶口一在九日內收取逾422萬元,戶口二在三日內收取逾258萬元,合計約680萬元。款項涉及虛假加密貨幣投資及求職騙案,受害人包括PW1至PW11。被告聲稱只是為賺取快錢而借出戶口,並不知道具體騙案。
被告林世峥承認五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被告以本人資料在香港開立五個銀行帳戶,並將帳戶及控制權交給李先生使用。各帳戶在短期內接收及提取大量款項,總額約港幣291萬元,其中港幣738,341元已證實來自15名電話騙案受害人。被告主張自己只是受人利用的洗錢傀儡,沒有參與上游詐騙或取得直接報酬。
被告陆凤仙被控一項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的處理犯罪得益財產罪。控罪指她在2023年8月2日至9月11日期間,處理華僑銀行(香港)有限公司一個由她作唯一簽署人的帳戶內合共港幣22,160,527.73元及人民幣180,002.15元的款項。42名受害人因網上投資騙案存入部分款項,帳戶其後出現大量存入即提、快速提款及鏡像交易。被告否認知情,稱曾將身分證件交給一名「劉姐」辦理信用卡,懷疑遭人冒用身分。
被告人樊军营承認三項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的處理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財產罪。被告人在短時間內開立四個銀行帳戶,並將其中三個帳戶的銀行卡及密碼交予他人使用。帳戶收取假冒官員及投資騙案受害人的款項,涉案交易合共約港幣962萬餘元,並迅速透過多次提款及轉賬予以處理。被告人其後按指示到銀行提取款項時被捕,最終沒有收到承諾的報酬。
被告人陳偉倫承認五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第25(1)及(3)條。2024年11月至12月,27名詐騙受害人合共轉帳9,820,506.1元,其中1,359,153元流入被告名下五個銀行帳戶。各帳戶均由被告開立並由其單獨授權,款項通常迅速存入及提取,呈現鏡像交易及短暫存放資金的模式。被告稱受網上認識的人游說來港開戶,交出銀行卡後獲得人民幣3,000元及一頓飯。
被告沈明慧在兩宗案件中合共承認六項洗錢罪,即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她先後開立六個銀行帳戶,並以每個港幣3,500元出售予「阿力」。各帳戶均出現款項存入後迅速提取的鏡像模式,涉及總值約港幣3,411萬元的港幣及美元款項。部分款項已證實來自投資騙案及電話騙案。被告表示只為賺取快錢,沒有參與或知悉上游罪行。
被告沈明慧在兩宗案件中合共承認六項洗錢罪,即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她先後開立六個銀行帳戶,並以每個港幣3,500元出售予「阿力」。各帳戶均出現款項存入後迅速提取的鏡像模式,涉及總值約港幣3,411萬元的港幣及美元款項。部分款項已證實來自投資騙案及電話騙案。被告表示只為賺取快錢,沒有參與或知悉上游罪行。
被告人陈锋承認五項根據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第25(1)及(3)條所指的處理犯罪得益罪。2024年11月至12月期間,他名下五個銀行帳戶先後接收多名騙案受害人的款項,五十七日內涉及清洗合共2,730,119.07元。各帳戶均呈現存款後迅速提取或轉帳的鏡像模式,且大額交易欠缺商業理由。被告稱其表弟安排開戶並取用帳戶資料,自己沒有參與上游騙案,也沒有收取報酬。
被告人罗智平面對五項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的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他在他人安排下於香港短期內開立五個銀行帳戶,離港時交出銀行卡及網上銀行密碼。其後,該等帳戶收取來自多名騙案受害人的款項,並迅速轉往其他帳戶。涉案黑錢總額為港幣2,966,797.04元。被告人承認全部控罪及同意案情,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並稱不知悉前置欺詐罪行及沒有收取報酬。
被告人羅子雄承認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以及一項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指定歸押的控罪。第一項涉及其滙豐銀行帳戶在約五個月內處理港幣381,301.17元,款項源自跨境電郵詐騙;第二項涉及恒生銀行帳戶在17日內處理港幣369,450元,款項源自虛假銀行貸款電話騙案。兩個帳戶均由被告人開立及持有,並呈現存款後集中提款的鏡像交易模式。被告人另於2024年10月17日缺席聆訊,至2025年4月23日才被捕。
被告人黃楚楠承認三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罪)。案情指32名受害人於網上被誘騙存款至特定銀行帳戶,損失總額逾港幣3,300萬元。其中部分款項(約港幣340萬元)存入被告人持有的三個個人銀行帳戶。被告人於2023年5月1日從內地來港,在一名身份不詳人士協助下開設了涉案銀行帳戶,並將網上銀行密碼交予該人士。被告人聲稱開戶是為了投資比特幣,並否認知情上游騙局及處理帳戶交易。證據顯示被告人帳戶的資金流向呈現鏡像模式,存款迅速被提取,且被告人沒有稅務紀錄、公司、物業或車輛。
2025年2月25日,80歲的黃女士接到自稱其兒子的電話,對方謊稱因毆鬥被捕需保釋金。黃女士識破騙局後報警。其後,騙徒指示黃女士準備港幣四萬元交給「明仔」。被告人陳歡鵬依指示前往黃女士住所收取一個裝有空利是封的白色信封時,被埋伏警員拘捕。被告人警誡下承認「游仔」介紹他給老闆,老闆指示他用假名收錢並存入加密貨幣,他知道自己收取的是騙款。被告人案發時16歲,有讀寫障礙和輕度語言障礙,家庭經濟困難,父親酗酒並施虐,兄長因家庭暴力自殺。
被告人許文秀被控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俗稱「洗黑錢」罪。被告人開設了兩個銀行帳戶,分別在花旗銀行和滙豐銀行。2024年8月,五名保險詐騙受害人共轉帳約53.7萬港元至被告人的花旗帳戶,而一名電話詐騙受害人則轉帳約14.6萬港元至被告人的滙豐帳戶。這些帳戶在短時間內有大量鏡像模式的存入和提款交易。被告人於2024年10月被捕,警誡下表示自己是初中程度的建築工人,沒有犯罪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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