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楚楠
被告人黃楚楠承認三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罪)。案情指32名受害人於網上被誘騙存款至特定銀行帳戶,損失總額逾港幣3,300萬元。其中部分款項(約港幣340萬元)存入被告人持有的三個個人銀行帳戶。被告人於2023年5月1日從內地來港,在一名身份不詳人士協助下開設了涉案銀行帳戶,並將網上銀行密碼交予該人士。被告人聲稱開戶是為了投資比特幣,並否認知情上游騙局及處理帳戶交易。證據顯示被告人帳戶的資金流向呈現鏡像模式,存款迅速被提取,且被告人沒有稅務紀錄、公司、物業或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