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囚多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文秀 DCCC1252/2025

判處監禁 · 監禁35個月
被告人因洗黑錢罪被判監禁35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17/7/2026[2026] HKDC 129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文秀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韋漢熙暫委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人許文秀被控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俗稱「洗黑錢」罪。被告人開設了兩個銀行帳戶,分別在花旗銀行和滙豐銀行。2024年8月,五名保險詐騙受害人共轉帳約53.7萬港元至被告人的花旗帳戶,而一名電話詐騙受害人則轉帳約14.6萬港元至被告人的滙豐帳戶。這些帳戶在短時間內有大量鏡像模式的存入和提款交易。被告人於2024年10月被捕,警誡下表示自己是初中程度的建築工人,沒有犯罪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的核心法律爭議是被告人承認兩項洗黑錢罪後,應如何量刑。控方申請加刑,理由是洗黑錢罪行普遍且對社會造成嚴重損害。辯方則強調被告人對上游罪行不知情,且無犯罪紀錄,並已坦白認罪,請求法庭輕判並採納較低的加刑幅度。

判決理由

法官在判刑時參考了多宗上訴法庭案例,包括《律政司司長訴雲國強》案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許有益》案,這些案例提供了洗黑錢罪行量刑的參考因素和基準,例如涉案金額、被告人的參與程度、是否有國際跨境成分等。法官強調洗黑錢是嚴重罪行,判刑須具阻嚇性,但亦需考慮個別案件的案情和整體觀感,而非僅依賴金額。法官認為被告人作為帳戶持有人,必然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涉案財產為犯罪得益。最終,法官在考慮被告人認罪後,對控方提出的加刑申請給予25%的加幅。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主要引用了以下案例作為量刑參考:

  • 《律政司司長訴雲國強》 [2012] 1 HKLRD 197:提供了洗黑錢罪行量刑的參考基準,特別是涉案金額與監禁年期的關係。
  •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許有益》 [2010] 5 HKLRD 545:列出了洗黑錢罪行的量刑參考因素。
  • 《HKSAR v Boma》 [2012] 2 HKLRD 33:列舉了洗黑錢罪行的量刑考慮因素。
  • 《香港特別行政區對廖麗婷》 CACC 334/2015:確認《雲國強》案的量刑基準具參考價值。
  • 《律政司司長訴謝志建》 CAAR 4/2024:強調處理洗黑錢判刑時須掌握各相關考慮,而非僅依賴金額。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許文秀被判兩項洗黑錢罪成立。法官以2年監禁作為控罪一的量刑起點,2年半監禁作為控罪二的量刑起點,整體罪責為3年半監禁。考慮到被告人認罪,刑期減至28個月。控方申請加刑獲批25%,最終刑期調整至35個月。為達致總刑期,控罪一的10個月刑期須與控罪二分期執行,其餘同期執行。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了洗黑錢罪行判刑的阻嚇性原則,並強調在沒有特定判刑指引的情況下,法庭會綜合考慮多項因素,包括涉案金額、被告人參與程度、前置罪行性質、國際元素、交易複雜性及犯罪集團存在等。儘管控方數據顯示洗錢案件數量和金額有所回落,法庭仍認為此類罪行普遍且對社區造成嚴重損害,因此批准了加刑申請,反映了對此類罪行的嚴厲態度。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洗黑錢罪的最高刑罰是什麼?
A.

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洗黑錢罪的最高刑罰是罰款500萬港元及監禁14年。

Q.法庭如何決定洗黑錢罪的刑期?
A.

法庭會考慮多項因素,包括涉案金額、被告人的參與程度、前置罪行的性質、是否有國際元素、交易的複雜性、是否有犯罪集團存在,以及被告人是否認罪等。本案被告人被判監禁35個月。

Q.洗黑錢案件的量刑基準是什麼?
A.

雖然沒有硬性判刑指引,但上訴法庭案例指出,涉案金額達300萬至600萬港元者,量刑基準約為4年監禁。本案涉案金額約343萬港元,被告人最終被判監禁3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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