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NG NGAN MING DCCC1457/2025

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40個月
被告洗黑錢罪判監四十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Terence Wai1/9/2026[2026] HKDC 163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FUNG NGAN MING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Terence Wai(副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FUNG NGAN MING承認一項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第25(1)及(3)條提出的處理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財產罪。2023年3月13日至16日,三名網上投資騙案受害人向被告中國銀行戶口存入合共1,365,908.19港元;該戶口在約四個月內收款51次、總額約578萬港元,並透過75次交易迅速提走。被告承認於2023年1月以1,000港元出售戶口、銀行卡及密碼予兩名透過社交媒體認識的人。法院認為他是收取報酬而交出戶口控制權的洗黑錢傀儡。被告現年53歲,另有兩項串謀詐騙定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洗黑錢罪的量刑起點、被告作為洗黑錢傀儡的參與程度、認罪扣減,以及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因罪行普遍及對社會造成的傷害而提高刑罰。控方申請提高刑罰;辯方主張被告角色較低、沒有參與上游罪行,並建議僅提高25%。

判決理由

法院指出洗黑錢罪最高可判監14年,須具阻嚇性,但沒有適用於所有案件的量刑指引。根據Hsu Yu Yi及Boma,涉款額是主要因素,亦須考慮被告參與程度、對上游罪行的認知、交易數量、持續時間、國際因素、犯罪是否有組織及被告所作行為。被告在四個月內處理約578萬港元,原本量刑起點為監禁4年;其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後為32個月。雖然其責任程度較低,統計資料證明洗黑錢傀儡罪行仍普遍並造成重大社會傷害,故依條例提高25%,總刑期為40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Hsu Yu Yi列出涉款額及其他量刑因素;HKSAR v Boma強調阻嚇性及多項責任程度因素;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an Kwok Keung提供不同涉款額的參考起點;HKSAR v Liao Liting確認該等起點僅屬參考而非量刑指引;Secretary for Justice v Tse Chi Kin要求法院兼顧法定最高刑、阻嚇性及案件整體事實。

裁決與命令

被告就一項洗黑錢罪判監40個月。法院先以4年為起點,因認罪減至32個月,再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提高25%,成為40個月。

判決啟示

涉款約300萬至600萬港元可支持約4年的參考起點,但法院不會只按金額量刑。交出戶口而未參與上游罪行可降低責任程度;然而洗黑錢傀儡罪行的普遍性及社會損害仍可支持提高刑罰。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給他人洗黑錢會判多久?
A.

法院會考慮涉款額、參與程度、認知及認罪等因素。本案被告交出戶口處理約578萬港元,認罪後再因罪行普遍性提高刑罰,最終判監40個月。

Q.沒有參與上游詐騙仍會犯洗黑錢罪嗎?
A.

洗黑錢罪可因明知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財產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而成立,不必參與上游罪行。本案法院接納被告未參與上游詐騙,仍因其處理相關財產而判罪。

Q.洗黑錢罪的量刑起點如何決定?
A.

涉款額是主要因素,但法院亦考慮角色、交易數量、持續時間、國際因素及阻嚇需要。本案約578萬港元的起點為監禁4年,認罪後減至32個月,再提高25%至4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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