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志偉等案 DCCC345/2025

替詐騙集團提款洗錢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D1 監禁31個月;D2 監禁15個月
兩名被告分別判囚31個月及15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24/8/2026[2026] HKDC 158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志偉、袁志輝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DC)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兩名被告處理已知道或相信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俗稱洗黑錢。2022年7月12日至12月6日期間,48名電話詐騙受害人合共轉帳約233萬元至多個滙豐及恒生銀行帳戶。第一被告謝志偉在約五個月內以122次交易提取或轉帳約177.16萬元,涉及25項控罪;第二被告袁志輝在15日內以33次交易提取或轉帳469,000元,涉及8項控罪。兩人均承認洗黑錢罪。第一被告另承認保釋期間未按指定時間歸押,延誤約12天。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是多項洗黑錢罪應如何按涉案金額、交易次數、犯案期間及角色量刑,以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加刑幅度應為多少。辯方主張兩人屬低層次、未參與前置詐騙,並請求大部分刑期同期執行;第一被告另就未歸押罪提出身體不適解釋。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洗黑錢最高可判罰款500萬元及監禁14年,雖無固定量刑指引,仍須施加具阻嚇性的刑罰。量刑須綜合涉案金額、參與程度、前置罪行、國際元素、手法複雜程度、交易次數及犯案期間等因素,而非只按金額作數學比例計算。第一被告雖非策劃者,其直接提款及轉帳角色不可或缺;第二被告雖屬外圍角色,仍須為多次交易負責。適時認罪後,法庭按整體量刑原則處理同期及分期刑期,並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c)及(d)條加刑25%。

引用案例與條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確立涉案金額及參與程度等量刑因素;HKSAR v Boma說明金額並非唯一因素。律政司司長 訴 謝志建否定單純按金額計算刑期。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志建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廖麗婷確認參考幅度並非硬性指引。HKSAR v Tam Wai Pio涉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加刑方法;HKSAR v Lo Kam Fai涉及未歸押罪的分期執行。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25項洗黑錢罪合併刑期為30個月,未按指定歸押罪刑期為2個月;部分分期後總刑期為31個月監禁。第二被告8項洗黑錢罪經同期及分期安排後,總刑期為15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洗黑錢量刑不能單靠涉案金額作機械計算;低層次或只收取報酬的傀儡仍可能在洗錢流程中擔當不可或缺角色。即使相關罪行數字及損失下降,只要仍然普遍並嚴重損害社區,《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仍可加刑25%。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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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替詐騙集團提款洗錢會判囚多久?
A.

刑期取決於涉案金額、交易次數、犯案期間及角色,不能只按金額計算。本案第一被告總刑期31個月,第二被告總刑期15個月。

Q.只收取報酬替人提款也會構成洗黑錢嗎?
A.

即使沒有參與上游詐騙,只要直接處理犯罪得益,仍可能承擔刑責。本案兩名被告均屬低層次角色,但法院仍判處監禁。

Q.洗黑錢罪何時會因罪行普遍而加刑?
A.

如控方證明罪行普遍並對社區造成重大損害,法庭可按《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加刑。本案法庭採用25%加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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