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ANG Wai-man DCCC1005/2025

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刑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42個月2星期
借出兩個戶口洗黑錢,判囚42個月2星期
區域法院(刑事)H.H. Judge G. Lam19/8/2026[2026] HKDC 155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TSANG Wai-man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G. Lam 地區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TSANG Wai-man承認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被告分別開立兩個銀行戶口,並將戶口及提款卡資料借給他人使用。戶口一在九日內收取逾422萬元,戶口二在三日內收取逾258萬元,合計約680萬元。款項涉及虛假加密貨幣投資及求職騙案,受害人包括PW1至PW11。被告聲稱只是為賺取快錢而借出戶口,並不知道具體騙案。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爭議包括:借出銀行戶口而不知悉具體上游騙案,是否仍構成洗黑錢罪;應以流經戶口的款額、被告角色及持續時間如何量刑;以及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第27(2)(c)、(d)及(e)條, prevalence、社會損害及總利益是否足以加刑。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即使被告不知道具體騙案或上游罪行,借出由其單獨控制的銀行戶口,仍使犯罪主腦能夠轉移及取得非法資金,故其角色對犯罪活動具有關鍵作用。量刑主要反映所清洗的黑錢數額,而非被告所得利益;款項來源及被告對上游罪行的認知並非必然減刑因素。鑑於香港以傀儡戶口洗黑錢的情況普遍、涉款約680萬元及被告的角色,法庭按第27(2)條批准加刑25%。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HKSAR v Xu Mai Qing,確認須證明罪行普遍,而非僅證明案件數量增加;引用SJ v Wan Kwok Keung,確立量刑主要按清洗款額衡量;並依HKSAR v Hsu Yu Yi、HKSAR v Boma Amaso及SJ v Ngai Fung Sin Apple考慮量刑原則及無知上游來源不當然構成減刑。

裁決與命令

被告因兩項罪名被判監禁。控罪一判監40個月;控罪二判監35個月,其中2個月2星期與控罪一分期執行,最終總刑期為42個月2星期。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借出銀行戶口的傀儡戶口持有人,即使不知悉具體騙案,也可能面對嚴厲刑罰。普遍性、社會損害及涉款利益可依第27條促成加刑;及時認罪後仍須按整體刑期及連續執行安排計算最終刑罰。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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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但不知道騙案詳情,會否構成洗黑錢?
A.

法庭指出,不知道具體騙案並不當然免責;若借出由自己控制的戶口,使犯罪分子轉移非法款項,仍可被嚴重判刑。本案被告承認兩項罪名。

Q.洗黑錢量刑主要看被告賺了多少錢嗎?
A.

不是。量刑主要反映清洗的黑錢數額,也會考慮被告角色、犯案期間及個人情況。本案約680萬元流經兩個戶口,成為整體刑期的重要因素。

Q.借出傀儡銀行戶口在香港會判囚多久?
A.

刑期視乎款額、角色及其他因素。法庭認為此類罪行普遍,並加刑25%;本案兩項控罪最終合共判監42個月2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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