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TSANG Kar-lun DCCC1326/2025

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刑多久?

判處監禁 · 本案連續監禁17個月
出借戶口洗黑錢,判監45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H.H. Judge G. Lam20/8/2026[2026] HKDC 157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TSANG Kar-lun
  • 法院: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G. Lam

案情摘要

被告TSANG Kar-lun承認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被告於2020年9月開立銀行戶口並為唯一簽署人,其後將戶口交給網上認識的人使用。2020年9月8日至12月1日期間,戶口收到87筆存款,總額達9,189,647.77港元,款項均在收款當日或翌日轉出。被告收入約每月10,000港元,與戶口交易規模並不相稱。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洗黑錢罪的適當量刑起點、被告僅出租銀行戶口及不知悉上游罪行是否屬減刑因素,以及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第27(2)(c)及(d)條,因罪行普遍及對社會造成的傷害而提高刑罰的幅度。控方申請提高25%,辯方沒有反對。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洗黑錢罪主要按所處理黑錢金額量刑,而非按被告所得利益量刑的原則;沒有證據證明具體上游罪行或被告知悉其來源,並不必然構成減刑因素。被告作為唯一戶口持有人,應保留最終控制權並定期注意交易。他容許近920萬港元來源不明款項經戶口流轉,對犯罪主腦隱藏身份及取得非法資金具有關鍵作用。鑑於2020年及現時同類案件普遍,法庭按條例提高25%。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HKSAR v Xu Mai Qing,確認控方須證明罪行普遍,而非案件數目增加;引用SJ v Wan Kwok Keung,確立按黑錢金額量刑;引用HKSAR v Hsu Yu Yi及HKSAR v Boma Amaso考慮一般量刑原則,並引用SJ v Ngai Fung Sin Apple,指出不知悉實際來源不必然減刑。

裁決與命令

被告及時認罪後,54個月量刑起點減至36個月,再因普遍性及社會傷害提高25%,本案刑期為45個月。由於另案須合併考慮,命本案其中17個月與DCCC 622/2025的刑期連續執行;兩案合計監禁52個月。

判決啟示

出租或出借銀行戶口而促成大額及多次資金轉移,可能招致嚴厲監禁刑。即使沒有證明具體上游罪行,被告不知道黑錢來源亦不當然減刑;案件亦顯示法庭可因洗黑錢罪普遍而作大幅度提高刑罰。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收取可疑款項會判刑多久?
A.

本案戶口在三個月內處理近920萬港元,雖無證明具體上游罪行,法庭仍認為被告作用關鍵,判本案連續監禁17個月。

Q.不知道黑錢來源可以減刑嗎?
A.

不知道實際來源並不必然構成減刑因素。被告是唯一戶口持有人,應監察交易;法庭最終仍判處本案45個月刑期。

Q.洗黑錢案件為何會提高刑罰?
A.

法庭認定相關洗黑錢活動在香港普遍,並會助長詐騙及隱藏非法資金,因此按《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提高25%,兩案合計判監52個月。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

近期刑事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