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傀儡戶口洗黑錢判囚多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楚楠 DCCC1068/202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楚楠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DC)
- 法官:鍾偉強暫委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人黃楚楠承認三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罪)。案情指32名受害人於網上被誘騙存款至特定銀行帳戶,損失總額逾港幣3,300萬元。其中部分款項(約港幣340萬元)存入被告人持有的三個個人銀行帳戶。被告人於2023年5月1日從內地來港,在一名身份不詳人士協助下開設了涉案銀行帳戶,並將網上銀行密碼交予該人士。被告人聲稱開戶是為了投資比特幣,並否認知情上游騙局及處理帳戶交易。證據顯示被告人帳戶的資金流向呈現鏡像模式,存款迅速被提取,且被告人沒有稅務紀錄、公司、物業或車輛。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在於如何對被告人所犯的三項洗黑錢罪行進行量刑。控方申請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加重刑罰,理由是利用「傀儡戶口」洗黑錢的罪行仍然猖獗。辯方則請求法庭考慮被告人年少無知、得益甚微、不涉複雜手法、無跨境元素,並建議對各項控罪採用較低的量刑起點,並同期執行部分刑期。
判決理由
法官在量刑時參考了上訴法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廖麗婷案中對洗黑錢罪的量刑指引性評語,包括涉案金額、前置罪行性質、被告人角色及報酬等因素。法官認為本案屬於同類案件中較為簡單,被告人得益甚微,不涉複雜手法或跨境犯罪。然而,法官接納控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提出的加刑申請,因被告人專程來港犯案,且「傀儡戶口」洗黑錢罪行仍然猖獗,對社區造成損害。法官對每項控罪加刑25%,並考慮到總刑期原則,最終判處總刑期60個月的量刑起點,經認罪扣減後為42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廖麗婷 (unrep., CACC 334/2015, 2016年4月18日) — 上訴庭就「洗黑錢」罪量刑作出的指引性評語。
- 律政司司長訴雲國強 ([2012] 1 HKLRD 197) — 楊振權副庭長就涉案「黑錢」數額與量刑基準的觀察。
- HKSAR v Chung Chi King (unrep., CACC 504/2001, 4 March 2003) — 上訴庭指出《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加刑目的在於阻嚇,應考慮判刑時同類罪行的普遍程度及對社區的損害程度。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黃楚楠被判三項洗黑錢罪名成立,總刑期為42個月監禁。第一項控罪判處37個月2星期監禁,其中1個月與第二項控罪分期執行;第二項控罪判處40個月監禁;第三項控罪判處22個月2星期監禁,其中1個月與第二項控罪分期執行。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了洗黑錢罪行的嚴重性及其阻嚇性判刑的必要性。儘管被告人角色為「傀儡」且得益甚微,但法庭仍接納控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提出的加刑申請,強調了利用「傀儡戶口」洗黑錢對社會的普遍危害和阻嚇犯罪的重要性。法庭亦指出,專程來港犯案是加刑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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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洗黑錢罪的量刑會考慮哪些因素?
法庭會考慮涉案金額、前置罪行性質、被告人是否知悉前置罪行、是否有國際元素、洗黑錢手法是否複雜、是否有犯罪集團參與、交易次數及犯案時期長短、被告人角色及報酬等。本案中,法庭考慮了被告人得益甚微且手法不複雜,但專程來港犯案為加刑因素。
Q.利用「傀儡戶口」洗黑錢會被加重刑罰嗎?
會。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若法庭認為同類罪行普遍且對社區造成損害,可加重刑罰以達致阻嚇作用。本案中,法庭接納控方申請,因「傀儡戶口」洗黑錢罪行仍然猖獗。
Q.被告人專程從內地來港犯案會影響量刑嗎?
會。法庭認為被告人作為內地人士,專程來港開設相關帳戶犯案,是加刑因素。本案中,法官就此因素對每項控罪加刑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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