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WONG KWOK HUNG, SAM DCCC1343/2025
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WONG KWOK HUNG, SAM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Terence Wai 副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WONG KWOK HUNG, SAM承認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第一項涉及受電話騙案受害人存入其東亞銀行戶口的100萬港元;該戶口在27日內有約148萬元存入及提取。第二項涉及其ZA Bank戶口在34日內處理約222萬元,並透過大量交易迅速提取。兩個戶口均由被告單獨簽署,交易呈現鏡像模式、快速散失資金及低結餘等洗黑錢特徵。被告62歲,有30項前科,但沒有相同罪行前科。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洗黑錢罪的量刑起點、認罪扣減、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作刑罰加重,以及本案刑期與另一案件刑期的整體性。控方主張案件普遍且對社會造成重大損害,要求加重刑罰;辯方強調被告沒有參與上游罪行、沒有國際元素、及早認罪,並主張較低刑期及同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第25(1)、(3)及第27(2)條,認為洗黑錢屬嚴重罪行,最高可判監14年,刑罰須具阻嚇性。量刑時須考慮涉款額、參與程度、上游罪行、國際元素、持續時間、交易數目、犯罪成熟程度及被告角色,而不能只按涉款額的量刑幅度機械決定。第一及第二項的起點分別為兩年及兩年半;整體犯罪起點為三年半,及早認罪扣減三分一後為28個月。鑑於洗黑錢傀儡犯案普遍及造成重大社會損害,按條例加刑25%,整體刑期增至35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Hsu Yu Yi列明涉款額、參與程度、上游罪行、國際元素及犯罪期間等因素。HKSAR v Boma強調阻嚇及多項非詳盡考慮因素。Wan Kwok Keung提供涉款額的參考起點;Liao Liting指出該等數字並非指引。Tse Chi Kin則要求兼顧最高刑罰、阻嚇、案件事實及整體印象。Tam Wai Pio及Chung Chi King涉及《條例》加刑的原則。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罪名均認罪。第一項判監20個月,第二項判監25個月,其中第二項15個月與第一項連續執行,本案合共判監35個月。另有本案一年十個月須與DCCC 475/2023的三年兩個月連續執行,總刑期為五年。
判決啟示
即使被告未參與上游罪行,作為洗黑錢傀儡仍可被判具阻嚇性的刑罰。法院可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按普遍性及社會損害加刑;本案採用25%增幅。總體性原則要求本案與既有刑期合併考慮。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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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替人洗黑錢會判多久?
法院認為洗黑錢傀儡即使沒有參與上游罪行,仍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本案兩項罪行經認罪扣減及25%加刑後,本案合共判監35個月。
Q.洗黑錢罪會否因罪案普遍而加刑?
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如罪案普遍並造成社會損害,法院可加重刑罰。本案按相關因素增加25%。
Q.有多項洗黑錢交易,法院如何計算刑期?
法院會考慮涉款額、交易數目、犯罪期間、被告角色、認罪及整體性。本案第二項其中15個月與第一項連續執行,兩罪合共35個月,並與舊案合併後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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