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伟伦案 DCCC1002/2025

借出銀行戶口洗錢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35個月
五項洗錢罪合共判監禁35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11/8/2026[2026] HKDC 149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陈伟伦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

案情摘要

被告人陳偉倫承認五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第25(1)及(3)條。2024年11月至12月,27名詐騙受害人合共轉帳9,820,506.1元,其中1,359,153元流入被告名下五個銀行帳戶。各帳戶均由被告開立並由其單獨授權,款項通常迅速存入及提取,呈現鏡像交易及短暫存放資金的模式。被告稱受網上認識的人游說來港開戶,交出銀行卡後獲得人民幣3,000元及一頓飯。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五項洗錢罪的量刑,包括涉案金額、被告參與程度、罪責層次、認罪扣減及加刑因素。辯方強調被告沒有前科、獲益甚微、沒有參與上游罪行且屬輕度智障;控方則依據罪行普遍及對社區造成損害,申請按《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c)及(d)條加刑。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洗錢罪最高可判罰款500萬元及監禁14年,且沒有固定判刑指引,量刑必須兼顧阻嚇性及案件整體情況。涉案金額是重要因素,但不可單獨決定刑期;還須考慮被告角色、交易次數、犯案期間、前置罪行性質、複雜程度及跨境因素。被告僅提供傀儡帳戶,沒有證據顯示其參與或知悉前置罪行,屬較低罪責層次。五罪原定整體刑期42個月,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後為28個月;因罪行普遍及社區損害,加刑25%至35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Boma [2012] 2 HKLRD 33列出洗錢量刑因素。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 [2010] 5 HKLRD 536確認涉案金額及參與程度等因素。律政司司長 訴 雲國強 [2012] 1 HKLRD 197提供金額量刑基準;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廖麗婷 CACC 334/2015確認其具參考價值。律政司司長 訴 謝志建 CAAR 4/2024強調須作整體評估。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五項控罪均判監禁。加刑後控罪一判10個月、控罪二判30個月、控罪三至五各判15個月;部分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35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傀儡帳戶持有人即使不知悉上游罪行,仍可能因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屬犯罪得益而負刑責。量刑時金額基準僅屬參考,個人智力、初犯及低層次角色可予減刑,但罪行普遍程度仍可支持加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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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給他人洗錢會判刑嗎?
A.

即使沒有參與或知悉上游詐騙,只要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屬犯罪得益,仍可構成罪行。本案被告承認五罪,最終判監禁三十五個月。

Q.洗錢罪量刑會否只看清洗金額?
A.

法庭認為涉案金額重要但並非唯一因素,亦須考慮角色、參與程度、交易期間、複雜性及阻嚇需要。本案按整體情況判處三十五個月監禁。

Q.輕度智障及初犯可否減輕洗錢刑期?
A.

初犯及輕度智障可降低個人罪責,尤其在容易受人操控及角色有限時;但罪行普遍及社區損害仍可加刑。本案認罪後刑期加刑至三十五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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