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明慧案 DCCC1145/2024
出售銀行帳戶洗黑錢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沈明慧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DC)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郭偉健
案情摘要
被告沈明慧在兩宗案件中合共承認六項洗錢罪,即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她先後開立六個銀行帳戶,並以每個港幣3,500元出售予「阿力」。各帳戶均出現款項存入後迅速提取的鏡像模式,涉及總值約港幣3,411萬元的港幣及美元款項。部分款項已證實來自投資騙案及電話騙案。被告表示只為賺取快錢,沒有參與或知悉上游罪行。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六項洗錢罪的罪責及量刑。辯方主張被告只是出售帳戶、獲利有限、沒有操作帳戶或參與上游罪行,且有認罪及家庭經濟困難等減刑因素。控方則申請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加重刑罰,理由是利用傀儡帳戶的罪行普遍並對社會造成重大損害。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洗錢罪的犯罪性不取決於被告是否知道具體上游罪行,或所有涉案款項是否已證實為黑錢;涉案金額、交易次數、犯案期間、被告角色、上游罪行性質及國際因素均屬量刑考慮。出售銀行帳戶者若明知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帳戶會被用作轉移犯罪得益,不能對風險視而不見。即使被告僅收取少量報酬且沒有直接操作帳戶,提供洗錢工具仍具重要罪責。洗錢罪須以阻嚇為首要目的。根據第27條,法庭接納證據後裁定傀儡帳戶罪行仍普遍存在及造成重大社會損害,批准加刑三分之一。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3)條規定最高可判罰款港幣500萬元及監禁14年;第27條容許在指定罪行普遍且造成重大社會損害時加重刑罰。許有益案、Boma案及謝志建案確立阻嚇的重要性及多項量刑因素;馮兆禧案說明借出單一銀行帳戶而未直接洗錢者仍可判處具阻嚇性的監禁刑期。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六項控罪均判處即時監禁。案件一判囚32個月;案件二五項控罪分別判囚12、32、53、42及5個月,案件二各刑期同期執行,其中28個月與案件一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60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確認出售多個銀行帳戶本身可構成嚴重洗錢角色,即使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參與上游詐騙或直接操作帳戶。法庭亦強調,傀儡帳戶罪行的普遍性及社會損害可支持第27條加刑,且數據輕微下降不足以削弱阻嚇需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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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出售銀行帳戶給他人洗錢會判多久?
法庭認為出售帳戶即使沒有直接操作款項,仍可能構成嚴重洗錢角色。本案被告出售六個帳戶,六項控罪總刑期為監禁五年。
Q.不知道上游詐騙仍會犯洗錢罪嗎?
洗錢罪不要求證明被告知道具體上游罪行,重點是她是否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本案仍判處被告六項罪名成立。
Q.傀儡銀行帳戶罪行可以加刑嗎?
根據第27條,若指定罪行仍然普遍並對社區造成重大損害,法庭可加重刑罰。本案法庭接納警方數據,批准加刑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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