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军营案 DCCC1384/2025
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樊军营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DC)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屈麗雯
案情摘要
被告人樊军营承認三項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的處理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財產罪。被告人在短時間內開立四個銀行帳戶,並將其中三個帳戶的銀行卡及密碼交予他人使用。帳戶收取假冒官員及投資騙案受害人的款項,涉案交易合共約港幣962萬餘元,並迅速透過多次提款及轉賬予以處理。被告人其後按指示到銀行提取款項時被捕,最終沒有收到承諾的報酬。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爭議是三項洗錢罪的適當量刑,包括涉案金額、交易數量及持續時間、被告人提供及實際使用傀儡帳戶的角色、專程來港犯案、認罪折扣,以及傀儡帳戶洗錢對社會造成的損害。辯方主張被告人沒有參與前置詐騙、沒有犯罪紀錄且未獲報酬,應判較短刑期;控方則申請因罪行普遍及危害嚴重而加刑。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洗錢屬嚴重罪行,最高刑罰為十四年監禁,判刑須具阻嚇性。涉案金額高達約港幣962萬元,三個帳戶在約四個月內密集處理多筆款項,且款項大部分迅速被提取,顯示罪責嚴重。被告人不僅提供傀儡帳戶,還同意申請信用卡並親自提取犯罪得益,是安排中不可或缺的一環;沒有收到報酬並非減刑理由。專程來港開立四個帳戶亦屬加刑因素。法庭接納傀儡帳戶罪行普遍及造成重大社會損害,施加百分之二十五加刑;適時認罪則給予三分之一扣減。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訂立相關罪行及刑責。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慧茵確認洗錢罪嚴重,初犯通常亦須即時監禁。許有益、Boma及雲國強提供量刑考慮因素及金額參考;谢志建說明金額基準並非正式指引。Ngo Van Nam指出認罪折扣通常已涵蓋悔意及其他求情因素。
裁決與命令
三項控罪分別判監22個月、42個月及32個月;部分刑期分期執行,其餘同期執行。法庭考慮整體性後,判處總刑期47個月即時監禁。
判決啟示
判決顯示提供傀儡帳戶者如進一步參與提取或處理犯罪得益,罪責會高於單純出借帳戶。未獲報酬、經濟困難及沒有前科並不必然構成特殊減刑因素;未經上訴的原審判刑亦不具量刑參考價值。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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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替人洗錢會判刑嗎?
可以。法庭認為被告不只提供傀儡帳戶,還參與申請信用卡及提取犯罪得益,屬不可或缺的一環;即使未收到報酬,仍判三罪合共監禁47個月。
Q.沒有刑事紀錄及經濟困難可以減輕洗錢刑罰嗎?
法庭承認被告沒有前科及面對經濟壓力,但認為他早已知道犯罪後果,經濟困難不構成減刑理由;除適時認罪外,沒有特殊減刑因素。
Q.洗錢涉款962萬元通常會判多久?
法庭指出金額只是概括參考,並須考慮交易密集程度、帳戶角色及社會危害。本案涉款約962萬元,經加刑及認罪扣減後,總刑期為監禁47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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