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偉楓
DCCC277/2017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17/8/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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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MOK KEVIN承認一項違反《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第122(1)條的猥褻侵犯另一人罪。受害人X案發時年僅15歲。被告曾在住宅大廈樓梯尾隨X,戴上口罩,並在大廈二樓從後拉倒及掩住她的口部,再隔着校服撫摸其乳房約5至10秒。此前及其後,被告亦曾尾隨X,並在另一次企圖接近她時因她及時關門而未能進入。被告被捕後承認行為,並承認曾計劃再次犯案。
兩名被告原被控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Offences Against the Person Ordinance) 第17(a)條的有意圖而傷人罪,後承認第19條較輕的傷人罪,控方接納。2013年5月10日深夜,兩名休班警員與友人在黃大仙一間餐廳用膳。被告一方有人在餐廳外與其中一名休班警員爭執,並有五人加入襲擊,包括兩名被告。事件約六分鐘,受害人頭部被割傷,縫九針,另有多處瘀傷及擦傷,須放病假九天。閉路電視及被告在錄影會面中的部分承認,證實兩人均曾參與襲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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