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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02/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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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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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 2016 年第 20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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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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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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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G
日期: 2016 年 9 月 20 日上午 10 時 44 分
H 出席人士: Ms Cannise Chan,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H
Mr Thomas Iu,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任其昌李鴻生律師行延
I 聘,代表被告人 I
控罪: 不小心駕駛(Careless driv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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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判刑理由書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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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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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但不小心駕駛則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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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2. 2015 年 7 月 27 日上午 10 時許,被告駕駛輕型貨車 ER877 慢速倒 O
車,進入西灣河街市卸貨區時車尾撞倒女事主(年 88 歲)及把她輾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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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辯稱看不見女事主,但其貨車內的後視鏡運作正常。被告在警誡下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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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我明白,係我自己撞倒人,係我唔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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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被告現年 57 歲,過往曾有兩次刑事定罪紀錄,首項因《罪犯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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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例 》 , 本 席 毋 須 理 會 , 次 項 則 在 2004 年 因 在 非 賭 博 場 所 賭 博 而 被 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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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至於交通紀錄方面,被告曾於 2008 年因不小心駕駛被罰款,以及在
U 2012 年因超速及違反交通標誌再被罰款,2014 年則因違反另一交通規例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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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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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姚大律師求情指出,被告已婚,育有一女兒亦已婚。被告自僱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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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車,從事運輸行業多年,意外發生後更把車輛賣掉,不敢駕駛,現時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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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被告的求情信表明對死者家屬帶來難以彌補的傷害,很對不起,但他
E 願意為事件負上責任,望予以輕判。其太太、女兒、親友等的信件亦指出 E
被告是好丈夫、好爸爸,終日辛勞工作,為照顧家人,但意外後被告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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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神恍惚,也承受很大的精神壓力。被告亦患上高 血壓及心臟病等需常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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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往醫院診治,望能盡早獲釋,與家人團聚。姚大律師進一步指出,案中
H 被告的不小心程度並非非常嚴重,當時倒車車速很慢,被告當時可說是一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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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看漏了眼,倒車時車輛亦會發出響聲,而該處亦是車路與行人路分隔的 I
等等。被告在審訊前已承認不小心駕駛,望予以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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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5. 就不小心駕駛的判刑上,姚大律師呈上多宗相關案例,包括 K
L HKSAR v Leung Chiu Yu CACC 248/2011、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灝言 L
CACC 11/2010、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施森 CAAR 2/2013 以及香港特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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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區 對 馬 光 德 CACC 217/2014。在施森一案中,上訴法院表明,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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輛汽車由一名不負責任的駕駛者操控時,可以變成極具殺傷力的兇器。無
O 數例子證明交通意外可以造成極為嚴重的人身傷亡及巨大的經濟損失。交 O
通意外的受害者可能死亡,亦可能終身傷殘,對他們或他們的家庭可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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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盡的傷痛及苦惱。法庭有責任阻嚇不負責任的駕駛者,避免他們對無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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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他道路使用者或他們的家人造成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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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上述這些案件因為上訴人不小心駕駛而導致別人死亡,判刑由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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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監禁 4 個月或緩刑不等,各案因其不小心的程度及其他案情而量刑。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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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雖則被告只是慢速倒車,但該處是卸貨區,也會有途人出入,
U 並非是完全人煙罕見之處,況且證人也指出女事主行動緩慢,但被告竟仍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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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看不見她,這可顯示被告並非純粹只是一時不留神或簡單地說是看漏了
B 眼的情況,而是較長時間沒有清楚留意車後的情況倒車而造成別人死亡的 B
事件,案情是嚴重的。就此案情而言,已可予以 4 個月監禁或以上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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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點。但無論如何,畢竟在審訊中,被告也同意了不少案情,節省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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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時間及資源,被告且在審訊前亦已承認了不小心駕駛。考慮到所有案情
E 及求情,本席以 3 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減為 2 個月。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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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因此,就不小心駕駛罪,被告被判 2 個月監禁。另外,被告須停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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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個月及在停牌令屆滿前 3 個月內自費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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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勳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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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法官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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