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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170/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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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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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 2013 年第 117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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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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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錫伸(第一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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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佰利(第二被告人)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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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H 日期: 2014 年 3 月 20 日下午 3 時 37 分 H
出席人士: Ms Choice Choi,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I Ms Carol Fung, 由 法 律 援助署委派的馮霄馮國基律師行延 I
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J Mr Alvin Chui,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歐陽陳何律師事務所延 J
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K 控罪: 盜竊罪(Theft)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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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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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兩名被告共同被控以一項盜竊罪。第一被告承認控罪,第二被告則
O 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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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 2013 年 11 月 3 日下午 2 時許,警員發現兩名被告在大埔山塘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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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上一條樓梯一起下山,二人且邊有傾談及各自分別背上黑色袋及背
R 囊。警員指該處人跡罕至,感到不尋常,於是上前表露身分,可是他們立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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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逃走,但最終被截停。在第一被告的黑色袋內搜出 0.38 千克土沉香木 S
塊、46 厘米長的鋸、34 厘米長的柴刀及 36 厘米長的鋤頭。在警誡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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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承認與第二被告看見土沉香,而用鋸鋸了幾塊。在會面紀錄中,第
U 一被告承認認識了第二被告 2 年,是朋友,當天打算上山找土茯苓,但後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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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才拾了該些木塊等等。第二被告則在拘捕下否認認識第一被告,兩人均
B 持港澳往來通行證到港,但從二人的八達通紀錄顯示,當天二人同時進入 B
深水埗站,其後一起從大埔墟站出閘,二人根本是共同行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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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漁護署證實該些木塊為 0.38 千克土沉香,價值 28,300 元。土沉香
E 是受保護瀕危植物,蓄意砍伐影響其正常生態,亦對整體自然景物及生態 E
造成無法挽救的破壞,也對社會造成重大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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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第一被告現年 54 歲,為國內人士,過去在 2005 年因盜竊罪被判監
H 1 個月,但按《罪犯自新條例》,本席毋須理會。馮大律師指出,第一被 H
告務農,在內地整個家庭收入微薄,本想來港買藥及找土茯苓使用,後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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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取了沉香木,打算自用。第一被告亦致函法庭,指自己一時貪心,望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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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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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第二被告現年 30 歲,為國內人士,在港並無刑事定罪紀錄,有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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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年幼子女,自己亦患有心臟病,其職業為速遞員,收入微薄,不足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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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費用開支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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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控 方 提 出 按 《 有 組 織 及嚴重罪行條例》第 27(2)條(d),因所 O
發生的指名罪行直接或間接導致社區受損性質及程度而申請加刑,兩名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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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並無反對。馮大律師及崔大律師則援引案件 HKSAR v Fok Kong Fung
Q DCCC 475/2011 及 HKSAR v Liang Jianghong DCCC 131/2012,指出兩案 Q
R 牽涉土沉香的重量相約,法庭均以 2 年監禁為判刑起點及予以 25% 的加 R
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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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盜竊罪為嚴重罪行,況且本案二人共同行事,且帶備鋸、柴刀及鋤
U 等 工 具 而 進 行 , 案 情 嚴 重 。上訴法院在 HKSAR v Wen Zelang [2006] 4 U
HKLRD 460 一案,確立以 3 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而在 HKSAR v Xie J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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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n CACC 195/2010,牽涉上訴人管有 0.677 千克土沉香,上訴法院亦確
B 立 3 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而再加刑 25%。本案牽涉兩名被告,且攜備砍伐 B
樹木工具,明顯地是在有預謀及計劃地行事,此類案件愈見普遍,對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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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及社區的損害也日益嚴重,採納 3 年為量刑起點也為合適,但亦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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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本案牽涉的木塊重量不如上述兩宗上訴法院案件 Wen Zelang 及 Xie Jin
E Bin。本席經考慮後,認為適當地以 2½ 年監禁為量刑起點。同樣地,因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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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對社區之受損及程度等,亦以 25% 加刑為合適的。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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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因 此 , 就 第 一 被 告 , 判 刑 起 點 為 2½ 年 監 禁 , 認 罪 後 減 為 20 個
H 月,再加刑 25%,但亦考慮到第一被告在最早階段已與警方充分合作,認 H
I
罪節省法庭時間及資源,本席認為最終以 2 年監禁為判刑為合適的。至於 I
第二被告經審訊後被定罪,判刑起點為 2½ 年監禁,加刑 25%,但考慮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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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審訊中,第二被告亦同意不少控方之案情,節省法庭時間及資源,最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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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3 年監禁為判刑為合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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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因此,就此盜竊罪第一被告被判以 2 年監禁,第二被告被判以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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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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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勳智
P 區域法院法官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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