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K KEVIN DCCC257/2017

尾隨少女猥褻侵犯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兩年
認罪後判處監禁兩年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M Chow26/7/201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MOK KEVIN
  • 法院: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M Chow 暫委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MOK KEVIN承認一項違反《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第122(1)條的猥褻侵犯另一人罪。受害人X案發時年僅15歲。被告曾在住宅大廈樓梯尾隨X,戴上口罩,並在大廈二樓從後拉倒及掩住她的口部,再隔着校服撫摸其乳房約5至10秒。此前及其後,被告亦曾尾隨X,並在另一次企圖接近她時因她及時關門而未能進入。被告被捕後承認行為,並承認曾計劃再次犯案。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猥褻侵犯另一人罪的量刑。控方強調受害人年幼、行為有計劃、被告戴口罩、重複尾隨及有再次犯案風險。辯方則依賴認罪、合作、悔意、年輕、沒有相關刑事紀錄及接受心理治療,要求非監禁刑罰。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此類罪行沒有固定量刑準則,最高刑罰為十年監禁,須按個案事實及情況決定。加重因素包括受害人只有15歲、被告事前勘察環境及逃走路線、戴口罩掩飾身份、在隱蔽地點突然襲擊,以及其後再次尾隨並企圖重犯。受害人因此受驚、哭泣及感到不安全。被告的認罪是唯一具實質作用的減刑因素;其舊有定罪已根據《更生罪犯條例》(Rehabilitation of Offenders Ordinance)視為已失效。法庭認為須判三年以反映嚴重性,因認罪減至兩年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及雙方參考HKSAR v Cheuk Ho Kit(DCCC 363/2016),該案涉及尾隨女子、掩口及觸摸乳房,判處22個月監禁。本案因受害人較年幼、事前策劃、重複尾隨及再次犯案意圖,情節明顯更嚴重。適用法例包括《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及《更生罪犯條例》。

裁決與命令

被告因猥褻侵犯另一人罪被判監禁兩年。法庭原定三年,因被告認罪而減刑一年;並指被告在服刑期間應繼續接受心理治療。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涉及未成年受害人、事前跟蹤策劃、掩飾身份及重犯意圖的猥褻侵犯案件,即使只有一項控罪,亦可能導致實質監禁。認罪可減刑,但不足以支持非監禁處分。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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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尾隨15歲少女並摸她的胸部會判刑多久?
A.

法庭會考慮受害人年齡、事前策劃、掩飾身份、尾隨及重犯風險。本案被告承認猥褻侵犯,最終被判監禁兩年。

Q.猥褻侵犯案件認罪可以避免入獄嗎?
A.

認罪屬重要減刑因素,但不必然導致非監禁刑罰。由於本案涉及未成年受害人及多項加重情節,法庭仍判處被告監禁兩年。

Q.事前跟蹤及戴口罩會否加重猥褻侵犯刑罰?
A.

會。法庭認為事前勘察、戴口罩、選擇隱蔽地點及企圖再次犯案均屬加重情節,令本案較參考案例嚴重,並支持判處實質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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