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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89/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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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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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 2014 年第 98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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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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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家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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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G
日期: 2015 年 2 月 24 日上午 10 時 46 分
H 出席人士: Ms Olivia Tsang,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H
Ms Judy Ma, 由 法 律 援 助 署委派的唐錦雄律師行延聘,代
I 表被告人 I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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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判刑理由書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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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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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 2014 年 9 月 13 日晚上約 10 時許,警員在新界天水圍天耀邨耀
O 富樓 2411 室外截停被告及出示搜查令,繼而進入該單位內進行搜查 。其 O
後在被告的睡房電腦檯上的藍色膠盒內發現一透明膠袋,內含 20.3 克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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胺酮的 23.7 克粉劑(P1),及一個透明膠袋內有 6 個可再封膠袋,內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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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克氯胺酮的 13.9 克粉劑(P2),一個黑色電子磅及一叠透明可再封
R 膠袋,另外在上述藍色膠盒右邊發現一橙黑色環保袋,內有 10 叠透明可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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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封膠袋。在警誡下,被告說「啲『K 仔』我自己食,有啲拎嚟賣,幫補 S
下家計。」在錄影會面下,被告承認上述氯胺酮是他的,P1 是在 201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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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月 12 日以 2,400 元購買,而 P2 則在 9 月 8 日以 1,200 元購買,被告會
U 把 P2 中一至兩包轉售。上述透明膠袋是購買來用作把氯胺酮轉售,而 上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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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T28/24.02.2015/CCW 1 DCCC 989/2014/判 刑 理 由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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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 毒 品 市 值 共 約 4,700 餘 元 , 被 告 現 在 承 認 管 有 上 述 毒 品 作 非法販運用
B 途。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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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被 告 現 年 29 歲 , 過 去 有 兩 次 刑 事 定 罪 紀 錄 , 均 為 管 有 危 險 藥 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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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首項因《罪犯自新條例》,本席毋須理會。次項在 2011 年 12 月,被
E 告被判感化 12 個月。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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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馬大律師求情指出,被告干犯本案後感到非常後悔,其求情信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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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對不起家人、太太、女兒及同事等等。拘留間被告加以反省,知道自己
H 行錯路,承諾不會再犯。被告母親、姊姊及其僱主亦呈上信件代為求情, H
指出被告本性孝順及負責任,只因工作意外導致生活困難,誤交損友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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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僱主更稱讚他工作表現良好及積極等等。馬大律師亦進一步求情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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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被告自結婚及女兒出世後有非常大的改變,努力工作及為負責任的丈
K 夫及爸爸。案中大部分毒品為自用,被告現在坦白認罪,望予以輕判。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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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販運危險藥物是非常嚴重的控罪,上訴法院在 Secretary of Justice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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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i Siew Cheng CAAR 7/2006 已定下量刑指引,販運 1 至 10 克氯胺酮應判
N 予 2 至 4 年監禁,10 至 50 克應判予 4 至 6 年監禁。本案涉及共 31.7 克, N
O 純以數量計算可判予 5 年或以上的監禁,可是被告指稱毒品為自己食用, O
一些拿去賣,只是 P2 中的一、兩包會轉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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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6. 上訴法院就部分毒品作為自用,在案件 HKSAR v Wong Suet Hau Q
R [2002] 1 HKLRD 69 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俊生 [2012] 2 HKLRD 1116 R
列 出 各 項 考 慮 的 因 素 , 包 括 減 刑 幅 度 應 為 基 本 量 刑 的 10-25%。 在 此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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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被告在其居所搜獲毒品,總份量為 31.7 克氯胺酮,市值約 4,700 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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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被告承認為自己食用及一些拿去賣,賣的約一至兩包,但其家中亦搜
U 獲多個可再封透明膠袋,被告亦承認膠袋是用作把氯胺酮轉售予其他人所 U
用。被告為印刷機翻新技工,月入約 12,000 元,而以往他亦曾干犯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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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藥物的控罪。經考慮上述所有情況及求情理由,本席認為適當的判刑
B 起點為 4 年監禁,認罪後減為 32 個月。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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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因此,就此控罪被告被判以 32 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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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勳智
F 區域法院法官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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