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德勝等案 DCCC582/2013

多人襲擊他人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D1 監禁八個月;D2 監禁八個月
兩名被告因傷人罪各被判監禁八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7/11/201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德勝、伍天和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案情摘要

兩名被告原被控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Offences Against the Person Ordinance) 第17(a)條的有意圖而傷人罪,後承認第19條較輕的傷人罪,控方接納。2013年5月10日深夜,兩名休班警員與友人在黃大仙一間餐廳用膳。被告一方有人在餐廳外與其中一名休班警員爭執,並有五人加入襲擊,包括兩名被告。事件約六分鐘,受害人頭部被割傷,縫九針,另有多處瘀傷及擦傷,須放病假九天。閉路電視及被告在錄影會面中的部分承認,證實兩人均曾參與襲擊。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傷人罪的量刑 (sentencing):兩名被告在醉酒及衝動下參與多人襲擊,其角色是否較為次要;受害人頭部受傷、使用膠凳及襲擊持續約六分鐘的嚴重程度;兩人認罪、曾嘗試制止事件及沒有聽到受害人表明警察身分,應獲多少減刑。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傷人罪屬嚴重罪行,多人共同襲擊、使用膠凳、造成頭部裂傷及事件持續六分鐘,均屬加重情節。雖然受害人沒有永久傷害,且兩名被告並非主力襲擊者,角色較輕並似曾嘗試勸止,但兩人仍是夥同行事者。對同類案件,通常可判一年半至兩年監禁。考慮醉酒衝動、較輕角色及承認控罪節省司法資源,法庭以十二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再因認罪減至八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庭主要依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及同類傷人案件的一般量刑幅度,並衡量傷勢、共同犯案、被告角色及認罪等因素。

裁決與命令

兩名被告均因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的傷人罪,被判監禁八個月。判刑以十二個月為起點,因兩人承認控罪而作出扣減。

判決啟示

多人襲擊及使用物件造成頭部傷勢,即使被告角色較輕,仍可能導致即時監禁。醉酒通常不是免責理由;及早認罪、角色有限及曾嘗試制止事件,可在量刑時獲得相應減讓。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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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多人一起襲擊他人會判監禁嗎?
A.

會。多人共同襲擊、使用膠凳並造成受害人頭部裂傷,均屬嚴重情節;本案兩名被告雖角色較輕並承認控罪,法院仍各判監禁八個月。

Q.醉酒襲擊他人可以免除刑責嗎?
A.

不會。醉酒及一時衝動只能在量刑時作有限考慮,不能免除傷人責任。本案法庭承認事件因醉酒而起,但仍判兩名被告各監禁八個月。

Q.認罪及角色較輕會否減少傷人罪刑期?
A.

會減輕刑期,但不一定避免監禁。法庭原以十二個月為量刑起點,因兩名被告角色較輕及承認控罪而減至各八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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