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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82/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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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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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 2013 年第 58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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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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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德勝(第一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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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天和(第二被告人)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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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H 日期: 2013 年 11 月 7 日上午 11 時 37 分 H
出席人士: Ms Lorinda Lau,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I Mr Lee Kwok Fu, Dick,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何伯華律師行 I
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J Mr Chan Chung,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楊永安鄭文森律師事 J
務所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K 控罪: 有意圖而傷人(Wounding with intent)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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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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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兩 名 被 告 原 被 控 以 一 項 有 意圖而傷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212 章
O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 17(a)條。最終他們承認較輕之傷人罪,違反該 O
條例第 19 條,控方予以接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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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 2013 年 5 月 10 日晚上,兩名休班警員與友人在九龍黃大仙洐慶
R 街新英華餐廳晚膳,兩名被告則與友人在其鄰房。其後,休班警員曾想借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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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被告房間之洗手間被拒。繼後至凌晨時分,被告等人當中一名男子卻在 S
餐廳門外與休班警員發生爭執,該男子更用粗口辱罵對方,更自稱為「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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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山 14」 及 開 始 拳 打休班警員。其後 ,另外兩名男子加入襲擊,第一及
U 第二被告再加入共 5 人襲擊該休班警員。受害人的朋友及後出來,發現時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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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表露警察身分及喝止。對方竟仍再自稱屬於「洪發山」,著對方別多管
B 閒事,繼而更取來膠凳再襲擊該休班警員,整個事件維持約 6 分鐘。其他 B
警員到場,只第一及第二被告被制服及拘捕,其餘男子則逃離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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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在警誡下,第一被告聲稱只是「隔開佢哋,冇喐過手,更唔知乜三
E 合會成員」。第二被告則聲稱「幫手勸交欄住人,乜嘢都冇做過」。但整 E
個過程已被餐廳之閉路電視拍下。在錄影會面中,第一被告承認曾用拳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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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受害人背部兩次,襲擊停了一會,第一被告曾扯著對方。另外,一名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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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 亦 曾 用 膠 凳 作 出 襲擊,但他沒有聽到有人說過「洪發山 14」,更沒有
H 聽到任何人說是警察。第二被告亦承認他背部被推撞,故才推撞受害人,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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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原打算制止打鬥,最終變成按著對方。第二被告說自己十分醉,不記 I
得 有 否 襲 擊 對 方 。 他聽到有人說是「洪發山 14」,但沒聽到任何人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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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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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4. 該受襲之休班警員經醫生檢查,發現他左前額頭有 4 厘米長 V 形 L
裂 傷 傷 口 , 需 縫 9 針,左臂頸部及雙膝有瘀傷,右肩頸背、雙膝蓋有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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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予以 9 天病假。而第一被告亦發現頸背疼痛、姆指擦傷。第二被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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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部、右肩背部疼痛及腫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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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第一被告現年 45 歲,過往在 1987 年曾干犯之控罪因《罪犯自新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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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本席毋須理會。李大律師求情指出,第一被告犯案只因當日醉酒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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衝動而起,並非存心傷害對方。第一被告亦寫下求情信,承認自己愚昧犯
R 事,使家人、朋友憂心,深感後悔。其女兒及僱主亦致函指第一被告為負 R
責任及顧家之父親,也是盡忠、盡責的好員工。李大律師亦指 CCTV 中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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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他在末段時,第一被告即背著背囊之男子,更曾嘗試喝止打鬥,望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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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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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第二被告現年 44 歲,過去在 2011 年因干犯盜竊罪被判社會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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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陳大律師求情指出第二被告為自僱人士,非常顧家及孝順母親。母親
B 患上高血壓及糖尿病,每每由第二被告陪同覆診,其家人及朋友等均致函 B
指第二被告克苦、勤奮、愛護家人,事發只因醉酒胡塗,望能予以改過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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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的機會。陳大律師亦指第二被告雖承認曾參與襲擊,但角色較輕微,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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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持膠凳直接襲擊受害人之男子。而只在一階段曾攬著對方,及後亦曾嘗
E 試平息事件等等。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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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傷 人 罪 是 嚴 重 控 罪 , 本 案嚴重之處更是曾牽涉 5 名人士襲擊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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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當中更有人用膠凳襲擊,致使受害人頭部受傷,需縫上 9 針。整個襲
H 擊 先 後 雖 有 停 止 , 但維持達 6 分鐘。可幸是對受害人並未造成永久之傷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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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控方亦接納兩名被告沒有聽到受害人曾表露為警員等等。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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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案件顯然是因醉酒衝動而起,兩名被告的角色雖較輕微,並非主力
K 襲擊受害人的男子。但畢竟亦是夥同行事者。考慮案件之嚴重性,且致使 K
L 受害人頭部受傷,法院往往對此類案件可判予達 1½ 年至 2 年之監禁。但 L
如兩名辯方大律師所言,他們的角色較輕微,且似曾嘗試勸止。畢竟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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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承認控罪,節省法庭時間及資源,本席經考慮後以 12 個月監禁為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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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起點,認罪後各判以 8 個月監禁。因此,就此控罪,第一及第二被告各
O 判以 8 個月監禁。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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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姚勳智 Q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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