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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33/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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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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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 2015 年第 43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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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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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念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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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G
日期: 2015 年 8 月 3 日上午 10 時 31 分
H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 Mr Joe Hui,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H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黃萃群律師行律師 Mr Wong Yiu Tak,代
I 表被告人 I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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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判刑理由書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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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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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 2015 年 4 月 1 日下午 3 時許,警員發現被告在九龍黃大仙橫頭
O 磡南道樂富巴士總站外行跡可疑,於是上前截停及搜查,在被告的外套左 O
外袋內發現 17 個可再封膠袋,後來證實分別為 4.98 克及 112 克固體內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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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 克及 88.1 克氯胺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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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3. 被告在警誡下承認替文仔運送「K 仔」,獲取 500 元報酬。在錄影 R
會面中,被告承認所述的「K 仔」是毒品,她在荃灣認識文仔,文仔遊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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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運送毒品獲酬。被告當日中午時分經文仔聯絡到石硤尾附近巴士站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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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再被指示首先到石硤尾公園內把毒品交與一女子,該女子給她 400
U 元。文仔後來再指示她到樂富,期間被警員截停。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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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T28/03.08.2015/TL 1 DCCC 433/2015/判 刑 理 由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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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被告承認所搜獲大包及細包的毒品分別售價為 1,000 元及 400 元,
B 上述所有毒品市值約 11,600 元。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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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被告現年 20 歲,過去在 2011 年曾干犯普通襲擊罪被判感化,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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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自新條例》,本席毋須理會。黃律師求情指出,被告家庭背景良
E 好,家人非常愛護她,但她自中學階段誤交損友,開始變壞。去年因胸部 E
手術,家人支付手術費達 2 萬餘元,被告人手術後未能工作,但希望盡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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償還家人才愚蠢至鋌而走險,干犯此控罪。她的求情信亦表明後悔所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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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致家人痛心,深感悔疚,承諾日後腳踏實地做人。黃律師亦進一步指
H 出被告坦白認罪,年輕,過往從來沒有干犯類同罪行,望予以輕判。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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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非 法 販 運 危 險 藥 物 是 非 常 嚴 重 的 控 罪 , 上 訴 法 院 在 Secretary f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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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stice v Hii Siew Cheng CAAR 7/2006 一案已定下量刑指引,販運 50 至
K 300 克氯胺酮應判予 6 至 9 年監禁。本案涉及 92.12 克,實可判予 6½ 年 K
L 監 禁 或 以 上 , 被 告 雖 然 年 輕 , 但 並 非 年 幼 , 上 訴 法 院 在 Secretary for L
Justice v Chau Tsz Tin CAAR 4/2014 亦表明類同販運危險藥物案件,即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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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禁為合適選擇。但畢竟被告坦白認罪,過往可看作為沒有案底人士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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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且深具悔意。本席經考慮後,以 6 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減為 4
O 年。因此,被告就此控罪被判予 4 年監禁。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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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姚勳智 Q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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