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岳澧(又名陳天佑)
兩名被告人承認一項「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案情指,兩名長者於2024年7月30日接獲電話騙案,誤信其兒子被捕需繳付保釋金。第一被告人受第二被告人招攬,先後前往兩名長者住所收取合共90,000港元騙款,並按指示將款項交予他人。第二被告人則負責招攬第一被告人及轉交騙款,並從中獲取10,000港元報酬。警方隨後拘捕兩名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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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被告人承認一項「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案情指,兩名長者於2024年7月30日接獲電話騙案,誤信其兒子被捕需繳付保釋金。第一被告人受第二被告人招攬,先後前往兩名長者住所收取合共90,000港元騙款,並按指示將款項交予他人。第二被告人則負責招攬第一被告人及轉交騙款,並從中獲取10,000港元報酬。警方隨後拘捕兩名被告人。
被告於2024年6月25日,在尖沙咀重慶大廈後巷與另外兩名男子包圍事主。被告從後用手擊打事主頭部並揮拳,期間展示一把摺刀。事主受輕傷,包括嘴唇、右眉及頭皮擦傷。被告隨後被警員截獲並搜出摺刀。被告承認一項意圖搶劫而襲擊他人 (assault with intent to rob) 罪。
被告鄺家翹承認一項根據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提出的處理犯罪得益財產罪。2024年8月15日,一名88歲長者接到冒充其女婿的電話,對方訛稱需要港幣200,000元保釋金。被告按指示到受害人住所收取港幣150,000元,並將現金交給上游人士,收取港幣1,000元報酬。受害人在保安員提醒後報警,被告其後被捕。被告案發時16歲,並正因另一宗同類案件保釋。
被告人郭浩朗在案發時年僅18歲半,經朋友介紹參與電話詐騙工作,按照指示到受害長者住所附近收取所謂保釋金,再將款項及電話交予上線並收取佣金。2024年7月22日,他向89歲陳婆婆收取港幣80,000元,獲利港幣1,200元;7月25日,他向81歲吳婆婆收取港幣140,000元,獲利港幣2,000元及車資港幣200元。被告人承認串謀詐騙罪及案情,沒有刑事紀錄,現修讀醫療保健高級文憑,並表示悔意。
四名被告因2021年12月25日涉及一名13歲少女X而受審。控方指第一被告因不滿X阻礙其「仙人跳」計劃,安排多人在旺角將X帶到尖沙咀山林道一個單位,限制其自由。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第三被告及第四被告分別被裁定涉及綁架;第一、第三及第四被告另涉及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第一及第三被告涉及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第一被告另被裁定強姦X。陪審團裁定第一被告四項罪名成立,第二被告僅綁架罪成立,第三被告三項罪名成立,第四被告綁架及襲擊罪成立。
三名被告人案發時均為16歲,承認一項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的有意圖而傷人罪。2024年9月23日晚上,三人由旺角前往觀塘,跟蹤一名泰拳教練及其同伴。第二被告人以刀襲擊該教練左上臂兩次,造成兩處深層裂傷及持續痛楚;第三被告人同行及協助,第一被告人則負責聯絡、監視及示意。三人其後逃離現場,並在警誡下作出承認。
本案原有七名被告人,第一、第三、第五及第六被告人承認串謀詐騙罪。案件涉及有組織地在網上接觸出售名貴手錶的市民,再以共享辦公室、假合約、假鈔及假冒驗貨等手段,誘使事主交出勞力士手錶。第一被告人涉及兩宗案件,涉款港幣236,000元及348,000元;第三、第五及第六被告人涉及另一宗涉款港幣60,000元的案件。警方迅速介入,部分手錶得以尋回,惟各被告人的角色及背景不同。
被告人杜承志被控串謀詐騙及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洗黑錢)。控方第一證人陳淦棠先生(約80歲)接到自稱其兒子的電話,聲稱被捕需3萬元保釋金。被告人其後到陳先生住所收取了3萬元現金。陳先生稍後發現受騙並報警。警方透過閉路電視及訪客登記紀錄確認被告人身份並將其拘捕。被告人承認收取了該筆款項並已交給「阿B」,並在警誡下透露了其參與過程,包括被指示假扮「李生」收取款項,以及其後將錢交給「阿B」。
被告人黄達軒面對八項控罪,當中第一、第三、第五及第八項控罪涉及處理或企圖處理已知道或相信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即俗稱的洗黑錢罪;第二、第四及第六項為串謀詐騙罪,另有替代控罪。被告人承認第一、第三、第五及第八項控罪,涉及四宗針對長者的「猜猜我是誰」電話騙案。他按「Polly」指示到受害人住所收取現金,每次保留一千元作報酬,再將餘款放置於商場廁格,涉款合共八十六萬元。其餘串謀詐騙罪不成立,第七項控罪留在法庭檔案。
被告人在案發時剛滿16歲,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企圖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成。71歲事主接到冒充其兒子的電話,被要求支付八萬元保釋金;警方安排道具現金後,被告人依指示到場收取款項。她曾以電話聯絡指示者,並準備把款項棄置於花槽或垃圾桶。被告人聲稱只是受人介紹,以一千元報酬代為收錢,但法庭認定她知道款項源自針對長者的電話詐騙,仍企圖處理該財產。
被告鄭凱言年僅20歲,透過Telegram接受一名自稱郭先生者安排的收款及送貨工作。2024年6月5日,他先後到屯門一名65歲受害人的住所,收取價值約港幣12萬元的金飾及港幣12萬元現金,再轉交他人;翌日,他到粉嶺向另一名約59歲女子收取港幣10萬元,惟該女子已通知警方,所交付的只是報紙,被告即場被捕。被告承認兩項處理或企圖處理犯罪得益罪,控罪一及三的串謀欺騙罪則在認罪協議下保留於法庭檔案內。
被告人孔正謙在定罪時未滿18歲,承認五項入屋犯法罪。2023年10月10日至11日凌晨,他先後進入德福廣場內五間餐廳,搜掠收銀機及店內地方,其中一間損失港幣285元;其餘店舖沒有財物損失或損壞。閉路電視記錄了其進出及搜掠情況,警方亦在他身上及商場吸煙區發現硬幣。被告人有一項先前盜竊定罪,犯案時正處於保釋期間。
被告人朱翰弦在犯案時17歲,後於判刑時年滿19歲。2022年11月,騙徒冒充長者兒子,以被捕及需要保釋金為由,誘使79歲陳伯伯交出五萬元,被告人依指示到場收款。同年12月,警方設局處理另一宗針對長者的電話騙案,被告人到唐婆婆住所,冒充其兒子的朋友收取五萬元道具錢,隨即被捕。他承認曾受「老闆」及「阿良」指示收款,並承認兩項控罪及案情。
被告譚德同案發時17歲,因參與電話騙案,被裁定一項串謀詐騙罪成立;另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為交替控罪。97歲事主接到冒充其兒子的來電,誤信兒子被扣留而須交付贖金,提取港幣10萬元交予被告。被告承認受「阿楓」指使收款,並收取港幣1,000元報酬。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具家庭困難及缺乏管教的背景,審訊後仍表達悔意。
第一被告人羅宇喆及第二被告人黃卓希承認多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即俗稱的洗黑錢罪。2022年12月7日至12日期間,兩人按電話騙徒指示,向多名長者收取現金,受害人年齡介乎64至88歲,款項由2萬元至20萬元不等。第一被告人涉及4項控罪及4名受害人,合共24萬元;第二被告人涉及6項控罪及5名受害人,合共41萬元。部分事件由兩人共同參與,警方閉路電視亦記錄他們到訪受害人住所收款。
第一被告人余建智承認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以及一項串謀處理該等財產罪,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及相關條文。三宗事件均涉及針對長者的電話騙案。第一被告人分別向三名長者收取40,700元、158,000元及企圖收取100,000元,並與第二被告人及其他人士合作。第一被告人19歲、初犯,已被羈押一年多;法庭索取教導所報告後進行判刑。
第一被告姚樂希(D1)與第二被告被控串謀詐騙及交替控罪,即企圖處理已知道或相信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2022年12月6日,一名男子致電83歲的劉女士,冒充其孫兒,謊稱因在新加坡涉及毆打案件被捕,需要港幣150,000元保釋。D1其後使用假名及假身份證資料進入大廈,向劉女士聲稱是其孫兒的朋友,並陪同她外出提款。警方及時拘捕D1。D1在警誡下承認與他人一同向長者騙取金錢。D1就串謀詐騙認罪,控罪二因屬交替控罪而被存檔。
本案涉及名為「光城者」的組織及一項針對香港法院大樓的爆炸計劃。Kwok Man-hei(D2)承認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Ho Yu-wang(D3)承認串謀恐怖活動;Cheung Ho-yeung(D8)承認同一項爆炸串謀。D3策劃製造及放置炸彈,進行目標勘察、招募人員並準備製造三過氧化三丙酮;D8提供資金、爆炸物資料及招募協助;D2則促成D3與D8聯絡。警方在計劃執行前介入,沒有實際爆炸、傷亡或財物損失。
本案涉及名為「光城者」的組織及一項針對香港法院大樓的爆炸計劃。Kwok Man-hei(D2)承認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Ho Yu-wang(D3)承認串謀恐怖活動;Cheung Ho-yeung(D8)承認同一項爆炸串謀。D3策劃製造及放置炸彈,進行目標勘察、招募人員並準備製造三過氧化三丙酮;D8提供資金、爆炸物資料及招募協助;D2則促成D3與D8聯絡。警方在計劃執行前介入,沒有實際爆炸、傷亡或財物損失。
本案涉及名為「光城者」的組織及一項針對香港法院大樓的爆炸計劃。Kwok Man-hei(D2)承認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Ho Yu-wang(D3)承認串謀恐怖活動;Cheung Ho-yeung(D8)承認同一項爆炸串謀。D3策劃製造及放置炸彈,進行目標勘察、招募人員並準備製造三過氧化三丙酮;D8提供資金、爆炸物資料及招募協助;D2則促成D3與D8聯絡。警方在計劃執行前介入,沒有實際爆炸、傷亡或財物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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