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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當時年約18歲半,受朋友介紹參與電騙集團,擔任收取款項的「收取人」。被告人多次在港鐵站接頭,接收電話及車費,隨後前往指定地點向受害長者收取所謂的「保釋金」。案情涉及兩名受害婆婆,分別被騙取8萬港元及14萬港元。被告人從中賺取小額佣金(收款額的1.5%),並在警誡下承認曾參與此類活動三四次。
本案涉及一個有組織的詐騙集團,透過 Facebook 及小紅書誘騙公眾出售名貴勞力士手錶。被告人精心佈局,租用共享辦公室並安排人員扮演秘書或助手,以「查驗手錶」為由騙取財物。第一被告人組織多宗交易,而第三至第六被告人則參與其中一宗涉及價值 60,000 港元手錶的詐騙案,其中部分案件涉及使用練功券(假鈔)欺騙事主。
被告人案發時16歲,經朋友介紹成為電話詐騙集團的「遞送員」。2023年5月19日,被告人根據指示與一名71歲受害人接頭,並收取對方以為是保釋金的8萬港元現金(實為警方道具錢)。被告人在被捕前收到指示將錢丟棄於花槽或垃圾桶。被告人最終被裁定企圖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洗黑錢)。
被告一名20歲學生,在Telegram找工作時被一名自稱「郭生」的人利用。被告在兩宗典型的電話詐騙案中擔任「收錢人」角色:第一宗中,他從梁女士處收取價值約24萬港元的金飾及現金;第二宗中,他企圖從招女士處收取10萬港元現金但被警方伏擊逮捕。被告將收取的財物轉交予他人,每單獲取約500元報酬。
被告 D1 與他人串謀詐騙一名 83 歲的劉女士。一名自稱是其孫兒的男子致電劉女士,謊稱在新加坡被捕需 15 萬港元保釋金。D1 隨後前往劉女士住所,自稱是其孫兒的朋友以收取款項。劉女士在發現被騙後報警,D1 在陪同劉女士前往銀行提款的電梯途中被捕,並在警誡下承認與同夥企圖呃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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