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翰弦案 DCCC593/2023

替人向長者收款如何判刑?

非監禁判刑 · 羈留教導所
兩項控罪均判處羈留教導所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嚴舜儀21/11/2024[2024] HKDC 215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朱翰弦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嚴舜儀

案情摘要

被告人朱翰弦在犯案時17歲,後於判刑時年滿19歲。2022年11月,騙徒冒充長者兒子,以被捕及需要保釋金為由,誘使79歲陳伯伯交出五萬元,被告人依指示到場收款。同年12月,警方設局處理另一宗針對長者的電話騙案,被告人到唐婆婆住所,冒充其兒子的朋友收取五萬元道具錢,隨即被捕。他承認曾受「老闆」及「阿良」指示收款,並承認兩項控罪及案情。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被告人承認串謀詐騙 (conspiracy to defraud) 及企圖處理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 (attempting to deal with property representing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後,應如何量刑。爭議重點包括其收款角色、涉及長者電話騙案的嚴重性、涉款金額、阻嚇需要,以及其年齡、背景和教導所報告是否支持非監禁處分。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洗黑錢罪的量刑原則,考慮涉款金額、被告人的參與程度、上游罪行、對犯罪來源的認知、犯案次數、組織犯罪因素及阻嚇需要。長者電話騙案屬令人厭惡並須嚴厲處理的罪行,兩項控罪的整體量刑起點定為四年半。可是,被告人犯案時僅17歲,家庭管教不足、誤交損友,且教導所報告認為他適合接受訓練及監管。法院認為教導所比監禁更能感化被告人及防止再犯,故依《教導所條例》第4(2)條判處羈留教導所,毋須處理控方原擬提出的加刑申請。

引用案例與條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許有益 [2010] 5 HKLRD 536 列出處理犯罪得益案件的量刑因素。HKSAR v Boma [2012] 2 HKLRD 33 重申洗黑錢罪嚴重、阻嚇重要但沒有統一量刑指引。梁耀輝案及洪永俊案確立電話騙案可採較高量刑起點;岑華擴案強調被告對上游罪行的認知及長者受害人的加重作用。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第三項串謀詐騙罪及第八項企圖處理犯罪得益財產罪,兩項控罪分別判處羈留教導所。羈留期限由懲教署署長依《教導所條例》第4(2)條釐定。

判決啟示

即使被告不是策劃者,替詐騙集團向長者收款仍屬重要且可恥的犯罪角色。法院在嚴重電話騙案的阻嚇需要與年輕被告的更生可能性之間作平衡,並以教導所取代監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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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替人向長者收取電話騙款會被判什麼刑罰?
A.

法院認為收款者即使不是策劃者,仍是電話騙案的重要一環,通常須重判。本案因被告犯案時17歲及具更生需要,改判羈留教導所。

Q.針對長者的電話騙案量刑起點是多少?
A.

判例指出,針對長者的電話騙案可採四年量刑起點;本案按兩項控罪及參與程度,整體量刑起點定為四年半。

Q.未成年犯洗黑錢罪可以判教導所嗎?
A.

可以,法院會考慮年齡、性格、背景及教導所報告。本案被告犯案時17歲,法院認為教導所比監禁更合適,遂作出羈留教導所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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