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電話騙案收錢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岳澧 DCCC743/202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岳澧(第一被告人)及第二被告人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謝沈智慧
案情摘要
兩名被告人承認一項「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案情指,兩名長者於2024年7月30日接獲電話騙案,誤信其兒子被捕需繳付保釋金。第一被告人受第二被告人招攬,先後前往兩名長者住所收取合共90,000港元騙款,並按指示將款項交予他人。第二被告人則負責招攬第一被告人及轉交騙款,並從中獲取10,000港元報酬。警方隨後拘捕兩名被告人。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法律爭議在於兩名被告人參與洗黑錢罪行的量刑基準,特別是考慮到被告人的年齡、對源頭罪行(predicate offence)的認知程度、是否涉及有組織犯罪,以及是否應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加刑。
判決理由
法官指出,電話騙案涉及情感勒索,嚴重威脅社會,必須判處阻嚇性刑罰。法庭量刑不應僅考慮涉案金額,而應考慮罪行的猖獗程度及被告人的角色。第一被告人雖年僅15歲,但明知參與犯罪團夥,且案情顯示其對源頭罪行有清晰認知。第二被告人招攬未成年人犯案屬加重刑責因素。法庭採納3年9個月為量刑基準,認罪扣減後,再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加刑三分之一,以反映罪行的嚴重性及猖獗程度。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HKSAR v Boma Amaso [2012] 1 HKC 504、律政司司長 訴 陳皓𠎀 CAAR 1/202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岑華擴 [2015] 2 HKLRD 951 及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建兵 [2012] 1 HKLRD 781 等案例,確立了洗黑錢罪行需判處阻嚇性刑罰的原則。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人被判監禁36個月;第二被告人被判監禁40個月。
判決啟示
法庭強調,即使被告人極度年輕(如15歲),若涉及嚴重罪行如電話騙案,其年齡不足以成為輕判的特殊因素。法庭明確指出,電話騙案的量刑不與被騙金額掛鉤,且《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下的加刑幅度通常為三分之一,以應對此類罪行的猖獗趨勢。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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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參與電話騙案收錢,即使年紀小會否輕判?
不會。法庭強調電話騙案嚴重威脅社會,阻嚇性刑罰是首要考慮。即使被告年僅15歲,若參與此類有組織罪行,年齡並非減刑的特殊因素,法庭最終判處第一被告監禁36個月。
Q.洗黑錢罪的判刑是否只看涉及的金額?
不是。法庭指出涉案金額雖是考慮因素,但並非唯一或最重要因素。判刑須反映罪行的猖獗程度、被告的角色、是否涉及有組織犯罪及對源頭罪行的認知。本案中,法庭考慮了電話騙案的嚴重性及被告的參與程度。
Q.為什麼參與電話騙案會被加刑?
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若罪行涉及有組織犯罪,法庭可酌情加刑。鑑於電話騙案在香港極為猖獗且有上升趨勢,法庭通常會將刑期上調三分之一,以收阻嚇作用,本案兩名被告均被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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