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wok Man-hei & Ors HCCC103/2022
策劃法院爆炸判刑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Kwok Man-hei、Ho Yu-wang、Cheung Ho-yeung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Alex Lee 法官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名為「光城者」的組織及一項針對香港法院大樓的爆炸計劃。Kwok Man-hei(D2)承認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Ho Yu-wang(D3)承認串謀恐怖活動;Cheung Ho-yeung(D8)承認同一項爆炸串謀。D3策劃製造及放置炸彈,進行目標勘察、招募人員並準備製造三過氧化三丙酮;D8提供資金、爆炸物資料及招募協助;D2則促成D3與D8聯絡。警方在計劃執行前介入,沒有實際爆炸、傷亡或財物損失。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串謀罪的量刑如何反映尚未造成實際傷亡或損失、國家安全法下恐怖活動串謀的刑罰上限,以及各被告在同一計劃中的不同責任。辯方依年齡、認罪、背景及未遂結果求減刑;控方強調計劃程度、目標、社會危險及阻嚇需要。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串謀罪的核心是達成犯罪協議,而非最終成功實施,因此不能僅因沒有爆炸、傷亡或財物損失,便把國家安全法第24條相關刑罰限制在十年或以下。量刑須考慮計劃的嚴重性、被告角色、社會環境、公共安全及阻嚇,同時顧及年齡、認罪及協助警方。D3為主謀,判刑起點十年,因及時認罪及實際協助扣減四年。D2角色較有限但促成關鍵聯絡,D8則提供資金、技術資料並協助執行,故兩者刑責不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依據HKSAR v Lui Sai Yu所確立的國家安全法量刑方法,並引用Secretary for Justice v Leung Wing Hong、Yip Kai Foon v HKSAR及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ong Chi Fung等說明社會危險、阻嚇及保護社會的重要性。另參考Z v HKSAR、HKSAR v Y、HKSAR v Tsang Ka Wing及R v Marcin Kasprzak處理協助警方、認罪及爆炸物研究的減刑或加重因素。
裁決與命令
D3被判監禁6年;D2因認罪、協助警方及整體刑期考慮,被判監禁30個月,現有勞教中心命令終止;D8被判監禁6年。三人均因相關串謀罪承擔實質監禁刑罰。
判決啟示
判決確認,未遂的恐怖爆炸串謀仍可因計劃規模、目標及潛在危害而判處長期監禁。法院亦指出,串謀罪量刑重點在協議及已採取的準備行動,而非爆炸是否最終發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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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沒有造成爆炸或傷亡,串謀爆炸仍會重判嗎?
可以。法庭認為串謀罪重點在於犯罪協議及準備行動,而非計劃是否成功執行;本案雖無爆炸或傷亡,仍判D3及D8監禁6年。
Q.只負責介紹策劃者及協助聯絡會判囚多久?
責任須按實際角色判斷。D2沒有參與主要策劃或執行,但促成D3與D8聯絡,經認罪及協助警方等扣減後,被判監禁30個月。
Q.提供炸彈資料、資金及招募協助會如何判刑?
提供爆炸物製造資料及資金,並協助招募和勘察,會被視為高度嚴重的參與。D8因此被判監禁6年,且未因提供誤導性的證人供詞獲得額外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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