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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廖榮康

DCCC944/2022區域法院法官譚思樂29/5/2024[2024] HKDC 863
Criminal LawCriminal ProcedureSentencing

被告人廖榮康面對兩項控罪:第一項為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24條的處理贓物罪 (handling stolen goods),涉及兩隻手錶及一隻戒指;第二項為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49(1)條的沒有遵從要求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被告人否認第一項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他承認第二項控罪。案發時警員在觀塘截停被告人,要求他出示身分證,但他未能提供,並稱身分證早前遺留在的士內。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力圖及另三人

DCCC442/2021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梁嘉琪25/5/2024[2024] HKDC 837
Criminal LawCriminal ProcedureOrganized Crime

本案原有九名被告人,共同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的暴動罪,指其於2019年11月18日晚上10時30分至11時26分,在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第一、二、三、四及第九被告人於預審時認罪;第五至第八被告人否認控罪。警方當晚在示威者與警方對峙、投擲汽油彈及雜物的現場驅散並拘捕人士。第五、第六及第八被告人均在封鎖區內被捕,辯稱只是途經、好奇或因工作及私人活動到場;第七被告人則稱當晚為客戶上門安裝智能家居設備後取車時被截停。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潘曉東及另一人

DCCC789/2020區域法院法官謝沈智慧24/5/2024[2024] HKDC 826
Criminal LawOrganized CrimeCriminal ProcedureEvidence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連楚平

DCCC1181/2023區域法院法官謝沈智慧22/5/2024[2024] HKDC 813
Criminal LawSentencingCriminal ProcedureTraffic Offences

本案涉及兩名被告。第一被告連楚平承認刑事損壞、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以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四項控罪。2023年6月27日,他收取港幣2,000元,駕駛向第二被告借用的電單車,接載一名不詳男子到菜檔淋潑粉紅色油漆,造成約港幣6,500元損失。他亦承認無牌及無保險駕駛。其後警方在電單車儲物箱內發現三支伸縮棍,第一被告承認與第二被告共同管有。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兆雄

DCCC932/2023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鄧少雄18/4/2024[2024] HKDC 481
Criminal LawSentencing

被告鄧兆雄承認兩項控罪:暴動,以及串謀傷人。案件源於2019年7月21日元朗港鐵站事件。當晚,白衣人與黑衣人發生暴力衝突,白衣人持木棍、藤條及其他物件,在大堂、付費區、月台及列車車廂內追打及威嚇人士,多名市民受傷。鄧先生身在白衣人群中,曾挑釁及威嚇黑衣人、示意同伴進入付費區、持藤條襲擊男子、追趕黑衣人至月台,並在車廂外威嚇乘客。

HKSAR v. CHAN YEE MAN AND OTHERS

DCCC834/2023H.H. Judge G. Lam15/4/2024[2024] HKDC 603
Criminal LawRobbery and TheftSentencingTraffic Offences

三名被告涉及三宗建築工地物料盜竊事件。D1、D2及D3在凌晨時分協同行動,從不同工地取走不鏽鋼渠蓋、電線及銅帶等物品,總值甚高,並使用手推車、垃圾桶、托板車及車輛運走。D3另有三項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罪。D1亦毀壞閉路電視攝影機及未能出示身分證明。各被告就部分或全部控罪認罪。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贊琦

DCCC806/2022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10/4/2024[2024] HKDC 563
Criminal LawSentencingCriminal Procedure

被告人於2019年7月22日凌晨參與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的暴動。案情顯示,他先在兩方人士爭執時介入,後在黑衣人一方人群中與白衣人推撞,並在撤退及港鐵站J出口附近的衝突中站在前排,持傘掩護人群,兩度把罐頭狀物件及縮骨傘投向白衣人。暴動約由凌晨零時至零時16分,其間雙方互相投擲物件及施以暴力。被告人39歲時犯案,現年43歲,具大學教育及良好職業背景,且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贊琦

DCCC806/2022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5/4/2024[2024] HKDC 454
Criminal LawCriminal Procedure

被告人何贊琦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凌晨,在新界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案發時,白衣人與黑衣人在朗和路及元朗站附近對峙並發生暴力衝突。被告人先後在現場逗留、介入爭執、站在黑衣人前列以雨傘作掩護,並向白衣人投擲罐狀物件及伸縮雨傘。他否認參與暴動,主張只是旁觀,以及為自衛、保護他人和防止罪案而行動。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潘世傑及另二人

DCCC47/2024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2/4/2024[2024] HKDC 533
Criminal LawSentencingCriminal Procedure

本案原有十名被告,涉及2019年8月25日荃灣及葵涌一帶的示威活動。第六被告潘世傑、第八被告羅雅婷及第十被告區曉鋒承認串謀參與非法集結罪,並分別承認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案情顯示,三人於警方驅散及截查期間,在距離示威現場約500至600米處被捕;各人分別身穿黑色或戰術衣物,並攜有防毒面具、護目鏡、手套及無線電收發器等裝備。當日示威者堵塞道路、投擲磚頭及汽油彈,並以鐳射筆照射警方。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潘世傑及另二人

DCCC118/2022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2/4/2024[2024] HKDC 533
Criminal LawSentencingCriminal Procedure

本案原有十名被告,涉及2019年8月25日荃灣及葵涌一帶的示威活動。第六被告潘世傑、第八被告羅雅婷及第十被告區曉鋒承認串謀參與非法集結罪,並分別承認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案情顯示,三人於警方驅散及截查期間,在距離示威現場約500至600米處被捕;各人分別身穿黑色或戰術衣物,並攜有防毒面具、護目鏡、手套及無線電收發器等裝備。當日示威者堵塞道路、投擲磚頭及汽油彈,並以鐳射筆照射警方。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潘世傑及另二人

DCCC117/2022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2/4/2024[2024] HKDC 533
Criminal LawSentencingCriminal Procedure

本案原有十名被告,涉及2019年8月25日荃灣及葵涌一帶的示威活動。第六被告潘世傑、第八被告羅雅婷及第十被告區曉鋒承認串謀參與非法集結罪,並分別承認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案情顯示,三人於警方驅散及截查期間,在距離示威現場約500至600米處被捕;各人分別身穿黑色或戰術衣物,並攜有防毒面具、護目鏡、手套及無線電收發器等裝備。當日示威者堵塞道路、投擲磚頭及汽油彈,並以鐳射筆照射警方。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譚旭輝及另十人

DCCC530/2022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20/3/2024[2024] HKDC 463
Criminal LawSentencingCriminal Procedure

本案源於2019年10月1日銅鑼灣、灣仔及金鐘一帶的示威活動。警方早前已就公眾集會及遊行發出反對通知書,但大批示威者仍聚集、堵路、縱火、投擲汽油彈及物品,並與警方對峙。十名被告被控暴動;其中六人認罪,四人經審訊後被定罪。第十一被告另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涉及管有六角匙。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志斗及另九人

DCCC280/2021區域法院法官謝沈智慧8/3/2024[2024] HKDC 408
Criminal LawCriminal ProcedureOrganized Crime

2019年10月30日,網上有人號召市民到屯門大興行動基地附近抗議。現場約有二百人聚集、叫囂、以雷射光照射警方,其後有人堵路及拆卸鐵欄,警方遂發出警告並進行掃蕩。多名被告在附近逃跑、商場或住宅大堂被截停,部分人穿著深色衣物、佩戴口罩、頭套、手套或其他示威常用裝備。控方依靠警方證供、新聞及閉路電視片段、被捕時衣著及搜獲物品,指各被告參與非法集結;D2另被控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英傑及另十三人

DCCC573/2021區域法院法官王詩麗29/2/2024[2024] HKDC 296
Criminal LawCriminal ProcedureOrganized CrimeSentencing

本案原有19名被告,審訊涉及14人,源於2019年11月理工大學暴動。控方指多名被告在警方封鎖理大期間,經新橋游繩或由校園逃至紅磡繞道,再登上涉案車輛離開;部分被告則駕車或乘車協助逃避拘捕。控罪包括暴動、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以及危險駕駛。辯方否認參與暴動或知悉警方會拘捕離開理大人士,部分司機聲稱只是接載傷者或偶然載客。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英傑及另十三人

DCCC313/2021區域法院法官王詩麗29/2/2024[2024] HKDC 296
Criminal LawCriminal ProcedureOrganized CrimeSentencing

本案原有19名被告,審訊涉及14人,源於2019年11月理工大學暴動。控方指多名被告在警方封鎖理大期間,經新橋游繩或由校園逃至紅磡繞道,再登上涉案車輛離開;部分被告則駕車或乘車協助逃避拘捕。控罪包括暴動、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以及危險駕駛。辯方否認參與暴動或知悉警方會拘捕離開理大人士,部分司機聲稱只是接載傷者或偶然載客。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家樂及另三人

DCCC530/2022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28/2/2024[2024] HKDC 319
Criminal LawCriminal ProcedureEvidenceOrganized Crime

2019年10月1日,警方已禁止維園及港島區的相關集會及遊行,但大批示威者仍在銅鑼灣、灣仔、金鐘及中環一帶聚集、堵路、縱火及投擲物品,警方其後展開驅散及拘捕。第二、第三、第五及第八被告分別在皇后大道東、聯發街及莊士敦道附近被捕。控方指四人身處暴動核心區域,穿戴頭盔、防毒面罩、口罩、手套等與示威者相似的裝備,因而便利、協助或鼓勵其他人參與暴動。第二被告另被控故意阻撓警員執行職務;他辯稱自己只是拍攝,其餘被告則否認參與暴動。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顥筠及另二人

DCCC746/2020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紀航27/2/2024[2024] HKDC 348
Criminal LawCriminal ProcedureSentencing

三名被告分別為吳顥筠(D3)、陳樂期(D6)及江啟新(D11)。2019年10月30日晚上,約200人在屯門良運街近大興行動基地集結,抗議警方訓練產生不明氣體。集結人士拒絕警方多次散去要求,叫喊侮辱性口號、以鐳射光束照射警員,並拆除行人路鐵欄、架設路障及干擾交通。D3攜帶噴漆並以T恤蒙面;D6以T恤蒙面並攜帶手套及泳鏡;D11戴口罩,並被拍攝參與拆除及搬動鐵欄。三人經審訊後被裁定非法集結及相關控罪成立。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顥筠及另二人

DCCC757/2020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紀航27/2/2024[2024] HKDC 348
Criminal LawCriminal ProcedureSentencing

三名被告分別為吳顥筠(D3)、陳樂期(D6)及江啟新(D11)。2019年10月30日晚上,約200人在屯門良運街近大興行動基地集結,抗議警方訓練產生不明氣體。集結人士拒絕警方多次散去要求,叫喊侮辱性口號、以鐳射光束照射警員,並拆除行人路鐵欄、架設路障及干擾交通。D3攜帶噴漆並以T恤蒙面;D6以T恤蒙面並攜帶手套及泳鏡;D11戴口罩,並被拍攝參與拆除及搬動鐵欄。三人經審訊後被裁定非法集結及相關控罪成立。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顥筠及另二人

DCCC757/2020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紀航8/2/2024[2024] HKDC 23
Criminal LawPublic OrderUnlawful Assembly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顥筠及另二人

DCCC746/2020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紀航8/2/2024[2024] HKDC 23
Criminal LawPublic OrderUnlawful Assemb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