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B
DCCC 442/2021
C [2024] HKDC 837 C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1 年第 442 號
F F
G G
------------------------------
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I I
陳力圖(第五被告人)
J J
鄭子峰(第六被告人)
K 鍾子杰(第七被告人) K
何頌賢(第八被告人)
L L
------------------------------
M M
N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梁嘉琪 N
日期: 2024 年 5 月 25 日
O O
出席人士: 葉志康先生帶領陳玄同女士,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
P 港特別行政區 P
Q 葉青菁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葉嘉棟關朗儀律師 Q
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五及六被告人
R R
陳德昌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吳歐陽律師事務所
S S
延聘,代表第七被告人
T 劉漢泓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何律師事務所延 T
聘,代表第八被告人
U U
V V
-2-
A A
B B
控罪: 暴動(Riot) - 全部被告人
C C
---------------------
D D
裁決理由書
E --------------------- E
F F
引言
G G
H 1. 本案涉及九名被告人,他們共同面對一項「暴動」罪, H
違反香港法例第 245 章《公安條例》第 19(1)及(2)條。控罪詳情指他
I I
們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
J J
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K K
2. 第一、二、三、四及第九被告人在預審聆訊時承認控
L L
罪。本席把他們的判刑押後處理。
M M
N
3. 第五、六、七及第八被告人(D5-D8)否認控罪。 N
O O
控方案情簡要
P P
4. 控方指,本案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 2230 至 2326 時,在
Q Q
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發生暴
R R
動。(圖見開案陳詞附件一 紅色虛線內所指位置)
S S
5. 案發時,警方與示威者對峙。其間,示威者不斷向警方
T T
投擲大量汽油彈、雜物、磚頭、照射雷射光束,不斷向警方防線攻
U U
V V
-3-
A A
B B
擊。警方不時以揚聲器發出警告,並向示威者舉起警告旗幟,要求
C 他們離開。警方亦發放多枚催淚煙。示威者不但沒有後退,反而用 C
擋板、雨傘和雜物等堆砌在他們面前形成防線。其後,警方進行驅
D D
散、圍捕及封鎖,及後於現場截獲/制服了 213 名人士,當中包括
E E
D5 至 D8。其後,D5 至 D8 被帶到臨時羈留區,各被告人被拘捕。
F F
6. 控方指,各被告人在警方推進前必定清楚現場正在發生
G G
暴動,知道警方已經多次命令示威者離開並會採取驅散拘捕行動。
H H
各被告人選擇不在有機會時離開的唯一合理推論,是他們有意圖並
I 且實質參與該暴動,或希望透過自己身處現場而壯大集結暴動者的 I
聲勢,從而對警方造成以眾凌寡的形勢,亦鼓勵其他人破壞社會安
J J
寧,並以這形式與其他人共同參與暴動集結。
K K
L 辯方案情簡要 L
M M
7. D5 的案情主要指,案發時,D5 是一名學生,D5 出門的
N N
目的是打算與友人到旺角食放題和做足部按摩,其後途經案發現
O 場。D5 在埸主要原因是對現場情況感好奇 1,並有意拍下示威者的 O
行為。
P P
Q Q
8. D6 的案情主要指,案發時,D6 無業,D6 出門的原因是
R 打算到廟街西貢街光顧色情按摩場所,其後途經案發現場。D6 在埸 R
S S
T T
1
證供亦指「八卦」。
U U
V V
-4-
A A
B B
的原因其中包括 D6 尋找出租的士和對當時現場的情況感好奇 2,亦
C 跟隨身邊的記者看手機播放現場的直播。 C
D D
9. D7 的案情主要指,案發時,D7 經營網上店舖生意,案
E E
發時他於案發現場附近到客人單位進行上門家居安裝工作,回程取
F 車時途中被警員截獲。D7 的第一名證人(DW1)是 D7 的朋友,於 F
案發翌日幫助 D7 取回車輛。D7 的第二名證人(DW2)是 D7 的客
G G
人,DW2 是單位的業主,案發時 D7 到 DW2 的單位進行上門家居安
H H
裝服務。
I I
10. D8 的案情主要指,案發時,D8 是一名學生,他於父親
J J
工作的公司做完兼職後,在案發地點一大廈內召妓,其後打算於凌
K K
晨時份接女朋友放工。D8 於離開大廈時,被示威者阻礙離場。
L L
11. 辯方指,D5 至 D8 沒有參與本案的暴動及沒有相關的意
M M
圖。
N N
O 主要爭議 O
P P
12. 辯方不爭議案發現場有暴動發生,亦不爭議控方所指暴
Q 動發生的地點範圍、日期和時段;但主要爭議各被告人有否參與本 Q
R
案的暴動及是否有相關的意圖3。 R
S 2
證供亦指「八卦」。 S
3
第 五 ( D5 )及 六 被告 人( D6) 代 表大 律師庭 上 陳詞 及 書面 結 案陳 詞 第
T 8 段 、 第 七 被 告 人 ( D7 ) 代 表 大 律 師 庭 上 陳 詞 及 書 面 第 一 份 結 案 陳 詞 T
第 2(2) 段及 第八 被告 人( D8 )代 表大 律師庭 上 陳詞 及書 面結 案陳 詞 第
36 段。
U U
V V
-5-
A A
B B
C 審訊 C
D D
13. 本案控方傳召了 43 位證人(PW1 至 PW43,見「證人列
E 表」)。控方於庭上傳召作供的證人包括 PW1 至 PW15 及 PW26 至 E
F PW42。控方亦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221 章第 65B 條,呈遞 F
控方證人 PW16 至 PW25 及 PW43 的證人供詞,辯方沒有要求控方
G G
傳召相關證人出庭作盤問。
H H
I
14. 除證人的證言外,控辯各方還根據香港法例第 221 章 I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65C 條,承認事實(見承認事實 (I) 連附表 1
J J
至 3 及承認事實 (II),證物 P0122-P0122A)。審訊時控辯方呈堂的
K 所有證物、應用文件4及其呈遞依據均載於「控方及辯方證物列表」5 K
L 中。控方呈遞了現場閉路電視、媒體及警方拍攝的錄像片段,而有 L
關片段的截圖亦予以呈堂6。於證人作供期間,在有需要時在庭上使
M M
用「數碼證據及證物處理」(DEEH)系統,系統將相關錄影片段
N N
或相片截圖,證人在圖中標示後呈堂。
O O
15. 控方結案後,各被告人沒有中段陳詞。
P P
Q 16. 本席裁定所有被告人面對的控罪表面證據成立。 Q
R R
17. 第五被告人(D5)選擇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S S
4
見「MFI 列表及文件冊」。
T
5
見「控方及辯方證物列表」及審訊文件冊。 T
6
見證物 P006-P012、P014-P064、P505、P605、P706、P809 及 P112-
114。現場閉路電視鏡頭位置及拍攝方向圖見證物 P005。
U U
V V
-6-
A A
B B
C 18. 第六被告人(D6)選擇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C
D D
19. 第七被告人(D7)選擇作供,傳召了兩名辯方證人,分
E 別為林煒晉先生(DW1)及姚健生先生(DW2)。 E
F F
20. 第八被告人(D8)選擇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G G
H 21. 本案辯方案情完結後,控方申請提出反駁證供(rebuttal H
evidence)。有關控方的反駁證供只是針對本案的 D5。辯方(D5)
I I
反對控方的申請。本席經考慮後,批准控方的申請。有關判決理
J J
由,載於《附件一》。
K K
法律指引
L L
M M
22. 本席謹記舉證責任在控方,而舉證標準是要達致毫無合
N 理疑點水平。任何疑點利益須歸於所有被告人。所有被告人沒責任 N
證明任何事情。
O O
P 23. D5、D7 及 D8 沒有任何定罪紀錄7,本席謹記對他們作 P
Q 出有利的指引,他們的可信性高,犯罪傾向性低。 Q
R R
24. 若被告人及其傳召的證人的說法是真的,或有可能是真
S 的,本席必須判處被告人無罪。 S
T T
7
見承認事實(I),證物 P0122,第 76 段。
U U
V V
-7-
A A
B B
25. 本席提醒自己,如要作出任何推論,必須是唯一合理而
C 無可抗拒的推論。在作出推論時,本席是可以考慮個別實際情況所 C
加起來的累積效應。
D D
E E
相關法律及法律原則
F F
暴動
G G
H 26. 根據香港法例第 245 章《公安條例》第 19(1)條:— H
I I
「19. 暴動
J J
(1) 如任何參與憑藉第 18(1)條被定為非法集結的
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
K K
而集結的人即屬集結暴動。
L (2) 任何人參與暴動,即犯暴動罪 ——」 L
M 27. 就暴動罪,終審法院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盧建民 M
N (HKSAR v Lo Kin Man) [2021] HKCFA 37 案已就「暴動罪」的控 N
罪元素定下清晰的指引。
O O
P P
Q Q
R R
S S
T T
U U
V V
-8-
A A
B B
28. 暴動罪行是“參與式的”,被告人必須有參與的意圖。 盧
C 建民案:— C
D D
「這種參與是上訴法庭法官林文瀚(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林
文瀚當時的官階)在 SJ v Leung Kwok Wah 案所確認的一項
E 要求,即經評估被告人的行爲後,他與其他參與者的行為 E
必定要有足够關連,才有充份理由視他們為一起行動。林
F 法官裁定就他們的行爲而言,必須有充分理由以支持他所 F
謂的他們“作出法例訂明的行為時有一個共同目的”的推
G 論;即他們作出構成第[3]和第[4]項元素的“受禁行為”時有 G
一共同目標。
H H
因此,被告人必須有參與的意圖,即他有意圖成為非法集
結的一份子,知道其他參與者的相關行為,並意圖與他們
I 集結在一起時參與或助長受禁行為。換句話說,被告人必 I
須具有本院所說的“參與其中的意圖”。」
J J
29. 終審法院亦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蔡健瑜 [2022] HKCFA
K K
27 進一步指出有關非法集結的參與意圖:—
L L
「這必須同時符合下列兩項元素:
M M
(a) 被告人意圖成為該集結的一份子;及
N N
(b) 當他與該等其他參與者一起集結時,意識到該等人
O
士的相關行為,而他有意圖作出或促進被香港法例 O
第 245 章《公安條例》第 18(1)條禁止的行為。」
P P
30. 於盧建民案:—
Q Q
R
「D. 鼓勵 R
79. 附件 1 問題 2d 的提問是,如果某人“本身沒
S 有作出第 18 條和第 19 條所訂明的具體行為”,但 S
“單純因他被指身處現場鼓勵”,他是否可被裁定暴
T 動罪成立。 T
U U
V V
-9-
A A
B B
80. 原審法官向陪審團作出指示時說(本判案書
原文引用英譯本):
C C
“……被告身在現場這一點,本身並不足以證
D
明他有罪。但如果各位肯定某一名被告身在 D
現場,蓄意地憑藉他身在現場這一點鼓勵,
並實際上鼓勵了其他人使用暴力或威脅使用
E E
暴力;又或如果各位肯定他身在現場,是為
着達到他與其餘被告共同協議干犯暴動罪的
F 目的而擔當他 那部分的 角色,則 他即屬有 F
罪。”
G G
英譯本中第二次出現的“mere”一詞,並不代
表中文原文的正確翻譯,因此可忽略。
H H
81. 有些無辜的路人剛好出現在非法集結或暴動
I 現場並被困在其中,避免將他們定罪顯然是重要 I
的。在犯罪現場出現這一點本身不足以構成“參與”
J 或協助和教唆。正如昆士蘭上訴法院在 R v Cook 一 J
案中所裁定的,根據普通法,單單出現在非法集結
或暴動現場一般不足以確立罪責。傳統的觀點認為
K K
被告人必須進行某些有意圖的活動以促進暴動。
L 82. 這並不是說門檻設置得很高。將案件從“身在 L
現場這一點”轉移到“鼓勵”類別,被告人不用作出很
M 大 的 動 作 。 因 此 , 在 1810 年 , 首 席 大 法 官 M
Mansfield 在 Clifford v Brandon 案中說:
N “法律就是,如果任何人鼓勵或促使,或參與 N
暴動,無論是通過語言、標誌或手勢,或是
O 佩戴暴動者的徽章或旗幟,他本人都被視為 O
暴動者,他更可能因破壞社會安寧而被捕。”
P P
83. 英國上訴法院法官 Sachs 近期在 Caird 案 對
此表示贊同,他說:
Q Q
“法律就是……任何人無論以言語、標誌或行
R 動來積極鼓勵或促使非法集結或暴動,或參 R
與其中,即屬違法,而所干犯的罪行的巨大
嚴重性源於該簡單事實,就是有關的人聚衆
S S
行事,並利用人數來達到他們的目的。”
T 84. 正如法官 Byrne 在 R v Cook 案所說: T
U U
V V
- 10 -
A A
B B
“一般來說,在犯罪現場出現這一點並不涉及
刑事責任。然而,任何人身處現場促進他人
C 犯罪,便完全有可能招致 [《刑事法典》(昆 C
士蘭州)] 第 7 條下的刑責。因此,那些在場
D ‘並以其存在激勵暴動者勇於行事,或在需要 D
時予以協助’的人,他們與積極參與暴動者同
樣可能有罪。”
E E
85. 被告人所作的行為,特別是他所作出鼓勵,
F F
是否足以構成“參與”,是一個事實和程度的問題,
需考慮所有情況後才能決定。」
G G
H
司法認知 H
I I
31. 就 司 法 認 知 , 於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訴 黃 俊 廸 [2021]
J HKCFI 1319,第 21-23 段: J
K K
「21. 有關「司法認知」的法律原則早已確立:當一個事
L 情是廣泛地被知悉,以致可以假設是一般人都會知道的情 L
況下,法庭可以在無須證據而接納該事情的存在。權威著
作 Phipson on Evidence 的編輯如是說[17]:
M M
“... And it applies not only to judges, but also to juries
N with respect to matters coming within the sphere of N
their everyday knowledge and experience. ... The
O matters noticeable may include facts which are in issue O
or relevant to the issue, ...and the notice is in some
cases conclusive, and in others ... merely prima facie
P and rebuttable.” P
Q
22. 然而,適用於「司法認知」的事情必須十分明顯 Q
(notorious) , 才 不 必 使 用 其 他 證 據 確 立 : Commonwealth
Shipping Representative v P & O Branch Services [18]。正如
R R
Bruce & McCoy:Criminal Evidence in Hong Kong 就「司法
認知」的原則給予以下的註釋[19]:
S S
“Whenever a fact is so generally known that ordinary
persons may be presumed to be aware of it, a court may
T T
take judicial notice of the fact either with or without
further inquiry if it is satisfied of the existence of the
U U
V V
- 11 -
A A
B fact, or after inquiry from sources the court considers to B
be reliable.”
C C
本席也同意該著作的作者所指,香港的法庭可以根據本地
的生活經驗來作出「司法認知」,包括香港的歷史和政治
D D
事件[20]:
E “Courts and jurors may use their knowledge of life and E
conditions in Hong Kong provided they only use their
general as opposed to specialised knowledge.
F F
Nevertheless, a Hong Kong (原文如此) is likely to be
more prepared to take judicial notice specific matters in
G Hong Kong which if they related to another place - G
even in the region - might not attract judicial notice. A
Hong Kong court is entitled to take judicial notice of (a)
H historical events in Hong Kong; (b) Hong Kong H
political events…”」
I I
環境證據
J J
K K
32. 就如何處理、評估和考慮環境證據,上訴法庭在 香港特
L 別行政區 訴 曾志偉 CACC 384/2012 案引述了英國案例 R v Exall,並 L
作出觀察:—
M M
N 「21. Pollock 大法官在 R v Exall 176 ER 850 一案的判案書 N
第 853 頁也曾指出:
O O
『有人說過,環境證供應被視為一條鏈子,而每一
項證供就是鏈子中的一環,但這並不正確,因為若
P P
是如此,則一旦任何一環斷裂,鏈子即會折斷。更
恰當的比喻應該是一根由數綹幼繩編成的粗繩。一
Q 綹幼繩未必足以承受重量,但當三綹交織在一起 Q
時,卻絕對可以產生足夠的強度。
R R
環境證供也是如此 — 一案中或許出現各種情況,當
中沒有一種能作為合理定罪的依據或超越單純懷疑
S S
的範疇;然而,若把三者綜合考慮,卻會在達到世
事所需或所接受的確定程度下,產生有罪的結
T 論。』」 T
U U
V V
- 12 -
A A
B B
33. 辯方不爭議控方於結案陳詞中就控罪的法律罪行元素及
C 法律原則的陳述,本席不在此重複。 C
D D
控方案情
E E
F 控辯雙方承認的事實 F
G G
34. 於控雙辯方承認的事實內(見承認事實 (I) 連附表 1 至
H 3,證物 P0122),控辯雙方同意的事實和證據,包括以下各項:(i) H
I
案件背景;(ii) 案發地點、附近道路及建築物的位置、地圖、相片; I
(iii) 案發日天氣、路面和交通狀況;(iv) 政府、警方等在案發日及之
J J
前的各項公告(證物 P002 - P004);(v) 警方和傳媒於案發現場所拍攝
K 的片段、閉路電視片段,和相關的截圖(證物 P0112 - P0114);(vi) K
L 各被告人被捕、進入臨時羈留區和搜查;他們身穿的衣物(D8 只是 L
部份衣物)及所攜帶的物品;(vii) 各被告人被帶入臨時羈留區的錄
M M
影片段;(viii) 暴動發生後的現場情況,及現場所檢取的證物的相片
N N
(證物 P0110);(ix) 現場所檢取的證物和相關化驗結果;(x) 在本
O 案受傷警員的情況;(xi) 暴動對事發地點及受影響人士的影響;(vii) O
各被告人的人士登記資料。
P P
Q
證人(PW1-PW43) Q
R R
35. 審訊中,控方的 43 名證人(PW1-PW43),可歸類如
S S
下:
T T
U U
V V
- 13 -
A A
B B
證人
C 1 警務人員 C
D
東九龍總區應變大隊: PW10(副指揮官) D
(i) 機動部隊 (PTU) PW11(D 連第 1-4 隊指揮官)
E E
第 1 隊:PW128-13,34
第 2 隊:PW329
F 第 3 隊:PW3910-41 F
第 4 隊:PW3511-36
G 臨時羈留區:PW42 G
(ii) 刑偵警員 PW37-38
H H
(iii) 特別戰術小隊(速龍小隊) PW26-31
I I
(iv) 衝鋒隊 PW33
J J
(v) 拍攝現場環境警員 PW1-9
K K
2 消防隊員 PW14-15
L 3 運輸署職員 PW16-17 L
4 市民
M PW18, 23-24 M
(i) 港鐵職員
(ii) 現場大廈保安、居民、店舖店員 PW19-22
PW25
N (iii) 綠色小巴線董事 N
PW43
(iv) 家樂坊物業管理主管
O O
P
錄像片段 P
Q Q
36. 本案呈堂的錄像片段包括:
R R
S S
8
D 連第 1 隊指揮官。
T
9
D 連第 2 隊副指揮官。 T
10
D 連第 3 隊指揮官。
11
D 連第 4 隊指揮官。
U U
V V
- 14 -
A A
B B
(a) 警方於案發現場拍攝的影片
C C
PW1 至 PW9 是警方於案發現場拍攝影片的警員。
D D
有關警方拍攝影片見證物 P014-P061 及截圖見截
12
E E
圖冊證物 P0112(1)-(168) 及庭上 DEEH 截圖。有關
F 片段的詳情列於承認事實(I),證物 P0122 附表 3。 F
G G
(b) 閉路電視片段 13
H H
I
彌敦道一帶的閉路電視片段見證物 P006A-P0012B I
及截圖見截圖冊證物 P0113(1)-(147)。各閉路電視
J J
鏡頭的位置和攝錄角度的草圖見證物 P005。
K K
(c) 傳媒機構實時直播片段14
L L
M M
在 關 鍵 時 刻, 有 不 同傳 媒 機 構, 包 括香 港 電 台
N (RTHK)、熱血時報(PassionTimes)香港大紀 N
元新唐人聯合新聞頻道在彌敦道一帶拍攝和錄影
O O
作出直播,並把相關錄像上載至社交媒體
P P
Facebook 及 Youtube 作實時播放(見證物 P062-
Q P064)。有關片段截圖見截圖冊證物 P0114(1)- Q
R
(58)。 R
S S
12
見「影片播放總表」。
T
13
見承認事實(I),證物 P0122,第 12-13 段。 T
14
見承認事實(I),證物 P0122,第 17-19 段。
U U
V V
- 15 -
A A
B B
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約 1922 時,香港電台視像新
C 聞在 Facebook 上開始直播。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 C
約 2240 時 , 熱 血 時 報 ( PassionTimes ) 在
D D
Facebook 上開始直播。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約
E E
2202 時 , 香 港 大 紀 元 新 唐 人 聯 合 新 聞 頻 道 在
F Youtube 上開始直播。 F
G G
(d) 同步時段並排影片
H H
I 警方拍攝的片段(證物 P044)及媒體片段(證物 I
P0159)畫面同步並排對比,以顯示相約時段不同
J J
角度的情況(證物 P0225) 。 15
K K
L 媒體16 L
M M
37. 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通訊軟件 Telegram 內兩個群組
N 的帖文及資訊見 P065(1)-(2)、P066(1)-(3)。同日,於互聯網討論區 N
O 「Lihkg 討論區」發佈的貼文見證物 P067(1)-(2)、P068(1)-(11)、 O
P069-P074(1)-(2)。證物 P065 至 P074 的帖文及資訊,均是公開的資
P P
訊及帖文,公衆人士均可查閲。
Q Q
R R
S S
T T
15
畫面左方是證物 P044 片段,右方是證物 P0159 片段。
16
見承認事實(I),證物 P0122,第 20-31 段。
U U
V V
- 16 -
A A
B B
案件背景
C C
2019 年 11 月 11 至 18 日
D D
E 38. 在 2019 年 11 月 11 日,理工大學(理大)被示威者佔 E
F 據,警方圍堵理大,阻止其他示威者進入理大和附近一帶的範圍。 F
有人在網上發起「圍魏救趙」行動,即號召示威者在紅磡油麻地一
G G
帶聚集,分散警力,欲營救理大內被警方圍堵的示威者。
H H
I
39. 2019 年 11 月 11 日至 18 日期間,政府就理大和九龍一 I
帶的公眾活動發出多份新聞公告17,並透過傳媒和社交平台發放(包
J J
括媒體的不同平台,如電視、電台、流動應用程式等)18。警察公共
K 關係科於 2019 年 11 月 14 日至 2019 年 11 月 18 日期間透過不同社 K
L 交媒體的「香港警察」帳戶或專頁發佈帖文向公眾發出訊息19,而該 L
些帖文的設定是公開給所有人瀏覽20。
M M
N 40. 警務處處長從來沒有就 2019 年 11 月 11 日至 19 日期間 N
O 在尖沙咀、佐敦、油麻地及/或旺角一帶的任何公眾集會活動接獲根 O
據第 245 章《公安條例》第 8 條所作的舉行集會或第 13A 條作出的
P P
舉行遊行的意向通知 。 21
Q Q
R R
S 17
見承認事實(I),證物 P0122,第 7 段。 S
18
其詳情列於承認事實(I)附表 1,證物 P003(1 )-(38)。
T
19
見承認事實(I),證物 P0122,第 8 段。 T
20
其詳情列於承認事實(I)附表 2,證物 P004(1 )-(30)。
21
見承認事實(I),證物 P0122,第 1 段。
U U
V V
- 17 -
A A
B B
案發日
C C
2019 年 11 月 18 日
D D
E 天氣 E
F F
41. 彌敦道相關一帶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全日沒有下雨22。
G G
H 封路23 H
I I
42. 2019 年 11 月 18 至 19 日期間,運輸署透過各大傳媒機
J J
構發放有關道路狀況並,呼籲市民注意交通情況,與及不要造訪有
K 關地方(證物 P002(1)-(9))。 K
L L
43. 彌敦道在 2019 年 11 月 18 日清晨 0400 時開始已因應公
M M
眾活動而封閉,封路直至翌日 1317 時,運輸署通過傳媒發放封路消
N 息新聞稿(證物 P002(1)-(9)) 24 。路段阻塞/封閉情況包括:佐敦 N
道、加士居道天橋、旺角道、窩打老道、柯士甸道、渡船街、彌敦
O O
道(南行)介乎佐敦道及柯士甸道、彌敦道(來回方向)介乎佐敦
P P
道 及 堪 富 利士 道 、 彌敦 道 介 乎加 士 居道 及 堪 富 利士 道 ( 來回 方
Q 向)、(約 1705 時)彌敦道(來回方向)介乎咸美頓街及海防道; Q
(約 2103 時)彌敦道(來回方向)介乎亞皆老街及梳士巴利道。
R R
S S
22
見承認事實(I),證物 P0122,第 6 段。
T
23
2019 年 11 月 18 日案發現場一帶的封路時間和範圍與及地鐵站停止運 T
作的綜合資料地圖見「MFI-1」。
24
PW16-17 證供。
U U
V V
- 18 -
A A
B B
交通
C C
44. 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約凌晨至 0700 時,港鐵關閉油麻
D D
地港鐵站,列車不停油麻地站。於約 0814 時港鐵開放油麻地站 A1
E E
出口。於約 0822 時,港鐵再開放了 B2 和 C 出口,列車亦會停經油
F 麻地站。油麻地站 A2、B1 和 D 出口則仍然維持關閉 25 。同日約 F
1420 至 1520 時期間,陸續關閉油麻地站,列車亦不停油麻地站,直
G G
至當晚完結亦沒有重新開放。
H H
I 45. 其他油尖旺區的港鐵站,包括旺角站、佐敦站及尖沙咀 I
站,PW18 證供指,於案發當日服務受影響。旺角港鐵站所有出入
J J
口,亦於當日約 2133 時完全關閉。該些車站在關閉後至控罪暴動發
K K
生及警察作出驅散及拘捕行動時,均未重開 26 。而於同日約 1511
L 時,尖沙咀港鐵站所有出入口亦完全關閉。 L
M M
46. 綠色小巴線董事 PW25 證供指,該公司經營綠色小巴線
N N
43M。43M 路線以大角咀奧海城為起點,途經油麻地窩打老道、砵
O 蘭街、碧街、上海街、甘肅街等。案發當日,由於整條窩打老道被 O
磚頭、垃圾、木板等大型雜物阻塞,43M 小巴無法正常運作,以致
P P
當日完全沒有營收。該公司自 1997 年營運至案發當日前,從未試過
Q Q
一天無收入。
R R
2019 年 11 月 18 日 2100 時
S S
T T
25
見承認事實(I),證物 P0122,第 9 段。
26
見承認事實(I),證物 P0122,第 10 段。
U U
V V
- 19 -
A A
B B
47. 2019 年 11 月 18 日約 2100 時,東九龍總區應變大隊高
C 級警司梁仲文 PW10 與隊員在紅磡體育館候命,後獲調派至彌敦道 C
與加士居道一帶處理該區的示威活動。PW10 指揮帶領著身穿防暴
D D
裝束的機動部隊 (PTU) D 連四小隊(第 1-4 小隊)和刑事調查隊,
E E
共約 200 名警務人員出勤。
F F
48. PW10 與隊員由紅磡體育館出發往加士居道時,因受社
G G
會運動影響,道路堵塞,附近一帶交通受阻,徙步亦甚困難;他與
H H
隊員用了差不多一個小時才能到達加士居道。
I I
2200 時
J J
K 49. 約 2200 時,PW10 與隊員在加士居道向彌敦道往北推進 K
L 時,沿途示威者向警方作出攻擊,包括投擲物品和汽油彈。途中警 L
方曾拘捕了幾名人士,PW10 交由 D 連第 2 隊 PW32 留後處理。
M M
N 對峙 N
O O
(路段)
P P
Q 50. 本案關鍵的彌敦道路段是雙程行車(南行和北行),南 Q
行共三條行車線向尖沙咀方向,北行共三條行車線向旺角方向(見
R R
圖證物 P001C)。
S S
T T
U U
V V
- 20 -
A A
B B
51. 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路面上有黃色禁區格子(黃
C 格),再往北是彌敦道與碧街交界,接着往北是彌敦道與咸美頓街 C
交界。
D D
E 52. 油麻地港鐵站 A1 出入口位於彌敦道與碧街交界的碧街 E
以西。油麻地港鐵站 A1 出入口與寶寧大廈之間的窄巷,案中稱
F F
「窄巷」和油麻地港鐵站 A1 出入口與安利大廈之間的較闊巷,案
G G
中稱「闊巷」。
H H
2230-2245 時
I I
J 53. 約於 2230 至 2245 時,警方組成的防線抵達彌敦道與窩 J
K 打老道交界的南邊,並與在交界以北的示威者對峙27。 K
L L
54. PW10 與隊員到達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黃格的南面,
M 而北面則有大批示威者集結,約有 2,000 人。 M
N N
55. 當時示威者主要穿深色衣物,戴頭盔、眼罩、防毒面
O O
具、保護手腳護具,有些孭大背囊。集結人士亦越來越多,不斷向
P 警方投擲大量汽油彈、雜物、磚頭、不時用雷射筆的光束照射,不 P
Q
斷向警方防線攻擊。期間,警方不時以揚聲器發出警告,並向示威 Q
者舉起警告旗幟28,要求他們離開。警方亦發放多枚催淚煙。示威者
R R
S S
27
承認事實(I),證物 P0122,第 5 段。
T
28
D 連第 3 小隊副指揮官 PW39 分別在 2242、2252 和 2259 時,命令傳 T
令 員 向 聚 集 在 彌 敦 道 窩 打老 道 交 界 以 北 的示威 者 舉 黑 旗 「 警 告 催 淚 煙
WARN ING TEAR SMOKE」,及在 2243 和 2305 時舉橙旗「速離 否
U U
V V
- 21 -
A A
B B
不但沒有後退,反而用擋板、雨傘和雜物等堆砌在他們面前形成防
C 線。示威者以密集式排列,形態流動,當前排退後,後排便接上; C
除了在黃格以北,示威者亦伸延至窩打老道旺角的東及西方。警方
D D
防線不時因示威者攻擊需退後防備。警方與示威者在彌敦道與窩打
E E
老道十字黃格路口,形成對峙的情況。
F F
56. 在對峙過程中,PW10 站在中央分隔石壆上觀察29,示威
G G
者延伸至碧街交界後/北方亦有示威者在彌敦道上。PW10 指,相對
H H
2000 名示威者,警方人數較少,而面臨威脅,亦擔心彈藥快將耗
I 盡;於是 PW10 要求指揮中心派出支援及商討對策。PW10 決定:出 I
動衝鋒隊由咸美頓街,與 PW10 防線相反方向,由北向南包抄推
J J
進。另外,出動特別戰術小隊(「速龍小隊」),由碧街東面高速
K K
進入彌敦道,當示威者由窩打老道向北逃跑時,可截斷示威者的逃
L 走路線,形成「包抄戰術」。但其後指揮中心通知,兩隊衝鋒隊離 L
M
開旺角警署後,遇到一批示威者,所以暫未能夠到場。儘管如此, M
PW10 認為只要速龍小隊能夠由碧街東面進入彌敦道,切斷彌敦道
N N
逃跑的示威者,「包抄戰術」仍可進行,所以決定繼續維持計劃。
O O
2300 時
P P
Q Q
57. 在約 2300 時至 2315 時,在彌敦道黃格以北的大量示威
R 者,與及黃格以東和以西的窩打老道上的示威者加劇投擲汽油彈並 R
向警方進逼。由於彈藥接近消耗殆盡,警方當時只能不時往彌敦道
S S
T 則開槍 DISPERSE OR WE F IRE」,並用 擴音器警告前方示威者,他 T
們已干犯罪行,要求他們離開。
29
紅圈位置 P0142A-PW10-P031。
U U
V V
- 22 -
A A
B B
南方後退。警方一度等候 D 連第 2 小隊到埸補給彈藥及支援的速龍
C 小隊到場。 C
D D
58. 2315 時,D 連第 2 隊 PW32 到達彌敦道黃格位置,將補
E E
給彈藥交給大隊使用(片段 P043)。當時示威人士嘗試向南面推
F 進,向警方防線投擲汽油彈,着地爆炸後形成一個個火球,帶著非 F
常濃烈罐裝石油氣味。因此,D 連第 2 小隊協助大隊用武力嘗試將
G G
示威人士驅散,包括發射了 54 發催淚煙、29 發橡膠子彈、2 個手擲
H H
式催淚煙彈、3 發雷鳴登橡膠子彈以及 14 發布袋彈。示威者向警方
I 投擲共 251 枚汽油彈30 。 I
J J
2321-2326 時
K K
L 59. 2321-2322 時,指揮中心通知 PW10,速龍小隊已就位 L
(in position)碧街東。
M M
N 圍捕 N
O O
由南向北推進
P P
Q 60. 約 2323 時,PW10 發出“Go go go”指令。PW10 指當時環 Q
境情況不容許他看手錶,所以不能確定時間。D 連指揮官 PW11 亦
R R
指,當時他沒有記錄時間,但傳令員會有記錄,所記錄的指令時間
S S
是約 2326 時發出。
T T
30
見承認事實(I),證物 P0122,第 74 段。
U U
V V
- 23 -
A A
B B
C 61. PW10 號令隊員由彌敦道黃格由南向北推進,並在短距 C
離內已經截停或制服一些示威者。隊員推進時,前方大批示威者大
D D
部份都是沿彌敦道向北面跑,隊員亦一直推進。PW10 亦沿途用擴
E E
音器通知隊員,把制服的示威者帶到寶寧大廈位置。當推進至彌敦
F 道和咸美頓街的「大新銀行」對開,警方打橫形成一條防線。 F
G G
62. D 連第 1 隊指揮官 PW12 見大部份示威者在彌敦道往北
H H
逃跑,部份進入彌敦道近碧街油麻地站 A1 出入口旁的兩巷(證物
I P0191-PW12-P031),即油麻地港鐵站 A1 出入口與寶寧大廈之間的 I
窄巷(「窄巷」)和油麻地港鐵站 A1 出入口與安利大廈之間的較
J J
闊巷(「闊巷」)。
K K
L 63. D 連第 1 隊隊員 PW34 向彌敦道北行推進,目的為追捕 L
示威者。當時彌敦道北行有大批示威者往北行逃去,PW34 一直追
M M
捕。於彌敦道近碧街位置,PW34 見當時油麻地地鐵站近 A1 出入口
N N
有大量示威者跌低倒地及聚集。
O O
由碧街東進入彌敦道
P P
Q 64. 速龍小隊指揮官 PW26,帶領三十多名速龍小隊隊員 Q
R
(包括 PW27-PW31)分別乘車沿窩打老道前往碧街東。沿途行車有 R
堵路情況,於到達窩打老道近廣華醫院下車點時,亦要逆線行駛。
S S
速龍小隊隊員約於 2325 時下車31。
T T
31
證物 P0209-PW26-P001A。
U U
V V
- 24 -
A A
B B
C 65. PW26 指,機動部隊與速龍小隊裝束有別,機動部隊是 C
穿綠色衣裝,但速龍小隊則是藍色的。速龍小隊隊員是穿著藍色防
D D
暴裝束、戴黑色頭盔連燈號標記於頭盔後方和黑色戰術背心連不同
E E
裝備或槍械配備。
F F
66. PW26 下車後,沿碧街由東向西,跑往彌敦道與碧街交
G G
界。PW26 當時見大批示威者於彌敦道南北行線,寳寧大廈對出,
H H
向彌敦道以北逃跑。PW26 於彌敦道北行線中間石躉附近位置,制
I 服了兩名示威者。因當時太多示威者逃跑,PW26 擔心有些示威者 I
逃跑往碧街以西,所以 PW26 經通訊機指示其他速龍隊員,到碧街
J J
西面進行封鎖。PW26 其後亦見速龍隊員到碧街西油麻地站 A1 出入
K K
口位置。2350 時,於情況穩定下,PW26 把該兩名示威者交予臨時
L 羈留區(THA)處理。 L
M M
67. 速龍隊員 PW27 是進入咸美頓街的警員(證物 P0211-
N N
PW27-P001C)。他由下車,經碧街,右轉入彌敦道,再從彌敦道左
O 轉入咸美頓街,並在咸美頓街制服一名男示威者,約有 1 分鐘時 O
間。制服示威者的位置在咸美頓街距離彌敦道約 8 米。PW27 最近距
P P
離的警員位置是彌敦道北行與咸美頓街交界的防線。因咸美頓街以
Q Q
西沒有其他警務人員,PW27 評估現場環境後認為不安全,於 2329
R 時,帶同制服的示威者由咸美頓街往彌敦道;期間,PW27 見到至 R
少有一名他的隊員在封鎖位置制服示威者。隨後,PW27 把他制服
S S
的男示威者帶到彌敦道的「九龍行」外。
T T
U U
V V
- 25 -
A A
B B
68. 速龍隊員 PW28 於近碧街,廣華醫院對出附近下車。
C PW28 沿碧街跑向彌敦道,見有一名示威者跑向油麻地港鐵站 A2 出 C
入口與長興大廈間的巷內,於是便跑上截停示威者。
D D
E E
69. 速龍隊員 PW29 是進入碧街西的警員。PW29 下車後,
F 沿碧街跑向彌敦道,他見到過百名黑色衣着人士跑過了彌敦道與碧 F
街交界,往咸美頓街方向逃走。在接近天仁茗茶時,PW29 看見窄
G G
巷和闊巷都是沒有人的。當 PW29 跑進彌敦道時,不少示威者因逃
H H
避 PW29 及他的速龍隊員,從彌敦道北行線轉入窄巷,以逃避警方
I 追捕。PW29 於闊巷制服一名示威者。其後,有示威者在碧街西近 I
砵蘭街,油麻地站 A1 出入口電單車泊車位位置,投擲一個汽油彈
J J
並落在 PW29 腳邊,於是 PW29 拔出警槍指向擲汽油彈的方向 。約 32
K K
1 分鐘後,機動部隊到油麻地站 A1 出入口(下文的 B 點),PW29
L 便把現場交由他們處理封鎖。由 PW29 下車至他擎槍,整個過程約 L
M
3 分鐘,所以窄巷情況受控的時間應不遲於 2328 時。 M
N N
70. 速龍隊員 PW30 下車後,跑向彌敦道。PW30 指,因速
O 龍隊員壓上前,令大部份由南向北逃跑的示威者轉左入彌敦道油麻 O
地站 A1 出入口窄巷,近港豐找換店。因示威者數目多,PW30 見窄
P P
巷轉角位置(即港豐找換店於寶寧大廈窄巷轉角位置 P001C),已
Q Q
有很多示威者你推我撞的情況。PW30 為避免有危險情況發生,便
R 用胡椒球槍,向在窄巷轉角位示威者腳部發射了 20 粒胡椒球。 R
S
PW30 發射胡椒球的目的是希望阻止示威者繼續再轉入窄巷裡造成 S
T T
32
P0180A-PW29-P007E。
U U
V V
- 26 -
A A
B B
危險。其後,PW30 於油麻地站 A1 出入口背面對出行人路,制服了
C 一名示威者。 C
D D
71. 速龍隊員 PW31 於窩打老道近東方街,制服了兩名示威
E E
者(證物 P214)。
F F
72. 於對比片段(證物 P0225)所見,在警方驅散時,把警
G G
方拍攝片段(證物 P044)及媒體片段(證物 P0159)平排對比,能
H H
同時顯示 PW10 及隊員於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與速龍小隊於碧街
I 東的情況,即速龍小隊到場後(證物 P0225 播放器 0630 時),警方 I
進行圍捕行動(證物 P0225 播放器 0703 時)。
J J
K 73. 高級消防隊長 PW14 收到油麻地站 2 級火警鐘的通知 K
L
33
。約 2320 時,PW14 和隊員到達窩打老道,發現油麻地站 D 出入 L
口已經拉閘上鎖,附近有示威者跟警方對峙。PW14 和隊員於是前
M M
往(碧街東)油麻地站 A2 出入口,亦發現 A2 出入口已經關閉及被
N N
綁上雜物包括卡板、物件及索帶。他嘗試用爆破工具爆破,但不成
O 功。然後 PW14 和他隊員橫過彌敦道前往(碧街西)油麻地站 A1 出 O
入口,看見 A1 出入口有明火及窄巷有人疊人情況發生。PW14 期後
P P
救援人堆中的人,他確救援出來的人士隨即由警察帶走處理。PW14
Q Q
確認在他到達油麻地站 A1 出入口後,沒有見非警務人員由西向東
R 越過(B 點)防線。 R
S S
T T
33
在 2250 時。
U U
V V
- 27 -
A A
B B
封鎖
C C
74. D 連第 1-4 小隊指揮官警司張嘉豪 PW11 在開始推進後
D D
不久,便指示 D 連第 1-4 小隊分別在彌敦道上設立封鎖線(見證物
E E
P0188-PW11-P001C。PW11 於 P0188 圖中分別以紅、黃、藍、綠標
F 色 D-1 至 D-4,是指 D 連第 1 至 4 小隊)。其 D 連第 1 隊 PW13 後 F
就設立封鎖線的地點,案中稱 A 至 D 點:
G G
H H
75. (A 點)窩打老道與彌敦道交界—
I I
(a) 於 2326 圍捕時,刑偵隊員 PW37 隨即留守在黃格
J J
以北,彌敦道北行線的行人過路線上設立防線(A
K 點),防止有人衝擊警方,直至翌日約 0105 時。 K
L L
(b) 刑偵隊員 PW38,在大隊推進的後方。在推進後不
M M
久,他看見有 14 名示威者被警方制服在黃格附近
N (範圍見 P0215-PW32-P001C)。他指示把該 14 N
O 名示威者帶往彌敦道萬福珠寶外等候,隨後便把 O
他們帶往臨時羈留區(THA)。
P P
Q (c) D 連第 2 隊副指揮官 PW32 左轉入窩打老道西驅散 Q
R
示威者,於油麻地果欄方向組成防線。PW32 亦確 R
認沒有未經准許人士在防線外(即黃格以西)進
S S
入彌敦道。
T T
U U
V V
- 28 -
A A
B B
(d) D 連第 4 隊指揮官 PW35 向小隊發出指示,在彌敦
C 道窩打老道北行線設立封鎖線,以鞏固原先在上 C
址 已 有 的 封 鎖 線 ( 見 P0217-PW35-P001C ( A
D D
點))。
E E
F (e) 約 2345 時,D 連第 4 隊隊員 PW36 到達彌敦道與 F
窩打老道交界增援已設立的防線(A 點)直至翌日
G G
1000 時(P0218-PW36-P100C)。他確認沒有非警
H H
務人員超越防線。
I I
76. (B 點)碧街西油麻地站 A1 出入口—
J J
K (a) PW26 透過通訊機指示速龍隊員到 B 點設立封鎖 K
L 線。 L
M M
(b) PW11 確認,在他下命令設立此防線之前,已經有
N 警察自發看守着上址位置,目的是保護警方人員 N
O 及被捕示威者,以免受到示威者攻擊,及建立一 O
個安全地方處理拘捕程序。
P P
Q (c) 約 2345 時,PW12 於窄巷見速龍隊員在油麻地站 Q
R
A1 出入口對開位置設立防線,他亦見有約百名示 R
威者堵塞在窄巷。在截圖 P0164A-PW12-P047 可
S S
見身在窄巷的 PW12。PW12 亦指派隊員設立封鎖
T 線。 T
U U
V V
- 29 -
A A
B B
C (d) 約 2355 時,D 連第 1 隊隊員 PW13 於油麻地站 A1 C
出口設立防線,以鞏固原有在上址的防線(證物
D D
P0192-PW13-P001C)。PW13 確認沒有其他人士
E E
在封鎖線外由碧街西向東越過(B 點)防線。
F F
(e) 於 2345 至 0105 時,D 連第 3 隊員 PW40 負責於油
G G
麻地站 A1 出入口背面位置,看管被制服的示威
H H
者,防止他們逃離現場。
I I
77. (C 點)咸美頓街與彌敦道交界—
J J
K (a) 從警方片段(證物 P044 播放時間 00:08:24)見, K
約 2322 時,警方沿彌敦道南行線向咸美頓街方向
L L
推進;而 P044 播放時間 00:08:41 見,有速龍隊員
M M
制服逃走人士。
N N
(b) 從警方片段(證物 P044 播放時間 00:08:58)及截
O O
圖 P0183-P062 見,約 2323 時,已有數名速龍隊員
P P
於 彌 敦道 與咸 美頓 街交 界 ( C 點 ) 設立 防 線 。
Q PW10 與隊員向北推進後,大約 5-6 分鐘,到達彌 Q
R
敦道與咸美頓街交界,看見已有速龍隊員等設立 R
了防線(C 點)。
S S
T T
U U
V V
- 30 -
A A
B B
(c) 從媒體片段(證物 P062 播放時間 04:12:08)及證
C 物 P0183A-PW10-P062 見,約 2333 時,已有警員 C
排列在彌敦道與咸美頓街設立防線(C 點)。
D D
E E
(d) PW32 確認 D 連第 2 小隊在彌敦道咸美頓街交界設
F 立防線(證物 P0215-PW32-P001C),亦不見有非 F
警務人員越過防線。
G G
H H
(e) 衝鋒隊第 1 隊指揮官 PW33 在約 2357 時到達咸美
I 頓街與彌敦道交界接管防線(C 點),直至 0020 I
時離開。期間,沒有見過任何其他非警務人員穿
J J
越防線(C 點)。
K K
L 78. (D 點)碧街東油麻地站 A2 出入口— L
M M
(a) 約 2327 時,已有數名警員於碧街東油麻地站 A2
N 出入口看守(截圖 P0143-PW2-P032)、影片 P044 N
O (播放時間 00:13:13/實際時間約 2327 時)及截圖 O
證物 P0149-PW4-P044。
P P
Q (b) D 連第 4 隊指揮官 PW35 在彌敦道往北推進後不 Q
R
久,即約 2336 時,已見有兩名縱隊隊員在油麻地 R
站 A2 出入口、天仁茗茶附近築起防線,目的是防
S S
止未獲授權人士進入防線干擾警方行動。PW35 確
T T
U U
V V
- 31 -
A A
B B
認沒有見到非警務人員越過(D 點)防線進入彌敦
C 道。 C
D D
(c) D 連第 1 隊隊員 PW34 隨大隊推進,他其後留在油
E E
麻地站 A2 出入口看守。
F F
79. D 連第 1 隊隊員 PW13 指,隊員於港豐找換店對出,即
G G
油麻地站 A1 出入口背面的行人路上,設立等候區(證物 P013)。
H H
隊員將擠滿窄巷內的示威者逐一帶到等候區,但等候區內的示威者
I 不是全部都是由窄巷帶到的。 I
J J
善後
K K
80. 於 2345 時,D 連第 3 隊指揮官 PW39 指示隊員於彌敦道
L L
寶寧大廈外設立一條臨時羈留區封鎖線,防止任何未經准許人士進
M M
入或者離開封鎖線範圍,作為之後臨時羈留區之用。約 2351 時,偵
N 緝警長 PW42 按上級指示,在寶寧大廈外設立臨時羈留區(THA) N
O (位置見證物 P013)。 O
P P
81. 於 00:00 時,助理消防區警長 PW15 到達油麻地站 A1 站
Q 出入口,已見 B 點封鎖線於油麻地站 A1 出入口對出約 10 米。 Q
R
PW15 到場的原因主要是處理在油麻地站 A1 出入口的大量傷者。 R
PW15 需要得到在場警務人員的同意,才可移動任何封鎖區內的人
S S
士。他留意到油麻地站 A1 站出入口旁的窄巷和闊巷及 A1 站出入口
T 背面的彌敦道上,均有被捕人士,在場亦有警務人員看守著。 T
U U
V V
- 32 -
A A
B B
C 82. 於 2019 年 11 月 19 日 0105 至 0315 分,D 連第 3 隊隊員 C
PW40 及 PW41 分 9 轉把被制服的示威者,由油麻地站 A 站出口範
D D
圍(藍色範圍 P0221-222-PW40-PW41-P001C)提取到 THA。PW40
E E
負責押送 D6 及 D7,而 PW41 負責押送 D5 及 D8,到 THA。每名進
F 入 THA 的示威者都會記錄個人資料與及拍攝容貌,示威者士亦會各 F
自被編配一個號碼,其個人財物由他們自己看管。THA 的進入和提
G G
取紀錄見 P0223、P0224,當中有 191 人曾經進入 THA。THA 是由
H H
D 連第 3 小隊看守(包括 PW42)。
I I
83. 另外,於港豐找換店對出的彌敦道馬路,亦設立醫療區
J J
(MA),由 D 連第 1 隊隊員 PW13 與其他隊員負責,PW13 登記每
K K
名進入 MA 的被捕人士。
L L
84. 警方於現場拘捕了 213 人。
M M
N 於彌敦道的市民證人證供 N
O O
85. 控方於書面結案陳詞 概述了在彌敦道的市民證人證供
34
P P
(PW19-PW22),辯方沒有要求他們出庭作盤問,陳詞中沒有指出
Q 就有關的概述內容不實,法庭大致採納有關概述。 Q
R R
86. PW19 於油麻地永橋大廈(彌敦道 530 號)任職保安
S S
員。案發當晚 2230 時,PW19 從大廈保安室聽到外面彌敦道傳出嘈
T T
34
Append ix B
U U
V V
- 33 -
A A
B B
雜聲,當中有警方警告聲及粗口聲。他從鐵閘望出去時,見到過百
C 警員與過百示威者對峙,而馬路並無交通工具行駛。PW19 害怕有 C
混亂情況,於是回去保安室。
D D
E E
87. 同日 2300 時,PW19 聽到鐵閘外不斷有爆炸聲及警方警
F 告,亦不斷見到火光。其後,PW19 見到黑煙及疑似燒著的雜物, F
亦聞到陣陣燒焦味。PW19 於是用毛巾塞住鐵閘縫隙,以防濃煙湧
G G
入。此等混亂情況延續至約 2330 時方有改善。翌日約 0100 至 0200
H H
時,情況回復平靜。
I I
88. PW20 居於油麻地永橋大廈(彌敦道 530 號)6 樓,其單
J J
位可望見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案發當日,PW20 全日逗留在單
K K
位內。約 2100 時至 2130 時,PW20 聽見窗外有嘈吵聲。望向窗外
L 時,PW20 見到數十至一百名黑衣人士聚集,亦見到警員列隊、警 L
車停駛響號及閃燈。
M M
N N
89. 約 2200 時至 2300 時,PW20 不斷聽到粗口及叫罵聲,
O 見到數十至一百名黑衣人士在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不斷向警方投擲雜 O
物及燃著的雜物(疑似汽油彈),以及見到有人用雜物構成障礙
P P
物,抵檔警方催淚彈及推進。PW20 嗅到刺鼻氣味,感到害怕及擔
Q Q
心自身安全。
R R
90. PW21 為正品堂(彌敦道 525 號至 543 號)副店長。案
S S
發當日,PW21 於 0900 時到店。當時彌敦道一帶受社會事件影響,
T T
不時有人堵路破壞,影響交通系統及附近一帶店舖。案發當日 1700
U U
V V
- 34 -
A A
B B
時,PW21 提早拉閘,停止營業。PW21 指 2019 年 11 月 18 日該星
C 期的類似事件特別嚴重,以致其店舖整星期提早於 1700 時停止營 C
業。案發翌日 0900 時,PW21 返回正品堂,仍然聞到大陣催淚彈殘
D D
餘氣味。她亦見到街上佈滿玻璃碎及有燒焦物件,有如戰後情況。
E E
F 91. PW22 為店鋪 Lavengi(彌敦道 535 號寶寧大廈地下)售 F
貨員。案發當日 0930 時,PW22 到達店舖,其時彌敦道有示威者堵
G G
路。1100 時左右,PW22 見到店舖外有大量示威者聚集,並有人破
H H
壞街燈,令 PW22 擔心自身及店內同事安全。其後,店舖東主慮及
I 員工安全及店舖被破壞的風險,指示 PW22 盡快執拾。PW22 及其同 I
事於 1250 時關舖及離開。
J J
K K
92. 警方於 2019 年 11 月 19 日約 0630 時從案發現場即彌敦
L 道與窩打老道交界至彌敦道與碧街交界一帶檢取一系列證物35,當中 L
包括數個內藏液體的破損黑色膠汽球、多個內藏液體的玻璃樽和膠
M M
樽、膠漏斗、紙箱、剪刀、伸縮棍、銀色鏈、鎚和扳手(證物 P075
N N
至 P0105)。警方檢取有關證物的大約位置是碧街與窩打老道的彌
O 敦道路段及碧街西寳寧大廈近廣豐找換店位置,見草圖 P0116。有 O
關內藏液體的玻璃樽證物,經政府化驗所法證化驗師檢查及確定,
P P
是 載 有 汽 油 及 載 有 甲 苯 ( toluene ) 。 甲 苯 是 易 燃 有 機 溶 劑
Q Q
(flammable organic solvent)及油漆稀釋劑(paint thinner)的常見
R 成 分 。 案 發現 場 檢 取的 證 物 和案 發 現場 周 遭 環 境的 照 片 見證 物 R
S
P110(1)-(134)。 S
T T
35
見承認事實(I),證物 P0122,第 66-69 段。
U U
V V
- 35 -
A A
B B
C 93. 本案共有 4 名警務人員因執行職務受傷36。4 名警務人員 C
分別因驅散示威者時,因本案事件引致馬路上有大量汽油彈殘餘物
D D
或馬路上有大量電油而滑倒受傷、被示威者手持的玻璃樽的碎片割
E E
傷 。 4 名警 務人 員其 後獲 送院 治 理,其 醫 事報 告爲 證物 P0106-
F P109。 F
G G
社會各方面影響 37
H H
I
94. 於事件中,各項設施遭到損壞,包括:港鐵油麻地站的 I
各出入口(A1, A2, B1, B2, C, D)分別被破壞,維修費為 86,490
J J
元;彌敦道 555 號馬路中間分隔線石壆的街燈受破壞;街燈燈箱內
K 的電線被剪斷,維修費約為 1,200 元;窩打老道 8 號行人路的燈柱被 K
L 鋸斷,有隨時倒塌危險,移除及更換費約為 20,000 元;上海街與碧 L
街交界的交通燈、窩打老道與新填地街及廣東道交界的交通燈、登
M M
打士街與西洋菜南街交界的交通燈、窩打老道與渡船街及麗翔道交
N N
界的交通燈及新填地街與登打士街交界的交通燈均受到破壞而發生
O 故障。 O
P P
95. 就所有控方證人的證供,辯方沒有特別挑戰其證言。於
Q Q
辯方庭上及書面陳詞見,主要爭議的,是控方陳詞內就控方證供方
R 面是否能基於其控方所指的推論或應用,而達致有關控方所指的結 R
論。
S S
T T
36
見承認事實(I),證物 P0122,第 73 段。
37
見承認事實(I),證物 P0122,第 75 段。
U U
V V
- 36 -
A A
B B
96. 本席考慮了所有控方證人的證供,辯方盤問證人的證供
C 時,主要是向證人了解及補充當時現場環境的情況,而有些證人辯 C
方沒有作出任何盤問。本席考慮了所有控方證人的證供及盤問下的
D D
內容,本席認為控方證人沒有迴避,證詞中沒有矛盾、不合常理和
E E
內在不可能性。本席接納有關證人誠實、可靠,接納所有控方證人
F 的證供。本席就證人沒有被傳召作盤問的證供亦給予比重。 F
G G
97. 就控方所指,於本案的有關時間、地點、範圍(開案陳
H H
詞附件一 紅色虛線範圍內)發生了暴動,全部被告人表示並不爭
I 議。唯 D7 代表大律於陳詞提出38,證人的證供與片段就時間方面的 I
對照,可能有數分鐘的時間落差。PW11 指,有關 “Go go go” 的指
J J
令是由傳令員記錄,時間是 2326 時;而多名警員證人亦表示指令是
K K
於這時間發出。但對照警方拍攝的片段 P04439見,指令發出並警員
L 推進那刻所見,於畫面相對實時的時間應是 2322 時。然而所指的, L
M
均同樣是 PW10 發出“Go go go”指令的時間點。控方已表明40,就着 M
2326 時的時間基礎,是倚賴當時 PW10 發出指令時的意義時間;而
N N
控方亦倚賴證人證供的時間,即 2326 時。
O O
98. 本席考慮了本案的證供及有關證物,本席認為於所指的
P P
時間、地點、範圍,集結者當中有人作出破壞社會安寧( 盧建民案
Q Q
第 88-93 段)的行為,接納控方所指,即於有關的時間、地點、範
R 圍發生了暴動。 R
S S
T
38
D7 結案陳詞第一份,第 11 段。 T
39
播放器時間 00:07 :00。
40
庭上陳詞確認。
U U
V V
- 37 -
A A
B B
暴動的時間、地點、範圍裁斷
C C
99. 本席裁定本案暴動的時間、地點、範圍,是於 2019 年
D D
11 月 18 日 2230 至 2326 時 ,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
E E
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下稱「暴動範圍」)。
F F
針對被告人的證供
G G
H 100. D5、D6、D7 及 D8 的「十八歲或以上人士的香港永久 H
I
性居民身份證/香港居民身份證申請書」(“ROP”)的核證副本,當 I
中所載關鍵資料如下:
J J
K 被告人 被告人於 ROP 證物編號 K
報稱的住址的所在區域
L L
D5 葵涌 P507
M D6 黃大仙 P607 M
D7 粉嶺 P708
N N
D8 屯門 P811
O O
101. 由 2019 年 11 月 19 日大約 0105 時至 0315 時,偵緝警員
P P
14589 在臨時羈留區拍攝了 D5、D6、D7 及 D8 的錄影片段紀錄(證
Q 物 P505,P605,P706 及 P809)。 Q
R R
102. 2019 年 11 月 19 日大約 0130 時,女偵緝高級督察伍漫
S S
華在臨時羈留區內向 D5 宣佈拘捕,罪名為暴動罪。其後,偵緝警
T 員 7443 約於 0240 時至 0345 時將 D5 帶返秀茂坪警署。大約 0322 T
U U
V V
- 38 -
A A
B B
時,伍漫華高級督察在臨時羈留區內向 D6、D7 及 D8 宣佈拘捕,罪
C 名為暴動罪。其後,偵緝警員 8164 約於 0550 時至 0613 時將 D6、 C
D7 及 D8 帶返秀茂坪警署。
D D
E E
針對 D5 的證供
F F
103. 警方採取驅散行動後,D5 被發現在彌敦道與碧街交界近
G G
油麻地 A1 地鐵站附近,D5 當時身穿一件黑色 T 恤、一條黑色長褲
H H
及一對白色 Nike 鞋。
I I
104. 2019 年 11 月 19 日大約 0113 至 0120 時,警長 5132
J J
(PW41)將 D5 由碧街近油麻地地鐵站 A1 出入口位置帶至臨時羈
K 留區,期間沒有受到任何不法干擾。 K
L L
105. 在 2019 年 11 月 18 日被警方截停時,D5 身上穿戴及管
M M
有屬於他的物品和衣物,包括:
N N
控方證物編號 描述
O O
*為進入臨時羈留區所穿著/配戴
P P501 一部銀色手提電話、一個透明手提電話套、一張手提電話卡 P
*P502 一對白色 Nike 鞋
Q Q
*P503 一件黑色 T 恤
R *P504 一條黑色長褲 R
S S
T T
U U
V V
- 39 -
A A
B B
106. D5 及其身上的衣物和物品的照片分別於 2019 年 11 月
C 19 日約 1557 時及 2019 年 12 月 19 日約 0930 時至 1630 時,由偵緝 C
警員拍攝,見證物 P506。
D D
E E
針對 D6 的證供
F F
107. 警方採取驅散行動後,D6 被發現在彌敦道與碧街交界近
G G
油麻地 A1 地鐵站附近。D6 當時身穿一件白色 T 恤、一條黑色長褲
H H
及一對白色鞋。
I I
108. 2019 年 11 月 19 日在大約 0157 至 0204 時,警長 3273
J J
(PW40)將 D6 由碧街近油麻地地鐵站 A1 出口附近帶至臨時羈留
K 區,期間沒有受到任何不法干擾。 K
L L
109. 於 警 方 在 行 動 時 攝 錄 的 影 片 P047 中 ( 播 放 時 間
M M
00:02:06,實際時間約 23:45),片中的男子為 D6(截圖圈中的男
N 子)。 N
O O
110. 在 2019 年 11 月 18 日被警方截停時,D6 身上穿戴及管
P P
有屬於他的物品和衣物,包括:
Q Q
控方證物編號 描述
R R
*為進入臨時羈留區所穿著/配戴
S P601 一部黑色手提電話,一個白色手提電話套,兩張手提電話卡 S
*P602 一條黑色長褲
T T
*P603 一件白色 T 恤
U U
V V
- 40 -
A A
B B
*P604 一對白色鞋
C C
111. D6 及其身上的衣物和物品的照片分別於 2019 年 11 月
D D
19 日約 1744 時及 2019 年 12 月 24 日約 0930 時至 1300 時,由偵緝
E 警員拍攝,見證物 P506。 E
F F
針對 D7 的證供
G G
H 112. 警方採取驅散行動後,D7 被發現時身穿一件深藍色外 H
套、一條深綠色長褲及一對黑色 Reebok 牌鞋。
I I
J J
113. 2019 年 11 月 19 日在大約 0157 至 0204 時,警長 3273
K K
(PW40)將 D7 由碧街近油麻地地鐵站 A1 出口附近帶至臨時羈留
L L
區,期間沒有受到任何不法干擾。
M M
114. 於 警 方 在 行 動 時 攝 錄 的 影 片 P047 中 ( 播 放 時 間
N N
00:02:09,實際時間約 23:45),片中的男子(截圖圈中的男子)為
O O
D7。
P P
115. 在 2019 年 11 月 18 日被警方截停時,D7 身上穿戴及管
Q Q
有屬於他的物品和衣物,包括:
R R
控方證物編號 描述
S S
*為進入臨時羈留區所穿著/配戴
T *P701 一對黑色 Reebok 牌鞋 T
U U
V V
- 41 -
A A
B B
控方證物編號 描述
*為進入臨時羈留區所穿著/配戴
C C
*P702 一件深藍色外套
D D
*P703 一條深綠色長褲
E
一部金色蘋果牌手提電話,一個黑色手提電話套及一張手提 E
P704
電話卡
F F
P705 一部黑色手提電話,一個黑色手提電話套,一張手提電話卡
G G
116. D7 及其身上的衣物和物品的照片,照片冊的目錄和照片
H H
的描述都是準確的,見證物 P707(1)-(18)。P707(1)-(11)的拍攝日期
I 及時間爲 2019 年 11 月 19 日約 1531 時,P707(12)-(15)的拍攝日期及 I
J 時間爲 2019 年 12 月 24 日約 0930 時至 1300 時,由警員拍攝。 J
K K
D7 的八達通使用紀錄
L L
117. 根據八達通卡有限公司正常運作和準確保存的電腦紀
M M
錄,八達通卡編號 99303334(八達通卡)是屬於 D7 並登記在 D7 名
N N
下。在 2019 年 11 月 18 日大約 20:57:19 時,八達通卡曾經被使用在
O 青沙隧道沙田往九龍方向第 12 號線的收費亭,支付港幣 8 元青沙隧 O
P
道費用,餘額為港幣 64.6 元。該交易爲八達通卡在 2019 年 11 月 18 P
日的最後一項交易(證物 P709(1)-(7))。
Q Q
R R
S S
T T
U U
V V
- 42 -
A A
B B
針對 D8 的證供
C C
118. 警方採取驅散行動後,D8 被發現當時身穿一件黑色 T
D D
恤、一條黑色長褲、一對黑色 Converse 牌鞋及孭一個黑色背包並且
E E
內載有一隻灰色手套、一隻白色手套、一個灰色防毒面具及一個護
F 目鏡。 F
G G
119. 2019 年 11 月 19 日在大約 0152 至 0156 時,警長 5132
H H
(PW41)將 D8 帶至臨時羈留區,期間沒有受到任何不法干擾。
I I
120. 在 2019 年 11 月 18 日 D8 身上穿戴及管有屬於他的物品
J J
和衣物,包括:
K K
控方證物編號 描述
L L
*為進入臨時羈留區所穿著/配戴
M P801 一隻灰色手套 M
P802 一隻白色手套
N N
P803 一部黑色手提電話,一張手提電話卡
O P804 一個灰色防毒面具 O
P805 一個護目鏡
P P
*P806 一條黑色長褲
Q *P807 一件黑色 T 恤 Q
*P808 一對黑色 Converse 牌鞋
R R
*一個黑色背包(無實物呈堂)
S S
T
121. D8 及其身上的衣物和物品的照片,照片冊的目錄和照片 T
的描述都是準確的,見證物 P810(1)-(14)。P810(1)-(6)的拍攝日期及
U U
V V
- 43 -
A A
B B
時間爲 2019 年 11 月 19 日約 2148 時,P810(7)-(14)的拍攝日期及時
C 間爲 2019 年 12 月 24 日約 0930 時至 1300 時,均由警員拍攝。 C
D D
控方立場
E E
F 122. 控方指,本案涉及在警方展開圍捕之前,彌敦道上所發 F
生的激烈暴動對峙已經發生了不少於一小時,身處寶寧大廈對外的
G G
彌敦道上的人士非常接近集結者與警方對峙的前線(黃格),身處
H H
那裏的人必然知道當時在發生暴動。在這樣的認知下,逗留在現場
I 與集結人群在一起,唯一的解釋只能是他們意圖參與集結。 I
J J
123. 多個案例的判詞所指出,即使本案沒有直接證據證明本
K 案各被告人有作出任何“受禁行為”或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爲,只要控 K
L 方證明各被告人在案發時身處案發現場並有意從事受禁行為或為着 L
推展受禁行為而行事,法庭便可裁定各受審被告人是在參與暴動。
M M
N 124. 正如方淦輝案 CACC 58/2023,本案同樣有着非常大量而 N
O 且有力的環境證供。這些環境證供的疊加效應和力度,足以產生強 O
而有力的推論。
P P
Q 125. 本案暴動規模之大,人數之多,各被告人是必定可以見 Q
R
到及知道或意識到當時當地正在發生暴動。再者,案發現場事後一 R
片狼藉,街道上隨處可見的遺棄的裝備,進一步顯示了涉案暴動的
S S
浩大規模,對任何在場的人士來說都是顯而易見的。
T T
U U
V V
- 44 -
A A
B B
126. 無論單獨或綜合考慮控方的證據,法庭可推論當時在黃
C 格以北(寶寧大廈對外)的彌敦道上及附近一帶的集結人士全部均 C
參與暴動。這些集結人士必定知道若不想被認為是參與集結暴動的
D D
人士,理應儘快離開現場。不知道現場發生暴動或需要立即離開以
E E
避免參與其中的說法是不能置信的。
F F
127. 控方陳詞,各被告人在警方推進前已經有充足時間和機
G G
會離開,也必定清楚現場正在發生暴動,知道警方已經多次命令示
H H
威者離開並會採取驅散拘捕行動。各被告人選擇不在有機會時離開
I 的唯一合理推論,是他們有意圖並且實質參與該暴動,或希望透過 I
自己身處現場而壯大集結暴動者的聲勢,從而對警方造成以眾凌寡
J J
的形勢,亦鼓勵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並以這形式與其他人共同參
K K
與暴動集結。
L L
辯方案情
M M
D5 的案情
N N
O 128. D5 選擇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O
P P
129. 本案辯方案情完結後,控方申請提出反駁證供(rebuttal
Q Q
evidence)。D5 反對控方的申請。本席經考慮後,批准控方的申
R 請。有關判決理由,載於《附件一》。 R
S S
T T
U U
V V
- 45 -
A A
B B
D5 證供
C C
130. D5 現時 25 歲,案發時 21 歲,香港出生。他與母親及姐
D D
姐居住於葵涌梨木樹邨。
E E
F 131. 案發時,D5 於青衣專業教育學院修讀土木工程高級文 F
憑,同時也兼讀調景嶺專業教育學院副修形象設計;除於青衣上課
G G
外,每星期有一天需要到調景嶺上課。另外,D5 亦於 2017 年開
H H
始,每星期六、日在海洋公園做餐飲服務員兼職工作。
I I
132. D5 日常會使用電腦通訊軟件如 Discord 或 Skype 與朋友
J J
聯繫、打機和交談。2019 年 11 月 17 日晚,因為 18 及 19 日(星期
K 一及二)不用上課或返兼職,他用電腦通訊軟件聯絡朋友,D5 提議 K
L 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 22:30 時到旺角的餐廳食放題,而周姓朋友亦 L
應約。D5 於網上 OpenRice 網頁尋找了幾間旺角放題餐廳資料及確
M M
認餐廳的開放時間及價錢。周姓朋友亦提議,食完放題後,於旺角
N N
做足療按摩。因 D5 的兼職工作需要長期站立,所以 D5 贊同周姓朋
O 友的建議。 O
P P
133. 2019 年 11 月 18 日約 21:30 時開始,D5 整理儀容並化妝
Q Q
準備出外。約於 2215/2220 時,D5 由梨木樹的住所,乘的士往旺角
R 兆萬中心。的士司機向 D5 表示,要兜路經窩打老道。途中行車到 R
亞皆老街時,D5 的肚子突然隱隱作痛;而行車到黑布街時,周姓朋
S S
友傳訊息指他家有突發事,不能應約。D5 便指示的士司機駛往旺角
T T
U U
V V
- 46 -
A A
B B
洗衣街的花園公廁下車。D5 因接收周姓朋友訊息時望過電話,知道
C 時間,所以推算於花園公廁下車時,應是約 2235 時。 C
D D
134. D5 於花園公廁下車,見花園街相對平靜,街燈正常運
E E
作,有途人於大廈進出,樓上商舖亦有燈光。但當 D5 行到公廁
F 時,聽到彌敦道近佐敦方向有叫囂聲。D5 在花園公廁如廁後,望過 F
電話時間,已接近 2300 時。D5 因朋友爽約,便打消食放題和做足
G G
療按摩的念頭。
H H
I 135. 然而那時,D5 對彌敦道方向的叫囂聲感「八卦」、好 I
奇。D5 沿花園街、登打士街方向上前看看。於登打士街花園街交界
J J
位置,D5 望向彌敦道方向,見到有穿如恤衫、西裝的人在行人路
K K
上;而窩打老道方向的彌敦道馬路上就有戴「豬嘴」、蒙面的人。
L 然後,D5 沿登打士街、恆隆和富大廈間的無名巷向南,行到咸美頓 L
街彌敦道交界,即 562 大廈光管招牌位置。D5 見行人路上仍有零星
M M
穿着不同衣衫的人士。D5 留意到當時咸美頓街彌敦道交界位的街燈
N N
沒有亮著,而窩打老道彌敦道交界有人群密集,碧街以北則比較鬆
O 散。D5 因有近視散光,加上現場環境昏暗,所以望不清楚窩打老道 O
的人。D5 當時已經知道窩打老道與彌敦道交界是一個示威現場。
P P
Q Q
136. D5 對示威者持厭惡的態度。因當時社會事件,令本來融
R 洽相處的同事,因政見不同而互相鬧交,工作氣氛變得惡劣。亦因 R
社會事件,增加了仇恨感。所以,D5 當時打算上前找一個視野更佳
S S
的位置,用放在褲袋內的手提電話,拍下示威者的行為,然後發佈
T T
上網與朋友分享,亦能讓更多人看到。
U U
V V
- 47 -
A A
B B
C 137. D5 沿咸美頓街行人專用區橫過馬路,到彌敦道北行線上 C
行人路向南行,再到九龍行簷篷位置。D5 望到前方油麻地站 A1 出
D D
入口有很多人聚集,包括記者,亦有些人站觀。D5 見油麻地站 A1
E E
出入口背面光源充足,所以 D5 認為那是一個視野良好的位置,D5
F 於是繼續向南走幾步,去到油麻地站 A1 出入口背面。當時,D5 能 F
清楚望到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的黃格所發生的情況。
G G
H H
138. D5 見窩打老道方向有很多火光和煙,亦見示威者慢慢逼
I 近該方向及清楚見到有警察防線。當時示威者的行為亦越來越激烈 I
及越來越密集。D5 亦聽到警方發出的槍聲。D5 感到這與他在社交
J J
媒體報道示威現場所見的情況有別;D5 隨後便不打算進行拍攝,而
K K
打算經砵蘭街或上海街到朗豪坊康德思酒店地下小巴站,乘紅色小
L 巴專車返回梨木樹邨住所。 L
M M
139. 當時 D5 位於麻地站 A1 出入口港豐找換店的轉角位,想
N N
右轉入窄巷,但當 D5 右轉一、兩步的時候,距離 D5 兩至三米的示
O 威者突然大嗌,然後高速向北走。D5 未能意識到發生甚麼事,D5 O
站在原地約五秒。然後當 D5 繼續右轉入窄巷時,於 D5 前方窩打老
P P
道黃格的示威者突然高速向後退,亦有大批人群轉入窄巷,D5 被人
Q Q
群夾在油麻地站 A1 出入口的建築物近閘口的牆的位置。因大批人
R 群轉入窄巷,當時有人疊人的情況。D5 雙腳被那人群砸住,走不 R
到。D5 指,他被困在碧街以西最前排的人疊人中。
S S
T T
U U
V V
- 48 -
A A
B B
140. 約五分鐘後,消防員到場,D5 是較早被消防員救起的人
C 士。其後,穿藍色制服戴頭盔的警員,命令 D5 跪在窄巷內,面對 C
寶寧大廈的港豐找換店。警員亦陸續將被困於窄巷的人士逐一救
D D
起,安排坐在 D5 旁。D5 曾嘗試向其中一名警員解釋,表示「我唔
E E
係示威者,我經過㗎咋」。但警員沒有理會,然後拿出警棍敲打 D5
F 面前的鐵閘示意 D5 和 D5 身旁被捕人士安靜。當時 D5 很驚,其後 F
他亦沒再嘗試向警員作任何解釋,並配合調查。D5 然後被帶往臨時
G G
羈留區 THA。
H H
I 141. 案發時,D5 所行走的路線圖,見證物 D5-501。 I
J J
142. D5 沒有用任何形式參與暴動,亦在任何時候沒有參與暴
K K
動的意圖。
L L
143. 盤問下:
M M
N (a) D5 同意,他知道當時理大被佔據事件正在發生。 N
O O
(b) D5 生長於單親家庭,零用錢有限,需做兼職賺取
P P
零用錢,所以在飲食方面較節儉。那時,D5 經常
Q 每天晚上 9 點後到旺角以優惠價錢食放題。2019 Q
R
年 11 月 17 日晚,D5 於 OpenRice 網頁尋找放題食 R
肆 資 料 , 他最 有 印 象的 是 西 洋菜 南 街兆 萬 中 心
S S
「皇帝極上海產」和登打士街家樂坊「㷫烚烚」
T T
U U
V V
- 49 -
A A
B B
火鍋專門店。D5 亦於「㷫烚烚」的 Instagram 專頁
C 查看,留意到「㷫烚烚」於凌晨 12 時關門。 C
D D
其後於盤問下,控方指於 2019 年 11 月 17 日及 18
E E
日家樂坊商場內根本沒有「㷫烚烚」火鍋專門店
F 的店舖,D5 回答表示沒印象、亦指 OpenRice 內有 F
很多放題餐廳,他表示可能混淆了。
G G
H H
(c) 2019 年 11 月 18 日晚,D5 因整理儀容,所以遲了
I 出門而乘搭的士到旺角。途中的士司機向 D5 表示 I
需要兜遠路程。D5 表示他知道並有留意 Instagram
J J
當時理大的情況、示威者於校園內造成破壞、理
K K
大外圍有警察防線及對峙發生、亦因有人阻塞紅
L 隧導致某些地點需要封閉;所以,D5 沒有問的士 L
司機有關兜遠路程的原因及了解情況。但 D5 當時
M M
只意識到理大位置有暴動發生。
N N
O (d) 問及 D5 坐的士時,途中有否見到於窩打老道有堵 O
塞及路面有雜物的情況,D5 回應表示沒印象。
P P
Q Q
(e) 於 2300 時,D5 如廁後聽到叫囂聲,便意會到有示
R 威者在場;D5 不即時離去,只因他好奇。因為 D5 R
平時只是從朋友口中,或透過朋友轉發 Instagram
S S
文字和圖片的帖文和網上報道看到示威活動,所
T T
以那時 D5 對現場示威者的行為感好奇。
U U
V V
- 50 -
A A
B B
C (f) D5 由花園街往咸美頓街用了約 5 至 10 分鐘時間。 C
因為咸美頓街現場環境昏暗、D5 又有近視散光,
D D
所以看不清楚前方亞皆老街黃格的情況,而走到
E E
碧街時才清晰地見到。D5 於咸美頓街時,D5 不同
F 意已望到現場黃格火光熊熊亦有催淚煙氣味,但 F
同意聽到呯呯嘭嘭聲、有很多白煙飄蘯、彌敦道
G G
上已沒有車輛行駛、及有相當多戴豬嘴、頭盔、
H H
穿黑/深色衣著的人士。
I I
(g) D5 在油麻地站 A1 出入口背面位置時,已相信前
J J
方窩打老道黃格有示威者和警方對峙發生。D5 沒
K K
有選擇離開,當中原因包括他認為他距離黃格約
L 80 米,是安全的。 L
M M
(h) D5 在油麻地 A1 出入口背面位置,見到對峙情況
N N
加劇激烈、於黃格一帶有持續和大量火光、亦嗅
O 到類似燒燶物件的氣味。那時,D5 指這已經滿足 O
了他的好奇心,並打算離開。控方指,D5 那時是
P P
有充裕的時間離開,並可選擇由彌敦道離開往朗
Q Q
豪 坊 。 (片 段 P0007G 播 放 時間 23:22:00 實 時
R 23:22)。D5 不同意。 R
S S
T T
U U
V V
- 51 -
A A
B B
(i) D5 指自己到場是因「八卦」和想用手機拍攝示威
C 者的行為。問及他有否曾拍攝有關情況,他表示 C
沒有。
D D
E E
144. 控方提出反駁證供,家樂坊的物業管理主管 PW43 指家
F 樂坊於 2019 年 11 月沒有「㷫烚烚」火鍋專門店(於 2023 年才開 F
業) 41,所以案發時,家樂坊並沒有「㷫烚烚」火鍋專門店店舖。
G G
辯方表示不需要傳召 PW43 作盤問。D5 亦沒有申請重開辯方案情。
H H
I 考慮 I
J J
145. 辯方陳詞指,D5 的證供合情合理,亦是誠實可靠。
K K
146. 辯方不爭議法庭可以就理大事件及香港發生的政治事件
L L
行使司法認知。辯方爭議的是在行使司法認知的程度和範圍不能擴
M M
展至控方所述的具體事實42及網上號召。控方沒有充分,甚至沒有任
N 何基礎能夠游說法庭這些議題是十分明顯、不必使用其他證據確 N
O 立,以致司法認知適用於該等議題。 O
P P
Q
41
見承認事實(II),證物 P0122A。 Q
42
包括:(1) 2019 年 11 月 11 日開始,大批示威者進佔理大,理大一帶
發生了暴動和其他違法事件。警方在理大一帶設防,包括阻止其他示
R R
威 人 士 進 入 理 大 和 附 近 一 帶 的 範 圍 。 (2) 警 方 的 佈 防 和 理 大 事 件 在
2019 年 11 月 18 日仍然持續。(3) 理大事件發生期間,有人於網上號
S 召示威者去 佐敦油麻 地一帶藉 與警察糾 纏以 分散警力。 (4) 於 2019 年 S
11 月 11 日至 18 日,理大一帶及油尖旺區不時發生和理大事件有關的
T 公眾活動或暴動,彌敦道一帶不時被縱火及堵塞,而相關道路亦不時 T
被封閉。
U U
V V
- 52 -
A A
B B
147. 辯方指,D5 沒有被辨認、觀察或證明 D5 做出了破壞社
C 會安寧的行為。換言之,控方倚賴環境證據。從本案現場片段所 C
見,有不少市民途人,而本案的 D5 只不過是穿着一般普通市民的
D D
衣裝,亦沒有足夠證據指被告人有任何裝備,讓法庭作出任何推
E E
論。控方所倚賴的證據不足以證明 D5 協助或鼓勵他人作出破壞社
F 會安寧的行為以及有參與暴動的意圖。 F
G G
148. 就 D5 的案情,D5 於如廁後(約 2300 時 ),並警方推
43
H H
進前(2326 時),有到暴動範圍,即咸美頓街,並沿彌敦道往南
I 行,再經九龍行到油麻地站 A1 出入口背面,彌敦道與碧街交界(路 I
線圖 證物 D5-501)。警方推進後,D5 於窄巷再被帶到闊巷。因此,
J J
在暴動發生的時間,D5 有身在暴動範圍,並於封鎖區內由窄巷被帶
K K
到闊巷。
L L
149. D5 指當晚他出門的目的,是打算與友人到旺角食放題和
M M
做足療按摩;而 D5 步行到彌敦道與碧街交界的原因,是對示威者
N N
的行為感「八卦」、好奇,並打算拍下他覺得厭惡的示威者作出的
O 行為,然後發佈上網。 O
P P
150. 就當時案發的背景,香港於 2019 年 11 月已不時有示威
Q Q
活動發生,包括理大事件;堵路、封路等情況影響公共交通服務,
R 阻礙市民出行。在香港生活的市民,無論是上課、上班、外出活動 R
又或消遣,於出行時,都有需要留意着即時的交通和路面消息情況
S S
及示威活動最新發展,以作出適當的部署,亦避免造訪示威地點以
T T
43
D5 有望過電話時間。
U U
V V
- 53 -
A A
B B
保人身安全。於 11 月 18 日,政府透過不同傳媒的平台,如電視、
C 電台、流動應用程式等發放就理大和九龍一帶的公眾活動訊息及不 C
同傳播媒體把相關錄像上載至社交媒體 Facebook 及 YouTube 作實時
D D
播放。當天,運輸署更透過各大傳媒機構,發放有關道路封閉及交
E E
通服務受阻的消息。
F F
151. 案發時,D5 是專業學院的高級文憑生,居於葵涌,每星
G G
期要到青衣、將軍澳上課。於假日,他要到香港仔海洋公園做兼
H H
職。無論 D5 的上課或兼職地點都不是在 D5 居住的附近地方; 於出
I 行時,必不會不留意着即時的交通和路面情況及示威活動最新發 I
展,並作出適當的部署。
J J
K K
152. 於 11 月 17 日晚,D5 已相約和周姓朋友於翌日 2230 時
L 到旺角食放題。當時示威活動影響路面情況必會有預期。於 11 月 L
18 日,D5 遲了出門,所以選擇乘搭的士。但 D5 對司機表示需要兜
M M
路時,他沒有主動作出了解,亦沒印象留意路面是否有堵塞、雜物
N N
的情況。他一方面乘的士為怕遲到,另一方面又沒有留意了解交通
O 路面情況以作出部署,讓他可以盡快到達約會地點,免耽誤了約會 O
時間。再者,他表示需兼職以賺取零用錢,而乘坐的士的費用亦是
P P
因應路程長短而定,若然需要兜遠路程,車費相應增加。因此,本
Q Q
席認為 D5 的行為態度不合情理。
R R
153. 在最初的盤問階段,D5 明確指出有曾於 OpenRice 網頁
S S
搜尋放題餐廳的資料以了解關門時間。D5 指他當中最有印象的包括
T T
是家樂坊的「㷫烚烚」餐廳,更於 Instagram 的專頁查看到關門時間
U U
V V
- 54 -
A A
B B
是凌晨 12 時。其後當控方向他指出其實案發時家樂坊根本沒有「㷫
C 烚烚」餐廳時,D5 改變表示餐廳太多,已沒有印象並有混淆。明顯 C
地,D5 的證供前後不一,他所說的不是事實。
D D
E E
154. D5 指咸美頓街昏暗,自己有近視和散光看不清楚示威者
F 的情況,而再要走前。當晚 D5 出門時,他是不需要戴上眼鏡輔 F
助,也能夠應付由葵涌到旺角之出行活動。而當時的情況是,他於
G G
咸美頓街已是 2300 時後,示威者和警方在彌敦道正在激烈對峙中,
H H
街燈已被損毁,而導致現場昏暗。
I I
155. D5 表示於油麻地站 A1 出入口背面,他沒有選擇離開是
J J
因他距離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的黃格約 80 米,認為當時是安全
K K
的。然而,D5 知道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黃格已有暴動發生,並知
L 道示威者和警方在對峙着。現場的環境所見彈煙不斷 (片段 P018), L
警方在補給彈藥後曾發出 29 發橡膠子彈、2 個手擲式催淚煙彈、3
M M
發雷鳴登橡膠子彈以及 14 發布袋彈。環境情況尤如戰場般。而且催
N N
淚彈、汽油彈空中橫飛,警方隨時發出驅散行動又或示威者隨時會
O 做出任何更激烈的爆發行為。當時於油麻地居住的市民和工作人 O
士,因看到當時現場的情況亦擔心其人身安全44。從不爭議的證物片
P P
段及截圖所見,當時正是警方驅散及示威者逃跑前,現場環境十分
Q Q
混亂的時刻,隨時一觸即發。當時的環境情況實是危險亦可有受傷
R 的風險。D5 認為當時是安全亦感「八卦」好奇與當時危險情況難以 R
S
相稱,他毫不擔心其人身安全,反而 D5 隻身走到暴動範圍,並越 S
走越近。
T T
44
PW19-20 證供。
U U
V V
- 55 -
A A
B B
C 156. 就算 D5 當時在場是因為他「八卦」和好奇,從他的行 C
為亦未有所見。D5 指他一心想找到更佳視野位置便用自己的手機拍
D D
下示威者的行為。他亦認為於油麻地站 A1 出入口背面有燈光,是
E E
他所指的最佳位置。D5 其實一直沿彌敦道向南直行,他的正前方便
F 是暴動位置。D5 其後亦有到達油麻地站 A1 出入口背面,但證供見 F
D5 從來沒有拍下任何示威者的行為。D5 的手機當時是放在他的褲
G G
袋,拿出來並不困難或需時,但於整個過程中 D5 表示沒有拍下任
H H
何示威者的行為。本席認為 D5 的說法和行為不配合,他所指的
I 「八卦」或好奇說法,就他行為所見不得以支持。 I
J J
157. 就以上考慮,本席不接納 D5 出門的目的及到場原因之
K K
說法。
L L
158. 雖然本席不接納 D5 的說法,舉證責任在控方,控方須
M M
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案。
N N
O 是否參與暴動 O
P P
159. 本席謹記單純身處發生集結或暴動的現場並不招致任何
Q 刑責:盧建民案。 Q
R R
160. 於暴動發生時,警方不斷呼籲示威者離開。就當時現場
S S
的環境情況及香港社會運動的背景下,不論能否聽到警方警告,任
T 何身在該處的人必然會知悉現場有暴動正在發生。 T
U U
V V
- 56 -
A A
B B
161. 本案暴動發生的時段至少維持了 50 分鐘,案發後從不爭
C 議的片段及相片所見,街道上隨處可見遺棄的裝備、檢獲的物品包 C
括內藏汽油及易燃有機溶劑液體的玻璃樽和膠樽、膠漏斗、紙箱、
D D
剪刀、伸縮棍、銀色鏈、鎚和扳手。案發地點的街燈和交通燈被破
E E
壞、燈柱被鋸斷、港鐵油麻地站的各出入口分別被破壞。這都顯示
F 了本案暴動有一定的規模。在沒爭議的片段所見,於暴動發生的時 F
間,警方與示威者一直對峙,其後示威者的行為加劇激烈,現場發
G G
彈響聲不斷,煙彈於空中橫飛,現場地上因汽油彈着地而出現一個
H H
個火球(P044),情況亦持續不間斷,煙彈氣味延至翌日亦不能散
I 去45。在暴動全面爆發之時,合理守法的市民都必然會儘速離開(見 I
J
香港特別行政區對 Wong Wan Sze (黃韻思) CACC 1/2023 第 19 段 J
46
)。
K K
L 162. 辯方指,D5 衣裝與常見的示威者裝束不同。如控方陳 L
M
詞,示威人士多數身穿全身黑色衣着,部份配有不同的裝備,但亦 M
有不少示威集結人士不是身穿黑衫黑褲,在閉路電視片段 P009I
N N
(P009I 播放時間 00:28:41 P0178)可見有白色上衣、非身穿黑色衣
O 着人士投擲汽油彈。 O
P P
163. 本席已不接納 D5 所述有關他出門的目的及到場的原
Q Q
因。
R R
45
PW21 證供。
S 4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Wong Wan Sze ( 黃韻思 ) CACC 1/2023 第 19 段: S
「至於申請方聲稱案中沒有申請人意圖參與暴動的證據,我會指出:
T 一、判例已多次提到,在暴動全面爆發之時,合理守法的市民都必然 T
會儘速離開,否則意圖參與暴動的推論將會是難以抗拒甚至壓倒性
的…」
U U
V V
- 57 -
A A
B B
164. 在本案暴動發生時,D5 在暴動範圍內,D5 有曾身處與
C C
碧街西交界的彌敦道,D5 能清楚觀察暴動現場的情況,他必然清楚
D D
知道自己是身處一個暴動範圍。D5 不是居住於案發地點,於當時的
E 環境情況下,D5 身處暴動現場不會是無意。警方與在場的示威者在 E
現場已對峙了一段時間後才推進,D5 有足夠的時間和機會離開,D5
F F
選擇身處暴動範圍。本席認為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是 D5 有參與暴
G G
動的意圖,並非如辯方指僅在現場出現或無辜過路的途人。本席肯
H 定 D5 在暴動發生時,身處暴動範圍,並知悉現場有暴動正在發 H
生,藉着身處現場與暴動者互相壯大聲勢,藉以互相鼓勵和支持作
I I
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D5 與其他參與暴動的人有着共同的目的。
J J
K 165. 本席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本席裁定 K
D5 暴動罪罪名成立。
L L
M M
D6 的案情
N N
166. D6 選擇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O O
P D6 證供 P
Q Q
167. D6 現時 27 歲,案發時 23 歲,國內出生,於 2000 年來
R R
港定居。D6 未婚、與父母同住於黃大仙。D6 於 2021 年修畢職業訓
S 練課程,其後任職廚師,月入約 15,000 元。 S
T T
U U
V V
- 58 -
A A
B B
168. 2019 年的反修例事件對 D6 的工作和生活大受影響,因
C 而令 D6 對示威者非常反感。當時反修例事件影響餐飲業,令 D6 失 C
去了工作,其後的兩個月 D6 只有做兼職廚房工、樓面和跟車。
D D
E E
169. 2019 年 9 月底,D6 因打籃球貪玩,把籃球踢上假山
F 上,執拾籃球時跣到,後腳踭落地受傷。D6 到伊利沙伯醫院治理, F
被診斷為足踝骨折,及後需要做物理治療。醫生給予 D6 一個月病
G G
假,即由 2019 年 9 月 29 至 10 月 31 日(證物 D6-601-602)。那時,
H H
D6 行動不便,大部份時間在家臥床直至約 11 月頭才可以慢慢步
I 行,但不能跑動。 I
J J
170. 2019 年 11 月 18 日,D6 還未找到工作,想找按摩服
K K
務,順便光顧色情場所。當晚 D6 於黃大仙區食飯後,乘的士前往
L 廟街近西貢街。 L
M M
171. 當的士駛至旺角時,交通擠塞,司機便在內街兜路而
N N
行,D6 見的士不能前行,而停車時的士不斷跳錶收費,D6 逼於無
O 奈地決定在登打士街下車。D6 打算步行到彌敦道西的後街,然後再 O
截第二程的士前往目的地廟街近西貢街。D6 由登打士街步行到彌敦
P P
道與咸美頓街交界,再行前到碧街油麻地站 A1 出入口位置,D6 見
Q Q
有途人;亦見有四、五名人士在油麻地站 A1 出入口建築物頂部
R 上。D6 經闊巷望入砵蘭街見有黑衣人群聚集。彌敦道與窩打老道的 R
位置亦有很多穿黑衫的示威者,一群群在聚集、叫囂 (路線圖見 D6-
S S
604)。
T T
U U
V V
- 59 -
A A
B B
172. 於闊巷,有記者除下防毒面具,飲水休息,同時用手機
C 觀看彌敦道與亞皆老街情況的現場直播,D6 便旁觀看記者的手機直 C
播內容,加上他的腳傷需要休息。D6 進入闊巷三、四步後,身邊除
D D
有記者外亦有上年紀的女士47,亦有時尚打扮的途人站觀。其後,彌
E E
敦道馬路上的黑衣人整體往前衝向南方。示威者向前推進後,D6 身
F 旁的記者亦走到窄巷,D6 也跟隨他們到窄巷。 F
G G
173. 於窄巷,記者亦繼續用手機觀看彌敦道與亞皆老街情況
H H
的現場直播,D6 亦繼續在旁觀看記者的手機直播。其後突然有一班
I 黑衣人高速地衝入窄巷往砵蘭街方向逃跑,把 D6 推到油麻地站 A1 I
出入口的牆邊。D6 便走到寶寧大廈外(紅色箭嘴 D6-603)。D6 望
J J
到有很多黑衣人經窄巷逃走。同時,有兩名於油麻地站 A1 出入口
K K
建築物頂部上的人跳下時跌倒,導致後方的人走避不及,而一層層
L 的疊起於 D6 面前。D6 沒有做任何不當事情,所以不跟着黑衣人一 L
M
齊逃跑,而 D6 當時因腳患,走動亦有困難。 M
N N
174. 其後,警員和消防員到場。D6 便向一名警員招手,D6
O 並表示「唔關我事」。然後另一名警員帶 D6 由窄巷到闊巷的途 O
中,D6 亦有向警員表示「我唔關事㗎」,警員回應「一陣間查清楚
P P
就會放人」。於闊巷,警員着他雙手舉高,蹲下面向 in & out 鋪的
Q Q
牆邊。D6 向在場警員表示「我唔關事嘅」,因為 D6 當時面向牆,
R 望不到警員,但聽到後面有人說「等等睇你點樣解釋」。同時亦都 R
S
有警員拉起 D6,D6 亦向警員表示「我唔係示威者」,然後警員問 S
T T
47
D6 證供稱「阿姐」。
U U
V V
- 60 -
A A
B B
D6「咁你係咪記者呀?」D6 表示他不是記者。警員把 D6 雙手鎖上
C 索帶,帶 D6 進臨時羈留區 THA。 C
D D
175. 案發時,D6 所行走的路線圖,見證物 D6-604。
E E
F 176. D6 沒有用任何形式參與暴動,亦在任何時候沒有參與暴 F
動的意圖。
G G
H 177. 盤問下: H
I I
(a) D6 確認知道理大由 2019 年 11 月 11 日開始被佔
J J
領,亦知道理大附近一帶範圍有堵路示威活動;
K 而香港發生的社會運動亦影響了 D6 的工作和生 K
活,因而對示威者有反感的態度。
L L
M M
(b) D6 晚上 9 時許在黃大仙區吃飯時,食肆播放 TVB
N 新聞,所有 D6 沒有看過港台片段 P062。D6 同意 N
那時佐敦十字路口一帶示威抗爭持續激烈,而廟
O O
街是近佐敦的。
P P
Q (c) 問及 D6 前往廟街西貢街前,有否曾了解該處有沒 Q
有示威活動發生;D6 回應指,當時接近深夜,就
R R
算有示威活動都應會散退,D6 認為不需要考慮這
S S
個問題。D6 認為他前往目的地和當時的示威是兩
T T
U U
V V
- 61 -
A A
B B
樣不同的事情,不會對他有任何影響。D6 亦從未
C 聽聞示威者會破壞按摩場所的。 C
D D
(d) 的士進入旺角區時需要兜路,但當時路面被阻塞
E E
具體情況 D6 不清楚,而且當時香港示威持續多
F 月,D6 認為只要不太過份,司機兜路亦屬正常。 F
G G
(e) 約晚上 11 時後,D6 橫過彌敦道時,見南、北行線
H H
均已被黑衣人佔領,大部份人有背囊、頭盔、防
I 毒面具,有些人在馬路上傳遞東西、用鐳射筆照 I
射、有火光於人群中飛出,D6 便知道前方有暴動
J J
發生。
K K
L (f) D6 指他穿白色衣衫市民裝束,與現場黑衣人的裝 L
束有很大對比。
M M
N (g) D6 轉入闊巷,是沒有特別原因,他亦認為安全, N
O 並在那裏休息,因腳傷剛癒,不能站立太久。但 O
D6 同意有人站在地鐵站建築頂是不正常狀況,記
P P
者亦有穿反光衣,代表現場可能有事情發生。
Q Q
R
(h) D6 居住於黃大仙警署對面,附近經常有暴動發 R
生,有兩個多月的時間幾乎他每天外出都會見到
S S
示威者,D6 對此已習以為常。但案發前一個多
T 月,因腳傷而留在家中一段時間。D6 表示對記者 T
U U
V V
- 62 -
A A
B B
的手機直播感「八卦」好奇,睇得「入迷」,看
C 了約有五分鐘。 C
D D
(i) (D8 盤問)D6 被困於窄巷時,D6 認為寶寧大廈
E E
外的示威者,相比窄巷內的人少。
F F
考慮
G G
H 178. 代表 D6 的大律師亦代表 D5,就 D6 的陳詞相若。 H
I I
179. 辯方陳詞指,D6 的證供合情合理,亦是誠實可靠。
J J
K 180. 辯方不爭議法庭可以就理大事件及香港發生的政治事件 K
行使司法認知。辯方爭議的是在行使司法認知的程度和範圍不能擴
L L
展至控方所述的具體事實 及網上號召。控方沒有充分、甚至沒有任
48
M M
何基礎能夠游說法庭這些議題是十分明顯、不必使用其他證據確
N 立,以致司法認知適用於該等議題。 N
O O
181. 辯方指,案 D6 沒有被辨認、觀察或證明 D6 做出了破壞
P P
社會安寧的行為。換言之,控方倚賴環境證據。從本案現場片段所
Q Q
48
包括:(1) 2019 年 11 月 11 日開始,大批示威者進佔理大,理大一帶
發生了暴動和其他違法事件。警方在理大一帶設防,包括阻止其他示
R R
威 人 士 進 入 理 大 和 附 近 一 帶 的 範 圍 。 (2) 警 方 的 佈 防 和 理 大 事 件 在
2019 年 11 月 18 日仍然持續。(3) 理大事件發生期間,有人於網上號
S 召示威者去 佐敦油麻 地一帶藉 與警察糾 纏以 分散警力。 (4) 於 2019 年 S
11 月 11 日至 18 日,理大一帶及油尖旺區不時發生和理大事件有關的
T 公眾活動或暴動,彌敦道一帶不時被縱火及堵塞,而相關道路亦不時 T
被封閉。
U U
V V
- 63 -
A A
B B
見,有不少市民途人,而本案的 D6 只不過是穿着一般普通市民的
C 衣裝,亦沒有足夠證據指被告人有任何裝備,讓法庭作出任何推 C
論。控方所倚賴的證據不足以證明 D6 協助或鼓勵他人作出破壞社
D D
會安寧的行為以及有參與暴動的意圖。
E E
F 182. 就 D6 的案情,他由黃大仙乘的士到登打士街下車,並 F
於警方推進前(2326 時), 有到暴動範圍,即步行到咸美頓街、窩打
G G
老道南行及到油麻地 A1 出入口的闊行和窄巷。警方推進後,D6 於
H H
窄巷再被帶到闊巷。因此,在暴動發生的時間,D6 有身在暴動範
I 圍,並於封鎖區內由窄巷被帶到闊巷(路線圖 證物 D6-603)。 I
J J
183. D6 指他出門的目的,是打算到廟街西貢街尋找色情按摩
K K
服務。因路面阻塞,的士不能前行,D6 迫於無奈下車後,便打算到
L 彌敦道另一地方再尋找第二程出租的士到廟街西貢街。D6 步行到碧 L
街西的窄巷和闊行,身旁記者的手機播放現場的直播,他對此感好
M M
奇而睇得「入迷」。
N N
O 184. 如前所述(見上文第 150 段),於當時的社會情況,在 O
香港生活的市民,無論是上課、上班、外出活動又或消遣,於出行
P P
時,都有需要留意着即時的交通和路面消息情況及示威活動最新發
Q Q
展,以作出適當的部署,亦避免造訪示威地點以保人身安全。
R R
185. 盤問下,問及 D6 前往廟街西貢街前,他有否曾了解他
S S
的目的地有沒有示威活動發生;D6 回應指,當時接近深夜,示威活
T T
動都應散退,而前往目的地和示威活動分別是兩樣不同的事情,亦
U U
V V
- 64 -
A A
B B
不會對他有影響,D6 認為不需要考慮這問題。然而,D6 是知道理
C 大事件正在發生,並持續多天。如 D6 當晚出門的目的一心是為了 C
到廟街西貢街光顧色情按摩服務,倘若有示威活動於該地點發生,
D D
都會影響到他能否成功到達以取得服務。D6 說法難以理解。
E E
F 186. D6 當時已明知乘的士往廟街西貢街的路途遇到擠塞阻 F
礙,又怕停車等候跳錶,他亦於食飯時留意到廟街西貢街附近的佐
G G
敦位置有示威活動。他在沒有清楚了解當時目的地附近的最新路面
H H
及最新示威活動發展的情況下,又選擇乘坐的士,並走到彌敦道另
I 一地點尋找第二程租用的士往廟街西貢街,D6 的行為不合乎情理。 I
J J
187. D6 在登打士街下車後,走到彌敦道與碧街交界的闊行和
K K
窄巷。他知道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黃格有暴動正在發生。D6 親眼
L 目睹現場情況,並能一一道出所見所聞,即彌敦道南、北行線均已 L
被黑衣人佔領,大部份人有背囊、頭盔、防毒面具,有些人在馬路
M M
上傳遞東西、用鐳射筆照射、有火光於人群中飛出。警方隨時可能
N N
發出驅散行動又或示威者會做出任何更激烈的爆發行為。於油麻地
O 居住的市民和工作人士,因看到當時現場的情況亦擔心其人身安全 O
49
。 再加上案發前不久,D6 足踝骨折,醫生給予一整月病假。案發
P P
時,只是腳患初癒,只能慢慢而行亦不能站立太久。D6 有腳傷隱
Q Q
憂,若 D6 與現場暴動環境和人士沒有任何關係,難以明白他為何
R 要冒着風險仍越行越近暴動範圍。 R
S S
T T
49
PW19-20 證供。
U U
V V
- 65 -
A A
B B
188. D6 指他當時於闊行及窄巷內站在記者旁看他們手機播放
C 現場直播。當時各大傳播媒體已把片段上載至社交媒體作實時播放 C
予大眾。D6 身處現場,又跟着記者及別人推進前往暴動正在激烈發
D D
生的路徑,由闊行走到窄巷,看着別人的手機屏幕播放現場直播而
E E
好奇並「入迷」,說法實在不明所以。
F F
189. 就以上考慮,本席不接納 D6 出門的目的及到場原因之
G G
說法。
H H
I 190. 雖然本席不接納 D6 的說法,舉證責任在控方,控方須 I
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案。
J J
K 是否參與暴動 K
L L
191. 本席謹記單純身處發生集結或暴動的現場並不招致任何
M M
刑責:盧建民案。
N N
192. 於暴動發生時,警方不斷呼籲示威者離開。就當時暴動
O O
現場的環境情況及香港社會運動的背景下,不論能否聽到警方警
P P
告,任何身在該處的人必然會知悉現場有暴動正在發生。
Q Q
193. 本案暴動發生的時段至少維持了 50 分鐘,案發後從不爭
R R
議的片段及相片所見,街道上隨處可見遺棄的裝備、檢獲的物品包
S S
括內藏汽油及易燃有機溶劑液體的玻璃樽和膠樽、膠漏斗、紙箱、
T 剪刀、伸縮棍、銀色鏈、鎚和扳手。案發地點的街燈和交通燈被破 T
U U
V V
- 66 -
A A
B B
壞、燈柱被鋸斷、港鐵油麻地站的各出入口分別被破壞。這都顯示
C 了本案暴動有一定的規模。在沒爭議的片段所見,於暴動發生的時 C
間,警方與示威者一直對峙,其後示威者的行為加劇激烈,現場發
D D
彈響聲不斷,煙彈於空中橫飛,現場地上因汽油彈着地而出現一個
E E
個火球(P044),情況亦持續不間斷,煙彈氣味延至翌日亦不能散
F 去50。在暴動全面爆發之時,合理守法的市民都必然會儘速離開(見 F
G
香港特別行政區對 Wong Wan Sze ( 黃 韻思 ) CACC 1/2023 第 19 G
段)。
H H
I 194. 辯方指,D6 衣裝與常見的示威者裝束不同。如控方陳 I
詞,示威人士多數身穿全身黑色衣着,部份配有不同的裝備,但亦
J J
有不少示威集結人士不是身穿黑衫黑褲,在閉路電視片段 P009I
K K
(P009I 播放時間 00:28:41 P0178)可見有白色上衣、非身穿黑色衣
L 着人士投擲汽油彈。 L
M M
195. 本席已不接納 D6 所述有關他出門的目的及到場的原
N N
因。
O O
196. 在本案暴動發生時,D6 在暴動範圍內,D6 有曾身處與
P P
碧街西交界的彌敦道,D6 能清楚觀察暴動現場的情況,他必然清楚
Q Q
知道自己是身處一個暴動範圍。D6 不是居住於案發地點,於當時的
R 環境情況下,D6 身處暴動現場不會是無意。警方與在場的示威者在 R
現場已對峙了一段時間後才推進,D6 有足夠的時間和機會離開,D6
S S
選擇身處暴動範圍。本席認為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是 D6 有參與暴
T T
50
PW21 證供。
U U
V V
- 67 -
A A
B B
動的意圖,並非如辯方指僅在現場出現或無辜過路的途人。本席肯
C 定 D6 在暴動發生時,身處暴動範圍,並知悉現場有暴動正在發 C
生,藉着身處現場與暴動者互相壯大聲勢,藉以互相鼓勵和支持作
D D
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D6 與其他參與暴動的人有着共同的目的。
E E
F 197. 本席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本席裁定 F
D6 暴動罪罪名成立。
G G
H
D7 的案情 H
I I
198. D7 選擇作供,傳召了兩名辯方證人,分別為林煒晉先生
J J
(DW1)及姚健生先生(DW2)。
K K
D7 證供
L L
M M
199. D7 現時 32 歲,案發時 28 歲,居於粉嶺;2016 年於香
N 港城市大學完成創意媒體學士學位課程畢業,畢業後以自由工作者 N
身份接洽電影幕後製作類的工作;除此之外,2018 年間 D7 於
O O
SHOPLINE 平台上開設網店 DoForYouHK,獨自經營零售業。
P P
Q 200. 2019 年 11 月案發期間,網店主要銷售汽車及智能家居 Q
類別的用品,當中大部份貨物都是由淘寶購入,亦有部份是由本港
R R
供應商購入;當時網站尚未有實體地址,貨物均存放在粉嶺居所。
S S
T 201. D7 於案發前一晚玩樂至翌日,即案發當日,早上三、四 T
時才回家休息,然後下午兩、三時起身處理網店業務。D7 稱當日有
U U
V V
- 68 -
A A
B B
三件事項要處理:(1)2100 時到長沙灣海麗商場向賣家提取 10 個旅
C 行風筒;(2) 2115 時到何文田陶域道,將汽車用品 OBD 儀錶即場替 C
買家安裝於司機位前面;及 (3) 2200 時到油麻地廣東道永發大廈
D D
12G 單位送貨,並將智能家居用品即場進行安裝及設定應用軟件。
E E
D7 指當日三項排程是分別於案發前一星期、於案發當日 1600 時網
F 上落單、及於 11 月 8 日與對方約定,並補充汽車用品的買家名叫 F
Kenny Wong,而智能家居用品的買家名叫姚健生(姚先生)。
G G
H H
202. 案發當日 D7 帶同相關的汽車用品及智能家居用品,於
I 2015 時離開寓所,步行大約 15 分鐘前往停車場,然後駕駛 WJ3953 I
前往長沙灣,駛經青沙隧道時以八達通繳付隧道費用(見「承認事
J J
實」內八達通繳費記錄),並於 2105 時到達海麗商場向賣家提貨。
K K
2125 時 D7 到達陶域道停車場,並於 2145 時完成安裝 OBD 儀錶。
L L
203. 其後 D7 前往廣東道永發大廈,在駛至窩打老道與亞皆
M M
老街交界位置時,眼見亞皆老街封路,便更改路線沿窩打老道向南
N N
行,當駛至楊震社會服務處附近時,獲告知前方不能駛進,於是跟
O 隨其他車輛在前方行人過路線調頭駛入北行線,並在廣華醫院地盤 O
對出的位置停泊,當時大約是 2205 時。其後 D7 查看 Google 地圖,
P P
由該停泊位置沿碧街、咸美頓街經交通銀行,徒步行至永發大廈。
Q Q
2215 時 D7 用姚先生提供的門禁密碼到達永發大廈 12G 單位,其時
R 買家姚先生已在現場等候。D7 於單位內安裝 2 個 WIFI 智能燈掣、2 R
S
個 WIFI 智能遙控拖板及 1 台小米智能䁔風機,並替姚先生下載手機 S
應用程式、開立戶口並進行程式設定,整個過程約 1 小時,完成後
T T
U U
V V
- 69 -
A A
B B
姚先生以現金向 D7 支付貨款及安裝費用,D7 於 2315 時離開單位。
C (D7-714 D7 與姚先生的 WhatsApp 對話 2019 年 11 月 7 日至 22 日) C
D D
204. 回程時,D7 沿咸美頓街向大新銀行方向行,打算前往廣
E E
華醫院地盤取車返家。步行期間曾回覆姚先生的 WhatsApp 信息(D7-
F 714(f) D7 與姚先生的 WhatsApp 對話 2019 年 11 月 18 日 2320 時)。 F
在行經大新銀行接近彌敦道轉角位時,D7 被迎面衝出來的二、三百
G G
人撞倒在地上,臉上眼鏡亦因而掉失,躺在地上的 D7 立即舉高雙
H H
手放在面前保護自己的頭部。約半分鐘後,D7 稱有人翻滾其軀體使
I 臉部朝向地下,在聽到「警察咪郁」後,便被對方反鎖雙手按在地 I
上,D7 稱期間沒有郁動,並不斷向對方表示與事件無關,亦向對方
J J
尋求協助以尋找掉在地上的眼鏡,均不獲對方理會。D7 其後被對方
K K
從後拉起,向對方確認能步行後,被對方沿彌敦道押至闊巷(D7-
L 703-D7-P001C)),轉交給另一位警員看守。D7 繼續向負責看守的警 L
M
員表示與事件無關,但被對方告知當時沒有時間處理。其後 D7 被 M
押至臨時覊留區 THA。
N N
O 205. D7 於案發日所駕駛的車輛 WJ3953 是由他付款購買(購 O
買文件 D7-712),除 D7 本人之外,D7 的父親及朋友林煒晉(DW1)亦
P P
配有車匙。案發後,D7 當時的女朋友透過手機定位應用程式,追蹤
Q Q
放在車內 iPad 的位置,並聯絡 DW1 前往將車輛駛離現場。
R R
206. D7 呈遞的證物(D7- 702-714),其中包括用紅色筆標示案
S S
發時行走路線的地圖,網店訂單記錄,購買 WJ3953 記錄,D7 的視
T T
力讀數資料,青沙隧道的八達通繳付記錄,WJ3953 停泊位置照片,
U U
V V
- 70 -
A A
B B
永發大廈 12G 單位的查冊記錄及由姚先生提供的 WhatsApp 對話記
C 錄截圖。 C
D D
207. 案發時,D7 所行走的路線圖,見證物 D7-702-703。
E E
208. D7 沒有參與暴動,亦沒有意圖參與。
F F
G 209. 盤問下: G
H H
(a) 就著呈遞的 WhatsApp 對話記錄截圖,控方在盤問
I I
時表示沒有爭議,但指出 D7 不能確定當中顯示的
J 日期及時間的準確性,也不能確定顯示的資料能 J
K
否修改。D7 同意未能確定顯示資料的準確性,但 K
認為當中沒有修改空間。
L L
M (b) 對於在永發大廈 12G 單位安裝智能家居用品的講 M
法,控方主要就著 D7 未持有電力工程執照,未攜
N N
帶螺絲批及絕緣手套前往上址,訂單上未有註明
O O
收取安裝費用,及供稱安裝 2 個牆上開關所用的
P 時間不合理,而認為案發當日 D7 只是運送智能家 P
Q
居用品至永發大廈 12G 單位,並未有進行安裝。 Q
D7 指事前已經與姚先生溝通好 500 元的安裝費
R R
用,並借用螺絲批進行安裝。D7 同意是在沒有電
S 力工程執照下安裝開關掣,另表示安裝服務是包 S
T 括替姚先生開立控制智能家居用品的帳戶,與及 T
設定手機應用程式。
U U
V V
- 71 -
A A
B B
(c) D7 承認他沒有電力工程牌照,但他懂得處理電力
C C
工程,因為大學有曾學習。礙於當時社會環境,
D D
D7 避免帶工具外出工作亦早與 DW2 溝通確認有
E 螺絲批可以借出。 E
F F
(d) 控方主要就著 D7 供述案發當日在咸美頓街接近彌
G G
敦道被警方截停,然後帶去闊巷位置的講法提出
H 質疑,指 D7 是為了掩蓋參與非法暴動才編造有關 H
講法,稱 D7 當晚縱使有去到永發大廈 12G 單位,
I I
在離開單位之後,仍有足夠時間去參與彌敦道上
J J
的暴動,D7 是在逃避警方追捕時,與其他暴動集
K 結人士一同被困在 A1 出口旁邊的窄巷,其後再被 K
警方由窄巷帶到較闊巷的位置。D7 不同意。
L L
M (e) D7 不同意他是由窄巷被安排到闊巷。 M
N N
(f) D7 的車匙繫 在他的 腰間, D7 指這可 於警員於
O THA 攝錄的片段中看到 P0158-PW5-P706(D7)。 O
P P
D7 的辯方證人一:林煒晉先生(DW1)
Q Q
R 210. DW1 現時 32 歲,居於粉嶺,大學畢業主修公共行政, R
S
現職物業管理,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中學年代開始認識 D7,至今已 S
有十多年。
T T
U U
V V
- 72 -
A A
B B
211. DW1 確認 D7 向法庭呈遞文件冊內有關永發大廈 12G 單
C 位的查冊記錄是由 DW1 本人進行。 C
D D
212. 2019 年 11 月 19 日凌晨接近 0100 時,DW1 接到 D7 當
E E
時的女朋友羅小姐(羅小姐)的電話,對方指 D7 基於工作需要,
F 於案發當日前往油麻地附近,然而期間一直未能透過電話聯絡上 F
D7,對方向 DW1 表示手機定位應用程式顯示 D7 的 iPad 及 iPhone
G G
位置是在油麻地附近,而對方透過電視新聞直播知道該處有暴力事
H H
件在進行,故擔心 D7 安全,欲向 DW1 瞭解 D7 當時情況,DW1 當
I 時回應對方指 D7 工作期間聽不到電話屬正常情況。 I
J J
213. 其後於清晨五、六時,DW1 再次接到羅小姐電話,對方
K K
指仍然未能聯絡上 D7,而手機定位應用程式顯示 D7 的 iPad 位置是
L 在油麻地廣華醫院附近,然而 D7 的 iPhone 位置則是在秀茂坪警 L
署。兩人均覺得情況不尋常,故 DW1 及羅小姐分別前往油麻地廣華
M M
醫院 (iPad 的位置)附近及秀茂坪警署(iPhone 的位置),嘗試尋
N N
找 D7。
O O
214. DW1 於 0744 時抵達廣華醫院,見到 WJ3953 停泊在廣
P P
華醫院門口,當時車頭向旺角方向,但現場未見 D7 踪影。DW1 用
Q Q
手機拍攝了一張 WJ3953 停泊位置的相(見證物 D7 713a-b)並發給
R 羅小姐,在與對方溝通過後,便將車輛駛回 D7 住所附近停泊。 R
S S
T T
U U
V V
- 73 -
A A
B B
215. DW1 表示他與 D7 共同擁有 WJ3953,車輛是由 D7 付
C 款,並由 DW1 負責首年停車場費用,另外 D7、D7 父親及 DW1 均 C
持有 WJ3953 的車匙。
D D
E E
216. 盤問時,控方主要圍繞 DW1 工作情況及取車過程,與
F 及 DW1 呈遞相片的內容進一步補充了解。 F
G G
D7 的辯方證人二:姚健生先生(DW2)
H H
I
217. DW2 現時 33 歲,中五學歷,2019 年 11 月期間從事裝修 I
工作,其後以東主身份繼續從事裝修工程。
J J
K 218. 根據土地查冊紀錄(D7-708),DW2 確認於 2017 年 4 K
月 20 日以業主身份用 350 萬購入九龍廣東道 847 至 865 號永發大廈
L L
12G 單位,並於 2022 年 4 月 4 日以 398 萬賣出。DW2 稱單位屬兩房
M M
一廳一廚一廁間隔,在 2019 年 8 至 9 月期間透過中介公司,以高於
N 市價的 1.5 萬元租給兩名在港留學的台灣女生,並由租客負責電 N
O 費。 O
P P
219. DW2 指單位租出初期,兩名租客已就對方沒有在使用冷
Q 氣、抽氣扇及電燈後關上電源而產生拗撬,其中一名租客更因此表 Q
R
示要在 2019 年 11 月後退租。為了解決租客間因對方沒有適時關掉 R
家居設備電源而產生的退租問題,DW2 在 2019 年 11 月 7 日晚上前
S S
往單位向兩名租客瞭解情況,傾談後想到可以透過添置可設定時間
T 自動開關的智能家居用品來幫助租客,DW2 即場在租客面前用電話 T
U U
V V
- 74 -
A A
B B
上網,搜尋到 D7 的 DoForYouHK 網店售賣智能家居的燈掣,於是
C 即時透過 WhatsApp 向 D7 作進一步查詢,亦在租客面前,可聽到談 C
話內容的情況下與 D7 進行視像通話,讓 D7 瞭解 DW2 的需要及視
D D
察單位情況,以確保 D7 的燈掣適合安裝。DW2 在視像通話期間瞭
E E
解到 D7 的燈掣及拖板適合,D7 的暖風機也可用來更換單位內已損
F 壞的設備,而 DW2 不懂得安裝智能家居用品的問題亦可藉額外支付 F
500 元安裝費,由 D7 代為安裝,燈掣、拖板、暖風機及安裝費合計
G G
約二千元。租客亦在通話後反饋產品適合及可幫助她們。
H H
I 220. DW2 意識到只需支付約二千元,便能解決租客間問題及 I
繼續租住單位,認為可以考慮購買。與 D7 確認可以在安裝產品後
J J
才支付現金,DW2 於 2019 年 11 月 8 日發出網上訂單,2019 年 11
K K
月 15 日接獲通知貨物經已運抵。與租客商討及參考個人時間表後,
L DW2 約定 D7 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 2200 時送貨及上門安裝。 L
M M
221. 2019 年 11 月 18 日 2130 時,由於安裝過程須要關上電
N N
掣,安裝人員亦是一名男性,兩名租客選擇暫時離開單位,剩下
O DW2 在單位內等候 D7,待安裝完畢後再由 DW2 傳授及講解產品使 O
用方法。接近 2200 時,D7 聯繫 DW7,指 D7 車輛未能駛至單位樓
P P
下而停泊在廣華醫院附近(D7-714(f) 2019 年 11 月 18 日 2206 時)。約
Q Q
2210 時,DW2 提供單位樓下大閘密碼後,D7 帶同貨物抵達單位,
R 過程中兩人是透過 WhatsApp 聯繫。 R
S S
222. 就安裝過程,DW2 稱 D7 先關掉單位內的電源總掣,然
T T
後借用單位內的工具,先後安裝燈掣、拖板。安裝過程需時不多,
U U
V V
- 75 -
A A
B B
而產品應用程式的設定,和教授如何操作產品及其應用程式,則需
C 要時間進行,全程大約 1 小時,其後 DW2 支付現金,D7 離開單位 C
的時間約為 2315 時。之後,DW2 仍透過 WhatsApp 向 D7 查詢產品
D D
保養事項,在得到 D7 回覆後,DW2 再查詢另一款有關人體感應燈
E E
資料,但得不到對方回應。案發當晚,D7 最後發出訊息予 DW2 是
F 於 2320 時(D7-714 (f) )。而 DW2 亦待兩名租客返回單位,交代好產 F
品使用方法後,於翌日凌晨時離開單位。DW2 稱於三、四日後獲
G G
D7 告知當晚離開永發大廈不久便因當晚的暴動事件而被警察拘捕,
H H
對方同時請求幫忙做證人,DW2 同意幫忙做證。
I I
223. DW2 表示於審訊前不久收到 D7 代表律師要求,DW2 將
J J
案發當晚的 WhatsApp 對話記錄截圖電郵給對方後,雙方便沒有接
K K
觸。
L L
224. 就著盤問, DW2 向控方確認永發大廈 12G 單位的買入
M M
賣出日期,供述單位用作自住、出租及空置的時期,及將單位空置
N N
的原因;DW2 稱有替單位的租約打釐印,但不清楚查冊內沒有紀錄
O 的原因。另外,亦有講述過去的居住地點及年期,期間有確認在 21 O
歲前(即 2011 年)是一直和家人居住於粉嶺華明邨𣵚明樓,和曾經就
P P
讀佛教正覺蓮社學校。控方根據 DW2 與 D7 過往曾經長時期同在粉
Q Q
嶺華明邨𣵚明樓內居住,兩人年齡相近且就讀同一所小學,質疑
R DW2 與 D7 早已互相認識。DW2 不同意控方說法,供稱並不認識 R
S D7。 S
T T
U U
V V
- 76 -
A A
B B
225. DW2 亦有就著訂單內容及㨂選安裝日期事宜作供,指訂
C 單主要是根據單位內的電掣開關數量而作出,雖然當中沒有註明收 C
取安裝費用,但已在 WhatsApp 內提出要求,D7 亦已在 WhatsApp
D D
對話中確認產品保養事宜;另外安裝日期主要是遷就 DW2 的工作時
E E
間。DW2 指購買相關產品目的是要安撫租客,故不會要求租客去負
F 擔相關費用。 F
G G
226. DW2 從事裝修工作及懂得接駁燈掣,控方查問安排 D7
H 進行安裝的原因。DW2 回答本身不認識智能燈掣內的電路板結構, H
也不懂得如何進行設定,而安裝費只需數百元,覺得價錢合理,指
I I
安裝的重點是進行產品設定,並講述 D7 當晚大約用 15 至 20 分鐘進
J J
行接駁工作,大約用 30 分鐘以上設定產品,然後講解如何登入系統
K 帳戶及教授透過應用程式設定家居設備的運作時間。 K
L L
考慮
M M
N 227. 辯方陳詞,結合 D7 與他的兩位證人 DW1、DW2 的證供 N
實在是環環緊扣的。D7 說出他前往廣華醫院對出的原因是為了送貨
O O
及安裝 DW2 訂的智能家居電器。DW1 說出他在廣華醫院對出找到
P P
WJ3953,DW1 交待為何他在 2019 年 11 月 19 日早上會到廣華醫院
Q 外。DW1 指出找到 WJ3953 的地方與 D7 稱停下泊位相同,D7 名下 Q
的八達通有通過青沙隧道,亦與 D7 的說法吻合。
R R
S S
228. D7 代表大律師提出就着控方證人的證供,控方是難以得
T 出結論或推論 D7 是來自窄巷及 PW 27 是首名到咸美頓街的警員, T
藉以反駁控方指 D7 所說這兩點的不是事實。
U U
V V
- 77 -
A A
B B
C 229. D7 的案情指,他需要到客人 DW2 單位上門安裝智能家 C
居裝置,於回程取車時於咸美頓街被截停。其後被帶到闊行再到
D D
THA。
E E
F 230. D7 與 DW2 是經 WhatsApp 聯絡。控方沒有指 WhatsApp F
的內容不是有關 DoForYouHK 的,亦沒有指 DW2 不是 WhatsApp 對
G G
話裏的人,而廣東道永發大廈 12G 於土地註冊處顯示案發時 DW2
H H
是業主。雖然 WhatsApp 文件(D7-714)不能說明 D7 就是當時與 DW2
I 對話的人,但於 WhatsApp 對答中: I
J J
WhatsApp 對話內容 D7 證物/事情
K K
日期及時間
L 2019 年 11 月 8 日 「HA LO 見到你落咗單, D7-707 L
13:00 13:01 多謝晒!我哋訂貨需要一 DoForYoHKu 一張訂單明細
M 星期左右」 M
訂單明細日期:2019 年 11 月 8
「到咗會即刻通知你同埋 日 1214 時
N N
安排安裝」
O 商品: (1)Wi-Fi 智能開關塗鴉 O
智能(2) Wi-Fi 智能家居遠程
P 遙控拖板 (3) 三小米電暖器 P
送貨的地址:DW2 的單位
Q Q
2019 年 11 月 18 日 「Halo 我 E+喺何文田過 D7 -706(a)
R 2146 嚟唔好意思,可能會遲少 DoForYou 一張訂單明細 R
少」 訂單明細日期:2019 年 11 月
S 18 日 1642 時 S
商品:魔術師 OBD 儀表
T T
送貨的地址: 何文田陶域道錶
位停車場
U U
V V
- 78 -
A A
B B
D7-706(b)
該訂單的支付記錄
C C
D7-706(c)
D 客人回圖給 D7,顯示 OBD D
在車的擋風玻璃位置。
E 2019 年 11 月 18 日 「架車去唔到你樓下,我 D7-713(a)-(d) E
2206 淨係去到廣華嗰邊,要行 一張顯示 WJ35953 泊在街上
F F
過嚟,抱歉要等多陣」 的手機截圖相片。相片中車
G 背擋風玻璃的反光倒影顯示 G
楊震社會服務處,一座位於
H H
窩打老道的大廈;及附地圖
說明 WJ 3953 所泊的位置近
I I
廣華。
J DW1 於案發翌日,幫 D7 取 J
車時拍攝的,手機截圖日期
K K
2019 年 11 月 19 日上午 7:44
L
2019 年 11 月 22 日 「抱歉,啱啱先出返個電 2019 年 11 月 18 日是星期 L
一,D7 被拘捕。
1800 話,我星期一走嗰時俾人
M 拉咗…」 M
N N
D7 指他是與 DW2 WhatsApp 對話的人,有關內容是出於他
O 的,而 D7 呈遞以上相關證物亦支持他所說的對話內容。相關 O
證物亦同時支持他當天的要處理事項與他網店的業務有關。
P P
DW2 的訂單上沒有註明收取安裝費用,但 D7 及 DW2 均能說
Q Q
出案發當晚進行安裝的情節,即包括接駁產品,軟件設定及教
R 授使用方法,故當晚是有可能於相關時間及地點進行安裝。 R
S S
231. 雖然 WJ 3953 泊車位置的相片(D7-713),不能說明當時
T T
泊車的人就是 D7,但 D7 於 THA 的片段中 D7 腰間是看到有一條鎖
U U
V V
- 79 -
A A
B B
匙,D7 指那就是 WJ 3953 的車匙。D7 指他於窩打老道逆線行駛並
C 把 WJ 3953 泊近廣華。控方證人速龍小隊指揮官 PW 26 指,當他與 C
隊員乘坐車輛到窩打老道時,有堵路道路情況,亦要逆線行駛,並
D D
於廣華附近停車。雖然兩者所指到場時間有異,但相近的是,車輛
E E
於亞皆老街與碧街交界需逆線行駛而於廣華附近有地方把車停下。
F F
232. D7 於案發日 20:57:19 時在青沙隧道付費的八達通紀錄,
G G
D7 解釋是他駕駛 WJ 3953 處理網上業務到海麗商場,經過青沙隧道
H H
時繳付的紀錄。
I I
233. 本席亦考慮了廣東道永發大廈(DW2 的單位) 的位置及案
J J
發時 D7 的行走路線(D7-702)。就地理位置,於地圖所見,沿咸美頓
K K
街由東至西一直行,經過砵蘭街、上海街、及新填地街後,的確便
L 能到達廣東道永發大廈。D7 的去程與回程使用相同的路線亦不見不 L
合理。
M M
N 234. 控方指,D7 及 DW2 均居於粉嶺華明邨添明樓,二人亦 N
就讀同一小學。DW2 指他們不相識,之前亦未曾見面。DW2 指添
O O
明樓有 34 層,每層有 18 個單位。小學每級有 5 班,亦有上午下午
P P
班。始終,未有直接的證供指案發前他們是相識的。
Q Q
235. 控方指,D7 是不可能在咸美頓街的位置被警方捕獲。就
R R
這,控方主要倚賴 PW27 的證供。PW27 是速龍隊員,他進入咸美頓
S 街並制服一名郭姓示威者。他進入咸美頓街 8 米後停下,因為咸美 S
頓街以西再沒有其他警員,他亦認為危險。他的證供亦指,由他制
T T
服至帶郭姓示威者到彌敦道期間,他觀察到「至少」有一名隊員近
U U
V V
- 80 -
A A
B B
封鎖線位置亦有制服其他示威者51,所以,當時還有其他隊員在該處
C 近咸美頓街制服示威者。 C
D D
236. 另外,控方指 D7 不可能是直接被帶往闊巷的。就這,
E 控方主要倚賴閉路電視片段 P007G 及畫面截圖。如辯方指,截圖的 E
質素及清晰度不足。本席留意到 PW13 的證供指,等候區內的示威
F F
者不是全部由窄巷帶到的;本案證供未見闊巷內 D7 的處理情況,
G G
如是誰人帶、指示 D7 或 D7 是怎樣由窄巷到闊行的。
H H
237. 本席亦考慮了當時的社會情況,市民於出行時,都有需
I I
要留意着即時的交通和路面消息情況及示威活動最新發展,以作出
J 適當的部署,亦避免造訪示威地點以保人身安全。案發時,D7 是經 J
營網上店舖生意,收入的主要來源是客人的訂單。DW2 是於 2019
K K
年 11 月 8 日落單的。而從 WhatsApp 對話所見,早於 2019 年 11 月
L L
15 日,D7 便與 DW2 相約上門安裝,有關上門的日期和時間均是客
M 人 DW2 主導及提議的(D7-714d)。最後,DW2 提出相約上門於 2019 M
N
年 11 月 8 日 2200 時。所以,就時間、日子及到場地點,D7 均是倚 N
賴客人的情況。另 D7 工作時使用自己的車輛 WJ 3953,而非倚賴公
O O
共交通的服務。
P P
238. DW1 於案發時不是與 D7 一起,不知道案發時 D7 在做
Q Q
甚麼。但 DW2 於案發的部份時間,見 D7 在他的單位安裝智能家
R 居 。 控 方 指 , D7 仍 然 可 以 於 離 開 DW2 單 位 後 參 與 暴 動 。 於 R
S
WhatsApp 的記錄,D7 到單位的時間應是 2215 時之後,而安裝進行 S
了約有 1 小時。接着 DW2 經 WhatsApp 發短訊給 D7 是 2318 時,所
T T
51
PW27 主問證供尾段。
U U
V V
- 81 -
A A
B B
以 D7 是於 2318 時之前離開單位的。就時間記錄所見,D7 所說他於
C 接近推進時間返回取車後被截停亦是有可能的。 C
D D
239. 就以上考慮,本席認為 D7 的說法可能是真的。
E E
F 240. 本席裁定 D7 暴動罪罪名不成立。 F
G G
D8 的案情
H H
241. D8 選擇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I I
J J
D8 證供
K K
242. D8 現時 24 歲,案發時 20 歲,與家人居住於屯門區。
L L
D8 於中四後轉讀青年學院,在 2018 年於 IVE 修讀環境保護及管理
M M
高級文憑課程,因有多項科目不合格,需要再修讀多一年;在還未
N 完成課程時,再於 2020 年轉讀 IVE 的職業安全高級文憑課程。現於 N
俊和發展有限公司任職助理安全主任。
O O
P 243. 於 2019 年,D8 是一名學生,除讀書外亦有兩份兼職工 P
Q 作;分別於沙田馬會任職電話投注助理,另於他父親工作的公司做 Q
倉務助理。D8 父親的職位是倉務主管。D8 通常會於放假的日子或
R R
課堂空檔,而他父親的公司又需要人手時,父親才找 D8 上班,因
S S
此這兼職工作日子是不固定的。D8 父親的公司位於屯門南豐工業城
T 及屯門貨物裝卸區,D8 的工作時間由早上 9 時至下午 6、7 時。D8 T
U U
V V
- 82 -
A A
B B
如此於父親工作的公司做了有四年的時間,工資由父親的老闆支
C 付。 C
D D
244. D8 在父親的公司負責搬運「豬腸膠」 和玻璃棉 (D8-
52 53
E E
806 相片 1-2)。
F F
245. 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D8 不用上課,D8 到父親的公司
G G
工作,之後打算於凌晨 12 時接女朋友放工,接着在女朋友家過夜。
H H
他女朋友的工作地點是沙田大圍金禧商場的 Circle K 便利店,任職
I 收銀員。 I
J J
246. 當天,D8 出門時身穿黑色短袖恤衫、黑色長褲、黑白色
K 波鞋、戴 adidas 黑色鴨舌帽、黑色「護踭」(手䄂)於左手及背囊 K
L (D8 806 相片 4),背囊內有一個防毒面具、護目鏡、一件收工時 L
替換用的藍色恤衫、文具、筆記和護照。(P810 相片 3)
M M
N 247. 「護踭」(手䄂)54是 D8 要求女朋友於淘寶購買的。因 N
O 前一天,即 2019 年 11 月 17 日,D8 亦有在父親的公司做兼職,他 O
工作時拉傷左手,所以買來用作紓緩及可於出外時作為一個「造
P P
型」之用。
Q Q
R
248. 防毒面具是父親買給 D8 的,因為父親告訴 D8 搬運的貨 R
物有毒,吸入物料對身體有害。D8 父親工作時亦有戴上。
S S
T
52
大圓筒形、長兩米。 T
53
大圓筒形、兩個人體的闊度、長兩米。
54
P0163-PW5-P809(D8)
U U
V V
- 83 -
A A
B B
C 249. 護目鏡是 D8 修讀環保高級文憑「水污染」科目時做實 C
驗堂之用。D8 當天不用上課,但因為他只有一個背囊,他不想時常
D D
整理袋內物品,亦怕上課時忘記攜帶而上不到實驗課,所以便把護
E E
目鏡放在袋內。
F F
250. 警方亦從 D8 檢取了兩隻不同款的手套。D8 工作時需帶
G G
手套。D8 解釋兩隻手套不是一對同款,是因為手套是於他工作時,
H H
從一個放滿手套的骯髒箱子(D8-806(4))取出,D8 隨便取了箱上放
I 在頂的左、右手各一灰、白色手套,所以是不同款式的(D810 相 7- I
8)。當日下午約五時,父親通知 D8 接貨,所以 D8 便到貨櫃卸裝
J J
區工作,亦需使用防毒面具和手套。放工後,不打算返工業城放下
K K
手套,所以 D8 把防毒面具和手套放於他的背囊中及換上藍色替換
L 恤衫。 L
M M
251. 約 1930 時,D8 於凌晨 12 時接女朋友放工之前,打算到
N N
旺角買禮物及光顧色情場所。D8 由屯門乘車巴士到花園街(「波鞋
O 街」)買 Yeezy 牌波鞋給女朋友作為週年紀念禮物。D8 乘搭 60X 路 O
線巴士由屯門上車,打算在旺角彌敦道上海商業銀行出面巴士站下
P P
車。因司機指巴士改路以南昌街為總站,D8 便於深水埗南昌街下
Q Q
車。他估計是因堵路的緣故,但看不到南昌街有堵路或示威活動的
R 情況。D8 亦知道於 2019 年年中開始,香港不斷有社會示威運動發 R
生。
S S
T T
U U
V V
- 84 -
A A
B B
252. 約 2030 時,D8 於南昌街下車時,收到電話新聞資訊通
C 知(notification),內容指於紅磡、尖沙咀、佐敦有示威活動。但 C
D8 於南昌街見不到有堵塞、示威者、警察和對峙的情況,他見有普
D D
通衣裝的途人,所以他認為當時非常安全。
E E
F 253. 接近 2100 時,D8 步行到花園街,經過太子、彌敦道見 F
有雜物放在馬路、沒有行車。D8 到了花園街後見有很多途人,他逛
G G
了約 20-30 分鐘,但找不到他想買的波鞋款,於是 D8 便去光顧色情
H H
場所。
I I
254. D8 常光顧旺角和元朗區色情場所。D8 步行到亞皆老街
J J
建興大廈(D8 807A)尋色情場所,之前他也曾光顧過大廈內色情
K K
場所 20 多次。D8 於興建大廈內找了 20-30 分鐘,都不覺合意,所以
L 離開。 L
M M
255. D8 之後便打算到位於咸美頓街美蘭大廈(D8-808A)尋
N N
找性服務。D8 由花園街步行到登打士街,再轉去彌敦道,然後直到
O 咸美頓街。D8 到達咸美頓街美蘭大廈時約是 2215-2220 時。D8 有 O
留意時間,因稍後他要接女朋友放工。D8 經過彌敦道到咸美頓街美
P P
蘭大廈時,D8 觀察到於彌敦道中間石躉位附近有很多人傳遞物品,
Q Q
例如水。他當時見不到有破壞、對峙、警員於現場,所以 D8 認為
R 他身處的地方是安全的。D8 到美蘭大廈後,亦找不到性服務,因沒 R
有開門營業。
S S
T T
U U
V V
- 85 -
A A
B B
256. D8 然後便打算到位於彌敦道的寶寧大廈尋找性服務。
C D8 由咸美頓街美蘭大廈沿彌敦道九龍行步行,到彌敦道寶寧大廈 C
(路線圖見 D8-808B),這 D8 也曾有光顧過。約 2220-2225 時,D8
D D
於彌敦道,經碧街窄巷進入寶寧大廈。途中,D8 所觀察到的路面情
E E
況和較早前相若。
F F
257. D8 於寶寧大廈有接受性服務,並於約 2315-2320 時離
G G
開。D8 因為覺得凍,便在身穿藍色恤衫之上,加穿早上工作用的黑
H H
色恤衫。D8 落樓後從大廈通花閘門見,外面有幾個人向砵蘭街方向
I 跑過。當 D8 出閘門後(D8 810),彌敦道有很多示威者跑入窄巷。 I
D8 便打算停下免被撞低,待與 D8 無關的示威者跑完後,D8 才離
J J
開。後因太多人逃跑,造成人疊人的情況,疊起有差不多一個人的
K K
高度。
L L
258. 約 5、6 分鐘後,消防員和警員於窄巷內救援。其後警員
M M
指示所有人蹲下,D8 表示「其實我唔關事架喎,我只喺上面啱啱寶
N N
寧大廈落嚟」,警員回應「唔好咁多嘢講,叫你踎低就踎低。」D8
O 由窄巷被帶到闊巷,再被帶到臨時羈留區(THA)。 O
P P
259. D8 沒有曾行近或目擊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的對峙情
Q Q
況。
R R
260. D8 的防毒面具、護目鏡和手套,都不是用作參與暴動用
S S
途。D8 在任何時候沒意圖藉身處現場鼓勵其他人作出非法或暴動行
T T
為。
U U
V V
- 86 -
A A
B B
C 261. 盤問下: C
D D
(a) D8 認為當時封路、堵路很普遍。D8 沒有留意新聞
E 資訊通知,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旺角有封路。 E
F F
(b) 控方指,D8 由深水埗步行到旺角,他是知道已那
G G
經沒有公共交通工具可到旺角。D8 不同意。
H H
(c) D8 同意,於 D8 在彌敦道向南行的過程中,他經
I I
過永旺行、九龍行,當時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
J J
沒有車輛行駛、行車路滿佈黑衫人士亦不時有煙
K 冒起。(片段 P064A 播放器時間 00:01:09 實時 K
2200-2208 時及片段 P006E 實時 2215-2225)。D8
L L
同意,於 2200-2225 時,於 D8 上寶寧大廈光顧色
M M
情場所前,現場可會演化成更激烈抗爭暴動。
N N
(d) 但是,因為太多人於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所
O O
以擋住了 D8 的視線,D8 看不到遠方的情況。
P P
Q (e) D8 同意於九龍行對出的彌敦道有人鏈傳遞物資, Q
但 D8 認為這與他無關,不會對他有影響。
R R
S S
(f) 就護目鏡,有關 D8 805 的文件內,控方指,不見
T 能說明水污染課有實驗課又或於實驗堂時要帶護 T
目鏡。就手袖,從 D8 於 THA 的片段所見,他的
U U
V V
- 87 -
A A
B B
手䄂不是緊貼於手臂上。就防毒面具,D8 認為是
C 私 人 物 品 ,不 會 放 下於 工 作 地點 或 與其 他 人 共 C
用。D8 於晚上仍然戴上黑色鴨舌帽,是為個人造
D D
型及遮蓋扁塌的頭髮。
E E
F (g) 問及 D8 於寶寧大廈的那樓層/單位接受性服,D8 F
表示已沒印象。D8 進入寶寧大廈時,閘門是打開
G G
的。D8 於寶寧大廈內光顧色情場所的過程中,聽
H H
到窗外有“boom boom”聲,D8 認為聲音距離大廈
I 很遠。 I
J J
(h) D8 指,他所居住的地方亦曾有示威活動,只要 D8
K K
站在一旁,警方是不會對他有任何行動的。
L L
考慮
M M
N 262. 辯方認為,2019 年 11 月 11 日至 18 日期間發出的新聞 N
O 公報及帖文, D8 是否知悉成為疑問。再者,即使假設 D8 知悉這些 O
公報及帖文,這本身不能支持 D8 明知而前往或在附近一帶出現,
P P
必然是參與暴動的說法。
Q Q
R
263. 辯方指,有關閉路電視及影片截圖可見附近一帶範圍存 R
在營業之商店,亦不能排除有店舖在警方推進前的時間是營業的。
S S
T T
U U
V V
- 88 -
A A
B B
264. D8 陳詞指控方沒有任何案發當晚 D8 在拘捕前到過甚麼
C 地方的證據。在 2230 時之前,相關路段一直有非參與示威或暴動的 C
人士出現及路經該地。D8 正是其中一人。D8 在警方到達彌敦道與
D D
窩打老道交界前已進入寶寧大廈,期間一直逗留在內。他只是因為
E E
離開時被人群堵塞在窄巷內,導致未能離開。他並非參與暴動,身
F 上的物品亦與暴動無關,他的證供清晰直接。辯方認為,整體證據 F
不足以支持控方的主張,即 D8 參與暴動為唯一合理及不可抗拒的
G G
推論。
H H
I 265. 就 D8 的案情,他由屯門乘車往花園街後,便步行到亞 I
皆老街建興大廈,再到咸美頓街美蘭大廈,及沿彌敦道右轉入位於
J J
碧街窄巷的寳寧大廈入口,當時約 2220 至 2225 時,是於本案暴動
K K
發生的時間不久之前。D8 離開安寧大廈時,警方進行推進, D8 是
L 在寶寧大廈外,即他是於油麻地站 A 出入口 B 點封鎖區內,其後由 L
M
窄巷被帶到闊巷。 M
N N
266. D8 指他由屯門到旺角花園街的目的是為買波鞋給女朋
O 友,其後打算光顧色情場所便到興建大廈、美蘭大廈及寳寧大廈, O
之後再於凌晨零時於沙田大圍接女朋友放工。D8 光顧色情場所後,
P P
於寳寧大廈離開時,被困於窄巷(封鎖區)。
Q Q
R 267. 如前所述(見上文第 150 段),於當時的社會情況,在 R
香港生活的市民,無論是上課、上班、外出活動又或消遣,於出行
S S
時,都有需要留意着即時的交通和路面消息情況及示威活動最新發
T T
展,以作出適當的部署,亦避免造訪示威地點以保人身安全。
U U
V V
- 89 -
A A
B B
C 268. 案發時,D5 由屯門到旺角一帶,乘坐的巴士亦需改路而 C
駛,他亦收到手機新聞資訊通知(notification) 指紅磡、尖沙咀、佐敦
D D
有示威活動。奈何 D5 要到旺角買波鞋及尋找性服務,卻不了解或
E E
留意當時附近已封路及有關交通的情況。
F F
269. 就 D8 身上物件的解釋,本席留意到:
G G
H
(a) D8 指他的手袖是因案發前一天拉傷,即 11 月 17 H
日,才叫女朋友於淘寶幫他購買的;而於翌日 11 月
I I
18 日他早上 9 時已返兼職,便已經得到手袖之用。
J J
(b) D8 兩隻不同款的手套所見,一隻是勞工手套,另一
K K
隻是 3M 手套,表面十分污糟。另外,他所帶的防毒
L L
面具,因為衛生問題,他不會放下於工作地方與他人
M 共用。但是,收工時又把污糟的手套與個人的防毒面 M
N 具一同袋進於他唯一的背囊內。 N
O O
(c) D8-805 是一封老師給學生催交水污染課程的功課的
P 電郵文件,內容不見水污染課有實驗室堂及需要學生 P
Q
帶備護目鏡。 Q
R R
270. D8 當時為了光顧色情場所,走遍三個地方,由最初的亞
S 皆老街建興大廈再到咸美頓街美蘭大廈及後到彌敦道的寶寧大廈; S
所前往尋找的路徑越走越近案發的地點。D8 亦表示他有觀察當時路
T T
面的情況。
U U
V V
- 90 -
A A
B B
C 271. D8 約於 2220-2225 時,經彌敦道九龍行向南右轉入碧街 C
西寳寧大廈入口之前,在當時暴動發生前現場的環境情況是:
D D
E (a) 1700 時 E
彌敦道 525 號至 543 號正品堂的副店長 PW21,於案
F F
發當日,0900 時到店。當時彌敦道一帶受社會事件影
G G
響,不時有人堵路破壞,影響交通系統及附近一帶店
H 鋪。1700 時,PW21 提早拉閘,停止營業。 H
I
(b) 約 2100 時至 2130 時 I
J 彌敦道 530 號永橋大廈 6 樓的居民 PW20,其單位可 J
望見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於約 2100 時至 2130
K K
時,聽見窗外有嘈吵聲。望向窗外時,PW20 見到數
L L
十至一百名黑衣人士聚集,亦見到警員列隊、警車停
M 駛響號及閃燈。 M
N N
(c) 2230 時
O 永橋大廈員保安員 PW19,2230 時從大廈保安室聽到 O
外面彌敦道傳出嘈雜聲,當中有警方警告聲及粗口
P P
聲。他從鐵閘望出去時,見到過百警員與過百示威者
Q Q
對峙,而馬路並無交通工具行駛。PW19 害怕有混亂
R 情況,於是回去保安室。 R
S S
(d) 彌敦道已完全封閉了一整天。D8 也見彌敦道沒有行
T 車。 T
U U
V V
- 91 -
A A
B B
(e) 約 2220 至 2237 時
C 於接近暴動發生(2230 時)前的一段時間,現場片段 C
(P015 (大約實時約 2220 至 2237 時) 播放時間 07:55)
D D
見到當警員接近彌敦道與亞皆老街黃格時,當時黃格
E E
以北的情況已見有示威者的陣營形成,有雷射光速不
F 時射向警方,地上一堆堆的火光,煙霧瀰漫。當時示 F
威者身處黃格以北的位置,即彌敦道與亞皆老街及彌
G G
敦道與碧街的一段彌敦道,D8 進入寳寧大廈入口經
H H
過的路線。
I I
J 272. D8 進入寶寧大廈時,是非常接近暴動發生的時間。當時 J
彌敦道與亞皆老街及彌敦道與碧街的一段彌敦道一帶,現場已經醞
K K
釀着示威活動的跡象,D8 於進入寳寧大廈之前,經過九龍行見對出
L L
的彌敦道,D8 見已有人鏈傳遞物資的情況。他知道光顧色情場所服
M 務需要時間,而當時他接受的服務差不多有 1 小時。在完成服務 M
N
後,他又要由油麻地彌敦道趕到沙田大圍零晨時接女朋友放工。他 N
因要接女朋友放工,亦有在意時間55。當時的路面交通情況及公共交
O O
通亦不穩定,其後往沙田大圍的交通安排存在疑問。D8 無論於時間
P 安排和地理位置也見風險。 P
Q Q
273. D8 於寳寧大廈內光顧色情場所的確實樓層或門牌情況,
R R
D8 沒有印象。
S S
T T
D8 證供指,因為其後要接女朋友放工,於到達咸美頓街美蘭大廈時,有望錶
55
留意時間。
U U
V V
- 92 -
A A
B B
274. D8 進入寳寧大廈時,大閘剛巧是打開的。D8 於寳寧大
C 廈下樓離開於窄巷時,剛巧又是警方推進,示威者急速逃離之時。 C
D D
275. 以上種種,加上 D8 身上的物品一拼考慮後,顯得堆
E E
砌,本席不接納有關說法。
F F
276. 雖然本席不接納 D8 的說法,舉證責任在控方,控方須
G G
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案。
H H
I
是否參與暴動 I
J J
277. 本席謹記單純身處發生集結或暴動的現場並不招致任何
K 刑責:盧建民案。 K
L L
278. 於暴動發生時,警方不斷呼籲示威者離開。就當時現場
M M
的環境情況及香港社會運動的背景下,不論能否聽到警方警告,任
N 何身在該處的人必然會知悉現場有暴動正在發生。 N
O O
279. 本案暴動發生的時段至少維持了 50 分鐘,案發後從不爭
P P
議的片段及相片所見,街道上隨處可見遺棄的裝備、檢獲的物品包
Q 括內藏汽油及易燃有機溶劑液體的玻璃樽和膠樽、膠漏斗、紙箱、 Q
剪刀、伸縮棍、銀色鏈、鎚和扳手。案發地點的街燈和交通燈被破
R R
壞、燈柱被鋸斷、港鐵油麻地站的各出入口分別被破壞。這都顯示
S S
了本案暴動有一定的規模,在沒爭議的片段所見,於暴動發生的時
T 間,警方與示威者一直對峙,其後示威者的行為加劇激烈,現場發 T
U U
V V
- 93 -
A A
B B
彈響聲不斷,煙彈於空中橫飛,現場地上因汽油彈着地而出現一個
C 個火球(P044),情況亦持續不間斷,煙彈氣味延至翌日亦不能散 C
去 。在暴動全面爆發之時,合理守法的市民都必然會儘速離開(見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Wong Wan Sze ( 黃韻思 ) CACC 1/2023 第 19
E E
段)。
F F
280. 本席已不接納 D8 的說法。
G G
H 281. 在本案暴動發生時,D8 在封鎖區內的窄巷被截獲。警方 H
推進後,於油麻地站 A1 出入口(包括窄巷)於短時間內已設立封
I I
鎖區。D8 於當時的環境情況,不可能從碧街以西走進封鎖區,所以
J J
於截獲前他必定是於暴動範圍內。雖然本席不能肯定 D8 何時到達
K 暴動範圍,但警方與在場的示威者在現場已對峙了一段時間後才推 K
進,D8 有足夠的時間和機會離開,D8 不是居住於案發地點,於當
L L
時的環境情況下,D8 身處暴動現場不會是無意。
M M
N 282. 再者,就 D8 當時的裝束及裝備,即頭戴黑色鴨舌帽、 N
身穿黑色上衣、黑色長褲、黑色鞋、孭背囊、黑色手袖、一隻 3M
O O
手套、一隻勞工手套、一個灰色防毒面具及一個護目鏡;本席認為
P P
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是 D8 有參與暴動的意圖。因此,本席排除 D8
Q 是僅僅在場或無辜過路的途人。本席肯定在暴動發生時,D8 身處暴 Q
動範圍,並知悉現場有暴動正在發生,藉着身處現場與暴動者互相
R R
壯大聲勢,藉以互相鼓勵和支持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D8 與其
S S
他參與暴動的人有着共同的目的。
T T
U U
V V
- 94 -
A A
B B
283. 本席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本席裁定
C D8 暴動罪罪名成立。 C
D D
總結
E E
F 第五被告人 罪名成立。 F
第六被告人 罪名成立。
G G
第七被告人 罪名不成立。
H H
第八被告人 罪名成立。
I I
J J
K ( 梁嘉琪 ) K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L L
M M
N N
O O
P P
Q Q
R R
S S
T T
U U
V V
- 95 -
A A
B B
附件一
C C
判決理由
D D
第五被告 (D5) 反對控方申請反證
E E
F
1. 本案辯方案情完結後,控方申請提出反駁證供(rebuttal F
evidence)。有關的反證只是針對本案的第五被告人 D5。
G G
H 2. D5 反對控方的申請。 H
I I
控方的申請 56
J J
K 3. D5 的證供稱其於案發當晚前往旺角區,目的是與其周姓 K
友人食「放題」。於盤問起初,D5 就有關「放題」餐廳的名稱回
L L
應,他說他物色的餐廳,當中包括位於旺角兆萬中心的極上帝王水
M M
產,與及位於登打士街家樂坊的「㷫烚烚」。 D5 說他有在網站
N OpenRice 查看包括「㷫烚烚」的餐廳資料。當被問及餐廳關門時 N
間,D5 更明確指出他在案發前一天(即 2019 年 11 月 17 日)於社
O O
交軟件 Instagram 檢查過「㷫烚烚」的閉門時間為晚上 2400 時。
P P
Q 4. 控方現以上述反證,反駁 D5 的有關案情,D5 的案情是 Q
不實的。
R R
S S
T T
56
見「控方的反證申請陳詞」。
U U
V V
- 96 -
A A
B B
5. 控方申請呈堂及傳召的反證(rebuttal evidence)如下:
C C
(a) 一份位於旺角登打士街家樂坊商場內的餐廳「㷫
D D
烚烚」的商業登記證書;與及
E E
F
(b) 一名證人,是家樂坊的物業管理主管,就「㷫烚 F
烚」於 2019 年 11 月的不存在作供。
G G
H 6. 控方指,有關「㷫烚烚」在案發時的存在與否的證據, H
I
亦明顯與本案主要爭議事項相關。控方不同意涉及「㷫烚烚」在案 I
發時的存在與否的證據是附帶爭論點(collateral issue)。
J J
K 7. 就上述的反證申請基礎,控方的立場是有關的情況是控 K
方所不能預見的案情(ex improviso),而法庭是有寬闊的酌情權容
L L
許反駁證供呈堂(HKSAR v Tsang Kai On [2017] 2 HKC 178)。
M M
N 8. 控方引用 R v Frost (1839) 9 C & P 129、HKSAR v Tsang N
Kai On [2017] 2 HKC 178 及 HKSAR v Ngai Hon Kwong [2019] HKCFI
O O
1205
P P
D5 反對的理由57
Q Q
R 9. D5 就控方的申請作出反對,D5 指議題僅涉及附帶事項 R
S
58
。 S
T T
57
見「D5 就控方呈堂的反駁證據的書面陳詞」。
58
見「D5 就控方呈堂的反駁證據的書面陳詞」第 4 段。
U U
V V
- 97 -
A A
B B
C 10. D5 反對的理由指出,D5 曾否於 2019 年 11 月 17 及 18 C
日在網上查閱「㷫烚烚」這間餐廳是附帶事項。
D D
E 11. 猶如 Ngai Hon Kwong 案,「「㷫烚烚」在 2023 年 8 月 E
F 開業」及「2019 年期間,在旺角家樂坊並沒有「㷫烚烚」的商戶」 F
此等證據不是本案中關注點。此等證據的重要性不足以讓控方呈遞
G G
反駁證據 。 59
H H
I
12. 辯方指,該附帶事項對於案件爭議並沒有證據價值,法 I
庭理應根據一般原則處理。作為一般原則,如果議題僅涉及附帶事
J J
項(例如誠信問題),普通法下,就附帶事項的盤問,證人的回應
K 是最終的答案,盤問者不可以提出證據來反駁。若然法庭認為該附 K
L 帶事項對於案件爭議有證據價值,法庭亦應考慮提出該附帶事項的 L
反駁證據帶來的證據價值,是否不合比例地低於要提出反駁證據所
M M
牽涉的時間、便利、及成本。控方提出這些反駁證供是不必要地濫
N N
用了法庭時間及程序。
O O
13. D5 引用 Criminal Evidence in Hong Kong 第 508 頁 751-
P P
753。
Q Q
R
14. 而就控方反證申請有關不能預見的案情(ex improviso) R
基礎,辯方沒有任何補充。
S S
T T
59
見「D5 就控方呈堂的反駁證據的書面陳詞」第 27 段。
U U
V V
- 98 -
A A
B B
考慮
C C
15. 就有關反駁(rebuttal)的法律原則,於 HKSAR v Tsang
D D
Kai On [2017] 2 HKC 178(第 18 段):
E E
“The question of rebuttal
F F
18. The law on this question is well settled. As stated by the
G Court of Appeal of England and Wales in R v Francis G
(1990) 91 Cr App R 271, at 274:
H ‘The propositions which can be deduced from those H
authorities are as follows:
I I
(1) The general rule is that the prosecution must call
the whole of their evidence before closing their
J case. The rule has been described as being most J
salutary.
K K
(2) There are, however, exceptions. The best
known exception is that the prosecution may
L call evidence in rebuttal to deal with matters L
which have arisen ex improvise; see Pilcher
(1974) 60 Cr App R 1.
M M
(3) The prosecution do not have to foresee every
N eventuality. They are entitled to make N
reasonable assumptions; see Scott (1984) 79 Cr
App R 49.
O O
(4) Another exception to the general rule is where
P
what has been omitted is a mere formality as P
distinct from a central issue in the case —
contrast Royal v Prescott-Clarke [1966] 2 All
Q ER 366 with ex parte Gamier. Q
……
R R
In the light of those and other authorities we would
S venture to add a seventh proposition to those which we S
have already listed as follows:
T (7) The discretion of the judge to admit evidence T
after the close of the prosecution case is not
U U
V V
- 99 -
A A
B confined to the two well established exceptions. B
There is a wider discretion. We refrain from
C defining precisely the limit of that discretion C
since we cannot foresee all the circumstances in
which it might fall to be exercised. It is of the
D essence of any discretion that it should be kept D
flexible. But lest there be any misunderstanding
E
and lest it be thought we are opening the door E
too wide, we would echo what was said by
Edmund-Davies LJ in the Doran case at p 437
F that the discretion is one which should only be F
exercised outside the two established exceptions
on the rarest of occasions.”
G G
H 16. 辯方主要反對的基礎,是有關議題僅涉及附帶事項,而 H
就控方的申請有關不能預見的案情(ex improviso),辯方則沒有反
I I
對陳述。
J J
K 17. 本案審訊時,辯方表示本案有關的議題是 D5 有否參與 K
及是否有意圖暴動。
L L
M 18. D5 供稱他前往旺角的原因或目的是與其周姓友人食放 M
N 題。D5 供稱打算到旺角家樂坊其中的放題店名是「㷫烚烚」。他在 N
案發前一天(即 2019 年 11 月 17 日)於社交軟件 Instagram 檢查過
O O
「㷫烚烚」此店的關閉時間,即凌晨 12 時。
P P
Q
19. D5 出門的目的,是與本案關鍵議題密切相關,存有證據 Q
價值,不是僅涉及附帶事項。
R R
S 20. 就控方反證申請是不能預見的案情(ex improviso),有 S
關內容亦是與主要爭議事項相關。
T T
U U
V V
- 100 -
A A
B B
21. 本席考慮了控辯雙方就這議題的陳詞及案例,批准控方
C 反證申請。 C
D D
E E
F F
G G
H H
I I
J J
K K
L L
M M
N N
O O
P P
Q Q
R R
S S
T T
U U
V 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