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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44/2022
C [2024] HKDC 848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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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2 年第 94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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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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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榮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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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K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譚思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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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 年 5 月 29 日
M 出席人士: 談立豐先生,為律政司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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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N
姚 大 華 先 生 , 由 法 律 援 助 署 的 委 派 Raymond 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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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licitors 延聘,代表被告人
P 控罪: [1] 處理贓物罪(Handling stolen goods) P
Q [2] 沒有遵從要求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Failing to Q
comply with requirement to produce proof of identity f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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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sp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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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裁決理由書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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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1. 被告人在本席席面對兩項控罪,分別為第一項控罪即處理 E
贓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210 章盜竊罪條例第 24 條;罪行詳情指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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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人於 2022 年 4 月 26 日在香港九龍觀塘,知道或相信某些貨品是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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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即知道或相信屬於李偉杰財產的兩隻錶及一隻戒指是贓物,而不
H 誠實地收受該批贓物;及第二項控罪即沒有遵從要求出示身份證明以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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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查閱,違反香港法例第 245 章公安條例第 49(1)條。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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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被告人承認第二項控罪,但不承認第一項控罪。因此,就
K 第一項控罪,需要審訊。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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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案情撮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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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3. 控方案情是在一宗爆竊案發生後的翌日,被告人在警方觀 N
察下在一棟大廈的信箱內取出一個眼鏡盒,內藏其中一隻失竊的手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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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被截停後,警方發現他手上戴著另一隻失竊的手錶及一隻失竊的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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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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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案情撮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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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4. 被告人選擇作供。 辯方案情是被告人手上戴著的手錶及 S
T 戒指是在被警方截停前不久一位朋友郭先生給他戴上的。另外,眼鏡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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盒也是他這位朋友指示他從信箱內取出的;而他並不知道眼鏡盒內藏
C 有一隻手錶。被告人不知道也不相信相關物品是贓物。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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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中爭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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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案中爭議點是被告人是否知道或相信相關貨品是贓物。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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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證據撮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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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控方大部分案情皆以承認事實書方式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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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於 2022 年 4 月 26 日大約 2059 時,警員 27507(“PW3”)
K 在樂昌樓(“該大廈”)的大廈大門外進行觀察。當時他看到被告人及 K
一名其後得知為「郭志鋒」的男子(“該男子”)下樓梯。期間,PW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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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睹該男子用右手打開該信箱然後望向被告人,該男子用右手指向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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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箱便隨即落樓離開該大廈。被告人亦隨即打開該信箱,然後用右手
N 取出一個藍色眼鏡盒並把眼鏡盒放入左邊褲袋。被告人關上該信箱後 N
亦相繼落樓離開該大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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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其後 PW3 在觀塘輔仁街 50J 號地下截停被告人並交由
Q PW2 看管。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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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PW2 之後向被告人要求提供身份證但被告人未能出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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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證。PW2 之後在被告人自願的情況下向被告人進行搜身並發現被
T 告人左手手腕戴著一隻 Hublot(宇舶表)手錶及尾指戴著一隻銀色戒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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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而藏在被告人左面褲袋的眼鏡盒內亦發現一隻綠色玻璃表面的仿
C 真 Rolex(勞力士)手錶。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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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同日 2105 時,PW2 用本地話以「爆竊」罪拘捕被告人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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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警誡。在警誡下,被告人在自願的情況下說:「阿鋒叫我過嚟樂昌
F 樓,再將隻錶同戒指帶係我手,仲叫我攞埋個眼鏡盒,陪佢落樓。」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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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被告人其後在自願的情況下接受了警方兩次警誡下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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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會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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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被告人身上搜出的 Hublot(宇舶表)手錶(價值港幣 79,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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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戒指(價值港幣 1,500 元),眼鏡盒及眼鏡盒內載有的仿真 Rolex
K (勞力士)手錶(價值人民幣 200 元)均屬李偉杰在九龍秀茂坪安達 K
L 邨正達樓三樓的住所於 2022 年 4 月 25 日 0650 時至 2140 時遭人爆竊 L
後遺失的財物之中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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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13. PW3 作供稱,當該男子及被告人下樓梯步向信箱所處的 N
O 平台時,該男子行先,被告人行後,兩人相隔三至四個身位。PW3 截 O
停被告人的地點在樂昌樓正門旁邊的「歡迎光臨」燈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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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程序歷史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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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控方一共傳召了兩名證人,分別為 PW2 偵緝警員 12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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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PW3 警員 27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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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控方宣佈舉證完畢後,辯方沒有中段陳詞。經考慮有關證
C 據後,本席裁定,就第一項控罪,控方表證成立。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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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被告人選擇作供,但不傳召其他證人。本席會以對待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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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的客觀態度對待被告人的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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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的證供撮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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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17. 被告人 35 歲受教育至中一程度已婚案發時是一名裝修散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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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工人日薪 800 至 1,000 元,與父母及家姐同住觀塘翠屏南邨。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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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被告人對李偉杰家中被爆竊一無所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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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對於同日被拘捕的郭志鋒,他已認識三至四年。他們在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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魚機場所認識的。他感覺上郭先生是有錢人,但對於郭先生是做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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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不知亦不會理會。但據他所知,郭先生經常會週圍去執垃圾之後攞
N 去賣獲得金錢。他經常在釣魚機場所碰見郭先生,但他們之間相約就 N
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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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他曾經向郭先生這樣說:「週圍執垃圾都搵到錢?咁好嘅
Q 嘢,預埋我呀嘛下次。」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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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案發前一天,郭先生打電話給他,但他沒有聽。到案發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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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上七時郭先生再打,他有接。郭先生話有事,要他出來幫手。郭先
T 生叫他立即去樂昌樓地下。他到達後,郭先生不在。他打電話給郭先 T
生,郭先生叫他再原地等,及問他見不見回收佬。當時樂昌樓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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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他相信是便裝警務人員的人在那處,其中一名便是 PW3,另外一
C 名是他認識的。被告人在樂昌樓外等候十多分鐘,同時他們三人也在 C
那處十多分鐘。被告人感覺警方在那處正在執行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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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被告人在樂昌樓正門附近週圍找尋回收佬但不果。之後郭
F 先生再打電話來叫被告人上樓去天台。被告人上樓途中,郭先生又打 F
來,問他有沒有奇奇怪怪的人;之後在三至四樓後樓梯防煙門口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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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手叫被告人過來。郭先生引領被告人上天台。出了室外前少少有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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凹位。郭先生踎低,打開咗其中一個桶,取出一樣東西,原來是一隻
I 手錶。郭先生將手錶戴在被告人的手上,但是手太大,戴不上。郭先 I
生取回手錶作出調教後成功戴上。被告人問郭先生這是什麼,為何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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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白事戴在他的手上。郭先生回覆說:「冇事呀,放心啦,行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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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23. 之後,在返回室內梯間後,在一道防煙門樑頂,郭先生搣 L
開膠紙,取下一隻戒指交給被告人,叫他戴上。郭先生跟他說,他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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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跟。當時被告人的心態是去協助郭先生,保護郭先生。當時他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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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原來郭先生是被警察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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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當時被告人覺得這些財物都是屬於郭先生的,是他執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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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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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25. 之後郭先生告訴被告人還有一個眼鏡盒放在一個信箱內, R
叫被告人去取。被告人之後行先,步行落樓,郭先生尾隨。到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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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箱的位置,郭先生超越被告人,帶領被告人去信箱所在的位置。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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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打開其中一個信箱,對他說是這個。被告人伸手入信箱內,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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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鏡盒,放入褲袋。他當時感覺眼鏡盒頗重。郭先生之後行先,繼續落
C 樓,及叫被告人陪他落去。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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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被告人認為眼鏡盒都是屬於郭先生的。被告人不知道眼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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盒內也有一隻手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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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被告人一心只是想保護郭先生及他的財物。被告人是操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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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他有時會去保護人及財物作為搵外快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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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在案發日之前,郭先生曾經叫過被告人去搶嘢(但不知是 I
否開玩笑),但被告人一口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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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29. 在案發日,被拘捕前,被告人曾向郭先生說,下面那些不 K
是回收佬,是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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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席的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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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本席謹記舉證責任在控方,標準為無合理疑點。被告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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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證明什麼,更不需證明自己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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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31. 本案的關鍵在於被告人是否知道或相信相關物品是贓物。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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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本案的重點不在控方證據,而在辯方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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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本席仔細考慮被告人的證供。這些證供大致與他的會面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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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內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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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34. 對被告人最不利的證供是郭先生曾經(不知是否說笑地) C
邀請被告人去搶劫。雖然被告人一口拒絕,但是這顯示被告人也有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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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懷疑涉案的物品是搶劫或盜竊得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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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但是相對於這些不利的證供,也有一些對被告人有利的證 F
供,這就是假若被告人知道或相信這些物品是贓物,而他又相信樂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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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地下有警員正在執行行動,他會否讓郭先生將這些物品戴在他的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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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或將眼鏡盒放在自己的褲袋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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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本席因此認為被告人說他不知道或相信涉案物品是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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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這個說法有可能是真的。這也代表控方案情在關鍵點上存在疑點。
K 疑點利益歸被告人。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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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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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37. 基於以上理由,本席裁定被告人第一項控罪罪名不成立。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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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譚思樂 )
R 區域法院法官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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