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贊琦案 DCCC806/2022
參與元朗暴動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贊琦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
案情摘要
被告人於2019年7月22日凌晨參與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的暴動。案情顯示,他先在兩方人士爭執時介入,後在黑衣人一方人群中與白衣人推撞,並在撤退及港鐵站J出口附近的衝突中站在前排,持傘掩護人群,兩度把罐頭狀物件及縮骨傘投向白衣人。暴動約由凌晨零時至零時16分,其間雙方互相投擲物件及施以暴力。被告人39歲時犯案,現年43歲,具大學教育及良好職業背景,且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暴動罪的量刑基準,以及被告人在暴動中的實際角色、參與程度、暴力程度、暴動規模及持續時間。辯方主張事件突發、規模較小、被告人罪責較低,並以良好背景、悔意、審訊合作及檢控延誤求情;控方則要求法庭按暴動的公共危險及阻嚇需要判刑。
判決理由
法庭依循暴動罪量刑須按個別案情評估的原則,考慮預謀程度、參與人數、所用武器及暴力、持續時間、造成的威脅和滋擾,以及被告人的角色。法庭認為,雖然本案暴動可追溯至事前的網上呼籲,並非完全偶發,但被告所涉約12分鐘的階段規模較小,威脅程度屬低至中,沒有使用磚頭、汽油彈或縱火,也沒有襲警證據。相較白衣人一方,被告的暴力程度較低,所投擲物件亦非致命。綜合而言,案件屬低程度暴動,量刑基準為三年;再因其良好背景及檢控延誤下調至兩年九個月,最終判監33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梁天琦案列出暴動量刑的12項考慮因素,包括規模、暴力、持續時間、損害、參與角色及其他罪行。黃英傑等案提供元朗事件中較嚴重一方的量刑參考,但法庭認為本案情況不同。楊家倫案強調判刑須視個別案情;HKSAR v Yip Kam Wah則說明可參考公眾毆鬥案件。法庭亦提及趙志榮案及梁子揚案。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成立。法庭將量刑基準由三年下調至兩年九個月,最終判處監禁33個月。判刑理由書未載其他命令。
判決啟示
本案確認元朗事件中不同陣營的暴力程度及角色可導致顯著不同刑責。即使暴動持續時間短、規模較小,參與前排、掩護人群及投擲物件仍可導致即時監禁。法庭亦重申暴動判刑須按個別事實比例處理,並兼顧阻嚇性與個人減刑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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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參與元朗暴動但沒有襲擊警員會判多久?
法庭認為被告涉及的暴動階段規模較小、約持續12分鐘,且沒有襲警,但他站在前排、掩護人群及投擲物件,最終判監33個月。
Q.投擲雨傘及物件是否會構成暴動罪的嚴重刑責?
法庭認為投擲非致命物件的暴力程度低於持棍或藤條襲擊,但被告仍積極參與暴動,故以三年為基準,扣減後判監33個月。
Q.暴動案件的量刑會否考慮被告沒有刑事紀錄?
會。法庭考慮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良好背景及檢控延誤,將三年量刑基準下調至兩年九個月,最終判監3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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