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B
DCCC 806/2022
C
[2024] HKDC 563 C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2 年第 806 號
F F
G G
-----------------------------
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I I
何贊琦
J J
-----------------------------
K K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
L L
日期: 2024 年 4 月 10 日
M 出席人士: 律政司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劉德偉先生及署理 M
N
高級檢控官黎靖頎小姐,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N
李國輔先生及方嘉煒女士,由何謝韋律師事務所延
O O
聘,代表被告人
P 控罪: 暴動(Riot) P
Q ----------------------- Q
判刑理由書
R R
--------------------
S 控罪 S
T T
1. 經審訊後,被告人被裁定「暴動」罪罪名成立。
U U
V V
-2-
A A
B B
C
事實裁定撮要 C
D D
2. 2019 年 7 月,有人在網上作出呼籲,於 2019 年 7 月 21
E 日進行保護和光復元朗的行動。警方沒有接獲在 2019 年 7 月 21 日或 E
F
22 日於元朗區舉行公眾集會或遊行的意向通知,也沒有就任何該等 F
公眾集會或遊行向任何人發出不反對通知書。
G G
H 3. 2019 年 7 月 21 日晚上,一群大多數身穿白色衣服的人 H
(以下簡稱為「白衣人」)1在元朗聚集,亦有一群大多數身穿黑色
I I
衣服的人(以下簡稱為「黑衣人」)2在港鐵元朗站及附近出現。期
J J
間,有白衣人和黑衣人在港鐵元朗站內發生暴力衝突。雙方均有向
K 對方投擲物件,並互相責罵。 K
L L
4. 同日約 2302 時,多名白衣人進入港鐵元朗站已付費區,
M M
走上樓梯前往月台,襲擊月台上和列車車廂內的黑衣人及部分市
N 民。該些白衣人其後陸續離開港鐵元朗站。 N
O O
本案的暴動
P P
Q 5. 本案暴動於 2019 年 7 月 22 日約 0000 至 0016 時期間,在 Q
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發生。控方指稱 0000 至 0004 時的非法
R R
集結演變為暴動:
S S
T T
1
只是概括地形容為白衣人一方,因為白衣人一方不是全部穿白衣,要觀其行為。
2
只是概括地形容為黑衣人/非白衣人一方,因為黑衣人一方不是全部穿黑衣,要觀其行為。
U U
V V
-3-
A A
B B
(1) 於 2019 年 7 月 22 日約 0000 時,數十名白衣人和
C 數 十 名 黑衣 人 在元 朗 英 龍圍 外 的朗 和路 附 近 聚 C
集。一名屬白衣人一方的男子(男子 E)與一名身
D D
穿間條上衣、屬黑衣人一方的男子(男子 D)發生
E E
爭執,阻止男子 D 離開。0004 時,事件後來演變
F 成 暴 力 衝突 。 白衣 人 徒 手或 使 用藤 條襲 擊 黑 衣 F
人,並向黑衣人投擲物件;黑衣人則向白衣人還
G G
擊,有人向白衣人踢腳揮拳,有人向白衣人投擲
H H
路牌等物件,也有人將「水馬」推向白衣人。黑
I 衣人隨後從朗和路退至港鐵元朗站 J 出口並繼續聚 I
J
集; J
K K
(2) 同日約 0014 時,約 10 名白衣人走到港鐵元朗站 J
L 出口,與在該處聚集的黑衣人爆發另一輪暴力衝 L
M
突。當時在 J 出口聚集的黑衣人約有 30 人。白衣 M
人向黑衣人揮動雨傘及藤條;黑衣人則向白衣人
N N
投擲不同物件、以手勢挑釁白衣人和作出辱罵。
O 該衝突維持了約 2 分鐘。白衣人其後離開 J 出口。 O
P P
6. 審訊中,控方播放一段從相關閉路電視及公開片段以順
Q Q
時序的方式剪輯而成的精華片段(控方證物 P13),片段清楚拍攝
R 了上文所述的事件。片段顯示: R
S S
(1) 約於 2019 年 7 月 22 日午夜時分,已有一群黑衣人
T T
在朗和路一帶集結成群與白衣人對峙,並作出以
U U
V V
-4-
A A
B B
上所述屬於擾亂秩序或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
C 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 C
理地害怕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激使其他
D D
人破壞社會安寧。該等集結已可藉《公安條例》
E E
第 18 條被定性為「非法集結」;
F F
(2) 參與該非法集結的黑衣人當中,已有人威脅作出
G G
或實際作出暴力的行為,破壞社會安寧,故該等
H H
集結已屬「暴動」;
I I
(3) 該暴動不是或靜態的,而且流動性很高。參與暴
J J
動的黑衣人從朗和路退至港鐵元朗站 J 出口期間,
K K
即使場面曾有數分鐘變得較為平靜,參與者仍留
L 在現場,該暴動也仍在繼續進行; L
M M
(4) 同日約 0014 時,約 10 名白衣人走到港鐵元朗站 J
N N
出口外時,集結在 J 出口的黑衣人便繼續與白衣人
O 對峙,並作出上文所述的暴力行為,破壞社會安 O
寧。至同日約 0016 時,白衣人離開 J 出口,該暴
P P
動才告平息。
Q Q
R 7. 精華片段(控方證物 P13)及相關片段截圖(控方證物 R
P14)顯示被告人的以下作為:
S S
T T
U U
V V
-5-
A A
B B
大約實時 畫面描述
C C
案發前 7 月 21 日 被告人於港鐵元朗站的已付費區出閘,經連
約 2227 時 接元朗形點 I 期的 K 出口步行離開港鐵元朗
D D
站。被告人當時身穿深色短袖 T 裇、藍色長牛
E 仔褲及深色鞋,沒有佩戴口罩或其他遮蓋面 E
容的物品。
F F
約 2350 時 被告人經 K 出口進入港鐵元朗站,在鄰近 J 出
G G
口的大堂內在其他黑衣人一方的旁邊徘徊。
H 當時,被告人已更換了衣著,他身穿灰色 H
衫、藍色短褲及白色鞋,手持長傘,沒有佩
I I
戴口罩或遮蓋面容的物品。他在大堂逗留了
J 約 8 分鐘。 J
K 約 2359 時 被告人隨黑衣人一方經 J 出口離開港鐵元朗 K
站,往英龍圍方向走。
L L
案發期間 7 月 22 日 一名屬白衣人一方的男子 E 與男子 D 在英龍
M M
約 0000 時 圍外的朗和路發生爭執期間,被告人走到兩
名男子中間作出介入和干預,替男子 D 解
N N
圍。
O O
約 0004 時至 0006 時 黑衣人一方與白衣人一方於朗和路爆發暴力
P 衝突期間,被告人出現在黑衣人群當中,亦 P
曾與白衣人推撞。
Q Q
約 0007 時至 0008 時 參與暴動的黑衣人從朗和路退至港鐵元朗站 J
R R
出口期間,被告人隨其他黑衣人同行,並在
S 黑衣人前排打開雨傘掩護自己及其他黑衣 S
人。被告人和其他黑衣人之後回到港鐵元朗
T T
站大堂並繼續聚集。
U U
V V
-6-
A A
B B
大約實時 畫面描述
C C
約 0014 時至 0016 時 白衣人與黑衣人在港鐵元朗站 J 出口爆發暴力
衝突期間,被告人站於黑衣人群的前排位
D D
置,手持打開的雨傘,並拾起一個罐頭狀的
E 物件擲向白衣人。當白衣人從 J 出口後退時, E
被告人再次拾起地上一把「縮骨遮」,扔向
F F
白衣人。
G G
案發之後 被告人從 J 出口返回港鐵元朗站,繼續在鄰近
H 約 0017 時 J 出口的大堂內於其他黑衣人的旁邊徘徊。 H
I 約 0027 時 被告人經 K 出口離開港鐵元朗站前往元朗形 I
點 I 期。
J J
約 0035 時 當一群白衣人拉起港鐵元朗站 J 出口的鐵閘
K 進入港鐵站後,被告人經 K 出口再次進入港 K
鐵元朗站。被告人於站內徘徊約一分鐘後再
L L
次經 K 出口離開港鐵站。
M M
N 被告人的背景及減刑陳詞 N
O O
8. 被告人在案發時 39 歲,現年 43 歲,已婚,接受教育程
P P
度至大學,時任會計部高級經理,現任會計部主管。被告人沒有任
Q 何刑事定罪紀錄。母親早歿,被告人學歷高,在會計界擔任高職。 Q
R R
9. 李大律師預備了一份詳細的減刑陳詞,剖析當時氛圍及
S S
參與者心聲。他的陳詞重點如下:第一,雖然有人呼籲在 7 月 21 日
T 進行「光復元朗」行動,但沒有證據顯示有人呼籲到港鐵元朗站集 T
合或衝擊英龍圍。大部分黑衣人陣營沒有裝備,沒有佩戴口罩,所
U U
V V
-7-
A A
B B
以暴動是突發性。第二,參與的兩幫人數在不同階段由 30 人至 100
C 人不等,比起其他案件的暴動人數少得多。第三,暴動人數最高峰 C
只有約過百人,整個暴動維持了約 12 分鐘。期間,被告人先和白衣
D D
人一方有推撞,後來在港鐵元朗站J出口附近和黑衣人一方向白衣
E E
人一方互擲物品,被告人曾扔汽水罐及雨傘,刑責及罪責屬低。第
F 四,李大律師呈上被告人、家人、同事及好友的求情信,顯示被告 F
人本性善良,犯案前長時間工作,身心俱疲,正值社運的影響,作
G G
出了錯誤的判斷,對犯案深表悔意。第五,辯方在審訊時採取務實
H H
辯護的方向,節省了法庭不少時間,由 6 天審期至 4 天不足已完成整
I 個審訊。第六,檢控有所延誤,被告人由第一次被拘捕至正式被控 I
J
暴動罪歷時 23 個月。期間,被告人努力更生,希望獲得減刑:趙志 J
榮 CACC 243/2012。
K K
L 10. 辯方似乎主張法庭就本案被告人的情況,以暴動的「低 L
M
度」嚴重性的刑責及罪責,處予約 3 年至 3 年半監禁的量刑基準,甚 M
至更低。
N N
O 判刑考慮 O
P P
11. 本席先處理暴動罪的量刑基準,繼而考慮減刑陳詞提出
Q Q
的重點。
R R
12. 控辯雙方均提及 梁天琦 案(CACC 164/2018),在該案
S S
的第 79 段,上訴庭提及暴動案的判刑考慮,包括以下 12 點:
T T
U U
V V
-8-
A A
B B
(1) 暴動是即場突然發生,還是預先計劃的,若是後
C 者,計劃周詳及精密的程度為何; C
D D
(2) 參與暴動人數多少;
E E
F
(3) 暴動者所使用暴力的程度,包括有否使用武器, F
若有的話,是甚麼武器和數量;
G G
H (4) 暴動的規模,包括發生暴動的時間、所在之處、 H
地點數目及範圍;
I I
J J
(5) 暴動歷時多久,包括暴動有否拖長;是否經警方
K 或其他公職人員重複警告後仍然進行; K
L L
(6) 暴動所造成的傷害:例如有否對財物造成任何損
M M
失或破壞,若有的話,其程度為何,是否有人受
N 傷,及若有的話,傷者人數及傷勢為何; N
O O
(7) 暴動造成之威脅的嚴重性及逼近程度為何;
P P
Q (8) 暴動對公眾造成滋擾的性質和程度; Q
R R
(9) 暴動對社群關係的影響;
S S
(10) 暴動對公共開支造成的負擔;
T T
U U
V V
-9-
A A
B B
(11) 犯案者的角色及參與程度,如除自己有參與暴動
C 外,有否安排、帶領、號召、煽動或鼓吹他人參 C
與暴動;以及
D D
E E
(12) 犯案者在暴動發生期間,有沒有干犯其他罪行。
F F
13. 上訴庭在梁天琦一案也曾經就暴動罪的量刑進行仔細的
G G
分析,大致可分為兩類。第一類是騷亂或暴動是由敵對的組織或幫
H 會引起,第二類是警方本身就是群衆攻擊的目標。過去 3 年多的暴 H
I 動罪大多是第二類,即因反修例的社會運動而引起的非法活動,包 I
括堵路、非法集結,變成衝擊警方的暴動罪行,對執法人員的安危
J J
造成更高風險。而第一類的暴動近期暫時只有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
K K
英傑等人[2021] HKDC 862,原審法官就「白衣人」在港鐵元朗站及
L 車廂裡襲擊市民的情況,判處被定罪的被告人由 3 年 6 個月至 6 年監 L
禁不等,個別被告人就判刑提出上訴,上訴庭經聆聽陳詞後押後宣
M M
判。本席諮詢控辯雙方,控辯雙方認為無需等候上訴庭判詞發出後
N N
才就本案判刑,本席同意。即使上訴庭發出判詞,也只是就白衣人
O 一方的暴動進行分析,但是本案是就黑衣人(非白衣人)一方的暴 O
動進行分析,情景不盡相同,亦因此刑責和罪責亦有所不同。
P P
Q Q
14. 「721」事件大致可分為 4 個階段。第一階段:早在 2019
R 年 7 月 21 日之前,網上有人呼籲在 7 月 21 日進行「保護和光復元 R
朗」的行動,這明顯是煽動他人衝擊元朗圍村,進行非法集結,甚
S S
至有機會演變成暴動的情況。
T T
U U
V V
- 10 -
A A
B B
15. 第二階段: 2019 年 7 月 21 日 2249 至 2314 時,白衣人有
C 組織地對付準備「光復元朗」行動的人士,根據黃英傑案原審法官 C
判刑時的解說:
D D
E 「白衣人自組武裝力量,憑藉自製的「保衛元朗、保衛家園」標 E
語牌宣示元朗為自行執法的受難家園,將警察淪為配角。白衣人
F 來去時濫用國旗,將其迷你版綁在藤條末端一邊搖旗吶喊,一邊 F
用來打人,同時也用棍或藤條毆打或襲擊閘內的無辜市民,嘗試
G
出閘的人便被打,而困在車上的人也不敢越過兇惡地為在車門持 G
棍、藤條或雜物的白衣人,這實質上是非法禁錮。」
H H
I
16. 第三階段:即本案發生的時間為 7 月 22 日 0000 至 0016 I
時,非白衣人一方先集結在港鐵元朗站,繼而連群結隊到英龍圍牌
J J
坊附近,和白衣人一方先口角,兩幫人在朗和路發生肢體衝突,非
K 白衣人退到港鐵元朗站近 J 出口的樓梯底,雙方持續衝突至港鐵元朗 K
L 站近 J 出口的大堂位置,繼續發生衝突,及互相投擲物品。 L
M M
17. 第四階段:白衣人一方拉起港鐵元朗站其中一個閘口,
N 進入港鐵站內,猛烈襲擊非白衣人一方,造成多人浴血。 N
O O
P
18. 從以上 4 個階段可見,無論白衣人一方的暴力程度、使 P
用武器的程度、預謀的程度,都比非白衣人一方嚴重。當然,非白
Q Q
衣人一方以武力還擊、以暴易暴,也要付出代價。但量刑時,本席
R 認為雙方的刑責和罪責是有所區別,甚至除了暴動罪判刑的案例, R
S 也可以參考公眾毆鬥(affray)的案例: HKSAR v Yip Kam Wah CACC S
413/2007。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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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A A
B B
19. 除了暴動是早有預謀還是偶發性的議題本席不同意辯方
C 的觀察,本席同意辯方減刑陳詞的其他重點。本席認為有人呼籲到 C
港鐵元朗站「光復元朗」是早有預謀的非法集結,暴動亦是可以預
D D
見的。本案暴動發生在 2019 年 7 月 22 日零晨時分,是 7 月 21 日晚
E E
上約 11 時一群白衣人進入港鐵元朗站車廂內襲擊市民開始一連串暴
F 力事件的延續。套用梁天琦案的 12 項判刑考慮因素:首先,即使暴 F
動不是預先計劃的,示威者響應呼籲,到元朗站大堂非法集結,明
G G
顯是有備而來,衝突一觸即發,也是可預見的。第二,參與暴動人
H H
數最高峰有過百人(7 月 21 日晚上約 11 時),黑衣人一方及白衣人
I 一方互相投擲物件,相比其他暴動案件參與人數較少。本案暴動實 I
J
際發生時間在 7 月 22 日凌晨約 0004 時開始至 0016 時(非繁忙時 J
間),雙方兩次發生肢體衝突。
K K
L L
20. 第三,暴動的持續波及港鐵元朗站,影響市民出入。第
M 四,被告人涉及暴動的階段約 12 分鐘。第五,暴動造成之威脅的嚴 M
N 重性及迫近程度,屬於低至中。第六,事件明顯對公眾造成滋擾。 N
O O
21. 本席亦顧及辯方立場。被告人所涉及的階段沒有使用磚
P P
頭或汽油彈,沒有縱火,也沒有證據顯示案中白衣人一方有人受
Q 傷。另一方面,控方案情反映了暴動的參與人數、歷時多久、沒有 Q
R 襲擊警員情況。所以,把本案的情節以高、中、低來分類,屬於低 R
度嚴重性。因此,量刑基準應按比例作出調整。
S S
T T
22. 暴動的量刑基準,截至目前累積的案例,主流意見由 3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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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A A
B B
年多至 7 年不等(但最近有區域法院例子處予 18 個月監禁,本席獲
C 告知上訴庭認為該案的量刑基準應不少於 3 年)3,當中不乏個別例 C
子的年輕人獲判入勞教中心及教導所。
D D
E E
23. 2019 年的反修例風波引發出一連串暴亂事件,很多參與
F F
非法集結或暴動的人都是 10 多歲或 20 多歲的年青人,部分社交媒體
G 被利用為撕裂市民的工具。本案的被告人屬年青專業人士,眼見白 G
衣人向車廂市民襲擊的畫面,被憤怒衝昏頭腦,影響判斷
H H
(judgment clouded with anger),走在最前線。被告人以違法方式抱
I I
不平,糟蹋了大好前途,也失去了自由,令人十分惋惜。
J J
K 24. 上訴庭在楊家倫案第 58 段提及暴動罪的判刑須視乎個別 K
案情,其他案件判刑的指導性作用不大。
L L
M M
25. 上訴庭在第 59 至 61 段提及:
N N
O 59.本庭必須強調,香港是法治社會,是和平和安寧的社區, O
絕不容許本案所出現的無故及嚴重的暴力行為,特別是針對執法
者的暴力行為;
P P
60.本庭認同原審法官的說法,要對有關罪行判處具阻嚇性的
Q 刑罰,對犯案滋事者迎頭棒喝,防止同類事件再次出現,否則社 Q
會要付出慘痛代價,有違公眾及執法人員的利益;
R R
61.對一名出自良好家庭及有良好教育的年輕人處以長期監禁
的刑罰,對他個人、其家庭、甚至社會都是悲劇,但法庭必須堅
S S
決打擊本案所顯示的罔顧法紀及漠視社會秩序和執法人員安危的
犯罪行為。
T T
3
CAAR 1/2023 梁子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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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A A
B B
C
26. 本席把本案被告人所涉及的階段的暴動規模和犯案情節 C
評定為低程度,量刑基準應介乎 3 年至 3 年半監禁。
D D
E 27. 被告人在案發時 39 歲,現年 43 歲,沒有任何刑事定罪 E
F
紀錄。本席顧及被告人的刑責及罪責,證據顯示被告人雖然曾投擲 F
物件,屬非致命物件,相比白衣人拿棍、藤條等物品襲擊或其他黑
G G
衣人暴力程度較低。本席最終訂下的量刑基準為 3 年監禁,扣減減
H 刑陳詞中提及的良好背景和檢控延誤折騰等因素,量刑基準可以下 H
I 調至 2 年 9 個月監禁,最終刑期為 33 個月監禁。 I
J J
28. 本席相信被告人已經痛定思痛,汲取教訓,努力向前。
K 本席亦希望被告人服畢刑期後,社會能支持被告人更生,回饋社 K
L 會。 L
M M
N N
O O
( 李慶年 )
P
區域法院法官 P
Q Q
R R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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