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英傑等案 DCCC573/2021

逃離理大登車涉及暴動及妨礙司法公正?

罪名成立
各受審被告被裁定所涉控罪成立
區域法院區域法院法官王詩麗29/2/2024[2024] HKDC 296
合併案件:DCCC313/2021DCCC573/202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英傑、伍偉楠、冼宏俊、林施雅、梁卓鋒、黃筠喬、張頌熙、梁穎欣、陳鎮洋、劉淑華、黃琪峰、林鑫濤、卓琬宜及黎靖言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王詩麗

案情摘要

本案原有19名被告,審訊涉及14人,源於2019年11月理工大學暴動。控方指多名被告在警方封鎖理大期間,經新橋游繩或由校園逃至紅磡繞道,再登上涉案車輛離開;部分被告則駕車或乘車協助逃避拘捕。控罪包括暴動、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以及危險駕駛。辯方否認參與暴動或知悉警方會拘捕離開理大人士,部分司機聲稱只是接載傷者或偶然載客。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爭議是:理大於相關時段是否發生暴動;各被告是否從理大離開並參與暴動;僅身處現場、逃離或登車是否足以構成參與;駕駛者及乘客是否知道警方會拘捕離開人士,以及接載或接受接載是否構成妨礙司法公正。

判決理由

法庭依《公安條例》第18及19條及終審法院關於暴動屬參與性罪行的原則,認為暴動是流動而持續的集體犯罪,不要求每名被告親自作出暴力行為;只要明知情況並以行動加入、協助或鼓勵集結,即可構成參與。理大內的暴力、堵路、投擲汽油彈及攻擊警方證明確有暴動。綜合片段、衣著、位置、逃跑路線、車內對話及被告行為,法庭作出無可抗拒推論,相關人士從理大逃離以避免拘捕。妨礙司法公正罪要求行為有削弱法院執行公義能力的傾向,並有此意圖;司機接載及乘客接受接載均符合要件。

引用案例與條文

主要依據《公安條例》第18(1)及19(1)、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及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7(1)條。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盧建民 (HKSAR v Lo Kin Man)、HKSAR v Egan、HKSAR v Wong Chi Wai、HKSAR v Wong Shing Yim、Secretary for Justice v Tong Wai Hung、HKSAR v Chen Cho Ho、HKSAR v Mo Shui Shing及HKSAR v Tagao Saudee Abad等,分別支持暴動參與、妨礙司法公正、逃匿及影像辨認的分析。

裁決與命令

法庭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所有受審控罪。D1、D3控罪一罪成;D4至D6控罪二罪成;D10控罪四罪成;D11及D12控罪五罪成;D13至D16控罪六罪成;D17及D18控罪七罪成;D3、D6、D10、D12及D14至D18控罪九罪成。判決理由書未處理刑罰。

判決啟示

單純身處暴動現場本身不足以定罪,但在已知暴動及警方將拘捕的情況下,刻意留在現場、以非正常方式逃離並登車,可顯示參與意圖。共同犯罪協議可在短時間內透過行為默示形成;接載者與接受接載者均可能共同干犯妨礙司法公正罪。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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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在理大暴動期間逃走並登上私家車會否構成暴動罪?
A.

法庭認為暴動屬參與性罪行,不必證明被告親自施暴。各被告明知理大發生暴動,仍從新橋逃離並登車,藉此支持及加入暴動,故裁定相關被告暴動罪成立。

Q.替理大逃離人士開車會否構成妨礙司法公正?
A.

如駕駛者知道警方會拘捕從理大離開的人,仍接載他們離場,行為可能削弱即將進行的司法程序。法庭認定涉案司機明知乘客為逃避拘捕而接載,妨礙司法公正罪成立。

Q.乘客接受車輛接載逃避拘捕也會犯罪嗎?
A.

法庭認為司機提供車輛、乘客接受接載,可透過短暫而默示的共同協議達成逃避拘捕的共同目的。涉案乘客明知警方會拘捕仍登車,因此相關妨礙司法公正控罪均被裁定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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