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B
DCCC 746/2020 及 757/2020(合併)
C [2024] HKDC 23 C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F
刑事案件 2020 年第 746 號及第 757 號 F
G G
-------------------------
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I I
吳顥筠 第三被告
J J
陳樂期 第六被告
K 江啟新 第十一被告 K
-------------------------
L L
M M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紀航
N 日期: 2024 年 2 月 8 日 N
出席人士: 韋浩棠大律師及曾思衡大律師,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
O O
特別行政區
P P
熊雪如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何謝韋律師事務所
Q 延聘,代表第三被告 Q
許淑儀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楊振文律師行延
R R
聘,代表第六被告
S S
郭憬憲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柱才律師事務所
T 延聘,代表第十一被告 T
U U
V V
-2-
A A
B B
控罪: [1] 非法集結 (Unlawful assembly) 全部被告
C [6]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Possessing thing with C
intent to destroy or damage property) - 第三被告
D D
[7] 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Using facial covering at
E E
an unlawful assembly) – 第三被告
F [11] 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Using facial covering F
at an unlawful assembly) – 第六被告
G G
[16] 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Using facial covering
H H
at an unlawful assembly) – 第十一被告
I I
---------------------
J J
裁決理由書
K K
---------------------
L L
引言
M M
N 1. 吳顥筠(“D3”)
、陳樂期(“D6”)及江啟新(“D11”) N
共同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控罪一”),違反香港法例第 245
O O
章《公安條例》第 18(1)及(3)條;控罪指 D3、D6 及 D11,於 2019 年
P P
10 月 30 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 80 號大興行動基地,連同其他
Q 人,參與非法集結。 Q
R R
2. 另外,D3 還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S S
罪(“控罪六”),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62(a)
T 條;及一項「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控罪七”),違反 T
U U
V V
-3-
A A
B B
根據香港法例第 241 章《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訂立的《禁止蒙面規例》
C 第 3(1)(a)及(2)條。涉及控罪六及控罪七的物品分別為一支噴漆及一 C
件 T 裇。
D D
E E
3. D6 及 D11 還各自被控一項「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F 罪(“控罪十一”及“控罪十六”),違反根據香港法例第 241 章《緊 F
急情況規例條例》訂立的《禁止蒙面規例》第 3(1)(a)及(2)條;涉及控
G G
罪十一及控罪十六的物品分別為一件 T 裇及一個外科口罩。
H H
I 4. 審訊時,控方根據香港法例第 221 章第 65C 條,把下列文 I
件呈堂:
J J
K (1) 證物 P1: 控方與 D3、D6 及 D11 共同承認的 K
L 「承認事實(一)」; L
M M
(2) 證物 P124: 控方與 D3 及 D6 承認的「承認事實
N (二)」; N
O O
(3) 證物 P135: 控方與 D3、D6 及 D11 共同承認的
P P
「承認事實(三)」;及
Q Q
(4) 證物 P136: 控方與 D3、D6 及 D11 共同承認的
R R
「承認事實(四)」。
S S
T T
U U
V V
-4-
A A
B B
「承認事實(一)」、「承認事實(二)」、「承認事實(三)」及「承認事實
C (四)」(即證物 P1、P124、P135 及 P136)內提及的各項證物,亦相 C
繼呈堂,列為證物。
D D
E E
5. 控方傳召了下述 7 位證人出庭作供:
F F
(1) 高級督察吳慶昌(“PW1”)
G G
(2) 警員 18309(“PW2”)
H H
(3) 警員 1729(“PW3”)
I (4) 警員 19141(“PW4”) I
(5) 警員 23911(“PW5”)
J J
(6) 督察陳定邦(“PW6”)
K K
(7) 警員 5642(“PW7”)
L L
6. 控方亦根據香港法例第 221 章第 65B 條,把下列 9 份書
M M
面供詞(有些書面供詞的部份內容被刪去)呈堂:
N N
O (1) 證物 P125: PW1 於 2019 年 11 月 26 日 O
簽署的書面供詞
P P
(2) 證物 P126: PW2 於 2019 年 10 月 31 日
Q Q
簽署的書面供詞
R (3) 證物 P127: PW3 於 2019 年 10 月 31 日 R
簽署的書面供詞
S S
(4) 證物 P128: PW4 於 2019 年 10 月 31 日
T T
簽署的書面供詞
U U
V V
-5-
A A
B B
(5) 證物 P129: PW5 於 2019 年 11 月 1 日
C 簽署的書面供詞 C
(6) 證物 P130 及 P130A: PW6 於 2019 年 11 月 6 日
D D
簽署的書面供詞及其中文
E E
譯本
F (7) 證物 P132: PW7 於 2019 年 11 月 3 日 F
簽署的書面供詞
G G
(8) 證物 P133: 高級督察馮鎮偉於 2019 年
H H
10 月 31 日簽署的書面供詞
I (9) 證物 P134: 警員 9339 於 2019 年 10 月 I
J
31 日簽署的書面供詞 J
K K
7. 控方舉證完畢後,本席裁定就 D3、D6 及 D11 各自面對的
L 控罪,均表面證供成立。 L
M M
8. D3、D6 及 D11 均選擇出庭作供,除此之外,他們都沒有
N N
傳召任何辯方證人。
O O
9. D11 根據香港法例第 221 章第 65C 條,把一份與控方承
P P
認的「承認事實(五)」呈堂,列為證物 D11(1)。
Q Q
R 10. D3、D6 及 D11 均沒有刑事定罪紀錄1,本席謹記他們各 R
自的可信性高,而犯案的傾向性低。
S S
T T
1
見「承認事實(一)」(證物 P1)第 36 段
U U
V V
-6-
A A
B B
11. 本席亦謹記舉證責任在控方;就每一項控罪,控方都要分
C 別舉證至毫無任何合理疑點的標準。 C
D D
控方案情
E E
F
12. 2019 年 10 月 30 日,有人在互聯網上貼文,號召巿民於 F
當天晚上 8 時 30 分到警務處位於屯門震寰路 80 號的大興行動基地進
G G
行一個示威行動,以抗議據稱警方在該基地附近進行催淚彈訓練而產
H H
生不明氣體。
I I
13. 震寰路是一條位於屯門的道路,而良運街同是一條位於屯
J J
門的道路。大興行動基地位於良運街與震寰路交界,而兆軒苑逸生閣
K 亦位於良運街與震寰路交界;大興行動基地與逸生閣之間,被震寰路 K
L 分隔2。由大興行動基地沿良運街向良德街方向前進,橫過良運街與良 L
德街的交界後,是建生邨商場,及良運街與輕鐵路軌交匯、輕鐵建生
M M
站的位置,再横過輕鐵路軌後,是建生邨及青田遊樂場,然後便是青
N N
田路3。
O O
14. 2019 年 10 月 30 日晚上約 8 時 50 分,大約 200 人在近大
P P
興行動基地的良運街兩旁行人路集結。上述集結人士大部份穿黑色上
Q Q
衣,戴口罩,手持物件,他們當中,有些人向大興行動基地喊叫「黑
R 警死全家」和「死黑警」等,亦有些人重覆地以鐳射光束及/或電筒 R
照射負責看守大興行動基地的警務人員。
S S
T T
2
見證物 P2
3
見證物 P2A
U U
V V
-7-
A A
B B
C 15. 同時,一群為數約 60 名支持政府的示威者在大興行動基 C
地正門外的震寰路集結,並以擴音器大喊反對上述集結於良運街兩旁
D D
行人路的集結人士的言詞和口號。
E E
F
16. 同日晚上約 9 時,PW1 以擴音器要求上述兩群人士散去。 F
G G
17. 同日晚上 9 時 06 分至 9 時 07 分期間,PW1 再以擴音器
H 分別警告上述兩群人士,指他們正在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亦有警員 H
I
展示藍色警告旗,要求上述人士散去;兩批人士當時都沒有散去,而 I
位於良運街兩旁行人路的集結人士仍繼續大叫「黑警死全家」、「死
J J
黑警」等口號。
K K
18. 同日晚上約 9 時 10 分,集結在大興行動基地正門外、支
L L
持政府的示威者陸續離開現場。
M M
N 19. 同日晚上約 9 時 11 分,PW1 再以擴音器警告集結在良運 N
街兩旁行人路的集結人士,指他們正在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及警告
O O
他們不得在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並要求他們移除蒙面物品及離開。
P P
可是,該等集結人士仍然沒有散去,繼續逗留在現場,並不斷喊叫「黑
Q 警死全家」和「死黑警」等侮辱性言詞。 Q
R R
20. 同日晚上約 9 時 30 分,沒有聽從警方警告,仍然集結在
S S
良運街的集結人士把行動升級,他們當中,有人合力拆除行人路鐵欄,
T 過程中有些人撐傘為他們遮掩;又有人在良運街行車線以包括從行人 T
U U
V V
-8-
A A
B B
路拆下之鐵欄及路錐(俗稱「雪糕筒」的交通圓筒)等雜物架設路障
C 堵路,亦有一些集結人士干擾震寰路與良運街交界的交通燈,對其他 C
道路使用者構成阻礙和滋擾。
D D
E E
21. 同日晚上約 9 時 35 分開始,警務人員開始從不同方向向
F 良運街集結人士集結之處推進,採取驅散和拘捕行動,而原本集結在 F
良運街的集結人士則沿良運街往逸生閣、建生邨商場及輕鐵建生站等
G G
方向逃去。
H H
I 22. (1) 同日晚上約 9 時 35 分,PW2 沿震寰路朝大興行動 I
基地方向進行掃蕩。當他掃蕩至接近兆軒苑時,他
J J
看見數十人(部份穿黑衫黑褲、面戴口罩、頭戴帽
K K
並大叫「走呀」)由大興行動基地外跑向兆軒苑方
L 向;其後人群跑進位於良運街的逸生閣的地下大 L
堂。PW2 立即追捕及進入逸生閣地下大堂,並看見
M M
一大群人衝進升降機。不久後,隸屬不同隊伍的警
N N
務人員進入逸生閣地下大堂並截查當中的人士,包
O 括 D3。 O
P P
(2) 同日晚上 9 時 45 分,D3 在逸生閣電梯大堂近電梯
Q Q
位置被女警 22229 截停及調查。當時 D3 頭戴黑色
R 鴨嘴帽,以黑色 T 裇蒙面,身穿黑色短袖上衣,雙 R
臂戴上黑色手袖,雙手戴上一對藍黑色雙色手套,
S S
穿黑色長褲,白色運動鞋,揹着一個黑色「Nike」
T T
U U
V V
-9-
A A
B B
背包,手上拿着一個灰黃雙色「3M」防毒面罩連過
C 濾器。 C
D D
(3) 同日晚上 10 時 04 分,女警 22229 向 D3 進行搜身,
E E
並在 D3 的黑色「Nike」背包內搜出各項物品,其中
F 包括: F
G G
(i) 一罐「BOTNY」(「保賜利」)黑色噴漆(控
H H
方證物 P19);
I (ii) 一副藍色泳鏡(控方證 P27); I
(iii) 一個黑色口罩(控方證物 P21);及
J J
(iv) 六支生理鹽水(控方證物 P25)。
K K
L (4) 同日晚上 10 時 08 分,警員 19210 以「非法集結」 L
罪拘捕及警誡 D3。於警誡下,D3 聲稱她住在良景
M M
邨,而她到現場的原因是「保護手足」。
N N
O (5) 同日晚上 10 時 11 分,警員 19210 以「藏有工具可 O
作非法用途」罪拘捕及警誡 D3。於警誡下,D3 聲
P P
稱黑色噴漆是她在地上拾的,之後打算掉進垃圾
Q Q
桶。
R R
(6) 同日晚上 10 時 13 分,警員 19210 以「在非法集結
S S
中使用蒙面物品」罪名拘捕及警誡 D3。
T T
U U
V V
- 10 -
A A
B B
23. (1) 同日晚上約 9 時 35 分,高級督察馮鎮偉及警員 9339
C 沿青麟路往建生邨商場方向進行掃蕩。期間,他們 C
倆人看見一群穿著深色衣服(部份佩戴著口罩或面
D D
罩)的人士跑往建生邨商場方向。
E E
F (2) 同日晚上 9 時 41 分,PW5 從青麟路與震寰路交界 F
向建生邨商場方向進行掃蕩。
G G
H H
(3) 同日晚上 9 時 43 分,PW5 見到建生邨商場地下商
I 舖外有多名穿著黑衣人士正在四散逃跑,其中, I
PW5 見到 D6 正從商場內跑往輕鐵建生站方向,
J J
PW5 於是在建生邨商場地下 101 號舖「名視眼鏡」
K K
外截停、制服及拘捕 D6,拘捕罪名為「非法集結」
L 及「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當 D6 被截停 L
時,他以一件黑色 T 裇蒙面至僅餘雙眼外露,身穿
M M
連帽黑色長袖衛衣、黑色長褲、深色鞋、雙手戴上
N N
藍色手套、揹著套上黑色防水雨套的黑色背囊。
O O
(4) 在現場搜查之下,PW5 在 D6 的背囊內找到一雙黑
P P
色手套及一副泳鏡。
Q Q
R 24. (1) 同日晚上約 9 時 42 分,PW6 從青田路沿良運街向 R
東北方向掃蕩。同日晚上約 9 時 45 分,當他掃蕩至
S S
良運街近燈柱 FA2595 時,看見戴著外科口罩的 D11
T T
U U
V V
- 11 -
A A
B B
急忙地奔向他的方向。PW6 隨即把 D11 制伏在地。
C 於 D11 掙扎期間,D11 的口罩跌在身旁的地上。 C
D D
(2) 被截停時,D11 戴著淺藍色外科口罩,身穿黑色長
E E
袖連帽衛衣(帽邊及衣袖有白色線條)、深色長褲
F 及一對黑色白底鞋,右手戴著一灰色「3M」防滑手 F
套,身上孭著一個斜孭袋。
G G
H H
(3) 同日 9 時 48 分,PW4 於屯門良運街近燈柱 FA2595
I 以「非法集結」及「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I
罪名拘捕 D11。
J J
K (4) 新聞媒體(包括《Now TV》及《香港電台》)的網 K
L 上視像片段拍得當 D11 於 2019 年 10 月 30 日晚上 L
在案發地出現時,身穿同樣的裝束,包括戴著淺藍
M M
色外科口罩,當時並戴上了衛衣的帽。此外,《香
N N
港電台》的片段拍攝到於當晚 9 時 36 分,D11 與其
O 他同穿深色裝束和蒙面的人士在良運街合力搬運 O
欄杆;而《Now TV》則拍攝到,於當晚約 9 時 39
P P
分,D11 在良運街與其他人合力拆除行人路邊欄杆,
Q Q
又與其他人一起搬動被拆下之欄杆並放到良運街
R 近震寰路的行車線上堵路。 R
S S
T T
U U
V V
- 12 -
A A
B B
25. 於案發時間,控罪一所述地點發生的狀況,多個新聞或公
C 開媒體(包括 Now TV、香港獨立媒體網及香港電台)及警方從不同 C
角度及距離均拍攝到部份的情況,包括部份集結人士(包括 D11)的
D D
裝束及他們所作出擾亂秩序及/或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
E E
為。控方把下列新聞媒體或公眾平台所拍攝 2019 年 10 月 30 日在大
F 興行動基地一帶與案有關時間之現場情況片段呈堂: F
G G
新聞媒體/ 檔案名稱 本地時間 證物編號
H 公眾平台片段 (片段時長) H
(時:分:秒)
I I
Now 新聞 Now TV (顯示) 21:39:45 時至翌日 P113
(03:06:57) (即 2019 年 10 月 31 日)
J 00:46:44 時 J
K
香港獨立媒體網 香 港 獨 立 媒 體 網 (大約) 2050 時至 2130 時 P115 K
facebook (播放器時間 00:00:00 至
(00:40:01) 00:40:01)
L L
香港電台新聞 [屯門一帶最新情 (大約) 2103 時至 0002 時 P117
M 況 ] 現 場 直 播 (2019 年 10 月 31 日) M
RTHK (播 放 器 時間 00:00:00 至
(02:59:18) 02:59:18)
N N
O O
26. 2019 年 10 月 30 日,偵緝警員 15190 拍攝了案發當天在
P 大興行動基地一帶之現場情況的視像片段(證物 P118)。片段開始時 P
Q 間「00:00:00」約為 2019 年 10 月 30 日 2109 時,片段結束時間「00:05:19」 Q
約為 2019 年 10 月 30 日 2114 時。
R R
S S
T T
U U
V V
- 13 -
A A
B B
D3 案情
C C
27. D3 承認 2019 年 10 月 30 日晚上約 8 時 50 分起,在屯門
D D
良運街近震寰路 80 號大興行動基地,發生了非法集結 。 4
E E
F
28. D3 亦承認她在同日晚上 9 時 45 分在逸生閣電梯大堂被 F
女警 22229 截停時,她頭戴黑色鴨嘴帽,以黑色 T 裇蒙面,身穿黑色
G G
短袖上衣,雙臂戴上黑色手袖,雙手戴上一對藍黑色雙色手套(本席
H H
細心檢視該對手套(即證物 P24),見到該對手套藍色手背部份印有
I “MULTI-PURPOSE”的英文字),穿黑色長褲,白色運動鞋,揹着 I
一黑色背囊,手上拿着一個「3M」防毒面罩連過濾器;當時 D3 的一
J J
身裝束打扮,就如證物 P32(1)至(4)所示 。 5
K K
L 29. D3 也承認女警 22229 在她的黑色背囊內搜出的物品包括 L
一支噴漆、六支生理鹽水、一個黑色口罩和一副藍色泳鏡6;從證物
M M
P138 的錄像片段中播放器時間 00:10:57 至 00:14:047可見,女警 22229
N N
搜查 D3 的黑色背囊時,D3 的黑色背囊內還盛載着兩樽蒸餾水,一件
O 灰色連帽衛衣、一本書、一個綠色小袋子、一個透明可再封膠袋及一 O
個黑色(有灰色圖案)的袋子8(內載物品包括一些鎖匙、紙巾及港幣
P P
鈔票);而上述六支生理鹽水的其中三支是在該黑色(有灰色圖案)
Q Q
的袋子內搜得的,另外三支生理鹽水是在黑色背囊的一個外袋內被搜
R 得的。 R
S S
4
見「承認事實(二)」(即證物 P124)
5
見「承認事實(一)」(即證物 P1)第 2 及 7 段
6
T 見「承認事實(一)」(即證物 P1)第 3 及 7 段 T
7
見「承認事實(四)」(即證物 P136)第 6 段
8
D3 作供時形容那個袋為「黑色細嘅斜孭袋」及「有兩條拉鍊的」
U U
V V
- 14 -
A A
B B
C 30. D3 的主問證供,要點如下: C
D D
(1) 她自 1999 年 9 月出生以來,一直居住於屯門區;
E E
(2) 2019 年 10 月她正式報住的地址,是與其母親同住
F F
於良景邨,但其實當時她與祖父及祖母同住於景峰
G G
花園,以方便照顧年邁的祖父母;
H H
(3) 2019 年 8 月,她於香港專業教育學院(IVE)的飛
I I
機維修工程系畢業,取得高級文憑;出庭作供時她
J J
是香港理工大學就讀民航工程的學士學位課程的
K 四年級學生;2019 年 10 月時,她大部份時間都是 K
留在景峰花園的住所,只是有些時間做兼職替人補
L L
習;
M M
N (4) 她從新聞報導及父母處得知 2019 年 10 月 28 日下 N
午,屯門區有不明氣體洩漏,她看了很多新聞報導
O O
以及區議員或正在參選中的區議員候選人的社交
P P
媒體的資訊,說在屯門區,包括建生、田景、良景、
Q 山景一直去到屯門碼頭,都有人投訴聞到不明氣體 Q
R
及有不適反應。由於她的祖父曾患肺結核,呼吸系 R
統不如常人,故此她擔心祖父會有不適,故此她關
S S
注那些關於在屯門區洩漏不明氣體的資訊;
T T
U U
V V
- 15 -
A A
B B
(5) 她在 10 月 28 日得悉上述資訊後,便立刻去購買兩
C 個防毒面罩(其中一個就是她在 10 月 30 日被女警 C
22229 截停調查時手上拿着的一個「3M」防毒面
D D
罩),打算分發給她的祖父母二人;
E E
F (6) 由於她有留意互聯網上的資訊,她會知道不應在何 F
處逗留,再加上她大部份時間都在景峰花園的住
G G
處,故此她認為不用多買一個防毒面罩給自己;
H H
I (7) 10 月 30 日上午 9 時,她送祖父去景峰花園旁的新 I
墟的一間中藥店上班;之後,在同日上午 10 時,她
J J
與祖母同去新墟的街巿買餸;那兩次離家出外,都
K K
沒有用到那兩個防毒面罩;D3 解釋說她已經告知祖
L 父母在外出時要帶備防毒面罩,亦教曉他們如何使 L
用防毒面罩,但老人家固執,明言不想也不會拿防
M M
毒面罩外出;
N N
O (8) 她有一個習慣,就是每個星期一、三、五及日吃完 O
晚飯休息一會後,她都會外出跑步的;
P P
Q Q
(9) 2019 年 10 月 30 日是星期三,她原定吃完晚飯休息
R 一會後便出外去跑步,她亦約好了一個執紙皮婆婆 R
在當晚 10 時 30 分一同執垃圾;
S S
T T
U U
V V
- 16 -
A A
B B
(10) 那位執紙皮婆婆是 D3 在 2018 年農曆新年期間認識
C 的一名拾荒者;D3 是在跑完步,回家經過紅橋9那 C
個地方的時候認識執紙皮婆婆的;由於 D3 每次跑
D D
完步回家時都經過紅橋,當 D3 見到執紙皮婆婆時,
E E
會留下來幫助執紙皮婆婆 5 至 10 分鐘;彼此熟絡
F 後,便發展到每次 D3 跑完步後,都會留下與執紙 F
皮婆婆一同拾荒,然後 D3 才回家;
G G
H H
(11) 2019 年 10 月 30 日晚上,由於過去數天有不明氣體
I 洩漏的報導,令 D3 擔心空氣質素不理想,故此 D3 I
沒有去跑步;
J J
K K
(12) 當晚(即 2019 年 10 月 30 日晚上),她改為去散
L 步,因為散步是不太激烈的帶氧運動,再加上她早 L
已約定當晚會去幫助執紙皮婆婆,故此 D3 在當晚
M M
8 時 30 分之後離家外出;
N N
O (13) 當晚她身穿黑色短袖上衣及黑色長褲,是因為她已 O
約好了執紙皮婆婆,幫她執垃圾,為怕執垃圾時弄
P P
污自己的衣服,所以她選擇了穿深色衣物;
Q Q
R (14) 除了穿着黑衣黑褲外,當她離家時,她也戴着黑色 R
鴨嘴帽,面戴黑色口罩(證物 P21)及雙臂戴着一
S S
對黑色手袖(證物 P20)。關於她頭戴的黑色鴨嘴
T T
9
D3 作供說紅橋位於景峰花園附近,其範圍覆蓋青桃徑、青杏徑、青葵徑及青柏徑
U U
V V
- 17 -
A A
B B
帽及在她黑色 Nike 背囊內搜得的黑色口罩(證物
C P21),D3 說她面上的暗瘡有些嚴重,她不想遇到 C
與她相識的人,故此用這些物件來遮掩面部;
D D
E E
(15) 關於她雙臂戴着的一對黑色手袖(證物 P20),D3
F 作供時以「冰袖」來描述這對手袖;D3 作供說她雙 F
手有濕疹,故此她做運動前,會先查探當日氣溫,
G G
若氣溫有二十多度,她覺自己一定會出汗,而她患
H H
濕疹的皮膚就會痕癢,故此她選擇雙臂戴着證物
I P20; I
J J
(16) 當日她去散步,預期的路線是由景峰花園出發,經
K K
過紅橋,目的地是良運街和良德街交界那間中國銀
L 行地舖前面,那是區議員平日擺街站的地方,她以 L
該處作為她當晚散步的目的地,是因為當時她打算
M M
去該處搵跟進不明氣體洩漏事件的田景區候選區
N N
議員梁灝文;那是因為她在 10 月 30 日下午,在
O Telegram 見到有屯門區街坊群組提及和討論這位候 O
選區議員,其中有短訊(text message)說「梁灝文
P P
會出嚟 啦」,而其他短訊有說「食完飯就出嚟去
Q Q
睇吓點」之類,因為 D3 見到那些短訊時已是下午,
R 所以她估計「食完飯」的意思是晚飯後的時間,但 R
S 短訊內沒有確切說「食完飯」是甚麼時間;由於見 S
到那些短訊的內容,所以 D3 在她平常吃完晚飯後
T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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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A A
B B
的時間,即約晚上 8、9 時,前往良德街街角擺街站
C 那個地方; C
D D
(17) 以 D3 當時的認知,梁灝文到時會會見巿民,同街
E E
坊交換意見,把意見紀錄下來;而 D3 預期自己去
F 搵梁灝文,是想問梁灝文就不明氣體洩漏事件的跟 F
進情況;D3 作供說她打算問梁灝文兩件事:
G G
H H
(i) 是否有政府部門跟進不明氣體洩漏事件;及
I I
(ii) 會否幫手代購防毒面罩的濾芯棉 — 因 D3 在
J J
10 月 28 及 29 日都買不到那些濾芯棉,所以
K 當時她都只是用紙巾來代替濾芯棉; K
L L
(18) 女警 22229 在她的黑色背囊內搜得的物件中包括一
M M
本書籍,D3 作供說她平時的興趣是閱讀書籍,她平
N 時有空或乘車時都會看書的,那本書遺留在她的黑 N
O 色背囊內,是因為她平時沒有「執袋」的習慣; O
P P
(19) 由於她平時沒有「執袋」習慣,而她那個黑色 Nike
Q 背囊是她平時去游泳時攜帶的,所以那個黑色 Nike Q
R
背囊內載着她平時去游泳時帶備的物品(即女警從 R
黑色 Nike 背囊內搜得的灰色連帽衛衣、泳鏡、綠色
S S
索繩袋(D3 說泳鏡原先是藏於該綠色索繩袋內的,
T 她估計因沒有把索繩袋索好,所以當女警搜查黑色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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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A A
B B
Nike 背囊時,泳鏡從綠色索繩袋內跌了出來)及黑
C 色細的斜孭袋(內載三支生理鹽水、隱形眼鏡盒、 C
鎖匙及紙巾)),她在游泳後都沒有從黑色 Nike 背
D D
囊拿走;
E E
F (20) 熊大律師問 D3 為甚麼那個黑色斜孭袋會在她的 F
Nike 背囊內,D3 作供回答說當她換上了泳衣,進入
G G
泳池範圍後,她就不會攜帶那個黑色 Nike 背囊;至
H H
於那個黑色斜孭袋,是她進入泳池範圍時用以盛載
I 電話及生理鹽水10(D3 說生理鹽水是用作眼藥水的 I
用途)的;
J J
K K
(21) 至於在黑色 Nike 背囊的一個外袋內搜得的另一排
L 三支生理鹽水,D3 作供說由於有時執紙皮婆婆「執 L
垃圾會整親手」,而在紅橋一帶沒有公共廁所,「無
M M
得洗手」,所以 D3 每個月都會帶一次生理鹽水給
N N
執紙皮婆婆,而案發日是 10 月 30 日,是月尾,所
O 以 D3 記得要帶生理鹽水給執紙皮婆婆,所以 D3 把 O
三支生理鹽水放在黑色 Nike 背囊的外側;
P P
Q Q
(22) 由於 D3 當晚約了執紙皮婆婆去執垃圾,所以她離
R 開景峰花園住處時帶備了一對手套(證物 P24), R
離家時她沒有把那對手套戴在雙手的;當她到達良
S S
T T
10
D3 作供時沒有明言她是把電話和生理鹽水放進黑色斜孭袋,然後把黑色斜孭袋帶進游池範
圍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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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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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街街角時,因已經行走了一段時間,有出汗,而
C 她的雙手「虎口」位(即姆指和食指之間的部位) C
也有濕疹,她覺得有些痕,加上她覺得該處空氣有
D D
些「污糟」(因 10 月 28 日首次發現不明氣體的地
E E
方就是在建生),故此她決定把手套戴在手上;
F F
(23) 除了 D3 身上穿著的一件黑色 T 裇外,在她被女警
G G
截停時,頸上還套着另一件黑色 T 裇(證物 P22),
H H
該黑色 T 裇把 D3 眼部以下的面部至頸項都蒙住11;
I D3 作供說證物 P22 是她離家出門時帶備的,D3 說 I
同她把手套戴在雙手的原因一樣,她覺得良德街街
J J
角的空氣比較「污糟」,而她在頭部位置(包括眼
K K
皮、嘴周圍、耳背後及頸後)有濕疹,所以她認為
L 那個黑色海綿口罩(證物 P21)起不到保護作用, L
M
所以她選擇以那件黑色 T 裇(證物 P22)來覆蓋她 M
當時耳背後及頸後刮損了的皮膚;而當時她見到良
N N
德街街角有很多人戴着外科口罩,故此那時她決定
O 除下面上戴着的黑色海綿口罩,換上黑色 T 裇「笠」 O
P 過頭; P
Q Q
(24) 由於 10 月 29 及 30 日的新聞沒有報導說找到不明
R 氣體的源頭,而曾有報導指她當晚要前往的地方有 R
S 不明氣體洩漏,所以她帶備原先買給祖母的防毒面 S
罩(證物 P26);
T T
11
見證物 P32(1)至(4)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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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A A
B B
C (25) 她黑色 Nike 背囊內盛載着的兩樽水,一樽是給 D3 C
自己的,另一樽是給執紙皮婆婆的;
D D
E (26) 在她黑色 Nike 背囊內搜得的那支黑色噴漆(證物 E
F
P19)並不是她的;她是在大興北往建生邨的一個地 F
下行人隧道的地上拾得的,當時她不知那是甚麼東
G G
西,只見有物件橫放在地上,狀似可以滾動,D3 為
H H
怕有人會踢/絆倒,所以拾起它,打算把它丟掉。
I 當她拾起黑色噴漆前,她先戴上手套(證物 P24), I
因為她平時執垃圾時也會戴上手套;當她拾起噴漆
J J
後,由於她要用手提電話(她記不起那是因為有人
K K
致電給她,還是她要致電給人),所以她怱怱除掉
L 手上手套,當她在聽電話時,順手便將手套和噴漆 L
放進她的黑色 Nike 背囊內(當時她把背囊放在身前
M M
位置);聽完電話後,她仍要專注觀看朋友傳送到
N N
她手提電話的資料,所以她已忘記了要把噴漆丟
O 掉; O
P P
(27) 最終,她在 9 時 20 分左右去到良德街街角 ,她見
12
Q Q
不到梁灝文,但見到現場有很多人,有黑衣人也有
R 記者,街道很擠迫,由於良德街街角擠迫得沒有站 R
立的位置,所以她行到良運街行人路近 Pizza Hut 外
S S
T T
12
見證物 D3(4)紅色“△”位置,及證物 D3(5)紅色“X”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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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A A
B B
13
停下來,她想行到一邊用電話查看梁灝文等人的
C 社交媒體,看看那些社交媒體網頁有沒有更新,查 C
探梁灝文及/或「屯門十一素人」14究竟在哪,但最
D D
終她都找不到梁灝文及/或「屯門十一素人」在哪;
E E
F (28) 她散步去良德街街角會見梁灝文的目的達不到,於 F
是她計劃離開,去找執紙皮婆婆;
G G
H H
(29) 她打算循原路回程的;她在良德街與良運街交界轉
I 左進入良德街15,當她差不多行到該處分义路口時, I
她見到建生邨停車場入口有 6、7 名防暴警察一字
J J
排開 ,故此路面沒有空間可給她前進去紅橋見執
16
K K
紙皮婆婆;於是她在分义路口向左轉,當她差不多
L 去到逸生閣大門時,有一排強光突然亮著,照向她 L
的方向,然後在她前面約十數個人突然全都向左
M M
轉,走入逸生閣,當時她不知為何有強光照來,而
N N
所有人都向左轉,於是她也跟着那群人向左轉,進
O 入了逸生閣; O
P P
(30) 她進入逸生閣後,見到逸生閣大門仍有很多人進入
Q Q
逸生閣,所以她向後退,一直後退至逸生閣大堂信
R 箱位置才停下來;當她在信箱處停下時,突然聽到 R
S S
13
見證物 D3(5)紅色“○”位置
14
T 見證物 D3(3(2)) T
15
見證物 D3(5)藍色路線
16
見證物 D3(5)近建生邨停車場 D3 用藍色長方形“▭”標示防暴警察所在位置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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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大而沉重,像奔跑中的腳步聲,然後她聽到一把男
C 聲大叫「唔好走呀!」,由於該把男聲語氣較為嚴 C
厲,D3 被嚇倒,又向後退了幾步;
D D
E E
(31) 她後退到了盡頭,然後轉身回望,見到兩名防暴警
F 察,她認為剛才那把大叫的男聲是來自防暴警察 F
的;
G G
H H
(32) 那時她既驚慌又緊張,於是她便祈禱,用經文去安
I 慰自己,她說她自 2013 年冬天起便有去教會,於 I
2014 年暑假決志成為基督徒;
J J
K (33) 當晚約 10 時 08 分,當警員 19210 向 D3 施行警誡 K
L 後問她「你係呢道做乜?」時,D3 回答說:「保護 L
手足」。D3 作供解釋她有“保護”的想法的心路歷
M M
程如下:
N N
O (i) 由她一見到防暴警察開始,她已經祈禱及想 O
起經文,而經文是關於兩項事情:
P P
Q (a) 在患難中要忍耐; Q
R
(b) 就算有患難,你很驚慌,你都要見到其 R
他人的需要,不要只顧自己;
S S
T 於是 D3 當時便想起保護其他人的想法;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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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A A
B B
C (ii) 當時她先後想起的經文,依次序是「羅馬書 C
12」的第 12、15 及 10 節如下:
D D
E 第 12 節: 在盼望中要喜樂,在患難中要堅 E
F
忍,禱告要恒切 F
第 15 節: 要與喜樂的人一同喜樂,與哀哭
G G
的人一同哀哭
H H
第 10 節: 以手足之愛彼此相親,用恭敬的
I 心互相禮讓 I
J J
(iii) D3 作供說當時她覺得驚慌,由於「羅馬書 12」
K 第 12 節的內容,所以當時她祈禱;然後她想 K
L 起「羅馬書 12」第 15 節,因為當時逸生閣站 L
了很多人,當時她覺得驚;接着她想起「羅馬
M M
書 12」第 10 節,要以手足之愛,彼此相親;
N N
O (iv) D3 作供說她用如此順序,即「羅馬書 12」第 O
12、15 及 10 節,來講解為何有「保護手足」
P P
的想法;
Q Q
R
(34) D3 說她當日沒有意圖去參與任何非法活動,也沒有 R
預想到會有任何非法集會或衝突;
S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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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A A
B B
(35) 熊大律師問 D3,當 D3 到達良德街及良運街交界
C 時,見到路上人群擠迫,當時 D3 有否意識到當時 C
有非法活動;D3 作供說當她站在 Pizza Hut 外時,
D D
她有聽到金屬物件被拖行在地上所發出的聲音,她
E E
隱約見到有人在馬路上拖鐵欄,她亦知那是堵路行
F 為,但她覺得該處不會發生衝突,因她相信堵路的 F
人是針對大興行動基地,而她見不到有警務人員在
G G
大興行動基地外,所以即使該處有非法活動,她仍
H H
不認為案發地點會發生衝突,;
I I
(36) 儘管她見到有非法活動,但她仍覺得安全,因為她
J J
不認為會有衝突發生,加上當時她身旁站了很多
K K
人,而她離馬路有一段距離,所以她不覺自己有危
L 險; L
M M
(37) 她也不覺她站在該處會被視作參與馬路上發生的
N N
事,因為當時她正使用電話看社交媒體的網頁,所
O 以她沒有留心馬路上的人,而且她站立之處周圍也 O
有很多人,那些人很高大,所以她見不到別人做些
P P
甚麼,只見他們拖行鐵欄;
Q Q
R (38) 在案發現場,她不認識任何人,也沒有與任何人交 R
流;及
S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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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A A
B B
(39) 她沒有意圖使用她身上物件(包括她作供說在行人
C 隧道拾得的噴漆)來進行任何非法活動。 C
D D
D6 案情
E E
F
31. D6 也承認 2019 年 10 月 30 日晚上約 8 時 50 分起,在屯 F
門良運街近震寰路 80 號大興行動基地,發生了非法集結17。
G G
H 32. D6 承認他在同日晚上 9 時 43 分,他於建生邨商場地下 H
I
101 號舖「名視眼鏡」外一帶被 PW5 截停、制服及拘捕,拘捕罪名為 I
「非法集結」及「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當時 D6 身穿連帽黑
J J
色長袖衛衣、黑色長褲、深色鞋、雙手戴上藍色手套、揹著套上黑色
K 防水雨套的黑色背囊。 K
L L
33. 根據 D6 的證供,當他被 PW5 制服前,他還戴着一副近
M M
視及散光眼鏡的;而當時 D6 的一身裝束打扮(若他有戴眼鏡),就
N 如證物 P62(1)至(4)所示18。 N
O O
34. D6 也承認於同日晚上 9 時 47 分,PW5 在 D6 的黑色背囊
P P
內搜到一對黑色手套及一個黑色眼鏡盒連其內的一副泳鏡19。
Q Q
35. D6 的主問證供,要點如下:
R R
S S
T 17
見「承認事實(二)」(即證物 P124) T
18
見「承認事實(一)」(即證物 P1)第 9 及 11 段
19
見「承認事實(一)」(即證物 P1)第 10 及 11 段
U U
V V
- 27 -
A A
B B
(1) D6 在作供時(2023 年 11 月中)28 歲,在香港受教
C 育至中六程度; C
D D
(2) 案發時,D6 居於天水圍天晴邨;
E E
F
(3) 2019 年 1 月至 D6 作供時,D6 一直在一間名為「土 F
質試驗有限公司」處任職,案發時 D6 是該公司的
G G
實驗室技術員(Laboratory Technician);
H H
I
(4) 自 2016 年初起,D6 喜歡前往天水圍嘉湖銀座廣場 I
一間叫「Power City」的遊戲機中心玩音樂遊戲;
J J
K (5) 2019 年初,D6 在 Power City 認識了一個叫「鄭盛 K
全 Eric」的人,Eric 與 D6 都玩同一款遊戲;
L L
M M
(6) 而那一款遊戲機有家用版,D6 在 2016 年 8、9 月的
N 時候,用了人民幣三千多元購買了那款遊戲機的家 N
用版控制器,以便可以用那個家用版控制器在家中
O O
玩那款遊戲的家用版;
P P
Q (7) 2019 年 10 月 26 日(星期六),D6 去 Power City 玩 Q
遊戲機時,碰到 Eric;Eric 問 D6 借那個控制器拿回
R R
家(Eric 家)玩,於是 D6 便在同日回家(D6 家)
S S
拿了那個控制器借給 Eric;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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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A A
B B
(8) 2019 年 10 月 27 日(星期日),D6 在 Power City 遇
C 到 Eric;Eric 告訴 D6,說他把控制器拿回家試玩後, C
覺得控制器上的制式、設定不很適合他,Eric 於是
D D
要求 D6 幫助調較控制器的制式設定;D6 答應,並
E E
相約於 10 月 30 日(星期三)晚上 9 時 30 分在屯門
F 建生站見面; F
G G
(9) D6 與 Eric 相約晚上 9 時 30 分在建生站見面,是因
H H
為 D6 預計當天他有可能需要加班,所以定下晚上
I 9 時 30 分見面,以便若然 D6 當天真的要加班的話, I
他也可在公司附近先吃晚飯然後才去建生站;
J J
K K
(10) 2019 年 10 月 30 日,D6 於下午 6 時 15 分放工後乘
L 車返回天水圍的住所,做了一些家務,然後外出吃 L
晚餐,晚餐後他乘坐輕鐵前往建生站;
M M
N N
(11) 許大律師在主問時問 D6 為甚麼要相約在建生站見
O 面,而不是 Eric 攜帶控制器去天水圍以便 D6 可以 O
調較控制器;D6 作供回答因為那控制器很重,有 7
P P
公斤那麼重,也很「大舊」 ,D6 覺得 Eric 在返工20
Q Q
日子攜着控制器周圍走,會很不方便;
R R
(12) D6 在 10 月 30 日晚上 9 時 30 分前,已到達建生站;
S S
在他到達後,過了數分鐘,Eric 亦下車出現;D6 問
T T
20
見證物 D6(2(4-6))顯示控制器的體積:34cm x 57cm x 9cm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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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
A A
B B
Eric 控制器在哪;Eric 回答說他剛與父母吃完飯,
C 沒有攜帶控制器,說要回家把控制器拿過來;Eric 並 C
說他居於寶怡花園,叫 D6 預算他(Eric)在 20 分
D D
鐘後便可回到建生站;當 Eric 把話說完時,D6 在他
E E
手提電話上見到當時是晚上 9 時 28 分;
F F
(13) 許大律師問 D6,當 Eric 說要回家拿控制器時,為
G G
甚麼 D6 不提議與 Eric 一起回去 Eric 家;D6 作供回
H H
答說他覺得他與 Eric「不至於咁熟」,所以沒有「貿
I 貿然去 Eric 家」的想法;D6 說以他所知,Eric 與其 I
女朋友同住於寶怡花園,但 D6 並不認識 Eric 女朋
J J
友;
K K
L (14) 當 Eric 把話說完,D6 見到手提電話顯示當時的時 L
間是晚上 9 時 28 分,Eric 離開建生站,D6 在建生
M M
站內玩電話;然後,D6 想到稍後幫 Eric 調較控制器
N N
時,控制器內的插腳位鋒利,需要戴手套保護雙手,
O 以免在拔插插腳位的過程中弄傷手指,而他又想起 O
他的背囊內有一對他平時工作時會用的手套(即證
P P
物 P57),於是他便在背囊內拿出該對手套戴上,
Q Q
看看手套有沒有破損,若手套沒有破損,他稍後便
R 可戴着那對手套幫 Eric 調較控制器;而他檢查手套 R
S 後,見到手套沒有破損;檢查手套之後,他想到若 S
此時把手套除下放回背囊內,稍後要用手套時便要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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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A A
B B
多做兩個步驟取出手套,所以 D6 決定不把手套除
C 下,繼續把手套戴在雙手上; C
D D
(15) 然後,他(仍在建生站)見到對面的建生邨商場離
E E
他很近(沒有爭議由建生站步行至最接近的建生邨
F 商場出入口,只需約 1 分鐘時間),而 D6 有些口 F
渴,所以他前往建生邨商場看看可否買到飲料;
G G
H H
(16) D6 由建生站步過輕鐵路軌21,去到建生邨商場出入
I 口的扶手電梯,他向上望見樓上有一間惠康超巿, I
於是他乘扶手電梯上去,走入惠康超巿去尋找他想
J J
買的「伊藤園綠茶」,但在惠康超巿內找不到那款
K K
飲料,於是他離開惠康超巿;在惠康超巿外,他見
L 到建生邨商場的地面樓層有一間 OK 便利店,於是 L
他便走樓梯(見證物 D6(2(12))中間所示的樓梯)打
M M
算前往位於地面樓層的 OK 便利店看看有沒有他想
N N
買的「伊藤園綠茶」;
O O
(17) 當他步離樓梯到達地面樓層後,行到證物 D6(9)紅
P P
色“X”所示位置時,他見到一群穿黑衣戴口罩的
Q Q
人在證物 D6(9)紅色“O”所示位置跑進來,這些人
R 當中有些用布蒙面,那時情況很混亂,D6 很驚,他 R
不知那群人是否做了甚麼非法行為,D6 想同他們撇
S S
清關係,想離開那群人,於是 D6 向前跑(D6 奔跑
T T
21
見證物 D6(2(10))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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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A A
B B
方向如證物 D6(9)紅色“↑”所示),跑向他早前
C 進入建生邨商場的出入口(亦是他乘搭扶手電梯去 C
惠康超巿的位置)的方向;
D D
E E
(18) 當 D6 向那個建生邨商場出入口奔跑途中,他見到
F 左邊有一名警員向他撲過來,D6 因而被那名警員撲 F
低俯伏在地上;他覺下巴好痛,他戴着的眼鏡不見
G G
了,令到他的視線模糊矇矓;
H H
I (19) 他知道有警員在他身旁,所以他說「亞 Sir,我副眼 I
鏡跌咗呀,可唔可以幫我執番」,有警員說「得,
J J
等陣先」;
K K
L (20) 他在被帶返警署後,才獲發還他的一副眼鏡,所以 L
證物 P62(1-4)顯示他是戴着眼鏡的22;
M M
N (21) D6 否認當 PW5 見到他時,他是蒙面的;D6 作供說 N
O 那時他把證物 P56 那件黑色 T 裇「笠」過了頭,把 O
黑色 T 裇圍住頸項,那是因為當晚當他乘輕鐵前往
P P
建生站途中,他覺輕鐵車廂的冷氣凍,當時他沒有
Q Q
攜帶頸巾,但他知道他背囊內有一件他平時上班用
R 來替換的衣服,於是他取出那件衣服(即證物 P56 R
那件黑色 T 裇),套在頸上保暖;直至他被 PW5 截
S S
T T
22
D6 作供說拍照時,警員叫他穿戴得如他被捕時一模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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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
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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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他一直都把那黑色 T 裇圍住頸項,一直都沒有
C 把那件黑色 T 裇除下; C
D D
(22) D6 否認那件黑色 T 裇,是警員在制伏他時才從面
E E
部甩下來或拉下來的;
F F
(23) 由於當晚他在建生邨商場被警方拘捕,所以當晚他
G G
沒有再見到 Eric;
H H
I
(24) D6 是在 2019 年 11 月 1 日凌晨 12 時左右被警方釋 I
放的;
J J
K (25) D6 在案發後的個多月後的一個星期六,當 D6 去 K
Power City 時,才見到 Eric 的;在此期間,D6 和 Eric
L L
沒有用電話或任何媒介通訊溝通;
M M
N (26) 案發後個多月後的一個星期六在 Power City 見到 N
Eric 時,D6 叫 Eric 把控制器歸還,而 Eric 亦於翌
O O
日(即星期日)在 Power City 把控制器歸還給 D6;
P P
Q (27) D6 從來沒有 Eric 的聯絡電話號碼; Q
R R
(28) 除了在 Power City 可以碰到 Eric 外,D6 沒有同 Eric
S S
通訊的;D6 也沒有其他方法可與 Eric 聯絡;
T T
(29) D6 也沒有把自己的聯絡電話告知 Er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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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
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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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30) 除了在 Power City 會彼此見到之外,他們二人有時 C
也會到 Power City 附近一起吃晚飯;
D D
E (31) 自 2019 年 12 月見過 Eric 後,至 2020 年 11 月左 E
F
右,D6 在 Power City 再見過 Eric 數次;由 2020 年 F
11 月至 D6 作供時(2023 年 11 月 14 日),D6 不知
G G
Eric 何在,亦沒有嘗試去搵 Eric;而 Eric 自 2019 年
H H
10 月 30 日後,亦沒有搵過 D6;
I I
(32) 案發當晚 D6 在建生邨商場時,仍有部份商舖在營
J J
業的,但他被捕位置附近的「名視眼鏡」已停止營
K 業;當晚,仍有巿民在惠康超巿及 OK 便利店選購 K
L 貨品; L
M M
(33) 2019 年 10 月 30 日他上班時的衣著,與他當晚被捕
N 時的衣著(即黑色連帽長袖衛衣、黑褲、深色鞋) N
O 是一樣的,那是因為他的工作需要測試泥土、混凝 O
土及岩石,有時測試樣本物料會弄污衣服,所以 D6
P P
穿深色衣物令沾在衣物上的污漬沒有那麼顯眼;當
Q Q
晚他放工回家後他也沒有換掉身上衣著便出門見
R Eric; R
S S
T T
U U
V V
- 34 -
A A
B B
(34) D6 被捕時所孭着的黑色背囊(證物 P58),是 D6
C 在 2018 年 5 月在日本京都購買的,他覺得有紀念價 C
值;
D D
E E
(35) 而在被捕時套在黑色背囊外的黑色防水雨套(證物
F P59),是 D6 在 2019 年 9 月下旬在天水圍商場用 F
十數元購買的;因為自 2019 年 9 月開始,D6 有時
G G
會見到新聞報導說警方用藍色水劑來驅散暴力示
H H
威者,D6 在畫面中見到那些藍色水劑噴射力度強
I 勁,他亦在片段中見到噴射時會誤中副車,噴射到 I
無辜的人,所以 D6 特意用那個黑色防水雨套包裹
J J
住他的黑色背囊,D6 想保護那個背囊,以免那個背
K K
囊被藍色水劑染上顏色;
L L
(36) 自 2019 年 9 月下旬 D6 購得那個防水雨套起,至
M M
2019 年 10 月 30 日案發日止,只要他孭那個黑色背
N N
囊(證物 P58)外出的話,他都會用那個防水雨套
O 「笠」住那個黑色背囊的; O
P P
(37) 案發日他離家出門前往建生站時,他已經用防水雨
Q Q
套「笠」住那個黑色背囊,雖然他當時不知建生邨
R 商場附近有示威抗議活動; R
S S
(38) 那對 D6 戴着的藍色手套(證物 P57)是他放在背囊
T T
內,若他要外出往地盤工作時使用的;
U U
V V
- 35 -
A A
B B
C (39) 警方在他背囊內搜得的黑色手套(證物 P60),是 C
D6 在案發日兩日前,10 月 28 日左右,在鴨寮街購
D D
買的,那時 D6 見到那雙手套有毛冷,很厚,當時
E E
又快要換季,所以 D6 買下那雙手套以便換季時用;
F 但自 D6 購買那雙手套之後,他都沒有執拾他的背 F
囊,所以那雙手套仍然留在背囊內;
G G
H H
(40) 那副泳鏡(證物 P61)是供 D6 游泳時用的;他大約
I 每個半月會去游泳一次;他於 2019 年 10 月 24 日曾 I
前往天水圍泳池游泳,那次他游泳完畢,便把泳鏡
J J
放入那個黑色眼鏡盒內,沒有再拿走;
K K
L (41) 那個黑色眼鏡盒平時都會放在他的背囊內的,當他 L
有需要除下他所戴的眼鏡時,他便會使用那個眼鏡
M M
盒;D6 說一般來說,那個眼鏡盒不是用來盛載泳鏡
N N
的,他說那個眼鏡盒是用來盛載他的眼鏡的;由於
O 那個眼鏡盒平時都放在背囊內,所以 D6 覺得好平 O
常,沒有特別為意,所以他當時忘記了泳鏡被放置
P P
在背囊的眼鏡盒內;而在 10 月 24 日至 10 月 30 日
Q Q
案發時,他都沒有需要除下眼鏡把眼鏡放入眼鏡盒
R 內,所以他沒有使用那個眼鏡盒,所以他亦沒有為 R
意泳鏡藏於眼鏡盒內;及
S S
T T
U U
V V
- 36 -
A A
B B
(42) D6 作供說案發時,他只到過建生站及建生邨商場,
C 他無意前往大興行動基地;當他在建生站及建生邨 C
商場時,他只聽到有些嘈,但看不到任何非法集結;
D D
當時沒有人阻止他離開建生站,也沒有人阻止他進
E E
入建生邨商場;他亦沒有在任何時間用證物 P56 蒙
F 面。 F
G G
D11 案情
H H
I 36. 與 D3 及 D6 不同,D11 沒有承認在 2019 年 10 月 30 日晚 I
上約 8 時 50 分起,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 80 號大興行動基地,發生
J J
了非法集結。
K K
L 37. D11 的承認事實,載於「承認事實(一)」(證物 P1)、「承 L
認事實(三)」(證物 P135)、「承認事實(四)」(證物 P136)及「承
M M
認事實(五)」(證物 D11(1))。
N N
O 38. D11 承認 2019 年 10 月 30 日晚上約 9 時 45 分,他於屯門 O
良運街近 FA2595 燈柱被 PW6 截停及制服。當時,D11 面戴淺藍色外
P P
科口罩、右手戴著一灰色 3M 防滑手套,穿著一件黑色連帽長袖衛衣
Q Q
(帽邊及衣袖有白色線條)、深色長褲、一雙黑色白底鞋,身上孭著
R 一個斜孭袋23。 R
S S
T T
23
見「承認事實(一)」(證物 P1)第 13 段
U U
V V
- 37 -
A A
B B
39. D11 亦承認在同日晚上 9 時 48 分,PW4 於屯門良運街近
C 燈柱 FA2595 以「非法集結」及「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名 C
拘捕他。於同日晚上 9 時 49 分,PW4 向 D11 進行搜身,期間在 D11
D D
見證下檢取:
E E
F (1) D11 身旁一個使用過的藍色口罩;及 F
G G
(2) 一隻 D11 右手戴著的灰色手套 。 24
H H
I
40. 從香港電台新聞的視像片段中,截取到 D11 在當晚約 9 I
時 36 分與其他人於屯門良運街行車道搬鐵欄往建生站方向的相片,
J J
D11 同 意 呈 堂 為 證 物 P117A(1A) 、 P117A(1B) 、 P117A(2A) 及
K P117A(2B)25。 K
L L
41. 從 NOW 新聞的視像片段中,截取到:
M M
N (1) 當晚約 9 時 39 分,D11 與其他人於屯門良運街拆毀 N
及搬鐵欄堵路的相片,呈堂為證物 P113A(1A)及
O O
P113A(1B);
P P
Q (2) 當晚約 9 時 40 分,D11 與其他人正搬一個鐵欄進行 Q
堵路的相片,呈堂為證物 P113A(2A)及 P113A(2B);
R R
及
S S
24
T 見「承認事實(一)」(證物 P1)第 14 及 15 段 T
25
見「承認事實(一)」(證物 P1)第 24 段
U U
V V
- 38 -
A A
B B
C (3) 當晚約 9 時 40 分,D11 放下鐵欄後步行往良德街方 C
向的相片,呈堂為證物 P113A(3A)及 P113A(3B)26。
D D
E 42. D11 的主問證供,要點如下: E
F F
(1) D11 於 2004 年 12 月出生,案發時 14 歲;被捕時於
G G
屯門區某中學就讀中四;
H H
(2) 2019 年 10 月 28 日下午放學後,他在學校籃球場打
I I
籃球時聞到惡臭味,那陣味很臭、刺鼻、「醃」眼、
J J
令眼睛有點要流眼水的感覺,D11 在附近(包括垃
K 圾站)查看,但都找不到傳出臭味的源頭; K
L L
(3) 同日打了約兩小時籃球後(約下午 6 時),他打算
M M
乘輕鐵回家,在前往兆禧站途中,他仍聞到有惡臭;
N N
(4) 同日下午 6 時半左右,他回到屯門兆麟苑位於 31 樓
O O
的家,在家中客廳仍隱約聞到那臭味;在家晚飯時,
P P
D11 母親表示她下班時,在建安站也聞到惡臭味;
Q 晚飯後,D11 如常用手提電話在社交媒體(包括 Q
Facebook 及 Instagram)上,看到有關屯門不明氣體
R R
洩漏的報導,說不明氣體與大興行動基地及青山靶
S S
T T
26
見「承認事實(一)」(證物 P1)第 25 段
U U
V V
- 39 -
A A
B B
場有關,他看電視亦見到消防處說找不到不明氣體
C 來源; C
D D
(5) 那時,D11 覺得很疑惑 — 為甚麼屯門區那麼多人聞
E E
到不明氣體,但仍查不出其來源;
F F
(6) 在 當 日 , D11 在 社 交 媒 體 見 到 有 朋 友 把 一 些
G G
Instagram 帖文轉帖,說當晚(即 10 月 28 日晚)在
H H
大興行動基地外有一集會,主題是要警方交代屯門
I 區不明氣體洩漏事件;由於 D11 在翌日(即 10 月 I
29 日)有測驗,所以他沒有前往當晚在大興行動基
J J
地外的集會;
K K
L (7) 10 月 29 日,D11 沒有聞到甚麼臭味,但當日他的 L
同學及朋友有討論 10 月 28 日的臭味,他們都認為
M M
與大興行動基地有關;
N N
O (8) 10 月 30 日他放學後如常返家,並午睡至下午 5 時, O
睡醒後他在手提電話的 Instagram 上見到有朋友把
P P
當晚(即 10 月 30 日晚)在大興行動基地外有集會
Q Q
的帖文轉帖,帖文說集會主題與 10 月 28 日那次集
R 會的主題一樣,希望警方交代不明氣體洩漏事件; R
S S
(9) D11 認為他身為屯門居民,受不明氣體影響,而警
T 方在 10 月 28 及 29 日都沒有好好交代屯門不明氣 T
U U
V V
- 40 -
A A
B B
體洩漏的來源,加上 D11 在翌日(10 月 31 日)沒
C 有測驗,所以 D11 決定前往當晚在大興行動基地外 C
的集會;
D D
E E
(10) 晚飯後,D11 問母親可否讓他去那個集會,他母親
F 認為當時社會氣氛非常緊張,出席那些集會是危險 F
的,也不想 D11 太夜才回家;但 D11 向母親解釋他
G G
去那個集會,只是去了解集會的運作,而集會的議
H H
題是個很有地區性的議題,D11 作為屯門居民,認
I 為集會議題與他息息相關,所以他很想參加那集 I
會,表達他的關注;
J J
K K
(11) 他母親聽到他的解釋後,容許他去參加集會;
L L
(12) D11 離家出門時的裝束打扮,和他在被捕時一樣 —
M M
穿黑色連帽長袖衛衣、深色長褲、黑色白底鞋、身
N N
上孭着一個斜孭袋、戴口罩;
O O
(13) D11 作供說是他母親叫他把口罩戴上的,原因是那
P P
時天氣轉涼,而他的氣管不好,由小至大,他的氣
Q Q
管都有問題,小時有哮喘,他母親為了避免當晚天
R 氣引起他的氣管不適,所以在 D11 出門前叮囑 D11 R
要戴上口罩,於是 D11 把證物 P88 戴上;
S S
T T
U U
V V
- 41 -
A A
B B
(14) 就證物 D11(2)提及的“Beclomethasone”(吸劑)
C 及“Prednisolone”(口服),在「承認事實(五)」 C
(證物 D11(1))第 3 段也有提及,這些都是哮喘藥;
D D
E E
(15) D11 說他沒有甚麼特別理由要穿上當天的黑色衫及
F 深色褲,只是他家中有 90%的衫褲也是黑/深色 F
的,而當日天氣轉涼,所以他挑選了一件較厚的長
G G
袖連帽子衛衣保暖;
H H
I (16) 由於他在未滿 1 歲時接受過頭骨手術,以致他頭頂 I
有一道疤痕由左耳橫跨頭頂一直伸延至右耳;由小
J J
到大,當別人見到他頭頂那道疤痕,都以為是髮型
K K
師故意為 D11 剃出來,令別人對他的第一印象較差;
L 而案發時他頭部兩側「剷青」,「剷青」部份的頭 L
髮長度不足以遮掩他的疤痕,所以他平時外出時都
M M
會戴帽子遮蓋,所以案發時他戴上了衛衣的帽子;
N N
O (17) 案發晚,他有去大興行動基地外的集會: O
P P
(i) 當晚他在 8 時 30 分左右離家出門,用了約 20
Q Q
分鐘時間到達集會地點;
R R
(ii) 他出席那個集會,只是想去了解那種具地區
S S
性議題的集會是做些甚麼的,他是以一個觀
T 察者的心態到場去了解; T
U U
V V
- 42 -
A A
B B
C (iii) 他大約在當晚 9 時在建生站下車,當時他剛 C
巧碰到他就讀中學的學長,即本案第五被告
D D
鄧泓祥(“D5”),於是他與 D5 一起;
E E
F
(iv) 他倆由建生站沿良運街的士站那邊的行人路 F
一路走到麥當勞快餐店位置27,沿途見到很多
G G
在場的集會人士及普通巿民;
H H
I
(v) 他以集會人士會嗌口號,而普通巿民只在側 I
邊圍觀來分辨集會人士和普通巿民;
J J
K (vi) 當時他亦見到有很多街坊在附近大廈的平台 K
上圍觀;
L L
M M
(vii) 當他步至麥當勞快餐店外,他見到大興行動
N 基地外聚集了一群支持警方的示威者(簡稱 N
“示威者”)到場叫口號及挑釁到場的集會
O O
人士(即要求警方交代不明氣體洩漏事件的
P P
集會人士);
Q Q
(viii) D11 與 D5 在麥當勞快餐店外站立了二至三分
R R
鐘左右,見到他們身邊的集會人士不為所動,
S S
沒有做任何特別動作,只有少數較激進的集
T T
27
見證物 P118 播放器時間 00:00:27 至 00:01:51 及證物 P117A(2u)及 P117A(2v)顯示麥當勞快餐
店位於良運街及震寰路交界,在大興行動基地的斜對面
U U
V V
- 43 -
A A
B B
會人士上前同示威者對罵,過程中,集會人士
C 與示威者雙方都有用手指指向對方,用粗口 C
罵對方,集會人士更有用鐳射光束及電筒光
D D
照向示威者;
E E
F (ix) D11 不認同激進集會人士的做法,D11 覺得即 F
使雙方意見不同,但示威者也有集會的權利;
G G
H H
(x) 站了二至三分鐘後,D11 與 D5 便行去良運街
I 的士站28那邊; I
J J
(xi) D11 遙望(距離約 100 公尺),見到集會人士
K 和示威者雙方爭持了五至十分鐘,然後示威 K
L 者離開現場; L
M M
(xii) 然後,他在良運街的士站見到警方舉起藍旗,
N 但因為他距離警方位置遠,所以他看不清藍 N
O 旗上寫些甚麼內容,也聽不清警方通過擴音 O
器說些甚麼,而他本身亦不知警方展示藍旗,
P P
有甚麼意思;
Q Q
R
(xiii) 由於他不知道警方展示藍旗有甚麼意思,他 R
又看不清楚藍旗上寫着甚麼內容,他也聽不
S S
T T
28
見證物 P2 底部位於中國銀行(香港)海麗花園分行下方的「的士站」
U U
V V
- 44 -
A A
B B
清警方通過擴音器說些甚麼,再加上他身邊
C 的人也沒有離開,所以他亦沒有離開; C
D D
(xiv) 當時,他身旁的人沒有叫口號,他自己也沒有
E E
叫口號;他只是想了解及觀察當時的集會,所
F 以他沒有必要叫口號,他整個晚上在現場也 F
沒有叫口號;
G G
H H
(xv) 他在的士站多站了一會後,見到一群集會人
I 士將鐵欄搬入良德街;以他所知,那些集會人 I
士搬鐵欄入良德街,是因為他們想把鐵欄放
J J
在地上,阻礙車流,設置一個和平的集會地
K K
方;
L L
(xvi) 由於 D11 見當時在現場越來越多人站在馬路
M M
上,所以他覺得把鐵欄放在地上阻隔車流來
N N
設置和平集會的地方的出發點並不是壞事,
O 他也覺得有此需要,因為那樣做是為了保護 O
當時在場人士,以免他們站在馬路上會被車
P P
撞倒或發生危險;
Q Q
R (xvii) 那時,當他在的士站期間,有一名沒有戴口 R
罩,所穿上衣不是黑色的男子叫 D11 及 D5 幫
S S
手搬鐵欄,並送了一對手套給他倆,於是 D11
T T
及 D5 便每人戴上一隻手套;
U U
V V
- 45 -
A A
B B
C (xviii) 之後,D11 見到良運街近兆軒苑的行人路上有 C
一組傘陣,D11 與 D5 都認為那些人組成傘陣
D D
的目的,都是與那些搬鐵欄入良德街的集會
E E
人士一樣,於是 D11 及 D5 走近去了解他們在
F 做些甚麼; F
G G
(xix) 當 D11 了解到那些組成傘陣的人的目的都與
H H
剛才搬鐵欄的人的目的都是一樣時,D11 便決
I 定幫他們搬鐵欄; I
J J
(xx) 之後,由於有集會人士說要把鐵欄搬去青田
K 遊樂場方向,於是 D11 與 D5 一起將一個鐵欄 K
L 搬向青田遊樂場方向;當時 D11 把鐵欄搬動 L
的過程中,他有奔跑,是因為他與 D5 都想儘
M M
快設置集會範圍,保護在場人士;
N N
O (xxi) 搬完那個鐵欄後,他與 D5 一同去建生邨商場 O
外的行人路,D11 見到那處有一群集會人士已
P P
在拆鐵欄,他們見到一個鐵欄的一邊已完全
Q Q
被拆離,但另一邊仍然連接住支撐鐵欄的鐵
R 柱,於是 D11 和其他集會人士搖動鐵欄,使 R
之與支撐的鐵柱分離;然後 D11 與 D5 把那個
S S
被拆下來的鐵欄搬往良運街交通燈處(因早
T T
U U
V V
- 46 -
A A
B B
前有集會人士把拆下來的鐵欄搬去那個位
C 置); C
D D
(xxii) 在搬鐵欄途中,D11 見到有一輛紅色私家車想
E E
駛過已放置鐵欄堵路的路面,車上乘客下車
F 與其中一名集會人士溝通過後,集會人士便 F
拉開鐵欄,讓私家車駛過,所以 D11 當時認
G G
為如果道路上的車輛有需要的話,集會人士
H H
是會讓路給駕車人士的,而 D11 若遇到同樣
I 情況,他也會效法,拉開鐵欄,讓車輛可以駛 I
過;
J J
K K
(xxiii) 然後,D11 在建生邨商場外他早前協助拆下鐵
L 欄的地方,他與 D5 在地上拾起第三個鐵欄, L
打算搬往良德街方向,但在搬運過程中,良德
M M
街忽然有大量集會人士湧出來,有人大叫「走
N N
呀」,也有人說警察用警棍打在場的集會人
O 士;由良德街湧出來的人,與在良運街上的 O
人,都向青田遊樂場方向跑;D11 為了避免與
P P
其他人相撞,也不想被警方毆打,所以他把手
Q Q
上的鐵欄放下,與其他人一齊逃向青田遊樂
R 場; R
S S
(xxiv) 當他去到建生站馬路時,他被兩名警務人員
T T
制伏,其中一名警務人員是屬於速龍小隊的,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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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
A A
B B
該名警務人員向 D11 噴射胡椒噴劑;同時也
C 有其他警務人員向 D11 的方向行來; C
D D
(xxv) 在 D11 被拘捕的過程中,有一名警務人員曾
E E
跪在他頸上,令他右額擦損;在警務人員撲向
F 他把他制伏在地上時,他面上所戴的口罩跌 F
了在地上;由於 D11 被噴胡椒噴劑,所以他
G G
看不到那名警務人員穿著甚麼衣物,也不知
H H
他是男是女;及
I I
(xxvi) 在整個被捕過程中,D11 都沒有反抗。
J J
K 證供分析 K
L L
PW1
M M
N 43. (1) 控方根據香港法例第 221 章第 65B 條,把 PW1 的 N
書面供詞呈堂為證物 P125,並以證物 P125 的內容
O O
作為 PW1 的部份主問證供:
P P
Q (i) PW1 於案發日晚上約 8 時 50 分起,帶領Ⅹ2 Q
小隊在大興行動基地正門水馬範圍內觀察。
R R
他看見良運街兩旁行人路(即分別麥當勞和
S S
逸生閣對出)有大約 200 人(大部份穿黑色上
T 衣、帶口罩)集結,當中有些人以鐳射光束或 T
電筒光束照射警署,亦有些人向警署喊叫「黑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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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
A A
B B
警死全家」和「死黑警」等。同時,另一群約
C 60 名支持政府的示威者在大興行動基地正門 C
外集結並以擴音器叫喊口號;
D D
E E
(ii) 同日晚上約 9 時,PW1 在大興行動基地正門
F 水馬外以擴音器勸喻上述兩群人士(即集會 F
人士和示威者)散去。同日晚上約 9 時 06 分
G G
至 9 時 07 分期間,PW1 再以擴音器分別警告
H H
上述兩群人士,指他們正在參與未經批准的
I 集結,亦有警員展示藍色警告旗,要求上述人 I
士散去;
J J
K K
(iii) 同日晚上約 9 時 10 分,集結在大興行動基地
L 正門外的示威者離開,但集結在良運街的集 L
會人士並沒有理會上述警方發出的警告,依
M M
然集結。同日晚上約 9 時 11 分,PW1 再兩度
N N
以擴音器要求集結在良運街的集會人士離開
O 並除下口罩。可是,集會人士仍然沒有散去, O
並不斷喊叫「黑警死全家」和「死黑警」等;
P P
Q Q
(iv) PW1 自同日晚上 9 時 13 分起的 20 分鐘的觀
R 察,集結在良運街的集會人士並沒有散去,更 R
有人於良運街麥當勞對出行人路拆除欄杆及
S S
干擾麥當勞對出的交通燈;
T T
U U
V V
- 49 -
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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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其後,PW1 得知,X 大隊的另外三隊人員分
C 別於震寰路青松方向,寶田方向及建生邨方 C
向向良運街及良德街方向作拘捕行動,當其
D D
他警務人員進行掃蕩及拘捕行動時,PW1 見
E E
到上述集結在良運街的集會人士沿良運街往
F 輕鐵建生站及往兆軒苑方向逃去。 F
G G
(2) 主控播放證物 P117(香港電台新聞)部份視像片段
H H
給 PW1 看,PW1 確認:
I I
(i) 播放器時間 00:03:13 中發口頭警告的警員就
J J
是他,即證物 P125 第 5 段所述,於約 9 時 06
K K
分的警告;
L L
(ii) 播放器時間 00:03:30 中,畫面左下角那個拿
M M
著咪、戴著太陽眼鏡的警務人員就是他;
N N
O (iii) 播放器時間 00:03:55 中,在警告旗旁拿著咪 O
的就是他,即證物 P125 第 6 段所述,於約 9
P P
時 07 分的警告;
Q Q
R
(iv) 播放器時間 00:06:55 中,在警告旗前方拿着 R
咪的就是他,即證物 P125 第 8 段所述,於約
S S
9 時 10 分的警告;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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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
A A
B B
(v) 播放器時間 00:08:12 中,拿著咪的就是他,即
C 證物 P125 第 9 段所述,於約 9 時 11 分的警 C
告;
D D
E E
(vi) 播放器時間 00:10:22 中,畫面左方是逸生閣,
F 右方就是良運街與震寰路交界的麥當勞。 F
G G
(3) 主控播放部份證物 P118(警員 15190 拍攝的視像片
H H
段)給 PW1 看,PW1 確認:
I I
(i) 播放器時間 00:00:19(畫面顯示 2019-10-30
J J
9:09:12)鏡頭拍攝著良運街震寰路一帶;
K K
(ii) 播放器時間 00:01:25(畫面顯示 9:10:19)鏡
L L
頭左上角樓宇就是逸生閣;
M M
N (iii) 播放器時間 00:01:48,畫面右上角為麥當勞標 N
誌,顯示良運街;
O O
P P
(iv) 播放器時間 00:02:23(畫面顯示 9:11:17),
Q 發警告的警員就是他,即證物 P125 第 9 段所 Q
述之警告。
R R
S S
T T
U U
V V
- 51 -
A A
B B
(4) 熊大律師盤問下,PW1 作供說:
C C
(i) 案發當晚當 PW1 帶領他的小隊在大興行動基
D D
地外設立防線前(見證物 P125 第 11 段),警
E E
方沒有封路,亦沒有封鎖附近的大廈或店舖;
F 無論行車線或行人路,車輛或行人均可自由 F
出入走動;
G G
H H
(ii) 在案發日的兩天前,有新聞媒體報導過有關
I 屯門區懷疑有不明氣體洩漏,影響居民; I
J J
(iii) 案發時在片段中,他戴著防鐳射眼鏡,原因是
K 當他在大興行動基地天台時,有很多人用鐳 K
L 射光束照向天台的警務人員,故此他戴上防 L
鐳射眼鏡;
M M
N (iv) 當時他沒有其他裝備遮掩口鼻,但他同僚有 N
O 佩備遮掩口鼻裝備;他知道同僚佩備此等裝 O
備以作防火之用,這是因為 10 月 30 日前,曾
P P
經有示威者用汽油彈,故此他們選擇佩戴此
Q Q
等裝備保護面部;及
R R
(v) 他不同意佩戴此等遮掩口鼻的裝備可以避免
S S
警員受刺激性氣體影響,因那些裝備沒有過
T 濾氣味之功能。 T
U U
V V
- 52 -
A A
B B
C (5) 許大律師盤問下,PW1 作供說: C
D D
(i) 他同意從建生站步行到建生邨商場其中一個
E 門口,1 分鐘便可到達; E
F F
(ii) 他不清楚到底建生邨商場門口或店舖有否被
G G
封,也不清楚商場內餐廳或建生站是否仍然
H 運作; H
I I
(iii) 他在證物 P125 第 10 段最後兩行文字提及的
J J
X 大隊的另外三隊人員分別於震寰路青松方
K 向,寶田方向及建生邨方向向良運街及良德 K
街方向作拘捕行動,那三隊人員不是在大興
L L
行動基地內出發的,他們是在大興行動基地
M M
外起行的。
N N
(6) 郭大律師盤問下,PW1 作供說:
O O
P P
(i) 他認為毋須考慮案發時聚集的約 200 人是否
Q 抗議警方催淚彈訓練,因為他面前的是未經 Q
批准的集結;他同意他有想過他們可能是因
R R
該事情(即據稱的催淚彈訓練)抗議;
S S
T (ii) 他不知道 10 月 28 及 29 日,屯門巿民為何向 T
大興行動基地作出抗議;
U U
V V
- 53 -
A A
B B
C (iii) 他不同意他向集會人士發出警告是片面、沒 C
充份了解兩天前發生的事情;
D D
E (iv) 證物 P125 第 10 段有提及有人干擾良運街麥 E
F
當勞對出交通燈,但他不太記得那些人如何 F
干擾交通燈;他不同意郭大律師指沒有人干
G G
擾交通燈;
H H
I
(v) 他執勤期間,麥當勞對出的交通燈應該運作 I
正常,因為他見到有車輛停下來,他亦見不到
J J
交通燈有被噴黑/破壞。
K K
(7) 就 PW1 關於他見到有人干擾在良運街麥當勞快餐
L L
店對出交通燈一事,本席留意到 PW1 在證物 P125
M M
的用詞是「干擾」,不是「破壞」或「噴黑」;「干
N 擾」這個用詞的含意廣闊,不只限於「破壞」或「噴 N
O 黑」如此嚴重的程度,可以是較輕微的動作如敲打、 O
碰撞或觸動,而此等干擾動作不必導致被干擾物會
P P
有破損毀壞;因此,PW1 沒有見到有人破壞或噴黑
Q Q
有關交通燈,並不代表 PW1 在證物 P125 說見到有
R 人干擾交通燈是謊話;同樣,PW1 作供說他見到有 R
關交通燈仍運作正常,也不代表沒有人曾干擾過有
S S
關交通燈;PW1 已很巧妙地用「干擾」這個用詞來
T T
表達他當時見到的情景,而根據證物 P125 顯示,
U U
V V
- 54 -
A A
B B
PW1 當時要留心記住的事情不少,PW1 不能再詳述
C 集會人士如何「干擾」交通燈,無可厚非,本席不 C
會因此而質疑 PW1 證供的可信可靠性;考慮了上述
D D
及 PW1 的證供,本席認為 PW1 可信可靠,本席全
E E
盤接納 PW1 的證供。
F F
PW2
G G
H 44. (1) 控方以香港法例第 221 章第 65B 條把 PW2 的書面 H
I
供詞呈堂為證物 P126,作為 PW2 的主問證供。PW2 I
於案發日晚上約 9 時 35 分,沿震寰路朝大興行動基
J J
地方向進行掃蕩。當他掃蕩至震寰路接近兆軒苑
K 時,他看見數十人(部份穿黑衣褲、面戴黑色口罩、 K
L 頭戴黑色帽)由大興行動基地外跑向兆軒苑方向, L
並大叫「走呀」;其後,部份上述穿黑衣褲、戴黑
M M
口罩、黑帽的人群進入逸生閣並仍不時大叫「走
N N
呀」。PW2 尾隨另一名跑在他前面的警員 22932 跑
O 入逸生閣;並見到約 40 人在逸生閣內,其中約 10 O
人(包括穿戴黑口罩黑帽黑衣人士)正進入電梯。
P P
PW2 指示該些進入電梯的人全部出來,在大堂等
Q Q
待。PW2 其後在逸生閣大堂看守人群,等待其他更
R 多警員進入逸生閣。 R
S S
T T
U U
V V
- 55 -
A A
B B
(2) 熊大律師盤問下,PW2 說:
C C
(i) 他當初見到那數十個由大興行動基地跑向兆
D D
軒苑的人群,他們是移動的,而 PW2 在追截
E E
他們時,曾有數秒時間視線受阻;而當時街道
F 上也有其他人在場,所以 PW2 不肯定在他追 F
截他當初見到的那數十個人時,是否有些人
G G
是在中途走入該批人群中,或是否有些人在
H H
該批人群中走開了;
I I
(ii) 跑進逸生閣的數十人,除了有部份是穿黑衣
J J
褲及戴黑口罩黑帽子之外,也夾雜了穿著不
K K
同衣物的人;
L L
(iii) PW2 相信在他走進逸生閣大堂之前,已有一
M M
定數量的人在逸生閣大堂,而 PW2 不知道那
N N
些已在逸生閣大堂的人從何而來。
O O
(3) 許大律師及郭大律師沒有盤問 PW2。
P P
Q Q
(4) 熊大律師盤問 PW2 並非為削弱 PW2 證供的可信可
R 靠性;本席細心檢視考慮 PW2 的整體證供,認為 R
PW2 可信可靠,本席全盤接納 PW2 證供。
S S
T T
U U
V V
- 56 -
A A
B B
PW3
C C
45. (1) 控方根據香港法例第 221 章第 65B 條,把 PW3 的
D D
書面供詞呈堂為證物 P127。案發日晚上約 9 時 45
E 分,PW3 與其他同隊隊員進入逸生閣電梯大堂,截 E
F
停及控制一批被懷疑是較早時在大興行動基地外 F
參與非法集結的人士,包括 D3;PW3 曾向包括 D3
G G
在內的十二名被截停人士查問住址,並確定他們都
H H
並非住在逸生閣。
I I
(2) 熊大律師盤問下,PW3 說對於那些在逸生閣電梯大
J J
堂的人士,PW3 不知他們從何而來;PW3 並無詳細
K 紀錄他向上述十二名被截停人士查問的內容,他亦 K
L 忘記了在向 D3 作初步調查時,D3 有否表示她住在 L
附近的良景邨。
M M
N (3) 許大律師及郭大律師沒有盤問 PW3。 N
O O
(4) 熊大律師盤問 PW3 並非為削弱 PW3 證供的可信可
P P
靠性;本席細心檢視考慮 PW3 的整體證供,認為
Q PW3 可信可靠,本席全盤接納 PW3 證供。 Q
R R
PW4
S S
T 46. (1) 控方根據香港法例第 221 章第 65B 條,把 PW4 的 T
書面供詞呈堂為證物 P128。在案發日晚上約 9 時 47
U U
V V
- 57 -
A A
B B
分,PW4 掃蕩到良運街近燈柱 FA2595 時,見到 PW6
C 制伏了 D11,PW4 隨即上前協助 PW6,避免 D11 掙 C
扎或逃跑,PW4 並向 D11 上手扣;同日晚上 9 時 49
D D
分,PW4 向 D11 進行搜身,期間檢取其身旁一個使
E E
用過的淺藍色口罩;一隻右手戴住的灰色 3M 手套;
F 褲袋搜出一部黑色電話;及在其花色斜孭袋搜出其 F
個人財物及身分證,而在搜身期間發現 D11 右前額
G G
擦傷,後 D11 表示面部有灼痛感,由 PW4 向其用
H H
水洗面。
I I
(2) 熊大律師及許大律師沒有盤問 PW4。
J J
K K
(3) 在郭大律師盤問下,PW4 說:
L L
(i) 他沒有見到 D11 被噴胡椒噴劑;
M M
(ii) 他亦沒有向 D11 噴胡椒噴劑;
N N
(iii) 他見不到 D11 面上有被噴胡椒噴劑的痕跡;
O 因為 D11 面上有汗水;及 O
(iv) 他不知 D11 有沒有曾被噴胡椒噴劑;及
P P
Q Q
(4) 郭大律師沒有向 PW4 指出或提議 PW4 有見到 D11
R 被噴胡椒噴劑,或 PW4 見到 D11 面上有胡椒噴劑 R
的殘留痕跡;郭大律師甚至沒有向 PW4 指出或提
S S
議,當 D11 向 PW4 表示面部有灼痛感時,D11 曾
T T
提及他曾被噴胡椒噴劑。本席認為郭大律師的盤問
U U
V V
- 58 -
A A
B B
沒有削弱 PW4 證供的可信可靠性,本席亦細心檢視
C 考慮 PW4 的整體證供,認為 PW4 可信可靠,本席 C
全盤接納 PW4 的證供。
D D
E E
PW5
F F
47. (1) 控方根據香港法例第 221 章第 65B 條,把 PW5 的
G G
書面供詞(部份內容被刪去)呈堂為證物 P129,並
H 以證物 P129 的內容作為 PW5 的部份主問證供。 H
I I
(2) PW5 在主問下作供說:
J J
K (i) 於同日晚上 9 時 43 分,他與隊員掃蕩至建生 K
邨商場;
L L
M M
(ii) 他進入商場內,在商場扶手電梯下方見數名
N 黑衫黑褲人士,被其他警員追逐及四散;那些 N
黑衫黑褲人士的其中一個(PW5 及後拘捕並
O O
得知是 D6)與他相距約 5 米,PW5 當時面向
P P
101 號舖「名視眼鏡」;D6 在他右前方;
Q Q
(iii) 當時 D6 用黑布蒙面,PW5 只能看見 D6 眼
R R
部,D6 面部其他位置被蒙著;D6 穿著黑色長
S S
袖衫、黑色長褲,孭著黑色背囊,手上戴著一
T 對藍色手套;D6 當時很快地由 PW5 的右方 T
想跑向 PW5 的左方,即建生站方向;PW5 立
U U
V V
- 59 -
A A
B B
刻衝上前攔截 D6,最終,PW5 與 PW7 合力
C 把 D6 拘捕及鎖上索帶手扣; C
D D
(iv) 當 PW5 見到 D6 在他 5 米外出現時,當時商
E E
場燈光比較昏暗,但他相信商場是有照明的;
F 當時並沒有任何人或物阻礙 PW5 望 D6 的視 F
線;
G G
H H
(v) 在 D6 被拘捕及鎖上索帶手扣時,D6 用以蒙
I 面的物品已經「甩咗出嚟、除咗落嚟喺條頸 I
度」;主控再問 PW5 那件蒙面物何時轉換位
J J
置,PW5 回答說,是他們替 D6 鎖上手扣時,
K K
他們把蒙面物「拉落嚟的」。
L L
(vi) PW5 確認其後他從 D6 檢取的蒙面物,是一
M M
件黑色 T 裇並呈堂為證物 P56。
N N
O (3) 熊大律師及郭大律師沒有盤問 PW5。 O
P P
(4) 許大律師盤問下,PW5:
Q Q
(i) 同意他並沒有目睹 D6 由大興行動基地位置
R R
去到建生邨商場;
S S
T (ii) 表示他思疑 D6 參與過大興行動基地外的非 T
法集結,除了因為 D6 穿黑衫黑褲蒙面,亦因
U U
V V
- 60 -
A A
B B
為 D6 現身之地(即建生邨商場)頗接近大興
C 行動基地非法集結的範圍,令他相信 D6 及那 C
些在建生邨商場出現的黑衣黑褲蒙面人曾參
D D
與早前大興行動基地的非法集結;
E E
F (iii) 表示商場出入口並沒有門,市民可自由出入, F
當時商場大多數店舖均已關門,沒有營業;
G G
H H
(iv) 確認證物 D6(3)(案發後拍攝的)左方顯示「名
I 視眼鏡」,亦是案發時「名視眼鏡」的位置; I
當 PW5 截停 D6 時,PW5 面向「名視眼鏡」,
J J
D6 從證物 D6(3)上方跑向下方,而 PW5 在證
K K
物 D6(3)紅色“X”位置截停 D6;
L L
(v) 同意證物 D6(4(1))所示建生邨商場地下(G/F)
M M
平面圖的商舖位置,與他記憶中 2019 年 10 月
N N
30 日的商舖位置大致相同;其中,「101」號
O 舖大致為當時「名視眼鏡」位置,「101」號 O
舖右下方(亦是「111」號舖左上方)的橙色
P P
標記是建生邨商場地下往一樓的扶手電梯,
Q Q
「103」至「105」號舖為「廚皇茶餐廳」位置;
R 證物 D6(4(1))紅色“X”是 PW5 第一眼見 D6 R
時,PW5 所在位置,紅色“O”是 D6 被 PW5 截
S S
停位置,藍色箭咀標示 D6 被截停前的移動方
T T
U U
V V
- 61 -
A A
B B
向;當時 D6 在 PW5 及「名視眼鏡」之間,
C 向着藍色箭咀的方向奔跑; C
D D
(vi) 表示 D6 當時跑的方向,前方是商場的其中一
E E
個出入口;
F F
(vii) PW5 見 D6 的口和鼻被遮蓋着,只見 D6 眼
G G
部;
H H
I
(viii) PW5 一直都沒有留意 D6 有否在任何階段曾 I
戴上眼鏡,PW5 不能肯定當 D6 由他(PW5)
J J
右方跑向左方時,D6 是否戴著眼鏡;亦不肯
K 定是否當 PW5 撲向 D6 時,D6 的眼鏡跌在地 K
L 上,但 PW5 否認 D6 曾說「亞 Sir,我副眼鏡 L
跌咗,可唔可以幫我執返」;PW5 亦記不起
M M
有警員回應 D6,說「得,等陣先」,PW5 亦
N N
不知道有警員拾起 D6 的眼鏡並一直把那副
O 眼鏡保管; O
P P
(ix) 不同意因為當時有另一夥人蒙面,令他誤會
Q Q
D6 也有蒙面;
R R
(x) 不同意當 D6 從他(PW5)右方跑向左方時,
S S
只是以黑色 T 裇「笠」過頭,圍著頸部;
T T
U U
V V
- 62 -
A A
B B
(xi) 表示 D6 應該是以 T 裇「笠」落頭部,笠住了
C 頭部的一半,遮蔽了鼻以下的部份; C
D D
(xii) 由於事隔太久,他記不起 D6 的蒙面物是「自
E E
己甩」還是被同事拉下;他制伏 D6 時動作較
F 大,不排除 D6 的蒙面物品「自己甩」,但亦 F
不能排除是他們把 D6 面上的蒙面物拉下,以
G G
看清 D6 的樣貌;PW5 說他自己沒有把 D6 的
H H
蒙面物拉下;
I I
(xiii) PW5 並沒把 D6 的蒙面物是「自己甩」或是被
J J
拉下記載於他的書面供詞或記事冊,原因是
K K
他認為此並非重點,而重點是 D6 衝過來時是
L 蒙面的。 L
M M
(5) PW5 向法庭澄清,D6 當時所穿的黑色長袖衫,是
N N
黑色長袖連帽子的衛衣,但當時 D6 應該沒有把那
O 帽子蓋着頭部。 O
P P
(6) 本席認為:
Q Q
R
(i) 許大律師盤問的其中一個重心,是 D6 的案情 R
是指 D6 在被 PW5 截停前,D6 是戴着一副眼
S S
鏡的,那副眼鏡是因 PW5 撲向 D6 時飛脫,
T 被某名身份不詳的警員拾起保管,至 D6 被帶 T
U U
V V
- 63 -
A A
B B
返警署後才把那副眼鏡交還給 D6,所以在證
C 物 D6(2(13, 19, 20 及 21))中,D6 都是沒有戴 C
眼鏡的,但當 D6 被帶返警署拍照時,他取回
D D
他的眼鏡,所以在拍攝證物 P62(1-3)時,D6 已
E E
可戴上他的眼鏡;
F F
(ii) 把證物 D6(2(13, 19, 20 及 21))及證物 P62(1-3)
G G
對照比較,本席願意相信 D6 在被 PW5 截停
H H
前,是有戴眼鏡的;
I I
(iii) 而 PW5 的證供卻顯示 PW5 從來沒有為意 D6
J J
在被截停前有戴眼鏡,也沒有為意 D6 在被截
K K
停後曾提及他跌掉了他的眼鏡,要求在場警
L 員替他拾回等事項; L
M M
(iv) 就此,許大律師沒有向 PW5 指出或建議 D6
N N
被截停後:
O O
(a) D6 是向 PW5 要求替他(即 D6)拾回眼
P P
鏡;
Q (b) 是 PW5 回答 D6 說「得,等陣先」;及 Q
(c) 是 PW5 把眼鏡交還給 D6;
R R
S S
(v) 本席認為,那副眼鏡的存在,在本案中是中性
T 的,不是警方在調查參與非法集結案件中會 T
可用以指證疑犯的證物,所以在 D6 被截停拘
U U
V V
- 64 -
A A
B B
捕後,PW5 沒有留意那副眼鏡的存在,是可
C 以理解的,本席不會因此而懷疑 PW5 的可信 C
可靠性;
D D
E E
(vi) 至於 D6 被截停前,本席願意相信他是戴着一
F 副眼鏡的;但 PW5 的證供卻顯示當時他見到 F
D6 用蒙面物遮掩鼻部以下的面龐,令 PW5 只
G G
能見到 D6 的眼睛,PW5 沒有為意當時 D6 是
H H
否戴着眼鏡;就 PW5 這一方面的證供,是否
I 會削弱 PW5 對 D6 的辨認證供,是否會削弱 I
PW5 對 D6 在被截停前有使用蒙面物品的可
J J
信可靠性,本席有如下觀察:
K K
L (a) 由 PW5 第一眼在 5 米外見到 D6,至 L
PW5 截停制伏 D6,是迅間發生的事;
M M
N N
(b) 根據 PW5 的證供及證物 D6(3)和證物
O D6(4(1))所示,從 PW5 和 D6 兩人的位 O
置及 D6 的奔跑方向,PW5 不會是正面
P P
望到 D6 的,因此,PW5 當時見到 D6
Q Q
的角度,不會像證物 P62(1)那樣見到 D6
R 的正面(即不會可以完全見到 D6 眼鏡 R
鏡框的);PW5 當時只會見到 D6 的略
S S
為側面(但未必如證物 P62(2)及 P62(3)
T T
顯示的那樣 90 度角的側面);在這前提
U U
V V
- 65 -
A A
B B
下(即 PW5 在截停前見到 D6 的那迅
C 間,PW5 不是望到 D6 的正面,而只是 C
見到 D6 的略為側面)
,亦從證物 P62(2)
D D
及 P62(3)見到當時 D6 眼鏡的左右兩臂
E E
都是十分淺色不易看得見的,本席認為
F 當 PW5 在那剎那間望着 D6 的略側面, F
PW5 沒有為意其實 D6 是戴着眼鏡,完
G G
全沒有任何可令人懷疑之處,畢竟,當
H H
時 PW5 要留意的,不是 D6 是否有戴眼
I 鏡,而是 D6 有否把鼻部及以下用證物 I
J
P56 遮掩;畢竟,即使 D6 當時戴着眼 J
鏡,PW5 仍可透過 D6 所戴眼鏡,見到
K K
D6 雙眼;
L L
M
(c) 因此,本席認為 PW5 沒有留意 D6 在被 M
PW5 截停前是否有戴眼鏡,完全沒有削
N N
弱 PW5 辨認 D6,及指出 D6 當時以證
O 物 P56 遮掩鼻部及鼻部以下面龐的證供 O
P 的可信可靠性; P
Q Q
(d) 就 PW5 未能說清證物 P56 是在 PW5 及
R 同事制伏 D6 時「自己甩」或被同事拉 R
S 下以看清 D6 面貌,本席認為當時事情 S
發展迅速,PW5 未能說清證物 P56 是如
T T
U U
V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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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何從 D6 面龐移走,並沒有削弱 PW5 證
C 供的可信可靠性; C
D D
(e) 細心考慮審核了 PW5 的證供,本席認
E E
為 PW5 可信可靠,本席全盤接納 PW5
F 的證供。 F
G G
PW6
H H
48. (1) 控方根據香港法例第 221 章第 65B 條,把 PW6 的
I I
書面供詞(部份內容被刪去)呈堂為證物 P130,並
J J
把證物 P130 的中文譯本呈堂為證物 P130A,控方
K 亦以證物 P130 的內容作為 PW6 的部份主問證供。 K
案發日晚上 9 時 42 分,PW6 及其隊員到達青田遊
L L
樂場外的青田路,由南面向良運街及良德街交界出
M M
發進行掃蕩,當晚 9 時 45 分,當 PW6 掃蕩至良運
N 街近燈柱 FA2595 時,看見面部戴着淺藍色外科口 N
O 罩、右手戴着一隻 3M 防滑手套、身上孭着一個斜 O
孭袋的 D11 在離 PW6 約 30 米的地方向 PW6 的方
P P
向奔跑過來,PW6 相信 D11 曾參與早前在大興行動
Q Q
基地外的非法集結及違反反蒙面法,於是把 D11 截
R 停及制伏在地上,期間 D11 面上戴著的口罩跌了在 R
D11 面旁的地上;當晚 9 時 47 分,PW4 到場增援。
S S
T (2) 在主問下,PW6: T
U U
V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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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C (i) 表示正如證物 P130 第 4 段所述,當他由南向 C
北進行掃蕩時,他見 D11 在 30 米外,好像逃
D D
走般很驚慌地向他(PW6)的方向跑來,於是
E E
PW6 截停 D11,因 D11 是在逃走中的,所以
F PW6 把 D11 控制在地,在控制 D11 的過程 F
中,PW6 與 D11 一起跌在地上,期間可能因
G G
彼此的衣服磨擦而把 D11 的口罩「刮甩」在
H H
地上;
I I
(ii) 表示在他控制 D11 的過中,D11 有掙扎,想
J J
「揈」開 PW6 走;PW6 因而攬住 D11,與 D11
K K
一同跌在地上,然後把 D11 控制住;
L L
(iii) 在證物 P131 以紅色 “X” 標示了燈柱 FA2595
M M
的位置。
N N
O (3) 熊大律師及許大律師沒有盤問 PW6。 O
P P
(4) 在郭大律師盤問下,PW6 說:
Q Q
(i) 他沒有印象在制伏 D11 時有另一位穿「速龍」
R R
裝束的警員一起把 D11「 」下;
S S
T (ii) 在追捕和制伏 D11 的過程中,肯定沒有把胡 T
椒噴劑噴在 D11 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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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C (iii) 當 D11 被按在地上後,他沒有印象有「速龍」 C
警員出現過,他不肯定是否有其他警務人員
D D
向 D11 噴胡椒噴劑;他本人沒有向 D11 噴射
E E
胡椒噴劑;他沒有印象 D11 曾被噴胡椒噴劑;
F 及 F
G G
(iv) 不同意 D11 在被制伏過程中沒有掙扎。
H H
I
(5) PW6 亦在證物 P131 上以紅色箭咀標示他所述由南 I
向北掃蕩的方向。
J J
K (6) 本席細心考慮及審核 PW6 的證供,認為 PW6 可信 K
可靠,本席全盤接納 PW6 的證供。就此,本席沒有
L L
忽視 PW4 證供有說他曾用水為 D11 洗面,但 PW4
M M
的證供和 PW6 的證供都是說沒有見到或沒有印象
N D11 曾被噴胡椒噴劑,因此 D11 曾獲 PW4 用水洗 N
O 面,並不削弱 PW6 證供的可信可靠性。 O
P P
PW7
Q Q
49. (1) 控方根據香港法例第 221 章第 65B 條,把 PW7 的
R R
書面供詞(部份內容被刪去)呈堂為證物 P132。PW7
S S
在案發日晚上 10 時 35 分,在建生邨商場 102 號舖
T OK 便利店外,從 PW5 處接收 D6,並從 D6 處搜出 T
一些證物。
U U
V V
- 69 -
A A
B B
C (2) 熊大律師及郭大律師沒有盤問 PW7。 C
D D
(3) 在許大律師盤問下,PW7:
E E
(i) 說在當晚 10 時 05 分或以前,他沒有處理過
F F
D6;
G G
H (ii) 當許大律師向 PW7 指出,PW5 作供指在當晚 H
9 時 43 分至 9 時 47 分,PW5 及 PW7 合力在
I I
「名視眼鏡」附近拘捕 D6 及為 D6 索上膠手
J J
扣,PW7 說當晚拘捕了很多人,他有協助其
K 他警員為被捕人士索上膠手扣;但他不肯定 K
是否包括 D6;他說他隸屬的那一隊(新界北
L L
重案組第 2B 隊)較遲到達建生邨商場(PW5
M M
當時隸屬新界北總區機動部隊 C 連第一隊),
N 他只協助已在場的警員為被捕人士索上膠手 N
O 扣,但那時他不清楚被捕人士的身份; O
P P
(iii) 他已記不起當時他為 D6 索上膠手扣時的狀
Q 況情景; Q
R R
(iv) 他已記不起 D6 用衣服蒙面的狀況;
S S
T (v) 他記不起 D6 蒙面的衣服,是「甩落嚟」還是 T
「給人拉落嚟」;
U U
V V
- 70 -
A A
B B
C (vi) 他記不起在與 PW5 一起拘捕 D6 時,他有沒 C
有將 D6 壓在地上;及
D D
E (vii) 他也記不起 D6 被壓在地上前,是否有戴眼 E
F
鏡。 F
G G
(4) 本席認為 PW7 的證供,沒有顯示出任何事情致令本
H 席要懷疑他的可信可靠性,他的證供亦沒有與 PW5 H
I
的證供有任何矛盾不吻合之處,本席接納 PW7 的證 I
供;但其實 PW7 在若干事項上都已記不起,所以儘
J J
管本席接納 PW7 的證供,其實他的證供沒有削弱控
K 方案情,但亦沒有增強控方案情,同樣,PW7 的證 K
L 供沒有增強或削弱辯方(尤其是 D6)的案情。 L
M M
高級督察馮鎮偉及警員 9339
N N
50. (1) 控方根據香港法例第 221 章第 65B 條,把高級督察
O O
馮鎮偉及警員 9339 的書面供詞分別呈堂為證物
P P
P133 及 P134;他們的書面供詞內容主要是說於案
Q 發日晚上 9 時 35 分,特別戰術小隊成員包括他們倆 Q
R
人沿從青麟路往建生邨商場方向進行掃蕩。當他們 R
推進至建生邨商場附近時,看見一群穿著深色上衣
S S
(部份佩戴著口罩或面罩)的人快速逃向建生邨商
T 場方向及其附近。 T
U U
V V
- 71 -
A A
B B
C (2) 辯方沒有盤問馮高級督察及警員 9339; C
D D
(3) 本席細心考慮這兩位警務人員的書面供詞,本席全
E 盤接納他們的供詞內容。 E
F F
D3
G G
H 51. 就 D3 的證供,本席有如下觀察: H
I I
(1) (i) 主問時,D3 作供說她有習慣,逢星期一、三
J 五及日晚飯後休息一會,她都會外出跑步的。 J
K
2019 年 10 月 30 日是星期三,她原定吃完晚 K
飯休息一會後便會外出跑步,但由於過去數
L L
天有不明氣體洩漏的報導,令她擔心空氣質
M M
素不理想,所以她沒有去跑步,改為去散步,
N 因為散步是不太激烈的帶氧運動,她散步的 N
目的地是良運街和良德街交界那間中國銀行
O O
地舖前面,她要去那處親身會見候選區議員
P P
梁灝文,問梁灝文兩件事,即 (a) 是否有政府
Q 部門跟進不明氣體洩漏事件及 (b) 梁灝文會 Q
否幫手代購防毒面罩的濾芯棉;由於曾有報
R R
導指當晚她要前往的地方有不明氣體洩漏
S S
(盤問下,她亦說她出門前已知道良德街曾據
T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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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
A A
B B
稱受不明氣體影響),所以她帶備了一個防毒
C 面罩,以備不時之需; C
D D
(ii) 簡單來說,D3 解釋當晚她在良運街及良德街
E E
一帶出現的原因,是因為由她出門散步,至當
F 晚 10 時 30 分她約定幫執紙皮婆婆執垃圾期 F
間,她有時間可順便走去良德街街⻆,親自會
G G
見梁灝文,問梁灝文上述提及的兩件事;
H H
I (iii) 但是,根據 D3 的證供,她只是在 Telegram 見 I
到有屯門區街坊群組提及「梁灝文會出嚟
J J
啦」及「食完飯就出嚟去睇吓點」之類,那些
K K
短訊沒有確切說明梁灝文會在甚麼時候在良
L 德街街角區議員平日擺街站的地方會見巿 L
民,但 D3 卻期望在她自己平常吃完晚飯後的
M M
時間,即約晚上 8、9 時,便會在良德街街角
N N
擺街站的地方見到梁灝文,本席認為 D3 的想
O 法/期望實在太過脫離現實; O
P P
(iv) 的確,D3 承認梁灝文作為當時的區議會候選
Q Q
人 , 有 自 己 社 交 媒 體 ( 包 括 Facebook 及
R Instagram)的專頁,D3 亦承認如果她想向梁 R
灝文表達意見,她可在梁灝文的 Facebook 或
S S
Instagram 留言;但是根據 D3 的證供,D3 沒
T T
有通過梁灝文的社交媒體的專頁去確定梁灝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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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文是否會在 10 月 30 日晚上在良德街街角會
C 見巿民(以及若他真的會在良德街街角會見 C
巿民的話,是甚麼時段會在該處出現),她只
D D
倚靠屯門區街坊群組在 Telegram 的含糊留
E E
言,便一廂情願地期望當她晚飯後散步去到
F 良德街街角區議員平日擺街站的地方,便會 F
見到梁灝文,D3 的說法難以令人信服;
G G
H H
(v) 另外,盤問下 D3 亦承認她在互聯網上看到很
I 多有關當時不明氣體洩漏的報導及資訊;本 I
席認為,即使根據 D3 的證供(也可參看證物
J J
D3(3(1-4))),據稱的不明氣體洩漏事件,在
K K
10 月 30 日前的一些日子已有新聞及其他傳播
L 媒體報導,若然這事情有甚麼發展,傳播媒體 L
M
必定迅速廣為報導,本席完全看不到 D3 有甚 M
麼需要,要親自前往良德街街角與梁灝文見
N N
面,問梁灝文是否有政府部門跟進不明氣體
O 洩漏事件; O
P P
(vi) 除此之外,D3 亦可通過梁灝文的 Facebook 及
Q Q
/或 Instagram 專頁,向梁灝文查詢他會否幫
R 手代購防毒面罩的濾芯棉;D3 也可通過互聯 R
S 網的其他搜尋引擎、其他社交媒體的群組或 S
其他關注不明氣體洩漏事件的公眾人物(包
T T
括在任或候選區議員)去查詢是否有人(不一
U U
V V
- 74 -
A A
B B
定是梁灝文)可代購防毒面罩的濾芯棉,而不
C 需親自前往良德街街角與梁灝文見面,問梁 C
灝文會否幫手代購防毒面罩的濾芯棉此事;
D D
E E
(v) 的確,D3 在盤問下亦同意在 10 月 30 日晚上
F 她吃完晚飯出門散步時,她已經知道有人會 F
跟進不明氣體洩漏事件,有人會繼續同政府
G G
部門溝通,所以就着是否有政府部門跟進不
H H
明氣體洩漏事件一事上,當晚她出門散步時,
I 是「OK」的,因為已有人跟進處理她的主要 I
關注;由此可見,D3 完全沒有需要親身前往
J J
良德街街角會見梁灝文,問梁灝文上述提及
K K
的兩件事情的;
L L
(vi) D3 在盤問時承認了在當晚她出門散步前,已
M M
經知道有人會跟進不明氣體洩漏事件,她的
N N
主要關注已得到處理;另外,主控問她在出門
O 前,還有些甚麼任何其他次要關注,D3 回答 O
說:「叫妹妹閂窗,都無乜特別」;但控方盤
P P
問 D3 數個問題之後,問 D3 既然已經知道有
Q Q
人跟進不明氣體洩漏事件,那麼她還要知道
R 些甚麼,D3 作供回答說由於曾振興在 10 月 R
S 29 日的網頁(見證物 D3(3(2)))說「政府部 S
門 …… 仍未交代、回應巿民」,所以她不知
T T
「交代」是甚麼意思,而她又知道候選區議員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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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們有在那時候收集巿民簽名,所以她想問他
C 們那些巿民簽名會如何處理、是否同政府部 C
門已有溝通;以及是否繼續願意跟進此事;
D D
E E
(vii) 本席認為,D3 在上述的證供是前後矛盾、反
F 覆不定的: F
G G
(a) D3 在主問的證供,完全沒有提及要去
H H
良德街街角問候選區議員們會如何處
I 理收集得的巿民簽名這一回事; I
J J
(b) 盤問時,D3 說 10 月 30 日晚當她離家
K K
出門前,她已經知道有人會跟進不明氣
L 體洩漏事件,她的主要關注已得到處 L
理;於是主控問她還有些甚麼任何其他
M M
次要關注,那時 D3 作供說「叫妹妹閂
N N
窗,都無乜特別」;但繼續盤問下,D3
O 卻突然提起要問候選區議員們會如何 O
處理所收集得的巿民簽名、是否同政府
P P
部門已有溝通,及是否繼續願意跟進此
Q Q
事;
R R
S S
T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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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viii) 另外,盤問下顯示:
C C
(a) 在 10 月 30 日或之前,D3 知道梁灝文
D D
並非唯一宣稱會跟進不明氣體洩漏事
E E
件的人;
F F
(b) 她知道起碼「屯門十一素人」的十一人
G G
也曾宣稱會跟進此事;
H H
I
(c) 梁灝文是田景區的區議會候選人,並非 I
她居住的景峰花園的景峰區區議會候
J J
選人,也不是 D3 母親及繼父居住的那
K 區的區議會候選人; K
L L
(d) D3 知道梁灝文有自己社交媒體,所以
M M
她可以通過在梁灝文的社交媒體留言
N 來向梁灝文表逹意見;及 N
O O
(e) 她也可在「屯門十一素人」的 Facebook
P P
或 Instagram 留言表達她的關注;
Q Q
由此可見,D3 在當晚並無需要親身特意去找
R R
梁灝文去作出查詢,她可用其他非實體方式
S S
(包括社交媒體)去找其他宣稱會跟進不明氣
T 體洩漏事件的人作查詢;本席認為 D3 就為何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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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7 -
A A
B B
要親身到良德街街角特意要找梁灝文作出查
C 詢一事,她是不能提供任何合理可信的解釋 C
的;
D D
E E
(ix) 主控向她指出,其實她可去找在任區議員或
F 民政署表達她的關注,D3 作供回答說那時她 F
沒有此想法,她只是想起有發出相關帖文的
G G
人;主控繼而向她指出在任的區議員有資源,
H H
為何 D3 沒有想起可向在任區議員表達她的
I 關注,D3 作供回答說她不知景峰區區議員是 I
誰;主控再追問她有否在互聯網搜查在任景
J J
峰區區議員是誰,D3 作供回答說沒有,說她
K K
只留意那數天曾發出相關帖文的人。本席認
L 為若然 D3 真正的關注,是 (a) 是否有政府部 L
M
門跟進不明氣體洩漏事件;及 (b) 會否有人幫 M
手代購防毒面罩的濾芯棉的話,她定必知道
N N
有很多其他非實體的方式/渠道可以令她得
O 到答案,而不是要在當晚親身特意去找梁灝 O
P 文查詢,畢竟,究竟梁灝文當晚會在甚麼確切 P
時段出現在良德街街角,D3 是沒有確實資料
Q Q
的,她只是憑屯門區街坊群組在 Telegram 的
R R
含糊留言,而一廂情願地預期當她晚飯後散
S 步去到良德街街角,便會見到梁灝文;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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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x) 本席沒有忽視 D3 的證供,說她其實主要是外
C 出散步,因為她有多餘時間(未到晚上 10 時 C
30 分相約執紙皮婆婆的時間),所以才散步
D D
去到良德街街角;但既然(而 D3 在盤問下亦
E E
承認了)她可以有很多其他途徑同梁灝文或
F 其他她想聯絡的人溝通,而不需親自去到良 F
德街街角的話,那麼,D3 仍選擇前往良德街
G G
街角,能令人信服嗎?就此,本席留意到:
H H
I (a) D3 在盤問下承認她知道良德街曾據稱 I
受不明氣體影響;
J J
K K
(b) 她所關注的互聯網帖文(包括證物
L D3(3(1-4)))曾聲稱懷疑不明氣體洩漏 L
的源頭是大興行動基地;
M M
N N
(c) 主問時 D3 說她只買了兩個防毒面罩給
O 祖父母,沒有多買一個防毒面罩給自 O
己,是因為她知道不應在何處逗留;盤
P P
問時她亦同意,她所謂不應去逗留的地
Q Q
方,是那些可能有不明氣體洩漏的地
R 方,及/或一些可能有不明氣體殘留的 R
地方;若然如此,D3 仍然選擇前往案發
S S
地點,實在是自打咀巴,自相矛盾;
T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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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d) 本席沒有忽視,盤問時 D3 補充,說她
C 知那些地方不應去,是指若沒有保護的 C
情況下,那些有不明氣體洩漏或殘留的
D D
地方是不應去,而當晚她出門時已帶備
E E
了沒有濾芯棉而用紙巾代替的防毒面
F 罩。簡單而言,D3 是說因為她帶了防毒 F
面罩,所以她不怕前往據稱有不明氣體
G G
洩漏或殘留的案發地,去見梁灝文,去
H H
問梁灝文前述的兩件事情。就此,D3 其
I 實間接地表示以紙巾來代替濾芯棉的 I
J
防毒面罩,已有足夠的保護作用;若然 J
如此,D3 便無需專程前往良德街街角
K K
親自面見梁灝文,問梁灝文會否幫忙代
L L
購防毒面罩的濾芯棉,這亦瓦解了 D3
M 要去見梁灝文的其中一個目的; M
N N
(e) 另外,主問時 D3 作供說那件套在她頸
O 項上圍繞着她頸項的黑色 T 裇(證物 O
P P22)是她出門時帶備的,當她去到良德 P
街街角處覺得該處空氣比較「污糟」,
Q Q
而她頭部位置(包括眼皮、咀周圍、耳
R R
背後及頸後)有濕疹,所以她除下面上
S 戴着的黑色海綿口罩,以黑色 T 裇(證 S
物 P22)
「笠」過頭圍着自己的面部((眼
T T
部以下)及頸項;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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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C (f) 根據上述 D3 的說法,D3 當晚主要目的 C
是去散步,至於散步的目的地,她選擇
D D
了去有據稱不明氣體洩漏的案發地附
E E
近(即良德街街角),盤問時她承認其
F 實她可以用其他方式途徑去同梁灝文 F
或其他她想聯絡的人溝通,而不需親自
G G
去到良德街街角;既然如此,其實 D3 是
H H
沒有必要散步至良德街街角的,她可以
I 散步去一些不受據稱不明氣體洩漏影 I
響的地方的,起碼,她不應前往案發地
J J
那個相當接近據稱懷疑不明氣體洩漏
K K
的源頭(即大興行動基地)。若 D3 當
L 晚的主要目的是出門散步,然後在 10 時 L
M
30 分匯合執紙皮婆婆幫她垃圾,而中間 M
的時間她只是隨意地找個地方消磨時
N N
間散步的話,為甚麼 D3 要煞有介事地
O 特意帶備防毒面罩(證物 P26)及黑色 O
P T 裇(證物 P22)出門前往良德街街角? P
她可以前往其他不受據稱不明氣體洩
Q Q
漏影響的地方(起碼不應去據稱不明氣
R R
體洩漏源頭),那麼她便無需帶備防毒
S 面罩和黑色 T 裇了。本席認為 D3 的證 S
供解釋當晚她為何會前往案發地點,完
T T
全不能令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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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C (2) (i) D3 作供說她面上暗瘡有些嚴重,她不想遇到 C
與她相識的人,所以當晚她頭上戴了鴨咀帽,
D D
面上戴了黑色口罩(證物 P21)(D3 說當她
E E
去到良德街街角時,除了去該黑色口罩,以黑
F 色 T 裇「笠」頭圍住面部(眼部以下)及頸項 F
代替),來遮掩面部;
G G
H H
(ii) 在證物 P138 播放器時間 00:11:53 至 00:11:56、
I 00:12:07 至 00:12:22 及 00:13:49 至 00:15:09, I
本席見到 D3 兩邊臉頰確有些突起紅點,但說
J J
為了遮掩那些面上突起紅點(或 D3 所稱的嚴
K K
重暗瘡)而要頭戴鴨咀帽、面戴口罩,以免遇
L 到相識的人,本席認為有點牽強; L
M M
(iii) 其實這一事項的重心,是 D3 說她的面上暗瘡
N N
嚴重;以此為依歸,或許她不想別人(包括她
O 認識或不認識的人)見到她面上暗瘡,故此戴 O
上口罩來遮掩面部,本席認為都尚且勉強說
P P
得過去;但為怕別人見到她面上暗瘡而不想
Q Q
碰到相識的人(即不想被別人認出),本席認
R 為是誇張失實,本席認為 D3 完全沒有需要因 R
面部暗瘡而頭戴鴨咀帽;本席認為 D3 說因面
S S
上暗瘡而要頭戴鴨咀帽來避 免遇到相識的
T T
人,是砌詞狡辯;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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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 -
A A
B B
C (3) D3 說當她到達良德街街角時,有出汗,而她雙手的 C
「虎口」位有濕疹,她覺有些痕,加上她覺得該處空
D D
氣有些「污糟」,所以戴上一對藍黑雙色手套(證
E E
物 P24);本席細心檢視過該對手套,觀察到每一
F 隻 手 套 的 藍 色 手 背 部 份 均 印 有 “ MULTI- F
PURPOSE”的英文字,手套黑色部份(即手板及手
G G
指部份)是橡膠質地的,並不吸汗透風,本席認為
H H
若然 D3 雙手「虎口」位真有濕疹而當時又有出汗
I 的話,戴上對該對手套反而會令她雙手「虎口」的 I
濕疹更為惡化,本席認為 D3 在為何戴上該對手套
J J
的證供是不盡不實的;
K K
L (4) (i) D3 說有三支生理鹽水,是打算在當晚稍後時 L
間見到執紙皮婆婆時交給她的,因為「執垃圾
M M
會整親手」,而紅橋一帶沒有公共廁所,「無
N N
得洗手」,所以 D3 每個月都會帶一次生理鹽
O 水給執紙皮婆婆; O
P P
(ii) 根據 D3 證供,那三支鹽水是用以代替由公廁
Q Q
取得的水喉水來洗手或洗傷口之用,即表示
R 預期的傷口,並不嚴重,用公廁水喉水清洗便 R
可(D3 說因紅橋一帶沒有公廁,所以沒法用
S S
公廁水喉水洗手,所以才用生理鹽水代替);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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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iii) 若預期的傷口並不嚴重的話,本席不相信 D3
C 會相信執紙皮婆婆會在執垃圾時恆常攜帶那 C
三支生理鹽水在身以備不時之需;畢竟,執紙
D D
皮婆婆可稍等到她回家才清洗那個不甚嚴重
E E
的傷口;她也可在有需要時用其他方法找得
F 清水(包括到便利店用數元購買一支蒸餾水 F
或到附近商舖食肆求助);
G G
H H
(iv) 若預期的傷口是嚴重的話,那三支生理鹽水
I 也對執紙皮婆婆幫助不大,她大可召喚救護 I
車到場向她施援;
J J
K K
(v) 本席認為 D3 對那三支生理鹽水的解釋,全屬
L 虛構的謊話; L
M M
(5) (i) 女警 22229 在 D3 的黑色 Nike 背囊內搜得若
N N
干件物件,其中包括 D3 聲稱她去游泳時帶備
O 的灰色連帽衛衣、泳鏡、綠色索繩袋、黑色細 O
的斜孭袋(內載三支生理鹽水);
P P
Q Q
(ii) D3 作供辯稱她平時沒有「執袋」習慣,所以
R 當晚她帶着那個黑色 Nike 背囊出門散步時, R
都沒有把上述游泳時帶備的物品從黑色 Nike
S S
背囊拿走;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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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4 -
A A
B B
(iii) 本席從證物 P138 播放器時間 00:10:57 至
C 00:14:04 的片段見到上述 D3 聲稱去游泳時帶 C
備的物品整體具有相當體積,毫無疑問也具
D D
有相當重量,D3 在案發晚出門前提起那個盛
E E
載着各項游泳時用的物件的黑色 Nike 背囊
F 時,不可能不知道那些物件的存在;D3 說她 F
沒有「執袋」習慣,所以出門散步時仍把上述
G G
具相當體積及重量的物品留在黑色 Nike 背囊
H H
內去散步以及稍後去幫執紙皮婆婆執垃圾,
I 本席認為 D3 砌詞狡辯; I
J J
(6) (i) D3 承認當晚約 10 時 08 分,當警員 19210 向
K K
她施行警誡後問她「你係呢道做乜?」,她回
L 答說「保護手足」; L
M M
(ii) D3 作供時說其實在警誡前,當警員對她作初
N N
步查問時,她已如此回答;
O O
(iii) 本席已在本「裁決理由書」
第 30(33)段道出 D3
P P
作供時解釋當時她為何會說「保護手足」,不
Q Q
再在此重覆;
R R
(iv) 盤問時,主控說警員 19210 只是問她一個很
S S
簡單的問題,為何她會順序聯想到「羅馬書
T T
12」的第 12、15 及 10 節而回答「保護手足」;
U U
V V
- 85 -
A A
B B
D3 作供回答說因為當時她見到一齊同她行入
C 逸生閣的人,都是以正常不急忙的步速行入 C
去,所以她認為正常人突然遇到強光,並突然
D D
間一回頭就見到防暴警察,她覺得大家會驚,
E E
所以在同理心驅使下,她有保護其他人的想
F 法,當時她沒有想如何保護,只單純請求警方 F
不要使用武力,那就是她覺得自己能做到的
G G
事情;她又說她認為她眼見同她一齊走進逸
H H
生閣的都是街坊(主問時,她說當她由良運街
I 轉入良德街準備去紅橋時,她前面有十多人 I
J
在良德街,這些人有些拿着 tote 袋、衣服顔色 J
有深有淺、在閒談;然後在盤問時她說那些在
K K
良德街她前方的人是街坊),同她一樣處境,
L L
在突然情況下受警方搜查;
M M
(v) 她續說因經文說「要以手足之愛彼此相親」、
N N
以手足之愛即是對自己的愛、「手足」是一個
O 借代的修辭手法,以對自己的愛去對其他人, O
P 她知道「手足」這詞是借代,她知道「手足」 P
這詞可用來指稱人;
Q Q
R (vi) 她又作供說「手足」代表自己,她覺得那個字 R
S 詞是用來指稱人,而她同那些一齊走入逸生 S
閣的人有相同感受,她覺得可以用「手足」此
T T
字詞去借代那些同她相同感受的人;
U U
V V
- 86 -
A A
B B
C (vii) 就此,本席有如下觀察: C
D D
(a) 細心考慮過 D3 的證供後,本席仍然看
E 不到「羅馬書 12」的第 12、15 及 10 節, E
F
不論在文字上或意義上,如何可以令人 F
聯想到「保護」這個詞及其意思,本席
G G
認為儘管 D3 引述聖經經文,也不能把
H H
她就這一方面的證供合理化;
I I
(b) D3 確認她不認識那些同在逸生閣被截
J J
停的人,也沒有與他們交談過;儘管她
K 說那些人是街坊,但從證物 P121A(1A) K
L 及 P121A(1B)(相片),以及證物 P121 L
時間 21:42:19 至 21:42:23 可見,與 D3
M M
一同進入逸生閣大堂,在 D3 附近的人,
N N
是一群黑衣黑褲黑手袖黑帽子黑口罩
O 的人,那些人並不像 D3 作供所說的「街 O
坊 」 ; 另 外 , 在 證 物 P122A(1A) 及
P P
P122A(1B)(相片),以及 P122 時間
Q Q
21:42:38 至 21:43:20(那時 D3 及其他在
R 場的非警方人士在警方指示下,掉轉 R
頭,面向牆壁蹲下)可見,D3 身邊的,
S S
大部份都是全身黑衣黑褲的人,而在
T T
D3 右側的,還戴了黑色鴨咀帽及黑色
U U
V V
- 87 -
A A
B B
口罩,本席認為 D3 說那些人都是街坊,
C 是脫離現實地淡化了那些人的身份,本 C
席認為 D3 必然知道那些人都不是她聲
D D
稱的街坊;
E E
F (c) 本席不接納 D3 在審訊時對「保護手足」 F
的辯解,本席認為 D3 砌詞狡辯,試圖
G G
引用聖經經文來掩蓋自己當時說「保護
H H
手足」的真正原因;
I I
(7) (i) D3 在盤問時同意那罐噴漆,在案發她發現並
J J
拾起時,罐的表面是乾淨的,就如審訊時呈遞
K K
給法庭時的外觀一樣;
L L
(ii) 以此為依歸,本席不相信 D3 需要煞有介事地
M M
先戴上手套(證物 P24)才把那罐表面乾淨的
N N
噴漆拾起;畢竟,她作供說她當晚穿黑衣黑
O 褲,是為怕幫執紙皮婆婆執垃圾時弄污自己 O
的衣服,所以選擇穿深色衣物;既然她去執垃
P P
圾時都有可能弄污自己衣物,其實她可以徒
Q Q
手用兩隻手指尖把噴漆輕輕拾起,丟掉後把
R 指尖稍為抹在黑色衫褲上便可,她也可用她 R
背囊內載着的紙巾略為包裹着噴漆罐面,然
S S
後拾起 ,或用紙巾清潔撿起噴漆的手;
T T
U U
V V
- 88 -
A A
B B
(iii) 本席認為 D3 辯稱要先戴上手套,然後才把噴
C 漆拾起,完全是因為她要為噴漆因何會在她 C
黑色 Nike 背囊內搜得而編製虛假情節;
D D
E E
(8) 本席也不接納 D3 證供說因為她在頭部位置有濕疹,
F 而她又覺得良德街街角空氣比較「污糟」,所以她 F
除下面上戴着的黑色口罩,換上黑色 T 裇(證物
G G
P22),把 T 裇「笠」過頭圍在頸項之說:
H H
I (i) D3 說她雙臂戴着一對黑色「冰袖」,是因為 I
她曾查探當日氣溫有二十多度,她覺得自己
J J
一定會出汗,而她患濕疹的皮膚就會痕癢,所
K K
以她選擇雙臂戴着一對「冰袖」;
L L
(ii) 沒有證供指證物 P22 那件黑色 T 裇的質地用
M M
料是「冰 T 裇」
,本席也細心檢視過證物 P22,
N N
認為那件 T 裇只是一件普通 T 裇,沒有任何
O 「冰絲」質料; O
P P
(iii) 以此質料的 T 裇覆蓋 D3 聲稱有濕疹的頭部
Q Q
頸部,只會令 T 裇在她出汗後更為貼着皮膚,
R 而不能令汗水快些蒸發; R
S S
(iv) 而用 T 裇「笠」過頭圍着頸項,亦令她更難移
T 開 T 裇抹乾頭部頸項的汗水; T
U U
V V
- 89 -
A A
B B
C 本席認為 D3 就黑色 T 裇「笠」過頭圍在頸項的庭 C
上作供,也是在弄虛作假。
D D
E 52. 細心考慮分析 D3 的證供後,本席認為 D3 絕不可信,也 E
F
極不可靠;就 D3 的所有開脫性供詞(包括她在案發時把黑色 T 裇 F
「笠」過頭遮掩眼部以下的面部的辯解),本席都不賦與任何比重;
G G
就 D3 的招認性供詞(包括她在良運街 Pizza Hut 外時,已有人在她附
H H
近拆欄杆、拖欄杆及堵路),本席賦與十足的比重。
I I
53. 就 D6 的證供,本席有如下觀察:
J J
K (1) 根據 D6 證供,2019 年 10 月 30 日晚上 9 時 43 分他 K
在建生邨商場地下 101 號舖「名視眼鏡」外被 PW5
L L
截停及拘捕,原因是他約了 Eric 在 2019 年 10 月 30
M M
日晚上 9 時 30 分在建生站見面,為 Eric 調較 D6 在
N 10 月 26 日借給 Eric 的控制器;然後,因為 D6 要等 N
O Eric 先回寶怡花園的家拿取控制器返回建生站,期 O
間 D6 因口渴走進建生邨商場想購買飲料,陰差陽
P P
錯的情形下而被 PW5 拘捕;
Q Q
R
(2) 就着 D6 約了 Eric 在 10 月 30 日晚上 9 時 30 分在建 R
生站見面,為 Eric 調較 D6 借出的控制器一事,本
S S
席有如下的觀察:
T T
U U
V V
- 90 -
A A
B B
(i) 根據 D6 證供,他於 2019 年 1 月份在 Power
C City 首次見到 Eric 此人;到 2019 年 2 月,D6 C
開始真正同 Eric 有接觸及彼此認識;由 2019
D D
年 2 月至案發日,D6 見過 Eric 50 次左右;
E E
F (ii) 但儘管兩人已相識 9 個月,見面有 50 次左右, F
亦曾在 Power City 附近一同吃晚飯,而 D6 借
G G
控制器給 Eric,是想同 Eric「增進友誼」,因
H H
D6 朋友少而「想識多個朋友」,但 D6 作供
I 說未有想過問 Eric 索取 Eric 的聯絡電話號碼, I
因為仍覺未是時候,而 Eric 亦從來沒有把自
J J
己的聯絡電話號碼告知 D6;
K K
L (iii) 而 D6 亦從沒有把自己的聯絡電話號碼告知 L
Eric;因此,根據 D6 的證供,至 D6 在本案審
M M
訊作供時,D6 與 Eric 都是沒有彼此的聯絡電
N N
話號碼,而他倆也沒有其他方法可以聯絡對
O 方的; O
P P
(iv) 單從上述 (i) 及 (ii) 小段本席簡述關於 D6 及
Q Q
Eric 相識的背景資料,本席已認為,今時今日
R 使用流動電話及/或其他電子媒介(包括電 R
郵及 WeChat 那些無需把自己的聯絡電話號
S S
碼透露)與別人遙距溝通聯絡已極為普遍,D6
T T
的證供說自 2019 年 2 月真正認識 Eric 開始,
U U
V V
- 91 -
A A
B B
至案發日止,他和 Eric 都沒有交換電話號碼
C 或其他電子通訊聯絡資料以便 易於互相聯 C
絡,已是極不尋常,令人難以致信;就此,本
D D
席沒有忽視 D6 作供時曾解釋他沒有向 Eric
E E
索取電話號碼的理由,包括他不想干擾 Eric
F 的生活,他不想侵犯 Eric 的私隱,他不懂同 F
別人相處,獨來獨往,不擅社交,不習慣問別
G G
人索取電話號碼,也很怕把自己的電話號碼
H H
告知別人;但本席認為 D6 也可告知 Eric 其他
I 電子媒介的聯絡方法而不用透露自己的電話 I
J
號碼(例如電郵地址);本席認為 D6 作供時 J
解釋他沒有索取 Eric 的電話號碼,也沒有把
K K
自己的電話號碼告知 Eric 的種種原因,全部
L L
都是砌詞狡辯;
M M
(v) 這還不止,到 2019 年 10 月 26 日當 D6 把他
N N
那個用人民幣三千多圓購得的控制器借了給
O Eric,D6 都沒有問 Eric 索取 Eric 的聯絡電話 O
P 號碼或其他電子媒介的聯絡資料,以便日後 P
任何時候若 D6 想取回控制器時,D6 可致電
Q Q
或留訊息給 Eric 請 Eric 歸還控制器,而不需
R R
去 Power City 碰運氣看看會否「撞」到 Eric;
S Eric 亦沒有問 D6 索取 D6 的電話號碼或其他 S
電子媒介的聯絡資料,以便日後 Eric 想把控
T T
制器歸還給 D6 時(審訊時從沒有證據說 D6
U U
V V
- 92 -
A A
B B
及 Eric 有協議何時會把控制器歸還),Eric 可
C 致電或留訊息給 D6,而不需去 Power City 碰 C
運氣看看會否「撞」到 D6;另外,若要先去
D D
Power City 碰運氣去「撞」對方,在「撞」到
E E
對方然後才把自己的意願(即想取回或歸還
F 控制器)表達,那麼雙方還要再約下一個場合 F
才可把控制器取回或歸還;那根本是違反常
G G
理的;
H H
I (vi) 到 2019 年 10 月 27 日,Eric 在 Power City 對 I
J
D6 說覺得控制器的制式設定不很適合他,並 J
請 D6 幫助調較控制器的制式設定;本席認
K K
為,當 Eric 發覺需要找 D6 調校制式設定那一
L L
刻(不論那一刻 Eric 是在家使用控制器時或
M 其他場合),Eric 絕對會想到若然有 D6 的電 M
話號碼或其他聯絡資料的話,他便可立刻聯
N N
絡到 D6,請 D6 幫忙;Eric 在那一刻,絕對會
O O
想到當時沒有 D6 的聯絡資料是多麼的不便;
P Eric 在那一刻,絕對會叫自己記住,在下次 P
「撞」到 D6 時,要與 D6 交換電話號碼或其他
Q Q
聯絡資料;但根據 D6 案情,Eric 沒有在 10 月
R R
27 日在 Power City「撞」到 D6 時,有此要求;
S 本席認為如此案情,難以令人入信; S
T T
U U
V V
- 93 -
A A
B B
(vii) 這還不止,在 10 月 27 日晚當 D6 與 Eric 相約
C 在 10 月 30 日晚上 9 時 30 分在建生站見面 C
時,雙方都沒有提出要交換電話號碼或其他
D D
聯絡資料,本席認為如此情節絕不可信:
E E
F (a) 根據 D6 證供,他與 Eric 約定在 9 時 30 F
分相會,是因為 D6 預計自己在 10 月 30
G G
日有可能要加班而延遲下班時間;本席
H H
認為,正因為有如此不確定性,雙方若
I 在那天便約定 10 月 30 日晚上相會的話, I
他們更應交換電話號碼或其他聯絡資
J J
料,以便任何一方在當晚相見前若有甚
K K
麼變掛時,可更靈活彈性地通知對方更
L 改會面的時間及/或地點; L
M M
(b) 再用另一個角度去想,在 10 月 27 日晚
N N
Eric 見到 D6,請 D6 幫忙調較控制器時,
O 其實雙方也不一定要在當時便約定下 O
次見面的時間和地點(尤其是 D6 自己
P P
下班的時間有不確定性)去調校控制器,
Q Q
雙方可交換電話號碼或其他聯絡資料,
R 那麼,其中一方在日後有空可與對方處 R
S 理調較控制器時,便可隨時致電或發短 S
訊/電郵給對方,問對方是否也有空相
T T
會 — 有了對方的電話號碼或其他聯絡
U U
V V
- 94 -
A A
B B
資料,便可靈活彈性地相約調校控制器
C 的時間和地點; C
D D
(c) 的確,根據 D6 證供,Eric 經常在星期
E E
六及/或星期日在 Power City 出現(也
F 沒有證據指 Eric 在借得 D6 的控制器後 F
便改變了前往 Power City 的習慣,而 D6
G G
亦在案發後的個多月後的一個星期六,
H H
在 Power City 見到 Eric),若然雙方在
I 10 月 27 日晚交換電話號碼或其他聯絡 I
資料,他們日後便可輕鬆地通過電話或
J J
其他電子通訊方式,告知對方下一個週
K K
末在 Power City 出現的時間,看看對方
L 是否也可在相同時段在 Power City 相 L
M
會,把控制器拿到 Power City 讓 D6 調 M
校;如此一來,D6 亦可省卻要由自己住
N N
所乘車前往建生站的麻煩;
O O
(d) 到 2019 年 12 月某個星期六 D6 在 Power
P P
City 再遇 Eric,請 Eric 把控制器歸還,
Q Q
雙方還是沒有交換電話,以致到 D6 出
R 庭作供時,D6 除了在 Power City 碰運 R
S 氣「撞」見 Eric 外,D6 都沒有其他方 S
法可以與 Eric 聯絡的 — 2019 年 10 月
T T
30 日晚 9 時 28 分左右 Eric 在建生站與
U U
V V
- 95 -
A A
B B
D6 分手,說約在 20 分鐘後會帶同控制
C 器返回建生站讓 D6 調較控制器,但此 C
後 D6 因在建生邨商場被 PW5 拘捕而
D D
一直沒有再見到 Eric,那麼當晚 Eric 再
E E
折返建生站卻再見不到 D6,令他白等
F 一場,難道 Eric 在 2019 年 12 月某星期 F
六在 Power City 再遇 D6 時,不抓緊機
G G
會向 D6 索取電話,或彼此交換電話嗎?
H H
Eric 不怕 D6 再次爽約,令他拿着重量
I 和體積都相當的控制器去 Power City 但 I
J
又見不到 D6,不能把控制器順利歸還 J
給 D6 嗎?
K K
L (3) 就 10 月 30 日晚 D6 和 Eric 相約見面的地點是建生 L
M
站,本席有如下觀察: M
N N
(i) D6 居於天水圍天晴邨,他要乘坐輕鐵,由天
O 秀站前往建生站,可見建生站距離 D6 住所有 O
一段距離;
P P
Q Q
(ii) Eric 告訴 D6 說他居於寶怡花園,由建生站去
R Eric 寶怡花園的住所,拿取控制器再返回建生 R
站,大約需 20 分鐘的路程;
S S
T T
U U
V V
- 96 -
A A
B B
(iii) D6 作供說因為控制器有相當重量(約 7 公
C 斤),也很「大舊」;本席也有檢視過那部控 C
制器(證物 D6(7)),同意控制器重量和體積
D D
都不少;
E E
F (iv) 以那部控制器的重量和體積都不少的前提 F
下,而 D6 又煞有介事地因此而覺得 Eric 在返
G G
工日子攜帶着控制器周圍走會很不方便,所
H H
以相約在建生站見面,那麼為甚麼兩人不相
I 約在更方便其中一人的地方見面調校控制 I
器,而不是「兩頭不到岸」的建生站?就此:
J J
K K
(a) Eric 可帶控制器去天水圍(例如 Power
L City、D6 住所或 D6 住所附近)給 D6 調 L
校,畢竟,Eric 從 D6 處借得控制器,
M M
又得 D6 同意幫助調較控制器式設定,
N N
Eric 在這些事項上受益,理應把控制器
O 帶到方便 D6 的地方來讓 D6 調較,而 O
不是要麻煩 D6 特意乘輕鐵去建生站提
P P
供幫助的;
Q Q
R (b) 反過來,要是把控制器帶到方便 D6 的 R
地方是不理想不可行的話,而去 Eric 在
S S
寶怡花園的家又不太合適的話(D6 說
T T
Eric 與女友同住),其實 Eric 也可帶 D6
U U
V V
- 97 -
A A
B B
到他居住大廈的地下大堂或附近的地
C 方讓 D6 調較控制器,而不是要 D6 在 C
建生站等 Eric 把控制器從寶怡花園的
D D
家拿去建生站如此麻煩;畢竟,以 D6 案
E E
情推展,當 Eric 把控制器從寶怡花園拿
F 去建生站給 D6 調較後,Eric 還要帶着 F
那部調較好但有相當重量和體積的控
G G
制器返回寶怡花園的家;
H H
I (v) 本席認為 D6 作供說 2019 年 10 月 30 日約了 I
Eric 在建生站見面,幫 Eric 調校控制器一事,
J J
完全是脫離現實、違反常理,是子虛烏有的虛
K K
構情節;
L L
(4) 就那個藏於眼鏡盒內的泳鏡,本席有如下觀察:
M M
N N
(i) D6 說那個眼鏡盒,他平時都放在背囊內,以
O 便他有需要除下他所戴的眼鏡時,他便可把 O
眼鏡放入眼鏡盒內;
P P
Q Q
(ii) D6 左、右眼分別有三百多度及二百多度近視,
R 他右眼有一百度散光,左眼只有很輕微的散 R
光;
S S
T T
U U
V V
- 98 -
A A
B B
(iii) 沒有證供指 D6 的眼鏡只是純散光眼鏡而不
C 是近視眼鏡;的確,D6 作供說當他被警員撲 C
向他拘捕他時,他的眼鏡飛脫而令他看不到
D D
眼前景物;
E E
F (iv) 一般而言,有近視而需戴近視眼鏡的人,極少 F
會在外出時把眼鏡盒也攜帶在身;畢竟,戴眼
G G
鏡的人在日常間也會偶爾把眼鏡除下,抹抹
H H
面或稍作休息,但本席相信只有為數極少的
I 人在此等除下眼鏡的時候會用眼鏡盒載着眼 I
鏡的;
J J
K K
(v) 散光眼鏡的情況卻稍有不同,有些人有散光,
L 但他們並不恒常地戴着散光眼鏡的,他們會 L
把散光眼鏡帶在身,有些會用眼鏡盒載着散
M M
光眼鏡一同帶在身,有需要時才在眼鏡盒內
N N
拿出散光眼鏡戴上,對於這類人士,本席不會
O 說他們把眼鏡盒帶在身有甚麼可疑之處; O
P P
(vi) 但 D6 的眼鏡並非純散光眼鏡,他的近視眼鏡
Q Q
在他被拘捕前都一直戴着的,正如本席在上
R 述 (iv) 小段所述,本席相信只有為數極少的 R
人會在外出時把眼鏡盒也攜帶在身,用以盛
S S
載近視眼鏡;
T T
U U
V V
- 99 -
A A
B B
(vii) 從 D6 自己的證供可見,自 10 月 24 日他游泳
C 完畢把泳鏡放入眼鏡盒內至 10 月 30 日案發 C
時,他一直都沒有打開過眼鏡盒把他的近視
D D
眼鏡放進盒內,所以 D6 說他一直沒有為意泳
E E
鏡在他游泳完畢放入眼鏡盒後一直擺放在內
F 沒有拿出;由此可見,D6 亦並非常常會有需 F
要把眼鏡放進眼鏡盒內的;
G G
H H
(viii) 再者,雖然 D6 作供說平時他會把眼鏡盒放入
I 背囊內,當有需要除下眼鏡時便會用眼鏡盒 I
盛載除下的眼鏡,本席在上述 (iv) 小段已道
J J
出本席相信只有為數極少的人會在外出時把
K K
近視眼鏡盒也攜帶在身盛載近視眼鏡;而 D6
L 亦沒有確實地詳述他有甚麼需要或在甚麼場 L
M
合,要在外出時除下近視眼鏡以致需要用眼 M
鏡盒盛載眼鏡(不要忘記 D6 作供說當他的眼
N N
鏡在被捕時飛脫,以致他看不到眼前事物,即
O 表示若 D6 不戴近視眼鏡的話,他是看不清眼 O
P 前事物的);本席沒有忽視 D6 的工作是實驗 P
室技術員,他有時要外出工作挖掘泥土化驗,
Q Q
但如果他在工作進行時要除掉他的眼鏡,除
R R
非他會同時換上另一副有近視度數的護目鏡
S 或護目眼罩,否則他便看不到眼前事物,但: S
T T
U U
V V
- 100 -
A A
B B
(a) D6 的證供從來沒有提及當他需要除下
C 他的眼鏡時,他是否需要換上另一副有 C
近視度數的護目鏡/護目眼罩;
D D
E E
(b) 若他除下眼鏡時,需要換上另一副有近
F 視度數的護目鏡/護目眼罩,那麼他的 F
眼鏡盒與另一副有近視度數的護目鏡
G G
/護目眼罩應該是共存的 — 需要除下
H H
眼鏡換上另一副有近視度數的護目鏡
I /護目眼罩時,才有需要攜帶及使用眼 I
鏡盒;沒有帶備另一副有近視度數的護
J J
目鏡/護目眼罩的話,攜帶眼鏡盒是多
K K
餘的,沒有意思的;
L L
(c) 本席也沒有忽視,一般的護目眼罩是沒
M M
有近視度數的,但那些護目眼罩是大得
N N
可以讓使用者在戴着自己的眼鏡的情
O 況下再戴着護目眼罩的,即護目眼罩是 O
可以覆蓋着使用者戴着眼鏡時的眼部
P P
位置的;若 D6 的情況如此,他亦沒有
Q Q
需要除下眼鏡;
R R
(d) D6 的作供也沒有提及,為何應該與眼
S S
鏡盒共存的有近視度數的另一副護目
T T
鏡/護目眼罩在案發時不在 D6 的背囊
U U
V V
- 101 -
A A
B B
內;若然 D6 沒有需要換上另一副有近
C 視度數的護目鏡/護目眼罩,那麼 D6 C
又有何需要把眼鏡盒攜帶在身,放在背
D D
囊內,以方便他能隨時把眼鏡放進眼鏡
E E
盒內?
F F
(ix) 就 D6 說他平時都會把眼鏡盒放在背囊,以便
G G
他有需要除下他所戴的眼鏡時可把眼鏡放在
H H
眼鏡盒內,而 10 月 24 日他游泳完畢後順手
I 把泳鏡放進眼鏡盒內,此後一直沒有特別為 I
意,致使在案發被捕時泳鏡仍藏於眼鏡盒內
J J
這些情節,本席鑑於上述 (i) 至 (viii) 小段的
K K
觀察分析,認為 D6 作供的有關情節都是似是
L 而實非的虛構情節; L
M M
(5) 就 D6 那件「笠」過頭,圍住頸項的黑色 T 裇,本
N N
席有以下觀察:
O O
(i) D6 說他是因為在乘搭輕鐵往建生站的途中,
P P
覺得輕鐵車廂的冷氣凍,而他沒有攜帶頸巾,
Q Q
所以才拿那件黑色 T 裇「笠」過頭,圍住頸項
R 保暖; R
S S
T T
U U
V V
- 102 -
A A
B B
(ii) 在盤問下,D6 透露出:
C C
(a) 其實在他把那件黑色 T 裇「笠」過頭圍
D D
住頸項前,他已穿上了連帽子的黑色長
E E
袖衛衣,主控說他可戴上連在衛衣上的
F 帽子保暖,D6 回答說衛衣的「心口位」 F
很低,冷風可吹入「心口位」;主控說
G G
他衛衣內亦穿上了另一件黑色短袖 T
H H
裇,還不夠嗎?D6 回答說那件 T 裇是
I 圓領的,擋不到吹進來的冷風,而 D6 I
瘦,所以仍然覺得凍,D6 並說他一向都
J J
是怕凍的;所以他要用黑色 T 裇(證物
K K
P56)套在頸上保暖;
L L
(b) 雖然 D6 是在輕鐵車廂上才覺車廂的冷
M M
氣凍,要套上證物 P56 在頸上取暖,但
N N
自他離開輕鐵車廂,在建生站等候 Eric,
O 見到 Eric 與 Eric 交談一會,再到建生邨 O
商場尋找他特意要購買的「伊籐園綠
P P
茶」,直至他被 PW5 拘捕,他都仍然把
Q Q
證物 P56 套在頸上;他作供說那時他身
R 體仍未恢復,仍然覺得凍; R
S S
(c) 案發日他乘搭輕鐵,並不是他人生首次
T T
乘搭輕鐵;他居於天水圍天晴邨,他的
U U
V V
- 103 -
A A
B B
工作地點位於屯門業旺路(見證物
C D6(6)),他乘搭輕鐵,是日常都會做的 C
事,乘搭輕鐵的次數多到數不了;
D D
E E
(d) 他在 10 月 24 日下班後去了天水圍泳游
F 池游泳,他是在該處的室外游池游泳 F
的,游泳時,他只穿了泳褲和戴着證物
G G
P61 那副泳鏡,沒有穿其他衣物(例如
H H
保暖泳衣),當時他也覺得凍的;
I I
(iii) 從上述 (ii) 小段的各事項可見,即使在晚上在
J J
室外沒有穿上上衣,只穿泳褲游泳,D6 也是
K K
可以支撐得住的;而乘搭輕鐵是他日常生活
L 中常常做的事,本席不相信在案發晚,D6 在 L
輕鐵車廂內會忽然覺得凍到連身上已穿着 T
M M
裇和長袖衛衣,戴上連衛衣的帽子也不足夠
N N
抵禦輕鐵車廂內的冷風;另外,D6 說要套上
O 證物 P56 在頸上的起因是輕鐵車廂冷氣凍, O
但他離開車廂後直至被拘捕前起碼 15 分鐘
P P
(由他同 Eric 談話完畢的 9 時 28 分,至 PW5
Q Q
拘捕他的 9 時 43 分),他都沒有因為已離開
R 車廂而把證物 P56 除掉;本席認為 D6 當日為 R
S 何會把證物 P56 那件黑色 T 裇「笠」過頭套 S
在頸上的解釋,互相矛盾,是完全站不住腳
T T
的;
U U
V V
- 104 -
A A
B B
C (6) (i) D6 說他於 2019 年 9 月下旬購買了 P59 那個 C
黑色防水雨套,自從他購得證物 P59 後,只要
D D
他孭那個具紀念價值、在日本京都購得的黑
E E
色背囊(證物 P58)外出時,他都會用證物 P59
F 「笠」住證物 P58,原因是避免警方噴射藍色 F
水劑來驅散示威者時,誤中副車,噴到他的背
G G
囊,令他的背囊染上顏色;
H H
I (ii) 他說他從沒有被警方的藍色水劑噴射染藍 I
過;
J J
K (iii) 案發日,他說他不知道建生邨商場附近有示 K
L 威抗議活動; L
M M
(iv) 本席認為,要在打開證物 P58 時先移除證物
N P59,然後在用完證物 P58 時又要把證物 P59 N
O 套上以保護證物 P58,在沒有真正需要(即真 O
正有風險會遇到警方噴射藍色水劑)時施行
P P
如此步驟,並且是凡是攜帶證物 P58 外出時
Q Q
都會施行如此步驟(而 D6 又只有證物 P58 一
R 個袋),本席認為 D6 的如此證供誇張失實, R
除非 D6 每次帶證物 P58 外出時都預計會遇
S S
到被警方噴射藍色水劑,因而令他認為有確
T T
切需要每次都用證物 P59 套住證物 P58,以免
U U
V V
- 105 -
A A
B B
證物 P58 被染色(但審訊時完全沒有該等證
C 據),否則 D6 的證供說凡帶證物 P58 外出 C
時,他都會慣性不變地把證物 P59 套於其上
D D
保護之,本席認為是「好/理想得令人難以置
E E
信(too good to be true)」;
F F
(7) (i) 就着 D6 雙手戴着的藍、黑雙色「3M」手套
G G
(證物 P57),本席先前已裁定 D6 說約了 Eric
H H
在當晚 9 時 30 分在建生站見面調較控制器,
I 是子虛烏有虛構情節,如此裁定亦否定了當 I
時 D6 有戴上藍、黑雙色「3M」手套的需要;
J J
K K
(ii) 撇開上述 (i) 小段的分析,本席細心檢視過證
L 物 P57,其手掌部份是黑色橡膠質地但不甚具 L
彈 性 , 而 手 背 部 份 是 藍 色 印 有 「 3M 」 及
M M
「Comfort Grip Gloves」英文字的布料,亦不甚
N N
具彈性;因此,即使要查看那對手套是否有破
O 損穿洞,根本不需要戴上手套便可看到,根本 O
不需要像 D6 說要先把手套戴上,本席認為 D6
P P
說要戴上證物 P57 才可檢查它是否有破損穿
Q Q
洞,是誇張失實。
R R
細心考慮分析 D6 的證供後,本席認為 D6 既不可信,也不可靠,本
S S
席對 D6 的所有開脫性供詞,都不賦與任何比重;本席認為 D6 說當
T T
晚去建生站幫助 Eric 調較控制器是虛構的情節,因此,他也不是為了
U U
V V
- 106 -
A A
B B
要準備調較控制器而戴上藍、黑雙色的「3M」手套的;本席也不接納
C D6 作供說因為輕鐵車廂冷氣凍,他才把證物 P56「笠」過頭套在頸 C
上;本席亦不接納案發時他攜帶着一副泳鏡(證物 P61),是他在 10
D D
月 24 日游泳後忘記在背囊內拿走之說;本席亦不接納 D6 說每次他
E E
帶黑色背囊(證物 P58)外出時,他都會慣性不變地把 P59 套於其上
F 之說。 F
G G
54. 就 D11 的證供,本席有如下觀察:
H H
I (1) (i) 盤問時,D11 同意當晚他到達良運街麥當勞快 I
餐店(見證物 P139 紅色“X”位置),是約
J J
9 時至 9 時 05 分;
K K
L (ii) 由他在約晚上 9 時至 9 時 05 分到達麥當勞快 L
餐店外,至當晚約 9 時 45 分他被 PW6 截停
M M
及制伏,D11 主要是游走於震寰路與建生站輕
N N
鐵路軌這一段的良運街,亦曾停留在麥當勞
O 快餐店外及良運街的士站附近; O
P P
(iii) 從證物 P117、P117B、P118 及 P118B(見「承
Q Q
認事實(一)」(證物 P1)第 20、22(c)、26 及
R 27 段)及證物 P125 可見,在那期間,警方在 R
大興行動基地正門外曾數次向示威人士及/
S S
或集會人士兩方陣營展示藍色警告旗(其內
T T
容是「警察警告,這集會或遊行乃屬違法,請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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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7 -
A A
B B
即散去,否則我們可能使用武力」),及用擴
C 音器向上述人士發出口頭警告,指他們正參 C
與非法集結,要求他們立刻離開,否則可能會
D D
被拘捕及檢控;
E E
F (iv) 根據 D11 的證供,他不是不知道警方曾舉起 F
藍旗,他只是因為離藍旗遠,所以看不清藍旗
G G
上寫些甚麼內容;同樣,他不是不知道警方曾
H H
用擴音器對現場人士說過話,他只是因為距
I 離遠,而聽不清警方通過擴音器說些甚麼; I
D11 繼而說再加上身邊的人沒有離開,所以他
J J
亦沒有因警方舉起藍旗和用擴音器對現場人
K K
士說過一些話而離去;
L L
(v) 然而,根據 D11 的證供,他當晚前往集會地
M M
點,是以一個觀察者的心態去了解集會是做
N N
些甚麼的;若然 D11 真的如他作供所言,是
O 以觀察者到集會現場了解那個集會是做些甚 O
麼,而當時集會的目的是要警方交代不明氣
P P
體洩漏事件的話,那麼 D11 理應很關心警方
Q Q
展示的藍旗寫了甚麼東西、他們用擴音器公
R 告了些甚麼,與及藍旗與公告是否同不明氣 R
S 體洩漏事件有關;但 D11 的證供顯示他對藍 S
旗內容及警方用擴音器公告了些甚麼,完全
T T
漠不關心;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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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C (vi) 他的證供是一來他不清楚警方藍旗及公告的 C
內容,再加上身邊的人沒有因警方舉起藍旗
D D
及用擴音器公告而離開,所以他亦沒有因警
E E
方舉起藍旗及用擴音器公告而離開;本席認
F 為,要是 D11 真的如他作供所言,是去觀察 F
和了解那個關於要警方交代不明氣體洩漏事
G G
件的集會的話,那麼當他見到身邊的人對警
H H
方舉起藍旗及用擴音器作出公告時仍無動於
I 衷,他理應更想了解查探究竟警方用藍旗和 I
擴音器向在場人士表達了些甚麼,致令到他
J J
身邊的集會人士會無動於衷,而不是因為見
K K
到身邊集會人士沒有離開,他便沒有離開,就
L 此了事;本席沒有忽視 D11 在盤問時作供說 L
M
由於身邊的人對警方展示藍旗和用擴音器作 M
出公告沒有反應,所以他認為警方藍旗和公
N N
告的內容,可能是無關痛癢的內容;然而,究
O 竟那些內容如何無關痛癢,究竟警方是否只 O
P 是否認與不明氣體洩漏有關,還是警方說尚 P
未找出洩漏源頭,要多些時間作進一步調查
Q Q
等等,都會影響集會人士反應的;不可忽視
R R
的,是集會人士和警方是互動的,集會人士在
S 現場做些甚麼,是不可能完全置在場警方的 S
言行不顧而行事的;所以,假如 D11 想了解
T T
和觀察集會人士在集會現場做些甚麼,他根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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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9 -
A A
B B
本不可能不留意警方做了說了些甚麼而引致
C 集會人士的反應;D11 主問時口口聲聲說作為 C
屯門居民,不明氣體在屯門區洩漏這事情與
D D
他息息相關,難道他不想知道警方用藍旗和
E E
擴音器表達些什麼給在場人士知嗎?
F F
(vi) 的確,盤問時 D11 說案發日是自 2019 年 6 月
G G
反修例事件開始以來,他第一次見到警方的
H H
藍旗,之前有否在社交媒介或新聞報導見過
I 警方展示藍旗,他都說沒有印象,他說他對警 I
方發出的任何其他顏色的旗幟,他都沒有認
J J
知;本席認為,若然如此,若然當時是 D11 第
K K
一次見到警方展示藍旗,而他當時又是去觀
L 察和了解集會的話,他理應更想去了解一下 L
M
究竟警方藍旗這種他從來沒有認知的新鮮東 M
西的內容是甚麼;
N N
O (vii) D11 對警方藍旗和公告內容漠不關心,與他作 O
供說他是以一個觀察者的心態去了解那個關
P P
於要警方交代不明氣體洩漏事件的集會,背
Q Q
道而馳;可見 D11 的證供自相矛盾;
R R
(2) (i) 其實,D11 自己亦承認他在案發其間,曾:
S S
T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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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 -
A A
B B
(a) 在良運街近兆軒苑的行人路上,幫組成
C 傘陣拆下鐵欄的人把鐵欄搬向青田遊 C
樂場方向(這個行為亦可從證物 P117 播
D D
放器時間 00:32:10 至 00:32:32 見到,片
E E
段中那個斜孭着雜色斜孭袋、穿黑色衛
F 衣兩邊由肩頭至上臂有白線、戴上衛衣 F
帽子,在約 00:32:27 與另一人一同拉着
G G
一個鐵欄走在良運街行車道上走向青
H H
田遊樂場方向的人,便是 D11);
I I
(b) 在建生邨商場外的行人路協助其他人
J J
搖動鐵欄,使之與支撐的鐵柱分離,然
K K
後 D11 和 D5 把那個拆下來的鐵欄搬往
L 良運街交通燈處(這個行為可從證物 L
M
P113 畫面右上角顯示時間 21:39:45 至 M
21:40:59(亦即播放器時間 00:00:00 至
N N
00:01:15)見到,D11 最後把他所拆下的
O 鐵欄放在近大興行動基地的良運街行 O
P 車道上堵路);及 P
Q Q
(c) 再在建生邨商場外他早前協助拆下鐵
R 欄的地方,他與 D5 在地上拾起第三個 R
S 鐵欄打算搬往良德街方向(但途中被警 S
務人員制伏);
T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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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 -
A A
B B
(ii) D11 只是辯稱,他的如此作為(即協助拆欄杆,
C 搬欄杆及放置欄杆於行車道上堵路)只是為 C
了阻隔行車道上的車流,以便設置一個和平
D D
集會的地方,保護集會人士免被車輛撞到;
E E
D11 覺得如此作為是有需要的,他覺得如此作
F 為不是壞事; F
G G
(iii) 盤問下,D11 有說:
H H
I (a) 他見到有鐳射光束從在良運街的集會 I
人士射向在大興行動基地的警方,他覺
J J
得那些集會人士只是「貪得意」用鐳射
K K
光束向警方照射,而警方被照射都沒有
L 避開,所以覺得警方不受鐳射光影響, L
他覺得此等行為沒有傷害其他人,所以
M M
他覺得當時事態不是嚴重得令他需要
N N
立刻離開現場;
O O
(b) 他認為把鐵欄放在行車道上,不是一件
P P
壞事,他認同如此作為,那作為不是架
Q Q
設路障,因為架設路障是令車輛完全不
R 能通過,而當時把鐵欄放在行車道上只 R
是隔阻車流(但 D11 亦承認當時他知道
S S
不論是「架設路障」還是「隔阻車流」,
T T
在本質上此等行為都是阻礙路上車輛,
U U
V V
- 112 -
A A
B B
令車輛不能暢通行駛,都會對道路使用
C 者構成阻礙); C
D D
(c) 他說他曾見到駕駛者與集會人士溝通
E E
後,集會人士拉開鐵欄讓駕駛者可駕車
F 駛過;D11 續說若駕駛者不與集會人士 F
溝通,真的要向前駛的話,他覺得如此
G G
也不會對車輛構成傷害,因為鐵欄是平
H H
放在地上的,車輛可以輾過鐵欄,是不
I 會發生意外的; I
J J
(d) 主控繼而問 D11,儘管如此,都已令車
K K
輛不可如平日般,暢通無阻地在平滑的
L 路面經過,D11 回答說同意,他說這就 L
是隔阻車流的目的,是很正常的;
M M
N N
(e) D11 同意這樣做會對道路使用者造成
O 不便,他說由於當時沒有適合的集會地 O
方,而當時有很多人站在馬路上,為了
P P
保護在場人士的安全,那是最好的做
Q Q
法;D11 認同這樣做會擾亂馬路上的秩
R 序,但這都是為了保護在場人士,他說 R
當時良運街沒有合適的集會地方,他們
S S
需要一個集會範圍來發聲;
T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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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 -
A A
B B
(f) D11 說案發時,他不覺得把行人路上的
C 鐵欄拆下來,是毁壞公物,那是因為如 C
此行為的出發點是保護在場人士,那是
D D
因為沒有其他合適方法,才迫不得已拆
E E
鐵欄的(主控說撇開出發點而言,D11
F 是否知道拆鐵欄此行為是毁壞公物; F
D11 回答說知道,但他續說當時拆鐵欄
G G
來保護別人安全的做法是正常的);
H H
I (g) 主控問 D11,當時鐵欄被拆,他仍覺集 I
會和平?D11 說當時沒有出現暴力行
J J
為;
K K
L (h) 主控追問,即使有財物被毁,仍屬和 L
平?D11 回答說由於拆鐵欄不是向人
M M
作出攻擊,所以不是暴力行為,所以他
N N
不覺得當時集會不安全或不和平(他亦
O 說集會人士也會讓駕駛者駛過被鐵欄 O
隔阻的行車道,所以不會發生衝突);
P P
Q Q
(iv) 本席認為:
R R
(a) 明顯地,從 D11 所承認的案情(包括他
S S
有協助拆鐵欄及同其他人搬鐵欄放在
T T
行車道上,及已呈堂的錄影片段拍攝得
U U
V V
- 114 -
A A
B B
D11 在當時的行為(見上述第 54(2)(i)(a)
C 及(b)段)以及考慮了香港法例第 245 章 C
第 18(1) 條 、 上 訴 庭 在 Secretary for
D D
Justice v Leung Kwok Wah [2012] 5
E E
HKLRD 556 案的「判案書」和終審法院
F 在 HKSAR v Leung Chung Hang Sixtus F
[2021] HKCFA 24、HKSAR v Lo Kin Man
G G
(盧建民) (2021) 24 HKCFAR 302 及
H H
HKSAR v Choy Kin Yue(蔡健瑜)(2022)
I 25 HKCFAR 360 三案的「判案書」,本 I
席認為最遲在 D11 搬動第一個鐵欄去
J J
青田遊樂場方向(見上述第 54(2)(i)(a)
K K
段)開始,至他在搬第三個鐵欄往良德
L 街方向(見上述第 54(2)(i)(c)段)止,當 L
M
時當地是發生了非法集結,而 D11 當時 M
是與其他人一起,參與該非法集結的;
N N
本席稍後會就案發時及地發生了非法
O 集結,作詳細討論分析; O
P P
(b) 從 D11 的證供可見,D11 辯稱他認為當
Q Q
時沒有發生非法集結,D11 認為當時他
R 的行為,只是為了設置一個和平集會的 R
S 地方,保護集會人士,所以他才拆鐵欄 S
及搬動鐵欄,把鐵欄放在行車道上,而
T T
他的行為是必須的,亦沒有任何人受到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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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 -
A A
B B
攻擊,所以他不覺得當時的集會不安全
C 或不和平;D11 其實是承認有參與案發 C
時及地的集結的,他只是爭議那個集結
D D
是非法集結;
E E
F (c) 客觀理性地看,拆鐵欄本身已是毀壞公 F
物,是一個刑事行為;雖然 D11 說拆鐵
G G
欄是用以把拆下鐵欄隔阻車流,以保護
H H
集會人士安全,但從現有證據看,案發
I 時沒有任何迫切性要拆鐵欄隔阻車流 I
來保護別人安全,集會人士只是自把自
J J
為地把自己的意見凌駕於法律之上,毀
K K
壞公物並用以設置路障,阻礙其他道路
L 使用者自由免受干擾使用道路的權利; L
M
本席認為,如此行為,已相當可能導致 M
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
N N
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
O 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若再進一 O
P 步去看,根據終審法院在上述 Lo Kin P
Man(盧建民)案「判案書」第 89 段,
Q Q
拆掉馬路欄杆用作路障,顯然會構成破
R R
壞社會安寧;
S S
(d) 本席沒有忽視 D11 辯稱鐵欄是平躺在
T T
地上的,駕駛者可不與集會人士溝通,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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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6 -
A A
B B
把車輛輾過鐵欄而前行;本席不接納此
C 辯解 :集會人士把鐵欄平放在地上,無 C
疑是要阻礙駕駛人士,令他們不能如平
D D
常般自由使用該路段;的確,從證物
E E
P117 播放器時間 00:23:57 至 00:24:53
F (實時約當晚 9 時 26 分至 9 時 27 分) F
可見,當時有關路段(良運街麥當勞快
G G
餐店外往震寰路方向,該位置就是後來
H H
D11 放置第二個鐵欄的地方)的行車路
I 中間只是被人放置了一個俗稱「雪糕 I
J
筒」的路錐(早於證物 P117 播放器時 J
間 00:10:41,讓路錐已在同樣位置出
K K
現),但已可見有車輛的駕駛者沒有再
L L
前行駛過該路段,而是掉頭離去,在證
M 物 P117 播 放 器 時 間 00:25:19 至 M
00:25:24,亦可見有一輛灰白色七人車
N N
在該路段繞過該路錐駛往另一方向的
O O
行車道而前行,由此可見當時的車輛駕
P 駛者是受到放在行車道中間的路錐干 P
擾而不能如常使用有關路段的,而把鐵
Q Q
欄平放在地上,並把數個鐵欄接連地平
R R
放在地上橫跨行車道(見證物 P117 播
S 放器時間 00:35:53 至 00:36:36),都同 S
T
樣地干擾了駕駛者自由使用道路的權 T
利的;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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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7 -
A A
B B
C (e) D11 承認他在良運街近兆軒苑的行人 C
路上,幫組成傘陣拆下鐵欄的人把鐵欄
D D
搬往青田遊樂場方向(見上述第
E E
54(2)(i)(a)段);其實,證物 P117 播放
F 器時間 00:31:37 至 00:32:33 收錄到 D11 F
所提及的傘陣之外,證物 P117 播放器
G G
時間 00:28:11 至 00:29:12 亦收錄了在
H H
D11 所提及的傘陣所在地的附近,即良
I 運街近大興行動基地的麥當勞快餐店 I
外,也有另一組傘陣出現,遮掩集會人
J J
士拆鐵欄的行為;就此,上訴庭在楊家
K K
倫 [2019] 1 HKC 296 案「判案書」第 51
L 段說: L
M M
「… 他們大部份戴帽及口罩,目
N 的明顯是避免暴露身份,他們的 N
作為顯示他們明知行為違法,故
掩飾身份,避免其不法行為導致
O O
的後果和刑責」
P P
用上述上訴庭的看法引申,本席認為,
Q Q
組成傘陣遮掩拆鐵欄行為的集會人士,
R 都同樣地明知拆鐵欄是違法行為,所以 R
他們才組成傘陣,遮掩拆鐵欄的集會人
S S
士的違法行為,為他們掩飾身份,避免
T T
他們不法行為會導致的後果和刑責;而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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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8 -
A A
B B
D11 目睹有人組成傘陣來遮掩拆鐵欄
C 的人的行為,他不可能在那情況下仍然 C
認為拆鐵欄是光明正大的合法行為;
D D
E E
(f) 另外,D11 曾作供說見到在大興行動基
F 地外支持警方的示威者與要求警方交 F
代不明氣體洩漏事件的集會人士互相
G G
對罵,有少數激進集會人士有用鐳射光
H H
束及電筒光照向示威者,D11 作供說他
I 不認同激進集會人士的做法,他覺得即 I
J
使雙方意見不同,但示威者也有集會的 J
權利(見上 述第 42(17)(vii) 、(viii)及
K K
(ix));在盤問時他亦說有少數集會人士
L L
用鐳射光束照向警方,想挑釁警方,D11
M 不認同此等作為,他認為那是不對的; M
由此可見,D11 是懂得分是非對錯的;
N N
他是懂得尊重他人權利的;既然 D11 對
O O
部份集會人士用鐳射光束照射支持警
P 方的示威者及警方,都懂得是不對的、 P
不予認同,本席從客觀上亦從 D11 主觀
Q Q
角度考量,也不相信 D11 當時不知道拆
R R
鐵欄及搬欄杆堵路是違法行為,本席認
S 為 D11 必然知道此等行為是相當可能 S
T
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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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9 -
A A
B B
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
C 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C
D D
(g) 本席沒有忽視 D11 在盤問時作供說他
E E
並不覺得當時不安全、不和平;然而,
F 當時 D11 頭上戴着連着衛衣的帽子,面 F
戴口罩(本席稍後會分析 D11 戴帽子及
G G
口罩的辯解),本席再引述上訴庭在楊
H H
家倫案「判案書」第 51 段的觀察,本席
I 認為 D11 戴着帽子和口罩,顯示他明知 I
自己的行為違法,故此掩飾身份;本席
J J
不相信 D11 會覺得當時並非不安全不
K K
和平;不要忘記,從證物 P113、P115 及
L P117 及根據 D11 證供他出現在良運街 L
M
的時間可見,當時現場的集會人士此起 M
彼落地喊口號及/或叫喊侮辱警方的說
N N
話,亦不時呼叫「光時」口號,D11 不
O 可能聽不到;那時 D11 見到的景像、聽 O
P 到的聲音,他仍說不覺得不安全不和 P
平,絕對是強詞奪理,顛倒是非;
Q Q
R (3) 就着 D11 着因頭上疤痕,因而戴上連衛衣的帽子一 R
S 事,本席有如下觀察: S
T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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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 -
A A
B B
(i) D11 說證物 P117 播放器時間 00:43:52 可顯示
C 他頭顱右側的「剷青」情況,並在證物 D11(4) C
用紅筆圈出他說「剷青」的地方;本席在撰寫
D D
本「判決理由書」其間,再細心觀看證物 P117
E E
有顯現 D11 頭顱的片段,見到在證物 P117 播
F 放器時間 00:43:51 至 00:43:56(當時 D11 俯 F
伏在地上),D11 頭顱右側的頭髮較頭顱其他
G G
部份的頭髮短;
H H
I (ii) 證物 P117 播放器時間 00:43:51 至 00:43:56 其 I
間的片段是有見到 D11 頭顱的疤痕的;
J J
K K
(iii) 證物 P117 播放器時間 00:46:49 至 00:46:55,
L D11 已站立起來,當時片段顯示 D11 頭顱左 L
側,只隱約見到頭部疤痕;
M M
N N
(iv) 證物 P117 播放器時間 01:12:27 至 01:13:10 片
O 段可見 D11 被帶上警車,也可隱約見到 D11 O
頭上疤痕;
P P
Q Q
(v) 在審訊時,本席請 D11 指出他頭上疤痕的位
R 置,讓本席觀看當時是可以見到他頭顱右側 R
的疤痕,但他頭顱左側的頭髮較長,本席看不
S S
到 D11 左側頭顱的疤痕,而對此,D11 是同
T T
意的;
U U
V V
- 121 -
A A
B B
C (vi) 本席認為,自 D11 未滿 1 歲時受過頭骨手術 C
後,他頭頂便有一道疤痕,而他的頭髮若然長
D D
度足夠的話,亦可遮掩到那道疤痕(起碼在審
E E
訊時,由於 D11 頭顱左側的頭髮較長,令本
F 席看不到他左側頭顱的疤痕),在案發時 D11 F
已有這道疤痕約 13 年,要是他不想別人見到
G G
那道疤痕而對他有不良的第一印象的話,他
H H
根本就不應該把頭顱兩側的頭髮剪得太短以
I 致露出頭部疤痕;因此,D11 作供說當時戴上 I
衛衣帽子的原因,是不想別人誤以為他的疤
J J
痕是故意剃出來而令人對他印象不佳,本席
K K
認為完全是本末倒置,把因果顛倒的偽命題,
L 本席不接納 D11 對他戴上衛衣帽子的辯解; L
M M
(4) (i) 就着 D11 案發時戴着口罩的辯解,相關的證
N N
供如下:
O O
(a) D11 同意除了在 2010 年屯門醫院有為
P P
他處方了一系列治療哮喘藥的紀錄(見
Q Q
「承認事實(五)」(證物 D11(1))),自
R 2010 年後,他都沒有被處方治療哮喘藥 R
的紀錄;
S S
T T
U U
V V
- 122 -
A A
B B
(b) D11 亦同意自 2010 年後,公立醫院都
C 沒有再為他處方治療哮喘的藥物; C
D D
(c) 他否認自 2010 年已不需要那些藥物,
E E
他說之後他都有去覆診,但因為哮喘藥
F 會過期的,而在一年內他只是某些季節 F
才有較大需要使用哮喘藥,因此,當他
G G
有需要使用哮喘藥時,他會告知母親,
H H
母親會向 D11 姨母索取;
I I
(d) 證物 P117A(1A)、(1B)、(2A)及(2B)顯示
J J
D11 曾與另一人提着鐵欄跑向青田遊
K K
樂場,D11 說那是一段很短的路程,D11
L 亦同意在跑完此段路之後,他的氣管沒 L
有不適;
M M
N N
(e) 為 D11 提供哮喘藥的姨母是一家庭主
O 婦,並非醫生,D11 相信姨母是從醫生 O
處取得哮喘藥,然後當他有需要時,姨
P P
母會分一些給他的;
Q Q
R (f) 姨母給他的,是噴劑哮喘藥;案發晚, R
D11 並沒有攜帶那種噴劑哮喘藥;
S S
T T
U U
V V
- 123 -
A A
B B
(ii) 就着 D11 案發時戴着口罩的辯解,本席有如
C 下觀察: C
D D
(a) D11 口口聲聲說雖然自 2010 年後公立
E E
醫院再沒有為他處方治療哮喘的藥物,
F 但之後他都有去覆診;根據 D11 的證 F
供,儘管他自 2010 年後仍有去覆診,但
G G
他對治療哮喘藥的需求也不大,為免醫
H H
生給他處方的哮喘藥會用不完而過期
I 無效,他只在有需要時才告知母親,再 I
由母親向 D11 姨母索取;
J J
K K
(b) 須知一般藥物的有效期並非如易變質
L 食物那樣短暫,若然 D11 對哮喘藥的使 L
用量少得連醫生處方給他的份量(D11
M M
沒有說醫生會給他處方多少份量的哮
N N
喘藥噴劑,但若然是噴劑哮喘藥的話,
O 應該是藥廠出產的定量瓶裝噴劑)也會 O
用不完而過期的話,那麼 D11 對哮喘藥
P P
的需求也很低,而 D11 的哮喘也必定很
Q Q
輕微,輕微到他甚至不用醫生給他處方
R 哮喘藥,只靠姨母把她的哮喘藥分配一 R
S 些給 D11 便可; S
T T
U U
V V
- 124 -
A A
B B
(c) 另外,既然 D11 一直都不需醫生為他處
C 方哮喘藥,本席不明白他還有甚麼需要 C
為他的哮喘病去覆診;
D D
E E
(d) 根據他的證供,10 月 28 日下午 4 時至
F 6 時,他在學校打籃球,沒有證供說他 F
打了兩小時籃球後有任何不適,令他哮
G G
喘病發作;
H H
I (e) 案發時他有拆及搬動鐵欄,並在搬動鐵 I
欄時奔跑,他同意他沒有因此而有不
J J
適;
K K
L (f) 他亦作供說當晚他沒有帶備哮喘藥在 L
身;
M M
N (g) 鑑於本席上述觀察,本席認為 D11 作供 N
O 說因為他自小一直有氣管問題,而當晚 O
天氣轉涼,所以他遵從母親要求而戴上
P P
口罩出席集會是砌詞狡辯;本席不接納
Q Q
D11 辯稱因有生理需求而在案發時戴
R 上口罩之說。 R
S S
本席認為 D11 的證供,自相矛盾、似是而非、強詞奪理、顛倒是非、
T 本末倒置、砌詞狡辯,本席認為 D11 絕不可信也極不可靠,就 D11 所 T
U U
V V
- 125 -
A A
B B
有開脫性供詞(包括他說他有哮喘病而當日天氣轉涼,所以應母親要
C 求戴上口罩的辯解),本席完全不賦與任何比重,就 D11 的招認性供 C
詞,本席賦與十足比重,本席認為案發時 D11 深知道他的行為違法,
D D
所以他才戴上口罩及帽子(連衛衣)來掩飾身份,本席認為 D11 當時
E E
知道警方沒有為那個集會發出不反對通知,他知道案發時警方所高舉
F 展示的藍旗及用擴音器作公告的內容,他亦耳聞目睹當時集會人數眾 F
多,那些集會人士叫喊辱警及「光時」口號,也有高呼侮辱警務人員
G G
的說話,他亦有參與拆/搖動鐵欄、搬鐵欄及堵路,他深知此等作為
H H
違法並會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
I 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I
J
關於郭大律師結案陳詞指 D11 在被捕過程中曾被警方噴射胡椒噴霧, J
本席已在分析 D11 的證供時裁定 D11 並非誠實可靠證人,本席不接
K K
納 D11 說他曾被噴射胡椒噴霧,而 PW4 及 PW6 的證供亦完全沒任何
L L
證據顯示 D11 在被捕過程中曾被噴胡椒噴霧;根據 PW4 的書面供詞
M (即證物 P128),D11 右前額擦傷,而 D11 向 PW4 表示面部有灼痛 M
感,PW4 因而用水替 D11 洗面,而 PW4 的庭上證供亦說他見不到
N N
D11 面上有被噴胡椒噴劑的痕跡,而郭大律師在盤問 PW4 時,亦沒
O O
有問 PW4 當時 D11 向 PW4 表示面部有灼痛感時,D11 曾否提及他曾
P 被噴胡椒噴劑;本席面前的證供只顯示 D11 曾向 PW4 表示面部有灼 P
痛感,本席已裁定 D11 不可信不可靠,以目前本席已接納的證供,本
Q Q
席不接納 D11 曾在被捕階段被噴胡椒噴劑。另外,郭大律師在結案陳
R R
詞時指證物 P117 播放器時間 01:12:27 至 01:13:10(當時 D11 被警方
S 帶到警車途中)顯示 D11「塊面好似有啲浮腫,「翁」眼「翁」鼻, S
T
眼鼻紅腫」,郭大律師用以支持 D11 說在被警方制伏期間被噴射胡椒 T
噴劑之說;就此,本席在證物 P117 播放器時間 00:43:50 至 00:44:38
U U
V V
- 126 -
A A
B B
的片段見到 D11 當時已被制伏,雙手已被反綁於身後,俯伏在地上,
C 這段片段還顯示: C
D D
• 當時 D11 右手仍戴着手套
E E
• D11 面前地上有一淺藍色口罩
F • 在播放器時間 00:43:52,D11 的右眼是睜開的,不 F
似是曾被噴射胡椒噴劑而睜不開眼
G G
• 片段所見,D11 面前地上沒有水跡
H H
I 用上述片段的影像去比較證物 P128 第 9 段所述的時序,當上述片段 I
的情景出現時,PW4 仍未向 D11 搜身和檢取證物的,所以 D11 右手
J J
仍戴着手套,他面前地上仍有一淺藍色口罩,所以當上述片段發生時,
K K
PW4 仍未用水替 D11 洗面;以此為依歸,即上述片段情景發生時,
L PW4 仍未用水替 D11 洗面,而在片段播放器時間 00:43:52 又見到 D11 L
M
右眼睜開,面部並沒有「翁」眼「翁」鼻的動作,本席不接納 D11 曾 M
在被捕階段被噴胡椒噴劑之說。
N N
O D3 的兩份「會面紀錄」 O
P P
55. 在分析 D3 的證供時,本席已裁定 D3 既不可信也不可靠;
Q Q
就 D3 自願地簽署確認的兩份「會面紀錄」(證物 P29 及 P30)29,本
R 席有以下觀察: R
S S
T T
29
見「承認事實(一)」(證物 P1)第 4 及 5 段
U U
V V
- 127 -
A A
B B
(1) (i) 當警員 19210 問 D3:「你係住邊到嘅?」時,
C D3 回答說:「良景邨」; C
D D
(ii) 根據 D3 的證供,她大部份時間都是居住於她
E E
祖父、母位於景峰花園的家,而案發時她都仍
F 是居於景峰花園的;要是 D3 真的是住在景峰 F
花園的;她回答警員 19210 的問題時,最簡單
G G
直接而又最準確及正確的回覆應是「景峰花
H H
園」而不是「良景邨」;
I I
(iii) 本席認為當警員 19210 問 D3 住在那裡時,D3
J J
回答說:「良景邨」,是因為當時她的確住在
K K
良景邨;
L L
(iv) 本席認為 D3 作供時說案發時她居於景峰花
M M
園,其中一個目的是要舖排她的證供說要在
N N
當晚 10 時 30 分去紅橋幫執紙皮婆婆拾垃圾,
O 以便解釋她當晚為何要穿黑衣黑褲,攜帶一 O
對手套(證物 P24)、3 支生理鹽水及蒸餾水
P P
等等;
Q Q
R (2) (i) 在同一份「會面紀錄」(證物 P29),當警員 R
繼而問 D3:「你喺呢道做乜?」,D3 回答:
S S
「保護手足」;
T T
U U
V V
- 128 -
A A
B B
(ii) 正如本席早前分析 D3 證供時已表示,本席不
C 接納 D3 作供時對「保護手足」的辯解;本席 C
認為當警員 19210 問 D3 那個問題時,她回答
D D
說:「保護手足」,是表示她要保護她的同路
E E
人,即和她有共同目的在場集會人士;
F F
(3) (i) 就證物 P30,D3 說她是在地上拾得那支自動
G G
噴漆的;警員 19210 問她在那裏拾得那支自
H H
動噴漆時,D3 沒有回答;當警員問她:「咁
I 你拾嚟做乜?」D3 回答:「枝噴漆諗住地下 I
拾,之後掉落垃圾桶」;
J J
K K
(ii) 本席認為當 D3 回答警員 19210 時,她沒有說
L 出真相 — 她說在地上拾得噴漆,是謊話; L
M M
(iii) 同樣,她說打算拾起噴漆後,把噴漆丟去垃圾
N N
桶的說法,也是謊話 — 要是她打算把噴漆丟
O 掉,本席不相信她在丟掉噴漆前,會把在街外 O
地上拾起的東西放置在她的背囊內,畢竟,當
P P
時她的背囊還盛載着其他物品(包括一件連
Q Q
帽長袖灰色衛衣、兩樽蒸餾水、一本書、一個
R 內藏鈔票、3 支生理鹽水、鎖匙及紙巾的「黑 R
色細嘅斜袋」、泳鏡)。
S S
T T
U U
V V
- 129 -
A A
B B
法律
C C
控罪一:「非法集結」
D D
E 56. 終審法院在 HKSAR v Lo Kin Man (盧建民)(2021) 24 E
F
HKCFAR 302 案詳細論述了「非法集結」罪罪行元素,並在 HKSAR v F
Choy Kin Yue(蔡健瑜)(2022) 25 HKCFAR 360 案對「非法集結」罪
G G
的參與意圖進一步闡釋,不在此贅。
H H
I
57. 本席引述上訴庭在律政司司長 訴 張浩輝及另四人及律政 I
司司長 訴 余德穎及另七人(兩案一併審理)CACC 277 & 278/2021
J J
「判案書」說:
K K
「55. 《公安條例》第 18 及第 19 條分別訂明:
L L
18. 非法集結
M M
(1) 凡有 3 人或多於 3 人集結在一起,作出
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
N N
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
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
O O
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
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
P 會安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 P
Q
(2) 集結的人如作出如上述般的行為,則 Q
即使其原來的集結是合法的,亦無關
重要。
R R
(3) 任何人如參與憑藉第 (1) 款屬非法集
S 結的集結,即犯非法集結罪 —— S
(a)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
T T
禁 5 年;及
U U
V V
- 130 -
A A
B (b)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 2 B
級罰款及監禁 3 年。」
C … C
56. 在 HKSAR Lo Kin Man(盧建民) (2021) 24 HKCFAR
D D
302,終審法院指出暴動罪和非法集結罪是「參與性質」的
罪行(participatory offence),並清楚說明暴動罪和非法集
E 結罪罪行元素和所須證明的事項,可歸納如下: E
F (1) 非法集結罪的組成元素是: F
(a) 凡有三人或多於三人;
G G
(b) 集結在一起;
(c) 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
H 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 H
(d) 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
I 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社會安寧,或 I
害怕他們會藉上述行為激使其他人破
J 壞社會安寧。 J
...
K (2) 參與非法集結的人不一定是最初的非法集結 K
者,可以是後來才加入非法集結。他不一定是
L 作出《公安條例》第 18 條所禁的訂明行為的 L
人,若他作出利便/促進、協助或鼓勵其他在
非法集結中作出第 18 條所禁的訂明行為的
M M
人,自己也算參與非法集結,可被視為非法集
結的主犯或協助及教唆非法集結的從犯:見第
N N
11 至 14 及 79 至 87 段。
O (3) 參與非法集結者的犯罪意圖是他要成為非法 O
集結的一份子,他知道其他集結者正在作出第
P
18 條禁止的訂明行為,與及自己想參與其中 P
或想促進或推展那些人所作受禁行為:見 17
段。
Q Q
(4) 如要證明被告人以主犯身份干犯這罪行,先須
R 證明該人曾與其他參與者作為集結的一部分 R
行事、知道後者的相關行為,而且與他們一起
S
集結時有意從事受禁行為或為著推展受禁行 S
為而行事:見第 15 至 18、109(c)段。
T (5) 非法集結及暴動不是靜態的犯法行為,而是流 T
動性很高,參與者會四處游走,也會為了避開
U U
V V
- 131 -
A A
B 警察、針對目標或其他原因而時散時聚,他們 B
作出的暴力會時生時滅,又會互相呼應協調:
C 見第 75 段。即使犯法的行為或暴力暫退,但 C
非法集結者或暴動者其中三人或以上仍留在
D 現場的話,非法集結或暴動仍算持續發生:見 D
第 77 段。
E E
(6) 構成非法集結罪所須的共同目的就是參與有
關的非集結,控方只須證明被告人有參與非法
F 集結或暴動的意圖,而無須證明他和其他參與 F
者有額外共同目的:見第 25(a)、25(b)及 40 至
G 46 段。因為同樣的原則對暴動罪適用,所以控 G
方須要證明的也只是被告意圖和其他參與者
參與有關的暴動:見第 47 段。
H H
(7) 法庭可考慮案中的情況去推論被告人是否曾
I 經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包括他被捕的地點和 I
時間,當時穿戴或管有的東西,例如:頭盔、
J 護甲、眼罩、呼吸過濾器、無線電通訊機、索 J
帶、鐳射筆、武器(包括燃燒彈)及用來製造
武器的物料:見第 78 段。
K K
(8) 被告人單單在場並不足以構成「參與」或協助
L 和教唆;控方必須證明他曾為着推展非法集結 L
或暴動而蓄意進行某些活動。然而被告人毋須
M 進行許多活動,也會令自己成為鼓勵別人犯法 M
的人:見第 82 段。一個人藉着自己出席去鼓
勵其他在場的暴動者,或是在有需要時協助後
N N
者,會和積極犯法的暴動(或非法集結)參與
者同樣有罪:見第 84 至 87、109(e)段。」
O O
57. 在較近期的 HKSAR v Choy Kin Yue (蔡健瑜)(2022)
P 25 HKCFAR 360,終審法院重申在盧建民案作出的討論,並 P
繼而在第 17 至 18 段指出,就非法集結罪的參與意圖,必須
同時符合下列兩項元素:
Q Q
(1) 被告人意圖成為該集結的一份子;及
R R
(2) 當他與該等其他參與者一起集結時,意識到他
S 們的相關行 為,而他有意圖作出或促進被第 S
18(1)條禁止的行為。」
T T
58. 終審法院在 Lo Kin Man 案判案書第 9 及 74 至 78 段亦說:
U U
V V
- 132 -
A A
B B
「9. 第[1]至第[4]項元素是非法集結罪的構成元素。這些
C C
元素經確立後,該集結就是(正如第[5]項所稱)非法集結。
第[1]項元素要求必須有 3 人或多於 3 人如第[2]項所述集結
D 在一起,他們以第[3]項所訂的擾亂秩序的方式行事,並意圖 D
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第[4]項所訂的後果。這些人將被稱為
E “核心犯案者”,而他們所作出第[3]和第[4]項訂明的行為 E
將被稱為“受禁行為”。在 HKSAR v Leung Chung Hang
F Sixtus 一案中,詳細論述了第[4]項元素的真正詮釋。值得注 F
意的是,“相當可能”這一環所涉的犯罪行爲,是必須按照
客觀標準對該令人反感的行為進行評估,以決定該行為造成
G G
的合理害怕是否相當可能破壞社會安寧。
H … H
C.8 是否在場、集結的地點和範圍
I I
74. 法院在 Kwok Wing Hang v Chief Executive in Council
J 一案中指出,在 2019 年暴動最嚴重的時候: J
K “暴力抗議活動的爆發頻率增加,發生地點也從一兩 K
個地區擴散開來,形成了俗稱‘遍地開花’的現象,在
港島、九龍和新界同時發生多宗暴力事件。”
L L
75. 正如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在湯偉雄 案中所觀察
M 到的:“……如今,非法集結和暴動的性質很不穩定。”他指 M
出參與者扮演不同的角色,並使用手提電話和在社交媒體上
N 相互交流。他說不能期望一眾罪犯會聚集爲一個靜止的群 N
體,在單一地點有固定的成員。參與者會沿着主幹道以不同
的群體四處走動,跑進小巷和建築物,散開並重新聚集,無
O O
論是為了回應警方的行動,還是為了追捕不同的目標或出於
其他原因。暴力會周期性地爆發和平息。參與者經常相互父
P 流,協調他們的活動。 P
Q 76. 在每一宗案件中,法庭有必要去確定非法集結或暴動 Q
發生的地點和時間,以及被告人(如果被指控為主犯)是否
身處現場並參與其中。然而,上文提及的不穩定性應予以考
R R
慮,而不應過於僵化地看待組成集結的人是誰、集結的地點
和持續時間。任何有關受影響地區位置的證據、參與者之間
S 的行為和他們進行通訊的證據,以及有關騷亂持續多久的證 S
據,應作為一個整體來考慮。被告人在集結中的角色(如有
T 的話)應予以考慮,以評估他或她潛在的主犯、從犯或未遂 T
法律責任。
U U
V V
- 133 -
A A
B B
77. 對非法集結或暴動持續的時間,應採取現實的看法。
C 只要三名或更多參與者持續積極參與刑事集結(不一定包 C
括組建非法集結的核心犯案者,也不一定包括破壞社會安
D
寧致使非法集結變成暴動的那人或那些人 — 他們可能已經 D
離開),非法集結或暴動的持續屬法律問題。即使(就暴動
而言)暴力的使用時多時少,但只要參與者留在現場,相關
E E
集結就一直持續。任何人參與該等暴動集結即屬犯罪。
F 78. 焦點應放在涉案證據是否直接證明或支持法庭作出 F
不可抗拒的推斷,即被告人參與了非法集結或暴動。可能支
G
持這種推斷的證據包括被告人被逮捕的時間和地點,以及 G
在其身上發現的物品,例如頭盔、防彈衣、護目鏡、呼吸器、
無線電收發器、膠索帶、激光指示器、武器和製造武器的材
H H
料,例如參加刑事集結的人可能使用過的汽油彈。控方在草
擬控罪時,也應牢記這種不穩定性和指控被告人犯罪的基
I 礎,以應付其他的可能性。」 I
J J
59. 就「擾亂秩序的行為」及「侮辱性」的闡釋,高等法院原
K 訟法庭法官黃崇厚(當時官階)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符致安及另三 K
人 HCMA 460/2021 案「判案書」第 120 及 121 說:
L L
M 「120. 在 Leung Kwok Wah 案,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林文 M
瀚指出,可構成擾亂秩序的行為,比要構成破壞社會安寧的
N 侵略性或獨特性的程度較低,也不視乎在場其他人的反應, N
或作出行為的人是否在行使集會自由的權利,而在乎行為
O 是否構成擾亂秩序。 O
121. 就「侮辱性」一詞,在 Chow Nok Hang 案30,終審法
P P
院採納英國案例 Brutus v Cozens 案31中的理解:是否構成「侮
辱」,是事實裁斷者的事實裁斷,應以「侮辱」這詞語的日
Q 常一般意思去判斷。而「侮辱」一詞的解釋,包括對人目中 Q
無人、或藐視、或損人尊嚴、或恥笑別人、或令人蒙羞、或
R 不敬地冒犯等等。一些原本不惹人反感的事情,都可成為具 R
S S
T 30
(2013) 16 HKCFAR 837 T
31
[1973] AC 854, 862G
U U
V V
- 134 -
A A
B 有侮辱性的言行,當理性的平常人耳聞或目睹時,自會知道 B
那是否侮辱32。」
C C
60.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林文瀚(當時官階)在 Leung Kwok
D D
Wah 案(HCMA 54/2012)「判案書」第 28 至 32 段說:
E E
F F
「28. 在 Campbell v Adair [1945] SC(J) 29 一案中,“擾亂
秩序”(disorderly)一詞被形容為“一個意義非常廣泛的詞
G G
語...這個詞語所指的行為的侵犯性比構成破壞社會安寧所
需的為低...問題並不在於上訴人的行為有否以引致當時在
H 場並目撃他的行為的人做出擾亂秩序的行為來激使破壞秩 H
序,而是在於他本人有否以一個可被形容為擾亂秩序的方式
I 行事。” I
29. 在 HKSAR v Wong Ying Yu [1997] 3 HKC 452 一案中,
J J
以下的各項行為被裁定為擾亂秩序的行為:一群示威者離開
預設的指定示威區,前往會議展覽中心的車輛入口處繼續示
K 威: K
L “他們所做的包括展示横額和標語牌、呼叫口號、打 L
鼓以及上演街頭劇。有些示威者則堵塞車輛通道。
M M
保安員...接着便要求示威者過去行人路那邊,以免他
們阻塞交通。可是,他們拒絶這個要求。接着保安員
N 便介入,嘗試强行把示威者移走,而示威者則作出猛 N
烈反抗。於這段時間内一直也在附近戒備的警員亦
O 介入,以協助保安員,而現場很快便陷入一片混亂之 O
中...”
P P
裁判官就擾亂秩序的行為這一點作出以下裁斷,而該裁斷在
上訴時獲法庭裁定予以維持(見第 455 頁 E):
Q Q
“本席認為,坐在馬路上、站在馬路上以及站在行人
R 路上來堵塞它均為擾亂秩序的行為。這樣做堵塞了通 R
往行人入口處及車輛出口處的通道。”
S S
32
“We were referred to a number of dictionary meanings of ‘insult’ such as treating with insolence or
T T
contempt or indignity or derision or dishonor or offensive disrespect. Many things otherwise
unobjectionable may be said or done in an insulting way. There can be no definition. But an ordinary
sensible man knows an insult when he sees or hers it.”
U U
V V
- 135 -
A A
B 30. 在最近的香港特别行政區 訴 招顯聰 高院裁判法院 B
上訴 2012 年第 163 號,裁判日期為 2012 年 6 月 14 日一案
C 中,示威者在 2010 年 12 月 28 日的示威中向中聯辦的庭院 C
投擲一個盛載粉末的膠瓶和一袋粉末。裁判官裁定這些是擾
D 亂秩序的行為,而這裁斷亦獲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偉昌 D
予以維持。
E E
31. 在更近期的 香港特别行政區 訴 周諾恆 高院裁判法
院上訴 2012 年第 193 號,裁決日期為 2012 年 7 月 20 日 一
F 案中,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在另一宗示威案件裏就 F
擾亂秩序的行為這個詞的意思採用了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
G 官貝姗就 HKSAR v Cheng Siu Wing 高院裁判法院上訴 2003 G
年第 619 號,裁決日期為 2003 年 9 月 5 日一案所頒下的判
案書内容。貝姗法官的判案書有關的部份是第 42 段及 43 段:
H H
“42. 《公安條例》中没有為‘擾亂秩序的行為’
I 作出定義,因此這個詞須被視為日常用語,賦予一般 I
含義。根據《新牛津簡編英語大辭典》(The New
J Shorter Oxford Dictionary)
,‘擾亂秩序’(disorderly) J
一詞的有關解釋是‘目無法紀或具攻擊性的行為’
或‘違反公共秩序或道德’(‘unruly or offensive
K K
behaviour’or‘violating public order or morality’)。
某行為能否被定性為擾亂秩序的行為必定是事實問
L 題,須由主審案件的法庭定奪。 L
M 43. 有人曾經在 [1995] Crim LR 896 就 1986 年的 M
《公安法案》(Public Order Act 1986)的第 5 條第 1
款中何謂擾亂秩序的行為這一點討論 Chambers and
N N
Edwards v DPP (似乎未經滙報)一案。該條文所指
的是一名人士聽到或看到擾亂秩序行為,而該行為
O 對該名人士相當可能造成騷擾、恐慌或困擾。該行為 O
無需暴力元素(無論實際暴力或暴力威脋),並且涵
P 蓋的行為不一定具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 P
Q
32. 這些案件顯示,為實施《公安條例》(不論所實施的 Q
是第 17B 條或第 18 條)而考慮一名人士是否作出擾亂秩序
的行為時,不應對他行使集會自由這一點予以特别或特殊考
R R
慮。」
S S
60A. 關於「破壞社會安寧」,終審法院在盧建民案「判案書」
T T
說:
U U
V V
- 136 -
A A
B B
「E. 破壞社會安寜
C C
88. 正如本院所見,破壞社會安寧是暴動的顯著特徵。在
D 本司法管轄區,R v Howell 案經常被引用為案例,以闡明此 D
類違法行為的構成。英國上訴法院法官 Watkins 在該案中
E 說: E
“ … … 每當某人的人身實際或相當可能受到傷害,
F F
或某人在場時看見其財產實際或相當可能受到損害,
或某人害怕因襲搫、鬥毆、暴動、非法集結或其他騷
G 亂而受到如此傷害,即社會安寧正被破壞。正是因為 G
這種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是於他在場時發生,或他合
H 理地恐怕這種情況會生,因此警察或其他任何人都可 H
以在沒有逮捕令的情況下逮捕罪犯。"
I I
89. 由於它的焦點在於對人身造成實際傷害,或在某人在
場下損害其財產,或相當可能造成如此傷害或損害等,這似
J 乎是一個明顯狹隘的表述。在近期的經驗中,暴徒經常肆意 J
破壞非私有財產,並且不是在物主在場的情況下進行破壞
K — 例如拆掉馬路欄杆用作路障、挖掘磚頭以作拋擲之用、 K
砸爛交通燈、損毁閉路電視攝影機,向地鐵車站投擲燃燒彈,
L
以及破壞不同政見人士的商鋪。此類行為通常發生在半夜, L
當時該處所已關閉且業主不在現場。顯然,這行為亦會構成
破壞社會安寧。」
M M
N 控罪六:「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N
O O
61. 《刑事罪行條例》第 62(a)條訂明:
P P
Q 「62.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Q
任何人保管或控制任何物品,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
R R
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
S (a) 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或 S
(b) …
T T
即屬犯罪。」
U U
V V
- 137 -
A A
B B
62. 《刑事罪行條例》第 64(2)條列出可被視為合法辯解的情
C 況。 C
D D
63. 《刑事罪行條例》第 64(3)條訂明就第 64 條而言,只要是
E E
是誠實地相信有關事情,則是否有充分理由支持,不具關鍵性。
F F
64. 就法庭如何對被告人管有物品的意圖作出推論一項,高等
G G
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潘敏琦(當時官階)在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SHY
H H
[2020] HKCFI 813 案兩項控罪(一項為「有意圖而管有攻擊性武器」,
I 另一項為「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的定罪上訴時說: I
J J
「46. 在缺乏直接證供的情況下,上訴人管有該鐳射筆的
意圖自須由原審裁判官作出推論。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
K K
耀成案,黃崇厚法官把 Chong Ah Choi 案的有關段落翻譯如
下:
L L
「40. 在 R v Chong Ah Choi 案,上訴法庭指出,在
M 考慮是否可作出所須推論時,法庭有權顧及下列事 M
項:
(1) 物品本身的性質和狀況;
N N
(2) 被控人管有相關物品的周遭環境,包括
O 時間、地點,在那時間地點就那物品的可能的 O
正當合理的使用、那物品是否被收藏起來、被
P 控人當時的行為表現、被發現或質問時反應 P
等。」
Q Q
控罪七、十一及十六:「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R R
S 65. 《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訂立的《禁止蒙面規例》第 3(1)(a) S
及(2)條訂明:
T T
U U
V V
- 138 -
A A
B 「(1) 任何人不得在身處以下活動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 B
辨身分的蒙面物品 —
C C
(a) 非法集結(不論該集結是否《公安條例》第 19
D
條所指的暴動); D
(b) ……
E E
(2) 任何人違反第(1)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 4
F 級罰款及監禁 1 年。」 F
G 66. 《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訂立的《禁止蒙面規例》第 4 條訂 G
明:
H H
I I
「(1) 被控犯第 3(2)條所訂罪行的人,如確立在有關罪行發
生時,該人對使用蒙面物品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即為免
J 責辯護。 J
K (2) 在以下情況下,有關的人須視為已確立該人對使用蒙 K
面物品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 —
L L
(a) 有足夠證據帶出以下爭論點︰該人有上述合
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及
M M
(b) 控方沒有提出足以排除合理疑點的證據,證明
N 並非如此。 N
(3) 在不局限第(1)款所提述的合理辯解的範圍的原則下,
O 在以下情況下,有關的人即屬有合理辯解 — O
P (a) 該人當時身處有關集結、集會或遊行,正在從 P
事某專業或受僱工作,並於正在作出與該專業
或受僱工作相關的作為或活動時,為了該人的
Q Q
人身安全,而使用有關蒙面物品;
R (b) 該人當時身處有關集結、集會或遊行,並正在 R
因宗教理由,而使用有關蒙面物品;或
S S
(c) 該人當時身處有關集結、集會或遊行,並正在
因先前已存在的醫學或健康理由,而使用有關
T T
蒙面物品。」
U U
V V
- 139 -
A A
B B
67. 控方只需證明有關被告「身處」非法集結,並使用蒙面物
C 品,便能滿足《禁止蒙面規例》第 3(1)(a)條「身處非法集結」的要求, C
控方不需要證明有關被告「參與」有關非法集結:Kwok Wing Hang &
D D
Ors v Chief Executive In Council (2020) 23 HKCAFR 518 及香港特別行
E E
政區 訴 Tang Hei Man(鄧希雯)[2022] HKCA 961「判案理由書」第
F 34 至 36 段。 F
G G
是否發生了非法集結?
H H
I 68. D3 及 D6 承認 2019 年 10 月 30 日晚上約 8 時 50 分起,在 I
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 80 號大興行動基地,發生了非法集結。
J J
K 69. D11 爭議上述時間地點發生了非法集結,但同意把「Now K
L 新聞」、「香港獨立媒體網」、「香港電台新聞」及偵緝警員 15190 L
在案發時間及相關地點把現場情況拍攝的視像片段呈堂,亦同意把該
M M
等視像片段的若干截圖及其描述呈堂33。本席把上述視像片段的截圖
N N
描述附隨於本「裁決理由書」,分別列為「附件一」、「附件二」、
O 「附件三」及「附件四」。 O
P P
70. 除了上述四份附件所描述的現場情況外,本席在觀看呈堂
Q Q
的視像片段(證物 P113、P115、P117 及 P118)後,亦留意到案發時
R 情況下如下: R
S S
(1) Now TV (證物 113)
T T
33
「承認事實(一)」(證物 P1)第 20 至 28 段
U U
V V
- 140 -
A A
B B
(螢光幕右 描述
上角顯示)
C 時間 C
D 21:39:44 至 約十數名穿黑衣黑褲蒙面人士(其中一個戴 D
21:40:59 “V 煞”面具)拆除在良運街近逸生閣那邊
的行人路的數個鐵欄,然後把那些鐵欄搬到
E E
良運街近震寰路交界,把鐵欄放在該處的良
運街行車道上堵路(D11 是其中一個有參與
F 拆鐵欄及搬鐵欄堵路的人) F
G 21:59:39 至 警員在良運街近建生站輕鐵路軌旁,向震寰 G
21:59:47 路方向高舉藍旗
H H
22:03:18 至 同上
22:03:38
I I
22:04:04 至 同上
22:04:11
J J
22:04:30 至 良運街由震寰路至良德街一段的行車道上
K 22:04:42 的集會人士大致已散去 K
L 22:04:49 至 警方用擴音器公告當時正有非法集會進行, L
22:04:59 破壞了社會安寧,警告集會人士要立即離開
M M
22:05:15 至 警員在良運街與良德街交界近逸生閣那邊
22:06:37 高舉藍旗
N N
22:16:10 至 D11 被帶上警車
O 22:17:31 O
P P
(2) 香港獨立媒體網 (證物 115)
Q Q
播放器時間 描述
R 00:00:00 至 大群人在良運街與良德街街角(中國銀行 R
00:04:49 外)的行人路上聚集
S S
播放器時間 00:02:24 至 00:03:12、00:03:32
至 00:03:44 及 00:04:28 至 00:04:33,有藍色
T T
鐳射光束從人群聚集處向震寰路方向照射
U U
V V
- 141 -
A A
B B
00:06:02 至 數名穿黑衣黑褲及/或蒙面人士從青田遊
00:06:16 樂場方向跨過建生站輕鐵路軌,沿良運街向
C 震寰路方向前行 C
D 00:12:41 至 大群人在良運街與良德街街角(中國銀行 D
00:14:43 外)的行人路上聚集,有藍色鐳射光束不時
從人群聚集處向震寰路方向照射
E E
00:14:43 至 在良運街與良德街另一個街角(建生邨商場
F 00:15:37 外)的行人路上,亦有一群人在聚集 F
G
00:16:38 至 支持警方的示威者沿震寰路步向大興行動 G
00:19:39 基地正門,並高呼(亦有用擴音器)口號支
持警方,並向在良運街集結的集會人士呼叫
H H
「香港曱甴,時代垃圾」;而在良運街的集
會人士(見播放器時間 00:17:43 至 00:19:19)
I 則用粗口辱罵支持警方的示威者,當示威者 I
高呼「支持警察」時,另一方的集會人士(在
J 示威者續說「嚴正執法」前)便回應說「吞 J
槍自殺」;期間亦有鐳射光束照向支持警方
的示威者
K K
00:19:44 至 良運街近大興行動基地(麥當勞快餐店外)
L 00:20:16 的行人路聚集了一大群人,部份穿黑色或深 L
色衣服,部份人戴口罩蒙面,整群人向着大
M 興行動基地叫喊 M
00:20:23 至 大興行動基地正門外,示威者與集會人士兩
N N
00:23:35 方陣營互相指罵,情緒高漲,期間有鐳射光
束照向示威者;在片段中播放器時間
O 00:21:52 至 00:23:29,見到警方舉藍旗,而 O
PW1 亦用擴音器警告在場人士要立刻離開
P P
00:24:16 至 近大興行動基地的良運街兩旁行人路有大
00:24:31 群人聚集
Q Q
00:24:31 至 示威者一邊叫喊口號,一邊離開大興行動基
R 00:26:31 地正門,而在良運街兩旁行人路的集會人士 R
發出噓聲,警方在片段播放器時間 00:25:49
S 至 00:26:31 展示藍旗,PW1 在期間亦用擴 S
音器向示威者發出警告,要他們往青松方向
離開
T T
U U
V V
- 142 -
A A
B B
00:27:04 至 警方向良運街集會人士展示藍旗,PW1 亦用
00:29:29 擴音器向集會人士發出警告,告知集會人士
C 正在進行的,是一個未經批准的集結,他們 C
正身處一個非法集會,PW1 並要求集會人士
D 立刻離開,及叫他們要立刻移除口罩等蒙面 D
物,期間有鐳射光束向警方照射,亦不斷有
叫喊聲從良運街處發出
E E
00:31:19 至 近大興行動基地的良運街聚集了大量人群,
F 00:36:18 他們在該處叫喊口號(播放器時間 00:33:13 F
至 00:34:15,人群叫喊「刻不容緩」、「時
G 代革命」、「光復香港」等口號),偶爾會 G
有個別人士在大聲呼叫(播放器時間
00:32:18 至 00:32:32 及 00:34:50 至
H H
;播放器時間 00:35:43 至 00:35:55,
00:36:18)
有人叫喊侮辱警務人員說話
I I
00:37:12 至 有人叫喊「亞 Sir,幾時交代呀」
J 00:37:14 J
00:37:34 至 有人叫喊侮辱警務人員的說話,亦有人向身
K K
00:39:35 處大興行動基地正門內的警務人員照射鐳
射光束
L L
M (3) 香港電台新聞 (證物 117) M
N 播放器時間 描述 N
00:10:23 至 在大興行動基地正門對開的良運街行人過
O O
00:10:58 路線上,有數名黑衣黑褲蒙面戴帽及手套的
人站在行人過路線上(即使行人過路燈為紅
P 色),面向在大興行動基地正門的警務人員 P
Q 00:10:57 至 良運街近麥當勞快餐店那一邊的行車道上 Q
00:13:59 有路錐(俗稱“雪糕筒”的交通圓筒)放置
在行車道中間;其間有人呼叫「香港警察、
R R
吞槍自殺」、「當差正仆街」及有藍色鐳射
光束射向大興行動基地上方
S S
播放器時間 00:12:37 至 00:12:43 顯示一個
T 戴“V 煞”面具,黑色衫褲,戴手套的人在 T
U U
V V
- 143 -
A A
B B
良運街麥當勞快餐店外的街角出現,當時還
有多名黑色衫褲、戴口罩及帽子的人在周圍
C C
戴“V 煞”面具的人在播放器時間 00:12:46
D
至 00:13:50 不時用雙手向大興行動基地方 D
向舉中指,另一名在旁人士也用左手向同樣
方向舉中指
E E
00:14:00 至 良運街近麥當勞快餐店外聚集大量人群,人
F 00:16:24 群叫喊「刻不容緩」、「缺一不可」、「時 F
代革命」、「光復香港」,有人叫喊「解散
G 警隊」(播放器時間 00:15:13),有人叫「交 G
代」,有人說粗口(播放器時間 00:16:09 至
及 00:16:12)
H H
00:18:03 至 有人叫喊「亞 Sir,幾時交代呀」
I 00:18:05 I
00:18:06 至 良運街 Pizza Hut 外的行人路近行車道聚集
J J
00:18:25 一群黑衣服戴口罩帽子的人
K 00:18:26 至 有人叫喊侮辱警務人員的說話 K
00:18:45
L L
00:21:33 至 人群再度叫喊「當差正仆街」,期間有鐳射
00:22:15 光束照向在大興行動基地的警務人員
M M
00:23:56 至 有個穿紫色 T 裇戴口罩用電筒照向大興行
N 00:24:54 動基地男子站在良運街行車道中間,有人叫 N
喊「低能仔」,同時有車輛掉頭離開
O O
00:24:56 至 有人叫「肯出嚟交代未呀」
00:25:21
P P
00:25:19 至 有一輛灰白色 7 人車在反方向行車線前行,
Q 00:25:24 當時有一路錐在 7 人車本來的行車線中間 Q
00:28:50 至 戴“V 煞”面具的人與其他數個黑衣服戴
R R
00:29:25 口罩的人在傘陣附近拆除數個鐵欄
S 00:29:33 至 鐵欄被拖行往建生輕鐵站路軌方向,並發出 S
00:30:05 聲響
T T
U U
V V
- 144 -
A A
B B
00:31:38 至 在近大興行動基地的良運街(近逸生閣那
00:32:41 邊)的街角,有一群黑衣服戴口罩(其中一
C 個戴“V 煞”面具)帽子的人在傘陣遮掩下 C
拆鐵欄,D11 其後把鐵欄搬走(00:32:28 至
D 及 00:32:41) D
00:32:42 至 有兩名黑衣褲戴帽子口罩手套的人在中國
E E
00:33:30 銀行附近的街角沿良運街拖鐵欄往大興行
動基地方向,其間有另一穿黑衣褲戴手袖、
F 手套、帽子人士加入協助 F
G 00:34:05 至 有人把另一個路錐放在良運街行車道上,有 G
00:34:46 人呼叫侮辱警務人員的說話
H H
00:35:31 至 兩名黑衣戴口罩手套人士把一鐵欄拖到近
00:35:47 大興行動基地的良運街行車道(近逸生閣那
I 邊)並放在地上堵路 I
J 00:35:48 至 再有兩名黑衣褲戴口罩帽子的人把另一鐵 J
00:36:00 欄拖行到同樣地點把鐵欄放在地上堵路
K K
00:36:19 至 麥當勞快餐店對出的良運街行車道被兩個
00:37:55 路錐及鐵欄、木板堵塞(D11 在 00:36:53 至
L 及 00:37:09 出現) L
M
00:43:50 至 D11 被制伏在地上的情況(00:43:51 顯示 M
00:43:57 D11 右眼張開的)
及
N 00:44:08 至 N
00:44:27
O O
00:47:56 至 在建生站輕鐵路軌附近,仍有人指責警方未
00:49:31 有作出交代
P P
Q 00:57:28 至 警方在建生站輕鐵路軌附近用擴音器發出 Q
00:57:44 警告,叫集會人士立即離開
R R
01:02:34 至 D6 在建生邨商場被制伏後,坐在地上的情
S 01:03:23 況 S
T T
U U
V V
- 145 -
A A
B B
01:07:17 至 良德街有人群叫喊口號,與警方對峙,警方
01:07:36 高舉藍旗並用擴音器發出警告,其間有人用
C 及 鐳射光束射向警方(01:09:27 至 01:09:32) C
01:09:11 至
D
01:10:16 D
E 01:12:27 至 D11 被帶上警車 E
01:13:52
F F
G G
71. (1) 從本席已接納的證供,包括證物 P113、P115、P117、
H P118、P113B(即「附件一」)、P115B(即「附件 H
I 二」)、P117B(即「附件三」)、P118B(即「附 I
件四」)、P125、PW1 的庭上證供及本「裁決理由
J J
書」第 70 段本席對呈堂視像片段的描述可見,案發
K K
日由晚上 8 時 50 分起,已有人群(至少 30 至 40
L 人)34在良運街與良德街街角(中國銀行外)的行人 L
路上聚集,約晚上 8 時 50 分至 8 時 52 分,有藍色
M M
鐳射光束從該處人群中發射照向大興行動基地方
N N
向35,之後又有多道綠色鐳射光束射向大興行動基
O 地36。那個街角,在當晚約 9 時至 9 時 02 分,仍有 O
一大群人聚集,亦有藍色鐳射光束不時從人群聚集
P P
處向震寰路方向照射(見本「裁決理由書」第 70(2)
Q Q
段證物 P115 播放器時間 00:12:41 至 00:14:43 的描
R 述);同時,良運街與良德街另一街角(即建生邨 R
S S
T 34
見證物 P115B 的(a)項 T
35
見證物 P115B 的(b)項
36
見證物 P115B 的(c)項
U U
V V
- 146 -
A A
B B
商場外)的行人路上,亦有一群人聚集(見本「裁
C 決理由書」第 70(2)段證物 P115 播放器時間 00:14:43 C
至 00:15:37 的描述);
D D
E E
(2) 根據 PW1 的證供(證物 P125 第 4 段),當晚 8 時
F 50 分,良運街兩旁行人路有約 200 人聚集,大部份 F
穿黑色上衣,大部份人戴口罩,有人用鐳射光束及
G G
電筒照射大興行動基地,有人向大興行動基地大叫
H H
「死黑警」、「黑警死全家」等;
I I
(3) 證物 P117 播放器時間 00:32:28 至 00:32:41,可見
J J
(亦可參閱證物 P117A(2A)及(2B)),當晚約 9 時 36
K K
分,在近大興行動基地的良運街(近逸生閣那邊)
L 的街角有人在傘陣遮掩下拆鐵欄,而 D11 與另一人 L
一同把鐵欄搬起,一同跑過了良運街旁邊的建生邨
M M
商場,跑向建生站輕鐵路軌方向;
N N
O (4) 證 物 P113 螢 光 幕 右 上 角 顯 示 時 間 21:39:44 至 O
21:40:59 片段可見,約十數名穿黑衣黑褲蒙面人士
P P
(其中一個戴“V 煞”面具)拆除在良運街近逸生閣
Q Q
那邊的行人路的數個鐵欄,然後把那些鐵欄搬到良
R 運街近震寰路交界,把鐵欄放在行車道上,而 D11 R
是其中一個有參與拆及搬鐵欄的人;
S S
T T
U U
V V
- 147 -
A A
B B
(5) 由當晚約 8 時 50 分至 9 時 40 分,在良運街近大興
C 行動基地,聚集了約 200 人,他們大部份人穿黑衣 C
黑褲、戴口罩、蒙面、戴帽子,有人用鐳射光束射
D D
向大興行動基地及在該處的警務人員,有人拆毀良
E E
運街兩旁行人路的鐵欄,把鐵欄及路錐放在行車道
F 上架設路障,在拆毀鐵欄時有人架起傘陣遮掩拆欄 F
行為,群眾集體叫喊「光復香港」、「時代革命」、
G G
「刻不容緩」、「缺一不可」等反修例時期示威者常
H H
叫喊的口號,亦有人叫喊「死黑警」、「黑警死全
I 家」、「解散警隊」等,也有人說粗口及侮辱警務 I
J
人員的說話,亦有人不時要警方「交代」,本席毫 J
無任何疑點裁定當時有多於三人集結在一起作出
K K
擾亂秩序及作出帶有威嚇性、挑撥性或侮辱性的行
L L
為,而上述這些集結在一起的人都意圖導致或相當
M 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 M
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
N N
破壞社會安寧(終審法院在 Lo Kin Man 案「判案書」
O O
第 89 段說拆掉馬路欄杆用作路障此行為會構成社
P 會安寧)。郭大律師在其結案陳詞質疑「搬動鐵欄 P
是否破壞社會安寧」;然而本席在裁定是否有「破
Q Q
壞社會安寧」這一元素時,是要從整個集結的行為
R R
去整體考慮,而不是如郭大律師陳詞那般,去考慮
S 個別人士的某些個別行為,本席認為郭大律師質疑 S
T
「搬動鐵欄是否破壞社會安寧」是一個斷章取義的 T
偽命題;而從整個集結(即從當晚約 8 時 50 分至約
U U
V V
- 148 -
A A
B B
9 時 40 分),本席認為在案發地的集結人士所作的
C 受禁行為,絕對是擾亂秩序的行為,本席認為 D11 C
的搖動鐵欄、搬動鐵欄及堵路均是擾亂秩序的行為
D D
及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而此等集
E E
結人士(包括 D11)均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
F 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 F
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
G G
寧;本席也不接納郭大律師在結案陳詞關於「紅色
H H
車」得到讓路的陳詞,本席認為郭大律師在結案陳
I 詞第 76 段說「集會人士堵路並非破壞社會安寧,而 I
J
是有理地配合其他道路使用者,並與他們溝通」是 J
顛倒是非之說。本席認為郭大律師在結案陳詞的其
K K
他辯說論據,也無一成立;
L L
M
(6) 另外,控辯各方亦同意案發日有人在互聯網上貼 M
文,號召巿民於當天晚上 8 時 30 分到大興行動基地
N N
進行一個示威行動,以抗議據稱警方在附近進行催
O 淚彈訓練所產生的不明氣體。本席根據終審法院在 O
P Lo Kin Man 及 Choy Kin Yue 兩案就「非法集結」罪 P
的分析,毫無任何疑點裁定當晚約 8 時 50 分至約 9
Q Q
時 40 分,在良運街近大興行動基地發生了針對政
R R
府、針對警方,要求警方交代據稱的不明氣體洩漏
S 事件的非法集結。就此,郭大律師在結案陳詞曾指 S
出 PW1 發出未經批准集結的警告是片面的決定,本
T T
席從已接納的證供見到:
U U
V V
- 149 -
A A
B B
C (i) 在 PW1 首次使用擴音器勸示威者及集會人士 C
離開前,在良運街兩旁行人路,即麥當勞快餐
D D
店對出行人路及逸生閣對出行人路,已有約
E E
200 人聚集,大部份穿黑色上衣,當中大部份
F 人戴口罩,有人用鐳射光束照射警署,有人向 F
警署大叫「黑警死全家」、「死黑警」等(見
G G
證物 P125 第 4 段);
H H
I (ii) 示威者和集會人士對峙時,互相指罵,雙方情 I
緒激動高漲,視像片段見到有鐳射光束不時
J J
射向支持政府的示威者身上;
K K
L (iii) 支持政府的示威者叫喊「支持警察」時,另一 L
方則叫喊「吞槍自殺」;及
M M
N (iv) 在良運街兩旁行人路的集會人士叫喊口號、 N
O 拆鐵欄、搬鐵欄、堵路,雖然 PW1 屢次發出 O
警告要他們離去,及要求他們除下面罩,他們
P P
都沒有聽從;
Q Q
R
以案發時的整體社會氣氛而言,案發現場的情況隨 R
時一觸即發,根據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林文瀚
S S
(當時官階)在 Leung Kwok Wah 案「判案書」第 40
T 段,「第 18 條是預防性的措施,社會安寧無須已經 T
U U
V V
- 150 -
A A
B B
被破壞,只要有在場人士合理地害怕如果當時没有
C 採取行動來預防的話,社會安寧便會被破壞便足够。 C
法例的作用是制止情况再惡化下去。」本席認為案
D D
發地在當晚 8 時 50 分開始發生了《公安條例》第 18
E E
條所指的「非法集結」,所以 PW1 當時數次發出的
F 警告也是合情合理的。而郭大律師指 PW1「向示威 F
者發出未經批准集結的警告是片面的決定」、「令
G G
人懷疑警方有沒有給予示威者一定程度的容忍容
H H
許他們行使示威及集會自由的權利」之說是完全不
I 成立的。 I
J J
D3、D6 及 D11 有否參與案中非法集結
K K
L 72. 在審訊時,控方已確認不會依賴「逃匿(flight)」這情節 L
要求法庭對被告作「畏罪潛逃」的不利推論,本席在分析本案案情及
M M
作出裁決時,亦不會用「逃匿(flight)」這情節對任何被告作「畏罪
N N
潛逃」的不利推論。
O O
73. 就 D3 而言,本席有以下觀察:
P P
Q Q
(1) 本席早前已裁定 D3 既不可信,也不可靠,本席對
R D3 的開脫性供詞不賦與任何比重,而本席接納 D3 R
的招認性供詞包括:
S S
T T
U U
V V
- 151 -
A A
B B
(i) 她也是為着據稱的不明氣體洩漏事件而前往
C 案發現場的; C
D D
(ii) 當她在良運街與良德街街角時,她身穿黑衣、
E E
黑褲、雙臂戴了一對黑色手袖、頭戴黑色鴨舌
F 帽、雙手戴着一對多用途手套、孭着一個黑色 F
背囊(內藏一支噴漆),手持一個防毒面罩連
G G
過濾器,頭部(眼部以下)以一件黑色 T 裇包
H H
圍着,把她頭部眼睛以下部位遮蓋着,當時她
I 的一身穿戴,就如她在被拘捕時一樣,也像證 I
物 P32(1-4)相片所示;
J J
K K
(iii) 當時她的黑色背囊內藏有的物件,包括一支
L 黑色噴漆、一副泳鏡、一個黑色口罩及六支生 L
理鹽水(當警方驅散非法集結人士而使用催
M M
淚煙及/或胡椒噴劑時,可供 D3 自用或與其
N N
他非法集結人士分享那六支生理鹽水);
O O
(iv) 當她在良德街街角時,已有很多戴着外科口
P P
罩的人在該處聚集;
Q Q
R (v) 當她在良運街 Pizza Hut 外時,已經有人拖動 R
鐵欄:
S S
T T
U U
V V
- 152 -
A A
B B
(2) 就 D3 的一身裝束裝備,本席覆述上訴庭在楊家倫
C [2019] 1 HKC 296 案判案書第 51 段說: C
D D
「… 他們大部份戴帽及口罩,目的明顯是避免
暴露身份,他們的作為顯示他們明知行為違
E E
法,故掩飾身份,避免其不法行為導致的後果
和刑責」
F F
G
D3 所穿的一對手套,亦可供她在案發現場作出破壞 G
行為時(包括拆除或搬動路邊欄杆用以堵路時)保
H H
護雙手免受損害。
I I
(3) 另外,當警員 19210 問她「你係呢道做乜?」時,
J J
她回答說:「保護手足」;本席早前已裁定 D3 的如
K K
此回答,是表示她要保護她的同路人,即和她有共
L 同目的在場人士; L
M M
(4) 案發時,D3 近距離身處非法集結現場,她聽到鐵欄
N N
被拖行的聲音,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是她必然知
O 道在這非法集結現場,有人拆毁鐵欄,拖動鐵欄去 O
P
另一地方作不法行為,而案發日是 2019 年 10 月 30 P
日,自 2019 年 6 月中反修例風波開始後,暴徒拆毁
Q Q
鐵欄用以堵路的行為經常發生,D3 不可能不知道那
R R
些被拆毁拖動的鐵欄是用以堵路的;她抬頭亦可望
S 見非法集結者不時用鐳射光束來射向大興行動基 S
地;她亦可聽到非法集結者叫喊的口號和說話,以
T T
及警方的警告;因此,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是:
U U
V V
- 153 -
A A
B B
C (i) D3 必然意識到在場非法集結者正作出《公安條 C
例》第 18(1)條所指出的受禁行為;及
D D
E (ii) 而她在案發地點以她的一身裝束裝備出現逗 E
F
留,是意圖與其他非法集結者一同集結,參與 F
受禁行為或促進、協助、鼓勵其他非法集結者
G G
作出受禁行為;
H H
I
(5) 根據本席以上分析(包括所有本席接納的證供,及 I
D3 的一身衣著裝備),本席作一唯一不可抗拒的推
J J
論,就是 D3 在案發時間及地點:
K K
(i) 她意圖成為有關非法集結一份子;及
L L
M M
(ii) 當 D3 與其他參與該非法集結者一起集結並
N 意識到其他參與該非法集結者的相關受禁行 N
為時,D3 有意圖作出、參與或促進37相關受禁
O O
行為 ;及
38
P P
Q (6) 本席裁定,對 D3 而言,控方已成功舉證控罪一的 Q
所有所須元素,本席毫無任何疑點裁定 D3 就控罪
R R
一,罪名成立。
S S
T T
37
見 Lo Kin Man (2021) 24 HKCFAR 302 案「判案書」第 14 段
38
見 Choy Kin Yue (2022) 25 HKCFAR 360「判案書」第 24 至 30 段
U U
V V
- 154 -
A A
B B
74. 就 D6 而言,本席有以下觀察:
C C
(1) 本席早前已裁定 D6 既不可信不可靠,本席對 D6 的
D D
開脫性供詞不賦與任何比重;
E E
F
(2) 本席已接納 PW5 的證供,指當他在案發日晚上 9 時 F
43 分在建生邨商場見到 D6 時,D6 除了一身黑衣
G G
(連帽子的衛衣)、黑褲,雙手戴了一對手套、孭著
H H
一個有防水雨套包圍着的黑色背囊(內藏一副泳鏡
I 及一對手套),D6 還以證物 P56 蒙面(眼部以下) I
的;
J J
K (3) (i) 根據證物 P133 及 P134((分別為高級督察馮 K
L 鎮偉及警員 9339 的書面供詞),於案發日晚 L
上約 9 時 35 分,他們沿青麟路往建生邨商場
M M
方向進行掃蕩。期間,他們倆人看見一群穿著
N N
深色衣服(部份佩戴著口罩或面罩)的示威者
O 跑往商場方向; O
P P
(ii) 根據 PW5 的證供,同日晚上 9 時 43 分,他在
Q Q
建生邨商場內見到數名穿黑衣人士正在四散
R 逃跑,其中一人,即 D6,正從 PW5 的右方跑 R
往左方通向輕鐵建生站方向的商場出入口,
S S
當時 PW5 面向 101 號舖「名視眼鏡」(見證
T T
U U
V V
- 155 -
A A
B B
物 D6(4(1))及本「裁決理由書」第 47(4)(v)
C 段); C
D D
(iii) 建生邨商場就在非法集結現場的良運街旁,
E E
根據證物 P137(1)(建生邨商場地下平面圖),
F 標示為「B」的商場出入口(開放式,沒有門) F
通往良運街並接連良運街的行人路;
G G
H H
(iv) 證物 P115 播放器間 00:14:53 至 00:15:37 也可
I 見到建生邨商場與良運街的相對位置(就在 I
良運街與良德街交界的街角);
J J
K K
(v) 根據 D6 在證物 D6(9)上以紅色圓圈“O”標示
L 他聲稱第一眼見逃跑中的黑衣人時黑衣人所 L
在位置,以此比對證物 P137(1)(以通往商場
M M
2 樓的樓梯(標示為「F」)作座標),當時
N N
黑衣人就是在證物 P137(1)上標示為「B」的
O 商場出入口出現逃走; O
P P
(vi) 根據 PW5 證供,D6 其實是那一群黑衣人的
Q Q
其中一人(儘管 PW5 不肯定那些黑衣人是從
R 那處跑到 PW5 見到他們的地點); R
S S
(vii) 從證物 P113 螢光幕右上角顯示時間 21:42:01
T T
至 21:43:08 可見,有若干人士從良運街跑進
U U
V V
- 156 -
A A
B B
逸生閣與建生邨商場方向,而建生邨商場其
C 實就是在該街角位置; C
D D
(viii) 從 D6 的一身衣著裝束裝備,他居於天水圍卻
E E
在當晚以如此一身裝備出現於被捕地點,再
F 加上 PW5 在建生邨商場見到 D6(及其他黑 F
衣人)出現的地點(見證物 D6(4(1)))如此接
G G
近良運街非法集結現場;而 PW5 在建生邨商
H H
場見到及拘捕 D6 的時間亦正正吻合在良運
I 街的非法集結人士跑進逸生閣及建生邨商場 I
J
方向的時間,本席作一唯一不可抗拒的推斷, J
就是在緊接 PW5 第一眼見到 D6 前,D6 是從
K K
良運街通過建生邨商場的 B 出入口走進建生
L L
邨商場的;而在此之前,D6 是在良運街非法
M 集結現場出現逗留的; M
N N
(4) 即使根據 D6 的證供,他在當日晚上 9 時 28 分之前
O 的數分鐘已到達建生站,由建生站步行往建生邨商 O
P 場只需約一分鐘路程,以此推論,D6 在當日晚上 9 P
時 30 分之前,定必已到達良運街非法集結進行的
Q Q
地點;
R R
S S
T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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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7 -
A A
B B
(5) 從呈堂的視像片段可見,當日晚上 9 時 30 分之後,
C 非法集結者把行動升級,除了用鐳射光束照射大興 C
行動基地及有人呼叫侮辱警務人員的說話外,亦開
D D
始有人拆除及拖行/搬動鐵欄,把鐵欄放在地上堵
E E
路,搬動鐵欄的人在良運街近大興行動基地一端與
F 建生站輕鐵路軌的另一端之間走動;D6 當時在該處 F
出現,他不可能不知道當時非法集結者正作出《公
G G
安條例》第 18(1)條所指出的受禁行為;
H H
I (6) 以 D6 當時的一身衣著裝束裝備,(包括 D6 攜帶的 I
一副泳鏡,可在警方驅散非法集結人士而使用催淚
J J
煙及/或胡椒噴劑時,可供 D6 戴上;而 D6 手上戴
K K
上的一對手套,亦可供他在作出破壞行為時戴上以
L 保護雙手;另一對手套也可提供給其他非法集結人 L
M
士作破壞行為時戴上),以及他當時居於天水圍卻 M
在案發時出現在屯門良運街,再加上事發前曾有人
N N
在互聯網上貼文,號召巿民在案發日晚上 8 時 30 分
O 到大興行動基地示威,本席作一唯一不可抗拒的推 O
P 論,是 D6 要與其他非法集結者一起在案發地點集 P
結;
Q Q
R (7) 本席進一步作一不可抗拒的推斷,就是 D6 在案發 R
S 時間及地點: S
T T
(i) 他意圖成為該非法集結的一份子;及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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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C (ii) 當 D6 與其他參與該非法集結者一起集結並 C
意識到其他參與該非法集結者的相關受禁行
D D
為時,D6 有意圖作出、參與受禁行為或促進、
E E
協助或鼓勵其他非法集結者作出相關受禁行
F 為;及 F
G G
(8) 本席裁定,對 D6 而言,控方已成功舉證控罪一的
H H
所有所須元素,本席毫無任何疑點裁定,D6 就控罪
I 一,罪名成立。 I
J J
75. 就 D11 而言,本席有以下觀察:
K K
(1) 本席已裁定當日晚上約 8 時 50 分至約 9 時 40 分,
L L
在良運街大興行動基地發生了非法集結;
M M
N (2) 本席亦已裁定 D11 絕不可信,也極不可靠;本席拒 N
絕接納 D11 所有開脫性供詞;本席對 D11 的招認性
O O
供詞,賦與十足比重;
P P
Q (3) 案發時,D11 穿黑色長袖連帽衛衣、深色運動褲、 Q
右手戴着一個 3M 防滑手套、面戴藍色口罩、頭戴
R R
着衛衣的帽子、孭着斜孭袋;就 D11 的裝備衣著,
S S
本席再次覆述上訴庭在楊家倫案「判案書」第 51 段
T 說: T
U U
V V
- 159 -
A A
B B
「… 他們大部份戴帽及口罩,目的明顯是避免
C C
暴露身份,他們的作為顯示他們明知行為違
法,故掩飾身份,避免其不法行為導致的後果
D 和刑責」 D
E E
(4) 從視像片段及 D11 自己的招認證供,案發時 D11 數
F 次參與拆鐵欄及/或搬動鐵欄,用鐵欄設置路障; F
G G
(5) 根據 D11 的證供,他在當晚約 9 時在建生站下車,
H H
並目睹示威者與集會人士互相指罵的情景;根據他
I 的證供,他一直在良運街麥當勞快餐店外及良運街 I
的士站之間走動(及後來搬動鐵欄往青田遊樂場方
J J
向);由此可見,當晚集會人士作出的種種擾亂秩
K K
序的行為及帶有威嚇性、挑撥性或侮辱性行為,D11
L 都耳聞目睹,D11 不可能不知此等作為擾亂秩序及 L
M 具侮辱性/威嚇性/挑撥性; M
N N
(6) 本席作一不可抗拒的推斷,D11 當時深知那些集會
O 人士作出此等行為是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 O
P
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 P
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
Q Q
寧;D11 當時是深知集會人士正作出《公安條例》
R R
第 18(1)條指出的受禁行為,D11 深知他身處一個非
S 法集結現場,而他在案發地點出現逗留,是要與其 S
他非法集結者一同集結參與受禁行為並促進、便
T T
利、協助、鼓勵其他非法集結者作出受禁行為;
U U
V V
- 160 -
A A
B B
C (7) 根據本席上述觀察及分析(包括 D11 的一身裝束裝 C
備及視像片段顯示 D11 的作為),本席進一步作一
D D
不可抗拒的推論,就是 D11 在案發時間及地點:
E E
F
(i) 他意圖成為該非法集結的一份子;及 F
G G
(ii) 當 D11 與其他參與該非法集結者一起集結並
H 意識到其他參與該非法集結者的相關受禁行 H
I
為(而 D11 本人亦有進行相關受禁行為 — 拆 I
除及搬動鐵欄用以堵路)時,D11 有意圖作出、
J J
參與或促進相關受禁行為,並確實有作出相
K 關的受禁行為;及 K
L L
(8) 本席毫無任何疑點裁定,對 D11 而言,控方已成功
M M
舉證控罪一的所有所須元素,本席裁定 D11 就控罪
N 一,罪名成立。 N
O O
控罪六
P P
Q 76. 本席已不接納 D3 的開脫性供詞,而 D3 並不是依靠《刑 Q
事罪行條例》第 64(2)條的合法辯解。
R R
S S
77. 在反修例風波自 2019 年 6 月中出現以來,暴徒或非法示
T 威者用噴漆噴在別人的店舖門面、招牌、路牌及其他人或政府的財產 T
用以塗鴉或噴黑閉路電視鏡頭以阻礙拍攝任何不法行為,已是見慣不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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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1 -
A A
B B
怪;的確,證物 P115 播放器時間 00:06:36 亦顯示良運街行人路上有
C 石柱被塗鴉寫上「死黑警」。 C
D D
78. 以 D3 的一身裝備,她當時出現在案發地點及時間,有關
E E
噴漆在審訊時仍是未用完仍有噴漆盛載在證物 P19 內,本席作一不可
F 抗拒的推斷,D3 當時保管並控制該支噴漆,是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 F
情況下用以塗污別人財產,是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
G G
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支噴漆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H H
因此,本席裁定,控方已成功對 D3 舉證控罪六所有所須元素,本席
I 毫無任何疑點裁定,D3 就控罪六,罪名成立。 I
J J
控罪七(對 D3)、控罪十一(對 D6)及控罪十六(對 D11)
K K
L 79. 本席已裁定 D3、D6 及 D11 在身處本案非法集結時,都使 L
用着蒙面物品(分別為證物 P22、P56 及 P88)。
M M
N 80. D6 沒有提出任何在《禁止蒙面規例》第 4 條所訂明的任 N
O 何免責辯護,他只是辯稱在被 PW5 拘捕時,他沒有蒙面,而本席已 O
拒絕接納 D6 就這一方面的開脫性供詞;本席亦已拒絕接納 D3 及 D11
P P
就他們分別面戴證物 P22 及 P88 的辯解;因此,本席裁定控方已成功
Q Q
舉證控罪七、十一及十六的所有所須元素,本席毫無任何疑點裁定
R D3、D6 及 D11,分別就控罪七、十一及十六,均罪名成立。 R
S S
T ( 鄭紀航 ) T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U U
V V
-1-
A A
B 附件一 B
(即證物 P113B)
C <NOW TV> C
顯示時間 地點 描述 截圖(時間)
D D
(片段時間) [證物編號]
E 21:39:44 至 21:43:50(00:00:00 至 00:04:03) E
a. 21:39:44 良運街 • 有穿黑衣、蒙面人士拆除行人路鐵欄, 21:39:44
F (00:00:00) 與良德街交 有人打傘遮擋拆鐵欄人士,亦有人在良 [P113A(a)] F
界、逸生閣外 運街行車路上拖行被拆下的鐵欄
G b. 21:40:34 良運街 • 穿黑衣人士在行車線上拖行被拆下的鐵 21:40:34 G
(00:00:49) 近震寰路交界 欄,走向良運街往震寰路行車線中央 [P113A(b)]
H H
c. 21:41:34 良運街 • 一群穿黑衣人士拆除良運街與良德街街 21:41:34
(00:01:49) 近震寰路交界 角的行人路鐵欄,亦有人打傘遮擋拆鐵 [P113A(c)]
I 欄人士 I
d. 21:42:00 良運街 • 一大群原集結在良運街近震寰路交界 21:42:00
(00:02:15) 近震寰路交界 (主要為)穿黑衣的人士往輕鐵路軌方向 [P113A(d)]
J 走,有部份先稍稍走入良德街 J
e. 21:42:05 良運街 • 警方於震寰路與良信街交界佈防;(主 21:42:05
(00:02:20) 近震寰路交界 要為)穿黑衣的人士繼續從良運街往輕 [P113A(e)]
K 鐵路軌方向走 K
f. 21:43:16 良運街 • 一群(主要為)穿黑衣的人士從良運街跑 21:43:16
(00:03:29) 近逸生閣及建 進逸生閣與建生邨商場之間的行車路 [P113A(f)]
L L
生邨商場
M g. 21:43:49 良運街與輕鐵 • 穿防暴裝束警員在良運街、輕鐵路軌旁 21:43:49 M
(00:04:03) 路軌交匯處 制伏一名人士 [P113A(g)]
N N
O O
P P
Q Q
R R
S S
T T
U U
V V
-2-
A A
B B
附件二
(即證物 P115B)
C C
<香港獨立媒體>
D D
時間 地點 事情 截圖(時間)
(片段時間) [證物編號]
E E
約 2050 時至 2101 時(00:02:50 至 00:12:30)
F a. 約 2050 時 良德街 • 至少 30 至 40 人聚集街角行人路上 00:02:50 F
(00:02:50) 與良運街交界 [P115A(a)]
(鏡頭背向大
G b. 約 2050 時 興行動基地) • 從集結人群中射出的藍色強光照向大興 00:03:32 G
- 2052 時 行動基地方向 [P115A(b1)]
(00:02:51 00:04:29
H 至 [P115A(b2)] H
00:04:29)
I c. 約 2052 時 良運街(鏡頭 • 多道綠色鐳射光束照射大興行動基地 00:04:53 I
(00:04:53) 面向大興行動 [P115A(c)]
基地)
J J
a.約 2053 時 輕鐵路軌與良
d. (00:05:49) 運街交匯(及
K K
建生站)
L e. 約 2054 時 建生邨商場 L
(00:06:23)
M f. 約 2054 時 良運街 • 行人路上的柱有塗鴉「死黑警」 00:06:36 M
(00:06:36) [P115A(f)]
N g. 約 2054 時 良德街 • 從集結人群中射出的藍色強光照向大興 00:07:05 N
(00:07:05) 與良運街交界 行動基地方向 [P115A(g)]
O h. 約 2055 時 大興行動基地 • 多道鐳射光束照射大興行動基地 00:07:35 O
(00:07:35) [P115A(h)]
P i. 約 2055 時 大興行動基地 • 多道鐳射光束及強光照射大興行動基地 00:08:02 P
- 2100 時 天台 天台及該處的警員 [P115A(i1)]
(00:08:01 00:08:21
Q 至 [P115A(i2)] Q
00:12:30) 00:11:18
[P115A(i3)]
R R
S S
T T
U U
V V
-3-
A A
B 附件三 B
(即證物 P117B)
C 香港電台<RTHK> C
D 時間 地點 事情 截圖(時間) D
(片段時間) [證物編號]
E 1) 約 2103 時至 2114 時(00:00:00 至 00:10:22) E
a. 約 2103 時 大興行動基 • 集結在大興行動基地外,約 60 名支持
F (00:00:15) 地正門外 政府的示威者,喊叫反對集結在良運 F
街示威者的口號,包括「香港曱
甴」、「時代垃圾」等
G G
• 有綠色及藍色鐳射光照射到支持政府
示威者身上
H H
b. 約 大興行動基 • 有蒙面穿黑衣示威者行到支持政府示 (00:01:37)
2105 時 地正門外 威者前方,以電筒照射(及不時用手指 [P117A(b)]
I (00:01:28 著)該群示威者 I
至
00:02:27)
J J
c. 約 2106 時 大興行動基 • 警員展示藍色警告旗 (00:02:57)
(00:02:57 地正門外 • 警方透過揚聲器向集結人士發出口頭 [P117A(c)]
K 至 警告,指他們正參與非法集結,並要 K
00:03:14) 求示威者避免衝突,立刻離開,否則
可能會被拘捕及檢控
L L
d. 約 2107 時 大興行動基 • 警方向集結在良運街的示威者展示藍 (00:03:29)
M (00:03:27 地外、震寰 色警告旗,警方(吳高級督察)透過揚 [P117A(d1)] M
至 路與良運街 聲器向集結在良運街的示威者作出警 (00:03:46)
00:04:50) 交界 [P117A(d2)]
告,指他們正參與未經批准集結,要
N 求他們立即離開,否則可能會被拘捕 N
及檢控
O e. 約 2109 時 大興行動基 • 支持政府示威者開始陸續離去 O
(00:05:12) 地正門外
P P
f. 約 2110 時 大興行動基 • 警員展示藍色警告旗
(00:06:51 地正門外 • 警方透過揚聲器向集結人士發出口頭
至 警告,指他們正參與非法集結,並要
Q Q
00:07:33) 求示威者避免衝突,立刻離開,否則
可能會被拘捕及檢控
R R
g. 約 2111 時 大興行動基 • 警方向集結在良運街的示威者展示藍 (00:08:08)
至 2114 時 地正門外 色警告旗 [P117A(g)]
S (00:07:57 • 警方(吳高級督察)透過揚聲器向集結 S
至 在良運街的示威者作出警告,指他們
00:10:52) 正參與未經批准集結/非法集結,要求
T T
他們立即離開,並移除阻礙辨認身份
的物件,否則可能被拘捕/檢控
U U
V V
-4-
A A
B 時間 地點 事情 截圖(時間) B
(片段時間) [證物編號]
C C
• 多道藍色及綠色鐳射光束照射到大興
行動基地外執勤的警員
D • 現場有人大聲呼喊「死黑警」等説話 D
(00:10:18)
E 2) 約 2129 時至約 2139 時(00:28:10 至 00:39:45) E
a. 約 2129 時 良運街(近震 • 行人路有人以雨傘遮擋拆鐵欄之人士 (00:28:15)
(00:28:15) 寰路) [P117A(2a)]
F F
(約必勝客餐
廳外)
G G
b. 約 2129 時 良運街(近震 • 路邊鐵欄被穿深色衣裝、蒙面人士所 (00:28:49)
(00:28:49) 寰路) 拆,圍欄外有交通圓筒在馬路上 [P117A(2b)]
H (約必勝客餐 H
廳外)
I c. 約 2129 時 良運街(近震 • 拆鐵欄的其中一人配戴「V 煞」面具 (00:28:51) I
(00:28:51) 寰路) [P117A(2c)]
(約必勝客餐
J J
廳外)
K d. 約 2129 時 良運街(近震 • 路邊鐵欄被拆,圍欄外有交通圓筒在 K
(00:29:03) 寰路) 馬路上
(約必勝客餐
L 廳外) L
e. 約 2130 時 良運街(近震 • 第三個鐵欄被拆 (00:29:15)
M (00:29:15) 寰路) [P117A(2e)] M
(約必勝客餐
廳外)
N N
f. 約 2130 時 良運街(近震 • 另一個鐵欄被拆 (00:29:25)
(00:29:25) 寰路) [P117A(2f)]
O O
(約必勝客餐
廳外)
P P
g. 約 2130 時 良運街(近震 • 有示威人士拿走行人路上工程用之黃 (00:29:32)
(00:29:32) 寰路) 紅色圍欄 [P117A(2g)]
Q (約必勝客餐 Q
廳外)
R h. 約 2130 時 良運街 • 有示威人士沿良運街向輕鐵軌方向拖 (00:29:47) R
(00:29:47) 行鐵欄,集結在良運街行人路的示威 [P117A(2h)]
者中有人向大興行動基地方向照射藍
S S
色雷射光
T i. 約 2130 時 良運街與良 (00:30:05) T
(00:30:05) 德街交界 [P117A(2i)]
U U
V V
-5-
A A
B 時間 地點 事情 截圖(時間) B
(片段時間) [證物編號]
C C
j. 約 2131 時 良運街與良 • 有人以雨傘遮擋拆鐵欄之人士 (00:30:16)
(00:30:16) 德街交界 [P117A(2j)]
D D
k. 約 2131 時 良運街 • 有多名穿深色衣裝人沿良德街拖行鐵 (00:30:33)
E (00:30:33) 欄 [P117A(2k)] E
l. 約 2133 時 良運街與良 • 多名身穿黑衣人士拉扯鐵欄 (00:32:32)
F (00:32:32) 德街交界 [P117A(2l)] F
(建生商場對
出)
G G
m. 約 2133 時 良運街(近良 • 2 名身穿黑衣人士手持鐵欄,沿良運 (00:32:36)
(00:32:36) 德街) 街向西南方奔跑 [P117A(2m)]
H H
n. 約 2133 時 良運街(近良 • 有穿深色衣裝、戴口罩人士沿良運街 (00:32:53)
(00:32:53) 德街) 向大興行動基地方向拖行鐵欄 [P117A(2n)]
I I
o. 約 2134 時 • 有穿深色衣裝、蒙面人士沿良運街向 (00:33:14)
J (00:33:14) 大興行動基地方向拖行鐵欄 [P117A(2o)] J
p. 約 2134 時 • 良運街向大興行動基地方向路中心有 (00:34:08)
K (00:34:08) (00:33:14) 人放置交通圓筒堵塞行車線 [P117A(2p)] K
良運街近震
q. 約 2135 時 寰路交界 • 良運街行車線上放置了鐵欄,車輛逆 (00:34:23)
L [P117A(2q)] L
(00:34:23) 線通行
r. 約 2136 時 • 有穿黑衣、蒙面人士放鐵欄於良運街 (00:35:42)
M M
(00:35:42) 的行車線上堵路 [P117A(2r)]
N s. 約 2136 時 良運街近震 • 另外兩名穿黑衣、蒙面人士向大興行 (00:35:49) N
(00:35:49) 寰路交界 動基地方向拖行鐵欄 [P117A(2s)]
O t. 約 2136 時 良運街近震 • 穿黑衣、蒙面人士放鐵欄於良運街、 (00:35:56) O
(00:35:56) 寰路交界 原已放置交通圓筒的行車線上 [P117A(2t)]
P P
u. 約 2136 時 良運街近震 • 良運街向大興行動基地方向車輛越 (00:36:12)
(00:36:12) 寰路交界 線,右轉入震寰路 [P117A(2u)]
Q Q
v. 約 2137 時 良運街近震 • 有穿黑衣、蒙面人士放鐵欄於行車線 (00:36:36)
(00:36:36) 寰路交界 堵路 [P117A(2v)]
R R
w. 約 2137 時 良運街近震 • 良運街向大興行動基地方向車輛停車 (00:36:41)
(00:36:41) 寰路交界 [P117A(2w)]
S S
x. 約 2137 時 良運街近震 • 一群穿黑衣人士拖行鐵欄至馬路中心 (00:36:56)
(00:36:56) 寰路交界 [P117A(2x)]
T T
y. 約 2137 時 良運街近震 • 多個鐵欄分別被放到良運街全部兩條 (00:37:07)
(00:37:07) 寰路交界 行車線上 [P117A(2y)]
U U
V V
-6-
A A
B 時間 地點 事情 截圖(時間) B
(片段時間) [證物編號]
C C
z. 約 2138 時 良運街近震 • 穿黑衣、蒙面人士將鐵欄放到良運街 (00:37:19)
(00:37:19) 寰路交界 行車線近行人路位置 [P117A(2z]
D D
aa. 約 2138 時 良運街近震 (00:37:40)
E (00:37:40) 寰路交界 [P117A(2aa)] E
F bb. 約 2139 時 大興行動基 • 防暴裝束警員從大興行動基地正門閘 F
(00:38:13) 地外 口步出
G cc. 約 2139 時 大興行動基 • 防暴裝束警員沿震寰路橫排於震寰路 G
(00:38:45) 地外 及良信街交界
H H
dd. 約 2140 時 良德街 • 防暴裝束警員於良德街橫排佈防
(00:39:23)
I I
ee. 約 2140 時 良運街與良 • 有穿黑衣人士在良運街走向逸生閣之 (00:39:27)
(00:39:27) 德街交界 方向 [P117A(2ee)]
J J
ff. 約 2140 時 良運街 • 防暴裝束警員於良運街與輕鐵路軌交 (00:39:44)
(00:39:44) 界制服一名穿黑衣、戴口罩人士在地 [P117A(2ff)]
K K
L L
M M
N N
O O
P P
Q Q
R R
S S
T T
U U
V V
-7-
A A
B 附件四 B
(即證物 P118B)
C <警方拍攝的錄像片段> C
<偵緝警員 15190 所拍攝>
D <檔案 00004> D
時間 地點 事情 截圖
E (片段時間) (時間)] E
約 2109 時至 2114 時(00:00:00 至 00:05:19)
F F
a. 約 2109 時 大興行動基 • 拍攝者身處基地正門外放置的水馬範 00:00:20
(00:00:20) 地正門外 圍內,鏡頭拍攝震寰路、良運街方向 [P118A(a)]
G G
b. 約 2109 時 大興行動基 • 警員展示藍色警告旗
(00:00:30) 地正門外 • 警方透過揚聲器向集結人士發出口頭
H H
警告,指他們正參與非法集結,並要
求示威者避免衝突,立刻離開,否則
I 可能會被拘捕及檢控 I
• 支持政府的示威者(沒被攝入鏡頭)喊
叫反對集結在良運街示威者的口號,
J 包括「支持警察」、「嚴正執法」、 J
「香港曱甴」、「時代垃圾」
(00:00:47)
K K
c. 約 2110 時 大興行動基 • 警員向示威人士展示藍色警告旗 00:01:05
(00:01:05) 地正門外行 [P118A(c)]
L L
人路
M d. 約 2110 時 良運街近震 • 大量示威者集結在良運街近震寰路的 00:01:26 M
(00:01:26) 寰路交界 兩邊行人路(即分別逸生閣及麥當勞對 [P118A(d)]
出),亦有一些人站到良運街與震寰路
N 界的馬路上 N
e. 約 2111 時 良運街行人 • 集結的人中有人照射綠色鐳射光束往 00:01:41
O (00:01:41) 路(麥當勞對 大興行動基地方向 [P118A(e)] O
出)
P f. 約 2111 時 良運街行人 • 集結的人中有多人向大興行動基地方 00:01:45 P
(00:01:45) 路(麥當勞對 向舉中指 [P118A(f)]
出)
Q Q
g. 約 2111 時 良運街行人 • 集結的人中有人照射綠色鐳射光束往 00:01:55
(00:01:55) 路(逸生閣對 大興行動基地方向 [P118A(g)]
R R
出)
S S
T T
U U
V V
-8-
A A
B 時間 地點 事情 截圖 B
(片段時間) (時間)]
C C
h. 約 2111 時 大興行動基 • 警方向集結在良運街的示威者展示藍 00:02:18
(00:02:10) 地正門外 色警告旗 [P118A(h)]
D • 警方(吳 高級督察)透過揚聲器向集結 D
在良運街的示威者作出警告,指他們
正參與未經批准集結/非法集結,要求
E 他們立即離開,並移除阻礙辨認身份 E
的物件,否則可能被拘捕/檢控
• 多道藍色及綠色鐳射光束照射到大興
F 行動基地外執勸勤的警員 F
• 現場有人大聲呼喊「死黑警」等説話
G (00:10:18) G
i. 約 2111 時 良運街行人 • 在良運街兩邊行人路集結的人當中有 00:02:20
至 2113 時 路 人向大興行動基地方向照射鐳射光束 [P118A(i)]
H H
(00:02:20
至
I 00:04:30) I
j. 約 2114 時 大與行動基 • 原駐在基地正門外行人路的警務人員 00:05:03
J (00:04:50) 地外 退回放置在正門之水馬範圍內 [P118A(j)] J
• 鐳射光束照射在警務人員身上
k. 約 2114 時 • 拍攝者述說當時時間為 2114 時
K K
(00:05:14)
L L
M M
N N
O O
P P
Q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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