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n Yee-man & Ors DCCC834/2023

協同偷取工地物料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D1 監禁22個月並罰款500港元;D2 監禁14個月;D3 監禁25個月
三名被告因多宗盜竊被判監禁
區域法院(刑事)H.H. Judge G. Lam15/4/2024[2024] HKDC 60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Chan Yee-man, Cheung Chi-wah and Fung Chi-keung
  • 法院: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G. Lam法官

案情摘要

三名被告涉及三宗建築工地物料盜竊事件。D1、D2及D3在凌晨時分協同行動,從不同工地取走不鏽鋼渠蓋、電線及銅帶等物品,總值甚高,並使用手推車、垃圾桶、托板車及車輛運走。D3另有三項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罪。D1亦毀壞閉路電視攝影機及未能出示身分證明。各被告就部分或全部控罪認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多宗協同盜竊的量刑起點、被告重犯紀錄及認罪折扣的影響、相關罪行應否同期或分期執行,以及D3的駕駛罪應如何與盜竊罪整體量刑。法院亦須處理D1未能出示身分證明及是否作出取消駕駛資格命令。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三宗案件均在凌晨由多人協同進行,涉及大量建築物料、運輸設備及逃走車輛,屬嚴重盜竊。量刑起點按失物價值及犯案方式訂定,再考慮重犯背景及及時認罪折扣。D1及D2屬盜竊罪重犯,故量刑較重;D3並非盜竊罪重犯,但其多次駕駛罪須與盜竊罪分別考慮。法院依整體性原則安排部分刑期同期及分期執行,並因D3的坦白是部分控罪的唯一證據而作小幅額外調整。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HKSAR v Ma Ming [2013] 1 HKLRD 813,確認在考慮整體刑期時,如被告坦白而該坦白是支持控罪的唯一證據,法院可酌情作小幅調整。法院亦提及Public Order Ordinance第49(1)條、Immigration Ordinance第17C(3)條及Road Traffic Ordinance第69(1)(a)條。

裁決與命令

D1就盜竊及刑事損壞罪合共判監22個月,另因未能出示身分證明罰款500港元。D2判監14個月。D3判監25個月;不作取消駕駛資格命令。

判決啟示

判詞特別指出三名被告幸未被控入屋犯法,因該罪有明確量刑指引。法院並認為D1未帶身分證而非故意拒絕出示,按公共秩序條例檢控並不相稱,故只處以500港元罰款。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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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協同偷取建築物料通常如何判刑?
A.

法院會考慮失物價值、犯案方式、參與程度、重犯紀錄及認罪時間。本案因三宗凌晨協同盜竊涉及大量物料,三名被告分別被判14、22及25個月監禁。

Q.認罪是否可以減少盜竊罪刑期?
A.

及時認罪通常會帶來折扣,但重犯紀錄及案件嚴重程度仍會影響刑期。本案D1、D2及D3均因及時認罪獲減刑,法院仍判處實際監禁。

Q.沒有身分證是否一定會被判監?
A.

本案法官認為D1只是沒有攜帶身分證,並非故意拒絕出示,且認為按公共秩序條例檢控並不相稱,因此只判罰款500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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