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B
DCCC 789/2020
C [2024] HKDC 826 C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0 年第 789 號
F F
G G
------------------------------------
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I I
潘曉東(第十被告人)
J J
PUN DHAN BAHADUR(第十一被告人)
K ------------------------------------ K
L L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謝沈智慧
M 日期: 2024 年 5 月 24 日 M
N
出席人士: 是香媛女士及張家龍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 N
別行政區
O O
關恆芬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鄭焯謙律師行延聘,
P 代表第十被告人 P
Q 黎詠婷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蔡翁律師事務所延 Q
聘,代表第十一被告人
R R
控罪: 暴動(Riot)
S S
T T
U U
V V
-2-
A A
B B
----------------------
C 裁決理由書 C
----------------------
D D
E 1. 本案共有 8 名被告人(D4、D7、D8、D9、D10、D11、 E
D16 及 D18)。他們共同被控一項「暴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245
F F
章《公安條例》第 19(1)及(2)條。D4、D7、D8、D9、D16 及 D18 承
G G
認控罪。本審訊只涉及 D10 及 D11。
H H
論點
I I
J J
2. 沒有爭議的是 2019 年 11 月 18 日至 11 月 19 日期間,九
K 龍油麻地彌敦道一帶發生暴動。辯方對暴動的範圍及時間沒有爭議, K
本案唯一的論點是兩名被告人有否參與暴動。
L L
M M
控方的證供
N N
承認事實
O O
P 3. 辯方對控方大部份證供沒有爭議。控辯各方根據香港法例 P
第 221 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65C 條承認的事實呈為控方證物
Q Q
P0120 及 P0120A)。
R R
S S
T T
U U
V V
-3-
A A
B B
C 4. 控辯各方承認的事實包括: C
D D
2019 年 11 月 11 日至 19 日期間香港理工大學事件
E E
(1) 2019 年 11 月 11 日開始,有示威者進佔香港理工大
F F
學(理大);理大一帶發生暴動。警方在理大一帶
G G
設防,包圍理大,阻止其他示威者進入理大和附近
H 一帶的範圍。案發當日(即 2019 年 11 月 18 日), H
I
警方的佈防和理大事件仍然持續; I
J J
2019 年 11 月 18 日至 19 日期間九龍油麻地彌敦道一帶的
K 事件 K
L L
(2) 上述事件期間的不同時段,有大批示威者開始聚集
M M
於尖沙咀、佐敦、油麻地及/或旺角一帶;
N N
(3) 警務處處長從來沒有就 2019 年 11 月 11 日至 19 日
O O
期間在尖沙咀、佐敦、油麻地及/或旺角一帶的任何
P P
公眾集會活動接獲根據第 245 章《公安條例》第 8
Q 條所作的舉行集會或第 13A條作出的舉行遊行的意 Q
向通知;
R R
S S
(4) 上述尖沙咀、佐敦、油麻地及/或旺角一帶的聚集涉
T 及多於三名示威者。在所有關鍵時刻,示威者佔據 T
U U
V V
-4-
A A
B B
彌敦道一帶,包括但不限於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
C 間的彌敦道一帶; C
D D
(5) 控辯各方同意將涉案地區,由地政總署按比例繪製
E E
的地圖(比例 1:5000)呈為控方證物 P001D。該地
F 圖的局部放大版呈為控方證物 P001。控方證物 F
P001 的局部放大版呈為控方證物 P001A 及 P001B。
G G
控 方 證 物 P001A 的 局 部 放 大 版 呈 為 控 方 證 物
H H
P001C。上述地圖準確描繪尖沙咀、佐敦、油麻地
I 及旺角一帶道路、建築物及事物於 2019 年 11 月 18 I
日至 19 日的位置,上述地圖的標記皆準確反映 2019
J J
年 11 月 18 日至 19 日的情況。
K K
L (6) 自 2019 年 11 月 18 日約 2100 時始,東九龍總區應 L
變大隊獲調派至彌敦道與加士居道一帶處理該區
M M
的示威活動;由於路面交通受阻,警方於約 2200 時
N N
抵達加士居道,並組成了防線,沿彌敦道往旺角方
O 向推進,以驅散示威者,並在約 2230 時抵達文明里 O
一帶。警方在推進期間不停遭受示威者投擲汽油彈
P P
等雜物;警方需發射催淚彈以驅散示威者。示威者
Q Q
大部份向北往窩打老道方向後退。
R R
(7) 與本案相關的彌敦道路段是雙程行車(南行和北
S S
行),南行共三條行車線向尖沙咀方向,北行共三
T T
條行車線向旺角方向。
U U
V V
-5-
A A
B B
C (8) 約於 2230 至 2245 時,警方組成的防線抵達彌敦道 C
與窩打老道交界的南邊,並與在交界以北的示威者
D D
對峙。
E E
F
(9) 於約 2230 時至約 2326 時,警方作出圍捕行動前, F
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的示威
G G
者不斷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該些行為包括:
H H
I
(i) 無視警方口頭和舉旗的警告,並在當時的情 I
況下繼續以大量人數集結和逗留在彌敦道一
J J
帶,拒絕散去;
K K
(ii) 用雷射光線照射警方;
L L
M M
(iii) 以類似排陣的方式排開,面向警方;
N N
(iv) 用雨傘及其他物件(包括木板、鐵欄)築起示
O O
威者防線或妨礙警方防線推進;
P P
Q (v) 用雨傘阻擋警方發射的催淚彈; Q
R R
(vi) 向警方回擲催淚彈;
S S
(vii) 不斷向警方投擲至少 251 枚汽油彈、磚塊和
T T
其他雜物;
U U
V V
-6-
A A
B B
C (viii) 多枚汽油彈爆發,引致車道上多處著火;及 C
D D
(ix) 不時向警方防線推進,投擲汽油彈,令彌敦道
E 行車道上火光熊熊,逼使警方在某階段需把 E
F
防線後移。 F
G G
2019 年 11 月 18 日天氣
H H
(10) 彌敦道相關一帶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全日沒有下
I I
雨。香港天文台的一份關於尖沙咀一帶於 2019 年
J J
11 月 18 日的天氣報告呈為控方證物 P0111;該報
K 告準確反映了當日尖沙咀一帶的天氣狀況。 K
L L
2019 年 11 月 11 日至 18 日政府新聞公告
M M
N (11) 2019 年 11 月 11 日至 18 日期間,政府就理大和九 N
龍一帶的公眾活動發出多份新聞公告,並透過傳媒
O O
和社交平台發放(包括媒體的不同平台,如電視、
P P
電台、流動應用程式等),細節詳列於附表 1,並
Q 按附表 1 例出的證物編號呈為控方證物 P003(1)- Q
(38)。
R R
S S
T T
U U
V V
-7-
A A
B B
2019 年 11 月 18 日警察公共關係科社交媒體訊息
C C
(12) 警察公共關係科於 2019 年 11 月 14 日至 11 月 18 日
D D
期間透過不同社交媒體的「香港警察」帳戶或專頁
E E
發佈帖文向公眾發出訊息,而該些帖文的設定是公
F 開給所有人瀏覽,其詳情列於附表 2,並按附表 2 列 F
出的證物編號呈為控方證物 P004(1)-(30)。
G G
H H
2019 年 11 月 18 日油麻地港鐵站的服務狀況
I I
(13) 2019 年 11 月 18 日約凌晨至 0700 時,因路面上有
J J
示威者集結和堵塞道路,港鐵關閉油麻地港鐵站,
K 列車不停油麻地站。於約 0814 時港鐵開放油麻地站 K
L A1 出口。於約 0822 時,港鐵再開放了 B2 和 C 出 L
口,列車亦會停經油麻地站。A2、B1 和 D 出口則
M M
仍然維持關閉。
N N
O (14) 同日約 1420 至 1520 時期間,因有示威活動,港鐵 O
疏散油麻地站的人士和商戶,陸續關閉油麻地站,
P P
列車亦不停油麻地站,直至當晚完結亦沒有重新開
Q Q
放。
R R
(15) 雖然彌敦道一帶路面交通受阻,但相關地段在警方
S S
驅散及圍捕行動前仍然可以步行前往。
T T
U U
V V
-8-
A A
B B
C 2019 年 11 月 18 日彌敦道一帶的交通狀況 C
D D
(16) 2019 年 11 月 18 日期間,以下道路因示威活動被封
E 閉: E
F F
時間 路段阻塞/封閉時間
G G
約 0400 時 佐敦道不准進入加士居道天橋
H 彌敦道介乎旺角道及窩打老道(來回方向) H
彌敦道介乎加士居道及柯士甸道(來回方向)
I 佐敦道介乎加士居道及渡船街(來回方向) I
彌敦道與加士居道交界
J J
約 0600 時 彌敦道介乎旺角道及柯士甸道(來回方向)
K K
約 1007 時 彌敦道(南行)介乎佐敦道及柯士甸道
L L
約 1105 時 彌敦道(來回方向)介乎佐敦道及堪富利士道
M M
約 1203 時及約 1237 時 彌敦道介乎加士居道及堪富利士道(來回方向)
N N
約 1705 時 彌敦道(來回方向)介乎咸美頓街及海防道
O O
約 2103 時 彌敦道(來回方向)介乎亞皆老街及梳士巴利道
P P
Q Q
(17) 2019 年 11 月 18 日至 19 日期間,運輸署透過各大
R R
傳媒機構發放有關道路狀況的共 9 份新聞稿呈為控
S 方證物 P002(1)-(9)。該 9 份新聞稿的內容均為真確, S
新聞稿所顯示的日期時間是新聞稿發放的實際日
T T
期及大約實際時間。
U U
V V
-9-
A A
B B
C 2019 年 11 月 18 日期間彌敦道一帶的閉路電視片段 C
(CCTV:P006A-P0012B)
D D
E (18) 警方在彌敦道一帶的大廈和商舖取得 2019 年 11 月 E
F
18 日期間的閉路電視片段。一張準確顯示各閉路電 F
視鏡頭位置和攝錄角度的草圖呈為控方證物 P005。
G G
相關的閉路電視片段如下:
H H
I
(i) 油麻地窩打老道 28 號「東京 Tokyo Salon」於 I
2019 年 11 月 18 日約 2102 時至 2019 年 11 月
J J
19 日 0024 時拍攝到窩打老道一帶情況的鏡頭
K Camera01(P005 的 1 號格子「Cam01」): K
L L
(a) 片段檔案名稱「20191118_1_2.MP4」,
M M
呈為控方證物 P006A;
N N
(b) 片段檔案名稱「20191118_1_3.MP4」,
O O
呈為控方證物 P006B;
P P
Q (c) 片段檔案名稱「20191118_1_4.MP4」, Q
呈為控方證物 P006C。
R R
S S
(ii) 油麻地窩打老道 28 號「東京 Tokyo Salon」於
T 2019 年 11 月 18 日約 1932 時至 2019 年 11 月 T
U U
V V
-10-
A A
B B
19 日 0001 時拍攝到窩打老道一帶情況的鏡頭
C Camera03(P005 的 1 號格子「CAM03」); C
D D
(a) 片段檔案名稱「20191118_2_1.MP4」,
E E
呈為控方證物 P006D;
F F
(b) 片段檔案名稱「20191118_2_2.MP4」,
G G
呈為控方證物 P006E。
H H
I
(iii) 油麻地砵蘭街 68 號東南樓 2019 年 11 月 18 I
日約 2100 時至 2327 時拍攝到碧街一帶情況
J J
的鏡頭 GF-1(P005 的 2 號格子「CAM1」):
K K
(a) 片 段 檔 案 名 稱
L L
「IPCamera1_NVR1_NVR1_201911182
M M
10000_20191118215007_173726214.MP
N 4」,呈為控方證物 P007A; N
O O
(b) 片 段 檔 案 名 稱
P P
「IPCamera1_NVR1_NVR1_201911182
Q 15007_20191118232752_403570816.MP Q
4」,呈為控方證物 P007B。
R R
S (iv) 油麻地砵蘭街 68 號東南樓 2019 年 11 月 18 S
T 日約 2100 時至 2332 時拍攝到碧街一帶情況 T
的鏡頭 GF-6(P005 的 2 號格子「CAM6」):
U U
V V
-11-
A A
B B
C (a) 片 段 檔 案 名 稱 C
「IPCamera6_NVR1_NVR1_201911182
D D
05959_20191118213006_1502899263.M
E P4」,呈為控方證物 P007C; E
F F
(b) 片 段 檔 案 名 稱
G G
「IPCamera6_NVR1_NVR1_201911182
H 13007_20191118223148_1536440065.M H
P4」,呈為控方證物 P007D;
I I
J J
(c) 片 段 檔 案 名 稱
K 「IPCamera6_NVR1_NVR1_201911182 K
23148_20191118233248_1638940550.M
L L
P4」,呈為控方證物 P007E。
M M
N
(v) 油麻地砵蘭街 68 號東南樓 2019 年 11 月 18 N
日約 2100 時至 11 月 19 日 0057 時拍攝到碧
O O
街一帶情況的鏡頭 GF-7(P005 的 2 號格子
P 「CAM7」: P
Q Q
(a) 片 段 檔 案 名 稱
R R
「IPCamera7_NVR1_NVR1_201911182
S 05959_20191118223046_3016311275.M S
P4」,呈為控方證物 P007F;
T T
U U
V V
-12-
A A
B B
(b) 片 段 檔 案 名 稱
C 「IPCamera7_NVR1_NVR1_201911182 C
23047_20191119001036_3110605735.M
D D
P4」呈為控方證物 P007G;
E E
F
(c) 片 段 檔 案 名 稱 F
「IPCamera7_NVR1_NVR1_201911190
G G
01036_20191119005745_3193724596.M
H P4」,呈為控方證物 P007H。 H
I I
(vi) 油麻地砵蘭街 68 號東南樓 2019 年 11 月 18
J J
日約 2100 時至 2345 時拍攝到砵蘭街一帶情
K 況的鏡頭 GF-8(P005 的 2 號格子「CAM8」)
: K
L L
(a) 片 段 檔 案 名 稱
M M
「IPCamera8_NVR1_NVR1_201911182
N 05959_20191118210632_4098467697.M N
P4」,呈為控方證物 P007I;
O O
P (b) 片 段 檔 案 名 稱 P
Q 「 IP.Camera8_NVR1_NVR1_20191118 Q
210632_20191118220524_4112035791.
R R
MP4」,呈為控方證物 P007J;
S S
(c) 片 段 檔 案 名 稱
T T
「IPCamera8_NVR1_NVR1_201911182
U U
V V
-13-
A A
B B
20524_20191118225250_4232445339.M
C P4」,呈為控方證物 P007K; C
D D
(d) 片 段 檔 案 名 稱
E 「IPCamera8_NVR1_NVR1_201911182 E
F
25230_20191118234510_4338803198.M F
P4」,呈為控方證物 P007L。
G G
H (vii) 油麻地彌敦道 525 號寶寜大廈地下「匯港通 H
外幣找換有限公司」2019 年 11 月 18 日約 2100
I I
時至 2019 年 11 月 19 日 0200 時拍攝到碧街
J J
一帶情況的鏡頭:
K K
(a) 片 段 , 檔 案 名 稱
L L
「 XVR_ch1_main_20191118210000_20
M M
191118220000.MP4」,呈為控方證物
N P008A; N
O O
(b) 片 段 檔 案 名 稱
P P
「 XVR_ch1_main_20191118220000_20
Q 191118230000.MP4」,呈為控方證物 Q
P008B;
R R
S S
(c) 片 段 檔 案 名 稱
T 「 XVR_ch1_main_20191118230000_20 T
U U
V V
-14-
A A
B B
191119000000.MP4」,呈為控方證物
C P008C; C
D D
(d) 片 段 檔 案 名 稱
E E
「 XVR_ch1_main_20191119000000_20
F 191119100000.MP4」,呈為控方證物 F
P008D;
G G
H H
(e) 片 段 檔 案 名 稱
I 「 XVR_ch1_main_20191119010000_20 I
191119020000.MP4」,呈為控方證物
J J
P008E。
K K
L (viii) 油麻地彌敦道 525 号寶寧大廈地下「黃先志 L
脊骨神經醫生」2019 年 11 月 18 日約 2055 時
M M
至 2322 時拍攝到窩打老道一帶情況的鏡頭
N N
Camera2(P005 的 4 號格子「CAM02」):
O O
(a) 片 段 檔 案 名 稱
P P
「CAM02_CTV_20191118205500_2019
Q Q
1118210042_1527814.MP4」,呈為控方
R 證物 P009A; R
S S
(b) 片 段 檔 案 名 稱
T 「CAM02_CTV_20191118210042_2019 T
U U
V V
-15-
A A
B B
1118213602_1562144.MP4」,呈為控方
C 證物 P009B; C
D D
(c) 片 段 檔 案 名 稱
E E
「CAM02_CTV_20191118213602_2019
F 1118221122_1760033.MP4」,呈為控方 F
證物 P009C;
G G
H H
(d) 片 段 檔 案 名 稱
I 「CAM02_CTV_20191118221122_2019 I
1118224642_1958033.MP4」,呈為控方
J J
證物 P009D;
K K
L (e) 片 段 檔 案 名 稱 L
「CAM02_CTV_20191118224642_2019
M M
1118232202_2164601.MP4」,呈為控方
N N
證物 P009E。
O O
(ix) 油麻地彌敦道 525 號寶寧大廈地下「黃先志
P P
脊骨神經醫生」2019 年 11 月 18 日約 2055 時
Q Q
至 2347 時拍攝到窩打老道一帶情況的鏡頭
R Camera03(P005 的 4 號格子「CAM03」: R
S S
(a) 片 段 檔 案 名 稱
T 「CAM03_CTV_20191118205500_2019 T
U U
V V
-16-
A A
B B
1118212556_4063506.MP4」,呈為控方
C 證物 P009F; C
D D
(b) 片 段 檔 案 名 稱
E E
「CAM03_CTV_20191118212557_2019
F 1118220116_4237254.MP4」,呈為控方 F
證物 P009G;
G G
H H
(c) 片 段 檔 案 名 稱
I 「CAM03_CTV_20191118220116_2019 I
1118223637_4436724.MP4」,呈為控方
J J
證物 P009H;
K K
L (d) 片 段 檔 案 名 稱 L
「CAM03_CTV_20191118223637_2019
M M
1118231157_4656348.MP4」,呈為控方
N N
證物 P009I;
O O
(e) 片 段 檔 案 名 稱
P P
「CAM03_CTV_20191118231157_2019
Q Q
1118234717_4868735.MP4」,呈為控方
R 證物 P009J。 R
S S
T T
U U
V V
-17-
A A
B B
(x) 油麻地碧街 45 號地下「田記粉麵茶餐廳」2019
C 年 11 月 18 日約 2108 時至 2329 時拍攝到碧 C
街一帶情況的鏡頭:
D D
E E
(a) 片 段 檔 案 名 稱
F 「 NetworkVideoRecorder_203.186.57.1 F
9_3_20191118203307_20191118210824
G G
_1574736110098.MP4」,呈為控方證物
H H
P010A;
I I
(b) 片 段 檔 案 名 稱
J J
「 NetworkVideoRecorder_203.186.57.1
K 9_3_20191118210824_20191118214339 K
_1574736405251.MP4」,呈為控方證物
L L
P010B;
M M
N (c) 片 段 檔 案 名 稱 N
「 NetworkVideoRecorder_203.186.57.1
O O
9_3_20191118214339_20191118221856
P P
_1574736705130.MP4」,呈為控方證物
Q P010C; Q
R R
(d) 片 段 檔 案 名 稱
S S
「 NetworkVideoRecorder_203.186.57.1
T 9_3_20191118221856_20191118225412 T
U U
V V
-18-
A A
B B
_1574736999158.MP4」,呈為控方證物
C P010D; C
D D
(e) 片 段 檔 案 名 稱
E E
「 NetworkVideoRecorder_203.186.57.1
F 9_3_20191118225412_20191118232927 F
_1574737302033.MP4」,呈為控方證物
G G
P010E。
H H
I
(xi) 油麻地彌敦道 555 号地下「九龍行」2019 年 I
11 月 18 日約 1958 時至 2231 時拍攝到彌敦道
J J
一帶情況的鏡頭:
K K
(a) 片 段 檔 案 名 稱
L L
「 02.PUBLICAREA_Camera12_192.16
M M
8.1.109_20191118195811_20191118211
N 453_23854971.MP4」,呈為控方證物 N
P011A;
O O
P P
(b) 片 段 檔 案 名 稱
Q 「 02.PUBLICAREA_Camera12_192.16 Q
8.1.109_20191118211455_20191118223
R R
134_28544572.MP4」,呈為控方證物
S S
P011B。
T T
U U
V V
-19-
A A
B B
(xii) 油麻地窩打老道 40 號寶翠大樓「拉斐特」2019
C 年 11 月 18 日約於 2100 時至 2019 年 11 月 19 C
日 0032 時拍攝到窩打老道一帶情況的鏡頭:
D D
E E
(a) 片段檔案名稱「LFY_1_Camera10_LFY-
F 1_20191118210000_20191118221900_3 F
698396.MP4」,呈為控方證物 P012A;
G G
H (b) 片段檔案名稱「LFY_1_Camera10_LFY- H
I
1_20191118221901_20191119003238_3 I
777850.MP4」,呈為控方證物 P012B。
J J
K (19) 上述「東京 Tokyo Salon」的閉路電視片段(即 K
P006A-P006E)的畫面所顯示的時間比實際時間慢
L L
約 20 分鐘;「匯港通外幣找換有限公司」的閉路電
M M
視片段(即 P008A-P008E)的畫面所顯示的時間比
N 實際時間慢約 15 分鐘。其餘的閉路電視片段畫面 N
所顯示的時間均為實時。
O O
P P
警方驅散及圍捕行動
Q Q
(20) 2019 年 11 月 18 日約 2326 時,警方開始驅散行動,
R R
即警方由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向咸美頓街方向、
S S
東邊碧街向西邊碧街方向作出驅散。
T T
U U
V V
-20-
A A
B B
(21) 面對警方圍捕行動,示威者逃跑以避開警方追截,
C 包括向北逃跑(咸美頓街方向),亦有大批示威者 C
由彌敦道嘗試轉入碧街近油麻地站 A1 出口位置逃
D D
離現場。
E E
F (22) 警方於驅散及制服示威者的同時亦立即在以下路 F
段設下封鎖線:
G G
H H
最早設下封鎖線時間 正式設下封鎖線時間 封鎖線位置
I // 約 2342 時 咸美頓街與彌敦道交界 I
約 2326 時 約 2342 時 窩打老道與彌敦道交界
J J
約 2328 時 約 2345 時 東邊碧街近彌敦道南行線
K 約 2327 時 約 2355 時 西邊碧街近彌敦道北行線(即 K
油麻地港鐵站 A1 出口位置)
L L
任何未經授權人士,均不得進出封鎖線。
M M
N (23) 警方在封鎖線以內的範圍總共制服 213 名人士,當 N
O
中包括 D10 及 D11。在以上警方設立各封鎖線之 O
後,警方沒有在封鎖線以外的範圍帶任何人士進入
P P
封鎖線以內的範圍及被警方制服或拘捕。
Q Q
(24) 警方在制服上述示威者後,在彌敦道設置了臨時羈
R R
留區及醫療區。除 4 名需要緊急送往醫院治理的示
S S
威者外,其餘 209 人均被帶到臨時羈留區及醫療區
T (包括 D10 及 D11)。警方亦記錄了每名被帶到臨 T
U U
V V
-21-
A A
B B
時羈留區及醫療區的人士。警方的臨時羈留區記
C 錄,呈為控方證物 P0118 及 P0119;其內容準確記 C
錄被捕人的個人資料,押解警務人員的資料及被捕
D D
人被帶入臨時羈留區的時間。P0118A 為 P0118 的
E E
特別戰術小隊人員代號標記版本。一份不合比例的
F 草圖,顯示臨時羈留區的大約位置,呈為控方證物 F
P013。
G G
H H
警方在行動時攝錄的影片(PoliceVideo (PV):P014-P061)
I I
(25) 2019 年 11 月 18 日至 19 曰期間,警員攝錄警方的
J J
行動,該些錄像獲準確儲存於記憶咭中,相關片段
K K
的詳情詳列於附表 3,並按附表 3 列出的證物編號
L 呈為控方證物 P014-P061。 L
M M
網上搜證
N N
O 傳媒錄影(OpenSource(OS):P062、P063A、P063B、P064A、 O
P064B、P064C 及 P064D)
P P
Q (26) 在關鍵時刻,有不同傳媒機構在彌敦道一帶拍攝和 Q
R
錄影作出直播,並把相關錄像上載至社交媒體作實 R
時播放。該些獲上載的錄像在實時播放後,仍會保
S S
留在相關社交媒體上,以便瀏覽人士其後觀看。
T 2019 年 11 月 18 日 1922 時,香港電台視像新聞在 T
U U
V V
-22-
A A
B B
Facebook 上作出直播。2019 年 11 月 18 日約 2240
C 時,熱血時報(PassionTimes)在 Facebook 上開始 C
直播。
D D
E E
(27) 2019 年 12 月 9 日,警方從下列互聯網網址播放錄
F 像的同時,準確擷取該些播放中的錄像為片段,並 F
儲存在電腦中,呈為控方證物 P062;2022 年 7 月
G G
10 日至 11 日,警方從下列互聯網網址播放錄像的
H H
同時,準確擷取該些播放中的錄像為片段並儲存在
I 電腦中,呈為控方證物 P063A 至 P063B;於 2023 I
年 1 月 9 日,警方從下列互聯網網址播放錄像的同
J J
時,準確擷取該些播放中的錄像為片段,並儲存在
K K
電腦中,呈為控方證物 P064A 至 P064D。
L L
證物編號 播放片段的互聯網網址 儲存片段的檔案名稱
M M
N P062 香港電台(RTHK)的 Facebook 專業 香 港 電 台 視 像 新 聞 N
(https: RTHKVNEWS 曾在直播。
//www.facebook.com/RTHKVNEWS/vide 11 月 18 日【晚上各區情
O os/441409393235188/) O
況】現場直播.mp4
P P
P063A 熱血時報(PassionTimes)的 Facebook 「fa11720221;31;18AM22
直播專頁 book_2023_07_11_01_31
Q (https://www.facebook.com//passiontimed/ _18_576.mp4」 Q
videos/1830909400386551)
R R
P063B 熱血時報(PassionTimes)的 Facebook 「fa11720232;01;18AM22
S 直播專頁 book_2022_07_11_02_01 S
(https://www.facebook,com//passiontimes/ _18_852.mp4」
videos/1830909400386551)
T T
U U
V V
-23-
A A
B B
證物編號 播放片段的互聯網網址 儲存片段的檔案名稱
C C
P064A 香 港 大 紀 元 新 唐 人 聯 合 新 聞 頻 道 的 Fa1202310;03;27AM23bo
YouTube 專 頁 ok_2023_01_09_10_03_2
D D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L9vB 7_618
9VRxFr8)
E E
P064B 香 港 大 紀 元 新 唐 人 聯 合 新 聞 頻 道 的 「fa91203310;33;28AM23
F YouTube 專 頁 book_2023_01_09_10_33 F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L9vB _28_998
G
9VRxFr8) G
H
P064C 香 港 大 紀 元 新 唐 人 聯 合 新 聞 頻 道 的 「fa91202311;03;29AM23 H
YouTube 專 頁 book_2023_01_09_11_03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L9vB _29_917」
I 9VRxFr8) I
J P064D 香 港 大 紀 元 新 唐 人 聯 合 新 聞 頻 道 的 「fa91202311;33;30AM23 J
YouTube 專 頁 book_2023_01_09_11_33
K (https://www.youtubr.com/watch?v=L9vB _30_200 K
9VRxFr8)
L L
M 警方擷取播放的錄像時,並沒有對播放的錄像作出 M
任何修改。P062 的片段,直播開始日期及時間是
N N
2019 年 11 月 18 日約 1922 時,而 P063A 的片段,
O O
直播開始日期及時間是 2019 年 11 月 18 日約 2240
P 時,P063B 為緊接 P063A 的連續片段,而 P064A 的 P
Q
片段,直播開始日期及時間是 2019 年 11 月 18 日約 Q
2202 時,P064B 為緊接 P064A 的連續片段,P064C
R R
為緊接 P064B 的連續片段,P064D 為緊接 P064C
S S
的連續片段。
T T
U U
V V
-24-
A A
B B
Telegram
C C
(28) 警方以電腦截圖方式保存了在通訊軟件 Telegram
D D
內的群組「糖水 Channel」有關 2019 年 11 月 18 日
E 的帖文及資訊,並準確列印在紙張上,呈為控方證 E
F
物 P065(1)-(2)。 F
G G
(29) 警方以電腦截圖方式保存了在通訊軟件 Telegram
H 內的群組「將軍傳令,榮光烽火台」有關 2019 年 11 H
I
月 18 日的帖文及資訊,並準備印在紙張上,呈為控 I
方證物 P066(1)-(3)。
J J
K Lihkg 討論區 K
L L
(30) 2019 年 11 月 18 日,有人在互聯網討論區「Lihkg
M M
討論區」發佈帖文,標題為「今晚 8:00pm 尖沙咀百
N 萬人聚集」。警方以電腦截圖方式保存了當中某些 N
帖文,並準確列印在紙張上,呈為控方證物 P067(1)-
O O
(2)。
P P
Q (31) 2019 年 11 月 18 日,有人在互聯網討論區「Lihkg Q
討論區」發佈帖文,標題為「尖沙咀突然多人,佐
R R
敦突然多人」。警方以電腦截圖方式保存了當中某
S S
些 帖 文 , 並準 確 列 印在 紙 張 上, 呈 為控 方 證 物
T P068(1)-(11)。 T
U U
V V
-25-
A A
B B
C (32) 2019 年 11 月 18 日,有人在互聯網討論區「Lihkg C
討論區」發佈帖文,標題為「救理大最後方法,睇
D D
曬先屌」。警方以電腦截圖方式保存了當中某些帖
E E
文,並準確列印在紙張上,呈為控方證物 P069。
F F
(33) 2019 年 11 月 18 日,有人在互聯網討論區「Lihkg
G G
討論區」發佈帖文,標題為「齊救理大」。警方以
H H
電腦截圖方式保存了當中某些帖文,並準確列印在
I 紙張上,呈為控方證物 P070。 I
J J
(34) 2019 年 11 月 18 日,有人在互聯網討論區「Lihkg
K 討論區」發佈帖文,標題為「搞 QE,救理大」。警 K
L 方以電腦截圖方式保存了當中某些帖文,並準確列 L
印在紙張上,呈為控方證物 P071。
M M
N (35) 2019 年 11 月 18 日,有人在互聯網討論區「Lihkg N
O 討論區」發佈帖文,標題為「【救理大】漆咸道, O
加士居道,黃埔」。警方以電腦截圖方式保存了當
P P
中某些帖文,並準確列印在紙張上,呈為控方證物
Q Q
P072。
R R
S S
T T
U U
V V
-26-
A A
B B
(36) 2019 年 11 月 18 日,有人在互聯網討論區「Lihkg
C 討論區」發佈帖文,標題為「全世界出嚟!下就罷 C
工救理大!」。警方以電腦截圖方式保存了當中某
D D
些帖文,並準確列印在紙張上,呈為控方證物 P073。
E E
F (37) 2019 年 11 月 18 日,有人在互聯網討論區「Lihkg F
討論區」發佈帖文,標題為「【戰術】理工撤離戰,
G G
理工被困篇」。警方以電腦截圖方式保存了當中某
H H
些 帖 文 , 並準 確 列 印在 紙 張 上, 呈 為控 方 證 物
I P074(1)-(2)。 I
J J
(38) 上述 P065 至 P074 的資訊及帖文發佈的日期是 2019
K K
年 11 月 18 日。P065 至 P074 所顯示時間(若有所
L 顯示)是資訊及帖文發佈的大約實際時間。 L
M M
(39) 上述 P065 至 P074 均是公開的資訊及帖文,公眾人
N N
士均可查閱。
O O
各被告人的身份
P P
Q (40) 控方呈堂 D10 及 D11 的「十八歲或以上人士的香港 Q
R
永久性居民身份證/香港居民身分證申請書」(ROP R
核證副本)為控方證物 P1009 及 P1108,當中所載
S S
關鍵資料如下:
T T
U U
V V
-27-
A A
B B
被告 出身年份及月份 被告於 ROP 報稱的住址的所在區域 證物編號
C C
D10 1997 年 1 月 葵涌 P1009
D D
D11 1984 年 11 月 油麻地 P1108
E E
D10 相關
F F
G (41) D10 生於 1997 年。案發當日 22 歲及居於葵涌。 G
H H
D10 的拘捕和搜查
I I
J (42) 2019 年 11 月 19 日,警長 3273 把 D10 從碧街油麻 J
地港鐵站 A1 出口行人路帶至臨時羈留區,期間沒
K K
有受到任何干擾。
L L
M (43) 2019 年 11 月 19 日約 0322 時,女偵緝高級督察伍 M
漫華在臨時羈留區內向 D10 宣布拘捕,罪名為暴動
N N
罪。其後,偵緝警員 12691 於約 0515 時至 0550 時
O O
將 D10 帶返黃大仙警署。
P P
(44) 2019 年 11 月 18 日被警方截停時,D10 身上穿戴及
Q Q
管有下列屬於他的物品和衣物:
R R
S 編號 描述 S
P1001 一條黑色長褲(被截停時穿戴)
T T
P1002 一件白色 T 恤(被截停時穿戴)
U U
V V
-28-
A A
B B
編號 描述
C P1003 一個黑色口罩 C
P1004 一對黑色手套
D D
P1005 一部黑色手提電話
E P1006 一張八達通卡,編號:727284425 E
F F
D10 的照片
G G
(45) D10 照片冊內有共 12 張上述關於 D10 及其身上衣
H H
物和物品的照片;照片冊的目錄和照片的描述均準
I I
確,呈為控方證物 P1008(1)-(12)。
J J
(46) 2019 年 11 月 19 日約 1804 時至 1820 時,偵緝警員
K K
33512 於黃大仙警署拍攝了 D10 的 6 張照片,呈為
L L
控方證物 P1008(1)-(6)。
M M
(47) 2019 年 12 月 17 日約 0930 時至 1700 時及 2019 年
N N
12 月 18 日約 0900 時至 1600 時,偵緝警員 17841
O O
及偵緝警員 14902 於黃大仙警署拍攝了 D10 的 6 張
P 照片呈為控方證物 P1008(7)-(12)。 P
Q Q
D11 相關
R R
(48) D11 生於 1984 年 11 月 26 日。案發當日 34 歲及居
S S
於油麻地。
T T
U U
V V
-29-
A A
B B
D11 的拘捕和搜查
C C
(49) 2019 年 11 月 19 日約 0237 時,警長 3273 把 D11 從
D D
碧街油麻地港鐵站 A1 出口行人路帶至臨時羈留區,
E E
期間沒有受到任何干擾。
F F
(50) 2019 年 11 月 19 日約 0322 時,女偵緝高級督察伍
G G
漫華在臨時羈留區內向 D11 宣布拘捕,罪名為暴動
H H
罪。其後,偵緝警員 12691 於約 0515 時至 0550 時
I 將 D11 帶返黃大仙警署。 I
J J
(51) 2019 年 11 月 18 日被警方截停時,D11 身上穿戴及
K 管有下列屬於他的物品和衣物: K
L L
編號 描述
M M
P1101 一件灰色 T 恤(被截停時穿戴)
N N
P1102 一條灰色長褲(被截停時穿戴)
O O
P1103 一對黑色拖鞋(被截停時穿戴)
P P
P1104 一部藍、粉紅色手提電話,一張手提電話卡
Q P1105 一張八達通卡 Q
R R
S S
T T
U U
V V
-30-
A A
B B
D11 的照片
C C
(52) D11 照片冊內有共 9 張上述關於 D11 及其身上衣物
D D
和物品的照片;照片冊的目錄和照片的描述均準
E E
確,呈為控方證物 P1107(1)-(9)。
F F
(53) 2019 年 11 月 19 日約 1945 時,偵緝警員 14871 於
G G
黃大仙警署拍攝了 D11 的 4 張照片,呈為控方證物
H H
P1107(1)-(4)。
I I
(54) 2019 年 12 月 17 日約 0930 時至 1700 時及 2019 年
J J
12 月 18 日約 0900 時至 1600 時,偵緝警員 17841
K 及偵緝警員 14902 於黃大仙警署拍攝了 D11 的 6 張 K
L 照片,呈為控方證物 P1107(5)-(9)。 L
M M
D11 的八達通使用紀錄
N N
(55) 2019 年 11 月 18 日約 0723 時,D11 在佐敦西貢街 3
O O
至 5 號昌華商業大廈地下 1 號舖「7-11」便利店使
P P
用八達通卡。
Q Q
(56) 2019 年 11 月 18 日約 0750 時,D11 在尖沙咀碼頭
R R
使用八達通卡乘搭天星小輪往中環碼頭方向。
S S
T T
U U
V V
-31-
A A
B B
(57) 2019 年 11 月 18 日約 1745 時,D11 在中環碼頭的
C 天星小輪往尖沙咀碼頭方向的入閘機使用八達通 C
卡入閘。
D D
E E
(58) 2019 年 11 月 18 日約 2025 時,D11 在九龍佐敦廟
F 街 203 至 205 號地下「Circle K」便利店使用八達通 F
卡。
G G
H H
(59) 相關的電腦證明書及信件呈為控方證物 P1109;這
I 些文件準確記錄了以上交易詳情。 I
J J
D10 及 D11 在臨時羈留區被錄影紀錄的片段
K K
(60) 警方在臨時羈留區拍攝到 D10 及 D11 的錄影片段
L L
記錄,並按 D10 及 D11 各自的情況從控方證物
M M
P041-P042 剪輯的片段,呈為控方證物:
N N
被告 片段 負責拍攝 檔案名稱 呈堂證物
O O
來源 警員 編號
P D10 P042 DPC14589 THA_Record_D10_POONHiu-tung.Mp4 P1007 P
Q D11 P041 DPC14589 THA_Record_D11_PUNDharbahadur.Mp4 P1106 Q
R R
S S
T T
U U
V V
-32-
A A
B B
案發現場檢取到的證物
C C
(61) 警方於 2019 年 11 月 19 日約 0630 時從案發現場,
D D
即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之彌敦道與碧街交界一
E E
帶檢取了下列證物:
F F
(i) 一個內藏灰色液體的破損黑色膠氣球,呈為
G G
控方證物 P075(GPD46923),從中撮取的一樽
H H
灰色液體呈為控方證物 P075A(GPD46924);
I I
(ii) 一個內藏黑色液體的破損黑色膠氣球,呈為
J J
控方證物 P076(GPD46925),從中撮取的一樽
K 黑色液體呈為控方證物 P076A(GPD46926); K
L L
(iii) 一個內藏白色液體的破損黑色膠氣球,呈為
M M
控方證物 P077(GPD46927),從中撮取的一樽
N 白色液體呈為控方證物 P077A(GPD46928); N
O O
(iv) 一個內藏黑色液體的破損黑色膠氣球,呈為
P P
控方證物 P078(GPD46929),從中撮取的一樽
Q 黑色液體呈為控方證物 P078A(GPD46930); Q
R R
(v) 一個 330 毫升的「Hoegaarden」啡色玻璃樽,
S S
樽頭綑有粉紅色布料,呈為控方證物
T P079(GPD46931); T
U U
V V
-33-
A A
B B
C (vi) 一個內藏液體的 330 毫升的「SanMiguelLight」 C
玻璃樽,呈為控方證物 P080(GPD46933);
D D
E (vii) 一個內藏液體的 330 毫升的「Hoegaarden」啡 E
F
色玻璃樽,呈為控方證物 P081(GPD46934); F
G G
(viii) 一個內藏液體的 330 毫升的「BLUEGIRL」玻
H 璃樽,呈為控方證物 P082(GPD46935); H
I I
(ix) 一個內藏液體的 330 毫升的「SOMERSBY」
J J
玻璃樽,呈為控方證物 P083(GPD46936);
K K
(x) 兩個內藏液體的 330 毫升的「珠江橋牌」玻璃
L L
樽,分別呈為控方證物 P084(GPD46937)和
M M
P085(GPD46938);
N N
(xi) 一個內藏液體的 2 公升「BESTbuy」綠色玻璃
O O
樽,呈為控方證物 P086(GPD46939);
P P
Q (xii) 一個內藏液體的 1 公升「獅王通渠佬」紅色膠 Q
樽,呈為控方證物 P087(GPD46940);
R R
S S
T T
U U
V V
-34-
A A
B B
(xiii) 一個內藏液體的 900 毫升的「Mazola」紅色膠
C 樽,呈為控方證物 P088(GPD46941); C
D D
(xiv) 一個內藏液體的 500 毫升的「FIRSTCHOICE」
E E
膠樽,呈為控方證物 P089(GPD46942);
F F
(xv) 一個內藏液體的 330 毫升的「AXE」白色膠
G G
樽,呈為控方證物 P090(GPD46943);
H H
I
(xvi) 一個有綠色樽蓋的空玻璃樽,呈為控方證物 I
P091(GPD46944);
J J
K (xvii) 一個 640 毫升的「BLUEGIRL」的空玻璃樽, K
呈為控方證物 P092(GPD46945);
L L
M M
(xviii) 一個內有黑色半液體「李錦記」玻璃樽,呈為
N 控方證物 P093(GPD46946); N
O O
(xix) 一個內有結晶物的 330 毫升「珠江橋牌」玻璃
P P
樽,呈為控方證物 P094(GPD46947);
Q Q
(xx) 一個「白米醋」空玻璃樽,呈為控方證物
R R
P095(GPD46948);
S S
T T
U U
V V
-35-
A A
B B
(xxi) 兩個「Appletiser」玻璃樽,分別呈為控方證物
C P096(GPD46949)和 P097(GPD46950); C
D D
(xxii) 一 個 白 色 膠 漏 斗 , 呈 為 控 方 證 物
E E
P098(GPD46951);
F F
(xxiii) 一個印有「PocariSweat」字樣的啡色紙箱,其
G G
長闊高為 38 厘米 x 26 厘米 x 20 厘米,呈為
H H
控方證物 P099(GPD46932);
I I
(xxiv) 一把黑色柄銀色剪刀,呈為控方證物 P0100;
J J
K (xxv) 一把紅色柄銀色剪刀,呈為控方證物 P0101; K
L L
(xxvi) 一支銀色伸縮棍,呈為控方證物 P0102;
M M
N (xxvii) 一條銀色鏈,呈為控方證物 P0103; N
O O
(xxviii) 一個黃黑色鎚,呈為控方證物 P0104;及
P P
(xxix) 一個銀色板手,呈為控方證物 P0105。
Q Q
R R
(62) 一份不合比例的草圖,顯示檢取證物 P075-P0105 的
S 大約位置,呈為控方證物 P0116。 S
T T
U U
V V
-36-
A A
B B
(63) 政府化驗所法證化驗師黃冠雄博士檢查及確定:
C C
(i) 控方證物 P080、P084 均載有汽油;
D D
E (ii) 控 方 證 物 P081-P083 和 P085 均 載有甲 苯 E
F
( toluene ) 。 甲 苯 是 易 燃 有 機 溶 劑 F
( Flammableorganicsolvent ) 及 油 漆 稀 釋 劑
G G
(Paintthinner)的常見成份;及
H H
I
(64) 黃冠雄博士的相關法政化驗報告,呈為控方證物 I
P0117。
J J
K 照片冊 K
L L
(65) 照片冊 10 號內有 12 張關於 D10 及其身上衣物和物
M M
品的照片,照片冊的目錄和照片的描述均準確,呈
N 為控方證物 P01008(1)-(12)。 N
O O
(66) 照片冊 11 號內有 9 張關於 D11 及其身上衣物和物
P P
品的照片,照片冊的目錄和照片的描述均準確,呈
Q 為控方證物 P01107(1)-(9)。 Q
R R
(67) 照片冊 1 號內有 134 張關於案發現場檢取到的證物
S S
和案發現場周遭環境的照片,該照片冊的目錄和照
T 片的描述均準確,呈為控方證物 P0110(1)-(134): T
U U
V V
-37-
A A
B B
照片證物編號 內容
C C
P0110(1)-(37) 上述控方證物 P075-P0105 的 37 張照片
D D
P0110(38)-(77) 警方於 2019 年 11 月 19 日約 0537 時至 0610 時於加士居道
向窩打老道方向拍攝的 40 張照片
E E
F
P0110(78)-(134) 警方於 2019 年 11 月 19 日約 0535 時至 0625 時由窩打老道 F
至碧街方向拍攝的 57 張照片
G G
H 影片截圖冊 H
I I
(68) 警方擷取了 P014-P061(PV)影片的共 165 張截圖,
J J
截圖被收錄在一本截圖冊內,截圖冊的截圖描述都
K 是準確的,呈為控方證物 P0112(1)-(165); K
L L
(69) 警方擷取了 P006A-P012B(CCTV)影片的共 147
M M
張截圖,截圖被收錄在一本截圖冊內,截圖冊的截
N 圖描述都是準確的,呈為控方證物 P0113(1)-(147); N
O O
(70) 警方擷取了 P062-P064D(OS)影片的共 58 張截圖,
P P
截圖被收錄在一本截圖冊內,截圖冊的截圖描述都
Q 是準確的,呈為控方證物 P0114(1)-(58); Q
R R
受傷警務人員
S S
(71) 共有四名警務人員在本案因執行職務受傷:
T T
U U
V V
-38-
A A
B B
(i) 警長 3265 在 2019 年 11 月 18 日約 2326 時由
C 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向北驅散示威者時, C
因本案事件,馬路上有大量汽油彈殘餘物而
D D
滑倒,引致右手手指受傷,其後獲送院治理;
E E
其醫事報告呈為控方證物 P0106(1)-(2);
F F
(ii) 警員 18822 在 2019 年 11 月 18 日約 2326 時
G G
於彌敦道北行線 525-543 號寶寧大廈外制服
H H
本案其中一名示威人士時,被示威者手持的
I 玻璃樽碎片割傷左手手指,其後獲送院治理; I
其醫事報告呈為控方證物 P0107(1)-(2);
J J
K K
(iii) 警員 24279 在 2019 年 11 月 18 日約 2326 時
L 由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向北推進時,因本 L
案事件,馬路上有大量電油而滑倒,引致右肩
M M
受傷,其後獲送院治理;其醫事報告呈為控方
N N
證物 P0108(1)-(2);
O O
(iv) 警員 25239 在 2019 年 11 月 18 日約 2245 時
P P
於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南邊與在交界以北
Q Q
的示威者對峙時,因本案事件,馬路上有大量
R 汽油彈殘餘物等潤滑液體而滑倒,引致左腳 R
受傷,其後獲送院治理;其醫事報告呈為控方
S S
證物 P0109。
T T
U U
V V
-39-
A A
B B
社會各方面影響
C C
(72) 在上述暴動中,示威者的行為對居民的人身安全及
D D
附近交通及商店運作造成以下影響:
E E
F
(i) 有附近油麻地居住的市民和工作人士,因看 F
見上述的情況而擔心其人身安全/甚至早已關
G G
舖;
H H
I
(ii) 經營九龍區專線小巴路線第 43M 號的公司因 I
道路阻塞而未能正常運作,整天沒有收入;
J J
K (iii) 港鐵油麻地站的各出入口(A1,A2,B1,B2, K
C,D)亦分別被破壞,維修費為 86,490 元;
L L
M M
(iv) 彌敦道 555 號馬路中間分隔線石壆的街燈受
N 破壞;街燈燈箱內的電線被剪斷,維修費約為 N
1,200 元;
O O
P P
(v) 窩打老道 8 號行人路的燈柱被鋸斷,有隨時
Q 倒塌危險,移除及更換費約為 20,000 元; Q
R R
(vi) 上海街與碧街交界的交通燈、窩打老道與新
S S
填地街及廣東道交界的交通燈、登打士街與
T 西洋菜南街交界的交通燈、窩打老道與渡船 T
街及麗翔道交界的交通燈及新填地街與登打
U U
V V
-40-
A A
B B
士街的交界的交通燈均受到破壞而發生故
C 障。 C
D D
其他
E E
F
(73) D10 和 D11 在香港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F
G G
(74) 上述呈堂證物,自被警方取得、封存或檢取後直至
H 法庭呈堂,一直被妥善保存,並沒有受到任何不當 H
I
或非法干擾。所有呈堂證物的證物連鎖性不受爭 I
議。
J J
K (75) 所有呈堂照片在法庭呈堂前均獲妥善保管和處理, K
沒有受到任何不當或非法干擾。所有呈堂的相片,
L L
都如實反映相關的底片或電腦檔案,並真實顯示被
M M
拍攝事物的影像。
N N
(76) 呈堂片段方面:
O O
P P
(i) 拍攝片段的閉路電視和儲存系統在所有關鍵
Q 時間運作正常,拍攝到的片段都被準確燒錄 Q
和儲存;
R R
S S
(ii) 用以從互聯網擷取片段的電腦系統在所有關
T 鍵時間運作正常,從互聯網擷取的片段都被 T
準確燒錄和儲存;
U U
V V
-41-
A A
B B
C (iii) 所有呈堂片段真實地顯示被拍攝的事物的影 C
像及收錄的音頻;
D D
E (iv) 所有呈堂的閉路電視片段的畫面上所顯示的 E
F
日期及時間反映攝錄機的時間設定,顯示實 F
際日期和大約實際時間,除了以下的閉路電
G G
視片段畫面所顯示的時間與實際時間不同:
H H
I
(a) 上述「東京 Tokyo Salon」的閉路電視片 I
段。(即 P006A-P006E)的畫面所顯示
J J
的時間比實際時間慢約 20 分鐘;及
K K
(b) 「匯港通外幣找換有限公司」的閉路電
L L
視片段。(即 P008A-P008E)的畫面所
M M
顯示的時間比實際時間慢約 15 分鐘。
N N
(77) 上述各呈堂片段證物,都被準確燒錄和儲存在一個
O O
外置儲存裝置內,並透過該外置儲存裝置而呈堂。
P P
該外置儲存裝置呈為控方證物 P0115。
Q Q
(78) 本案控罪中所指的「梁嘉淇」是在 2019 年 11 月 19
R R
日約 0224 時被警員帶入臨時羈留區,並在 2019 年
S S
11 月 19 日約 0322 時被女偵緝高級督察伍漫華在臨
T T
U U
V V
-42-
A A
B B
時 羈 留 區 內宣 布 拘 捕, 罪 名 為「 暴 動罪 」 ( 見
C P0120A)。 C
D D
控方其他證供
E E
F
5. 控方共傳召 25 名證人作供,除了 PW1 至 PW9 外,控辯 F
各方根據香港法例第 221 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65B 條同意將餘
G G
下證人的書面供詞納為控方證供(PW10-PW33),但控方仍須傳召部
H H
份證人作供(PW10-PW25),澄清某些事項。
I I
PW1-PW9
J J
K 6. PW1 至 PW9 均為警員,隸屬刑事偵緝組。案發當日,他 K
們負責跟隨其他警員,攝錄驅散及掃蕩經過。控方於該 9 名證人作供
L L
時播放他們拍攝的錄影片段(見 MFI-1「影片播放總表」)。因控辯
M M
各方同意該些錄影片段呈堂,證人亦分別將重要事項截圖(見 MFI-
N 2「截圖表」);如無必要,本席在此不重覆證人對錄影片段內容的描 N
述。
O O
P P
7. 2019 年 11 月 18 日約 2200 時,偵緝警員 9751(PW1)尾
Q 隨機動部隊 D 連第 4 小隊由加士居道向彌敦道推進。當日 D 連共有 Q
4 個小隊,每個小隊的頭盔上有不同顏色的燈光;第 1 隊是紅色;第
R R
2 隊是黃色;第 3 隊是藍色;第 4 隊則是綠色。PW1 指當時警方由加
S S
士居道向北推進。他與機動部隊第 4 小隊經北海街,向彌敦道推進;
T 其他隊伍則從加士居道向彌敦道推進。PW1 於約 2203 時開始攝錄。 T
U U
V V
-43-
A A
B B
他拍攝的錄像片段呈為控方證物 P014 至 P023。P014 顯示警方由加
C 士居道開始向彌敦道推進的情況。P015 顯示彌敦道南行線,警方受 C
到示威者襲擊時舉旗的情況。P016 至 P023 均顯示警方於彌敦道與窩
D D
打老道交界與示威者對峙的情況。PW1 指,從該片段可見,示威者人
E E
數眾多,更有示威者以綠色及藍色的雷射光射向警方。該些雷射光源
F 自碧街以北的位置。 F
G G
8. PW2 是偵緝警員 12415。案發當日約 2200 時,他尾隨機
H H
動部隊 D 連第 3 小隊進行攝錄,由加士居道向彌敦道推進。他拍攝的
I 錄像呈為控方證物 P030-P033。PW2 指從錄影片段可見,示威者使用 I
的雷射光源自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以北的 4 支電燈柱外位置。他畫
J J
出該四支燈柱的截圖呈為控方證物 P0121。
K K
L 9. 案發當日約 2200 時,PW3 偵緝警員 523 跟隨機動部隊 D L
連第 1 小隊,拍攝警方由加士居道向彌敦道推進的情況;其拍攝的錄
M M
影片段呈為控方證物 P043。PW3 指示威者使用的雷射光源自彌敦道
N N
南行近咸美頓街以北(即近彌敦道 562 號的位置)。
O O
10. PW4 是偵緝警員 18068。案發當日約 2200 時,他跟隨機
P P
動部隊 D 連第 3 小隊,負責拍攝驅散及掃蕩經過。他拍攝的其中兩段
Q Q
錄影片段呈為控方證物 P044 至 P045。他亦指出示威者使用的雷射光
R 源自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以北的第 4 至 5 支燈柱之外(即近彌敦道 R
562 號位置)。
S S
T T
U U
V V
-44-
A A
B B
11. 案發當日約 2200 時,PW5 偵緝警員 8164 跟隨機動部隊
C D 連第 4 小隊,負責拍攝警方驅散及掃蕩行動。他拍攝的其中一些錄 C
影片段呈為控方證物 P046 至 P047。該些片段顯示彌敦道及碧街的情
D D
況。
E E
F 12. PW6 是偵緝警員 58506。案發當日約 2200 時,他跟隨機 F
動部隊 D 連第 2 小隊,拍攝警方驅散及掃蕩的情況。他拍攝的其中一
G G
些錄影片段呈為控方證物 P024 至 P026。該些錄影片段顯示彌敦道近
H H
咸美頓街及登打士街的情況;當時有示威者於咸美頓街及登打士街之
I 間的位置向警方投擲汽油彈。 I
J J
13. PW7 是偵緝警員 14589。案發當日,他負責拍攝 D10 及
K K
D11 進入臨時羈留區的情況。有關 D11 的錄影片段呈為控方證物
L P041;有關 D10 的錄影片段呈為控方證物 P042。 L
M M
14. 警長 5154 是 PW8。2019 年 11 月 19 日 0500 時後,他被
N N
指派往案發現場拍攝案發後現場的狀況。他拍攝的錄影片段呈為控方
O 證物 P049 至 P052。 O
P P
15. 2019 年 11 月 19 日約 0530 時,PW9 偵緝警員 14902 按指
Q Q
示到達案發現場,檢取證物及拍攝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及碧街一帶
R 的情況。他拍攝的錄影片段呈為控方證物 P053 至 P061。 R
S S
T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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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A A
B B
PW10
C C
16. 控辯各方根據香港法例第 221 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D D
65B 條,同意將高級警司梁仲文(PW10)的英文書面供詞及其中文譯
E 本分別呈為控方證物 P0122 及 P0122A。 E
F F
17. PW10 於證人供詞中指 2019 年 11 月 18 日,他當值東九
G G
龍總區應變大隊,出任副指揮官一職,並穿着防暴制服,執行踏浪者
H 行動。東九龍應變大隊當中,由 PW10 直接指揮的第一梯隊隊伍包括 H
I
警察機動部隊 D 大隊及兩隊刑事應變小隊。因應這項行動,他亦調配 I
了刑事應變小隊及警察機動部隊 D 大隊的隊員組成一支快速先遣隊,
J J
亦迅速調派先遣人員執行疏散人群及/或拘捕的行動。除此之外,還有
K 一隊指揮官後勤小組是由 PW10 直接指揮。指揮官後勤小組共有四名 K
L 人員,他們分別是高級督察 15673、警長 8753、警員 5543 及警員 14216。 L
M M
18. PW10 解䆁,早前已有大批示威者佔據了理工大學並在該
N 處築起防線,堵塞附近主要道路,影響附近一帶交通。佔據校園的示 N
O 威者更惡意襲擊市民及衝擊警方防線,包括使用磚塊、汽油彈及弓箭 O
等致命武器。另外有情報顯示,理工大學內有人正製造大批武器。為
P P
應對這些暴動行為,西九龍總區的人員於 2019 年 11 月 17 日展開行
Q Q
動包圍理工大學,並要求校園內的個別人士自首。案發當日,上述行
R 動仍未結束。 R
S S
19. 2019 年 11 月 18 日,西九龍區的示威者襲擊於大學外圍
T 的警方防線,企圖攻破警方封鎖線,讓大學內的人仕逃走。同日大約 T
U U
V V
-46-
A A
B B
2100 時,PW10 獲指派與東九龍應變大隊第一梯隊的人員前往彌敦道
C 與加士居道交界。該處有一批示威者正在衝擊警方防線。PW10 按東 C
九龍總區應變大隊指揮官指令,帶領該大隊的第一梯隊到上址設立防
D D
線,沿彌敦道北面驅散這批示威者。該防線繼續推進的同時,PW10
E E
於 2230 時聯絡西九龍總區最高指揮中心,要求調配一輛人群管理特
F 別用途車到場以水炮驅散聚集的示威者。可是,西九龍總區最高指揮 F
中心回覆當時未能安排人群管理特別用途車到場。
G G
H H
20. 同日 2244 時,PW10 指示警察機動部隊 D1、D3 及 D4 隊
I 所負責的防線,將為數約 2,000 人的示威者驅趕至彌敦道與窩打老道 I
交界,而該處是兩條主要道路的十字路口,即西面是與彌敦道並行的
J J
砵蘭街及北面是與窩打老道並行的碧街。該批示威者在道路交界的北
K K
面聚集,利用大型木板及雨傘築成一道防線,並且投擲汽油彈及投射
L 物來攻擊警方防線。2253 時,PW10 接獲最高指揮中心通知,指西九 L
M
龍衝鋒隊的其中兩隊人員正前來增援。2256 時,另一批為數較少的示 M
威者以同樣手法在窩打老道的路口以西築起另一道與彌敦道防線相
N N
若的防線。約 2300 時,彌敦道及窩打老道的示威者開始同步向警方
O 防線推進,不斷用大量汽油彈及投射物來攻擊警方防線。他們投擲的 O
P 汽油彈非常接近警方的防線,甚至有些汽油彈掉落到第一排人員手持 P
的盾牌。由於大部份示威者都配備防毒面罩,因此即使施放催淚彈亦
Q Q
未能有效驅散人群。這些示威者以激進的手段逐漸靠近警方防線,他
R R
們投擲的汽油彈及投射物有機會傷及警務人員。
S S
21. 同日約 2315 時,警察機動部隊 D2 隊到場增援。PW10 下
T T
令警察機動部隊 D 大隊的人員謹守上述交界的南面防線,制止示威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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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A A
B B
者向南面推進。鑒於警方防線前面的群眾已干犯嚴重罪行(即暴動),
C 而他們繼續推進及在附近建築物縱火等行為,將可能危及警務人員及 C
附近居民的安全,PW10 遂要求加派人員前來彌敦道增援,驅散及拘
D D
捕示威者,制止進一步的暴力行為。西九龍總區最高指揮中心回覆表
E E
示除上述衝鋒隊外,還有一隊特別戰術小隊正前來增援。PW10 遂部
F 署一套掃蕩及拘捕計劃,目標是逮捕及驅散彌敦道的示威者。此計劃 F
是以西九龍衝鋒隊從亞皆老街沿彌敦道向南推進;特別戰術小隊迅速
G G
由東面經碧街攻入彌敦道,以及警察機動部隊 D 大隊沿彌敦道向北
H H
推進。PW10 於是透過無線電對講機向有關隊伍講述以上掃蕩及拘捕
I 計劃。 I
J J
22. 同日 2320 時,西九龍衝鋒隊報告,指他們在另一處遇上
K K
另一批示威者,因此無法前往亞皆老街。約 2321 時,西九龍總區最
L 高指揮中心透過警察通訊機通知 PW10,特別戰術小隊正身處碧街, L
M
準備展開掃蕩及拘捕。約 2323 時,PW10 下令警察機動部隊 D 大隊 M
向彌敦道北面推進以驅散及拘捕示威者。他與指揮官後勤小組在警察
N N
機動部隊 D 大隊後方一起推進,期間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的一段
O 彌敦道,看見警務人員在多處截查了多名示威者。為能更有效控制現 O
P 場及確保警務人員和被截查人士的安全,PW10 下令所有在場人員將 P
被截查的人士帶往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PW10 亦得悉警察機動部
Q Q
隊 D 大隊指揮官與東九龍刑事應變小隊總督察 1 已於彌敦道與碧街
R R
交界附近設立臨時羈留處。西九龍總區最高指揮中心亦通知 PW10 已
S 安排押送車輛接載犯人。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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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23. 約 2328 時,PW10 到達彌敦道與咸美頓街交界,看見警
C 察機動部隊 D2 隊以及特別戰術小隊已於該處設立防線,應付防線北 C
面的約 800 名示威者。該批示威者持續向警方防線投擲汽油彈和投射
D D
物。PW10 下令,如該批示威者進一步靠近防線,隊員可使用武力作
E E
驅散。2019 年 11 月 19 日 0008 時,西九龍衝鋒隊抵達該防線,並接
F 替警察機動部隊 D 大隊繼續看守。其後所有警察機動部隊 D 大隊的 F
人員獲調派到臨時羈留處協助處理犯人,並由警察機動部隊 D 大隊
G G
指揮官負責在場監督。
H H
I 24. 2019 年 11 月 19 日約 0013 時,PW10 走近碧街與彌敦道 I
的交界(近砵蘭街)時,發現有大批示威者在該處被截查。他留意到
J J
警方在碧街拉起封鎖線,防止途人進入行動範圍,亦看見封鎖線外有
K K
約 30 名途人和記者。為免有人妨礙警方處理被羈留人士及以防有人
L 乘機從合法羈留逃脫,PW10 下令警察機動部隊 D 大隊指揮官優先安 L
M
排將碧街的被羈留人士帶往臨時羈留處。由於現場已大致受控,臨時 M
羈留處亦運作暢順,PW10 便要求警察機動部隊 D 大隊指揮官接管現
N N
場。
O O
25. 主問時,PW10 解䆁,2019 年 11 月 18 日之前,理工大學
P P
已被示威者非法佔據。他亦曾分別 2 次於理工大學外當值及設立防
Q Q
線,防止理工大學內的示威者離開。他亦曾於網上看見貼文,例如
R Telegram 和討論區;當中有人號召他人「圍魏救趙」,即分散於理工 R
S 大學外的警力,試圖營救被圍堵於理工大學內的示威者,因此他認為 S
理工大學事件與本案的示威活動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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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案發當日,PW10 麾下有兩個單位,即機動部隊(PTU)
C D 連大隊及刑事調查隊伍。D 連大隊共有 4 個小隊,每個小隊約有 40 C
人,刑事調查隊的工作,主要在現場搜證。整個應變大隊人數約為 200
D D
人。同日約 2100 時,PW10 接獲指示,並約於 2200 時率領應變大隊
E E
到達加士居道近北海街一帶,沿彌敦道往北推進。於推進期間,有示
F 威者向警方作出攻擊,包括使用雷射筆,向警方投擲硬物及汽油彈。 F
當警方推進時,示威者便沿彌敦道退後。
G G
H H
27. 同日約 2245 時,PW10 與應變大隊到達彌敦道與窩打老
I 道交界南面,示威者則於該交界北面與警方對峙。抵達交界後,PW10 I
站在彌敦道中間分隔線的石躉上觀察前方的示威者(見控方證物
J J
P0123)。據他目測,當時估計有約 2,000 名示威者佔據彌敦道至碧街
K K
以北位置。雖然警方不斷發出口頭警告及舉旗,要求示威者離開,但
L 示威者不但沒有後退,還用木板等物築起防線。部份示威者戴上防毒 L
M
面罩及/或撐雨傘,向警方作出攻擊,包括使用雷射筆及向警方投擲雜 M
物和汽油彈。
N N
O 28. 同日約 2300 時至 2315 時,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北面的示 O
威者越來越多,更向南面警方防線推進。因此警方須向南面(尖沙咀
P P
方向)後退。當時,窩打老道彌敦道交界以西(即向砵蘭街方向)和
Q Q
窩打老道彌敦道交界以東(即向油麻地消防局方向)均有示威者。示
R 威者從北面、東面及西面向警方投擲雜物和汽油彈。 R
S S
29. 對峙期間,以 PW10 於石躉上的觀察,前排的示威者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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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集,後排示威者則比較梳落。後來他部署拘捕計劃;D 大隊於彌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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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窩打老道交界向北推進(即向旺角方向),特別戰術小隊(STC)
C 沿碧街東方街向西推進(即向砵蘭街),西九龍沖鋒隊由亞皆老街沿 C
彌敦道向南推進(即向窩打老道)。雖然衝鋒隊因遇上另一批示威者
D D
未能到場,PW10 仍於 2323 時下令推進。當時由窩打老道至碧街的示
E E
威者人數約有 2,000 人。警方推進期間,有示威者被警員制服。約 2328
F 時 PW10 推進到咸美頓街,看見機動部隊及特別戰術小隊同事已於彌 F
敦道咸美頓街交界設立封鎖線,不許未經批准人士進出封鎖位置。當
G G
時該防線以北仍有約 800 名示威者與警方對峙。2019 年 11 月 19 日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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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8 時,PW10 才離開該防線。
I I
PW11
J J
K 30. 警司張嘉豪是 PW11。控辯各方根據香港法例第 221 章 K
L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65B 條同意將 PW11 的英文書面供詞及其中 L
文譯本分別呈為控方證物 P0124 及 P0124A。
M M
N 31. 於書面供詞內,PW11 指他是警察機動部隊「Delta」大隊 N
O 指揮官。2019 年 11 月 18 日,「Delta」大隊為「踏浪者」行動執勤。 O
同日約 2100 時,西九龍總區最高指揮中心指示東九龍總區應變大隊
P P
第一梯隊前往佐敦道與彌敦道交界,協助其他警察機動部隊大隊。
Q Q
PW11 獲悉該處有約 800 多名示威者,以磚塊及汽油彈毁壞公物及攻
R 擊警方防線。東九龍總區應變大隊副指揮官(一) 指示「Delta」大隊連 R
同刑事應變小隊在加士居道重整,而東九龍總區應變大隊第一梯隊於
S S
2110 時左右由香港體育館出發。大隊車輛前赴加士居道時,發現行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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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上有數個障礙物,人員前往目的地途中需要不時下車移除路障。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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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5 時,東九龍總區應變大隊第一梯隊抵達公主道近愛民邨時遇上
C 塞車,於是改為經衛理道徒步前往加士居道。約 2155 時,東九龍總 C
區應變大隊第一梯隊在衛理道與加士居道道交界。東九龍總區應變大
D D
隊指揮官指示兩個「Delta」小隊組成防線,驅散在加士居道與彌敦道
E E
交界處聚集的示威者。約 2200 時,「D1」及「D2」小隊組成警方防
F 線,並由「D3」及「D4」小隊在後方支援,在加士居道開始向彌敦道 F
交界處掃蕩。行車道上架設了不少路障,路上有很多物件起火。示威
G G
者繼續將磚塊、雜物及汽油彈投擲向警方防線。警方防線在將近到達
H H
彌敦道時快速推進,東九龍總區應變大隊第一梯隊在交界處,即佐敦
I 道/彌敦道/加士居道一帶成功制服五名示威者。PW11 指派「D2」小 I
J
隊當場處理上述五名被捕人士。 J
K K
32. 示威者被迫後退至彌敦道北行方向,而東九龍總區應變大
L 隊副指揮官(一) 則率領「D1」、「D3」及「D4」小隊以防線布陣向 L
M
彌敦道推進。示威者繼續在行車道上點火及加設路障,並且將投擲物、 M
磚頭、載有不明液體的樽及汽油彈扔向警察。為了將示威者驅趕至北
N N
行方向,警方發射催淚彈及橡膠子彈,一方面與示威者保持安全距離,
O 另一方面將他們逐往北行方向驅散,各小隊指揮官多番發出警告,而 O
P 示威者則使用雨傘及自製盾牌防禦。 P
Q Q
33. 約 2245 時左右,警方防線抵達窩打老道與彌敦道交界,
R 而示威者則被迫後撤至窩打老道交界處以北約 50 米。由於遭到示威 R
S 者攻擊,東九龍總區應變大隊第一梯隊將警方防線維持在彌敦道的道 S
路交界處之前。示威者繼續將磚頭、汽油彈「附連至石油氣瓶」扔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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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防線,亦使用大型自製金屬盾牌防禦,並自行組成防線橫向佔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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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條彌敦道。當時警方防線前面約有 1,500 至 2,000 名示威者;
「Delta」
C 大隊只能使用手拋催淚彈並發射催淚彈及橡膠子彈來阻止示威者逼 C
近警方防線。
D D
E E
34. 約 2300 時,「D1」、「D3」及「D4」小隊已使用大量手
F 拋催淚彈、催淚彈及橡膠子彈,開始彈藥不足。故此 PW11 下令大隊 F
總部指派「D2」小隊在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前來支援,亦指派「D2」小
G G
隊帶同補充彈藥。約 2315 時,「D2」小隊人員從後方抵達,提供補
H H
充彈藥支援警方防線。示威者不但繼續將磚塊、汽油彈及載有不明液
I 體的樽扔向警察,還向南前行,開始迫近警方防線;此外,個別示威 I
者由窩打老道西面前行,從警方防線左邊攻擊警察,稍後再加入警方
J J
防線前面的示威者,令人群數目更多,並且進入交界處的範圍,最接
K K
近警方防線時只有約 50 米的距離。
L L
35. 約 2326 時,特別戰術小隊抵達協助東九龍總區應變大隊
M M
第一梯隊。於是東九龍總區應變大隊副指揮官(一) 下令「Delta」大隊
N N
衝向北面。在發動攻勢期間,PW11 協助制服一名戴着口罩的黑衣示
O 威者。之後 PW11 向北前行,單是在彌敦道已看見不少示威者被東九 O
龍總區應變大隊第一梯隊的人員或特別戰術小隊的人員制服。PW11
P P
抵達碧街與彌敦道交界時,看見大批示威者被警察包圍看守,特別是
Q Q
在港鐵油麻地站出入口左邊附近,有大批示威者被截查。PW11 和其
R 他警察立即安排在該處被截停的示威者安全地移離現場;並檢查他們 R
S 是否需要治理。此時,仍然有示威者從北面沿彌敦道攻擊警察,拋擲 S
汽油彈、磚頭等,故此 PW11 派員執行以下任務:「D2」小隊人員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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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防線,替人員及被制服人士抵禦彌敦道與咸美頓街交界處的攻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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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小隊人員連同特別戰術小隊人員封鎖及看守在碧街的被捕人
C 士;「D4」小隊人員把守後方的南面,即窩打老道與彌敦道交界處, C
及東面的碧街;「D3」小隊人員則沿着彌敦道看守被捕的示威者,藉
D D
着封鎖行動區域來處理拘捕程序。鑒於大批示威者被捕而刑事應變小
E E
隊在場,PW11 派員清空北行線旁邊一段行人路作為臨時羈留處,以
F 制訂有系統的方案來處理管束下的示威者;當時已安全地阻隔被捕示 F
威者與外界的接觸,變相設立警戒線,換言之,被捕的示威者無法離
G G
開或逃走,而封鎖區外不相干的人等亦無法進入行動範圍而干擾警方
H H
的行動。
I I
36. 某些被捕的示威者要求獲得治理,PW11 指派「D1」小隊
J J
Niner 設立指定區域,由消防處救護員處理等候押解送院的人士,並
K K
指派「D1」小隊 Niner 安全押送有關人士到醫院及記錄有關押解的詳
L 細資料,例如示威者姓名、押解人員身份、救護車號碼、醫院名稱等。 L
M
早在設立指定區域前,在警察押解下,個別受傷示威者已即時由救護 M
員徒步直接送往廣華醫院。
N N
O 37. 在警察機動部隊「D」大隊的人員協助下,東九龍總區應 O
變大隊刑事應變小隊在臨時羈留處順利處理被捕人士,而拘捕過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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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錄影及文件作為紀錄。西九龍總區最高指揮中心獲通知作安排旅
Q Q
遊巴押送被捕人士,以及安排指定警署內處理被捕人士,其後得悉東
R 九龍總區為目的地,即黃大仙警署、將軍澳警署及觀塘警署,並由東 R
S 九龍總區刑事部負責調查。約 0600 時,所有被捕人士已被送往警署 S
或醫院治理。PW11 獲悉共有 213 人被捕,由東九龍總區刑事部派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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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場蒐證及在現場進行查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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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38. 主問時,PW11 於 P001C 上畫出 4 條警方防線(見控方證 C
物 P0125)。他指警方約 2326 時開始推進,並於約 15 分鐘後於 P0125
D D
顯示的位置確立封鎖線,但事實上,於確立封鎖線之前已有警員在封
E E
鎖線的位置。他承認錄影片段顯示警方曾發射催淚彈。他解釋催淚彈
F 的射程約為 50-80 米;之後催淚彈會爆開,內含的化學品會四散,令 F
吸入人士感到呼吸系統灼熱、舌頭疼痛、引致流眼淚和鼻水,皮膚也
G G
可能感到灼熱。
H H
I PW12 I
J J
39. 高級督察溫志豪的證供亦不受爭議。控辯各方根據香港法
K 例第 221 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65B 條同意將他的書面供詞呈為 K
控方證物 P0128。
L L
M M
40. PW12 指 2019 年 11 月 18 日,他是機動部隊 D 連第 1 小
N 隊的指揮官。約 2110 時接獲指示前往佐敦加士居道一帶進行掃蕩。 N
同日約 2155 時,他帶領小隊到達加士居道近彌敦道交界(南行線)。
O O
當時前方彌敦道有大量人士集結在南北行的行車線上,地上佈滿磚頭
P P
雜物等障礙物。PW12 帶領隊員於佐敦加士居道的南行車線設立封鎖
Q 線,並向彌敦道(旺角方向)進行掃蕩。第 3 及第 4 小隊的防線則負 Q
R
責北行線,沿途受到約 1,500 名示威者的襲擊;警方亦以催淚彈及橡 R
膠子彈還擊,試圖驅散群眾。同日約 2245 時,他與隊員到達彌敦道
S S
窩打老道交界,繼續受到示威者以大量汽油彈及磚塊襲擊。同日約
T 2326 時,D 大隊聯同機動部隊總部人員展開拘捕行動,迅速向前推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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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期間,PW12 制服兩名示威人士。其他示威者則沿彌敦道逃走,
C 其中有部份示威者沿彌敦道轉入碧街。因人數衆多,示威者堵塞在碧 C
街。此時,機動部隊總部人員追截到碧街位置,成功將他們包圍及制
D D
服。同日約 2355 時 PW12 指示下屬於彌敦道碧街位置設立封鎖線,
E E
禁止未經批准人士進入該範圍、處理及協助看守上址被控制在地上的
F 示威者,防止其逃跑。後來,PW12 奉命於彌敦道 543 號外設立等候 F
區及醫療區。
G G
H H
41. 主問時,PW12 於控方證物 P031 的錄影片段中指出示威
I 者堵塞於碧街窄巷外的情況,有關截圖呈為控方證物 P0129。PW12 I
於約 2245 時到達窄巷;當時已有約 100 名示威者被制服,地上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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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似是示威者的裝備,包括頭盔、護鏡和防毒面具等。該批示威者正
K K
由速龍小隊看守(見控方證物 P0130)。之後,PW12 走到闊巷,看
L 見當時被制服的示威者坐在巷內,由速龍小隊看管;當時速龍小隊已 L
M
於闊巷,碧街近砵蘭街位置設立封鎖線(見控方證物 P0131)。 M
N N
42. 盤問下,PW12 確認所有進入臨時羈留處的示威者均需登
O 記。 O
P P
PW13
Q Q
R
43. 控辯各方根據香港法例第 221 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R
65B 條同意將警署警長 33131(PW13)的書面供詞呈為控方證物
S S
P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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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PW13 指 2019 年 11 月 18 日約 2155 時奉命到達加士居道
C 近彌敦道交界。當時前方彌敦道有大批人士集結在南北行線的馬路 C
上,地上佈滿磚頭雜物。於是,他與隊員於彌敦道南行線設立封鎖線,
D D
向旺角方向推進作掃蕩。同日約 2219 時,PW13 與隊員推進至彌敦道
E E
九龍中央郵局外,並於約 2229 時在彌敦道南行行車線近文明里向旺
F 角方向設立封鎖線。當時前方窩打老道及彌敦道交界約有 1,500 名示 F
威者佔據馬路的南北行線,與警方防線相距約 40 米。前排的示威者
G G
以雨傘及木板作保護,不斷向警方投擲汽油彈及磚塊。約 2245 時,
H H
PW13 與隊員推進至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示威者不但繼續不斷向
I 警方投擲汽油彈及磚塊,還向警方防線推進。警方防線右邊的窩打老 I
J
道上亦有約 50 名示威者集結,向警方投擲汽油彈;警方防線左邊的 J
窩打老道上,則有約 500 名示威者集結;他們以雨傘及木板作保護,
K K
不斷向警方投擲汽油彈及磚塊。
L L
M
45. 同日約 2326 時,警方向示威者快速推進,展開拘捕行動。 M
當時大批示威者往旺角方向逃走,亦有部份示威者沿彌敦道轉入碧街
N N
方向。推進期間,PW13 於彌敦道近 543 號外的北行線上制服一名示
O 威者。之後,PW13 前往彌敦道近碧街位置,看見機動部隊總部人員 O
P 成功制服一批示威者。 P
Q Q
46. 主問時,PW13 指他於約 2335 時到達彌敦道碧街油麻地
R 港鐵站 A1 出口。當時已有示威者被制服,由速龍小隊看守;警方亦 R
S 已設立封鎖線,不許未經批准人士進出。PW13 解釋機動部隊 D 連分 S
為 4 個小隊,即 D1 至 D4,每個小隊有 4 個「縱隊」。同日約 2355
T T
時,PW13 指示下屬接管速龍小隊於油麻地港鐵站 A1 出口的封鎖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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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他於控方證物 P001C 畫出 D1 各縱隊負責的封鎖線,呈為控方證物
C P0133。紅色(1) 代表第 1 縱隊;該封鎖線形成一個 U 字;藍色(3) 代 C
表第 3 縱隊的封鎖線;粉紅色(4) 代表第 4 縱隊的封鎖線。
D D
E E
47. 2019 年 11 月 19 日凌晨時分,PW13 負責醫療區內的登記
F 工作。醫療區內有醫護人員評估示威者的傷勢;如有需要,會即場診 F
治或送往醫院。被送往醫院的示威者會有警員押送。
G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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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盤問下,PW13 同意他只負責登記那些被送往醫院的被捕
I 人士。 I
J J
PW14
K K
49. PW14 是高級消防隊長溫建良。控辯各方根據香港法例第
L L
221 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65B 條,同意將其書面供詞納為證供,
M M
該書面供詞呈為控方證物 P0126。
N N
50. PW14 指 2019 年 11 月 18 日晚上約 2332 時接獲通知,指
O O
示他帶隊到九龍油麻地碧街,處理一宗「大量傷者」事故。他立即聯
P P
絡正在油麻地港鐵站 A 出口處理火警的馬頭涌消防局高級消防隊長
Q 黃琪,了解情況;並獲告知現場有數十名傷者。他續指: Q
R R
「5. 於同日 2357 時,我到達彌敦道及碧街,當時警方已
經控制及封鎖現場,外人唔可以進入封鎖範圍。現場情況已
S S
被警方控制,亦未見有火頭,地上有大量磚頭及玻璃碎片。
上址有大量被捕人士被警方看守,我指示同事替傷者進行評
T 估,詢問各傷者是否需要送院。最終,救護同事將 26 男,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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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7 女送到醫院治理傷勢。而根據記錄,2019 年 11 月 19 日早 B
上 0500 時,消防及救護同事完成所有工作離開上址。
C C
6. 彌敦道及碧街原屬油麻地消防局嘅區域,但因於
D
2019 年 11 月 18 日晚上理大事件,我地消防處當晚接獲大 D
量火警求助要求,加上當晚四處堵路,於是我地消防處要動
用唔同消防局嘅同事幫手,包括香港仔、銅鑼灣、油塘、寶
E E
琳、梨木樹、尖沙咀、旺角、馬頭圍及油麻地。
F 7. 人手方面,當晚出動咗 42 名消防員、122 名救護員、 F
11 架消防車及 36 架救護車到碧街現場,替上址被捕人送行,
G
傷勢評估及進行急救。其後得悉上述 26 男 7 女當中有 4 名 G
男子為警務人員,而所有傷者都有警員陪同送院。」
H H
51. 主問時,PW14 指原乘坐旺角升降台車前往現場,但於登
I I
打士街遇上堵路,現場路上佈滿竹枝,磚頭及雜物,令消防車無法前
J 進,於是同事須手持救護用品徒步沿砵蘭街前往碧街油麻地港鐵站 J
A1 出口。沿途看見登打士街及上海街路上均有大量路障。到達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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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看見警方已於碧街設置橙色的封鎖膠帶,在警方的批准下與救護
L L
員進入封鎖區域。他和同事亦需獲得警方同意才可將傷者帶離封鎖
M 區。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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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5
O O
P
52. PW15 是高級消防隊長黃琪。控辯各方根據香港法例第 P
221 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65B 條,同意將其書面供詞納為證供,
Q Q
該書面供詞呈為控方證物 P0127。
R R
S
53. PW15 指 2019 年 11 月 18 日約 2250 時接獲通知,指油麻 S
地港鐵站內發生一宗「二級火警鐘」報告。因油麻地消防局已動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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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同事外出處理其他案件,他須到場協助。於是 PW15 立即帶同五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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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駕駛升降台車 F45 趕往現場。因途中遇上路障阻礙,無法前行。
C 同日 2320 時,消防車停泊於窩打老道真光書院對出位置,PW15 帶 C
隊,手持所需物品,沿窩打老道徒步往油麻地港鐵站 D 出口。他續指
D D
當他與隊員到達窩打老道油麻地消防局外時,他見前方有大量示威者
E E
聚集於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位置而對面亦有大量防暴警察,雙方作出
F 對峙;期間他看見示威者向警察防線不斷投擲汽油彈及雜物,而警察 F
亦有向示威者方向發射催淚彈。因 PW15 評估現場環境及看見油麻地
G G
港鐵站 D 出口已遭雜物阻塞及封閉,不能進入,他便帶領隊員到東方
H H
街沿碧街,打算於 A2 出口進入港鐵站。當他到達 A2 出口時,發現
I 上述出口亦遭雜物阻塞,未能進入。同時間他看見大量示威者不斷四 I
J
散逃跑,而亦有大量警察及速龍小隊人員向示威者作追捕。於是他隨 J
即再帶領隊員橫跨彌敦道,打算前往碧街 A1 出口進入油麻地站。他
K K
沿碧街近安利大廈行人路前往 A1 出口。到達 A1 出口後,看見出口
L L
外有大量雜物阻塞,出口已遭人破壞,並且有雜物著火;另一方行人
M 路,即寶寧大廈外,有約 30 多名傷者於行人路上,需要作出即時救 M
援。他立即向指揮及控制中心報告上述情況,要求派員增援。當時時
N N
間為 2332 時。與此同時,他亦不斷看見有大量示威者正在逃跑,亦
O O
有警員於上址一帶制服大量示威者。他當時專注與隊員向在場傷者作
P 出救援及向指揮及控制中心作出現場即時環境匯報。 P
Q Q
54. PW15 指他與其他消防同事是於警方控制現場示威者及
R R
封鎖彌敦道碧街一帶位置後才作出救援。當時已無其他行人可進入上
S 址。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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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主問時,PW15 指他於約 2325 時到達 A2 出口,但該出口
C 也被堵塞,於是他調派兩名消防員先往 A1 出口作觀察,他與另外兩 C
名隊員則留在 A2 出口。此時,他看見大量示威者於彌敦道上四散,
D D
有些示威者跑向旺角方向,亦有示威者沿碧街跑向砵蘭街,包括跑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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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街 A1 出口及闊巷。當 PW15 與隊員準備由 A2 出口步往 A1 出口
F 時,速龍小隊從後而至,超越消防人員,跑向彌敦道,而彌敦道上已 F
佈滿警員。當他到達油麻地港鐵站 A1 出口時,他看見 A1 出口有火,
G G
於是用手持的滅火筒嘗試撲滅火種。當時警方已在站外拘捕示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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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碧街的闊巷有示威人士已被警方控制;碧街的窄巷內出現示威者
I 人疊人的情況,亦已有警員在場。於是 PW15 便協助將窄巷內的示威 I
J
人士逐一帶出交予警員。 J
K K
56. 盤問下,PW15 同意當他由 A2 出口橫過彌敦道往 A1 出
L 口時,突然看見警員及速龍推進,隨後便有大批人士逃跑。 L
M M
PW16
N N
O 57. PW16 是總督察 A1,隸屬機動部隊總部總區應變大隊特 O
別戰術小隊。控辯雙方根據香港法例第 221 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P P
第 65B 條同意將他的書面供詞納為控方證物 P0136。
Q Q
R
58. PW16 指 2019 年 11 月 18 日約 2300 時由上級通知有大批 R
示威者在彌敦道及窩打老道一帶集結,並向警方投擲汽油彈及磚塊,
S S
不停大叫口號及向警方指罵;現場指揮官已向暴動人士發出警告,要
T 求離開及停止違法行為,但不獲理會。於是 PW16 奉命到附近一帶進 T
U U
V V
-61-
A A
B B
行拘捕及掃蕩行動,協助東九龍大隊進行攔截。同日約 2325 時,PW16
C 與隊員到達窩打老道與碧街交界(見 P0136 附件一,位置 1),徒步 C
向彌敦道方向推進。當 PW16 與隊員到達碧街近彌敦道時(見 P0136
D D
附件一,位置 2),看見數百名示威人士在窩打老道沿彌敦道方向向
E E
北逃跑。同時,東九龍大隊防暴警察於窩打老道與彌敦道交界的防線
F 正沿彌敦道向北推進。於是 PW16 便下令隊員進行攔截行動,主要範 F
圍在彌敦道北行線與碧街交界(即近油麻地港鐵站 A1 出口):防止
G G
示威者由彌敦道左轉入碧街方向逃走;同時亦追截示威者,期間不斷
H H
大叫「警察咪郁,否則使用武力」,但示威者不予理會。此時,PW16
I 於路中心成功制服其中一名示威者在地上(見 P0136 附件一,位置 I
J
3)。當時仍有多名示威者,繼續沿彌敦道向北逃跑。PW16 再制服另 J
一名示威者。由於 PW16 擔心有大量示威者由彌敦道經碧街往砵蘭街
K K
方向逃走,因此命令隊員快速跑往碧街通向砵蘭街的行人路,即油麻
L L
地港鐵站 A1 出口(見 P0136 附件一,位置 4),堵截示威者逃走的
M 路線。同時,大批機動部隊成員沿彌敦道北行線衝過來支援。結果, M
超過 100 名嘗試由彌敦道左轉入碧街逃走的示威者被警方包圍及堵
N N
截。同日約 2351 時,PW16 通過對講機得知東九龍大隊已設立臨時羈
O O
留區,於是下令隊員將被攔截的疑犯交予東九龍大隊。
P P
59. 主問時,PW16 指他的隊伍分兩部車輛前往案發現場,共
Q Q
有 40 名警務人員。他於控方證物 P001A 繪畫當時他下車的地點,呈
R R
為控方證物 P0137。
S S
PW17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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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A A
B B
60. 警長 A5(PW17)是特別戰術小隊的隊員。控辯各方根據
C 香港法例第 221 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65B 條,同意將他的書面 C
供詞呈為控方證物 P0138。
D D
E E
61. PW17 於供詞內指 2019 年 11 月 18 日約 2300 時獲悉彌敦
F 道窩打老道等地區有大量身穿黑色衣物的示威人士正在堵路、與警方 F
對峙及向警方投擲汽油彈和磚塊,同日約 2315 時,PW17 前往廣華醫
G G
院等候執行攔截及拘捕行動。同日約 2325 時,拘捕行動開始;PW17
H H
下車(見 P0138 附件位置 1)跑到碧街近油麻地港鐵站 A1 出口右邊。
I 當時他看見彌敦道與碧街交界已有超過 100 名黑衣人士在逃跑,而窩 I
打老道方向亦有大批黑衣人士跑向碧街;整條彌敦道與碧街東西行車
J J
線都佈滿以鐵欄及竹支組成的障礙物;地上亦佈滿磚塊、石油、麵粉
K K
及玻璃樽。PW17 不斷大叫「警察咪郁,否則使用武力」,但該批黑
L 衣人士不予理會,繼續向碧街油麻地港鐵站 A1 出口方向轉入內街。 L
M
PW17 上前成功制服一名男子(見 P0138 附件位置 2)。因當時情況 M
混亂,PW17 將該名男子帶到一旁(見 P0138 附件位置 3);期間於
N N
油麻地港鐵站 A1 出口外有兩名黑衣人士將兩支汽油彈扔到 PW17 的
O 腳邊,而 A1 出口亦因汽油彈引致發生大火。PW17 大叫「警察行開」, O
P 但其中一名黑衣人再拿起另一支汽油彈。這時碧街與砵蘭街交界約有 P
50 名黑衣人與 PW17 對峙。PW17 感到生命受到威脅,於是擎槍指向
Q Q
黑衣人,大叫「咪郁」。該些黑衣人隨即向砵蘭街逃跑。因當時威脅
R R
仍未解除,PW17 步往油麻地港鐵站 A1 出口約三米位置(見 P0138
S 附件位置 4)。他望向身後,發現油麻地港鐵站 A1 出口與旺角大廈 S
之間有超過 100 名黑衣人士。此時,其他同事亦到達上址,堵塞前往
T T
砵蘭街的道路。因此上述 100 名黑衣人士堵塞在碧街行人路上。PW17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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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大叫「警察咪郁,否則使用武力」。因該群黑衣人士沒有繼續逃跑,
C PW17 收起手槍,拔出警棍。約 1 分鐘後,一班防暴警察到達及封鎖 C
現場,控制上述 100 名人士。因有大批黑衣人士被制服,場面極度混
D D
亂。同日約 2351 時,警方於彌敦道近碧街行人路上設立臨時羈留區。
E E
F 62. 主問時,PW17 解釋下車後沿碧街跑向彌敦道,看見彌敦 F
道上有超過 100 名黑衣人士,沿彌敦道跑向咸美頓街方向。當他到達
G G
油麻地港鐵站 A2 出口近天仁茗茶對開位置時,看見油麻地港鐵站近
H H
A1 出口的兩條小巷均未有人。PW17 一邊跑向油麻地港鐵站 A1 出
I 口,一面大叫「警察咪郁,否則使用武力」。此時,在彌敦道寶寧大 I
廈對出北行線行人路上的黑衣人便左轉入油麻地港鐵站 A1 出口兩旁
J J
的闊巷及窄巷,向砵蘭街方向逃跑。可是,因闊巷已被警員封鎖,黑
K K
衣人遂逃入窄巷。他擎槍後發現有約 100 名黑衣人士堵塞在窄巷內。
L PW17 於窄巷外設立防線,確保沒有人進出;及後有機動部隊同事到 L
M
場協助設立封鎖線。PW17 指他是第一名到達碧街的警員,並於控方 M
證物 P007 的截圖中標誌出當時擎槍的位置(見控方證物 P0139 及
N N
P0140),約一分鐘後同僚便到達與他一起設立封鎖線。PW17 補充,
O 他是在擎槍後,回望向窄巷才看見消防員。他制服第一名黑衣人後, O
P 將它放置於「InandOut」,再經闊巷走到碧街,嘗試制服另一名黑衣 P
人,但不果。他擎槍後再沒有人經闊巷走向砵蘭街。
Q Q
R PW18 R
S S
63. PW18,警長 A26 是特別戰術小隊的隊員。控辯各方根據
T T
香港法例第 221 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65B 條同意將他的書面供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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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詞呈為控方證物 P0141。他於其書面供詞中指 2019 年 11 月 18 日約
C 2300 時,從通訊機中得知旺角彌敦道,窩打老道及碧街一帶有大量黑 C
衣示威者向現場的警方防線投擲汽油彈及磚塊等,並以雜物堵塞馬
D D
路。PW18 奉命與隊員前往作支援。同日約 2320 時,PW18 與隊員到
E E
達窩打老道與碧街交界,發現有堵路情況。同日約 2325 時,PW18 下
F 車由碧街跑往彌敦道執行拘捕行動。當他跑到油麻地港鐵站 A2 出口 F
對開位置時,看見大批黑衣人士由彌敦道北行線向北,及由碧街向西
G G
逃跑。於是 PW18 隨即越過彌敦道,跑向油麻地港鐵站 A1 出口。這
H H
時,上述一群黑衣人立即左轉跑入碧街窄巷,但因人數衆多,形成樽
I 頸地帶,你推我撞。為免發生危險,PW18 向寶寧大廈轉角位置及正 I
J
向窄巷逃走人士發射約 20 發「胡椒球」。黑衣人遂四散逃走,期間 J
特別戰術小隊同僚於彌敦道近油麻地港鐵站 A1 出口制服多名黑衣人
K K
士。因仍有大批黑衣人士向四方八面逃跑,PW18 上前作戒備,並成
L L
功制服 2 名黑衣人士。後來場面受控,PW18 將他截停的 2 名男子交
M 予現場的臨時羈留中心。 M
N N
64. 主問時,PW18 於 P001C 地圖上用紅色「X」標示他發射
O 「胡椒球」的位置,呈為控方證物 P0142。 O
P P
PW19
Q Q
R 65. PW19,警長 A20 是特別戰術小隊的隊員。控辯各方同意 R
根據香港法例第 221 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65B 條將他的書面供
S S
詞呈為控方證物 P0143。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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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66. 2019 年 11 月 18 日約 2300 時,PW19 乘坐的警車於窩打
C 老道近廣華醫院候命,準備執行拘捕行動。同日約 2325 時,PW19 和 C
隊員於碧街近彌敦道(見 P0143 附圖位置 1)下車,看見前方約 40 米
D D
位置有超過 100 名黑衣人士,正沿彌敦道向北逃跑,PW19 立即沿碧
E E
街右轉入彌敦道南行線向北追捕。他左轉入咸美頓街,期間不斷有示
F 威者沿彌敦道左轉入咸美頓街,迎面而來。PW19 成功制服其中一名 F
示威者。之後,有大量的示威人士於彌敦道近咸美頓街南行及北行線
G G
聚集,並與特別戰術小隊的防線對峙,期間不斷向警方防線投擲汽油
H H
彈,亦有廣告牌被汽油彈擊中後着火。
I I
67. 主問時,PW19 補充,他是第一名由彌敦道左轉入咸美頓
J J
街的警員。約 2326 時,他在咸美頓街距離彌敦道約 8 米的位置,回
K K
頭看見最少有兩名特別戰術小隊的隊員已於彌敦道北行線設立防線。
L PW19 指 MFI_P062_1 的截圖顯示他當時看見的景象。 L
M M
PW20
N N
O 68. PW20,高級督察黎家樂的證供不受爭議。控辯各方根據 O
香港法例第 221 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65B 條,同意將他的書面
P P
供詞呈為控方證物 P0134。
Q Q
R
69. PW20 是機動部隊 D2 小隊的指揮官。2019 年 11 月 18 日 R
約 2110 時,得知彌敦道近佐敦道(加士居道一帶)有暴力示威活動,
S S
於是帶隊前往作掃蕩。同日約 2155 時,PW20 與隊員沿加士居道西行
T 線向旺角推進。當時前方約有 500 多名示威者聚集,並利用雨傘組成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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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傘陣防線佔據馬路及行人路,期間示威者向警方投擲汽油彈、磚塊及
C 雜物;馬路上佈滿磚塊、玻璃碎、竹枝及雨傘等雜物堵路,當中更有 C
零星火頭燃燒。同日約 2200 時,PW20 和隊員推進至加士居道逸東酒
D D
店外,看見大批身穿深色衣物帶有裝備的示威者不斷向警方投擲汽油
E E
彈及磚塊等雜物。後來 PW20 的小隊於甘肅街近廟街交界制服 5 名示
F 威者;因此沒有跟隨其他小隊繼續向前推進。 F
G G
70. 同日約 2300 時,PW20 從通信機得知,其他隊伍於彌敦
H H
道近窩打老道的防線遭示威者不斷以汽油彈及磚塊衝擊,示威者更向
I 警方防線步步進迫,警方的彈藥亦將近用畢,形勢危急。於是 PW20 I
與隊員立即帶同後備彈藥發送往彌敦道近窩打老道的警方防線,以供
J J
大隊使用。同日約 2315 時,PW20 和隊員到達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的
K K
警方防線,與其他小隊會合。當時前方的彌敦道上約有 1,500 名示威
L 者聚集,並用雨傘、黃色膠水馬及木板等雜物加設防線,不斷向警方 L
M
防線從四方八面照射雷射光線、投擲汽油彈及磚塊等硬物。示威者所 M
投擲的汽油彈不斷於警方防線前爆炸燃燒,形成火球,並帶有濃烈的
N N
罐裝石油氣的氣味。示威者更嘗試沿彌敦道向警方防線推進。
O O
71. 同日約 2326 時,PW20 隨大隊沿彌敦道往太子方向推進,
P P
期間由彌敦道左轉入窩打老道,驅散部份由彌敦道逃進窩打老道的示
Q Q
威者,並於 1 分鐘內在窩打老道近彌敦道(面向果欄,即砵蘭街上海
R 街方向)築起防線。大隊則沿彌敦道繼續向北推進。此時,仍有示威 R
S 者於窩打老道近砵蘭街向警方防線投擲汽油彈及雜物。同日約 2342 S
時,PW20 奉命前往彌敦道近咸美頓街(面向太子方向)設立防線,
T T
阻止集結於彌敦道近登打士街的示威者向尖沙咀方向推進,及防止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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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街被制服的示威人士逃走。於該防線看守期間,越來越多的示威者
C 於彌敦道近登打士街聚集;示威者更用雨傘、膠水馬及木板等雜物加 C
設防線,向警方防線投擲汽油彈及硬物。PW20 多次向示威者發出口
D D
頭警告及舉旗,但示威者不予理會,不但拒絕散去,還向警方防線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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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作出襲擊。2019 年 11 月 19 日約 0008 時,PW20 將防線交予西九
F 龍衝鋒隊第 1 及第 4 小隊。同日約 0020 時,有大批示威者於碧街, F
近油麻地港鐵站 A1 出口被制服,於是他奉命前往上址接替 D1 小隊
G G
的封鎖線,而 D1 小隊則負責看守等候區。PW20 留守該封鎖線至同
H H
日 0644 時。
I I
72. 主問時,PW20 指他到達彌敦道咸美頓街交界前警方已於
J J
該位置加設防線,於是他接手該防線。另外,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亦
K K
有警方防線。PW20 於控方證物 P001C 標示出 2 條防線的位置,呈為
L 控方證物 P0135。他亦指控方證物 MFI_P007_PW20_2 顯示 D2 小隊 L
M
於碧街油麻地港鐵站 A1 出口以橙色膠帶設立的封鎖線(00:11:45,實 M
時 0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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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PW21 O
P P
73. PW21,高級督察梁家駿的證供亦不受爭議。控辯各方根
Q Q
據香港法例第 221 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65B 條同意將他的書面
R 供詞呈為控方證物 P0144。 R
S S
74. PW21 是機動部隊 D3 小隊的指揮官。2019 年 11 月 18 日
T 約 2100 時接獲指示到油麻地彌敦道一帶協助驅散示威者。同日約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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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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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5 時,他與隊員到達加士居道北海街交界,看見大批黑衣示威者於
C 彌敦道聚集。常他帶大隊向彌敦道推進時,示威者四散。當 PW21 推 C
進至天后廟九龍中央郵局對開彌敦道的南行線時,前面的示威者不斷
D D
向警方投擲雜物及汽油彈。於是警方於彌敦道加設防線,繼續向北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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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亦多次舉旗作警告及以擴音器作口頭警告。可是示威者並沒散去,
F 反而邊退邊攻,不停作出襲擊。同日約 2326 時,PW21 與隊員奉命執 F
行驅散及拘捕行動;示威者拔足狂奔;現場地上散滿大量玻璃碎、碎
G G
石、磚塊及其他雜物如頭盔及面罩等。同日約 2330 時,PW21 奉命於
H H
彌敦道 525 至 543 號寶寧大廈外用橙色膠帶設立封鎖線,作為稍後的
I 臨時羈留區之用。臨時羈留區的出口設在寶寧大廈左側馬路;入口設 I
J
於寶寧大廈右側行人路;出入口均有警員把守,期間沒有任何未獲批 J
准人士進出臨時羈留區。
K K
L 75. 主問時:PW21 於控方證物 P013 上標示出封鎖線,呈為 L
M
控方證物 P0145。 M
N N
76. 盤問下,PW21 確認臨時羈留區上是醫療區及等候區;等
O 候區沒有膠帶劃分。據他所知,醫療區有用膠帶劃分,但因醫療區並 O
非由他設立,他並不清楚膠帶的顏色,亦記不起醫療區的設立是在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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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羈留區之前或之後。
Q Q
R PW22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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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PW22,警員 24099 的證供亦不受爭議;控辯各根據香港
C 法例第 221 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65B 條同意將他的書面供詞呈 C
為控方證物 P0146。
D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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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PW22 指 2019 年 11 月 18 日,因有示威者於加士居道集
F 結及堵路,於是他於同日約 2155 時到達加士居道近彌敦道交界,並 F
沿加士居道右轉出彌敦道南行線面向旺角方向作掃蕩。當時彌敦道南
G G
北行線已有大量人士集結,亦出現堵路及破壞商舖等行為。同日約
H H
2229 時,警方將防線推進至彌敦道與文明里交界,但前方彌敦道近窩
I 打老道交界仍有大量示威者,不停向警方防線投擲大量汽油彈、磚塊 I
及雜物。雖然警方向示威者發出口頭警告及舉旗要求示威者離開,但
J J
示威者不予理會。同日約 2245 時,警方防線推進至彌敦道近窩打老
K K
道交界。當時約有 1,500 名示威者在南北行線馬路及行人路上集結,
L 而窩打老道果欄方向亦有大量示威者集結;示威者不斷向警方防線投 L
M
擲大量汽油彈及磚塊和用雷射筆從多方面照射警員。 M
N N
79. 同日約 2326 時,警方採取行動,向彌敦道北面方向追捕
O 示威者。當時示威者四散,有大量示威者沿彌敦道向旺角方向左轉入 O
碧街。由於人數眾多,示威者堵塞於碧街內,同時被機動部隊人員成
P P
功包圍及制服。因 PW22 看見油麻地港鐵站 A1 出口已有同僚看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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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便步往油麻地港鐵站 A2 出口看守。
R R
80. 主問時,PW22 指警方於約 2326 時開始推進,他基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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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前往油麻地港鐵站 A2 出口及與其他人員設立防線。PW22 於控
T T
方證物 P001C 上以紅筆畫出該條防線的位置,呈為控方證物 P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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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同日約 2355 時,PW22 被調派看守油麻地港鐵站 A1 出口,但其他警
C 員仍在看守油麻地港鐵站 A2 出口。 C
D D
PW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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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PW23 是督察韓繼榮。控辯各根據香港法例第 221 章《刑
F F
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65B 條同意將他的書面供詞呈為控方證物 P0148。
G G
H 82. PW23 是機動部隊 D4 小隊的指揮官。2019 年 11 月 18 日 H
約 2200 時與隊員到達加士居道向油麻地方向作掃蕩。當時有大批示
I I
威者於行人路及馬路上集結,並不斷向警方投擲汽油彈、磚塊及雜物
J J
及以雷射光照射警方。同日約 2230 時,PW23 的小隊聯同 D1 及 D3
K 小隊於彌敦道與文明里交界築起防線。雖然 PW23 用揚聲器發出口頭 K
警告及舉旗,但示威者仍繼續不斷向警方作出襲擊。後來警方繼續向
L L
北推進。同日約 2245 時,警方推進至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並設
M M
立防線。當時有約 2,000 名示威者以木板及雨傘築起防線,並不斷向
N 警方投擲汽油彈、磚塊及雜物及以雷射筆照射警方;汽油彈落在現場 N
O 地上,火光熊熊。期間亦有示威者從砵蘭街與窩打老道交界(即近油 O
麻地果欄)攻擊警方。警方不斷發出口頭警告及舉旗,但示威者不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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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會;警方亦以不同彈藥還擊。同日約 2326 時,PW23 奉命帶隊與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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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隊伍一起向北推進及拘捕,期間於彌敦道 525 號外協助制服一名男
R 子,他的隊員則繼續向前走;D1 及 D3 小隊於彌敦道碧街交界設立防 R
線;D4 小隊則於彌敦道窩打老道(面向尖沙咀)築起防線。警長 52020
S S
帶領車隊到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一起築起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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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主問時,PW23 指同日約 2336 時,他制服一名示威者後,
C 看見同僚已自發於上述地點設立防線。他亦於控方證物 P001C 上劃 C
出防線的位置,呈為控方證物 P0149。他亦指 MFI_P044_PW4_7 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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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他於 2336 時望向「天仁茗茶」的情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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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PW24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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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控辯各方根據香港法例第 221 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H 65B 條同意將警長 52020(PW24)的書面供詞呈為控方證物 P0150。 H
I I
85. PW24 是機動部隊 D4 小隊的一員。2019 年 11 月 18 日約
J J
2110 時奉命與隊員前往彌敦道加士居道交界,協助其他警員執行驅
K 散任務。可是期間遇上交通擠塞,於是其他隊員下車徒步前往加士居 K
道,PW24 則負責護送大隊車。同日約 2315 時,PW24 從通訊機獲悉
L L
警方於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設立防線,於是帶同車隊前往增援。同日
M M
約 2345 時,PW24 帶領 D4 小隊在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設立封鎖線。
N N
86. 主問時,PW24 解釋,2345 時他到達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
O O
時,現場已有警方防線,他與隊員負責加固防線。他於控方證物 P001C
P P
上劃出所述防線,呈為控方證物 P0151。
Q Q
PW25
R R
S 87. PW25 是譚健燊督察。2019 年 11 月 18 日,他是九龍總區 S
T 衝鋒隊(EU)第一隊的指揮官。約 2306 時,他奉命與隊員前往彌敦 T
道窩打老道交界,支援東九龍應變大隊。他們由旺角警署出發,沿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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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道往南行(尖沙咀方向)前往窩打老道。當他們駛經彌敦道荔枝角
C 道交界時,遇到一批示威者。示威者向他們投擲汽油彈及雜物,路上 C
亦有大量障礙物。當時彌敦道上沒有車輛行駛,他們亦因示威者的行
D D
為及障礙物,無法繼續前進;結果返回旺角警署候命。同日約 2347 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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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25 奉命與隊員前往彌敦道咸美頓街交界,鞏固警方的防線及進行
F 驅散行動。他於控方證物 P001D 上以紅筆畫出由彌敦道至荔枝角道 F
的路線及以藍筆畫出障礙物的位置,呈為控方證物 P0152。PW25 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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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示威者從路障後面向警方投擲汽油彈及雜物。
H H
I PW26-PW33 I
J J
88. 控辯各方根據香港法例第 221 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K 65B 條同意將 PW26 至 PW33 的書面供詞分別呈為控方證物 P0153 至 K
L P0161。雙方均不需該些證人上庭作供。 L
M M
PW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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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PW26 的書面供詞呈為控方證物 P0153。
O O
P 90. 案發當日,PW26 是彌敦道 530 號永僑大廈業主立案法團 P
Q 所聘請的保安員,工作時間為晚上 11 時至翌日早上 7 時。2019 年 11 Q
月 18 日晚上,PW26 乘坐巴士 270A 線上班。當時他從新聞獲悉工作
R R
地點附近有示威者聚集,交通阻塞。因此,他提早於窩打老道下車,
S S
步行往永僑大廈,期間曾致電同事,要求開啟大廈位於彌敦道 528 號
T 的後門讓他內進。同日約 2245 時,PW26 經後門進入永僑大廈保安 T
室。保安室距離大廈正門約 6 米。PW26 於保安室位置聽見外面彌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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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傳出嘈雜聲,有警方向示威者發出警告,亦有人不斷粗言穢語。
C PW26 走近正門,從鐵閘向外望,看見超過 100 名警察及過百名黑衣 C
人士對峙。當時馬路已沒有公共交通工具行駛。PW26 看見雙方站在
D D
馬路上。PW26 感到驚慌,恐怕有混亂情況出現,於是返回保安室,
E E
繼續工作。永僑大廈的正門鐵閘及後門均已鎖上,當時無人進出大廈。
F 同日約 2300 時,PW26 聽見閘外不斷有爆炸聲,亦不斷看見火光,令 F
他十分驚慌。他亦不斷聽到警方作出警告,之後看見黑煙及一些雜物
G G
燃燒,亦聞到濃烈的燒焦氣味,令他憂慮有煙攻入大廈。約 15 分鐘
H H
後,PW26 看見閘外有黑衣人及警察經過;上述混亂情況持續至約
I 2330 時才沒有那麼混亂。他所述的大廈正門位於彌敦道 530 號地下 I
J
(近窩打老道)。同日凌晨約 1 至 2 時現場才回復平靜。 J
K K
PW27
L L
91. PW27 的書面供詞呈為控方證物 P0154。
M M
N 92. PW27 居於油麻地彌敦道 530 號永僑大廈 7 樓,從家中可 N
O 望向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2019 年 11 月 18 日,PW27 整天均留在家 O
中休息。同日約 2100 時至 2130 時,他開始聽到住所外非常嘈吵,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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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從窗口向外望,看見交通混亂,沒有巴士可以經過;有很多黑衣人
Q Q
士聚集,約幾十至 100 人;亦有警車停下、響號及閃燈;有警察列隊
R 戒備,場面混亂;部份街燈沒有亮着,燈光比平日昏暗。同日約 2200 R
至 2300 時,PW27 不斷聽見有人粗言穢語及叫罵;有數十至百名黑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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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士於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不斷向警方防線投擲雜物及燃燒的雜物(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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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汽油彈),並用雜物築起障礙物,阻止警方推進及以催淚煙驅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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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PW27 看見有火光閃過、黑煙彌漫及聞到刺鼻氣味。PW27 感
C 到十分驚慌,擔心其人身安全。同日約 2300 時至翌日約 0030 時,場 C
面仍然混亂,但 PW27 看見警方防線開始推進及驅散黑衣人士。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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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0 時至 0100 時,警方開始拘捕及成功驅散黑衣人士。
E E
F PW28 F
G G
93. PW28 的書面供詞呈為控方證物 P0155。
H H
94. 自 2018 年 10 月,PW28 受聘為彌敦道 525 至 543 號地下
I I
「正品堂」的店員。2019 年 11 月 18 日上午 0900 時正於該店工作。
J J
當時彌敦道一帶均受到社運事件影響,不時會有示威者進行堵路及破
K 壞,以致公共交通系統及附近店舖包括「正品堂」受到影響。案發當 K
日,由 PW28 上班開始,已有約 200 名黑衣/深色衣著人士於彌敦道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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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聚集及堵路。雖然當時該些人士未有向「正品堂」作出破壞行為,
M M
但因示威者的行為,該店於同日下午約 5 時便停止營業。PW28 解釋,
N 約於 2019 年 8 月始已有類似事件發生,但 11 月 18 日那個星期情況 N
O 特別嚴重;令「正品堂」整個星期均提早於下午 5 時關舖。2019 年 11 O
月 19 日約 0900 時,PW28 回到「正品堂」時仍聞到濃烈的催淚彈殘
P P
餘氣味,街外滿佈玻璃碎片及燒焦物件,環境尤如戰後景況。
Q Q
R
PW29 R
S S
95. PW29 的書面供詞呈為控方證物 P0156。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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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2008 年 9 月,PW29 入職巴比亞有限公司,於油麻地彌敦
C 道 535 號寶寧大廈地下「LAVENGI」上班,任職售貨員。2019 年 11 C
月 18 日約 0930 時,PW29 返店上班,看見人流稀疏,彌敦道有示威
D D
者堵路。同日約 1100 時,PW29 店外有大量示威者聚集及堵路;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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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街燈。當時 PW29 擔心自身及店內同事安全,因此隨即致電僱主
F 匯報。顧及員工安全及店舖受破壞的風險,僱主指示 PW29 盡快執拾 F
及準備關舖。同日約 1250 時,PW29 與同事執拾店內物品後便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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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H
PW30
I I
97. PW30 的書面供詞呈為控方證物 P0157。
J J
K 98. 2019 年 11 月 18 日,PW30 任職油麻地港鐵站站長,主要 K
負責車站一切事務。當日約 0700 時,PW30 當值期間,因附近路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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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威者集結及堵路,油麻地港鐵站基於安全理由而關站,列車亦不停
M M
該站。同日約 0814 時,PW30 接獲指示開放油麻地港鐵站 A1 出口,
N 同日約 0820 時,油麻地港鐵站 B2 及 C 出口亦開放使用。基於安全 N
O 理由,A2、B1 及 D 出口仍然關閉,不開放使用。同日約 1420 時,因 O
油麻地港鐵站 C 出口外有示威活動,因此該入口關閉,不開放使用。
P P
同日約 1433 時,油麻地港鐵站 B2 出口被示威者破壞及撬鐵閘,而其
Q Q
餘出入口亦被示威者進行破壞,噴上黑色油漆、鐵閘上加鎖鏈或索帶、
R 用雜物堵塞出入口等。基於安全理由,港鐵決定關閉油麻地站,收費 R
閘機亦停止運作。同日約 1435 時,油麻地港鐵站進行疏散,安排大
S S
堂未入閘人士及商戶往尚未關閉的出入口離開油麻地港鐵站,而於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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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的乘客則立刻安排登上列車離開。同日約 1454 時,油麻地港鐵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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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 出口的 2 個煙霧感應器響警報。PW30 發現示威者用木板、鐵馬、
C 膠水筒等雜物堵塞該出口,並於雜物上縱火。同日約 1502 畤,消防 C
員到該出入口救火,2 分鐘後救熄。同日約 1520 時,油麻地港鐵站所
D D
有出入口關閘,不開放使用,油麻地港鐵站亦關閉及停止服務,列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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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停該站。
F F
PW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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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99. PW31 的書面供詞呈為控方證物 P0158。 H
I I
100. PW31 是港鐵車站維修工程師。他指 2019 年 11 月 18 日
J J
油麻地港鐵站 B2 及 C 出口的鐵閘均被示威者加上索帶、鎖頭及鐵
K 鏈,導致出口的鐵閘無法正常開關或使用。另外,油麻地港鐵站 B1 K
及 D 出口的鐵閘都被示威者用大量雜物,例如磚塊、木板等封住,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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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出口的鐵閘無法正常開關或使用。油麻地港鐵站 A1 及 A2 出口的
M M
鐵閘外,路面與幾級樓梯之間,被示威者用大量雜物,例如磚塊及木
N 板等造成阻塞;A1 出口更曾被示威者縱火燒毁。油麻地港鐵站 B1 出 N
O 口外頂部位置的「指示牌」(顯示油麻地站中、英文名)被示威者打 O
爛。油麻地港鐵站 C 出口鐵閘內的閉路電視鏡頭被示威者打爛。而
P P
且,示威者曾於油麻地港鐵站 A1 及 D 出口縱火,這些出口的消防系
Q Q
統因此損毁,A1 出口的 2 個煙霧感應器及 D 出口的 3 個煙霧感應器
R 需要清理。 R
S S
PW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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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PW32 的 2 份書面供詞呈為控方證物 P0159 及 P0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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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02. PW32 是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署理維修事務經理。他指從 C
車站工程師何錦安的報告,得悉 2019 年 11 月 18 日油麻地港鐵站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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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被示威者破壞的情況。當中所需維修費用總數為 86,490 元。
E E
F
PW33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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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PW33 的書面供詞呈為控方證物 P0161。
H H
104. PW33 是富裕運輸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富裕運輸有限公司
I I
擁有一條綠色小巴線(即 43M 線),路線由奧海城帝柏海灣公共小
J J
巴總站往櫻桃街、海景街、博文街、深旺道、海泓道、麗翔道、窩打
K 老道、砵蘭街、碧街、上海街、甘肅街、欣翔道、海泓道、櫻桃街, K
再返回奧海城帝柏海灣公共小巴總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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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M
105. 2019 年 11 月 15 日至 2019 年 11 月 16 日 43M 線每天的平
N 均收入約為港幣 20,000 元。2019 年 11 月 17 日,該線路的收入下跌 N
至每天約港幣 16,000 元。2019 年 11 月 18 日約 0600 時,奧海城帝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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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灣的站頭負責人到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看到整條窩打老道均被磚
P P
塊、垃圾、木板等的大型雜物阻塞,引致 43M 號小巴無法正常運作。
Q 直至同日晚上約 1200 時,情況一樣;因此 2019 年 11 月 18 日的收入 Q
跌至零港元。2019 年 11 月 19 日至 2019 年 11 月 20 日,經警方清理
R R
現場後,整條窩打老道可以再通車;而 43M 小巴的收入開始慢慢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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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至約港幣 2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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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的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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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D10 C
D D
106. D10 於 1997 年 1 月出生。案發時,他與母親居於葵涌邨。
E E
107. 案發時,D10 於一間名叫「Destination」的室內設計公司
F F
任職室內設計助理,負責向客戶提供一些室內設計概念,繪畫一些設
G G
計圖樣。另外,他亦需前往建築地盤,跟進工程進度、與師傅溝通及
H 交接傢俬潔具等。他的辦公室位於旺角廣東道 1141 號協和工業大廈。 H
當時 D10 手上共有兩個工程;一個位於圓方擎天半島,另一個位於山
I I
頂柯士甸山道。
J J
K 108. 2019 年 11 月 18 日,D10 上班時,從家中樓下乘搭小巴到 K
上海街/弼街交界,再步行到辦公室;可是當日因遇到交通擠塞而遲
L L
到,早上 11 時才抵達辦公室,一直工作至下午約 5 時 30 分。山頂柯
M M
士甸山道的工程,因量度錯誤,電磁爐與枱面出現空隙。因此,他離
N 開辦公室後前往大角咀打算購買一塊啞黑色的不鏽鋼板,填補空隙。 N
當日他曾到訪大角咀數間店舖,包括福全街和必發道,但仍找不到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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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的不鏽鋼板。最後,他去了必發道一間名為「湯始五金」的店舖,
P P
訂製了一本樣板簿,讓設計師用作選擇適當顏色的不鏽鋼板。「湯始
Q 五金」之前曾多次與 D10 的公司合作,因此 D10 知道當日不會取得 Q
R
樣板簿,「湯始五金」會將樣板簿寄往他的公司。訂購樣板簿後已是 R
約晚上 7 時 30 分。於是 D10 便於附近洋松街的一間茶餐廳吃晚飯。
S S
D10 稱案發前約一星期,他將家中的一部舊的 MacBook 拿了回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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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算用作繪畫 3D 圖。可是他發現滑鼠壞了。因此,晚飯後打算到旺
C 角電腦中心購買適合 MacBook 的無線滑鼠及 TypeCAdapter。 C
D D
109. 晚飯期間,D10 從網上獲悉旺角電腦中心營運至晚上 10
E E
時,於是於約 9 時開始步行往旺角電腦中心,期間途經弼街、通菜街、
F 亞皆老街、西洋菜南街、奶路臣街。他於地圖上繪畫出當日由洋松街 F
到旺角電腦中心的路線,呈為辯方證物 D10-1。
G G
H H
110. D10 指沿途看見途人,進入亞皆老街前一切正常。可是到
I 達亞皆老街後,開始看見街上店舖沒有營業,路面沒有車輛,亦看見 I
港鐵站 D2 出口已關閘,不能使用。他於約 9 時 30 分到達旺角電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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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但當時該中心已關門。雖然電腦中心關門、亞皆老街路面沒有行
K K
車、港鐵站 D2 出口關閉,但 D10 稱當時沒有「特別理解及聯想」。
L 他決定看看有否其他店舖仍在營業,於是步往洗衣街、豉油街、西洋 L
菜南街;但該些街道的店舖都全部關門,馬路上亦沒有車輛行駛。於
M M
是 D10 決定到上海街的小巴站乘車回家。他於小巴站等候了 20 分鐘,
N N
但路上沒有車輛行駛。因此,D10 於登打士街及上海街交界的休憩處
O 坐下,上網看看有什麼交通工具可乘搭回家,可是所有巴士路線均顯 O
示「沒有班次」。他亦曾嘗試叫 Uber,但結果顯示「不能使用」。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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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D10 上網查看 Instagram 的新聞網頁,但因上網速度太慢,只能看
Q Q
到照片及文字訊息,不能收看錄像。他得悉佐敦有示威,但不了解實
R 際位置。D10 於休憩處逗留了 50 分鐘後,決定往於渡船街的姑姐姑 R
S 丈家中「暫避一晚」。因不知道佐敦的情況,D10 決定往彌敦道,看 S
看佐敦的情況。他於約 11 時 20 分離開休憩處,之後沿上海街轉入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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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頓街。雖然咸美頓街馬路上沒有車輛行駛,但 D10 沒有看見示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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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環境「完好正常」。他從咸美頓街步出彌敦道時看見零散的示威
C 者在十字路口,但有大批示威者聚集於咸美頓街至窩打老道之間的彌 C
敦道上,隊尾接近碧街位置。當時他看見窩打老道煙霧瀰漫。他繼續
D D
往前行(即向南的窩打老道),聽見示威者的喧嘩聲及敲擊聲。縱使
E E
看見示威情況,他因想知道佐敦情況及可否前往姑姐居所,因此繼續
F 向南行。這時他目睹前方有火光,於是於「九龍行」外停步,觀察前 F
方情況。因他站立的位置與煙霧的源頭有一定距離,他感覺不到有危
G G
險,因此 1 分鐘後便繼續步向窩打老道。後來示威者迎面跑來,基本
H H
上彌敦道整條北行線的人都向北走;同時他亦聽到爆炸聲,場面混亂。
I 他被示威者撞到,逼到「九龍行」的牆邊而停下腳步。他當時沒有佩 I
J
戴口罩,感到眼睛「好嗱」、喉嚨「好濁」,應該是吸入催淚煙。他 J
被擠擁人群推跌,跪在地上。D10 正嘗試站起及離開時,突然感到頭
K K
頂被硬物擊打了一下,之後有警員扯著他的衣領,對他使用胡椒噴霧,
L L
將他拉扯往南方,將他按在地上拉扯及鎖上手扣。一會兒之後,D10
M 被帶往另一位置及將他交予另一名警員。該名警員叫 D10 不要動,後 M
來警員用水替 D10 清洗面部。這段期間,D10 的視覺被催淚煙及胡椒
N N
噴霧影響。到他回復視覺時,他已在彌敦道北行線寶寧大廈外。當時
O O
D10 的頭部疼痛。後來警員帶 D10 到醫療區,醫護人員用繃帶為 D10
P 包紮頭部,之後 D10 被帶往臨時羈留區(見 MFI_P042_PW7_1)。 P
Q Q
111. D10 承認被捕時背囊內有口罩及手套(控方證物 P1003 及
R R
P1004)。他解釋因經常需要出入多塵的地盤,口罩是他上班必備的
S 物品。僱主會提供外科口罩,而當日警方檢獲的口罩是他於便利店購 S
買的可重用口罩。D10 指日常工作期間,會接觸建築材料、擺設傢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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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僱主會提供工程手套。當天晚上,因他打算購買不鏽鋼板,所以
C 帶備手套。 C
D D
112. D10 指控方證物 P044,00:07:06 至 00:09:02 是警方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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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錄影片段:
F F
− 00:07:06 是警方衝前的情況;
G G
H − 00:07:58 顯示警方到達「九龍行」外的情況。於該 H
I 片 段 中 可 看 見 D10 站 立 的 位 置 ( 見 I
MFI_P044_D10_1);
J J
K − 00:08:23 可 以更清楚 看見 D10 站立的 位置(見 K
L MFI_P044_D10_2)。D10 指這時他已被拒捕;當時 L
身邊有很多人,但承認該畫面內沒有人群;
M M
N − 00:08:29 內可看見煙霧。D10 認為是兩名警員發射 N
O
的 催 淚 彈 。 當 時 他 亦 聽 見 槍 聲 ( 見 O
MFI_P044_D10_5);
P P
Q − 00:09:02 顯示「九龍行」外的情況。當時該位置已 Q
R
沒 有 人 , D10 相 信 這 時 他 已 被 警 員 拖 走 ( 見 R
MFI_P044_D10_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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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D10 承認案發當日政府各部門曾發出公告,包括運輸處公
C 告(控方證物 P002)、政府新聞公告(控方證物 P003)及警察公共 C
關係科新聞公告(控方證物 P004),但指他沒看過該些公告,只看過
D D
與公告有關的新聞報道,知悉理工大學,即尖沙咀及紅磡一帶有暴動
E E
發生。
F F
114. D10 稱他並非「連登」的用戶,亦從沒看過「連登討論區」
G G
的文章。雖然它有使用 Telegram 作通訊用途,但從沒加入內裏的群
H H
組,例如「糖水 Channel」、「將軍傳令」,亦不知其內容。
I I
D11
J J
K 115. D11 的部份證供不受爭議。控方及 D11 根據香港法例第 K
221 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65C 條將不爭的證供呈為辯方證物
L L
D11_D2:
M M
N (1) 一張局部放大的地圖呈為辯方證物 D1。在 D1 上圖 N
所顯示的 A 點與 B 點之間的距離約 110 米;B 點與
O O
C 點之間的距離則約 90 米;
P P
Q (2) 在 D1 標示的紅色 7 字標記為西貢街 3-5 號(7-11 便 Q
利店)的大約位置;
R R
S S
(3) 在 D1 標示的紅色 K字標記為廟街 203-205 號(Circle
T K 便利店)大約位置;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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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4) D11 的妻子在 2019 年 11 月 19 日從尼泊爾回到香
C 港。 C
D D
116. D11 現年 39 歲,已婚,沒有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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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117. D11 於尼泊爾出生,父母及妻子均為尼泊爾人。他於尼泊 F
爾村莊內的學校曾接受 7 年的教育,之後務農維生。2008 年,D11 來
G G
港定居,當時 24 歲。案發時,他居於吳松街 76 號 3 樓。他於 D11 地
H H
圖上標示他居住的位,呈為辯方證物 D11-1。
I I
118. D11 案發時經尼泊爾朋友介紹任職建築地盤工人。他稱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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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任何本地朋友,他不懂中文,只能聽懂少量與工作有關的字詞;他
K 略懂英文,但只會說少少字詞。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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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D11 稱他不知道 2019 年香港有「社運」,但後來又指集
M M
會遊行對他的工作沒有影響。後來更指不時有「打鬥」引致部份港鐵
N 站須關閉,但他不知悉原因。 N
O O
120. 雖然 D11 已婚,但有一位叫 Siti 的印尼籍女朋友。女友略
P P
懂尼泊爾文;他通常以英語或尼泊爾文與女友溝通。女友居於碧街 76
Q 號 3 樓。D11 於辯方證物 D1-1 地圖上標示出其女友的住址,呈為辯 Q
R
方證物 D11-D5。女友的居所在油麻地港鐵站 A1 出口附近。2019 年 R
11 月 17 日(即案發前的一天),D11 於女友家中度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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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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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案發當日,D11 需到南丫島工作。同日早上 0723 時,他
C 前往尖沙咀乘搭天星小輪往中環,再轉乘渡輪往南丫島,途中曾於西 C
貢街的「7-11」便利店購買飲品(見控方證物 P1109)。下班後,D11
D D
於同日 17:08:29 時乘坐渡輪往中環。同日 17:45:58 時於中環閘口以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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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通付款,打算乘小輪到尖沙咀。可是職員稱有太多示威者,不准 D11
F 進入閘口。與 D11 一起工作的兩位朋友,Thamal 和 Chambahatur 遂 F
提意到灣仔乘搭渡輪。他最終於約下午 6 時 40 分到達尖沙咀碼頭。
G G
D11 指當日感到肚餓,於是前往上海街的一間尼泊爾餐廳吃尼泊爾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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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作小食及喝啤酒。約 1 小時後,他離開餐廳,但因其朋友有醉意,
I 於是 D11 便送朋友回家。他於辯方證物 D11-1 上畫出餐廳和朋友居 I
J
所的位置,分別呈為辯方證物 D11-3 及 D11-4。同日約 2025 時,D11 J
在 Circle K 購物。之後於約晚上 2035 至 2045 時,D11 到達女友的居
K K
所。與女友共進晚餐後,他向女友表示家人翌日回港,因此他不能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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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訪。兩人遂發生口角,D11 亦有點生氣,在 11 時後離開。之後與
M Siti 失去聯絡。 M
N N
122. 下樓後 D11 發現沒有香煙,遂前往附近的尼泊爾店購買,
O 但該店已關門。他於辯方證物 D11-1 上畫出尼泊爾店的位置,呈為辯 O
P 方證物 D11-D6。此時,D11 聽見「彭彭」聲,於是沿砵蘭街經咸美 P
頓街步往彌敦道看看發生何事。他於辯方證物 D11-1 畫出當時的路線
Q Q
及他停下的位置(九龍行外),呈為辯方證物 D11-D7。他看見彌敦
R R
道的遠處近油麻地港鐵站 B1 出口有人與警方「打交」。他亦於 D11-
S D7 畫出警方的位置;他聞到燒焦的氣味令他的眼睛感到有點灼熱, S
亦聽見警方的廣播,但不明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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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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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D11 稱本來打算經彌敦道往佐敦方向回家,但看見上述情
C 況決定經油麻地港鐵站 A1 出口旁的闊巷往廟街方向離開。突然有很 C
多人迎面沖過來;他閃避不及,被人推跌在地上,令左臂受傷。後來
D D
警察到場,將 D11 帶到油麻地港鐵站 A1 出口旁的窄巷。當他被帶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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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羈留區時,警員詢問他的名字和身分證號碼;他明白問題,亦有
F 作答。但他不明白警員的第三條問題,於是只回答 F
「workingfinishIcomeback」。D11 指當時穿著灰色 T 恤、灰色長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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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色「人字拖」,身上的背囊內有外套、打火機、身份證、「綠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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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註冊證」及雨傘。D11 解釋,工作時是穿着地盤提供的安全靴,
I 而安全靴留在工地;打火機用作吸煙;當日沒有使用雨傘。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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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供的分析
K K
L 124. 此乃刑事法庭,舉證責任在於控方。控方必須在毫無合理 L
疑點下證案;如有任何合理疑點,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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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N
125. 兩名被告人均沒刑事定罪紀錄。本席謹記,他們說出真相
O 的機會較高,犯案的機會較低。 O
P P
126. PW1 至 PW33 的證供不受爭議,亦基本上沒有盤問。本
Q Q
席裁定他們為誠實可靠的證人,接納他們的證供。
R R
127. 本席完全不相信 D10 或 D11 的證供。他們的證供自相矛
S S
盾、違反常理,與不爭的證供亦不脗合;例子太多,不能盡錄,最明
T 顯例子如下: T
U U
V V
-86-
A A
B B
C (A) D10 C
D D
(1) 主問時,D10 指案發時,公司有 2 個工程由他
E 負責,其中一個工程位於山頂。該工程訂購電 E
𥔵爐時出現了誤差,因此需要購買一塊不鏽
F F
鋼板,填補空隙。可是盤問下,D10 卻稱客人
G G
並非與他聯絡,因此並不知悉客人是否接受
H 該做法; H
I I
(2) 主問時,D10 稱案發當日下班時打算到大角咀
J J
購買不鏽鋼板。可是盤問下卻稱只知道所需
K 的不鏽鋼板是 1.5 米長 500 厘米闊,但對所需 K
不鏽鋼板的厚度全不知情。D10 稱如不鏽鋼板
L L
太薄,可以用「玻璃膠」填補空隙。明顯地,
M M
如不鏽鋼板太厚便不能使用。進一步盤問下,
N D10 又稱電磁爐安裝於雲石枱下的一個洞內, N
O 如不鏽鋼板不合尺寸,根本不能使用「玻璃 O
膠」解決問題;
P P
Q (3) 主問時,D10 稱購買不鏽鋼板是用作填補空 Q
R
隙。盤問下他則指購買不鏽鋼板純粹是當作 R
樣本,給客人參考;
S S
T T
U U
V V
-87-
A A
B B
(4) 主問時,D10 稱因準備搬運不鏽鋼板,才帶備
C 手套往大角咀。盤問下則稱當日只打算找樣 C
本,而樣本由五金店直接送往其公司,換句話
D D
說,D10 根本沒有原因帶備手套;
E E
F (5) 主問時,D10 稱因緊急情況要購買不鏽鋼板。 F
可是盤問時則稱情況並不緊急;如購得不鏽
G G
鋼板,打算將它帶回公司,之後還要相約技師
H H
作安裝;
I I
(6) 主問時,D10 指到達大角嘴到處尋找不鏽鋼
J J
板。盤問下則指同事一早已提及「湯始五金」
;
K K
L (7) 主問時,D10 承認案發前他已知悉理大事件引 L
致整個星期的交通嚴重擠塞。他亦曾閱讀與
M M
政府公告(控方證物 P002、P003 及 P004)有
N N
關的新聞。控方證物 P002 內的多份公告已顯
O 示 2019 年 11 月 18 日彌敦道、渡船街、佐敦 O
道、咸美頓街均被示威活動影響,暫時阻塞或
P P
封閉。該車路段的公共交通服務受阻、改道或
Q Q
暫停服務;
R R
(8) D10 承認舊電腦早於一星期前已帶回公司使
S S
用,就算欠缺配件,舊電腦仍可使用,他卻選
T T
U U
V V
-88-
A A
B B
擇在該星期的惡劣交通情況下前往旺角電腦
C 城購買配件; C
D D
(9) 主問時,D10 多次被問及由大角咀至旺角的街
E E
道情況。每次 D10 均顧左右而言他,迴避問
F 題。當法官要求他回答問題時,他承認沿途的 F
店舖全部關門,路面上沒有車輛行駛;當他到
G G
達旺角電腦城,發現商場提早關門,港鐵出入
H H
口亦關閉,但 D10 竟稱認為該情況正常。盤
I 問下,他承認晚上是油尖旺區最熱鬧的時段, I
晚上 9 時該地區的店舖理應正在營業。最終
J J
D10 承認當時情況異常;
K K
L (10) 主問時,D10 稱到上海街小巴站乘小巴回家。 L
盤問初期更稱不知道其他回家的方法。可是
M M
進一步盤問下又稱很少乘搭小巴。後來又說
N N
並非到上海街乘車回家;
O O
(11) D10 承認當時道路上根本沒有車輛行駛,但堅
P P
持相信可找到 Uber 回家;
Q Q
R (12) D10 承認從網上得知佐敦有示威活動,但卻選 R
擇到佐敦度宿;
S S
T T
U U
V V
-89-
A A
B B
(13) D10 承認他所述的休憩處位於彌敦道與渡船
C 街之間;彌敦道在右邊,渡船街在左邊。雖然 C
他打算到渡船街,卻背道而馳,選擇右轉往彌
D D
敦道;
E E
F (14) D10 稱步往彌敦道是因為他想知道佐敦的情 F
況。他的姑母居於佐敦,但他卻選擇不致電了
G G
解情況;
H H
I (15) D10 同意沿咸美頓街往彌敦道途中會經過砵 I
蘭街。不受爭議的是,當時砵蘭街上有大批黑
J J
衣人聚集(見控方證物 P010E23:21:55),但
K K
D10 卻稱沒有望向砵蘭街,後來更稱砵蘭街上
L 沒有黑衣人士; L
M M
(16) D10 承認到達咸美頓街彌敦道交界時,看見彌
N N
敦道上近碧街位置有大批示威者。他亦承認
O 錄影片段顯示 2321 時至 2322 時,由窩打老 O
道開始,整條彌敦道煙霧瀰漫;D10 看見煙火,
P P
亦聽見敲擊聲,但仍堅持認為沒有危險;
Q Q
R (17) D10 稱當時認為沒有危險的原因是煙火的源 R
頭與他有一段距離。當時已看見窩打老道至
S S
碧街的彌敦道上滿佈黑衣人士,而碧街與他
T T
U U
V V
-90-
A A
B B
相距只有約 90 米,但他卻選擇步向煙火源頭
C 的方向; C
D D
(18) D10 還稱打算穿過示威人群看看發生何事。不
E E
爭議的是當日涉案的一段彌敦道發生暴動。
F 由約 2245 時始示威者於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 F
與警方對峙,向警方投擲超過 250 枚汽油彈,
G G
引致濃煙密佈,火光熊熊;示威者亦以雷射光
H H
線照射警方(雷射光射到數層樓的高度)。警
I 方亦以各種彈藥還擊,包括大量催淚彈及強 I
光電筒。D10 承認控方證物 P031 顯示警方彌
J J
敦道上推進的情況,包括雷射光及警察照向
K K
示威者的強光、火光、汽油彈劃破夜空的情
L 況。但他竟指站於「九龍行」望向佐敦時沒有 L
M
看見雷射光和警察,更沒有催淚煙的氣味。除 M
非 D10 是完全失去視覺、聽覺、嗅覺及感覺,
N N
他不會看不見上述情況及聞不到催淚煙的氣
O 味。他根本不用上前也會知道發生何事; O
P P
(19) 不受爭議的是,案發當日 D10 穿着白色上衣,
Q Q
於黑色人海中應是鶴立雞群。可是於控方證
R 物 P04400:07:58 至 00:08:30 中均沒看見白衣 R
S 人士站在「九龍行」外或被警員拖行; S
T T
U U
V V
-91-
A A
B B
(20) 控方證物 P1008 是 D10 進入臨時羈留區的情
C 況。當時他身穿白色短袖上衣(上衣左胸位置 C
有一個方形標誌)
、黑色長褲、黑色運動鞋(鞋
D D
的底部白色)
、背上揹著黑色背囊。控方向 D10
E E
播放控方證物 P044 及 P047。片段顯示 2328
F 及 2343 時一名身型、髮型、衣着及隨身物均 F
與 D10 相同的男子已被制服,坐在寶寧大廈
G G
外 ( 見 MFI_P044_D10_7 及
H H
MFI_P047_D10_8)。控方亦向 D10 播放控方
I 證物 P018。片段顯示 2324 時(即警方推進 2 I
J
分鐘後)一名身形、髮型、衣着及隨身物品均 J
與 D10 相同的男子於寶寧大廈外被警方按在
K K
地上(見 MFI_P047_D10_9)。可是 D10 竟
L L
稱認不出片段中是否他本人。
M M
(B) D11
N N
O (1) 雖然 D11 是尼泊爾人,但他 2008 年已來港定 O
居及工作(即案發時已居港超過 10 年)。除
P P
了建築地盤外,他亦曾任職機場貨運員及餐
Q Q
廳清潔工人,有印尼籍女友,還考獲建造業的
R 「安全卡」。他稱不懂中英文,但又指平常以 R
英文與女友溝通。盤問下更竟然稱不熟識香
S S
港的道路,沒有朋友在身旁更不識路。他的證
T T
供令人難以信服;
U U
V V
-92-
A A
B B
C (2) D11 聲稱不懂閱讀或書寫英文,只會幾句字 C
句。可是盤問下,他承認須完成英文的「安全
D D
卡」課程及通過英文考試才可獲取「安全卡」
。
E E
覆問下,他竟稱導師以尼泊爾文教學。他解釋
F 考試時,導師指着電視螢光幕發問,考試是選 F
擇題,他只選擇 A、B、C 或 D。就算是選擇
G G
題答案也是以英文書寫,D11 簡直是胡說八
H H
道;
I I
(3) 辯方證物 D11-1 只有中英文;D11 聲稱不能
J J
閱讀中文或英文,但在作供期間,他迅速及完
K K
全沒有困難地於地圖上找到他行經的地點
L (見 D11-D9); L
M M
(4) 起初,D11 稱案發當日是首次由 Circle K 步往
N N
女友居所。後來又指這是他經常使用的路線。
O 控方要求 D11 解䆁,但 D11 顧左右而言他, O
沒有回答問題;
P P
Q Q
(5) 主問初期,D11 稱不知悉 2019 年香港有「社
R 運」事件。可是隨即又指集會遊行對他的工作 R
沒有影響,亦指稱不時有「打鬥」引致部份港
S S
鐵站須關閉;
T T
U U
V V
-93-
A A
B B
(6) 最初,D11 指到達灣仔碼頭時再次用八達通付
C 款。可是隨即又指不用付款; C
D D
(7) D11 稱其女友的住址是碧街 76 號 3 樓,並於
E E
地圖上油麻地港鐵站 A1 出口附近畫出女友
F 居所位置。事實上,碧街 76 號在廣華醫院, F
而非油麻地港鐵站 A1 出口附近。雖然 D11 自
G G
稱不懂中文,當控方指出 D11 畫出的位置是
H H
砵蘭街 72 號時,他又辯稱簽署租約期間聽見
I 女友提及碧街 76 號; I
J J
(8) 主問時,D11 指女友簽署租約時聽見女友所租
K K
住的單位在碧街 76 號。可是盤問下,D11 則
L 稱認識女友時,她已居於碧街 76 號; L
M M
(9) 主問時,D11 稱案發當日到達彌敦道之前沒有
N N
看見黑衣人士或示威者。盤問時,控方要求
O D11 描述前往女友居所途中的路面情況,例如 O
有否磚塊或物件堵路。D11 不斷迴避問題。最
P P
後才承認當時窩打老道佈滿磚塊,馬路上沒
Q Q
有汽車行駛;他途經砵蘭街碧街交界時,街上
R 已滿佈黑衣人士;離開女友家後,砵蘭街與碧 R
街交界亦有大量黑衣人士集結,D11 亦知道會
S S
有嚴重事情發生;
T T
U U
V V
-94-
A A
B B
(10) 主問時,D11 指因翌日家人回港,他告訴 Siti
C 不可再到訪。盤問下,D11 承認 2013 年與妻 C
子結婚,妻子於 2017 年來港定居。D11 指 2011
D D
年已認識 Siti 後,兩人成為情侶,就算結婚
E E
後,他亦一直經常到訪女友位於碧街 76 號的
F 單位,亦經常留宿。換言之,2013 年 D11 與 F
女友已是情侶。雖然 D11 與他人結婚,他與
G G
女友的感情依舊。2017 年 D11 的妻子來港定
H H
居,D11 與女友的關係沒有受到影響,D11 仍
I 繼續經常到女友家中度宿。在這情況下,2019 I
J
年 11 月 18 日 D11 根本沒有原因向女友表示 J
以後不能到訪。覆問下,D11 又否認婚後仍繼
K K
續到女友居所度宿,但指向妻子說謊後到訪
L L
女友居所;
M M
(11) 主問時,D11 稱離開女友居所後打算購買香
N N
煙。盤問下他承認,其實當時附近店舖已全部
O 關閉,附近亦滿佈黑衣人士,但仍指尼泊爾店 O
P 卻可能仍在營業; P
Q Q
(12) 主問時,D11 稱離開女友居所後打算回家。盤
R 問下他承認,他的居所位於女友居所的左邊; R
S 但當時他卻背道而馳,轉右步向彌敦道; S
T T
U U
V V
-95-
A A
B B
(13) D11 指於晚上 11 時後到達彌敦道「九龍行」
C 外。當時警方正與人於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 C
近油麻地港鐵站 B1 出口「打交」。不受爭議
D D
的是當時示威者佔據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以
E E
北的道路,佔據位置由窩打老道至彌敦道碧
F 街交界。D11 的證供與不爭的證供有重大分 F
歧;
G G
H H
(14) 主問時,D11 指有人在油麻地港鐵站 B1 出口
I 附近「打交」。D11 稱看到示威情況,決定經 I
油麻地港鐵站 A1 出口旁的闊巷回家。盤問
J J
下,D11 卻承認當時有大批黑衣人士於油麻地
K K
港鐵站 A1 出口附近,該段彌敦道煙霧瀰漫、
L 有人投擲汽油彈引致火光熊熊、示威者以雷 L
M
射光照射警方、警方亦以強光電筒照射示威 M
者。他承認明知有危險,卻選擇走近 A1 出口,
N N
最後更辯稱他不懂回家的路線;
O O
(15) 主問時,D11 指因聽見「彭彭」的聲音,所以
P P
步往彌敦道看看發生何事。盤問下,他則稱以
Q Q
為經彌敦道回家的路途比較短;最後又再改
R 變證供,到彌敦道觀看發生何事; R
S S
(16) 盤問下,D11 承認由 Circle K 步往女友居所定
T T
必途經砵蘭街碧街交界。控方向 D11 播放控
U U
V V
-96-
A A
B B
方 證 物 P010E20:33 至 20:45 的 片 段
C (P010E(A)),但片段中完全沒有 D11 的蹤 C
影。
D D
E E
128. 兩名被告人簡直是胡說八道。本席裁定他們並非誠實可靠
F 的證人,拒納他們的證供。 F
G G
法律原則
H H
I
129. 香港法例第 245 章《公安條例》第 18 條訂明: I
J J
「(1) 凡有 3 人或多於 3 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
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
K 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 K
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
L 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 L
M 130. 香港法例第 245 章《公安條例》第 19 條訂明: M
N N
「(1) 如任何參與憑藉第 18(1)條被定為非法集結的集結的
O 人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而集結的人即屬集結暴 O
動。
P P
(2) 任何人參與暴動,即犯暴動罪⋯」
Q Q
131. 終 審 法 院 已 於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訴 盧 建 民 (2021) 24
R R
HKCFAR 302 一案中清楚及詳細地解釋「暴動」的犯罪元素。辯方對
S 有關的法律原則亦全無爭議。為免過份冗長,本席只援引案例中的裁 S
決簡介(Headnote):
T T
U U
V V
-97-
A A
B 「裁決- B
非法集結罪
C C
(1) 第 18(1)條下的非法集結罪的組成元素是:(i) 凡有三
D
人或多於三人;(ii) 集結在一起;(iii) 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D
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iv) 意圖導致
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
E E
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上述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
寧((i) 至 (iv) 以下統稱「核心犯案者」,(iii) 至 (iv) 以下統
F 稱「受禁行為」)(HKSAR v LeungChungHangSixtus (2021) F
24 HKCFAR 164 予以考慮)。
G G
(2) 第 18(3)條規定,任何人「參與」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即屬犯罪。據此,有關犯罪行為是「參與」。這包括為着推
H H
展受禁行為而行事,即藉着促進、協助或鼓勵其他參與集結
的人士者作出該等行為。如此行事的被告人可能以主犯或
I 協作者兼教唆者身份負上法律責任。有關被告人毋須是核 I
心犯案者之一,並可藉着後來加入集結而「參與」非法集結。
J J
(3) 非法集結罪乃為「參與式罪行」。如要證明被告人以
主犯身份干犯第 18 條下的罪行,先需證明該人曾與同為參
K K
與者的其他人士作為集結的一部份行事、知道該等人士的
相關行為,而且與該等人士一起集結是有意從事受禁行為
L 或 為 着 推 展 受 禁 行 為 而 行 事 ( 引 用 SecretaryforJustice v L
LeungKwokWah [2012] 5 HKLRD 556)
M M
暴動罪
N (4) 第 19 條建基於第 18 條,非法集結的存在成為暴動罪 N
的組成元素之一。但任何參與非法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
O 把非法集結轉變成暴動性集結,即構成暴動。任何人「參與」 O
如此構成的暴動,即干犯暴動罪。
P P
(5) 暴動罪亦帶參與性質。控方必須證明被告人意圖參
與暴動性集結,並參與及干犯,或與其他參與暴動性集結的
Q 人士一同作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或為着推展破壞社會安寧 Q
而行事。
R R
在場與集結地點和範圍
S S
(10) 在決定非法集結或暴動在何時何地發生以及被告人
是否在場時,不應採取過分刻板的看法。被告人的角色(如
T 有)應予考慮,以評估該人潛在的主犯、從犯或未遂法律責 T
U U
V V
-98-
A A
B 任。起支持作用的證據可能包括例如拘捕被告人的時間和 B
地點、從被告人身上搜出的物品等事宜⋯
C C
鼓勵
D D
(11) 單單在場並不足以構成「參與」、協助和教唆;控方
必須證明被告人曾為着推展非法集結或暴動而蓄意進行某
E 些活動。然而,被告人無須進行許多活動,便可把情況從該 E
「單單在場」變為「鼓勵」 ,從而招致法律責任(引用 Clifford
F v Brandon (1810) 2 Camp 358 , R v Caird (1970) 54 Cr F
Applicant R 499,R v Cook (1994) 74 A Crim R 1,HKSAR v
G
ChanKamShing (2016) 19 HKCFAR 640)⋯」 G
H 亦見 HKSAR v Tong Wai Hung (湯偉雄)[2021] HKCFA H
37。
I I
J J
132. 控方指,根據上述案例,參與非法集結的人不一定是起初
K 的非法集結者,而可以是後來才加入。他不一定是作出《公安條例》 K
第 18 條所禁的訂明行為的人。如他作出利便(facilitating)、協助
L L
(assisting)或鼓勵(encouraging)其他在非法集結中作出第 18 條所
M M
禁的訂明行為的人,他本人也算參與非法集結,可被視為非法集結的
N 主犯或協助及教唆非法集結的從犯(見上述案例判詞第 11-14 段及 79- N
O
87 段)。參與非法集結者的犯罪意圖是他要成為非法集結的一份子, O
知道其他集結者正在作出《公安條例》第 18 條禁止的訂明行為,以
P P
及自己想參與其中或想促進那些人所作的被禁行為(engage in or act
Q in furtherance of the prohibited conduct)(見上述案例判詞第 17 段)。 Q
R 終審法院指出「非法集結」及「暴動」並非靜態的犯罪行為,而是流 R
動性很高,參與者會四處遊走,也會為了避開警察、針對目標或其他
S S
原因而時散時聚。他們作出的暴力會時生時滅,又會互相呼應協調(見
T T
上述判詞第 75 段),即使犯法的行為或暴力暫退,但非法集結者或
U U
V V
-99-
A A
B B
暴動者其中三人或以上仍留在現場的話,非法集結或暴動仍算持續發
C 生(見上述判詞第 77 段)。控方只需證明被告人參與非法集結或暴 C
動的意圖,而毋須證明他和其他參與者有額外的共同目的(見上述判
D D
詞第 40 段)。法庭可考慮案情推論被告人有否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
E E
包括他被捕的地點和時間,當時穿着或管有的物件(見上述判詞第 78
F 段)。 F
G G
133. 辯方對控方就上述案例的詮釋沒有異議。
H H
I 134. 本案中辯方並不爭議案發當日現場發生嚴重暴動,唯一論 I
點是兩名被告人有否「參與」該暴動。就「鼓勵」的定義,法院於判
J J
詞第 79 至 85 段指出:
K K
“79. Question 2d in Annex 1 asks whether a person can be
L L
found guilty of riot “without specific conduct on his part falling
under the prescribed conduct provided in sections 18 and 19”,
M but “merely by virtue of alleged encouragement through his M
presence”.
N N
80. In her directions to the jury, the judge stated (in
translation):
O O
“… mere presence at the scene of crime is not enough to
prove guilt. But if you are sure that a particular defendant
P was at the scene, deliberately by his [mere] presence P
tried to and did encourage the others to use violent [sic]
Q or threaten to use violence; or if you are sure that his Q
presence at the scene was for playing his role in
achieving the purpose of committing riot as jointly
R agreed by him and other defendants, then he (that is, the R
defendant) is guilty.
S S
The second occurrence of the word ‘mere” does not
represent a correct translation of the original Chinese and
T is ignored.” T
U U
V V
-100-
A A
B 81. It is obviously important to avoid treating innocent B
passers-by who find themselves caught up in an unlawful
C assembly or riot as guilty of an offence just because they were C
present at the scene. Presence at the scene in itself is not enough
to constitute “taking part” or aiding and abetting. As the
D Queensland Court of Appeal held in R v Cook, at common law, D
mere presence in an unlawful assembly or riot is generally
E
insufficient to found liability. It has traditionally been E
considered necessary that there be some intentional activity in
furtherance of the riot.
F F
82. That is not to say that the bar is set high. It does not take
a great deal of activity on the defendant’s part to move the case
G G
from the “mere presence” to the “encouragement” category.
Thus, in 1810, Mansfield CJ stated in Clifford v Brandon:
H H
“The law is, that if any person encourages or promotes,
or takes part in riots, whether by words, signs, or gestures,
I or by wearing the badge or ensign of the rioters, he is I
himself to be considered a rioter, and he is liable to be
J arrested for a breach of the peace.” J
83. This was echoed more recently in Caird, where Sachs LJ
K said: K
“It is the law … that any person who actively encourages
L L
or promotes an unlawful assembly or riot, whether by
words, by signs or by actions, or who participates in it,
M is guilty of an offence which derives its great gravity M
from the simple fact that the persons concerned were
acting in numbers and using those numbers to achieve
N their purpose.” N
O 84. And as Byrne J stated in R v Cook: O
“Generally, mere presence at the scene of a crime does
P not involve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But presence to P
facilitate the commission of an offence by others has
Q
every potential to attract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under Q
s.7 [of the Criminal Code (Qld)]. And so those present
to ‘lend the courage of their presence to the rioters, or to
R assist, if necessary’ may be guilty with the active R
participants.”
S S
85. Whether a defendant has done enough to constitute
“taking part”, especially if by way of encouragement, is a matter
T of fact and degree, taking all the circumstances into account.” T
U U
V V
-101-
A A
B B
討論
C C
D10
D D
E 司法認知 E
F F
135. D10 的大律師指控方於陳詞的 26 及 29 段要求法庭就當
G G
日示威者佔據理工大學及網上討論區的情況作出司法認知。大律師不
H 反對法庭有權作出恰當的司法認知。可是,即使法庭作出有關的司法 H
認知,這不等同 D10 對當天事情有認知或理解。
I I
J J
136. 事實上,控辯各方於承認事實(控方證物 P0120)第 1 至
K 4 段及第 30 至 37 段已同意由 2019 年 11 月 11 日始,理工大學及一帶 K
發生暴動、案發當日該暴動仍然持續和理大事件期間的不同時段,有
L L
大批示威者聚集於尖沙咀、佐敦、油麻地及/或旺角一帶。於同一份承
M M
認事實第 11、12 及 16-17 段,控辯各方亦同意所有涉案的公告(即控
N 方證物 P002-P004)。有關網上討論區,控辯各方於承認事實第 30 至 N
37 段已列明。因此,本席根本不須運用司法認知。
O O
P P
137. 作供期間,D10 承認知悉理工大學一帶有非法集結、暴動
Q 及/或其他違法行為。雖然他稱沒有閱讀控方證物 P002 至 P004 內的 Q
公告,但承認有看過與該些公告有關的新聞報道。如大律師指案發時
R R
D10 對理大事件及有關公告毫無認知,該說法是與 D10 的證供南轅北
S S
轍。
T T
U U
V V
-102-
A A
B B
138. 於陳詞中,大律師基本上是覆述 D10 的證供及要求法庭
C 接納其證供。大律師續指,無論如何,控方沒有證供顯示 D10 被捕前 C
的行為;D10 當時穿著白色上衣,沒有戴上口罩或手套;外觀有別於
D D
一般示威者。因此,法庭無法排除 D10 誤闖示威區的可能性。
E E
F 139. 首先,本席已於上文詳例拒納 D10 證供的原因,現不再 F
重覆。雖然 D10 被捕時穿著白色上衣,但他穿著黑色長褲、黑色鞋和
G G
揹著黑色背囊;背囊內有黑色口罩及黑色手套。大律師指可能因角度
H H
問題,D10 沒看見或留意雷射光及警方。這完全是扭曲事實。不受爭
I 議的是,當日約 2245 時始,示威者於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對峙及作 I
出襲擊。示威者不斷以雷射光線照射警方;雷射光線照向夜空,有數
J J
層樓的高度。示威者不斷叫囂及向警方防線投擲汽油彈;燃燒着的汽
K K
油彈劃破夜空,從遠處也可見。警方以擴音器多次發出口頭警告,亦
L 以大量的催淚彈還擊。現場煙霧彌漫,不但有燒焦的味道,更有刺鼻 L
M
的催淚煙氣味。除非是同時完全失去視覺、嗅覺、聽覺及感覺,否則 M
不會不知道發生何事。當日的事件是香港有史以來其中一宗規模最大
N N
及最暴力的暴動;沒有一個合理正常的人會走近或步進該段彌敦道。
O 然而,D10 在警方採取行動後的 2 分鐘內已於暴動核心地帶被制服。 O
P 綜觀以上所述因素,唯一及不可抗拒的推論是 D10 於現場支持及鼓 P
勵該暴動。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案,D10 罪名成立。
Q Q
R R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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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A A
B B
D11
C C
140. 大律師亦於陳詞中覆述 D11 的證供,要求法庭接納其供
D D
詞。大律師指 D11 並非土生土長的香港人,亦沒有一般示威者使用的
E 通訊平台。案發當日,D11 如常到南丫島工作。D11 居於油麻地區, E
F
於該區出現完全合理。另外,D11 被捕時並非黑衣黑褲,更只穿着人 F
字拖鞋,不符合一般暴動人士的裝束,身上亦沒有任何裝備。
G G
H 141. 不可爭議的是,雖然 D11 原籍尼泊爾,但案發當日他已 H
I
在港定居超過 10 年。大律師亦承認,如 D11 是地道的香港人,他的 I
解釋會令人不解。本席已於上文詳例拒納 D11 證供的原因,在此不
J J
贅。就算是當區居民也可參與暴動。如上文所述,現場情況極度危險,
K 從遠處也清晰可見。除非是同時完全失去視覺、嗅覺、聽覺及感覺, K
L 否則不會不知道發生何事。沒有一個正常合理的人會步近或進入涉案 L
的彌敦道。D11 穿著深色衣物,此乃示威的標誌。況且,D11 於警方
M M
推進時於暴動核心被制服。唯一及不可抗拒的推論是 D10 於現場支
N N
持及鼓勵該暴動。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案,D11 罪名成立。
O O
P P
Q (謝沈智慧) Q
區域法院法官
R R
S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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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DCCC 789/2020
C [2024] HKDC 826 C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0 年第 789 號
F F
G G
------------------------------------
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I I
潘曉東(第十被告人)
J J
PUN DHAN BAHADUR(第十一被告人)
K ------------------------------------ K
L L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謝沈智慧
M 日期: 2024 年 5 月 24 日 M
N
出席人士: 是香媛女士及張家龍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 N
別行政區
O O
關恆芬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鄭焯謙律師行延聘,
P 代表第十被告人 P
Q 黎詠婷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蔡翁律師事務所延 Q
聘,代表第十一被告人
R R
控罪: 暴動(Riot)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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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A A
B B
----------------------
C 裁決理由書 C
----------------------
D D
E 1. 本案共有 8 名被告人(D4、D7、D8、D9、D10、D11、 E
D16 及 D18)。他們共同被控一項「暴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245
F F
章《公安條例》第 19(1)及(2)條。D4、D7、D8、D9、D16 及 D18 承
G G
認控罪。本審訊只涉及 D10 及 D11。
H H
論點
I I
J J
2. 沒有爭議的是 2019 年 11 月 18 日至 11 月 19 日期間,九
K 龍油麻地彌敦道一帶發生暴動。辯方對暴動的範圍及時間沒有爭議, K
本案唯一的論點是兩名被告人有否參與暴動。
L L
M M
控方的證供
N N
承認事實
O O
P 3. 辯方對控方大部份證供沒有爭議。控辯各方根據香港法例 P
第 221 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65C 條承認的事實呈為控方證物
Q Q
P0120 及 P0120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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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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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A A
B B
C 4. 控辯各方承認的事實包括: C
D D
2019 年 11 月 11 日至 19 日期間香港理工大學事件
E E
(1) 2019 年 11 月 11 日開始,有示威者進佔香港理工大
F F
學(理大);理大一帶發生暴動。警方在理大一帶
G G
設防,包圍理大,阻止其他示威者進入理大和附近
H 一帶的範圍。案發當日(即 2019 年 11 月 18 日), H
I
警方的佈防和理大事件仍然持續; I
J J
2019 年 11 月 18 日至 19 日期間九龍油麻地彌敦道一帶的
K 事件 K
L L
(2) 上述事件期間的不同時段,有大批示威者開始聚集
M M
於尖沙咀、佐敦、油麻地及/或旺角一帶;
N N
(3) 警務處處長從來沒有就 2019 年 11 月 11 日至 19 日
O O
期間在尖沙咀、佐敦、油麻地及/或旺角一帶的任何
P P
公眾集會活動接獲根據第 245 章《公安條例》第 8
Q 條所作的舉行集會或第 13A條作出的舉行遊行的意 Q
向通知;
R R
S S
(4) 上述尖沙咀、佐敦、油麻地及/或旺角一帶的聚集涉
T 及多於三名示威者。在所有關鍵時刻,示威者佔據 T
U U
V V
-4-
A A
B B
彌敦道一帶,包括但不限於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
C 間的彌敦道一帶; C
D D
(5) 控辯各方同意將涉案地區,由地政總署按比例繪製
E E
的地圖(比例 1:5000)呈為控方證物 P001D。該地
F 圖的局部放大版呈為控方證物 P001。控方證物 F
P001 的局部放大版呈為控方證物 P001A 及 P001B。
G G
控 方 證 物 P001A 的 局 部 放 大 版 呈 為 控 方 證 物
H H
P001C。上述地圖準確描繪尖沙咀、佐敦、油麻地
I 及旺角一帶道路、建築物及事物於 2019 年 11 月 18 I
日至 19 日的位置,上述地圖的標記皆準確反映 2019
J J
年 11 月 18 日至 19 日的情況。
K K
L (6) 自 2019 年 11 月 18 日約 2100 時始,東九龍總區應 L
變大隊獲調派至彌敦道與加士居道一帶處理該區
M M
的示威活動;由於路面交通受阻,警方於約 2200 時
N N
抵達加士居道,並組成了防線,沿彌敦道往旺角方
O 向推進,以驅散示威者,並在約 2230 時抵達文明里 O
一帶。警方在推進期間不停遭受示威者投擲汽油彈
P P
等雜物;警方需發射催淚彈以驅散示威者。示威者
Q Q
大部份向北往窩打老道方向後退。
R R
(7) 與本案相關的彌敦道路段是雙程行車(南行和北
S S
行),南行共三條行車線向尖沙咀方向,北行共三
T T
條行車線向旺角方向。
U U
V V
-5-
A A
B B
C (8) 約於 2230 至 2245 時,警方組成的防線抵達彌敦道 C
與窩打老道交界的南邊,並與在交界以北的示威者
D D
對峙。
E E
F
(9) 於約 2230 時至約 2326 時,警方作出圍捕行動前, F
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的示威
G G
者不斷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該些行為包括:
H H
I
(i) 無視警方口頭和舉旗的警告,並在當時的情 I
況下繼續以大量人數集結和逗留在彌敦道一
J J
帶,拒絕散去;
K K
(ii) 用雷射光線照射警方;
L L
M M
(iii) 以類似排陣的方式排開,面向警方;
N N
(iv) 用雨傘及其他物件(包括木板、鐵欄)築起示
O O
威者防線或妨礙警方防線推進;
P P
Q (v) 用雨傘阻擋警方發射的催淚彈; Q
R R
(vi) 向警方回擲催淚彈;
S S
(vii) 不斷向警方投擲至少 251 枚汽油彈、磚塊和
T T
其他雜物;
U U
V V
-6-
A A
B B
C (viii) 多枚汽油彈爆發,引致車道上多處著火;及 C
D D
(ix) 不時向警方防線推進,投擲汽油彈,令彌敦道
E 行車道上火光熊熊,逼使警方在某階段需把 E
F
防線後移。 F
G G
2019 年 11 月 18 日天氣
H H
(10) 彌敦道相關一帶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全日沒有下
I I
雨。香港天文台的一份關於尖沙咀一帶於 2019 年
J J
11 月 18 日的天氣報告呈為控方證物 P0111;該報
K 告準確反映了當日尖沙咀一帶的天氣狀況。 K
L L
2019 年 11 月 11 日至 18 日政府新聞公告
M M
N (11) 2019 年 11 月 11 日至 18 日期間,政府就理大和九 N
龍一帶的公眾活動發出多份新聞公告,並透過傳媒
O O
和社交平台發放(包括媒體的不同平台,如電視、
P P
電台、流動應用程式等),細節詳列於附表 1,並
Q 按附表 1 例出的證物編號呈為控方證物 P003(1)- Q
(38)。
R R
S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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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A A
B B
2019 年 11 月 18 日警察公共關係科社交媒體訊息
C C
(12) 警察公共關係科於 2019 年 11 月 14 日至 11 月 18 日
D D
期間透過不同社交媒體的「香港警察」帳戶或專頁
E E
發佈帖文向公眾發出訊息,而該些帖文的設定是公
F 開給所有人瀏覽,其詳情列於附表 2,並按附表 2 列 F
出的證物編號呈為控方證物 P004(1)-(30)。
G G
H H
2019 年 11 月 18 日油麻地港鐵站的服務狀況
I I
(13) 2019 年 11 月 18 日約凌晨至 0700 時,因路面上有
J J
示威者集結和堵塞道路,港鐵關閉油麻地港鐵站,
K 列車不停油麻地站。於約 0814 時港鐵開放油麻地站 K
L A1 出口。於約 0822 時,港鐵再開放了 B2 和 C 出 L
口,列車亦會停經油麻地站。A2、B1 和 D 出口則
M M
仍然維持關閉。
N N
O (14) 同日約 1420 至 1520 時期間,因有示威活動,港鐵 O
疏散油麻地站的人士和商戶,陸續關閉油麻地站,
P P
列車亦不停油麻地站,直至當晚完結亦沒有重新開
Q Q
放。
R R
(15) 雖然彌敦道一帶路面交通受阻,但相關地段在警方
S S
驅散及圍捕行動前仍然可以步行前往。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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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A A
B B
C 2019 年 11 月 18 日彌敦道一帶的交通狀況 C
D D
(16) 2019 年 11 月 18 日期間,以下道路因示威活動被封
E 閉: E
F F
時間 路段阻塞/封閉時間
G G
約 0400 時 佐敦道不准進入加士居道天橋
H 彌敦道介乎旺角道及窩打老道(來回方向) H
彌敦道介乎加士居道及柯士甸道(來回方向)
I 佐敦道介乎加士居道及渡船街(來回方向) I
彌敦道與加士居道交界
J J
約 0600 時 彌敦道介乎旺角道及柯士甸道(來回方向)
K K
約 1007 時 彌敦道(南行)介乎佐敦道及柯士甸道
L L
約 1105 時 彌敦道(來回方向)介乎佐敦道及堪富利士道
M M
約 1203 時及約 1237 時 彌敦道介乎加士居道及堪富利士道(來回方向)
N N
約 1705 時 彌敦道(來回方向)介乎咸美頓街及海防道
O O
約 2103 時 彌敦道(來回方向)介乎亞皆老街及梳士巴利道
P P
Q Q
(17) 2019 年 11 月 18 日至 19 日期間,運輸署透過各大
R R
傳媒機構發放有關道路狀況的共 9 份新聞稿呈為控
S 方證物 P002(1)-(9)。該 9 份新聞稿的內容均為真確, S
新聞稿所顯示的日期時間是新聞稿發放的實際日
T T
期及大約實際時間。
U U
V V
-9-
A A
B B
C 2019 年 11 月 18 日期間彌敦道一帶的閉路電視片段 C
(CCTV:P006A-P0012B)
D D
E (18) 警方在彌敦道一帶的大廈和商舖取得 2019 年 11 月 E
F
18 日期間的閉路電視片段。一張準確顯示各閉路電 F
視鏡頭位置和攝錄角度的草圖呈為控方證物 P005。
G G
相關的閉路電視片段如下:
H H
I
(i) 油麻地窩打老道 28 號「東京 Tokyo Salon」於 I
2019 年 11 月 18 日約 2102 時至 2019 年 11 月
J J
19 日 0024 時拍攝到窩打老道一帶情況的鏡頭
K Camera01(P005 的 1 號格子「Cam01」): K
L L
(a) 片段檔案名稱「20191118_1_2.MP4」,
M M
呈為控方證物 P006A;
N N
(b) 片段檔案名稱「20191118_1_3.MP4」,
O O
呈為控方證物 P006B;
P P
Q (c) 片段檔案名稱「20191118_1_4.MP4」, Q
呈為控方證物 P006C。
R R
S S
(ii) 油麻地窩打老道 28 號「東京 Tokyo Salon」於
T 2019 年 11 月 18 日約 1932 時至 2019 年 11 月 T
U U
V V
-10-
A A
B B
19 日 0001 時拍攝到窩打老道一帶情況的鏡頭
C Camera03(P005 的 1 號格子「CAM03」); C
D D
(a) 片段檔案名稱「20191118_2_1.MP4」,
E E
呈為控方證物 P006D;
F F
(b) 片段檔案名稱「20191118_2_2.MP4」,
G G
呈為控方證物 P006E。
H H
I
(iii) 油麻地砵蘭街 68 號東南樓 2019 年 11 月 18 I
日約 2100 時至 2327 時拍攝到碧街一帶情況
J J
的鏡頭 GF-1(P005 的 2 號格子「CAM1」):
K K
(a) 片 段 檔 案 名 稱
L L
「IPCamera1_NVR1_NVR1_201911182
M M
10000_20191118215007_173726214.MP
N 4」,呈為控方證物 P007A; N
O O
(b) 片 段 檔 案 名 稱
P P
「IPCamera1_NVR1_NVR1_201911182
Q 15007_20191118232752_403570816.MP Q
4」,呈為控方證物 P007B。
R R
S (iv) 油麻地砵蘭街 68 號東南樓 2019 年 11 月 18 S
T 日約 2100 時至 2332 時拍攝到碧街一帶情況 T
的鏡頭 GF-6(P005 的 2 號格子「CAM6」):
U U
V V
-11-
A A
B B
C (a) 片 段 檔 案 名 稱 C
「IPCamera6_NVR1_NVR1_201911182
D D
05959_20191118213006_1502899263.M
E P4」,呈為控方證物 P007C; E
F F
(b) 片 段 檔 案 名 稱
G G
「IPCamera6_NVR1_NVR1_201911182
H 13007_20191118223148_1536440065.M H
P4」,呈為控方證物 P007D;
I I
J J
(c) 片 段 檔 案 名 稱
K 「IPCamera6_NVR1_NVR1_201911182 K
23148_20191118233248_1638940550.M
L L
P4」,呈為控方證物 P007E。
M M
N
(v) 油麻地砵蘭街 68 號東南樓 2019 年 11 月 18 N
日約 2100 時至 11 月 19 日 0057 時拍攝到碧
O O
街一帶情況的鏡頭 GF-7(P005 的 2 號格子
P 「CAM7」: P
Q Q
(a) 片 段 檔 案 名 稱
R R
「IPCamera7_NVR1_NVR1_201911182
S 05959_20191118223046_3016311275.M S
P4」,呈為控方證物 P007F;
T T
U U
V V
-12-
A A
B B
(b) 片 段 檔 案 名 稱
C 「IPCamera7_NVR1_NVR1_201911182 C
23047_20191119001036_3110605735.M
D D
P4」呈為控方證物 P007G;
E E
F
(c) 片 段 檔 案 名 稱 F
「IPCamera7_NVR1_NVR1_201911190
G G
01036_20191119005745_3193724596.M
H P4」,呈為控方證物 P007H。 H
I I
(vi) 油麻地砵蘭街 68 號東南樓 2019 年 11 月 18
J J
日約 2100 時至 2345 時拍攝到砵蘭街一帶情
K 況的鏡頭 GF-8(P005 的 2 號格子「CAM8」)
: K
L L
(a) 片 段 檔 案 名 稱
M M
「IPCamera8_NVR1_NVR1_201911182
N 05959_20191118210632_4098467697.M N
P4」,呈為控方證物 P007I;
O O
P (b) 片 段 檔 案 名 稱 P
Q 「 IP.Camera8_NVR1_NVR1_20191118 Q
210632_20191118220524_4112035791.
R R
MP4」,呈為控方證物 P007J;
S S
(c) 片 段 檔 案 名 稱
T T
「IPCamera8_NVR1_NVR1_201911182
U U
V V
-13-
A A
B B
20524_20191118225250_4232445339.M
C P4」,呈為控方證物 P007K; C
D D
(d) 片 段 檔 案 名 稱
E 「IPCamera8_NVR1_NVR1_201911182 E
F
25230_20191118234510_4338803198.M F
P4」,呈為控方證物 P007L。
G G
H (vii) 油麻地彌敦道 525 號寶寜大廈地下「匯港通 H
外幣找換有限公司」2019 年 11 月 18 日約 2100
I I
時至 2019 年 11 月 19 日 0200 時拍攝到碧街
J J
一帶情況的鏡頭:
K K
(a) 片 段 , 檔 案 名 稱
L L
「 XVR_ch1_main_20191118210000_20
M M
191118220000.MP4」,呈為控方證物
N P008A; N
O O
(b) 片 段 檔 案 名 稱
P P
「 XVR_ch1_main_20191118220000_20
Q 191118230000.MP4」,呈為控方證物 Q
P008B;
R R
S S
(c) 片 段 檔 案 名 稱
T 「 XVR_ch1_main_20191118230000_20 T
U U
V V
-14-
A A
B B
191119000000.MP4」,呈為控方證物
C P008C; C
D D
(d) 片 段 檔 案 名 稱
E E
「 XVR_ch1_main_20191119000000_20
F 191119100000.MP4」,呈為控方證物 F
P008D;
G G
H H
(e) 片 段 檔 案 名 稱
I 「 XVR_ch1_main_20191119010000_20 I
191119020000.MP4」,呈為控方證物
J J
P008E。
K K
L (viii) 油麻地彌敦道 525 号寶寧大廈地下「黃先志 L
脊骨神經醫生」2019 年 11 月 18 日約 2055 時
M M
至 2322 時拍攝到窩打老道一帶情況的鏡頭
N N
Camera2(P005 的 4 號格子「CAM02」):
O O
(a) 片 段 檔 案 名 稱
P P
「CAM02_CTV_20191118205500_2019
Q Q
1118210042_1527814.MP4」,呈為控方
R 證物 P009A; R
S S
(b) 片 段 檔 案 名 稱
T 「CAM02_CTV_20191118210042_2019 T
U U
V V
-15-
A A
B B
1118213602_1562144.MP4」,呈為控方
C 證物 P009B; C
D D
(c) 片 段 檔 案 名 稱
E E
「CAM02_CTV_20191118213602_2019
F 1118221122_1760033.MP4」,呈為控方 F
證物 P009C;
G G
H H
(d) 片 段 檔 案 名 稱
I 「CAM02_CTV_20191118221122_2019 I
1118224642_1958033.MP4」,呈為控方
J J
證物 P009D;
K K
L (e) 片 段 檔 案 名 稱 L
「CAM02_CTV_20191118224642_2019
M M
1118232202_2164601.MP4」,呈為控方
N N
證物 P009E。
O O
(ix) 油麻地彌敦道 525 號寶寧大廈地下「黃先志
P P
脊骨神經醫生」2019 年 11 月 18 日約 2055 時
Q Q
至 2347 時拍攝到窩打老道一帶情況的鏡頭
R Camera03(P005 的 4 號格子「CAM03」: R
S S
(a) 片 段 檔 案 名 稱
T 「CAM03_CTV_20191118205500_2019 T
U U
V V
-16-
A A
B B
1118212556_4063506.MP4」,呈為控方
C 證物 P009F; C
D D
(b) 片 段 檔 案 名 稱
E E
「CAM03_CTV_20191118212557_2019
F 1118220116_4237254.MP4」,呈為控方 F
證物 P009G;
G G
H H
(c) 片 段 檔 案 名 稱
I 「CAM03_CTV_20191118220116_2019 I
1118223637_4436724.MP4」,呈為控方
J J
證物 P009H;
K K
L (d) 片 段 檔 案 名 稱 L
「CAM03_CTV_20191118223637_2019
M M
1118231157_4656348.MP4」,呈為控方
N N
證物 P009I;
O O
(e) 片 段 檔 案 名 稱
P P
「CAM03_CTV_20191118231157_2019
Q Q
1118234717_4868735.MP4」,呈為控方
R 證物 P009J。 R
S S
T T
U U
V V
-17-
A A
B B
(x) 油麻地碧街 45 號地下「田記粉麵茶餐廳」2019
C 年 11 月 18 日約 2108 時至 2329 時拍攝到碧 C
街一帶情況的鏡頭:
D D
E E
(a) 片 段 檔 案 名 稱
F 「 NetworkVideoRecorder_203.186.57.1 F
9_3_20191118203307_20191118210824
G G
_1574736110098.MP4」,呈為控方證物
H H
P010A;
I I
(b) 片 段 檔 案 名 稱
J J
「 NetworkVideoRecorder_203.186.57.1
K 9_3_20191118210824_20191118214339 K
_1574736405251.MP4」,呈為控方證物
L L
P010B;
M M
N (c) 片 段 檔 案 名 稱 N
「 NetworkVideoRecorder_203.186.57.1
O O
9_3_20191118214339_20191118221856
P P
_1574736705130.MP4」,呈為控方證物
Q P010C; Q
R R
(d) 片 段 檔 案 名 稱
S S
「 NetworkVideoRecorder_203.186.57.1
T 9_3_20191118221856_20191118225412 T
U U
V V
-18-
A A
B B
_1574736999158.MP4」,呈為控方證物
C P010D; C
D D
(e) 片 段 檔 案 名 稱
E E
「 NetworkVideoRecorder_203.186.57.1
F 9_3_20191118225412_20191118232927 F
_1574737302033.MP4」,呈為控方證物
G G
P010E。
H H
I
(xi) 油麻地彌敦道 555 号地下「九龍行」2019 年 I
11 月 18 日約 1958 時至 2231 時拍攝到彌敦道
J J
一帶情況的鏡頭:
K K
(a) 片 段 檔 案 名 稱
L L
「 02.PUBLICAREA_Camera12_192.16
M M
8.1.109_20191118195811_20191118211
N 453_23854971.MP4」,呈為控方證物 N
P011A;
O O
P P
(b) 片 段 檔 案 名 稱
Q 「 02.PUBLICAREA_Camera12_192.16 Q
8.1.109_20191118211455_20191118223
R R
134_28544572.MP4」,呈為控方證物
S S
P011B。
T T
U U
V V
-19-
A A
B B
(xii) 油麻地窩打老道 40 號寶翠大樓「拉斐特」2019
C 年 11 月 18 日約於 2100 時至 2019 年 11 月 19 C
日 0032 時拍攝到窩打老道一帶情況的鏡頭:
D D
E E
(a) 片段檔案名稱「LFY_1_Camera10_LFY-
F 1_20191118210000_20191118221900_3 F
698396.MP4」,呈為控方證物 P012A;
G G
H (b) 片段檔案名稱「LFY_1_Camera10_LFY- H
I
1_20191118221901_20191119003238_3 I
777850.MP4」,呈為控方證物 P012B。
J J
K (19) 上述「東京 Tokyo Salon」的閉路電視片段(即 K
P006A-P006E)的畫面所顯示的時間比實際時間慢
L L
約 20 分鐘;「匯港通外幣找換有限公司」的閉路電
M M
視片段(即 P008A-P008E)的畫面所顯示的時間比
N 實際時間慢約 15 分鐘。其餘的閉路電視片段畫面 N
所顯示的時間均為實時。
O O
P P
警方驅散及圍捕行動
Q Q
(20) 2019 年 11 月 18 日約 2326 時,警方開始驅散行動,
R R
即警方由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向咸美頓街方向、
S S
東邊碧街向西邊碧街方向作出驅散。
T T
U U
V V
-20-
A A
B B
(21) 面對警方圍捕行動,示威者逃跑以避開警方追截,
C 包括向北逃跑(咸美頓街方向),亦有大批示威者 C
由彌敦道嘗試轉入碧街近油麻地站 A1 出口位置逃
D D
離現場。
E E
F (22) 警方於驅散及制服示威者的同時亦立即在以下路 F
段設下封鎖線:
G G
H H
最早設下封鎖線時間 正式設下封鎖線時間 封鎖線位置
I // 約 2342 時 咸美頓街與彌敦道交界 I
約 2326 時 約 2342 時 窩打老道與彌敦道交界
J J
約 2328 時 約 2345 時 東邊碧街近彌敦道南行線
K 約 2327 時 約 2355 時 西邊碧街近彌敦道北行線(即 K
油麻地港鐵站 A1 出口位置)
L L
任何未經授權人士,均不得進出封鎖線。
M M
N (23) 警方在封鎖線以內的範圍總共制服 213 名人士,當 N
O
中包括 D10 及 D11。在以上警方設立各封鎖線之 O
後,警方沒有在封鎖線以外的範圍帶任何人士進入
P P
封鎖線以內的範圍及被警方制服或拘捕。
Q Q
(24) 警方在制服上述示威者後,在彌敦道設置了臨時羈
R R
留區及醫療區。除 4 名需要緊急送往醫院治理的示
S S
威者外,其餘 209 人均被帶到臨時羈留區及醫療區
T (包括 D10 及 D11)。警方亦記錄了每名被帶到臨 T
U U
V V
-21-
A A
B B
時羈留區及醫療區的人士。警方的臨時羈留區記
C 錄,呈為控方證物 P0118 及 P0119;其內容準確記 C
錄被捕人的個人資料,押解警務人員的資料及被捕
D D
人被帶入臨時羈留區的時間。P0118A 為 P0118 的
E E
特別戰術小隊人員代號標記版本。一份不合比例的
F 草圖,顯示臨時羈留區的大約位置,呈為控方證物 F
P013。
G G
H H
警方在行動時攝錄的影片(PoliceVideo (PV):P014-P061)
I I
(25) 2019 年 11 月 18 日至 19 曰期間,警員攝錄警方的
J J
行動,該些錄像獲準確儲存於記憶咭中,相關片段
K K
的詳情詳列於附表 3,並按附表 3 列出的證物編號
L 呈為控方證物 P014-P061。 L
M M
網上搜證
N N
O 傳媒錄影(OpenSource(OS):P062、P063A、P063B、P064A、 O
P064B、P064C 及 P064D)
P P
Q (26) 在關鍵時刻,有不同傳媒機構在彌敦道一帶拍攝和 Q
R
錄影作出直播,並把相關錄像上載至社交媒體作實 R
時播放。該些獲上載的錄像在實時播放後,仍會保
S S
留在相關社交媒體上,以便瀏覽人士其後觀看。
T 2019 年 11 月 18 日 1922 時,香港電台視像新聞在 T
U U
V V
-22-
A A
B B
Facebook 上作出直播。2019 年 11 月 18 日約 2240
C 時,熱血時報(PassionTimes)在 Facebook 上開始 C
直播。
D D
E E
(27) 2019 年 12 月 9 日,警方從下列互聯網網址播放錄
F 像的同時,準確擷取該些播放中的錄像為片段,並 F
儲存在電腦中,呈為控方證物 P062;2022 年 7 月
G G
10 日至 11 日,警方從下列互聯網網址播放錄像的
H H
同時,準確擷取該些播放中的錄像為片段並儲存在
I 電腦中,呈為控方證物 P063A 至 P063B;於 2023 I
年 1 月 9 日,警方從下列互聯網網址播放錄像的同
J J
時,準確擷取該些播放中的錄像為片段,並儲存在
K K
電腦中,呈為控方證物 P064A 至 P064D。
L L
證物編號 播放片段的互聯網網址 儲存片段的檔案名稱
M M
N P062 香港電台(RTHK)的 Facebook 專業 香 港 電 台 視 像 新 聞 N
(https: RTHKVNEWS 曾在直播。
//www.facebook.com/RTHKVNEWS/vide 11 月 18 日【晚上各區情
O os/441409393235188/) O
況】現場直播.mp4
P P
P063A 熱血時報(PassionTimes)的 Facebook 「fa11720221;31;18AM22
直播專頁 book_2023_07_11_01_31
Q (https://www.facebook.com//passiontimed/ _18_576.mp4」 Q
videos/1830909400386551)
R R
P063B 熱血時報(PassionTimes)的 Facebook 「fa11720232;01;18AM22
S 直播專頁 book_2022_07_11_02_01 S
(https://www.facebook,com//passiontimes/ _18_852.mp4」
videos/1830909400386551)
T T
U U
V V
-23-
A A
B B
證物編號 播放片段的互聯網網址 儲存片段的檔案名稱
C C
P064A 香 港 大 紀 元 新 唐 人 聯 合 新 聞 頻 道 的 Fa1202310;03;27AM23bo
YouTube 專 頁 ok_2023_01_09_10_03_2
D D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L9vB 7_618
9VRxFr8)
E E
P064B 香 港 大 紀 元 新 唐 人 聯 合 新 聞 頻 道 的 「fa91203310;33;28AM23
F YouTube 專 頁 book_2023_01_09_10_33 F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L9vB _28_998
G
9VRxFr8) G
H
P064C 香 港 大 紀 元 新 唐 人 聯 合 新 聞 頻 道 的 「fa91202311;03;29AM23 H
YouTube 專 頁 book_2023_01_09_11_03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L9vB _29_917」
I 9VRxFr8) I
J P064D 香 港 大 紀 元 新 唐 人 聯 合 新 聞 頻 道 的 「fa91202311;33;30AM23 J
YouTube 專 頁 book_2023_01_09_11_33
K (https://www.youtubr.com/watch?v=L9vB _30_200 K
9VRxFr8)
L L
M 警方擷取播放的錄像時,並沒有對播放的錄像作出 M
任何修改。P062 的片段,直播開始日期及時間是
N N
2019 年 11 月 18 日約 1922 時,而 P063A 的片段,
O O
直播開始日期及時間是 2019 年 11 月 18 日約 2240
P 時,P063B 為緊接 P063A 的連續片段,而 P064A 的 P
Q
片段,直播開始日期及時間是 2019 年 11 月 18 日約 Q
2202 時,P064B 為緊接 P064A 的連續片段,P064C
R R
為緊接 P064B 的連續片段,P064D 為緊接 P064C
S S
的連續片段。
T T
U U
V V
-24-
A A
B B
Telegram
C C
(28) 警方以電腦截圖方式保存了在通訊軟件 Telegram
D D
內的群組「糖水 Channel」有關 2019 年 11 月 18 日
E 的帖文及資訊,並準確列印在紙張上,呈為控方證 E
F
物 P065(1)-(2)。 F
G G
(29) 警方以電腦截圖方式保存了在通訊軟件 Telegram
H 內的群組「將軍傳令,榮光烽火台」有關 2019 年 11 H
I
月 18 日的帖文及資訊,並準備印在紙張上,呈為控 I
方證物 P066(1)-(3)。
J J
K Lihkg 討論區 K
L L
(30) 2019 年 11 月 18 日,有人在互聯網討論區「Lihkg
M M
討論區」發佈帖文,標題為「今晚 8:00pm 尖沙咀百
N 萬人聚集」。警方以電腦截圖方式保存了當中某些 N
帖文,並準確列印在紙張上,呈為控方證物 P067(1)-
O O
(2)。
P P
Q (31) 2019 年 11 月 18 日,有人在互聯網討論區「Lihkg Q
討論區」發佈帖文,標題為「尖沙咀突然多人,佐
R R
敦突然多人」。警方以電腦截圖方式保存了當中某
S S
些 帖 文 , 並準 確 列 印在 紙 張 上, 呈 為控 方 證 物
T P068(1)-(11)。 T
U U
V V
-25-
A A
B B
C (32) 2019 年 11 月 18 日,有人在互聯網討論區「Lihkg C
討論區」發佈帖文,標題為「救理大最後方法,睇
D D
曬先屌」。警方以電腦截圖方式保存了當中某些帖
E E
文,並準確列印在紙張上,呈為控方證物 P069。
F F
(33) 2019 年 11 月 18 日,有人在互聯網討論區「Lihkg
G G
討論區」發佈帖文,標題為「齊救理大」。警方以
H H
電腦截圖方式保存了當中某些帖文,並準確列印在
I 紙張上,呈為控方證物 P070。 I
J J
(34) 2019 年 11 月 18 日,有人在互聯網討論區「Lihkg
K 討論區」發佈帖文,標題為「搞 QE,救理大」。警 K
L 方以電腦截圖方式保存了當中某些帖文,並準確列 L
印在紙張上,呈為控方證物 P071。
M M
N (35) 2019 年 11 月 18 日,有人在互聯網討論區「Lihkg N
O 討論區」發佈帖文,標題為「【救理大】漆咸道, O
加士居道,黃埔」。警方以電腦截圖方式保存了當
P P
中某些帖文,並準確列印在紙張上,呈為控方證物
Q Q
P072。
R R
S S
T T
U U
V V
-26-
A A
B B
(36) 2019 年 11 月 18 日,有人在互聯網討論區「Lihkg
C 討論區」發佈帖文,標題為「全世界出嚟!下就罷 C
工救理大!」。警方以電腦截圖方式保存了當中某
D D
些帖文,並準確列印在紙張上,呈為控方證物 P073。
E E
F (37) 2019 年 11 月 18 日,有人在互聯網討論區「Lihkg F
討論區」發佈帖文,標題為「【戰術】理工撤離戰,
G G
理工被困篇」。警方以電腦截圖方式保存了當中某
H H
些 帖 文 , 並準 確 列 印在 紙 張 上, 呈 為控 方 證 物
I P074(1)-(2)。 I
J J
(38) 上述 P065 至 P074 的資訊及帖文發佈的日期是 2019
K K
年 11 月 18 日。P065 至 P074 所顯示時間(若有所
L 顯示)是資訊及帖文發佈的大約實際時間。 L
M M
(39) 上述 P065 至 P074 均是公開的資訊及帖文,公眾人
N N
士均可查閱。
O O
各被告人的身份
P P
Q (40) 控方呈堂 D10 及 D11 的「十八歲或以上人士的香港 Q
R
永久性居民身份證/香港居民身分證申請書」(ROP R
核證副本)為控方證物 P1009 及 P1108,當中所載
S S
關鍵資料如下:
T T
U U
V V
-27-
A A
B B
被告 出身年份及月份 被告於 ROP 報稱的住址的所在區域 證物編號
C C
D10 1997 年 1 月 葵涌 P1009
D D
D11 1984 年 11 月 油麻地 P1108
E E
D10 相關
F F
G (41) D10 生於 1997 年。案發當日 22 歲及居於葵涌。 G
H H
D10 的拘捕和搜查
I I
J (42) 2019 年 11 月 19 日,警長 3273 把 D10 從碧街油麻 J
地港鐵站 A1 出口行人路帶至臨時羈留區,期間沒
K K
有受到任何干擾。
L L
M (43) 2019 年 11 月 19 日約 0322 時,女偵緝高級督察伍 M
漫華在臨時羈留區內向 D10 宣布拘捕,罪名為暴動
N N
罪。其後,偵緝警員 12691 於約 0515 時至 0550 時
O O
將 D10 帶返黃大仙警署。
P P
(44) 2019 年 11 月 18 日被警方截停時,D10 身上穿戴及
Q Q
管有下列屬於他的物品和衣物:
R R
S 編號 描述 S
P1001 一條黑色長褲(被截停時穿戴)
T T
P1002 一件白色 T 恤(被截停時穿戴)
U U
V V
-28-
A A
B B
編號 描述
C P1003 一個黑色口罩 C
P1004 一對黑色手套
D D
P1005 一部黑色手提電話
E P1006 一張八達通卡,編號:727284425 E
F F
D10 的照片
G G
(45) D10 照片冊內有共 12 張上述關於 D10 及其身上衣
H H
物和物品的照片;照片冊的目錄和照片的描述均準
I I
確,呈為控方證物 P1008(1)-(12)。
J J
(46) 2019 年 11 月 19 日約 1804 時至 1820 時,偵緝警員
K K
33512 於黃大仙警署拍攝了 D10 的 6 張照片,呈為
L L
控方證物 P1008(1)-(6)。
M M
(47) 2019 年 12 月 17 日約 0930 時至 1700 時及 2019 年
N N
12 月 18 日約 0900 時至 1600 時,偵緝警員 17841
O O
及偵緝警員 14902 於黃大仙警署拍攝了 D10 的 6 張
P 照片呈為控方證物 P1008(7)-(12)。 P
Q Q
D11 相關
R R
(48) D11 生於 1984 年 11 月 26 日。案發當日 34 歲及居
S S
於油麻地。
T T
U U
V V
-29-
A A
B B
D11 的拘捕和搜查
C C
(49) 2019 年 11 月 19 日約 0237 時,警長 3273 把 D11 從
D D
碧街油麻地港鐵站 A1 出口行人路帶至臨時羈留區,
E E
期間沒有受到任何干擾。
F F
(50) 2019 年 11 月 19 日約 0322 時,女偵緝高級督察伍
G G
漫華在臨時羈留區內向 D11 宣布拘捕,罪名為暴動
H H
罪。其後,偵緝警員 12691 於約 0515 時至 0550 時
I 將 D11 帶返黃大仙警署。 I
J J
(51) 2019 年 11 月 18 日被警方截停時,D11 身上穿戴及
K 管有下列屬於他的物品和衣物: K
L L
編號 描述
M M
P1101 一件灰色 T 恤(被截停時穿戴)
N N
P1102 一條灰色長褲(被截停時穿戴)
O O
P1103 一對黑色拖鞋(被截停時穿戴)
P P
P1104 一部藍、粉紅色手提電話,一張手提電話卡
Q P1105 一張八達通卡 Q
R R
S S
T T
U U
V V
-30-
A A
B B
D11 的照片
C C
(52) D11 照片冊內有共 9 張上述關於 D11 及其身上衣物
D D
和物品的照片;照片冊的目錄和照片的描述均準
E E
確,呈為控方證物 P1107(1)-(9)。
F F
(53) 2019 年 11 月 19 日約 1945 時,偵緝警員 14871 於
G G
黃大仙警署拍攝了 D11 的 4 張照片,呈為控方證物
H H
P1107(1)-(4)。
I I
(54) 2019 年 12 月 17 日約 0930 時至 1700 時及 2019 年
J J
12 月 18 日約 0900 時至 1600 時,偵緝警員 17841
K 及偵緝警員 14902 於黃大仙警署拍攝了 D11 的 6 張 K
L 照片,呈為控方證物 P1107(5)-(9)。 L
M M
D11 的八達通使用紀錄
N N
(55) 2019 年 11 月 18 日約 0723 時,D11 在佐敦西貢街 3
O O
至 5 號昌華商業大廈地下 1 號舖「7-11」便利店使
P P
用八達通卡。
Q Q
(56) 2019 年 11 月 18 日約 0750 時,D11 在尖沙咀碼頭
R R
使用八達通卡乘搭天星小輪往中環碼頭方向。
S S
T T
U U
V V
-31-
A A
B B
(57) 2019 年 11 月 18 日約 1745 時,D11 在中環碼頭的
C 天星小輪往尖沙咀碼頭方向的入閘機使用八達通 C
卡入閘。
D D
E E
(58) 2019 年 11 月 18 日約 2025 時,D11 在九龍佐敦廟
F 街 203 至 205 號地下「Circle K」便利店使用八達通 F
卡。
G G
H H
(59) 相關的電腦證明書及信件呈為控方證物 P1109;這
I 些文件準確記錄了以上交易詳情。 I
J J
D10 及 D11 在臨時羈留區被錄影紀錄的片段
K K
(60) 警方在臨時羈留區拍攝到 D10 及 D11 的錄影片段
L L
記錄,並按 D10 及 D11 各自的情況從控方證物
M M
P041-P042 剪輯的片段,呈為控方證物:
N N
被告 片段 負責拍攝 檔案名稱 呈堂證物
O O
來源 警員 編號
P D10 P042 DPC14589 THA_Record_D10_POONHiu-tung.Mp4 P1007 P
Q D11 P041 DPC14589 THA_Record_D11_PUNDharbahadur.Mp4 P1106 Q
R R
S S
T T
U U
V V
-32-
A A
B B
案發現場檢取到的證物
C C
(61) 警方於 2019 年 11 月 19 日約 0630 時從案發現場,
D D
即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之彌敦道與碧街交界一
E E
帶檢取了下列證物:
F F
(i) 一個內藏灰色液體的破損黑色膠氣球,呈為
G G
控方證物 P075(GPD46923),從中撮取的一樽
H H
灰色液體呈為控方證物 P075A(GPD46924);
I I
(ii) 一個內藏黑色液體的破損黑色膠氣球,呈為
J J
控方證物 P076(GPD46925),從中撮取的一樽
K 黑色液體呈為控方證物 P076A(GPD46926); K
L L
(iii) 一個內藏白色液體的破損黑色膠氣球,呈為
M M
控方證物 P077(GPD46927),從中撮取的一樽
N 白色液體呈為控方證物 P077A(GPD46928); N
O O
(iv) 一個內藏黑色液體的破損黑色膠氣球,呈為
P P
控方證物 P078(GPD46929),從中撮取的一樽
Q 黑色液體呈為控方證物 P078A(GPD46930); Q
R R
(v) 一個 330 毫升的「Hoegaarden」啡色玻璃樽,
S S
樽頭綑有粉紅色布料,呈為控方證物
T P079(GPD46931); T
U U
V V
-33-
A A
B B
C (vi) 一個內藏液體的 330 毫升的「SanMiguelLight」 C
玻璃樽,呈為控方證物 P080(GPD46933);
D D
E (vii) 一個內藏液體的 330 毫升的「Hoegaarden」啡 E
F
色玻璃樽,呈為控方證物 P081(GPD46934); F
G G
(viii) 一個內藏液體的 330 毫升的「BLUEGIRL」玻
H 璃樽,呈為控方證物 P082(GPD46935); H
I I
(ix) 一個內藏液體的 330 毫升的「SOMERSBY」
J J
玻璃樽,呈為控方證物 P083(GPD46936);
K K
(x) 兩個內藏液體的 330 毫升的「珠江橋牌」玻璃
L L
樽,分別呈為控方證物 P084(GPD46937)和
M M
P085(GPD46938);
N N
(xi) 一個內藏液體的 2 公升「BESTbuy」綠色玻璃
O O
樽,呈為控方證物 P086(GPD46939);
P P
Q (xii) 一個內藏液體的 1 公升「獅王通渠佬」紅色膠 Q
樽,呈為控方證物 P087(GPD46940);
R R
S S
T T
U U
V V
-34-
A A
B B
(xiii) 一個內藏液體的 900 毫升的「Mazola」紅色膠
C 樽,呈為控方證物 P088(GPD46941); C
D D
(xiv) 一個內藏液體的 500 毫升的「FIRSTCHOICE」
E E
膠樽,呈為控方證物 P089(GPD46942);
F F
(xv) 一個內藏液體的 330 毫升的「AXE」白色膠
G G
樽,呈為控方證物 P090(GPD46943);
H H
I
(xvi) 一個有綠色樽蓋的空玻璃樽,呈為控方證物 I
P091(GPD46944);
J J
K (xvii) 一個 640 毫升的「BLUEGIRL」的空玻璃樽, K
呈為控方證物 P092(GPD46945);
L L
M M
(xviii) 一個內有黑色半液體「李錦記」玻璃樽,呈為
N 控方證物 P093(GPD46946); N
O O
(xix) 一個內有結晶物的 330 毫升「珠江橋牌」玻璃
P P
樽,呈為控方證物 P094(GPD46947);
Q Q
(xx) 一個「白米醋」空玻璃樽,呈為控方證物
R R
P095(GPD46948);
S S
T T
U U
V V
-35-
A A
B B
(xxi) 兩個「Appletiser」玻璃樽,分別呈為控方證物
C P096(GPD46949)和 P097(GPD46950); C
D D
(xxii) 一 個 白 色 膠 漏 斗 , 呈 為 控 方 證 物
E E
P098(GPD46951);
F F
(xxiii) 一個印有「PocariSweat」字樣的啡色紙箱,其
G G
長闊高為 38 厘米 x 26 厘米 x 20 厘米,呈為
H H
控方證物 P099(GPD46932);
I I
(xxiv) 一把黑色柄銀色剪刀,呈為控方證物 P0100;
J J
K (xxv) 一把紅色柄銀色剪刀,呈為控方證物 P0101; K
L L
(xxvi) 一支銀色伸縮棍,呈為控方證物 P0102;
M M
N (xxvii) 一條銀色鏈,呈為控方證物 P0103; N
O O
(xxviii) 一個黃黑色鎚,呈為控方證物 P0104;及
P P
(xxix) 一個銀色板手,呈為控方證物 P0105。
Q Q
R R
(62) 一份不合比例的草圖,顯示檢取證物 P075-P0105 的
S 大約位置,呈為控方證物 P0116。 S
T T
U U
V V
-36-
A A
B B
(63) 政府化驗所法證化驗師黃冠雄博士檢查及確定:
C C
(i) 控方證物 P080、P084 均載有汽油;
D D
E (ii) 控 方 證 物 P081-P083 和 P085 均 載有甲 苯 E
F
( toluene ) 。 甲 苯 是 易 燃 有 機 溶 劑 F
( Flammableorganicsolvent ) 及 油 漆 稀 釋 劑
G G
(Paintthinner)的常見成份;及
H H
I
(64) 黃冠雄博士的相關法政化驗報告,呈為控方證物 I
P0117。
J J
K 照片冊 K
L L
(65) 照片冊 10 號內有 12 張關於 D10 及其身上衣物和物
M M
品的照片,照片冊的目錄和照片的描述均準確,呈
N 為控方證物 P01008(1)-(12)。 N
O O
(66) 照片冊 11 號內有 9 張關於 D11 及其身上衣物和物
P P
品的照片,照片冊的目錄和照片的描述均準確,呈
Q 為控方證物 P01107(1)-(9)。 Q
R R
(67) 照片冊 1 號內有 134 張關於案發現場檢取到的證物
S S
和案發現場周遭環境的照片,該照片冊的目錄和照
T 片的描述均準確,呈為控方證物 P0110(1)-(134): T
U U
V V
-37-
A A
B B
照片證物編號 內容
C C
P0110(1)-(37) 上述控方證物 P075-P0105 的 37 張照片
D D
P0110(38)-(77) 警方於 2019 年 11 月 19 日約 0537 時至 0610 時於加士居道
向窩打老道方向拍攝的 40 張照片
E E
F
P0110(78)-(134) 警方於 2019 年 11 月 19 日約 0535 時至 0625 時由窩打老道 F
至碧街方向拍攝的 57 張照片
G G
H 影片截圖冊 H
I I
(68) 警方擷取了 P014-P061(PV)影片的共 165 張截圖,
J J
截圖被收錄在一本截圖冊內,截圖冊的截圖描述都
K 是準確的,呈為控方證物 P0112(1)-(165); K
L L
(69) 警方擷取了 P006A-P012B(CCTV)影片的共 147
M M
張截圖,截圖被收錄在一本截圖冊內,截圖冊的截
N 圖描述都是準確的,呈為控方證物 P0113(1)-(147); N
O O
(70) 警方擷取了 P062-P064D(OS)影片的共 58 張截圖,
P P
截圖被收錄在一本截圖冊內,截圖冊的截圖描述都
Q 是準確的,呈為控方證物 P0114(1)-(58); Q
R R
受傷警務人員
S S
(71) 共有四名警務人員在本案因執行職務受傷:
T T
U U
V V
-38-
A A
B B
(i) 警長 3265 在 2019 年 11 月 18 日約 2326 時由
C 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向北驅散示威者時, C
因本案事件,馬路上有大量汽油彈殘餘物而
D D
滑倒,引致右手手指受傷,其後獲送院治理;
E E
其醫事報告呈為控方證物 P0106(1)-(2);
F F
(ii) 警員 18822 在 2019 年 11 月 18 日約 2326 時
G G
於彌敦道北行線 525-543 號寶寧大廈外制服
H H
本案其中一名示威人士時,被示威者手持的
I 玻璃樽碎片割傷左手手指,其後獲送院治理; I
其醫事報告呈為控方證物 P0107(1)-(2);
J J
K K
(iii) 警員 24279 在 2019 年 11 月 18 日約 2326 時
L 由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向北推進時,因本 L
案事件,馬路上有大量電油而滑倒,引致右肩
M M
受傷,其後獲送院治理;其醫事報告呈為控方
N N
證物 P0108(1)-(2);
O O
(iv) 警員 25239 在 2019 年 11 月 18 日約 2245 時
P P
於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南邊與在交界以北
Q Q
的示威者對峙時,因本案事件,馬路上有大量
R 汽油彈殘餘物等潤滑液體而滑倒,引致左腳 R
受傷,其後獲送院治理;其醫事報告呈為控方
S S
證物 P0109。
T T
U U
V V
-39-
A A
B B
社會各方面影響
C C
(72) 在上述暴動中,示威者的行為對居民的人身安全及
D D
附近交通及商店運作造成以下影響:
E E
F
(i) 有附近油麻地居住的市民和工作人士,因看 F
見上述的情況而擔心其人身安全/甚至早已關
G G
舖;
H H
I
(ii) 經營九龍區專線小巴路線第 43M 號的公司因 I
道路阻塞而未能正常運作,整天沒有收入;
J J
K (iii) 港鐵油麻地站的各出入口(A1,A2,B1,B2, K
C,D)亦分別被破壞,維修費為 86,490 元;
L L
M M
(iv) 彌敦道 555 號馬路中間分隔線石壆的街燈受
N 破壞;街燈燈箱內的電線被剪斷,維修費約為 N
1,200 元;
O O
P P
(v) 窩打老道 8 號行人路的燈柱被鋸斷,有隨時
Q 倒塌危險,移除及更換費約為 20,000 元; Q
R R
(vi) 上海街與碧街交界的交通燈、窩打老道與新
S S
填地街及廣東道交界的交通燈、登打士街與
T 西洋菜南街交界的交通燈、窩打老道與渡船 T
街及麗翔道交界的交通燈及新填地街與登打
U U
V V
-40-
A A
B B
士街的交界的交通燈均受到破壞而發生故
C 障。 C
D D
其他
E E
F
(73) D10 和 D11 在香港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F
G G
(74) 上述呈堂證物,自被警方取得、封存或檢取後直至
H 法庭呈堂,一直被妥善保存,並沒有受到任何不當 H
I
或非法干擾。所有呈堂證物的證物連鎖性不受爭 I
議。
J J
K (75) 所有呈堂照片在法庭呈堂前均獲妥善保管和處理, K
沒有受到任何不當或非法干擾。所有呈堂的相片,
L L
都如實反映相關的底片或電腦檔案,並真實顯示被
M M
拍攝事物的影像。
N N
(76) 呈堂片段方面:
O O
P P
(i) 拍攝片段的閉路電視和儲存系統在所有關鍵
Q 時間運作正常,拍攝到的片段都被準確燒錄 Q
和儲存;
R R
S S
(ii) 用以從互聯網擷取片段的電腦系統在所有關
T 鍵時間運作正常,從互聯網擷取的片段都被 T
準確燒錄和儲存;
U U
V V
-41-
A A
B B
C (iii) 所有呈堂片段真實地顯示被拍攝的事物的影 C
像及收錄的音頻;
D D
E (iv) 所有呈堂的閉路電視片段的畫面上所顯示的 E
F
日期及時間反映攝錄機的時間設定,顯示實 F
際日期和大約實際時間,除了以下的閉路電
G G
視片段畫面所顯示的時間與實際時間不同:
H H
I
(a) 上述「東京 Tokyo Salon」的閉路電視片 I
段。(即 P006A-P006E)的畫面所顯示
J J
的時間比實際時間慢約 20 分鐘;及
K K
(b) 「匯港通外幣找換有限公司」的閉路電
L L
視片段。(即 P008A-P008E)的畫面所
M M
顯示的時間比實際時間慢約 15 分鐘。
N N
(77) 上述各呈堂片段證物,都被準確燒錄和儲存在一個
O O
外置儲存裝置內,並透過該外置儲存裝置而呈堂。
P P
該外置儲存裝置呈為控方證物 P0115。
Q Q
(78) 本案控罪中所指的「梁嘉淇」是在 2019 年 11 月 19
R R
日約 0224 時被警員帶入臨時羈留區,並在 2019 年
S S
11 月 19 日約 0322 時被女偵緝高級督察伍漫華在臨
T T
U U
V V
-42-
A A
B B
時 羈 留 區 內宣 布 拘 捕, 罪 名 為「 暴 動罪 」 ( 見
C P0120A)。 C
D D
控方其他證供
E E
F
5. 控方共傳召 25 名證人作供,除了 PW1 至 PW9 外,控辯 F
各方根據香港法例第 221 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65B 條同意將餘
G G
下證人的書面供詞納為控方證供(PW10-PW33),但控方仍須傳召部
H H
份證人作供(PW10-PW25),澄清某些事項。
I I
PW1-PW9
J J
K 6. PW1 至 PW9 均為警員,隸屬刑事偵緝組。案發當日,他 K
們負責跟隨其他警員,攝錄驅散及掃蕩經過。控方於該 9 名證人作供
L L
時播放他們拍攝的錄影片段(見 MFI-1「影片播放總表」)。因控辯
M M
各方同意該些錄影片段呈堂,證人亦分別將重要事項截圖(見 MFI-
N 2「截圖表」);如無必要,本席在此不重覆證人對錄影片段內容的描 N
述。
O O
P P
7. 2019 年 11 月 18 日約 2200 時,偵緝警員 9751(PW1)尾
Q 隨機動部隊 D 連第 4 小隊由加士居道向彌敦道推進。當日 D 連共有 Q
4 個小隊,每個小隊的頭盔上有不同顏色的燈光;第 1 隊是紅色;第
R R
2 隊是黃色;第 3 隊是藍色;第 4 隊則是綠色。PW1 指當時警方由加
S S
士居道向北推進。他與機動部隊第 4 小隊經北海街,向彌敦道推進;
T 其他隊伍則從加士居道向彌敦道推進。PW1 於約 2203 時開始攝錄。 T
U U
V V
-43-
A A
B B
他拍攝的錄像片段呈為控方證物 P014 至 P023。P014 顯示警方由加
C 士居道開始向彌敦道推進的情況。P015 顯示彌敦道南行線,警方受 C
到示威者襲擊時舉旗的情況。P016 至 P023 均顯示警方於彌敦道與窩
D D
打老道交界與示威者對峙的情況。PW1 指,從該片段可見,示威者人
E E
數眾多,更有示威者以綠色及藍色的雷射光射向警方。該些雷射光源
F 自碧街以北的位置。 F
G G
8. PW2 是偵緝警員 12415。案發當日約 2200 時,他尾隨機
H H
動部隊 D 連第 3 小隊進行攝錄,由加士居道向彌敦道推進。他拍攝的
I 錄像呈為控方證物 P030-P033。PW2 指從錄影片段可見,示威者使用 I
的雷射光源自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以北的 4 支電燈柱外位置。他畫
J J
出該四支燈柱的截圖呈為控方證物 P0121。
K K
L 9. 案發當日約 2200 時,PW3 偵緝警員 523 跟隨機動部隊 D L
連第 1 小隊,拍攝警方由加士居道向彌敦道推進的情況;其拍攝的錄
M M
影片段呈為控方證物 P043。PW3 指示威者使用的雷射光源自彌敦道
N N
南行近咸美頓街以北(即近彌敦道 562 號的位置)。
O O
10. PW4 是偵緝警員 18068。案發當日約 2200 時,他跟隨機
P P
動部隊 D 連第 3 小隊,負責拍攝驅散及掃蕩經過。他拍攝的其中兩段
Q Q
錄影片段呈為控方證物 P044 至 P045。他亦指出示威者使用的雷射光
R 源自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以北的第 4 至 5 支燈柱之外(即近彌敦道 R
562 號位置)。
S S
T T
U U
V V
-44-
A A
B B
11. 案發當日約 2200 時,PW5 偵緝警員 8164 跟隨機動部隊
C D 連第 4 小隊,負責拍攝警方驅散及掃蕩行動。他拍攝的其中一些錄 C
影片段呈為控方證物 P046 至 P047。該些片段顯示彌敦道及碧街的情
D D
況。
E E
F 12. PW6 是偵緝警員 58506。案發當日約 2200 時,他跟隨機 F
動部隊 D 連第 2 小隊,拍攝警方驅散及掃蕩的情況。他拍攝的其中一
G G
些錄影片段呈為控方證物 P024 至 P026。該些錄影片段顯示彌敦道近
H H
咸美頓街及登打士街的情況;當時有示威者於咸美頓街及登打士街之
I 間的位置向警方投擲汽油彈。 I
J J
13. PW7 是偵緝警員 14589。案發當日,他負責拍攝 D10 及
K K
D11 進入臨時羈留區的情況。有關 D11 的錄影片段呈為控方證物
L P041;有關 D10 的錄影片段呈為控方證物 P042。 L
M M
14. 警長 5154 是 PW8。2019 年 11 月 19 日 0500 時後,他被
N N
指派往案發現場拍攝案發後現場的狀況。他拍攝的錄影片段呈為控方
O 證物 P049 至 P052。 O
P P
15. 2019 年 11 月 19 日約 0530 時,PW9 偵緝警員 14902 按指
Q Q
示到達案發現場,檢取證物及拍攝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及碧街一帶
R 的情況。他拍攝的錄影片段呈為控方證物 P053 至 P061。 R
S S
T T
U U
V V
-45-
A A
B B
PW10
C C
16. 控辯各方根據香港法例第 221 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D D
65B 條,同意將高級警司梁仲文(PW10)的英文書面供詞及其中文譯
E 本分別呈為控方證物 P0122 及 P0122A。 E
F F
17. PW10 於證人供詞中指 2019 年 11 月 18 日,他當值東九
G G
龍總區應變大隊,出任副指揮官一職,並穿着防暴制服,執行踏浪者
H 行動。東九龍應變大隊當中,由 PW10 直接指揮的第一梯隊隊伍包括 H
I
警察機動部隊 D 大隊及兩隊刑事應變小隊。因應這項行動,他亦調配 I
了刑事應變小隊及警察機動部隊 D 大隊的隊員組成一支快速先遣隊,
J J
亦迅速調派先遣人員執行疏散人群及/或拘捕的行動。除此之外,還有
K 一隊指揮官後勤小組是由 PW10 直接指揮。指揮官後勤小組共有四名 K
L 人員,他們分別是高級督察 15673、警長 8753、警員 5543 及警員 14216。 L
M M
18. PW10 解䆁,早前已有大批示威者佔據了理工大學並在該
N 處築起防線,堵塞附近主要道路,影響附近一帶交通。佔據校園的示 N
O 威者更惡意襲擊市民及衝擊警方防線,包括使用磚塊、汽油彈及弓箭 O
等致命武器。另外有情報顯示,理工大學內有人正製造大批武器。為
P P
應對這些暴動行為,西九龍總區的人員於 2019 年 11 月 17 日展開行
Q Q
動包圍理工大學,並要求校園內的個別人士自首。案發當日,上述行
R 動仍未結束。 R
S S
19. 2019 年 11 月 18 日,西九龍區的示威者襲擊於大學外圍
T 的警方防線,企圖攻破警方封鎖線,讓大學內的人仕逃走。同日大約 T
U U
V V
-46-
A A
B B
2100 時,PW10 獲指派與東九龍應變大隊第一梯隊的人員前往彌敦道
C 與加士居道交界。該處有一批示威者正在衝擊警方防線。PW10 按東 C
九龍總區應變大隊指揮官指令,帶領該大隊的第一梯隊到上址設立防
D D
線,沿彌敦道北面驅散這批示威者。該防線繼續推進的同時,PW10
E E
於 2230 時聯絡西九龍總區最高指揮中心,要求調配一輛人群管理特
F 別用途車到場以水炮驅散聚集的示威者。可是,西九龍總區最高指揮 F
中心回覆當時未能安排人群管理特別用途車到場。
G G
H H
20. 同日 2244 時,PW10 指示警察機動部隊 D1、D3 及 D4 隊
I 所負責的防線,將為數約 2,000 人的示威者驅趕至彌敦道與窩打老道 I
交界,而該處是兩條主要道路的十字路口,即西面是與彌敦道並行的
J J
砵蘭街及北面是與窩打老道並行的碧街。該批示威者在道路交界的北
K K
面聚集,利用大型木板及雨傘築成一道防線,並且投擲汽油彈及投射
L 物來攻擊警方防線。2253 時,PW10 接獲最高指揮中心通知,指西九 L
M
龍衝鋒隊的其中兩隊人員正前來增援。2256 時,另一批為數較少的示 M
威者以同樣手法在窩打老道的路口以西築起另一道與彌敦道防線相
N N
若的防線。約 2300 時,彌敦道及窩打老道的示威者開始同步向警方
O 防線推進,不斷用大量汽油彈及投射物來攻擊警方防線。他們投擲的 O
P 汽油彈非常接近警方的防線,甚至有些汽油彈掉落到第一排人員手持 P
的盾牌。由於大部份示威者都配備防毒面罩,因此即使施放催淚彈亦
Q Q
未能有效驅散人群。這些示威者以激進的手段逐漸靠近警方防線,他
R R
們投擲的汽油彈及投射物有機會傷及警務人員。
S S
21. 同日約 2315 時,警察機動部隊 D2 隊到場增援。PW10 下
T T
令警察機動部隊 D 大隊的人員謹守上述交界的南面防線,制止示威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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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向南面推進。鑒於警方防線前面的群眾已干犯嚴重罪行(即暴動),
C 而他們繼續推進及在附近建築物縱火等行為,將可能危及警務人員及 C
附近居民的安全,PW10 遂要求加派人員前來彌敦道增援,驅散及拘
D D
捕示威者,制止進一步的暴力行為。西九龍總區最高指揮中心回覆表
E E
示除上述衝鋒隊外,還有一隊特別戰術小隊正前來增援。PW10 遂部
F 署一套掃蕩及拘捕計劃,目標是逮捕及驅散彌敦道的示威者。此計劃 F
是以西九龍衝鋒隊從亞皆老街沿彌敦道向南推進;特別戰術小隊迅速
G G
由東面經碧街攻入彌敦道,以及警察機動部隊 D 大隊沿彌敦道向北
H H
推進。PW10 於是透過無線電對講機向有關隊伍講述以上掃蕩及拘捕
I 計劃。 I
J J
22. 同日 2320 時,西九龍衝鋒隊報告,指他們在另一處遇上
K K
另一批示威者,因此無法前往亞皆老街。約 2321 時,西九龍總區最
L 高指揮中心透過警察通訊機通知 PW10,特別戰術小隊正身處碧街, L
M
準備展開掃蕩及拘捕。約 2323 時,PW10 下令警察機動部隊 D 大隊 M
向彌敦道北面推進以驅散及拘捕示威者。他與指揮官後勤小組在警察
N N
機動部隊 D 大隊後方一起推進,期間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的一段
O 彌敦道,看見警務人員在多處截查了多名示威者。為能更有效控制現 O
P 場及確保警務人員和被截查人士的安全,PW10 下令所有在場人員將 P
被截查的人士帶往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PW10 亦得悉警察機動部
Q Q
隊 D 大隊指揮官與東九龍刑事應變小隊總督察 1 已於彌敦道與碧街
R R
交界附近設立臨時羈留處。西九龍總區最高指揮中心亦通知 PW10 已
S 安排押送車輛接載犯人。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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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約 2328 時,PW10 到達彌敦道與咸美頓街交界,看見警
C 察機動部隊 D2 隊以及特別戰術小隊已於該處設立防線,應付防線北 C
面的約 800 名示威者。該批示威者持續向警方防線投擲汽油彈和投射
D D
物。PW10 下令,如該批示威者進一步靠近防線,隊員可使用武力作
E E
驅散。2019 年 11 月 19 日 0008 時,西九龍衝鋒隊抵達該防線,並接
F 替警察機動部隊 D 大隊繼續看守。其後所有警察機動部隊 D 大隊的 F
人員獲調派到臨時羈留處協助處理犯人,並由警察機動部隊 D 大隊
G G
指揮官負責在場監督。
H H
I 24. 2019 年 11 月 19 日約 0013 時,PW10 走近碧街與彌敦道 I
的交界(近砵蘭街)時,發現有大批示威者在該處被截查。他留意到
J J
警方在碧街拉起封鎖線,防止途人進入行動範圍,亦看見封鎖線外有
K K
約 30 名途人和記者。為免有人妨礙警方處理被羈留人士及以防有人
L 乘機從合法羈留逃脫,PW10 下令警察機動部隊 D 大隊指揮官優先安 L
M
排將碧街的被羈留人士帶往臨時羈留處。由於現場已大致受控,臨時 M
羈留處亦運作暢順,PW10 便要求警察機動部隊 D 大隊指揮官接管現
N N
場。
O O
25. 主問時,PW10 解䆁,2019 年 11 月 18 日之前,理工大學
P P
已被示威者非法佔據。他亦曾分別 2 次於理工大學外當值及設立防
Q Q
線,防止理工大學內的示威者離開。他亦曾於網上看見貼文,例如
R Telegram 和討論區;當中有人號召他人「圍魏救趙」,即分散於理工 R
S 大學外的警力,試圖營救被圍堵於理工大學內的示威者,因此他認為 S
理工大學事件與本案的示威活動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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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案發當日,PW10 麾下有兩個單位,即機動部隊(PTU)
C D 連大隊及刑事調查隊伍。D 連大隊共有 4 個小隊,每個小隊約有 40 C
人,刑事調查隊的工作,主要在現場搜證。整個應變大隊人數約為 200
D D
人。同日約 2100 時,PW10 接獲指示,並約於 2200 時率領應變大隊
E E
到達加士居道近北海街一帶,沿彌敦道往北推進。於推進期間,有示
F 威者向警方作出攻擊,包括使用雷射筆,向警方投擲硬物及汽油彈。 F
當警方推進時,示威者便沿彌敦道退後。
G G
H H
27. 同日約 2245 時,PW10 與應變大隊到達彌敦道與窩打老
I 道交界南面,示威者則於該交界北面與警方對峙。抵達交界後,PW10 I
站在彌敦道中間分隔線的石躉上觀察前方的示威者(見控方證物
J J
P0123)。據他目測,當時估計有約 2,000 名示威者佔據彌敦道至碧街
K K
以北位置。雖然警方不斷發出口頭警告及舉旗,要求示威者離開,但
L 示威者不但沒有後退,還用木板等物築起防線。部份示威者戴上防毒 L
M
面罩及/或撐雨傘,向警方作出攻擊,包括使用雷射筆及向警方投擲雜 M
物和汽油彈。
N N
O 28. 同日約 2300 時至 2315 時,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北面的示 O
威者越來越多,更向南面警方防線推進。因此警方須向南面(尖沙咀
P P
方向)後退。當時,窩打老道彌敦道交界以西(即向砵蘭街方向)和
Q Q
窩打老道彌敦道交界以東(即向油麻地消防局方向)均有示威者。示
R 威者從北面、東面及西面向警方投擲雜物和汽油彈。 R
S S
29. 對峙期間,以 PW10 於石躉上的觀察,前排的示威者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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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集,後排示威者則比較梳落。後來他部署拘捕計劃;D 大隊於彌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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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窩打老道交界向北推進(即向旺角方向),特別戰術小隊(STC)
C 沿碧街東方街向西推進(即向砵蘭街),西九龍沖鋒隊由亞皆老街沿 C
彌敦道向南推進(即向窩打老道)。雖然衝鋒隊因遇上另一批示威者
D D
未能到場,PW10 仍於 2323 時下令推進。當時由窩打老道至碧街的示
E E
威者人數約有 2,000 人。警方推進期間,有示威者被警員制服。約 2328
F 時 PW10 推進到咸美頓街,看見機動部隊及特別戰術小隊同事已於彌 F
敦道咸美頓街交界設立封鎖線,不許未經批准人士進出封鎖位置。當
G G
時該防線以北仍有約 800 名示威者與警方對峙。2019 年 11 月 19 日約
H H
0008 時,PW10 才離開該防線。
I I
PW11
J J
K 30. 警司張嘉豪是 PW11。控辯各方根據香港法例第 221 章 K
L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65B 條同意將 PW11 的英文書面供詞及其中 L
文譯本分別呈為控方證物 P0124 及 P0124A。
M M
N 31. 於書面供詞內,PW11 指他是警察機動部隊「Delta」大隊 N
O 指揮官。2019 年 11 月 18 日,「Delta」大隊為「踏浪者」行動執勤。 O
同日約 2100 時,西九龍總區最高指揮中心指示東九龍總區應變大隊
P P
第一梯隊前往佐敦道與彌敦道交界,協助其他警察機動部隊大隊。
Q Q
PW11 獲悉該處有約 800 多名示威者,以磚塊及汽油彈毁壞公物及攻
R 擊警方防線。東九龍總區應變大隊副指揮官(一) 指示「Delta」大隊連 R
同刑事應變小隊在加士居道重整,而東九龍總區應變大隊第一梯隊於
S S
2110 時左右由香港體育館出發。大隊車輛前赴加士居道時,發現行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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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上有數個障礙物,人員前往目的地途中需要不時下車移除路障。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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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5 時,東九龍總區應變大隊第一梯隊抵達公主道近愛民邨時遇上
C 塞車,於是改為經衛理道徒步前往加士居道。約 2155 時,東九龍總 C
區應變大隊第一梯隊在衛理道與加士居道道交界。東九龍總區應變大
D D
隊指揮官指示兩個「Delta」小隊組成防線,驅散在加士居道與彌敦道
E E
交界處聚集的示威者。約 2200 時,「D1」及「D2」小隊組成警方防
F 線,並由「D3」及「D4」小隊在後方支援,在加士居道開始向彌敦道 F
交界處掃蕩。行車道上架設了不少路障,路上有很多物件起火。示威
G G
者繼續將磚塊、雜物及汽油彈投擲向警方防線。警方防線在將近到達
H H
彌敦道時快速推進,東九龍總區應變大隊第一梯隊在交界處,即佐敦
I 道/彌敦道/加士居道一帶成功制服五名示威者。PW11 指派「D2」小 I
J
隊當場處理上述五名被捕人士。 J
K K
32. 示威者被迫後退至彌敦道北行方向,而東九龍總區應變大
L 隊副指揮官(一) 則率領「D1」、「D3」及「D4」小隊以防線布陣向 L
M
彌敦道推進。示威者繼續在行車道上點火及加設路障,並且將投擲物、 M
磚頭、載有不明液體的樽及汽油彈扔向警察。為了將示威者驅趕至北
N N
行方向,警方發射催淚彈及橡膠子彈,一方面與示威者保持安全距離,
O 另一方面將他們逐往北行方向驅散,各小隊指揮官多番發出警告,而 O
P 示威者則使用雨傘及自製盾牌防禦。 P
Q Q
33. 約 2245 時左右,警方防線抵達窩打老道與彌敦道交界,
R 而示威者則被迫後撤至窩打老道交界處以北約 50 米。由於遭到示威 R
S 者攻擊,東九龍總區應變大隊第一梯隊將警方防線維持在彌敦道的道 S
路交界處之前。示威者繼續將磚頭、汽油彈「附連至石油氣瓶」扔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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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防線,亦使用大型自製金屬盾牌防禦,並自行組成防線橫向佔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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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條彌敦道。當時警方防線前面約有 1,500 至 2,000 名示威者;
「Delta」
C 大隊只能使用手拋催淚彈並發射催淚彈及橡膠子彈來阻止示威者逼 C
近警方防線。
D D
E E
34. 約 2300 時,「D1」、「D3」及「D4」小隊已使用大量手
F 拋催淚彈、催淚彈及橡膠子彈,開始彈藥不足。故此 PW11 下令大隊 F
總部指派「D2」小隊在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前來支援,亦指派「D2」小
G G
隊帶同補充彈藥。約 2315 時,「D2」小隊人員從後方抵達,提供補
H H
充彈藥支援警方防線。示威者不但繼續將磚塊、汽油彈及載有不明液
I 體的樽扔向警察,還向南前行,開始迫近警方防線;此外,個別示威 I
者由窩打老道西面前行,從警方防線左邊攻擊警察,稍後再加入警方
J J
防線前面的示威者,令人群數目更多,並且進入交界處的範圍,最接
K K
近警方防線時只有約 50 米的距離。
L L
35. 約 2326 時,特別戰術小隊抵達協助東九龍總區應變大隊
M M
第一梯隊。於是東九龍總區應變大隊副指揮官(一) 下令「Delta」大隊
N N
衝向北面。在發動攻勢期間,PW11 協助制服一名戴着口罩的黑衣示
O 威者。之後 PW11 向北前行,單是在彌敦道已看見不少示威者被東九 O
龍總區應變大隊第一梯隊的人員或特別戰術小隊的人員制服。PW11
P P
抵達碧街與彌敦道交界時,看見大批示威者被警察包圍看守,特別是
Q Q
在港鐵油麻地站出入口左邊附近,有大批示威者被截查。PW11 和其
R 他警察立即安排在該處被截停的示威者安全地移離現場;並檢查他們 R
S 是否需要治理。此時,仍然有示威者從北面沿彌敦道攻擊警察,拋擲 S
汽油彈、磚頭等,故此 PW11 派員執行以下任務:「D2」小隊人員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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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防線,替人員及被制服人士抵禦彌敦道與咸美頓街交界處的攻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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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小隊人員連同特別戰術小隊人員封鎖及看守在碧街的被捕人
C 士;「D4」小隊人員把守後方的南面,即窩打老道與彌敦道交界處, C
及東面的碧街;「D3」小隊人員則沿着彌敦道看守被捕的示威者,藉
D D
着封鎖行動區域來處理拘捕程序。鑒於大批示威者被捕而刑事應變小
E E
隊在場,PW11 派員清空北行線旁邊一段行人路作為臨時羈留處,以
F 制訂有系統的方案來處理管束下的示威者;當時已安全地阻隔被捕示 F
威者與外界的接觸,變相設立警戒線,換言之,被捕的示威者無法離
G G
開或逃走,而封鎖區外不相干的人等亦無法進入行動範圍而干擾警方
H H
的行動。
I I
36. 某些被捕的示威者要求獲得治理,PW11 指派「D1」小隊
J J
Niner 設立指定區域,由消防處救護員處理等候押解送院的人士,並
K K
指派「D1」小隊 Niner 安全押送有關人士到醫院及記錄有關押解的詳
L 細資料,例如示威者姓名、押解人員身份、救護車號碼、醫院名稱等。 L
M
早在設立指定區域前,在警察押解下,個別受傷示威者已即時由救護 M
員徒步直接送往廣華醫院。
N N
O 37. 在警察機動部隊「D」大隊的人員協助下,東九龍總區應 O
變大隊刑事應變小隊在臨時羈留處順利處理被捕人士,而拘捕過程有
P P
正式錄影及文件作為紀錄。西九龍總區最高指揮中心獲通知作安排旅
Q Q
遊巴押送被捕人士,以及安排指定警署內處理被捕人士,其後得悉東
R 九龍總區為目的地,即黃大仙警署、將軍澳警署及觀塘警署,並由東 R
S 九龍總區刑事部負責調查。約 0600 時,所有被捕人士已被送往警署 S
或醫院治理。PW11 獲悉共有 213 人被捕,由東九龍總區刑事部派員
T T
在場蒐證及在現場進行查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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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38. 主問時,PW11 於 P001C 上畫出 4 條警方防線(見控方證 C
物 P0125)。他指警方約 2326 時開始推進,並於約 15 分鐘後於 P0125
D D
顯示的位置確立封鎖線,但事實上,於確立封鎖線之前已有警員在封
E E
鎖線的位置。他承認錄影片段顯示警方曾發射催淚彈。他解釋催淚彈
F 的射程約為 50-80 米;之後催淚彈會爆開,內含的化學品會四散,令 F
吸入人士感到呼吸系統灼熱、舌頭疼痛、引致流眼淚和鼻水,皮膚也
G G
可能感到灼熱。
H H
I PW12 I
J J
39. 高級督察溫志豪的證供亦不受爭議。控辯各方根據香港法
K 例第 221 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65B 條同意將他的書面供詞呈為 K
控方證物 P0128。
L L
M M
40. PW12 指 2019 年 11 月 18 日,他是機動部隊 D 連第 1 小
N 隊的指揮官。約 2110 時接獲指示前往佐敦加士居道一帶進行掃蕩。 N
同日約 2155 時,他帶領小隊到達加士居道近彌敦道交界(南行線)。
O O
當時前方彌敦道有大量人士集結在南北行的行車線上,地上佈滿磚頭
P P
雜物等障礙物。PW12 帶領隊員於佐敦加士居道的南行車線設立封鎖
Q 線,並向彌敦道(旺角方向)進行掃蕩。第 3 及第 4 小隊的防線則負 Q
R
責北行線,沿途受到約 1,500 名示威者的襲擊;警方亦以催淚彈及橡 R
膠子彈還擊,試圖驅散群眾。同日約 2245 時,他與隊員到達彌敦道
S S
窩打老道交界,繼續受到示威者以大量汽油彈及磚塊襲擊。同日約
T 2326 時,D 大隊聯同機動部隊總部人員展開拘捕行動,迅速向前推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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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期間,PW12 制服兩名示威人士。其他示威者則沿彌敦道逃走,
C 其中有部份示威者沿彌敦道轉入碧街。因人數衆多,示威者堵塞在碧 C
街。此時,機動部隊總部人員追截到碧街位置,成功將他們包圍及制
D D
服。同日約 2355 時 PW12 指示下屬於彌敦道碧街位置設立封鎖線,
E E
禁止未經批准人士進入該範圍、處理及協助看守上址被控制在地上的
F 示威者,防止其逃跑。後來,PW12 奉命於彌敦道 543 號外設立等候 F
區及醫療區。
G G
H H
41. 主問時,PW12 於控方證物 P031 的錄影片段中指出示威
I 者堵塞於碧街窄巷外的情況,有關截圖呈為控方證物 P0129。PW12 I
於約 2245 時到達窄巷;當時已有約 100 名示威者被制服,地上亦有
J J
擬似是示威者的裝備,包括頭盔、護鏡和防毒面具等。該批示威者正
K K
由速龍小隊看守(見控方證物 P0130)。之後,PW12 走到闊巷,看
L 見當時被制服的示威者坐在巷內,由速龍小隊看管;當時速龍小隊已 L
M
於闊巷,碧街近砵蘭街位置設立封鎖線(見控方證物 P0131)。 M
N N
42. 盤問下,PW12 確認所有進入臨時羈留處的示威者均需登
O 記。 O
P P
PW13
Q Q
R
43. 控辯各方根據香港法例第 221 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R
65B 條同意將警署警長 33131(PW13)的書面供詞呈為控方證物
S S
P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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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PW13 指 2019 年 11 月 18 日約 2155 時奉命到達加士居道
C 近彌敦道交界。當時前方彌敦道有大批人士集結在南北行線的馬路 C
上,地上佈滿磚頭雜物。於是,他與隊員於彌敦道南行線設立封鎖線,
D D
向旺角方向推進作掃蕩。同日約 2219 時,PW13 與隊員推進至彌敦道
E E
九龍中央郵局外,並於約 2229 時在彌敦道南行行車線近文明里向旺
F 角方向設立封鎖線。當時前方窩打老道及彌敦道交界約有 1,500 名示 F
威者佔據馬路的南北行線,與警方防線相距約 40 米。前排的示威者
G G
以雨傘及木板作保護,不斷向警方投擲汽油彈及磚塊。約 2245 時,
H H
PW13 與隊員推進至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示威者不但繼續不斷向
I 警方投擲汽油彈及磚塊,還向警方防線推進。警方防線右邊的窩打老 I
J
道上亦有約 50 名示威者集結,向警方投擲汽油彈;警方防線左邊的 J
窩打老道上,則有約 500 名示威者集結;他們以雨傘及木板作保護,
K K
不斷向警方投擲汽油彈及磚塊。
L L
M
45. 同日約 2326 時,警方向示威者快速推進,展開拘捕行動。 M
當時大批示威者往旺角方向逃走,亦有部份示威者沿彌敦道轉入碧街
N N
方向。推進期間,PW13 於彌敦道近 543 號外的北行線上制服一名示
O 威者。之後,PW13 前往彌敦道近碧街位置,看見機動部隊總部人員 O
P 成功制服一批示威者。 P
Q Q
46. 主問時,PW13 指他於約 2335 時到達彌敦道碧街油麻地
R 港鐵站 A1 出口。當時已有示威者被制服,由速龍小隊看守;警方亦 R
S 已設立封鎖線,不許未經批准人士進出。PW13 解釋機動部隊 D 連分 S
為 4 個小隊,即 D1 至 D4,每個小隊有 4 個「縱隊」。同日約 2355
T T
時,PW13 指示下屬接管速龍小隊於油麻地港鐵站 A1 出口的封鎖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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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於控方證物 P001C 畫出 D1 各縱隊負責的封鎖線,呈為控方證物
C P0133。紅色(1) 代表第 1 縱隊;該封鎖線形成一個 U 字;藍色(3) 代 C
表第 3 縱隊的封鎖線;粉紅色(4) 代表第 4 縱隊的封鎖線。
D D
E E
47. 2019 年 11 月 19 日凌晨時分,PW13 負責醫療區內的登記
F 工作。醫療區內有醫護人員評估示威者的傷勢;如有需要,會即場診 F
治或送往醫院。被送往醫院的示威者會有警員押送。
G G
H H
48. 盤問下,PW13 同意他只負責登記那些被送往醫院的被捕
I 人士。 I
J J
PW14
K K
49. PW14 是高級消防隊長溫建良。控辯各方根據香港法例第
L L
221 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65B 條,同意將其書面供詞納為證供,
M M
該書面供詞呈為控方證物 P0126。
N N
50. PW14 指 2019 年 11 月 18 日晚上約 2332 時接獲通知,指
O O
示他帶隊到九龍油麻地碧街,處理一宗「大量傷者」事故。他立即聯
P P
絡正在油麻地港鐵站 A 出口處理火警的馬頭涌消防局高級消防隊長
Q 黃琪,了解情況;並獲告知現場有數十名傷者。他續指: Q
R R
「5. 於同日 2357 時,我到達彌敦道及碧街,當時警方已
經控制及封鎖現場,外人唔可以進入封鎖範圍。現場情況已
S S
被警方控制,亦未見有火頭,地上有大量磚頭及玻璃碎片。
上址有大量被捕人士被警方看守,我指示同事替傷者進行評
T 估,詢問各傷者是否需要送院。最終,救護同事將 26 男,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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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7 女送到醫院治理傷勢。而根據記錄,2019 年 11 月 19 日早 B
上 0500 時,消防及救護同事完成所有工作離開上址。
C C
6. 彌敦道及碧街原屬油麻地消防局嘅區域,但因於
D
2019 年 11 月 18 日晚上理大事件,我地消防處當晚接獲大 D
量火警求助要求,加上當晚四處堵路,於是我地消防處要動
用唔同消防局嘅同事幫手,包括香港仔、銅鑼灣、油塘、寶
E E
琳、梨木樹、尖沙咀、旺角、馬頭圍及油麻地。
F 7. 人手方面,當晚出動咗 42 名消防員、122 名救護員、 F
11 架消防車及 36 架救護車到碧街現場,替上址被捕人送行,
G
傷勢評估及進行急救。其後得悉上述 26 男 7 女當中有 4 名 G
男子為警務人員,而所有傷者都有警員陪同送院。」
H H
51. 主問時,PW14 指原乘坐旺角升降台車前往現場,但於登
I I
打士街遇上堵路,現場路上佈滿竹枝,磚頭及雜物,令消防車無法前
J 進,於是同事須手持救護用品徒步沿砵蘭街前往碧街油麻地港鐵站 J
A1 出口。沿途看見登打士街及上海街路上均有大量路障。到達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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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看見警方已於碧街設置橙色的封鎖膠帶,在警方的批准下與救護
L L
員進入封鎖區域。他和同事亦需獲得警方同意才可將傷者帶離封鎖
M 區。 M
N N
PW15
O O
P
52. PW15 是高級消防隊長黃琪。控辯各方根據香港法例第 P
221 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65B 條,同意將其書面供詞納為證供,
Q Q
該書面供詞呈為控方證物 P0127。
R R
S
53. PW15 指 2019 年 11 月 18 日約 2250 時接獲通知,指油麻 S
地港鐵站內發生一宗「二級火警鐘」報告。因油麻地消防局已動員所
T T
有同事外出處理其他案件,他須到場協助。於是 PW15 立即帶同五名
U U
V V
-59-
A A
B B
同事,駕駛升降台車 F45 趕往現場。因途中遇上路障阻礙,無法前行。
C 同日 2320 時,消防車停泊於窩打老道真光書院對出位置,PW15 帶 C
隊,手持所需物品,沿窩打老道徒步往油麻地港鐵站 D 出口。他續指
D D
當他與隊員到達窩打老道油麻地消防局外時,他見前方有大量示威者
E E
聚集於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位置而對面亦有大量防暴警察,雙方作出
F 對峙;期間他看見示威者向警察防線不斷投擲汽油彈及雜物,而警察 F
亦有向示威者方向發射催淚彈。因 PW15 評估現場環境及看見油麻地
G G
港鐵站 D 出口已遭雜物阻塞及封閉,不能進入,他便帶領隊員到東方
H H
街沿碧街,打算於 A2 出口進入港鐵站。當他到達 A2 出口時,發現
I 上述出口亦遭雜物阻塞,未能進入。同時間他看見大量示威者不斷四 I
J
散逃跑,而亦有大量警察及速龍小隊人員向示威者作追捕。於是他隨 J
即再帶領隊員橫跨彌敦道,打算前往碧街 A1 出口進入油麻地站。他
K K
沿碧街近安利大廈行人路前往 A1 出口。到達 A1 出口後,看見出口
L L
外有大量雜物阻塞,出口已遭人破壞,並且有雜物著火;另一方行人
M 路,即寶寧大廈外,有約 30 多名傷者於行人路上,需要作出即時救 M
援。他立即向指揮及控制中心報告上述情況,要求派員增援。當時時
N N
間為 2332 時。與此同時,他亦不斷看見有大量示威者正在逃跑,亦
O O
有警員於上址一帶制服大量示威者。他當時專注與隊員向在場傷者作
P 出救援及向指揮及控制中心作出現場即時環境匯報。 P
Q Q
54. PW15 指他與其他消防同事是於警方控制現場示威者及
R R
封鎖彌敦道碧街一帶位置後才作出救援。當時已無其他行人可進入上
S 址。 S
T T
U U
V V
-60-
A A
B B
55. 主問時,PW15 指他於約 2325 時到達 A2 出口,但該出口
C 也被堵塞,於是他調派兩名消防員先往 A1 出口作觀察,他與另外兩 C
名隊員則留在 A2 出口。此時,他看見大量示威者於彌敦道上四散,
D D
有些示威者跑向旺角方向,亦有示威者沿碧街跑向砵蘭街,包括跑向
E E
碧街 A1 出口及闊巷。當 PW15 與隊員準備由 A2 出口步往 A1 出口
F 時,速龍小隊從後而至,超越消防人員,跑向彌敦道,而彌敦道上已 F
佈滿警員。當他到達油麻地港鐵站 A1 出口時,他看見 A1 出口有火,
G G
於是用手持的滅火筒嘗試撲滅火種。當時警方已在站外拘捕示威人
H H
士;碧街的闊巷有示威人士已被警方控制;碧街的窄巷內出現示威者
I 人疊人的情況,亦已有警員在場。於是 PW15 便協助將窄巷內的示威 I
J
人士逐一帶出交予警員。 J
K K
56. 盤問下,PW15 同意當他由 A2 出口橫過彌敦道往 A1 出
L 口時,突然看見警員及速龍推進,隨後便有大批人士逃跑。 L
M M
PW16
N N
O 57. PW16 是總督察 A1,隸屬機動部隊總部總區應變大隊特 O
別戰術小隊。控辯雙方根據香港法例第 221 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P P
第 65B 條同意將他的書面供詞納為控方證物 P0136。
Q Q
R
58. PW16 指 2019 年 11 月 18 日約 2300 時由上級通知有大批 R
示威者在彌敦道及窩打老道一帶集結,並向警方投擲汽油彈及磚塊,
S S
不停大叫口號及向警方指罵;現場指揮官已向暴動人士發出警告,要
T 求離開及停止違法行為,但不獲理會。於是 PW16 奉命到附近一帶進 T
U U
V V
-61-
A A
B B
行拘捕及掃蕩行動,協助東九龍大隊進行攔截。同日約 2325 時,PW16
C 與隊員到達窩打老道與碧街交界(見 P0136 附件一,位置 1),徒步 C
向彌敦道方向推進。當 PW16 與隊員到達碧街近彌敦道時(見 P0136
D D
附件一,位置 2),看見數百名示威人士在窩打老道沿彌敦道方向向
E E
北逃跑。同時,東九龍大隊防暴警察於窩打老道與彌敦道交界的防線
F 正沿彌敦道向北推進。於是 PW16 便下令隊員進行攔截行動,主要範 F
圍在彌敦道北行線與碧街交界(即近油麻地港鐵站 A1 出口):防止
G G
示威者由彌敦道左轉入碧街方向逃走;同時亦追截示威者,期間不斷
H H
大叫「警察咪郁,否則使用武力」,但示威者不予理會。此時,PW16
I 於路中心成功制服其中一名示威者在地上(見 P0136 附件一,位置 I
J
3)。當時仍有多名示威者,繼續沿彌敦道向北逃跑。PW16 再制服另 J
一名示威者。由於 PW16 擔心有大量示威者由彌敦道經碧街往砵蘭街
K K
方向逃走,因此命令隊員快速跑往碧街通向砵蘭街的行人路,即油麻
L L
地港鐵站 A1 出口(見 P0136 附件一,位置 4),堵截示威者逃走的
M 路線。同時,大批機動部隊成員沿彌敦道北行線衝過來支援。結果, M
超過 100 名嘗試由彌敦道左轉入碧街逃走的示威者被警方包圍及堵
N N
截。同日約 2351 時,PW16 通過對講機得知東九龍大隊已設立臨時羈
O O
留區,於是下令隊員將被攔截的疑犯交予東九龍大隊。
P P
59. 主問時,PW16 指他的隊伍分兩部車輛前往案發現場,共
Q Q
有 40 名警務人員。他於控方證物 P001A 繪畫當時他下車的地點,呈
R R
為控方證物 P0137。
S S
PW17
T T
U U
V V
-62-
A A
B B
60. 警長 A5(PW17)是特別戰術小隊的隊員。控辯各方根據
C 香港法例第 221 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65B 條,同意將他的書面 C
供詞呈為控方證物 P0138。
D D
E E
61. PW17 於供詞內指 2019 年 11 月 18 日約 2300 時獲悉彌敦
F 道窩打老道等地區有大量身穿黑色衣物的示威人士正在堵路、與警方 F
對峙及向警方投擲汽油彈和磚塊,同日約 2315 時,PW17 前往廣華醫
G G
院等候執行攔截及拘捕行動。同日約 2325 時,拘捕行動開始;PW17
H H
下車(見 P0138 附件位置 1)跑到碧街近油麻地港鐵站 A1 出口右邊。
I 當時他看見彌敦道與碧街交界已有超過 100 名黑衣人士在逃跑,而窩 I
打老道方向亦有大批黑衣人士跑向碧街;整條彌敦道與碧街東西行車
J J
線都佈滿以鐵欄及竹支組成的障礙物;地上亦佈滿磚塊、石油、麵粉
K K
及玻璃樽。PW17 不斷大叫「警察咪郁,否則使用武力」,但該批黑
L 衣人士不予理會,繼續向碧街油麻地港鐵站 A1 出口方向轉入內街。 L
M
PW17 上前成功制服一名男子(見 P0138 附件位置 2)。因當時情況 M
混亂,PW17 將該名男子帶到一旁(見 P0138 附件位置 3);期間於
N N
油麻地港鐵站 A1 出口外有兩名黑衣人士將兩支汽油彈扔到 PW17 的
O 腳邊,而 A1 出口亦因汽油彈引致發生大火。PW17 大叫「警察行開」, O
P 但其中一名黑衣人再拿起另一支汽油彈。這時碧街與砵蘭街交界約有 P
50 名黑衣人與 PW17 對峙。PW17 感到生命受到威脅,於是擎槍指向
Q Q
黑衣人,大叫「咪郁」。該些黑衣人隨即向砵蘭街逃跑。因當時威脅
R R
仍未解除,PW17 步往油麻地港鐵站 A1 出口約三米位置(見 P0138
S 附件位置 4)。他望向身後,發現油麻地港鐵站 A1 出口與旺角大廈 S
之間有超過 100 名黑衣人士。此時,其他同事亦到達上址,堵塞前往
T T
砵蘭街的道路。因此上述 100 名黑衣人士堵塞在碧街行人路上。PW17
U U
V V
-63-
A A
B B
大叫「警察咪郁,否則使用武力」。因該群黑衣人士沒有繼續逃跑,
C PW17 收起手槍,拔出警棍。約 1 分鐘後,一班防暴警察到達及封鎖 C
現場,控制上述 100 名人士。因有大批黑衣人士被制服,場面極度混
D D
亂。同日約 2351 時,警方於彌敦道近碧街行人路上設立臨時羈留區。
E E
F 62. 主問時,PW17 解釋下車後沿碧街跑向彌敦道,看見彌敦 F
道上有超過 100 名黑衣人士,沿彌敦道跑向咸美頓街方向。當他到達
G G
油麻地港鐵站 A2 出口近天仁茗茶對開位置時,看見油麻地港鐵站近
H H
A1 出口的兩條小巷均未有人。PW17 一邊跑向油麻地港鐵站 A1 出
I 口,一面大叫「警察咪郁,否則使用武力」。此時,在彌敦道寶寧大 I
廈對出北行線行人路上的黑衣人便左轉入油麻地港鐵站 A1 出口兩旁
J J
的闊巷及窄巷,向砵蘭街方向逃跑。可是,因闊巷已被警員封鎖,黑
K K
衣人遂逃入窄巷。他擎槍後發現有約 100 名黑衣人士堵塞在窄巷內。
L PW17 於窄巷外設立防線,確保沒有人進出;及後有機動部隊同事到 L
M
場協助設立封鎖線。PW17 指他是第一名到達碧街的警員,並於控方 M
證物 P007 的截圖中標誌出當時擎槍的位置(見控方證物 P0139 及
N N
P0140),約一分鐘後同僚便到達與他一起設立封鎖線。PW17 補充,
O 他是在擎槍後,回望向窄巷才看見消防員。他制服第一名黑衣人後, O
P 將它放置於「InandOut」,再經闊巷走到碧街,嘗試制服另一名黑衣 P
人,但不果。他擎槍後再沒有人經闊巷走向砵蘭街。
Q Q
R PW18 R
S S
63. PW18,警長 A26 是特別戰術小隊的隊員。控辯各方根據
T T
香港法例第 221 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65B 條同意將他的書面供
U U
V V
-64-
A A
B B
詞呈為控方證物 P0141。他於其書面供詞中指 2019 年 11 月 18 日約
C 2300 時,從通訊機中得知旺角彌敦道,窩打老道及碧街一帶有大量黑 C
衣示威者向現場的警方防線投擲汽油彈及磚塊等,並以雜物堵塞馬
D D
路。PW18 奉命與隊員前往作支援。同日約 2320 時,PW18 與隊員到
E E
達窩打老道與碧街交界,發現有堵路情況。同日約 2325 時,PW18 下
F 車由碧街跑往彌敦道執行拘捕行動。當他跑到油麻地港鐵站 A2 出口 F
對開位置時,看見大批黑衣人士由彌敦道北行線向北,及由碧街向西
G G
逃跑。於是 PW18 隨即越過彌敦道,跑向油麻地港鐵站 A1 出口。這
H H
時,上述一群黑衣人立即左轉跑入碧街窄巷,但因人數衆多,形成樽
I 頸地帶,你推我撞。為免發生危險,PW18 向寶寧大廈轉角位置及正 I
J
向窄巷逃走人士發射約 20 發「胡椒球」。黑衣人遂四散逃走,期間 J
特別戰術小隊同僚於彌敦道近油麻地港鐵站 A1 出口制服多名黑衣人
K K
士。因仍有大批黑衣人士向四方八面逃跑,PW18 上前作戒備,並成
L L
功制服 2 名黑衣人士。後來場面受控,PW18 將他截停的 2 名男子交
M 予現場的臨時羈留中心。 M
N N
64. 主問時,PW18 於 P001C 地圖上用紅色「X」標示他發射
O 「胡椒球」的位置,呈為控方證物 P0142。 O
P P
PW19
Q Q
R 65. PW19,警長 A20 是特別戰術小隊的隊員。控辯各方同意 R
根據香港法例第 221 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65B 條將他的書面供
S S
詞呈為控方證物 P0143。
T T
U U
V V
-65-
A A
B B
66. 2019 年 11 月 18 日約 2300 時,PW19 乘坐的警車於窩打
C 老道近廣華醫院候命,準備執行拘捕行動。同日約 2325 時,PW19 和 C
隊員於碧街近彌敦道(見 P0143 附圖位置 1)下車,看見前方約 40 米
D D
位置有超過 100 名黑衣人士,正沿彌敦道向北逃跑,PW19 立即沿碧
E E
街右轉入彌敦道南行線向北追捕。他左轉入咸美頓街,期間不斷有示
F 威者沿彌敦道左轉入咸美頓街,迎面而來。PW19 成功制服其中一名 F
示威者。之後,有大量的示威人士於彌敦道近咸美頓街南行及北行線
G G
聚集,並與特別戰術小隊的防線對峙,期間不斷向警方防線投擲汽油
H H
彈,亦有廣告牌被汽油彈擊中後着火。
I I
67. 主問時,PW19 補充,他是第一名由彌敦道左轉入咸美頓
J J
街的警員。約 2326 時,他在咸美頓街距離彌敦道約 8 米的位置,回
K K
頭看見最少有兩名特別戰術小隊的隊員已於彌敦道北行線設立防線。
L PW19 指 MFI_P062_1 的截圖顯示他當時看見的景象。 L
M M
PW20
N N
O 68. PW20,高級督察黎家樂的證供不受爭議。控辯各方根據 O
香港法例第 221 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65B 條,同意將他的書面
P P
供詞呈為控方證物 P0134。
Q Q
R
69. PW20 是機動部隊 D2 小隊的指揮官。2019 年 11 月 18 日 R
約 2110 時,得知彌敦道近佐敦道(加士居道一帶)有暴力示威活動,
S S
於是帶隊前往作掃蕩。同日約 2155 時,PW20 與隊員沿加士居道西行
T 線向旺角推進。當時前方約有 500 多名示威者聚集,並利用雨傘組成 T
U U
V V
-66-
A A
B B
傘陣防線佔據馬路及行人路,期間示威者向警方投擲汽油彈、磚塊及
C 雜物;馬路上佈滿磚塊、玻璃碎、竹枝及雨傘等雜物堵路,當中更有 C
零星火頭燃燒。同日約 2200 時,PW20 和隊員推進至加士居道逸東酒
D D
店外,看見大批身穿深色衣物帶有裝備的示威者不斷向警方投擲汽油
E E
彈及磚塊等雜物。後來 PW20 的小隊於甘肅街近廟街交界制服 5 名示
F 威者;因此沒有跟隨其他小隊繼續向前推進。 F
G G
70. 同日約 2300 時,PW20 從通信機得知,其他隊伍於彌敦
H H
道近窩打老道的防線遭示威者不斷以汽油彈及磚塊衝擊,示威者更向
I 警方防線步步進迫,警方的彈藥亦將近用畢,形勢危急。於是 PW20 I
與隊員立即帶同後備彈藥發送往彌敦道近窩打老道的警方防線,以供
J J
大隊使用。同日約 2315 時,PW20 和隊員到達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的
K K
警方防線,與其他小隊會合。當時前方的彌敦道上約有 1,500 名示威
L 者聚集,並用雨傘、黃色膠水馬及木板等雜物加設防線,不斷向警方 L
M
防線從四方八面照射雷射光線、投擲汽油彈及磚塊等硬物。示威者所 M
投擲的汽油彈不斷於警方防線前爆炸燃燒,形成火球,並帶有濃烈的
N N
罐裝石油氣的氣味。示威者更嘗試沿彌敦道向警方防線推進。
O O
71. 同日約 2326 時,PW20 隨大隊沿彌敦道往太子方向推進,
P P
期間由彌敦道左轉入窩打老道,驅散部份由彌敦道逃進窩打老道的示
Q Q
威者,並於 1 分鐘內在窩打老道近彌敦道(面向果欄,即砵蘭街上海
R 街方向)築起防線。大隊則沿彌敦道繼續向北推進。此時,仍有示威 R
S 者於窩打老道近砵蘭街向警方防線投擲汽油彈及雜物。同日約 2342 S
時,PW20 奉命前往彌敦道近咸美頓街(面向太子方向)設立防線,
T T
阻止集結於彌敦道近登打士街的示威者向尖沙咀方向推進,及防止於
U U
V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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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碧街被制服的示威人士逃走。於該防線看守期間,越來越多的示威者
C 於彌敦道近登打士街聚集;示威者更用雨傘、膠水馬及木板等雜物加 C
設防線,向警方防線投擲汽油彈及硬物。PW20 多次向示威者發出口
D D
頭警告及舉旗,但示威者不予理會,不但拒絕散去,還向警方防線繼
E E
續作出襲擊。2019 年 11 月 19 日約 0008 時,PW20 將防線交予西九
F 龍衝鋒隊第 1 及第 4 小隊。同日約 0020 時,有大批示威者於碧街, F
近油麻地港鐵站 A1 出口被制服,於是他奉命前往上址接替 D1 小隊
G G
的封鎖線,而 D1 小隊則負責看守等候區。PW20 留守該封鎖線至同
H H
日 0644 時。
I I
72. 主問時,PW20 指他到達彌敦道咸美頓街交界前警方已於
J J
該位置加設防線,於是他接手該防線。另外,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亦
K K
有警方防線。PW20 於控方證物 P001C 標示出 2 條防線的位置,呈為
L 控方證物 P0135。他亦指控方證物 MFI_P007_PW20_2 顯示 D2 小隊 L
M
於碧街油麻地港鐵站 A1 出口以橙色膠帶設立的封鎖線(00:11:45,實 M
時 00:22:21)。
N N
O PW21 O
P P
73. PW21,高級督察梁家駿的證供亦不受爭議。控辯各方根
Q Q
據香港法例第 221 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65B 條同意將他的書面
R 供詞呈為控方證物 P0144。 R
S S
74. PW21 是機動部隊 D3 小隊的指揮官。2019 年 11 月 18 日
T 約 2100 時接獲指示到油麻地彌敦道一帶協助驅散示威者。同日約 T
U U
V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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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2155 時,他與隊員到達加士居道北海街交界,看見大批黑衣示威者於
C 彌敦道聚集。常他帶大隊向彌敦道推進時,示威者四散。當 PW21 推 C
進至天后廟九龍中央郵局對開彌敦道的南行線時,前面的示威者不斷
D D
向警方投擲雜物及汽油彈。於是警方於彌敦道加設防線,繼續向北推
E E
進,亦多次舉旗作警告及以擴音器作口頭警告。可是示威者並沒散去,
F 反而邊退邊攻,不停作出襲擊。同日約 2326 時,PW21 與隊員奉命執 F
行驅散及拘捕行動;示威者拔足狂奔;現場地上散滿大量玻璃碎、碎
G G
石、磚塊及其他雜物如頭盔及面罩等。同日約 2330 時,PW21 奉命於
H H
彌敦道 525 至 543 號寶寧大廈外用橙色膠帶設立封鎖線,作為稍後的
I 臨時羈留區之用。臨時羈留區的出口設在寶寧大廈左側馬路;入口設 I
J
於寶寧大廈右側行人路;出入口均有警員把守,期間沒有任何未獲批 J
准人士進出臨時羈留區。
K K
L 75. 主問時:PW21 於控方證物 P013 上標示出封鎖線,呈為 L
M
控方證物 P0145。 M
N N
76. 盤問下,PW21 確認臨時羈留區上是醫療區及等候區;等
O 候區沒有膠帶劃分。據他所知,醫療區有用膠帶劃分,但因醫療區並 O
非由他設立,他並不清楚膠帶的顏色,亦記不起醫療區的設立是在臨
P P
時羈留區之前或之後。
Q Q
R PW22 R
S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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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77. PW22,警員 24099 的證供亦不受爭議;控辯各根據香港
C 法例第 221 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65B 條同意將他的書面供詞呈 C
為控方證物 P0146。
D D
E E
78. PW22 指 2019 年 11 月 18 日,因有示威者於加士居道集
F 結及堵路,於是他於同日約 2155 時到達加士居道近彌敦道交界,並 F
沿加士居道右轉出彌敦道南行線面向旺角方向作掃蕩。當時彌敦道南
G G
北行線已有大量人士集結,亦出現堵路及破壞商舖等行為。同日約
H H
2229 時,警方將防線推進至彌敦道與文明里交界,但前方彌敦道近窩
I 打老道交界仍有大量示威者,不停向警方防線投擲大量汽油彈、磚塊 I
及雜物。雖然警方向示威者發出口頭警告及舉旗要求示威者離開,但
J J
示威者不予理會。同日約 2245 時,警方防線推進至彌敦道近窩打老
K K
道交界。當時約有 1,500 名示威者在南北行線馬路及行人路上集結,
L 而窩打老道果欄方向亦有大量示威者集結;示威者不斷向警方防線投 L
M
擲大量汽油彈及磚塊和用雷射筆從多方面照射警員。 M
N N
79. 同日約 2326 時,警方採取行動,向彌敦道北面方向追捕
O 示威者。當時示威者四散,有大量示威者沿彌敦道向旺角方向左轉入 O
碧街。由於人數眾多,示威者堵塞於碧街內,同時被機動部隊人員成
P P
功包圍及制服。因 PW22 看見油麻地港鐵站 A1 出口已有同僚看守,
Q Q
他便步往油麻地港鐵站 A2 出口看守。
R R
80. 主問時,PW22 指警方於約 2326 時開始推進,他基本上
S S
直接前往油麻地港鐵站 A2 出口及與其他人員設立防線。PW22 於控
T T
方證物 P001C 上以紅筆畫出該條防線的位置,呈為控方證物 P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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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同日約 2355 時,PW22 被調派看守油麻地港鐵站 A1 出口,但其他警
C 員仍在看守油麻地港鐵站 A2 出口。 C
D D
PW23
E E
81. PW23 是督察韓繼榮。控辯各根據香港法例第 221 章《刑
F F
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65B 條同意將他的書面供詞呈為控方證物 P0148。
G G
H 82. PW23 是機動部隊 D4 小隊的指揮官。2019 年 11 月 18 日 H
約 2200 時與隊員到達加士居道向油麻地方向作掃蕩。當時有大批示
I I
威者於行人路及馬路上集結,並不斷向警方投擲汽油彈、磚塊及雜物
J J
及以雷射光照射警方。同日約 2230 時,PW23 的小隊聯同 D1 及 D3
K 小隊於彌敦道與文明里交界築起防線。雖然 PW23 用揚聲器發出口頭 K
警告及舉旗,但示威者仍繼續不斷向警方作出襲擊。後來警方繼續向
L L
北推進。同日約 2245 時,警方推進至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並設
M M
立防線。當時有約 2,000 名示威者以木板及雨傘築起防線,並不斷向
N 警方投擲汽油彈、磚塊及雜物及以雷射筆照射警方;汽油彈落在現場 N
O 地上,火光熊熊。期間亦有示威者從砵蘭街與窩打老道交界(即近油 O
麻地果欄)攻擊警方。警方不斷發出口頭警告及舉旗,但示威者不予
P P
理會;警方亦以不同彈藥還擊。同日約 2326 時,PW23 奉命帶隊與其
Q Q
他隊伍一起向北推進及拘捕,期間於彌敦道 525 號外協助制服一名男
R 子,他的隊員則繼續向前走;D1 及 D3 小隊於彌敦道碧街交界設立防 R
線;D4 小隊則於彌敦道窩打老道(面向尖沙咀)築起防線。警長 52020
S S
帶領車隊到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一起築起防線。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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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83. 主問時,PW23 指同日約 2336 時,他制服一名示威者後,
C 看見同僚已自發於上述地點設立防線。他亦於控方證物 P001C 上劃 C
出防線的位置,呈為控方證物 P0149。他亦指 MFI_P044_PW4_7 顯
D D
示他於 2336 時望向「天仁茗茶」的情景。
E E
F PW24 F
G G
84. 控辯各方根據香港法例第 221 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H 65B 條同意將警長 52020(PW24)的書面供詞呈為控方證物 P0150。 H
I I
85. PW24 是機動部隊 D4 小隊的一員。2019 年 11 月 18 日約
J J
2110 時奉命與隊員前往彌敦道加士居道交界,協助其他警員執行驅
K 散任務。可是期間遇上交通擠塞,於是其他隊員下車徒步前往加士居 K
道,PW24 則負責護送大隊車。同日約 2315 時,PW24 從通訊機獲悉
L L
警方於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設立防線,於是帶同車隊前往增援。同日
M M
約 2345 時,PW24 帶領 D4 小隊在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設立封鎖線。
N N
86. 主問時,PW24 解釋,2345 時他到達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
O O
時,現場已有警方防線,他與隊員負責加固防線。他於控方證物 P001C
P P
上劃出所述防線,呈為控方證物 P0151。
Q Q
PW25
R R
S 87. PW25 是譚健燊督察。2019 年 11 月 18 日,他是九龍總區 S
T 衝鋒隊(EU)第一隊的指揮官。約 2306 時,他奉命與隊員前往彌敦 T
道窩打老道交界,支援東九龍應變大隊。他們由旺角警署出發,沿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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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道往南行(尖沙咀方向)前往窩打老道。當他們駛經彌敦道荔枝角
C 道交界時,遇到一批示威者。示威者向他們投擲汽油彈及雜物,路上 C
亦有大量障礙物。當時彌敦道上沒有車輛行駛,他們亦因示威者的行
D D
為及障礙物,無法繼續前進;結果返回旺角警署候命。同日約 2347 時
E E
PW25 奉命與隊員前往彌敦道咸美頓街交界,鞏固警方的防線及進行
F 驅散行動。他於控方證物 P001D 上以紅筆畫出由彌敦道至荔枝角道 F
的路線及以藍筆畫出障礙物的位置,呈為控方證物 P0152。PW25 指
G G
當時示威者從路障後面向警方投擲汽油彈及雜物。
H H
I PW26-PW33 I
J J
88. 控辯各方根據香港法例第 221 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K 65B 條同意將 PW26 至 PW33 的書面供詞分別呈為控方證物 P0153 至 K
L P0161。雙方均不需該些證人上庭作供。 L
M M
PW26
N N
89. PW26 的書面供詞呈為控方證物 P0153。
O O
P 90. 案發當日,PW26 是彌敦道 530 號永僑大廈業主立案法團 P
Q 所聘請的保安員,工作時間為晚上 11 時至翌日早上 7 時。2019 年 11 Q
月 18 日晚上,PW26 乘坐巴士 270A 線上班。當時他從新聞獲悉工作
R R
地點附近有示威者聚集,交通阻塞。因此,他提早於窩打老道下車,
S S
步行往永僑大廈,期間曾致電同事,要求開啟大廈位於彌敦道 528 號
T 的後門讓他內進。同日約 2245 時,PW26 經後門進入永僑大廈保安 T
室。保安室距離大廈正門約 6 米。PW26 於保安室位置聽見外面彌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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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傳出嘈雜聲,有警方向示威者發出警告,亦有人不斷粗言穢語。
C PW26 走近正門,從鐵閘向外望,看見超過 100 名警察及過百名黑衣 C
人士對峙。當時馬路已沒有公共交通工具行駛。PW26 看見雙方站在
D D
馬路上。PW26 感到驚慌,恐怕有混亂情況出現,於是返回保安室,
E E
繼續工作。永僑大廈的正門鐵閘及後門均已鎖上,當時無人進出大廈。
F 同日約 2300 時,PW26 聽見閘外不斷有爆炸聲,亦不斷看見火光,令 F
他十分驚慌。他亦不斷聽到警方作出警告,之後看見黑煙及一些雜物
G G
燃燒,亦聞到濃烈的燒焦氣味,令他憂慮有煙攻入大廈。約 15 分鐘
H H
後,PW26 看見閘外有黑衣人及警察經過;上述混亂情況持續至約
I 2330 時才沒有那麼混亂。他所述的大廈正門位於彌敦道 530 號地下 I
J
(近窩打老道)。同日凌晨約 1 至 2 時現場才回復平靜。 J
K K
PW27
L L
91. PW27 的書面供詞呈為控方證物 P0154。
M M
N 92. PW27 居於油麻地彌敦道 530 號永僑大廈 7 樓,從家中可 N
O 望向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2019 年 11 月 18 日,PW27 整天均留在家 O
中休息。同日約 2100 時至 2130 時,他開始聽到住所外非常嘈吵,於
P P
是從窗口向外望,看見交通混亂,沒有巴士可以經過;有很多黑衣人
Q Q
士聚集,約幾十至 100 人;亦有警車停下、響號及閃燈;有警察列隊
R 戒備,場面混亂;部份街燈沒有亮着,燈光比平日昏暗。同日約 2200 R
至 2300 時,PW27 不斷聽見有人粗言穢語及叫罵;有數十至百名黑衣
S S
人士於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不斷向警方防線投擲雜物及燃燒的雜物(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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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汽油彈),並用雜物築起障礙物,阻止警方推進及以催淚煙驅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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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PW27 看見有火光閃過、黑煙彌漫及聞到刺鼻氣味。PW27 感
C 到十分驚慌,擔心其人身安全。同日約 2300 時至翌日約 0030 時,場 C
面仍然混亂,但 PW27 看見警方防線開始推進及驅散黑衣人士。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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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0 時至 0100 時,警方開始拘捕及成功驅散黑衣人士。
E E
F PW28 F
G G
93. PW28 的書面供詞呈為控方證物 P0155。
H H
94. 自 2018 年 10 月,PW28 受聘為彌敦道 525 至 543 號地下
I I
「正品堂」的店員。2019 年 11 月 18 日上午 0900 時正於該店工作。
J J
當時彌敦道一帶均受到社運事件影響,不時會有示威者進行堵路及破
K 壞,以致公共交通系統及附近店舖包括「正品堂」受到影響。案發當 K
日,由 PW28 上班開始,已有約 200 名黑衣/深色衣著人士於彌敦道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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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聚集及堵路。雖然當時該些人士未有向「正品堂」作出破壞行為,
M M
但因示威者的行為,該店於同日下午約 5 時便停止營業。PW28 解釋,
N 約於 2019 年 8 月始已有類似事件發生,但 11 月 18 日那個星期情況 N
O 特別嚴重;令「正品堂」整個星期均提早於下午 5 時關舖。2019 年 11 O
月 19 日約 0900 時,PW28 回到「正品堂」時仍聞到濃烈的催淚彈殘
P P
餘氣味,街外滿佈玻璃碎片及燒焦物件,環境尤如戰後景況。
Q Q
R
PW29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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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PW29 的書面供詞呈為控方證物 P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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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2008 年 9 月,PW29 入職巴比亞有限公司,於油麻地彌敦
C 道 535 號寶寧大廈地下「LAVENGI」上班,任職售貨員。2019 年 11 C
月 18 日約 0930 時,PW29 返店上班,看見人流稀疏,彌敦道有示威
D D
者堵路。同日約 1100 時,PW29 店外有大量示威者聚集及堵路;有人
E E
破壞街燈。當時 PW29 擔心自身及店內同事安全,因此隨即致電僱主
F 匯報。顧及員工安全及店舖受破壞的風險,僱主指示 PW29 盡快執拾 F
及準備關舖。同日約 1250 時,PW29 與同事執拾店內物品後便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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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H
PW30
I I
97. PW30 的書面供詞呈為控方證物 P0157。
J J
K 98. 2019 年 11 月 18 日,PW30 任職油麻地港鐵站站長,主要 K
負責車站一切事務。當日約 0700 時,PW30 當值期間,因附近路面有
L L
示威者集結及堵路,油麻地港鐵站基於安全理由而關站,列車亦不停
M M
該站。同日約 0814 時,PW30 接獲指示開放油麻地港鐵站 A1 出口,
N 同日約 0820 時,油麻地港鐵站 B2 及 C 出口亦開放使用。基於安全 N
O 理由,A2、B1 及 D 出口仍然關閉,不開放使用。同日約 1420 時,因 O
油麻地港鐵站 C 出口外有示威活動,因此該入口關閉,不開放使用。
P P
同日約 1433 時,油麻地港鐵站 B2 出口被示威者破壞及撬鐵閘,而其
Q Q
餘出入口亦被示威者進行破壞,噴上黑色油漆、鐵閘上加鎖鏈或索帶、
R 用雜物堵塞出入口等。基於安全理由,港鐵決定關閉油麻地站,收費 R
閘機亦停止運作。同日約 1435 時,油麻地港鐵站進行疏散,安排大
S S
堂未入閘人士及商戶往尚未關閉的出入口離開油麻地港鐵站,而於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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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的乘客則立刻安排登上列車離開。同日約 1454 時,油麻地港鐵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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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 出口的 2 個煙霧感應器響警報。PW30 發現示威者用木板、鐵馬、
C 膠水筒等雜物堵塞該出口,並於雜物上縱火。同日約 1502 畤,消防 C
員到該出入口救火,2 分鐘後救熄。同日約 1520 時,油麻地港鐵站所
D D
有出入口關閘,不開放使用,油麻地港鐵站亦關閉及停止服務,列車
E E
不停該站。
F F
PW31
G G
H 99. PW31 的書面供詞呈為控方證物 P0158。 H
I I
100. PW31 是港鐵車站維修工程師。他指 2019 年 11 月 18 日
J J
油麻地港鐵站 B2 及 C 出口的鐵閘均被示威者加上索帶、鎖頭及鐵
K 鏈,導致出口的鐵閘無法正常開關或使用。另外,油麻地港鐵站 B1 K
及 D 出口的鐵閘都被示威者用大量雜物,例如磚塊、木板等封住,導
L L
致出口的鐵閘無法正常開關或使用。油麻地港鐵站 A1 及 A2 出口的
M M
鐵閘外,路面與幾級樓梯之間,被示威者用大量雜物,例如磚塊及木
N 板等造成阻塞;A1 出口更曾被示威者縱火燒毁。油麻地港鐵站 B1 出 N
O 口外頂部位置的「指示牌」(顯示油麻地站中、英文名)被示威者打 O
爛。油麻地港鐵站 C 出口鐵閘內的閉路電視鏡頭被示威者打爛。而
P P
且,示威者曾於油麻地港鐵站 A1 及 D 出口縱火,這些出口的消防系
Q Q
統因此損毁,A1 出口的 2 個煙霧感應器及 D 出口的 3 個煙霧感應器
R 需要清理。 R
S S
PW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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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PW32 的 2 份書面供詞呈為控方證物 P0159 及 P0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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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02. PW32 是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署理維修事務經理。他指從 C
車站工程師何錦安的報告,得悉 2019 年 11 月 18 日油麻地港鐵站各
D D
出口被示威者破壞的情況。當中所需維修費用總數為 86,490 元。
E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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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33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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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PW33 的書面供詞呈為控方證物 P0161。
H H
104. PW33 是富裕運輸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富裕運輸有限公司
I I
擁有一條綠色小巴線(即 43M 線),路線由奧海城帝柏海灣公共小
J J
巴總站往櫻桃街、海景街、博文街、深旺道、海泓道、麗翔道、窩打
K 老道、砵蘭街、碧街、上海街、甘肅街、欣翔道、海泓道、櫻桃街, K
再返回奧海城帝柏海灣公共小巴總站。
L L
M M
105. 2019 年 11 月 15 日至 2019 年 11 月 16 日 43M 線每天的平
N 均收入約為港幣 20,000 元。2019 年 11 月 17 日,該線路的收入下跌 N
至每天約港幣 16,000 元。2019 年 11 月 18 日約 0600 時,奧海城帝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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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灣的站頭負責人到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看到整條窩打老道均被磚
P P
塊、垃圾、木板等的大型雜物阻塞,引致 43M 號小巴無法正常運作。
Q 直至同日晚上約 1200 時,情況一樣;因此 2019 年 11 月 18 日的收入 Q
跌至零港元。2019 年 11 月 19 日至 2019 年 11 月 20 日,經警方清理
R R
現場後,整條窩打老道可以再通車;而 43M 小巴的收入開始慢慢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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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至約港幣 2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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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的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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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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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D10 C
D D
106. D10 於 1997 年 1 月出生。案發時,他與母親居於葵涌邨。
E E
107. 案發時,D10 於一間名叫「Destination」的室內設計公司
F F
任職室內設計助理,負責向客戶提供一些室內設計概念,繪畫一些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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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圖樣。另外,他亦需前往建築地盤,跟進工程進度、與師傅溝通及
H 交接傢俬潔具等。他的辦公室位於旺角廣東道 1141 號協和工業大廈。 H
當時 D10 手上共有兩個工程;一個位於圓方擎天半島,另一個位於山
I I
頂柯士甸山道。
J J
K 108. 2019 年 11 月 18 日,D10 上班時,從家中樓下乘搭小巴到 K
上海街/弼街交界,再步行到辦公室;可是當日因遇到交通擠塞而遲
L L
到,早上 11 時才抵達辦公室,一直工作至下午約 5 時 30 分。山頂柯
M M
士甸山道的工程,因量度錯誤,電磁爐與枱面出現空隙。因此,他離
N 開辦公室後前往大角咀打算購買一塊啞黑色的不鏽鋼板,填補空隙。 N
當日他曾到訪大角咀數間店舖,包括福全街和必發道,但仍找不到所
O O
需的不鏽鋼板。最後,他去了必發道一間名為「湯始五金」的店舖,
P P
訂製了一本樣板簿,讓設計師用作選擇適當顏色的不鏽鋼板。「湯始
Q 五金」之前曾多次與 D10 的公司合作,因此 D10 知道當日不會取得 Q
R
樣板簿,「湯始五金」會將樣板簿寄往他的公司。訂購樣板簿後已是 R
約晚上 7 時 30 分。於是 D10 便於附近洋松街的一間茶餐廳吃晚飯。
S S
D10 稱案發前約一星期,他將家中的一部舊的 MacBook 拿了回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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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打算用作繪畫 3D 圖。可是他發現滑鼠壞了。因此,晚飯後打算到旺
C 角電腦中心購買適合 MacBook 的無線滑鼠及 TypeCAdapter。 C
D D
109. 晚飯期間,D10 從網上獲悉旺角電腦中心營運至晚上 10
E E
時,於是於約 9 時開始步行往旺角電腦中心,期間途經弼街、通菜街、
F 亞皆老街、西洋菜南街、奶路臣街。他於地圖上繪畫出當日由洋松街 F
到旺角電腦中心的路線,呈為辯方證物 D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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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H
110. D10 指沿途看見途人,進入亞皆老街前一切正常。可是到
I 達亞皆老街後,開始看見街上店舖沒有營業,路面沒有車輛,亦看見 I
港鐵站 D2 出口已關閘,不能使用。他於約 9 時 30 分到達旺角電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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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但當時該中心已關門。雖然電腦中心關門、亞皆老街路面沒有行
K K
車、港鐵站 D2 出口關閉,但 D10 稱當時沒有「特別理解及聯想」。
L 他決定看看有否其他店舖仍在營業,於是步往洗衣街、豉油街、西洋 L
菜南街;但該些街道的店舖都全部關門,馬路上亦沒有車輛行駛。於
M M
是 D10 決定到上海街的小巴站乘車回家。他於小巴站等候了 20 分鐘,
N N
但路上沒有車輛行駛。因此,D10 於登打士街及上海街交界的休憩處
O 坐下,上網看看有什麼交通工具可乘搭回家,可是所有巴士路線均顯 O
示「沒有班次」。他亦曾嘗試叫 Uber,但結果顯示「不能使用」。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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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D10 上網查看 Instagram 的新聞網頁,但因上網速度太慢,只能看
Q Q
到照片及文字訊息,不能收看錄像。他得悉佐敦有示威,但不了解實
R 際位置。D10 於休憩處逗留了 50 分鐘後,決定往於渡船街的姑姐姑 R
S 丈家中「暫避一晚」。因不知道佐敦的情況,D10 決定往彌敦道,看 S
看佐敦的情況。他於約 11 時 20 分離開休憩處,之後沿上海街轉入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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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頓街。雖然咸美頓街馬路上沒有車輛行駛,但 D10 沒有看見示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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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環境「完好正常」。他從咸美頓街步出彌敦道時看見零散的示威
C 者在十字路口,但有大批示威者聚集於咸美頓街至窩打老道之間的彌 C
敦道上,隊尾接近碧街位置。當時他看見窩打老道煙霧瀰漫。他繼續
D D
往前行(即向南的窩打老道),聽見示威者的喧嘩聲及敲擊聲。縱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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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見示威情況,他因想知道佐敦情況及可否前往姑姐居所,因此繼續
F 向南行。這時他目睹前方有火光,於是於「九龍行」外停步,觀察前 F
方情況。因他站立的位置與煙霧的源頭有一定距離,他感覺不到有危
G G
險,因此 1 分鐘後便繼續步向窩打老道。後來示威者迎面跑來,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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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彌敦道整條北行線的人都向北走;同時他亦聽到爆炸聲,場面混亂。
I 他被示威者撞到,逼到「九龍行」的牆邊而停下腳步。他當時沒有佩 I
J
戴口罩,感到眼睛「好嗱」、喉嚨「好濁」,應該是吸入催淚煙。他 J
被擠擁人群推跌,跪在地上。D10 正嘗試站起及離開時,突然感到頭
K K
頂被硬物擊打了一下,之後有警員扯著他的衣領,對他使用胡椒噴霧,
L L
將他拉扯往南方,將他按在地上拉扯及鎖上手扣。一會兒之後,D10
M 被帶往另一位置及將他交予另一名警員。該名警員叫 D10 不要動,後 M
來警員用水替 D10 清洗面部。這段期間,D10 的視覺被催淚煙及胡椒
N N
噴霧影響。到他回復視覺時,他已在彌敦道北行線寶寧大廈外。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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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0 的頭部疼痛。後來警員帶 D10 到醫療區,醫護人員用繃帶為 D10
P 包紮頭部,之後 D10 被帶往臨時羈留區(見 MFI_P042_PW7_1)。 P
Q Q
111. D10 承認被捕時背囊內有口罩及手套(控方證物 P1003 及
R R
P1004)。他解釋因經常需要出入多塵的地盤,口罩是他上班必備的
S 物品。僱主會提供外科口罩,而當日警方檢獲的口罩是他於便利店購 S
買的可重用口罩。D10 指日常工作期間,會接觸建築材料、擺設傢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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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僱主會提供工程手套。當天晚上,因他打算購買不鏽鋼板,所以
C 帶備手套。 C
D D
112. D10 指控方證物 P044,00:07:06 至 00:09:02 是警方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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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錄影片段:
F F
− 00:07:06 是警方衝前的情況;
G G
H − 00:07:58 顯示警方到達「九龍行」外的情況。於該 H
I 片 段 中 可 看 見 D10 站 立 的 位 置 ( 見 I
MFI_P044_D10_1);
J J
K − 00:08:23 可 以更清楚 看見 D10 站立的 位置(見 K
L MFI_P044_D10_2)。D10 指這時他已被拒捕;當時 L
身邊有很多人,但承認該畫面內沒有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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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 00:08:29 內可看見煙霧。D10 認為是兩名警員發射 N
O
的 催 淚 彈 。 當 時 他 亦 聽 見 槍 聲 ( 見 O
MFI_P044_D10_5);
P P
Q − 00:09:02 顯示「九龍行」外的情況。當時該位置已 Q
R
沒 有 人 , D10 相 信 這 時 他 已 被 警 員 拖 走 ( 見 R
MFI_P044_D10_6)。
S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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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D10 承認案發當日政府各部門曾發出公告,包括運輸處公
C 告(控方證物 P002)、政府新聞公告(控方證物 P003)及警察公共 C
關係科新聞公告(控方證物 P004),但指他沒看過該些公告,只看過
D D
與公告有關的新聞報道,知悉理工大學,即尖沙咀及紅磡一帶有暴動
E E
發生。
F F
114. D10 稱他並非「連登」的用戶,亦從沒看過「連登討論區」
G G
的文章。雖然它有使用 Telegram 作通訊用途,但從沒加入內裏的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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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例如「糖水 Channel」、「將軍傳令」,亦不知其內容。
I I
D11
J J
K 115. D11 的部份證供不受爭議。控方及 D11 根據香港法例第 K
221 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65C 條將不爭的證供呈為辯方證物
L L
D11_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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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1) 一張局部放大的地圖呈為辯方證物 D1。在 D1 上圖 N
所顯示的 A 點與 B 點之間的距離約 110 米;B 點與
O O
C 點之間的距離則約 90 米;
P P
Q (2) 在 D1 標示的紅色 7 字標記為西貢街 3-5 號(7-11 便 Q
利店)的大約位置;
R R
S S
(3) 在 D1 標示的紅色 K字標記為廟街 203-205 號(Circle
T K 便利店)大約位置;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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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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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D11 的妻子在 2019 年 11 月 19 日從尼泊爾回到香
C 港。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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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D11 現年 39 歲,已婚,沒有子女。
E E
F
117. D11 於尼泊爾出生,父母及妻子均為尼泊爾人。他於尼泊 F
爾村莊內的學校曾接受 7 年的教育,之後務農維生。2008 年,D11 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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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定居,當時 24 歲。案發時,他居於吳松街 76 號 3 樓。他於 D11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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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上標示他居住的位,呈為辯方證物 D11-1。
I I
118. D11 案發時經尼泊爾朋友介紹任職建築地盤工人。他稱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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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任何本地朋友,他不懂中文,只能聽懂少量與工作有關的字詞;他
K 略懂英文,但只會說少少字詞。 K
L L
119. D11 稱他不知道 2019 年香港有「社運」,但後來又指集
M M
會遊行對他的工作沒有影響。後來更指不時有「打鬥」引致部份港鐵
N 站須關閉,但他不知悉原因。 N
O O
120. 雖然 D11 已婚,但有一位叫 Siti 的印尼籍女朋友。女友略
P P
懂尼泊爾文;他通常以英語或尼泊爾文與女友溝通。女友居於碧街 76
Q 號 3 樓。D11 於辯方證物 D1-1 地圖上標示出其女友的住址,呈為辯 Q
R
方證物 D11-D5。女友的居所在油麻地港鐵站 A1 出口附近。2019 年 R
11 月 17 日(即案發前的一天),D11 於女友家中度宿。
S S
T T
U U
V V
-84-
A A
B B
121. 案發當日,D11 需到南丫島工作。同日早上 0723 時,他
C 前往尖沙咀乘搭天星小輪往中環,再轉乘渡輪往南丫島,途中曾於西 C
貢街的「7-11」便利店購買飲品(見控方證物 P1109)。下班後,D11
D D
於同日 17:08:29 時乘坐渡輪往中環。同日 17:45:58 時於中環閘口以八
E E
達通付款,打算乘小輪到尖沙咀。可是職員稱有太多示威者,不准 D11
F 進入閘口。與 D11 一起工作的兩位朋友,Thamal 和 Chambahatur 遂 F
提意到灣仔乘搭渡輪。他最終於約下午 6 時 40 分到達尖沙咀碼頭。
G G
D11 指當日感到肚餓,於是前往上海街的一間尼泊爾餐廳吃尼泊爾餃
H H
子作小食及喝啤酒。約 1 小時後,他離開餐廳,但因其朋友有醉意,
I 於是 D11 便送朋友回家。他於辯方證物 D11-1 上畫出餐廳和朋友居 I
J
所的位置,分別呈為辯方證物 D11-3 及 D11-4。同日約 2025 時,D11 J
在 Circle K 購物。之後於約晚上 2035 至 2045 時,D11 到達女友的居
K K
所。與女友共進晚餐後,他向女友表示家人翌日回港,因此他不能再
L L
到訪。兩人遂發生口角,D11 亦有點生氣,在 11 時後離開。之後與
M Siti 失去聯絡。 M
N N
122. 下樓後 D11 發現沒有香煙,遂前往附近的尼泊爾店購買,
O 但該店已關門。他於辯方證物 D11-1 上畫出尼泊爾店的位置,呈為辯 O
P 方證物 D11-D6。此時,D11 聽見「彭彭」聲,於是沿砵蘭街經咸美 P
頓街步往彌敦道看看發生何事。他於辯方證物 D11-1 畫出當時的路線
Q Q
及他停下的位置(九龍行外),呈為辯方證物 D11-D7。他看見彌敦
R R
道的遠處近油麻地港鐵站 B1 出口有人與警方「打交」。他亦於 D11-
S D7 畫出警方的位置;他聞到燒焦的氣味令他的眼睛感到有點灼熱, S
亦聽見警方的廣播,但不明內容。
T T
U U
V V
-85-
A A
B B
123. D11 稱本來打算經彌敦道往佐敦方向回家,但看見上述情
C 況決定經油麻地港鐵站 A1 出口旁的闊巷往廟街方向離開。突然有很 C
多人迎面沖過來;他閃避不及,被人推跌在地上,令左臂受傷。後來
D D
警察到場,將 D11 帶到油麻地港鐵站 A1 出口旁的窄巷。當他被帶往
E E
臨時羈留區時,警員詢問他的名字和身分證號碼;他明白問題,亦有
F 作答。但他不明白警員的第三條問題,於是只回答 F
「workingfinishIcomeback」。D11 指當時穿著灰色 T 恤、灰色長褲、
G G
黑色「人字拖」,身上的背囊內有外套、打火機、身份證、「綠卡」、
H H
「工人註冊證」及雨傘。D11 解釋,工作時是穿着地盤提供的安全靴,
I 而安全靴留在工地;打火機用作吸煙;當日沒有使用雨傘。 I
J J
證供的分析
K K
L 124. 此乃刑事法庭,舉證責任在於控方。控方必須在毫無合理 L
疑點下證案;如有任何合理疑點,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人。
M M
N N
125. 兩名被告人均沒刑事定罪紀錄。本席謹記,他們說出真相
O 的機會較高,犯案的機會較低。 O
P P
126. PW1 至 PW33 的證供不受爭議,亦基本上沒有盤問。本
Q Q
席裁定他們為誠實可靠的證人,接納他們的證供。
R R
127. 本席完全不相信 D10 或 D11 的證供。他們的證供自相矛
S S
盾、違反常理,與不爭的證供亦不脗合;例子太多,不能盡錄,最明
T 顯例子如下: T
U U
V V
-86-
A A
B B
C (A) D10 C
D D
(1) 主問時,D10 指案發時,公司有 2 個工程由他
E 負責,其中一個工程位於山頂。該工程訂購電 E
𥔵爐時出現了誤差,因此需要購買一塊不鏽
F F
鋼板,填補空隙。可是盤問下,D10 卻稱客人
G G
並非與他聯絡,因此並不知悉客人是否接受
H 該做法; H
I I
(2) 主問時,D10 稱案發當日下班時打算到大角咀
J J
購買不鏽鋼板。可是盤問下卻稱只知道所需
K 的不鏽鋼板是 1.5 米長 500 厘米闊,但對所需 K
不鏽鋼板的厚度全不知情。D10 稱如不鏽鋼板
L L
太薄,可以用「玻璃膠」填補空隙。明顯地,
M M
如不鏽鋼板太厚便不能使用。進一步盤問下,
N D10 又稱電磁爐安裝於雲石枱下的一個洞內, N
O 如不鏽鋼板不合尺寸,根本不能使用「玻璃 O
膠」解決問題;
P P
Q (3) 主問時,D10 稱購買不鏽鋼板是用作填補空 Q
R
隙。盤問下他則指購買不鏽鋼板純粹是當作 R
樣本,給客人參考;
S S
T T
U U
V V
-87-
A A
B B
(4) 主問時,D10 稱因準備搬運不鏽鋼板,才帶備
C 手套往大角咀。盤問下則稱當日只打算找樣 C
本,而樣本由五金店直接送往其公司,換句話
D D
說,D10 根本沒有原因帶備手套;
E E
F (5) 主問時,D10 稱因緊急情況要購買不鏽鋼板。 F
可是盤問時則稱情況並不緊急;如購得不鏽
G G
鋼板,打算將它帶回公司,之後還要相約技師
H H
作安裝;
I I
(6) 主問時,D10 指到達大角嘴到處尋找不鏽鋼
J J
板。盤問下則指同事一早已提及「湯始五金」
;
K K
L (7) 主問時,D10 承認案發前他已知悉理大事件引 L
致整個星期的交通嚴重擠塞。他亦曾閱讀與
M M
政府公告(控方證物 P002、P003 及 P004)有
N N
關的新聞。控方證物 P002 內的多份公告已顯
O 示 2019 年 11 月 18 日彌敦道、渡船街、佐敦 O
道、咸美頓街均被示威活動影響,暫時阻塞或
P P
封閉。該車路段的公共交通服務受阻、改道或
Q Q
暫停服務;
R R
(8) D10 承認舊電腦早於一星期前已帶回公司使
S S
用,就算欠缺配件,舊電腦仍可使用,他卻選
T T
U U
V V
-88-
A A
B B
擇在該星期的惡劣交通情況下前往旺角電腦
C 城購買配件; C
D D
(9) 主問時,D10 多次被問及由大角咀至旺角的街
E E
道情況。每次 D10 均顧左右而言他,迴避問
F 題。當法官要求他回答問題時,他承認沿途的 F
店舖全部關門,路面上沒有車輛行駛;當他到
G G
達旺角電腦城,發現商場提早關門,港鐵出入
H H
口亦關閉,但 D10 竟稱認為該情況正常。盤
I 問下,他承認晚上是油尖旺區最熱鬧的時段, I
晚上 9 時該地區的店舖理應正在營業。最終
J J
D10 承認當時情況異常;
K K
L (10) 主問時,D10 稱到上海街小巴站乘小巴回家。 L
盤問初期更稱不知道其他回家的方法。可是
M M
進一步盤問下又稱很少乘搭小巴。後來又說
N N
並非到上海街乘車回家;
O O
(11) D10 承認當時道路上根本沒有車輛行駛,但堅
P P
持相信可找到 Uber 回家;
Q Q
R (12) D10 承認從網上得知佐敦有示威活動,但卻選 R
擇到佐敦度宿;
S S
T T
U U
V V
-89-
A A
B B
(13) D10 承認他所述的休憩處位於彌敦道與渡船
C 街之間;彌敦道在右邊,渡船街在左邊。雖然 C
他打算到渡船街,卻背道而馳,選擇右轉往彌
D D
敦道;
E E
F (14) D10 稱步往彌敦道是因為他想知道佐敦的情 F
況。他的姑母居於佐敦,但他卻選擇不致電了
G G
解情況;
H H
I (15) D10 同意沿咸美頓街往彌敦道途中會經過砵 I
蘭街。不受爭議的是,當時砵蘭街上有大批黑
J J
衣人聚集(見控方證物 P010E23:21:55),但
K K
D10 卻稱沒有望向砵蘭街,後來更稱砵蘭街上
L 沒有黑衣人士; L
M M
(16) D10 承認到達咸美頓街彌敦道交界時,看見彌
N N
敦道上近碧街位置有大批示威者。他亦承認
O 錄影片段顯示 2321 時至 2322 時,由窩打老 O
道開始,整條彌敦道煙霧瀰漫;D10 看見煙火,
P P
亦聽見敲擊聲,但仍堅持認為沒有危險;
Q Q
R (17) D10 稱當時認為沒有危險的原因是煙火的源 R
頭與他有一段距離。當時已看見窩打老道至
S S
碧街的彌敦道上滿佈黑衣人士,而碧街與他
T T
U U
V V
-90-
A A
B B
相距只有約 90 米,但他卻選擇步向煙火源頭
C 的方向; C
D D
(18) D10 還稱打算穿過示威人群看看發生何事。不
E E
爭議的是當日涉案的一段彌敦道發生暴動。
F 由約 2245 時始示威者於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 F
與警方對峙,向警方投擲超過 250 枚汽油彈,
G G
引致濃煙密佈,火光熊熊;示威者亦以雷射光
H H
線照射警方(雷射光射到數層樓的高度)。警
I 方亦以各種彈藥還擊,包括大量催淚彈及強 I
光電筒。D10 承認控方證物 P031 顯示警方彌
J J
敦道上推進的情況,包括雷射光及警察照向
K K
示威者的強光、火光、汽油彈劃破夜空的情
L 況。但他竟指站於「九龍行」望向佐敦時沒有 L
M
看見雷射光和警察,更沒有催淚煙的氣味。除 M
非 D10 是完全失去視覺、聽覺、嗅覺及感覺,
N N
他不會看不見上述情況及聞不到催淚煙的氣
O 味。他根本不用上前也會知道發生何事; O
P P
(19) 不受爭議的是,案發當日 D10 穿着白色上衣,
Q Q
於黑色人海中應是鶴立雞群。可是於控方證
R 物 P04400:07:58 至 00:08:30 中均沒看見白衣 R
S 人士站在「九龍行」外或被警員拖行; S
T T
U U
V V
-91-
A A
B B
(20) 控方證物 P1008 是 D10 進入臨時羈留區的情
C 況。當時他身穿白色短袖上衣(上衣左胸位置 C
有一個方形標誌)
、黑色長褲、黑色運動鞋(鞋
D D
的底部白色)
、背上揹著黑色背囊。控方向 D10
E E
播放控方證物 P044 及 P047。片段顯示 2328
F 及 2343 時一名身型、髮型、衣着及隨身物均 F
與 D10 相同的男子已被制服,坐在寶寧大廈
G G
外 ( 見 MFI_P044_D10_7 及
H H
MFI_P047_D10_8)。控方亦向 D10 播放控方
I 證物 P018。片段顯示 2324 時(即警方推進 2 I
J
分鐘後)一名身形、髮型、衣着及隨身物品均 J
與 D10 相同的男子於寶寧大廈外被警方按在
K K
地上(見 MFI_P047_D10_9)。可是 D10 竟
L L
稱認不出片段中是否他本人。
M M
(B) D11
N N
O (1) 雖然 D11 是尼泊爾人,但他 2008 年已來港定 O
居及工作(即案發時已居港超過 10 年)。除
P P
了建築地盤外,他亦曾任職機場貨運員及餐
Q Q
廳清潔工人,有印尼籍女友,還考獲建造業的
R 「安全卡」。他稱不懂中英文,但又指平常以 R
英文與女友溝通。盤問下更竟然稱不熟識香
S S
港的道路,沒有朋友在身旁更不識路。他的證
T T
供令人難以信服;
U U
V V
-92-
A A
B B
C (2) D11 聲稱不懂閱讀或書寫英文,只會幾句字 C
句。可是盤問下,他承認須完成英文的「安全
D D
卡」課程及通過英文考試才可獲取「安全卡」
。
E E
覆問下,他竟稱導師以尼泊爾文教學。他解釋
F 考試時,導師指着電視螢光幕發問,考試是選 F
擇題,他只選擇 A、B、C 或 D。就算是選擇
G G
題答案也是以英文書寫,D11 簡直是胡說八
H H
道;
I I
(3) 辯方證物 D11-1 只有中英文;D11 聲稱不能
J J
閱讀中文或英文,但在作供期間,他迅速及完
K K
全沒有困難地於地圖上找到他行經的地點
L (見 D11-D9); L
M M
(4) 起初,D11 稱案發當日是首次由 Circle K 步往
N N
女友居所。後來又指這是他經常使用的路線。
O 控方要求 D11 解䆁,但 D11 顧左右而言他, O
沒有回答問題;
P P
Q Q
(5) 主問初期,D11 稱不知悉 2019 年香港有「社
R 運」事件。可是隨即又指集會遊行對他的工作 R
沒有影響,亦指稱不時有「打鬥」引致部份港
S S
鐵站須關閉;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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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V
-93-
A A
B B
(6) 最初,D11 指到達灣仔碼頭時再次用八達通付
C 款。可是隨即又指不用付款; C
D D
(7) D11 稱其女友的住址是碧街 76 號 3 樓,並於
E E
地圖上油麻地港鐵站 A1 出口附近畫出女友
F 居所位置。事實上,碧街 76 號在廣華醫院, F
而非油麻地港鐵站 A1 出口附近。雖然 D11 自
G G
稱不懂中文,當控方指出 D11 畫出的位置是
H H
砵蘭街 72 號時,他又辯稱簽署租約期間聽見
I 女友提及碧街 76 號; I
J J
(8) 主問時,D11 指女友簽署租約時聽見女友所租
K K
住的單位在碧街 76 號。可是盤問下,D11 則
L 稱認識女友時,她已居於碧街 76 號; L
M M
(9) 主問時,D11 稱案發當日到達彌敦道之前沒有
N N
看見黑衣人士或示威者。盤問時,控方要求
O D11 描述前往女友居所途中的路面情況,例如 O
有否磚塊或物件堵路。D11 不斷迴避問題。最
P P
後才承認當時窩打老道佈滿磚塊,馬路上沒
Q Q
有汽車行駛;他途經砵蘭街碧街交界時,街上
R 已滿佈黑衣人士;離開女友家後,砵蘭街與碧 R
街交界亦有大量黑衣人士集結,D11 亦知道會
S S
有嚴重事情發生;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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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A A
B B
(10) 主問時,D11 指因翌日家人回港,他告訴 Siti
C 不可再到訪。盤問下,D11 承認 2013 年與妻 C
子結婚,妻子於 2017 年來港定居。D11 指 2011
D D
年已認識 Siti 後,兩人成為情侶,就算結婚
E E
後,他亦一直經常到訪女友位於碧街 76 號的
F 單位,亦經常留宿。換言之,2013 年 D11 與 F
女友已是情侶。雖然 D11 與他人結婚,他與
G G
女友的感情依舊。2017 年 D11 的妻子來港定
H H
居,D11 與女友的關係沒有受到影響,D11 仍
I 繼續經常到女友家中度宿。在這情況下,2019 I
J
年 11 月 18 日 D11 根本沒有原因向女友表示 J
以後不能到訪。覆問下,D11 又否認婚後仍繼
K K
續到女友居所度宿,但指向妻子說謊後到訪
L L
女友居所;
M M
(11) 主問時,D11 稱離開女友居所後打算購買香
N N
煙。盤問下他承認,其實當時附近店舖已全部
O 關閉,附近亦滿佈黑衣人士,但仍指尼泊爾店 O
P 卻可能仍在營業; P
Q Q
(12) 主問時,D11 稱離開女友居所後打算回家。盤
R 問下他承認,他的居所位於女友居所的左邊; R
S 但當時他卻背道而馳,轉右步向彌敦道;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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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A A
B B
(13) D11 指於晚上 11 時後到達彌敦道「九龍行」
C 外。當時警方正與人於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 C
近油麻地港鐵站 B1 出口「打交」。不受爭議
D D
的是當時示威者佔據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以
E E
北的道路,佔據位置由窩打老道至彌敦道碧
F 街交界。D11 的證供與不爭的證供有重大分 F
歧;
G G
H H
(14) 主問時,D11 指有人在油麻地港鐵站 B1 出口
I 附近「打交」。D11 稱看到示威情況,決定經 I
油麻地港鐵站 A1 出口旁的闊巷回家。盤問
J J
下,D11 卻承認當時有大批黑衣人士於油麻地
K K
港鐵站 A1 出口附近,該段彌敦道煙霧瀰漫、
L 有人投擲汽油彈引致火光熊熊、示威者以雷 L
M
射光照射警方、警方亦以強光電筒照射示威 M
者。他承認明知有危險,卻選擇走近 A1 出口,
N N
最後更辯稱他不懂回家的路線;
O O
(15) 主問時,D11 指因聽見「彭彭」的聲音,所以
P P
步往彌敦道看看發生何事。盤問下,他則稱以
Q Q
為經彌敦道回家的路途比較短;最後又再改
R 變證供,到彌敦道觀看發生何事; R
S S
(16) 盤問下,D11 承認由 Circle K 步往女友居所定
T T
必途經砵蘭街碧街交界。控方向 D11 播放控
U U
V V
-96-
A A
B B
方 證 物 P010E20:33 至 20:45 的 片 段
C (P010E(A)),但片段中完全沒有 D11 的蹤 C
影。
D D
E E
128. 兩名被告人簡直是胡說八道。本席裁定他們並非誠實可靠
F 的證人,拒納他們的證供。 F
G G
法律原則
H H
I
129. 香港法例第 245 章《公安條例》第 18 條訂明: I
J J
「(1) 凡有 3 人或多於 3 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
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
K 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 K
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
L 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 L
M 130. 香港法例第 245 章《公安條例》第 19 條訂明: M
N N
「(1) 如任何參與憑藉第 18(1)條被定為非法集結的集結的
O 人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而集結的人即屬集結暴 O
動。
P P
(2) 任何人參與暴動,即犯暴動罪⋯」
Q Q
131. 終 審 法 院 已 於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訴 盧 建 民 (2021) 24
R R
HKCFAR 302 一案中清楚及詳細地解釋「暴動」的犯罪元素。辯方對
S 有關的法律原則亦全無爭議。為免過份冗長,本席只援引案例中的裁 S
決簡介(Headnote):
T T
U U
V V
-97-
A A
B 「裁決- B
非法集結罪
C C
(1) 第 18(1)條下的非法集結罪的組成元素是:(i) 凡有三
D
人或多於三人;(ii) 集結在一起;(iii) 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D
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iv) 意圖導致
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
E E
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上述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
寧((i) 至 (iv) 以下統稱「核心犯案者」,(iii) 至 (iv) 以下統
F 稱「受禁行為」)(HKSAR v LeungChungHangSixtus (2021) F
24 HKCFAR 164 予以考慮)。
G G
(2) 第 18(3)條規定,任何人「參與」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即屬犯罪。據此,有關犯罪行為是「參與」。這包括為着推
H H
展受禁行為而行事,即藉着促進、協助或鼓勵其他參與集結
的人士者作出該等行為。如此行事的被告人可能以主犯或
I 協作者兼教唆者身份負上法律責任。有關被告人毋須是核 I
心犯案者之一,並可藉着後來加入集結而「參與」非法集結。
J J
(3) 非法集結罪乃為「參與式罪行」。如要證明被告人以
主犯身份干犯第 18 條下的罪行,先需證明該人曾與同為參
K K
與者的其他人士作為集結的一部份行事、知道該等人士的
相關行為,而且與該等人士一起集結是有意從事受禁行為
L 或 為 着 推 展 受 禁 行 為 而 行 事 ( 引 用 SecretaryforJustice v L
LeungKwokWah [2012] 5 HKLRD 556)
M M
暴動罪
N (4) 第 19 條建基於第 18 條,非法集結的存在成為暴動罪 N
的組成元素之一。但任何參與非法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
O 把非法集結轉變成暴動性集結,即構成暴動。任何人「參與」 O
如此構成的暴動,即干犯暴動罪。
P P
(5) 暴動罪亦帶參與性質。控方必須證明被告人意圖參
與暴動性集結,並參與及干犯,或與其他參與暴動性集結的
Q 人士一同作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或為着推展破壞社會安寧 Q
而行事。
R R
在場與集結地點和範圍
S S
(10) 在決定非法集結或暴動在何時何地發生以及被告人
是否在場時,不應採取過分刻板的看法。被告人的角色(如
T 有)應予考慮,以評估該人潛在的主犯、從犯或未遂法律責 T
U U
V V
-98-
A A
B 任。起支持作用的證據可能包括例如拘捕被告人的時間和 B
地點、從被告人身上搜出的物品等事宜⋯
C C
鼓勵
D D
(11) 單單在場並不足以構成「參與」、協助和教唆;控方
必須證明被告人曾為着推展非法集結或暴動而蓄意進行某
E 些活動。然而,被告人無須進行許多活動,便可把情況從該 E
「單單在場」變為「鼓勵」 ,從而招致法律責任(引用 Clifford
F v Brandon (1810) 2 Camp 358 , R v Caird (1970) 54 Cr F
Applicant R 499,R v Cook (1994) 74 A Crim R 1,HKSAR v
G
ChanKamShing (2016) 19 HKCFAR 640)⋯」 G
H 亦見 HKSAR v Tong Wai Hung (湯偉雄)[2021] HKCFA H
37。
I I
J J
132. 控方指,根據上述案例,參與非法集結的人不一定是起初
K 的非法集結者,而可以是後來才加入。他不一定是作出《公安條例》 K
第 18 條所禁的訂明行為的人。如他作出利便(facilitating)、協助
L L
(assisting)或鼓勵(encouraging)其他在非法集結中作出第 18 條所
M M
禁的訂明行為的人,他本人也算參與非法集結,可被視為非法集結的
N 主犯或協助及教唆非法集結的從犯(見上述案例判詞第 11-14 段及 79- N
O
87 段)。參與非法集結者的犯罪意圖是他要成為非法集結的一份子, O
知道其他集結者正在作出《公安條例》第 18 條禁止的訂明行為,以
P P
及自己想參與其中或想促進那些人所作的被禁行為(engage in or act
Q in furtherance of the prohibited conduct)(見上述案例判詞第 17 段)。 Q
R 終審法院指出「非法集結」及「暴動」並非靜態的犯罪行為,而是流 R
動性很高,參與者會四處遊走,也會為了避開警察、針對目標或其他
S S
原因而時散時聚。他們作出的暴力會時生時滅,又會互相呼應協調(見
T T
上述判詞第 75 段),即使犯法的行為或暴力暫退,但非法集結者或
U U
V V
-99-
A A
B B
暴動者其中三人或以上仍留在現場的話,非法集結或暴動仍算持續發
C 生(見上述判詞第 77 段)。控方只需證明被告人參與非法集結或暴 C
動的意圖,而毋須證明他和其他參與者有額外的共同目的(見上述判
D D
詞第 40 段)。法庭可考慮案情推論被告人有否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
E E
包括他被捕的地點和時間,當時穿着或管有的物件(見上述判詞第 78
F 段)。 F
G G
133. 辯方對控方就上述案例的詮釋沒有異議。
H H
I 134. 本案中辯方並不爭議案發當日現場發生嚴重暴動,唯一論 I
點是兩名被告人有否「參與」該暴動。就「鼓勵」的定義,法院於判
J J
詞第 79 至 85 段指出:
K K
“79. Question 2d in Annex 1 asks whether a person can be
L L
found guilty of riot “without specific conduct on his part falling
under the prescribed conduct provided in sections 18 and 19”,
M but “merely by virtue of alleged encouragement through his M
presence”.
N N
80. In her directions to the jury, the judge stated (in
translation):
O O
“… mere presence at the scene of crime is not enough to
prove guilt. But if you are sure that a particular defendant
P was at the scene, deliberately by his [mere] presence P
tried to and did encourage the others to use violent [sic]
Q or threaten to use violence; or if you are sure that his Q
presence at the scene was for playing his role in
achieving the purpose of committing riot as jointly
R agreed by him and other defendants, then he (that is, the R
defendant) is guilty.
S S
The second occurrence of the word ‘mere” does not
represent a correct translation of the original Chinese and
T is ignored.” T
U U
V V
-100-
A A
B 81. It is obviously important to avoid treating innocent B
passers-by who find themselves caught up in an unlawful
C assembly or riot as guilty of an offence just because they were C
present at the scene. Presence at the scene in itself is not enough
to constitute “taking part” or aiding and abetting. As the
D Queensland Court of Appeal held in R v Cook, at common law, D
mere presence in an unlawful assembly or riot is generally
E
insufficient to found liability. It has traditionally been E
considered necessary that there be some intentional activity in
furtherance of the riot.
F F
82. That is not to say that the bar is set high. It does not take
a great deal of activity on the defendant’s part to move the case
G G
from the “mere presence” to the “encouragement” category.
Thus, in 1810, Mansfield CJ stated in Clifford v Brandon:
H H
“The law is, that if any person encourages or promotes,
or takes part in riots, whether by words, signs, or gestures,
I or by wearing the badge or ensign of the rioters, he is I
himself to be considered a rioter, and he is liable to be
J arrested for a breach of the peace.” J
83. This was echoed more recently in Caird, where Sachs LJ
K said: K
“It is the law … that any person who actively encourages
L L
or promotes an unlawful assembly or riot, whether by
words, by signs or by actions, or who participates in it,
M is guilty of an offence which derives its great gravity M
from the simple fact that the persons concerned were
acting in numbers and using those numbers to achieve
N their purpose.” N
O 84. And as Byrne J stated in R v Cook: O
“Generally, mere presence at the scene of a crime does
P not involve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But presence to P
facilitate the commission of an offence by others has
Q
every potential to attract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under Q
s.7 [of the Criminal Code (Qld)]. And so those present
to ‘lend the courage of their presence to the rioters, or to
R assist, if necessary’ may be guilty with the active R
participants.”
S S
85. Whether a defendant has done enough to constitute
“taking part”, especially if by way of encouragement, is a matter
T of fact and degree, taking all the circumstances into account.” T
U U
V V
-101-
A A
B B
討論
C C
D10
D D
E 司法認知 E
F F
135. D10 的大律師指控方於陳詞的 26 及 29 段要求法庭就當
G G
日示威者佔據理工大學及網上討論區的情況作出司法認知。大律師不
H 反對法庭有權作出恰當的司法認知。可是,即使法庭作出有關的司法 H
認知,這不等同 D10 對當天事情有認知或理解。
I I
J J
136. 事實上,控辯各方於承認事實(控方證物 P0120)第 1 至
K 4 段及第 30 至 37 段已同意由 2019 年 11 月 11 日始,理工大學及一帶 K
發生暴動、案發當日該暴動仍然持續和理大事件期間的不同時段,有
L L
大批示威者聚集於尖沙咀、佐敦、油麻地及/或旺角一帶。於同一份承
M M
認事實第 11、12 及 16-17 段,控辯各方亦同意所有涉案的公告(即控
N 方證物 P002-P004)。有關網上討論區,控辯各方於承認事實第 30 至 N
37 段已列明。因此,本席根本不須運用司法認知。
O O
P P
137. 作供期間,D10 承認知悉理工大學一帶有非法集結、暴動
Q 及/或其他違法行為。雖然他稱沒有閱讀控方證物 P002 至 P004 內的 Q
公告,但承認有看過與該些公告有關的新聞報道。如大律師指案發時
R R
D10 對理大事件及有關公告毫無認知,該說法是與 D10 的證供南轅北
S S
轍。
T T
U U
V V
-102-
A A
B B
138. 於陳詞中,大律師基本上是覆述 D10 的證供及要求法庭
C 接納其證供。大律師續指,無論如何,控方沒有證供顯示 D10 被捕前 C
的行為;D10 當時穿著白色上衣,沒有戴上口罩或手套;外觀有別於
D D
一般示威者。因此,法庭無法排除 D10 誤闖示威區的可能性。
E E
F 139. 首先,本席已於上文詳例拒納 D10 證供的原因,現不再 F
重覆。雖然 D10 被捕時穿著白色上衣,但他穿著黑色長褲、黑色鞋和
G G
揹著黑色背囊;背囊內有黑色口罩及黑色手套。大律師指可能因角度
H H
問題,D10 沒看見或留意雷射光及警方。這完全是扭曲事實。不受爭
I 議的是,當日約 2245 時始,示威者於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對峙及作 I
出襲擊。示威者不斷以雷射光線照射警方;雷射光線照向夜空,有數
J J
層樓的高度。示威者不斷叫囂及向警方防線投擲汽油彈;燃燒着的汽
K K
油彈劃破夜空,從遠處也可見。警方以擴音器多次發出口頭警告,亦
L 以大量的催淚彈還擊。現場煙霧彌漫,不但有燒焦的味道,更有刺鼻 L
M
的催淚煙氣味。除非是同時完全失去視覺、嗅覺、聽覺及感覺,否則 M
不會不知道發生何事。當日的事件是香港有史以來其中一宗規模最大
N N
及最暴力的暴動;沒有一個合理正常的人會走近或步進該段彌敦道。
O 然而,D10 在警方採取行動後的 2 分鐘內已於暴動核心地帶被制服。 O
P 綜觀以上所述因素,唯一及不可抗拒的推論是 D10 於現場支持及鼓 P
勵該暴動。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案,D10 罪名成立。
Q Q
R R
S S
T T
U U
V V
-103-
A A
B B
D11
C C
140. 大律師亦於陳詞中覆述 D11 的證供,要求法庭接納其供
D D
詞。大律師指 D11 並非土生土長的香港人,亦沒有一般示威者使用的
E 通訊平台。案發當日,D11 如常到南丫島工作。D11 居於油麻地區, E
F
於該區出現完全合理。另外,D11 被捕時並非黑衣黑褲,更只穿着人 F
字拖鞋,不符合一般暴動人士的裝束,身上亦沒有任何裝備。
G G
H 141. 不可爭議的是,雖然 D11 原籍尼泊爾,但案發當日他已 H
I
在港定居超過 10 年。大律師亦承認,如 D11 是地道的香港人,他的 I
解釋會令人不解。本席已於上文詳例拒納 D11 證供的原因,在此不
J J
贅。就算是當區居民也可參與暴動。如上文所述,現場情況極度危險,
K 從遠處也清晰可見。除非是同時完全失去視覺、嗅覺、聽覺及感覺, K
L 否則不會不知道發生何事。沒有一個正常合理的人會步近或進入涉案 L
的彌敦道。D11 穿著深色衣物,此乃示威的標誌。況且,D11 於警方
M M
推進時於暴動核心被制服。唯一及不可抗拒的推論是 D10 於現場支
N N
持及鼓勵該暴動。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案,D11 罪名成立。
O O
P P
Q (謝沈智慧) Q
區域法院法官
R R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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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