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湯偉雄及另二人
三名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8日在香港德輔道西近西邊街一帶參與暴動。第一及第二被告另被控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控方依賴警方證供、現場及閉路電視片段、被告衣着裝備、逃離路線及逃匿情況。第一、第二被告稱在附近擔任急救員;第三被告則稱自己只是陪同朋友及旁觀示威,並因催淚煙及混亂而退至西源里,後被捕。
瀏覽香港法律案例(共 20+ 個結果)
三名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8日在香港德輔道西近西邊街一帶參與暴動。第一及第二被告另被控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控方依賴警方證供、現場及閉路電視片段、被告衣着裝備、逃離路線及逃匿情況。第一、第二被告稱在附近擔任急救員;第三被告則稱自己只是陪同朋友及旁觀示威,並因催淚煙及混亂而退至西源里,後被捕。
被告馬子樂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2019年6月11日晚上,警方在香港信德中心地下便利店附近搜查被告,從其黑色背囊內發現三組噴霧罐連打火機,另有加硬膠塊的手套、口罩、膠紙及頭巾。專家測試顯示,按壓噴霧罐並點燃打火機可產生最遠約1.5米的持續火焰。被告沒有出庭作供或傳召證人,案件經審訊後裁定罪成。
被告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同明街公園外管有兩枚汽油彈,並手持打火機,企圖點燃汽油彈後投向路障。當時警方正清理示威者設置、阻塞交通的路障。被告身穿面罩、手套及其他防護裝備,背包內另有汽油彈及相關物品。四名休班警員制止並拘捕他。被告其後承認購買石腦油、自製汽油彈及企圖投擲。示威背景涉及反修例運動,但被告承認其行為。被告年僅23歲、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並在最早機會認罪。
被告人鍾嘉豪原被控兩項罪行,其中第一項控罪由控方正式撤回,法庭批准撤回;被告人承認第二項參與非法集結罪。案發集結約有四百至五百人,參與者曾呼喊口號、作出手勢及將鐳射光指向警員。法庭認為行為相對溫和,沒有涉及嚴重暴力,亦無人受傷或財產受損。被告人過往沒有刑事紀錄,背景良好,並坦白承擔責任。
被告人陳俊庭承認六項控罪,包括處理贓物、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兩項偽造文件、管有危險藥物,以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2019年4月25日,警方截停被告人駕駛的私家車,並在其肩袋內搜出0.17克氯胺酮,在車內發現一對屬於另一輛車的車牌及一把長約37厘米的牛肉刀。被告人承認以8,000元購入失車、明知車輛失竊、使用虛假車牌、沒有有效保險、管有氯胺酮供自用,以及持刀作自衛。
本案涉及「和平佔中」及其後於金鐘、添美道、夏慤道及菲林明道一帶的佔領示威。D1至D3自2013年起策劃以公民抗命爭取行政長官普選,原擬在中環遮打道佔領,後於2014年9月28日提前在添美道宣布展開。控方指各被告透過協議、公開演說及呼籲,促使示威者佔用道路、擴大人群及阻塞交通;D8在菲林明道發言,D9則在夏慤道呼籲人群佔據六條行車線。辯方主張行動屬和平示威及公民抗命,受《基本法》保障,且警方封路及使用催淚氣體造成其後阻塞。
被告承認四項罪名:販運危險藥物、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保管或控制偽製流通紙幣,以及管有他人的身分證。警方在深水埗附近截查被告,在其身上及肩袋內搜出共3.03克冰毒、0.26克尼美西泮、可再封膠袋、一把32厘米長的刀、偽製五百元鈔票及屬於他人的身分證。被告稱物品由「Ah-Tung」交給他處理,並獲支付報酬。被告37歲,有十年吸毒史及多項毒品相關前科。
本案涉及2016年農曆新年期間旺角的暴動。第一被告梁天琦及第三被告盧建民經審訊後,分別被陪審團裁定在亞皆老街及砵蘭街參與暴動罪成;梁天琦另承認襲擊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原第五被告黃家駒則在審訊前承認參與亞皆老街暴動。案情顯示,大批人士阻塞道路、包圍及襲擊警員、投擲磚塊、玻璃樽、垃圾桶等物品,並造成警員受傷及永久傷殘。
第一被告 Leung Tin-kei(D1)及第三被告 Lo Kin-man(D3)經陪審團裁定暴動罪成立,分別涉及2016年2月9日旺角亞皆老街及2月8日至9日砵蘭街的事件。D1另承認在警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襲擊警員;前第五被告 Wong Ka-kui(D5)在審訊前承認參與亞皆老街暴動。事件中人群阻塞道路、包圍及襲擊警員,投擲磚頭、玻璃樽、垃圾桶等物品,導致多名警員受傷。
本案涉及2016年2月9日旺角暴動。D1莫嘉濤被裁定兩項暴動、刑事損壞及襲警罪成;D3至D10各被裁定一項暴動罪成;D11則承認一項暴動罪。案情包括大批人士向警方防線投擲磚頭及雜物、追擊警員、襲擊警車及破壞社會安寧。D1曾多次向警員投擲物品,導致多名警員受傷及一輛警車退役。部分被告以年輕、沒有案底、貪玩、政治或社會背景、悔意及健康狀況求情。
語義關鍵字搜尋 — 自動匹配意思相近的案例,例如搜「偷嘢」亦會找到「盜竊」相關判決。如需帶意圖地搜尋,請使用 AI 對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