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天琦等案 HCCC408/2016

參與暴動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D1 監禁6年;D3 監禁7年;D5 監禁3年6個月
三名被告分別判囚七年、六年及三年半
高等法院(刑事)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彭寶琴法官11/6/2018[2018] HKCFI 132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天琦、盧建民及黃家駒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彭寶琴法官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2016年農曆新年期間旺角的暴動。第一被告梁天琦及第三被告盧建民經審訊後,分別被陪審團裁定在亞皆老街及砵蘭街參與暴動罪成;梁天琦另承認襲擊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原第五被告黃家駒則在審訊前承認參與亞皆老街暴動。案情顯示,大批人士阻塞道路、包圍及襲擊警員、投擲磚塊、玻璃樽、垃圾桶等物品,並造成警員受傷及永久傷殘。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暴動罪的量刑基準、群眾暴力的規模及嚴重程度、預謀和組織程度,以及個別被告的參與程度如何影響刑罰。辯方主張政治及社會背景、個人品格、學生身分、有限參與及悔意應予減刑;控方則強調暴力、阻礙執法人員及維持公共秩序的需要。

判決理由

法庭採用量刑原則 (sentencing principles),認為暴動罪的嚴重性須按整體群眾暴力,而非孤立評估每名被告的個別行為。考慮因素包括暴力程度、參與人數、持續時間、預謀及組織程度、對公眾和警員造成的危險,以及阻嚇需要。政治或社會不滿不能合理化暴力;學生身分、教育程度及良好品格亦不能使被告獲得特別待遇。砵蘭街暴動的量刑基準為七年,亞皆老街暴動為六年;黃家駒因早期有限參與而下調,梁天琦的襲警罪則因認罪作三分一扣減並與暴動罪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R v Caird & Others,指出政治動機不能作為暴力暴動的求情因素,且不得將集體暴力切割為個別行為。R v Pilgrim 強調防止人民自行執法及判處阻嚇性刑罰。香港特別行政區對楊家倫確立五年暴動量刑基準的參考作用;香港特別行政區對黃之鋒及其他人及 R v Dixon-Jenkins 則支持整體阻嚇。另引用認罪扣減及襲警判刑案例。

裁決與命令

盧建民因砵蘭街暴動罪判監七年。梁天琦因亞皆老街暴動罪判監六年,襲警罪判監十二個月,兩罪同期執行,合共監禁六年。黃家駒因亞皆老街暴動罪判監三年六個月。

判決啟示

本判決重申,集體暴力罪行的刑罰以整體事件的嚴重性為核心,不能只依賴被告個別投擲或襲擊的行為評估。政治信念、社會背景及教育程度不會凌駕公共利益與一般阻嚇。判決亦說明早期有限參與及認罪時機可影響刑期,但不會消除暴動的嚴重性。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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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參與旺角暴動通常會判囚多久?
A.

法庭按暴力規模、參與人數、組織程度、持續時間及對警員造成的危險量刑。本案砵蘭街暴動判七年,亞皆老街暴動判六年;有限早期參與者判三年六個月。

Q.政治或社會不滿可以減輕暴動刑罰嗎?
A.

法庭認為政治或社會背景不能合理化群眾暴力,亦不能作為重要求情因素。即使被告並非為個人利益犯案,公共利益及阻嚇仍須優先,本案沒有因此減刑。

Q.襲警罪與暴動罪的刑期可以同期執行嗎?
A.

如兩項罪行源於同一事件,法庭可按整體量刑原則命令同期執行。本案梁天琦的襲警罪判十二個月,與六年暴動刑期同期執行,合共仍為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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