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嘉豪案 ESCC2461/2019
參與非法集結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鍾嘉豪
- 法院:東區裁判法院 (Eastern Magistrates' Court)
- 法官:何俊堯裁判官
案情摘要
被告人鍾嘉豪原被控兩項罪行,其中第一項控罪由控方正式撤回,法庭批准撤回;被告人承認第二項參與非法集結罪。案發集結約有四百至五百人,參與者曾呼喊口號、作出手勢及將鐳射光指向警員。法庭認為行為相對溫和,沒有涉及嚴重暴力,亦無人受傷或財產受損。被告人過往沒有刑事紀錄,背景良好,並坦白承擔責任。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非法集結罪的量刑,以及案件情節、被告個人背景、犯案動機、悔意及更生可能性應獲多大比重。控方承認案件不涉及上訴庭所指的暴力情況;辯方請求採用非即時監禁刑罰,並支持社會服務令。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公安條例》第18條及黃之鋒案確立的量刑原則,指出非法集結的嚴重程度須按實際情況評估,範圍可由輕微至極嚴重。雖然本案人數不少,但行為溫和,沒有傷人或財產損壞,故較接近輕微一端。懲罰及阻嚇仍須保留,但被告個人情況、犯案原因及更生因素可獲較大比重。法庭接納社會服務令具懲罰、更生及補救作用,並認為報告正面,足以取代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依循黃之鋒案所確立的非法集結量刑指引,並參考Brown案所列社會服務令適用的六項條件。法庭亦依據《公安條例》第18條的非法集結定義及相關量刑考慮。
裁決與命令
第一項控罪獲准撤回。被告人就第二項參與非法集結罪被判罪成,正式判處一百二十小時社會服務令,並須遵從感化主任的合理指示及完成服務。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即使非法集結涉及數百人,只要暴力程度低、無人受傷或財產受損,且被告背景良好並具更生可能,社會服務令仍可作為具相稱阻嚇力的替代刑罰。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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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參與沒有傷人的非法集結會否入獄?
法庭指出,非法集結的刑罰須視乎實際暴力、傷害及損壞情況。本案雖涉及約四百至五百人,但行為溫和且無人受傷,最終判處一百二十小時社會服務令。
Q.非法集結涉及數百人一定會即時監禁嗎?
不一定。法庭須衡量集結規模與暴力程度,以及被告的背景和更生可能。本案規模不小,但沒有傷人或財產損壞,故以社會服務令取代即時監禁。
Q.被告沒有刑事紀錄可否獲社會服務令?
沒有刑事紀錄及具良好背景是重要考慮,但並非自動獲判社會服務令。本案感化報告正面,確認被告願意承擔責任及更生,法庭遂判處一百二十小時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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