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Leung Tin-kei HCCC408/2016

參與暴動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D1 監禁6年;D3 監禁7年;D5 監禁3年6個月
三名被告因暴動及襲警被判監禁
高等法院(刑事)Anthea Pang J10/6/2018[2018] HKCFI 132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Leung Tin-kei, Lo Kin-man and Wong Ka-kui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Anthea Pang

案情摘要

第一被告 Leung Tin-kei(D1)及第三被告 Lo Kin-man(D3)經陪審團裁定暴動罪成立,分別涉及2016年2月9日旺角亞皆老街及2月8日至9日砵蘭街的事件。D1另承認在警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襲擊警員;前第五被告 Wong Ka-kui(D5)在審訊前承認參與亞皆老街暴動。事件中人群阻塞道路、包圍及襲擊警員,投擲磚頭、玻璃樽、垃圾桶等物品,導致多名警員受傷。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暴動罪的量刑起點、群體暴力的規模及嚴重程度、是否具有組織或預謀,以及政治或社會背景、個人品格和有限參與能否構成減刑因素。亦須決定D1襲警罪的量刑、認罪扣減及各刑期是否同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量刑應考慮整體暴力程度,而非孤立評估每名參與者的個別行為。評估暴動罪時,須重視暴力水平、暴動規模、預謀程度及參與人數;大規模、有組織並針對執法人員的暴力,要求具阻嚇性的即時監禁。政治或社會不滿不能合理化暴力,教育、學生身分及良好背景亦不產生優惠待遇。D1就襲警罪在最早機會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因兩罪源於同一事實,刑期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R v Caird & Others [1970] Cr App R 499,說明政治動機及教育背景不是暴動罪的減刑理由;R v Pilgrim [1983] 5 Cr App R(S) 140 及 HKSAR v YEUNG Ka Lun [2018] HKCA 146 確立評估暴動規模、暴力及預謀的因素。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ong Chi Fung [2018] HKCFA 4 強調違法集會不受法律保障;HKSAR v Ngo Van Nam [2016] 5 HKLRD 1 涉及認罪扣減。

裁決與命令

D3因砵蘭街暴動判監7年。D1因亞皆老街暴動判監6年,襲警罪經扣減後判監12個月,與暴動罪同期執行,總刑期6年。D5因亞皆老街暴動判監3年6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暴動量刑以整體群體暴力及公眾安全影響為核心,而非只看被告個別投擲物品的行為。即使被告年輕、無案底或出於政治信念,嚴重暴力仍須判處具阻嚇性的監禁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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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參與大規模暴動通常如何判刑?
A.

法庭會考慮暴力程度、參與人數、組織及預謀程度,並重視阻嚇作用。本案中,D3因砵蘭街暴動被判監禁7年。

Q.政治不滿可以成為暴動罪的減刑理由嗎?
A.

政治或社會背景不能合理化暴力,也不會自動構成減刑因素。法庭在本案拒絕以政治信念或社會背景減輕三名被告的刑罰。

Q.襲警罪與暴動罪可以同期執行嗎?
A.

如兩項罪行源於同一組事實,法庭可按整體性原則命令同期執行。本案D1的襲警罪判監12個月,與6年暴動刑期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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