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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DCCC 55/2020
[2020] HKDC 394
C C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D
區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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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 2020 年第 5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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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 G
香港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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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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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子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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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K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
L 日期: 2020 年 6 月 2 日 L
M 出席人士: 韋浩棠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
關文渭先生及陳靄霆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劉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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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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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暴動(Ri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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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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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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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 一名沒有案底的年青人,否認一項暴動罪 1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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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律師代表提出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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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控方案情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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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控方案情並不複雜。去年 10 月 1 日下午時分,一隊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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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警察為了保護黃大仙紀律部隊宿舍在東頭村道佈防,期間,收到
I 消息有人群在東頭村道龍慧樓外聚集,防暴警察於是向前推進,當 I
接近人群約 50 米時,人群中有人叫囂,有人向警方防線投擲磚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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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物和汽油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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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3. 人群大約二百人,身穿黑色衣服,大部份戴上防毒面具, L
M
黃色工人頭盔並築起傘陣。下午 3 時 39 分,警方舉起紅旗向人群 M
作出警告,指出他們參與了非法集結並須停止衝擊警方;人群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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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會繼續向警方投擲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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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下午 3 時 42 分,警方舉起黑旗向人群作出驅散的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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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預告會發射催淚彈。人群沒有理會仍然繼續向警方防線投擲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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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開始堵路。警方於是發射催淚彈和橡膠子彈作出驅散,人群節節
R 後退,期間有人向警方投擲燃燒彈。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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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香港法例第 245 章《公安條例》第 19(1)及(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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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下午四時,警方採取拘捕行動。當時人群約在警察前方
C 50 米,約有十人從傘陣走出來向警方投擲汽油彈,而其中一個沒有 C
像其他人般戴上頭盔的男子(警方指是被告人)向警方投擲磚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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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暴警察向着人群一直追上去,在基協中學外追及被告人,並把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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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服在地上,最後以非法集結罪把他拘捕。追捕過程大約維持十多
F 秒時間。 F
G G
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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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6. 控方傳召了三名警察證人出庭作供,主要倚賴兩名當日 I
有份參與驅散人群的防暴隊人員(他們分別是楊警員和林警署警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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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證明控方案情;至於第三位證人是其後接手向被告人作出調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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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姓偵緝探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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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被告人選擇不作供,但傳召了他的一名中學同學(何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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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 以證明辯方所呈遞的一段錄影片段之真實性。辯方同時根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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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65B 條呈遞兩份被告人事後的醫療報告及 7 份
O 來自其中學老師和校長的良好品格信件。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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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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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警方拘捕被告人後檢取以下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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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1)- 一個連兩個濾罐的口罩;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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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個眼罩; T
(3)- 一對黑藍色手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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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一個背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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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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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一件白色短袖 T 恤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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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一部智能手提電話;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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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身穿的衣服 G
(7)- 一件黑色 T 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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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一條黑色長褲;
I (9)- 一對黑色襪; I
J (10)- 一對黑色運動鞋。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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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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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9. 舉證責任在控方,控方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有關控 M
罪,所謂「毫無合理疑點」是一個相當高的標準,特別在本案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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況 - 控方只是倚賴兩名當日執勤的防暴警察描述他們目擊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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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證明控方案情,沒有任何對於當日所發生的事情的照片、影片或
P 證物等佐證。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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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換句話說,控方單憑警察一面之詞要求法庭把被告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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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做法並無不妥,只不過在這情況下,兩名警察證人的證供之可
S 信性變得至為關鍵;即是若法庭對有關證人某方面的證據有所質疑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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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不能安心接納為事實的時候,這可能會影響其整體的可信性,因 T
而令控方未能確立其案情而出現疑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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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觀乎本案,控方明顯是希望透過兩名警察證人來證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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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確實發生了暴動,而被告人就是參與其中的一份子 - 他所扮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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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角色是(正如他們所述),當八至十人從傘陣走出來向警方投擲汽
E 油彈及磚頭時,他就是投擲磚頭的人。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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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兩名警察證人作供均表示他們看見這投擲磚頭的人,兩
G 人於是跑上前追着這班人(林警長在楊警員較前的位置),追了十多 G
H
秒之後,林警長首先追及被告人把他制服,然後交給楊警員處理, H
當時被告人躺在地上,而楊警員則把膝蓋跪着被告人的胸部把他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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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着。在追捕期間,兩名證人均表示他們的視線基本上沒有離開被
J 告人。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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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從以上可見,至為重要的一項證據就是警察證人對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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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觀察(後稱之為觀察證據)- 他們說看見投擲完磚頭的人逃跑,
M 於是展開追捕,在短時間內,把他抓獲,期間並沒有失去他的蹤影。 M
說實在的,若法庭接納這些證據是足以把被告人定罪,但問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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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是否確信事情是這樣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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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辯方關大律師指出當警察展開追捕的時候,情況頓時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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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一團,在這樣兵荒馬亂的情況下,他們的注意力緊盯着某一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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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法並不可信;再者,當時馬路中央橫放着一部配備雲梯的消防車,
R 各人都需要繞過它逃跑,這定必影響了警察對前方被追捕的人的觀 R
S
察,因此辯方指警察當日是「捉錯人」的說法是有可能的。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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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當辯方律師向警察證人指出,他們觀察被告人的視線是
C 受到一部停泊在路中央的消防車所阻擋時,他們矢口否認;對於現 C
場是否有消防車的說法,楊警員表示沒有印象而林警長則說沒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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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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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代表控方的韋大律師陳詞時指,兩名警察證人都是誠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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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靠,楊警員的供詞並非指自己的視線從未離開被告人,反而是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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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地表述曾有短暫離開,只因曾有隊員在他面前奔跑而剎那間遮擋
H 了他又或者他需要留意地面的雜物,但總體來說,每次離開的時間 H
I
不足 1 秒。 I
J 17. 韋大律師亦指出被告人當時有其獨特之處而引起警察 J
K 的注意,就是他當時並沒有如其他示威者一般戴上黃色工人頭盔。 K
根據林警長所述,當他展開追捕的時候,前面的人與他相距大約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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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 40 米,沒有阻擋,光線充足(楊警員則說相距大約 50 米)。韋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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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向法庭陳述林警長對於被告人的觀察及相關證據與楊警員的
N 相互吻合,彼此印證。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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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所呈遞的錄影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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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韋大律師向法庭表示不爭議其可呈堂性,本席亦有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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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觀看過有關片段,雖然當中有一段反覆喊叫“唔好打呀”的時
R 段(鏡頭那時突然轉向另一方向而呈現模糊影像),但整體畫像的播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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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是流暢的;至於時間的跳動方面亦沒有出現不尋常的現象。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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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兩名警察證人在庭上有機會觀看有關片段,亦能向法庭
C 點出在影片中出現的人物那個是他們。在法庭前的證據,本席接納 C
影片事前並沒有受到不當的干擾而內容亦準確地反映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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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楊警員替被告人戴上膠索帶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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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楊警員作供說制服被告人在地上後,是他本人以膠索帶
G 把被告人雙手反鎖,但當觀看完有關錄影片段後,他更改其口供說 G
H
其實是在他身旁揹着旗袋的同僚所幹的。代表控方的韋大律師認為 H
這些落差並不足以影響楊警員整體證供的可靠性,原因是這些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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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是一些次要的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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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21. 在這點上,本席同意韋大律師的論點。當然被告人在被 K
制服後,誰替他戴上膠索帶,看來並不屬於什麼重要的環節,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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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這細節弄錯了也無可厚非,亦不應因此而影響了他整體證供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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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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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頭部的傷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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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不爭的事實被告人案發當日晚上 7 時左右被送往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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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伯醫院接受治療,除了身體多處 (手臂、肩膊及膝蓋) 擦傷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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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嚴重的就是頭部有 3 至 4 厘米長的裂傷,事後接受了縫針的治
R 療。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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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證據顯示被告人當時頭部流血,楊警員作供指當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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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帶上警車後,他才第一次看到其頭部的傷勢。在制服被告人整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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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程中,他本人沒有也沒有看見其他同僚向被告人使用武力導致其
C 頭部受傷。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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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至於林警長,他是唯一一個承認曾向被告人使用武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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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他作供說第一次追及被告人時便使用警棍打他,被告人向前
F 跑多三、五步又被他追及,他再次用警棍打他。兩次都是打上身即 F
G
是肩膊側面位置。林警長強調自己沒有使用警棍毆打被告人的頭部, G
因為他清楚明白這會是使用過大的武力,不成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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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25. 按照林警長的說法,他不可能是導致被告人頭部受傷的 I
人。那麼另一個可能性便會是,被告人被制服在地上後,但仍未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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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上警車這段時間內發生。理由很簡單,按照楊警員所描述,他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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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警車上留意到被告人頭部的傷勢;另外,錄影片段顯示當被告人
L 被帶上警車後,有一名警員從車尾拿出一個橙色箱(警察證人同意 L
是一個急救箱) 到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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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26. 從錄影片段可見,楊警員一直按着被告人在地上,期間, N
曾有一名防暴警員突然衝過來,粗暴地把被告人抽起,並拖扯他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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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的地方。跟着便聽到一把聲音大聲呼喊「唔好打呀」而當時的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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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卻突然轉向未能看見繼續發生什麼事情 2,之後所見就是數名防
Q 暴警員在另一位置圍住被告人,當時楊警員把被告人按在地上,稍 Q
後就見被告人被帶上警車。(那把聲音看似來自拍攝的人情急地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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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的而當時不為意地把鏡頭轉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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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這段時間大約維持十多秒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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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雖然鏡頭所見被告人曾被警察粗暴對待,但看來不像是
C 導致其頭部受傷的成因,餘下就是那段只有聲音而沒有影像的時段, C
在這段時間實際發生什麼事情並不清楚。辯方要求法庭基於 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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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stae 法律原則,推斷這段時間被告人受到警察非法武力襲擊導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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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部受傷。本席認為沒有這個必要,法庭只需把它視為一種可能性
F 來考慮便可。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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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明顯地,控方證人不論是林警長或楊警員,他們的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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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不能合理地解釋被告人頭部受傷的原因,而擺在法庭前的證據只
I 有兩個可能性 - 不是林警長便是楊警員或其同僚所幹的。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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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如果是林警長使用警棍打傷的,那麼林警長說他只打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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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人上身肩膊側面位置是在說謊; 如果是楊警員或其同僚所幹,那
L 麼楊警員說他沒有打被告人又或看不見任何同僚毆打被告人,他也 L
是在說謊,因為他那段時間一直按着被告人在地上(鏡頭所見楊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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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靠近被告人頭部的位置),如有任何人毆打被告人頭部,他定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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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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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以上並非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因為每位執法人員當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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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疑犯時,應使用合理武力把對方制服,制服後便須確保他不再受
Q 到非法暴力的對待,不論這些暴力是來自作出拘捕的執法人員還是 Q
其同僚,否則他們有機會面對刑事的檢控。
R R
S 31. 林警長絕對明白以上規則,記得他作供說:「我們不會 S
T
無端端打頭,武力過大,不成比例」。本席相信每位執法人員都明 T
白此等規則,過往亦有執法人員因使用非法暴力而鋃鐺入獄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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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本席相信本案的兩名警察證人也不會視「向他人使用武力」
C 為瑣碎事,而是會額外留意,免得惹上官非。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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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現時客觀的事實是,被告人頭破血流,楊警員或林警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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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不能提供一個合理的解釋,本席相信他們並沒有把真相向法庭講
F 述。這當然削弱了他們整體證供的可信性。 F
G G
消防車的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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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33. 從錄影片段可見,當被告人被制服在地上那刻,在不遠 I
處有一部消防車橫放在路中央,仍見部分防暴警員繞過消防車走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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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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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34. 根據警察證人的證供,他們大約在下午四時左右開始採 L
取拘捕行動而展開追捕,大約十多秒之後便追及被告人,因此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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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段拍攝的時候也應該是大約四時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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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辯方證人何先生作供說,他大約在下午四時半至五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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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從 Telegram 群組中收到這段錄影片段,看見他的中學同學(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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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人)在片中被警方制服,於是把其儲存在雲端上直至交給律師,
Q 期間並沒有對影片內容作出任何干擾。 Q
R R
36. 警察證人的證供並不支持有消防車出現的情況,假定警
S 員所說的是真實,那麼便是有人在拍攝後做了手腳把消防車輸入畫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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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裡,以支持辯方的說法- 即是指當時消防車阻擋了逃走的人的去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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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各人包括警察也需要繞過消防車,因此警察證人說他們的視線
C 沒有受阻是不值得信的。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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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首先,本席相信何先生所述,他是在四時半至五時左右
E 收到有關片段;換言之,若有人需要把一些虛假的資料例如消防車 E
輸入畫面裡,該人只有很短的時間作出決定。以當時情況而論,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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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又如何預知辯方今天的辯護策略; 不僅如此,他還要預知警方證
G G
人會否定消防車的出現,這實在過於穿鑿附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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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配備雲梯的消防車橫放在路中央可算是相當矚目的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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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明顯警察當時逗留在現場一段時間,不應察覺不了它的存在。
J 現在兩位警察證人的供詞並沒有描述消防車的存在,一說沒有印象, J
K 一說沒有此事,法庭是否可以照單全收? K
L L
39. 法庭問以上的問題重點在於控方證供的性質屬於證人
M 口頭描述,這類證供指摘容易,反駁困難,法庭需要更加小心處理。 M
本案確實有其他證據(錄影片段)顯示案發時有消防車的存在,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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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存在相當可能否定了兩名警察證人證供關鍵的環節 - 即是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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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稱觀察被告人逃跑的視線沒有受阻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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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辯方律師不忘提醒法庭,案發後吳探員接手調查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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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到案發現場 尋找閉路電視的證據,但在他的報告中卻表示沒有
R 發現閉路電視。在盤問下,辯方律師向他展示數張基協中學的照片 R
S
顯示學校門外裝置的閉路電視,他同意當日他到案發現場的時候已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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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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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這些閉路電視,而他亦同意警方從來沒有向學校索取那些閉路電
C 視片段。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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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其實,當時被告人被制服的地方正是基協中學門外的馬
E 路上,有關的閉路電視應會拍攝到有關的情況。如果有消防車的出 E
現,相信也會被閉路電視拍攝得到。吳探員的其中職責是尋找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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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的閉路電視,但奇怪的是,當他了解到學校有閉路電視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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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沒有向學校索取有關證據,還在其報告中表示沒有發現閉路電視。
H 這些明顯是密切相關的證據,警方沒有索取,做法令人費解,至今 H
I
控方仍未有提供一個令人信服的理由。 I
J 42. 看回本案,當時的情況應有一定程度的混亂,現在讓本 J
K 席概述兩名警察證人的描述 - 前面大約聚集了百多二百名示威者, K
當警察衝前採取拘捕行動時,警察與最近的八至十名示威者相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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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至 40 米左右(記着警方是從後追上而並非包抄),兩位證人均說
M M
是因為被告人是唯一一個沒有戴頭盔的人,因而顯眼令其被受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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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細心想一想,以當時情況而論,警察從後追上,他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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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光應該放在前方逃跑的人,不會刻意緊盯某一人,因為太多人急
P 速地移動着而且雙方都有一定距離,最後給警察抓到的應該是跑得 P
最慢的那位。奇怪的是,警察證人並非指被告人是跑得最慢的那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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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而是沒有戴頭盔。以上亦令本席質疑警察證人的說法。
R R
S
44. 若把「消防車存在」加入考慮,不要忘記警察證人的 S
證供是沒有提及消防車的,這有可能給他們的觀察證供添枝加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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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是加強他們針對被告人的觀察證據- 營造出一種視線沒有受
C 阻的更佳效果。在法庭前的證據,本席至少不能排除這個可能性。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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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最後,基於以上所述,本席不能安心接納兩位警察證人
E 的證供為當時事情發生的經過 - 即是被告人向警方投擲磚頭,兩 E
位警察證人從後追上,他們的視線沒有離開被告人,然後在短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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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把被告人抓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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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46. 剔除了以上的證據,餘下的便只有單一的一個景象- 被 H
告人在基協中學外被制服與及當時身穿的服飾和佩戴的裝備, 單
I I
憑這些證明不了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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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或許他與本案無關,他只是從別的地方走過來剛巧路經
K K
該處遇上警察,又或者他與較早前發生在東頭村道的事件有關,但
L L
在法庭前所餘下的證據,這兩個可能性都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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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則,本席裁定控方未能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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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毫無合理疑點,被告人是參與了案發當日發生在東頭村道的暴動
O 或非法集結。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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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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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基於以上所述,本席裁定被告人無罪,予以釋放。
R R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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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小民) T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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