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偉青及另十人
2019年9月29日,政府總部外及夏慤道一帶有大批示威者集結、堵路、投擲物品及汽油彈、破壞水馬並縱火。警方多次發出警告後,在約下午4時48分從政府總部不同出口展開驅散及拘捕行動。十一名被告人在不同位置被捕。控方依據閉路電視片段、警員證供、被告人的裝束及所攜物品,指稱各人均參與暴動。除第八及第十被告外,其餘被告沒有作供;第八及第十被告則分別聲稱正在尋找朋友或試圖離開,並否認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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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29日,政府總部外及夏慤道一帶有大批示威者集結、堵路、投擲物品及汽油彈、破壞水馬並縱火。警方多次發出警告後,在約下午4時48分從政府總部不同出口展開驅散及拘捕行動。十一名被告人在不同位置被捕。控方依據閉路電視片段、警員證供、被告人的裝束及所攜物品,指稱各人均參與暴動。除第八及第十被告外,其餘被告沒有作供;第八及第十被告則分別聲稱正在尋找朋友或試圖離開,並否認參與暴動。
本案涉及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彌敦道發生的暴動。十一名被告被控參與暴動;第十一被告另被控無牌管有九枚使用過的催淚彈殼。第一及第六被告認罪,其餘被告(第五被告缺席審訊)否認控罪。審訊後,除第九被告獲判無罪外,第二至第四、第七、第八、第十及第十一被告的暴動罪成立,第十一被告的管有彈藥罪亦成立。案發時有數百至千名示威者聚集,向警署投擲硬物、催淚彈及汽油彈,造成警員受傷及財物損毀。
本案涉及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彌敦道發生的暴動。十一名被告被控參與暴動;第十一被告另被控無牌管有九枚使用過的催淚彈殼。第一及第六被告認罪,其餘被告(第五被告缺席審訊)否認控罪。審訊後,除第九被告獲判無罪外,第二至第四、第七、第八、第十及第十一被告的暴動罪成立,第十一被告的管有彈藥罪亦成立。案發時有數百至千名示威者聚集,向警署投擲硬物、催淚彈及汽油彈,造成警員受傷及財物損毀。
2019年11月18日至19日,理工大學附近及尖沙咀一帶發生示威及暴力衝突。示威者堵路、投擲汽油彈並襲擊警方,部分人士其後沿金巴利道、加拿分道及厚福街逃走或重新集結。第一被告在厚福街7至7A號樓梯間被捕;第二及第五被告在8號後巷匿藏處被捕;第四被告則在5至6號地下被截停。四人與第三被告共同被控違反《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的暴動罪,第三被告於審訊開始時認罪。
本案涉及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彌敦道一帶發生的暴動。多名被告(D2-D4, D7-D11)被指參與暴動,其中D11被加控無牌管有9枚使用過的催淚彈殼。被告人大多身穿黑衣並攜帶防毒面具、頭盔等裝備,在警方推進及發出警告後被追截拘捕。
本案涉及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彌敦道一帶發生的暴動。多名被告(D2-D4, D7-D11)被指參與暴動,其中D11被加控無牌管有9枚使用過的催淚彈殼。被告人大多身穿黑衣並攜帶防毒面具、頭盔等裝備,在警方推進及發出警告後被追截拘捕。
被告年滿18歲,承認三項入屋犯法罪及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2021年10月24日凌晨,被告進入天水圍金翠豐廣場內三間店舖,偷取港幣20元、港幣320元、歐羅100元及人民幣1元。他被發現時身上藏有一把八英寸水果刀,並戴有手套。被告在警誡下承認為避免留下指紋而戴手套,亦承認攜刀是為了自我保護。被告有十項前科,包括三項入屋犯法罪及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2020年6月30日,陳榮泰(D5)與另外四名被告人在終審法院外舉行記者會,表示即使民陣就2020年7月1日集會及遊行的上訴被拒,仍會堅持上街,並呼籲公眾參與。警方未有就該活動發出《公安條例》所需的不反對通知書。D5承認出席及發言,但否認意圖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聲稱自己只是支持民陣上訴。其餘被告人已認罪,本審訊只處理D5。
被告李子賢於2019年9月29日參與未經批准的公眾遊行及金鐘一帶暴動。示威者以路障阻塞道路,向警方投擲汽油彈、磚塊及硬物,並以雷射光照射警員。警方多次警告及驅散,暴力行為仍持續。警員6117拘捕被告時,被告甩開警員並以磚塊連續四次擊打其頭部;警員因戴有頭盔僅感輕微頭暈。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具大學學歷及工作經驗,並就暴動及襲警兩罪認罪。
被告為本案第八被告,承認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軒尼詩道一帶參與暴動,並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半面式防毒面罩。當日約500名示威者集結,拆除鐵欄、掘起磚塊、堵塞道路、縱火及向警方投擲汽油彈、磚頭等物品。被告曾拾起磚塊,並兩度站在與警方對峙的傘陣前線;其被捕時戴有護目鏡及防毒面罩。被告無刑事定罪紀錄,案發時31歲,為廚房經理,並為家庭經濟支柱。
被告黎景文面對十二項控罪,包括五項盜竊、三項偽造文件、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仿製火器、管有危險藥物及管有吸食毒品器具。他承認控罪一、二、四、五、六、八及十至十二,控方則將其餘控罪留檔。承認事實顯示,被告在短期內偷取三輛電單車及車上物品,並把其他車牌套用其上以逃避偵查;警方另在其中一輛失車內搜出氣槍、子彈匣、甲基苯丙胺及吸食器具。被告有多次涉及不誠實、毒品及車輛罪行的前科。
本案涉及三名被告人於2019年9月22日參與沙田新城市廣場外及源禾路一帶的示威活動。約一百名示威者有組織地以伸縮鐵閘、垃圾桶、拉架及其他雜物設置三排路障,堵塞三條行車線,並有人淋潑易燃液體及縱火。三名被告人均站在示威者前方與警方對峙。第三被告人協助搬運小巴站牌;警方制服第一被告人時,第二被告人曾拉住她,試圖協助逃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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