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榮泰案 DCCC107/2021
記者會呼籲上街是否構成煽惑罪?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榮泰(第五被告人)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念慈
案情摘要
2020年6月30日,陳榮泰(D5)與另外四名被告人在終審法院外舉行記者會,表示即使民陣就2020年7月1日集會及遊行的上訴被拒,仍會堅持上街,並呼籲公眾參與。警方未有就該活動發出《公安條例》所需的不反對通知書。D5承認出席及發言,但否認意圖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聲稱自己只是支持民陣上訴。其餘被告人已認罪,本審訊只處理D5。
核心法律爭議
控方須證明D5作出了煽惑行為,並具有煽惑意圖或相信被煽惑者會明知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爭議包括D5是否與其他被告人共同呼籲公眾堅持上街、是否知道記者會目的,以及共同犯罪計劃是否適用。D5主張自己只是「撐場」及支持上訴,沒有煽惑他人犯法。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煽惑行為包括鼓勵、說服、建議、提議及誘使;控方須證明被告煽惑他人作出涉及犯罪的行為,並意圖或相信他人會具備相關犯罪意圖。D5明知警方未發出不反對通知書,卻與其他被告人共同展示「反對國安法 七一齊上街」標語、呼喊口號、接受傳媒拍攝及發言。他沒有澄清只在上訴成功後遊行,反而以衣着、地點及日期向公眾傳遞上街訊息。綜合整體背景及行為,唯一合理推論是他明知並認同記者會目的,意圖刺激公眾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實際上有多少人響應並非罪行元素。
引用案例與條文
Young v Cassells 說明煽惑可包括喚起、刺激、督促及鼓舞。Invicta Plastics Ltd v Clare 指法庭可用建議、提議或誘使描述煽惑。Race Relations Board v Applin 將煽惑概括為鼓勵、說服、提議、威嚇或施壓。R v Fitzmaurice、R v Curr 及 HKSAR v Tai Yiu Ting 分別協助界定煽惑行為、知情元素及犯罪意圖。
裁決與命令
D5被裁定一項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名成立,違反普通法及《公安條例》第17A(3)(a)條。判決書未載有本次裁決後的刑罰命令。
判決啟示
共同參與記者會、標語、口號、發言及接受傳媒報道,可在整體情況下構成煽惑,即使被告個別發言並未直接使用「遊行」字眼。控方不必證明確有人因煽惑而實際參與。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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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出席記者會及發言會否構成煽惑未經批准集結?
法庭須綜合考慮標語、口號、發言、背景及整體行動,而非只看單一句子。本案認為D5與其他被告共同傳達堅持上街的訊息,因此裁定他罪名成立。
Q.煽惑罪是否必須證明有人真的上街?
不必。控方須證明被告意圖或相信他人會明知作出相關犯罪行為,但不須證明確有人因煽惑而實際參與。本案法庭明確採納此原則並裁定D5有罪。
Q.只說支持上訴而沒有直接叫人遊行會否免責?
法庭會審視全部情況,包括被告是否澄清只在上訴成功後遊行。本案D5沒有作出澄清,且參與標語、口號及記者會,法庭不接納其只是支持上訴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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