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W CHEUK WANG KENWARD DCCC94/2022
夜間入店偷竊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CHOW CHEUK WANG KENWARD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Bernard Chung 暫委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年滿18歲,承認三項入屋犯法罪及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2021年10月24日凌晨,被告進入天水圍金翠豐廣場內三間店舖,偷取港幣20元、港幣320元、歐羅100元及人民幣1元。他被發現時身上藏有一把八英寸水果刀,並戴有手套。被告在警誡下承認為避免留下指紋而戴手套,亦承認攜刀是為了自我保護。被告有十項前科,包括三項入屋犯法罪及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三項入屋犯法罪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的適當刑罰。辯方主張被告早認罪,三項入屋犯法罪應同期執行,並應視為機會性犯案及適用總體性原則。控方則依案件事實及被告前科,要求法院考慮重犯、多次犯案及有計劃犯案等加重因素。
判決理由
法庭依《盜竊罪條例》第210章第11(1)(b)及(4)條,以及《公安條例》第245章第33(1)及(2)條處理罪責和刑罰。非住宅入屋犯法罪的起點通常為監禁兩年六個月;重犯及同日多次犯案屬加重因素。雖然年輕可予減刑,但被告已有三項同類前科,且深夜帶備手套進場以避免留下指紋,並非機會性犯案。法庭給予及時認罪三分之一折扣,並按總體性原則處理刑期。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Cheng Wai Kai(未經報告的CACC 338/2007)列出入屋犯法罪的加重因素,包括同類前科及多項罪行。HKSAR v Tsang Chun Yin [2018] 1 HKLRD 1128確認年輕可屬減刑因素,但本案被告的嚴重前科削弱該因素的作用。
裁決與命令
被告三項入屋犯法罪各判監禁20個月,三項刑期同期執行;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判監禁8個月,其中4個月與第一項罪的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24個月。
判決啟示
法院認為帶備手套以避免留下指紋,顯示犯案具有計劃性,不能視為機會性入屋犯法。即使被告年輕及及時認罪,屢有同類前科仍可大幅限制減刑幅度。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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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夜間闖入店舖偷竊通常如何判刑?
法院以非住宅入屋犯法罪監禁兩年六個月為起點,並考慮重犯、多次犯案及是否有計劃。本案三項罪各判20個月、同期執行。
Q.戴手套入店偷竊會否被視為有計劃犯案?
法院認為被告戴手套是為避免留下指紋,並在深夜帶刀進入商場,因此不接受案件只是機會性犯案。
Q.有多項前科而認罪可否避免監禁?
及時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折扣,但被告已有十項前科,包括三項入屋犯法罪;法院認為監禁是唯一適當選項,判處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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