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植芬
被告人陳植芬承認四項「入屋犯法罪 (Burglary)」及一項「沒有遵從要求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 (Failure to comply with requirement to produce proof of identity for inspection)」。案情指被告人於2025年6月4日至9日期間,多次非法進入昂船洲污水處理廠(非住宅單位),企圖或已偷竊金屬材料,包括電線、銅線及金屬碎片。被告人曾被污水廠督察截停,並在警誡下承認進入污水廠是為尋找未上鎖的房間偷竊金屬碎料出售。最後一次犯案時,被告人未能按要求出示香港身份證而被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