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浚案 DCCC816/2024
受僱持械襲擊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家浚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謝沈智慧
案情摘要
本案共有四名被告人。第一被告張家浚承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以及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2023年8月31日,受害人在牛頭角道遭五名男子預謀圍毆,並在倒地及失去自衛能力後遭鐵棍襲擊。警方其後在第一被告的汽車內發現一支伸縮棍、五把牛肉刀及其個人物品。電話訊息顯示他知悉並參與安排襲擊,並承認為金錢利益犯案。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兩項罪行的量刑起點、預謀及集體襲擊、武器、受害人倒地後仍被攻擊等加重因素,以及兩項罪行應否分期執行。辯方主張被告並非主腦、傷勢非最嚴重、背景及認罪應獲較大寬減;控方則強調案件屬有計劃、為金錢而進行的冷血暴力。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有意圖而傷人罪的嚴重性及既有案例,逐項評估傷害意圖、襲擊方式、預謀程度、犯案原因、團體犯案、武器、侵略性、傷勢、被告角色及公眾地方犯案等因素。被告明知事件並非普通爭執,仍攜帶武器並按指示參與預謀襲擊;受害人倒地後仍遭鐵棍攻擊,顯示罪責重大。法庭以四年六個月及二十四個月分別作為兩罪量刑起點,適時認罪扣減三分之一。依總刑期原則,控罪二增加控罪一的罪責,故部分刑期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Nguyen Van Phuong 說明第17條罪行均屬嚴重;HKSAR v Tse Hok Lam、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黃祿壽及其他案件說明量刑須視個案而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駿達及 HKSAR v Chui Kwok Ming 提供加重因素。HKSAR v Ngai Yiu Ching 闡明個別刑期、總刑期及避免雙重懲罰的原則;HKSAR v NGO Van Nam 說明認罪折扣通常已涵蓋悔意及求情因素。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兩罪均判處監禁:控罪一36個月;控罪二16個月,其中10個月與控罪一分期執行。總刑期為46個月,即3年10個月監禁。適時認罪已獲三分之一扣減。
判決啟示
為金錢而預謀及集體使用武器襲擊,尤其在受害人倒地後仍繼續攻擊,會顯著提高量刑嚴重性。既有良好紀錄、家庭負擔及經濟困難通常不會在認罪扣減以外提供額外減刑;法院仍須以總刑期原則確保刑罰反映整體罪責。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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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受僱帶武器圍毆他人會判刑多久?
法院認為受僱、預謀、糾眾及使用武器均屬加重因素;第一被告適時認罪後,兩罪總刑期仍為監禁三年十個月。
Q.受害人倒地後仍用武器攻擊會否加重刑罰?
會。受害人倒地且不能自衛後仍遭鐵棍攻擊,法院視為顯著加重情節,並據此提高有意圖而傷人罪的量刑起點。
Q.兩項同一事件的罪行是否必然同期執行?
不必然。法院須先為每項罪行量刑,再按總刑期原則評估整體罪責;本案因管有五把牛肉刀增加罪責,控罪二部分刑期須分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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