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贓物及販毒判囚多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悅明 DCCC1615/2024

判處監禁 · 監禁56個月
被告承認五項控罪,被判監禁共56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嚴舜儀25/3/2026[2026] HKDC 508
合併案件:DCCC1615/2024DCCC484/202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悅明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嚴舜儀

案情摘要

被告人劉悅明於2022年9月被發現處理一輛失車,並在車內販運可卡因。被告人隨後獲准保釋,但於2023年1月缺席聆訊並潛逃。直至2024年9月,被告人再次被捕,當時他正販運可卡因及氯胺酮,且車內藏有一把牛肉刀。被告人承認處理贓物、販運危險藥物、棄保潛逃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等五項控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法律爭議在於如何就多項不同性質的罪行(包括處理贓物、販運危險藥物、棄保潛逃及管有攻擊性武器)進行量刑,以及在考慮整體刑期(totality principle)時,哪些刑期應同期執行,哪些應分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官依據《危險藥物條例》及相關判刑指引,針對販運可卡因的數量釐定起點。處理贓物罪方面,法官考慮了失車被用於販毒的加刑因素。棄保潛逃罪被視為獨立事件,須與其他控罪分期執行。法官運用整體性原則,將部分刑期同期執行,以確保總刑期符合罪責比例。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了 HKSAR v Cheng Chun Ming [CACC 356/2000](處理贓物量刑)、HKSAR v Lam Chi Kwan [CACC 105/2018](認罪扣減時機)及 HKSAR v 黃智雄 [CACC 300/2010](棄保潛逃量刑)。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五項控罪罪名成立,總刑期為監禁56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將失車用於販毒會被視為加刑因素。此外,棄保潛逃罪行因其破壞司法程序,通常會被判處分期執行,即使在整體量刑考慮下,亦難以完全與其他控罪同期執行。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將偷來的車輛用於販毒會加重刑罰嗎?
A.

會。法庭在判刑時會將此視為加刑因素。在本案中,法官考慮到被告將失車用於販運危險藥物,在處理贓物罪的量刑起點上作出了相應調整。

Q.棄保潛逃後再被捕,刑期會如何計算?
A.

棄保潛逃罪(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通常被視為獨立事件。法庭在本案中裁定該罪行的刑期須與其他控罪分期執行,以反映其對司法程序的破壞。

Q.認罪是否一定能獲得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
A.

雖然被告適時認罪通常可獲三分之一扣減,但法庭會考慮認罪的時機。本案中,被告在潛逃後才認罪,法官雖仍給予扣減,但明確表示不認為有進一步減刑的理由。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