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HO SAM YUEN SAMUEL DCCC847/2024

危險駕駛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30個月
五項罪名合共判囚三十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His Honour Judge Tam3/12/2025[2025] HKDC 208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HO SAM YUEN SAMUEL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Tam 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 Ho Sam Yuen Samuel 承認五項罪名。2024年3月17日凌晨,他駕駛私家車逃避警方追截,期間超速、穿越雙白線、在車流中穿插及無示號超車,車輛最後撞上行人路及護欄。當時車輛牌照已失效,被告沒有有效駕駛執照,亦沒有第三者保險。警方其後在車內搜出四把砍刀、數量相近的黑色衣物、帽子及手套。被告26歲,有兩項並非同類的前科,並以認罪及需要照顧祖母作求情。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危險駕駛、駕駛未領牌車輛、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以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的量刑。爭議包括危險駕駛的起點、各項刑期應否同期執行、整體性原則的適用,以及是否應作駕駛改進課程命令和取消駕駛資格命令。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危險駕駛情節嚴重,涉及高速逃避警方、反覆越過實線、穿插車流,僅因運氣而沒有造成碰撞及人身傷害;如被告持有有效駕照,危險駕駛的量刑起點至少為監禁二年半。其餘駕駛罪及無保險罪按照各自風險及法定最高刑訂定起點;四把砍刀及車內相近的黑色服飾使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的起點為監禁十八個月。被告及時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雖然首四項罪行相關,武器罪則完全獨立;法庭依整體性原則調整同期及連續刑期,並作出法例規定的取消駕駛資格命令。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及辯方引用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Ko Wai Kit、HKSAR v Jim Chong Shing 及 HKSAR v Ng Kit Sing 比較危險駕駛量刑;HKSAR v Wong Chi Ming 說明無第三者保險的嚴重性,在於事故受害人可能得不到賠償。另參考三宗區域法院管有武器量刑案件。依據的法例包括《道路交通條例》(Road Traffic Ordinance) 第37、42及52條、《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Motor Vehicles Insurance (Third Party Risks) Ordinance) 第4條,以及《公安條例》(Public Order Ordinance) 第33條。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五項罪名均被判監禁,總刑期為30個月。第2及第4項同期執行,部分刑期與第1項連續執行;第5項亦部分連續執行。被告被取消持有或取得任何類別駕駛執照資格兩年,另一期一年命令與前者同期執行。法庭不命令參加駕駛改進課程。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高速逃避警方、反覆越線及穿插車流,即使無人受傷,仍可支持嚴重危險駕駛起點。法庭會把相關駕駛罪與獨立武器罪分別處理,再以整體性原則控制總刑期。被告從未取得正式駕照,是不作駕駛改進課程命令的理由。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高速逃避警方及反覆越線會判囚多久?
A.

法庭認為高速逃避警方、穿插車流及反覆越線極為危險,即使無人受傷仍須嚴懲。本案危險駕駛判監禁20個月,總刑期為30個月。

Q.車內有四把砍刀在公眾地方管有會判多久?
A.

四把砍刀連同相近數量的黑色衣物、帽子及手套,使法庭認為罪行情節嚴重。該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判監禁12個月,其中部分刑期與其他罪行連續執行。

Q.沒有有效駕照和第三者保險駕車有何後果?
A.

本案被告同時承認駕駛未領牌車輛、無有效駕照及無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法庭分別判處一個月、40日及四個月監禁,並作出駕駛資格取消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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