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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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HOANG DINH QUY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韦礼东
被告人韦礼东承認兩項入屋犯法罪及一項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罪。第一宗案件中,住宅露台玻璃門有撬痕,屋內失去首飾及現金,警方在門框取得被告指紋。第二宗案件中,住宅被搜掠,二十對耳環失竊,警方其後在被告身上尋回耳環及螺絲批。被告逃離現場時反抗拘捕,推撞及襲擊三名警員,造成輕微傷勢。另一項入屋犯法罪則存檔法庭。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家進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俊毅 Bryan
被告人李俊毅 Bryan 承認21項控罪,包括17項欺詐罪、以欺騙手段逃避法律責任、兩項盜竊罪,以及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2018年8月至10月期間,他向10名受害人使用電子支票、支票、電子錢包及轉賬截圖等方式,取得金錢、電話及其他財物,實際損失合共303,833港元。其後他咬傷截查他的警員,並被搜出一張不屬於他的信用卡。被告有多次涉及不誠實罪行的前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文龍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永樂
被告人李永樂承認三項控罪: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以及販運危險藥物。2018年12月23日,警員在馬頭圍北帝街接近被告人時,被告人推向警員胸口並逃跑,及後在制服過程中掙扎。警方在地上及其內褲與臀部之間搜出氯胺酮及可卡因,分裝於至少五十四個膠袋,總市值約15,253港元。被告人有三次刑事定罪紀錄,包括2015年因相同販毒罪被判監51個月。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睿朗
被告人梁睿朗承認兩項控罪:違反《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的販運危險藥物罪,以及違反《警隊條例》第63條的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罪。2018年6月13日,警員在屯門截停被告查問。被告從斜孭袋取出兩個膠袋,與警員糾纏並試圖掙脫。膠袋內共有4.86克可卡因,分裝於多個小袋,總市值約4,787元。被告另持有三部流動電話,並承認毒品屬於自己,但聲稱購買毒品供自用。他其後繼續抗拒警員控制,最終被其他警員制服。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順鳳
HKSAR v. TAI YIU TING AND OTHERS
本案涉及「和平佔中」及其後於金鐘、添美道、夏慤道及菲林明道一帶的佔領示威。D1至D3自2013年起策劃以公民抗命爭取行政長官普選,原擬在中環遮打道佔領,後於2014年9月28日提前在添美道宣布展開。控方指各被告透過協議、公開演說及呼籲,促使示威者佔用道路、擴大人群及阻塞交通;D8在菲林明道發言,D9則在夏慤道呼籲人群佔據六條行車線。辯方主張行動屬和平示威及公民抗命,受《基本法》保障,且警方封路及使用催淚氣體造成其後阻塞。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譚家成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杨海桂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趙小敏
HKSAR v. CHAN CHIN KAI, PHILIP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東明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芝昇
本案涉及兩名被告人。第一被告人周芝昇承認管有危險藥物、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以及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四項控罪;第二被告人林東明承認抗拒警務人員。警方在七人車前座中間發現26個小袋,內有合共3.75克可卡因的5.40克固體,市值約7,101港元。兩名被告人其後逃走並抗拒拘捕。第一被告人當時仍在停牌期間駕駛,而車輛保險因駕駛者沒有有效駕駛執照而失效。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趙文珍
被告趙文珍承認兩項控罪:縱火罪及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第一項控罪發生在2016年12月7日,被告在朋友劉先生允許下暫住其位於大角咀海興大廈的單位。當晚,被告因不開心吸煙後,將煙頭掉在單位內的兩個睡房,導致單位起火並被徹底燒毀。被告在火警發生後未有嘗試滅火或報警便離開。第二項控罪發生在2016年12月9日,被告因縱火罪被捕後,在廣華醫院準備出院被押送回警署時,情緒激動並咬傷一名高級警員的左手手肘。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莫嘉濤及另八人
本案涉及2016年農曆新年期間在旺角發生的騷亂事件,俗稱「旺角暴動」。控罪書列出14項控罪,涉及11名被告,其中D2棄保潛逃,D11及D1承認部分控罪。本判決書主要處理D1、D3、D4、D5、D6、D7、D8、D9和D10共9名被告面對的暴動及相關控罪。騷亂始於食環署人員在砵蘭街驅趕無牌小販,隨後人群聚集,演變成警民衝突,期間有警員開槍示警。騷亂蔓延至彌敦道、山東街、西洋菜南街及豉油街一帶,涉及投擲磚頭、縱火、刑事損壞警車等行為。控方主要依賴錄像證據、警員證供及被告的警誡供詞指證各被告參與暴動。